十一、武警抚州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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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757
颗粒名称: 十一、武警抚州支队
分类号: E277
页数: 4
页码: 1003-1006
摘要: 1949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冀察热辽中央分局南下干部辽西大队进驻抚州一中,接替第二野战军冀鲁豫南下工作队(该队奉命调往贵州省)。6月底,由南下冀察热辽中央分局警卫队的部分指战员组建抚州分区警卫队,隶属抚州分区督察专员公署公安处领导,担负剿匪、巡逻、警卫及看守、押解人犯等任务。队部设在抚州分区公安处内。
关键词: 武警 抚州支队

内容

1949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冀察热辽中央分局南下干部辽西大队进驻抚州一中,接替第二野战军冀鲁豫南下工作队(该队奉命调往贵州省)。6月底,由南下冀察热辽中央分局警卫队的部分指战员组建抚州分区警卫队,隶属抚州分区督察专员公署公安处领导,担负剿匪、巡逻、警卫及看守、押解人犯等任务。队部设在抚州分区公安处内。同时,以中央东北局财经办事处警卫连为骨干,成立抚州分区警卫队直属公安队,番号为公安处公安队。
   此外,金溪县于1949年6月,临川、崇仁、黎川、南城、乐安5个县于1949年7月,宜黄县于1949年10月,资溪县于1950年2月,南丰县于1950年10月相继成立县公安队,番号为“××县公安局公安队”,为连级建制,隶属各县公安局建制领导,人员主要由公安处抽调一部分素质较好的老兵分配到各县公安队担任领导干部职务,另一部分由第483团驻县部队的骨干及改造后的国民政府警察及新征人员组成。
   抚州境内当时还有两支属军分区管辖的担负内卫任务的部队,一支是第483团,辖有3个连。另一支是1949年8月—12月以第483团驻各县部队为骨干相继组建的全区9个县大队,每个大队辖有若干个区中队,临川县大队辖有5个连兵力,其他县大队辖有3个连约130人的兵力。这两支部队主要担负全区的剿匪任务,各县大队还同时担负县委会、县政府等首长机关的警卫任务。
   1950年4月抚州分区警卫队改称抚州分区公安队,任务、隶属关系不变,各县公安队名称、建制、任务未变。
   1951年4月,遵照中共中南局、中南军区《关于公安武装建设决定》精神及江西省委、省政府及江西军区的命令,中共抚州区委、抚州区专员公署和抚州军分区以全区公安武装为基础,正式组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抚州区公安大队。各县公安局公安队同时改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县公安队”。公安大队隶属江西省公安总队建制领导,同时接受抚州区委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辖1个直属公安队及临川、乐安、金溪、资溪、南丰、南城、崇仁、宜黄、黎川9个县公安队。大队部驻抚州。6月10日,抚州军分区在整编中撤销第483团,其中一部编为抚州军分区基干营(又称独立营),辖剿匪连及1连、2连、3连共4个连,另一部编入抚州区公安大队。
   1952年2月,根据中南公安司令部指示精神,全省公安部队开始建立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关系,全区部队的行政领导隶属公安部队。5月15日,抚州军分区在整编中将所辖9个县大队撤销,其中一部分编入各县公安中队。6月,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公安部、军委公安司令部《关于整编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各地人民警察和人民公安部队的决定》,全区公安部队正式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抚州专区公安大队番号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抚州专区公安大队”,各中队番号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县公安中队”。抚州专区公安大队隶属江西省公安总队建制领导,同时接受抚州专署公安处的领导,下辖2个直属连和临川、崇仁、宜黄、金溪、资溪、南丰、南城、黎川、乐安9个县公安中队。同年9月,广昌县中队由赣州专区公安大队划属抚州专区公安大队管辖,1954年6月28日又划归赣南专区公安大队管辖。1955年3月,抚州专区公安大队改由抚州军分区领导,各县公安中队改由各县兵役局领导。
   1955年7月17日—24日,全区公安部队整编,抚州军分区将专区公安大队及2个直属连、9个县公安中队移交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改为人民警察,由军队建制改为公安机关建制领导,全体干部战士集体转业,实行民警工资制。8月6日,抚州行署公安处正式设立民警大队,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抚州专区大队部”,简称“抚州行署公安处民警大队”,抚州专区公安大队2个直属连改编为抚州专区民警大队直属队,各县中队同时改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县中队部”,简称为“××县公安局民警中队”。其主要任务是担负逮捕反革命分子,看守、押解罪犯,看管县所属劳改单位之劳改犯人,搜捕零星散匪,维护社会治安,警卫首脑机关等。
   1957年,根据福州军区司令部第019号命令,江西军区对内卫部队进行调整。同年5月,抚州军分区以原有内卫部队为基础,组编军分区内卫连。1958年12月4日江西军区颁布《部队整编命令》,对内卫部队进行再次调整,抚州军分区内卫连番号撤销,改称抚州军分区独立连。1961年11月军分区独立连撤销,成立军分区警通排。1962年1月警通排改编为警通连。11月复称警通排。1966年6月撤销警通排,与公安机关移交的抚州地区公安大队及直属中队改编成抚州军分区独立营。
   1958年11月6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警察的几个问题的指示》。据此,1959年1月,抚州行署公安处民警大队改编为抚州行署公安处人民武装警察大队,隶属公安机关建制领导,各县民警中队改称为“人民武装警察××县中队”。武装警察大队下辖1个直属队和资溪、乐安、黎川、南丰、南城、临川、宜黄、崇仁、金溪9个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
   1961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恢复军队体制,建制仍归公安机关,干部战士集体转为现役,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领导关系改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1962年1月,抚州大队及其所属各中队干部、战士集体转为现役,建制番号不变,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领导,在执行公安业务方面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领导。1963年1月2日,中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1月16日军委、公安部下发《关于改变武警部队名称》电令,抚州行署公安处人民武装警察大队从1963年2月1日起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抚州专区公安大队”,各县中队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县中队”。抚州专区公安大队隶属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江西省总队建制领导,同时接受抚州行署公安处的领导,大队下辖直属中队及临川、金溪、资溪、南丰、南城、黎川、崇仁、宜黄、乐安9个县中队。
   1966年6月6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作出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的决定,7月16日—31日,抚州专区公安大队及其所属部队全部移交给抚州军分区建制领导。专区大队及其直属公安部队移交抚州军分区,与抚州军分区警通排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抚州军分区独立营。独立营下辖营部、1连、2连,并代管警通连。临川、金溪、资溪、南丰、南城、黎川、崇仁、宜黄、乐安9个县公安中队,统一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县中队”。整编后部队担负的任务基本未变,仍继续执行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体制,独立营接受抚州军分区的领导,各县中队归属各县人武部管辖,在执行公安业务方面受县公安机关的指导。1968年4月,根据江西省行政区域的变动,宜春军分区管辖的进贤县人武部及县中队划属抚州军分区管辖。6月上饶军分区管辖的东乡县人武部及县中队划属抚州军分区管辖。8月20日奉江西省军区命令,抚州军分区独立营(含警通连)调防宜春,九江军分区独立营(含警通连)调防抚州。1970年9月,抚州军分区独立营改称为江西省军区第6营。
   1975年9月7日,根据福州军区关于整编省军区机关、直属队,整编地方武装部队的通知精神,江西省军区颁发《抚州军分区机关、部队编制系统表》,江西省军区独立第6营又改称抚州军分区独立营,抚州军分区辖临川、金溪、资溪、南丰、南城、黎川、崇仁、宜黄、乐安、进贤、东乡11个县中队,各中队编制有所减少。
   1975年12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有关问题的报告》和福州军区指示精神,抚州军分区将全区所辖12个县、市中队移交抚州地区公安局建制领导。从1976年1月1日开始,部队番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市)县中队”改为“江西省××县(市)公安局人民武装民警中队”。改为武装民警后,着上绿下蓝警服,佩戴人民警察帽徽、领章,继续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供应标准,战士仍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限由2年改为3年。
   1976年3月1日,抚州地区公安局设立武装民警科,负责管理全区12个县(市)武装民警中队。各县、市中队同时接受各县、市公安局的领导。
   1980年1月14日,组建地区公安处武装民警科教导队。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兵役制民警编制的通知》和省公安厅党组2月11日决定,正式组建抚州行署公安处直属武装民警中队。
   1982年5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内卫任务及执勤部队交接实施方案》和《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后需由军队协助解决的若干问题的规定》,6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3个警种统一组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党和国家的一支武装力量,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育训练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应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12月31日,抚州军分区独立营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独立营担负内卫执勤的江西省储备物资管理局673处、梁家渡铁(公)路大桥,从本日起移交抚州地区武警支队守护。
   1983年1月1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抚州地区支队由抚州地区公安处民警科、消防科及抚州军分区独立营等单位正式组建。1月4日正式启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抚州地区支队”印章。1984年7月,武警江西总队颁发抚州地区支队暂行编制为正团级单位,行署公安处处长兼任第一政委。支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消防科4个部门,8个股;下辖××个内卫中队和××个消防中队。
   1987年1月1日,根据公安部〔1985155号文件和江西省公安厅《印发省委批复中共江西省公安厅党组<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消防部队领导和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精神,消防科从武警支队序列中划出,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抚州地区消防支队,隶属武警江西省消防总队和抚州地区公安处领导,全区12个县(市)消防中队、1个消防轮训队同时划归武警抚州地区消防支队管辖。
   1992年3月18日,武警抚州地区支队执行三类支队编制标准,机关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下辖直属中队、轮训队及抚州、临川、东乡、金溪、资溪、南丰、南城、黎川、广昌、崇仁、宜黄、乐安等12个县(市)中队。支队为正团级,各部门为副团级,机关各股和教导队为营级,各中队为连级。同年5月根据新编制和江西省总队编制会议精神以及总队《关于编制调整情况的通知》,支队组建一中队,轮训队改称教导队,直属中队改称为警通中队,673处中队改番号为二中队。
   1995年3月3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体制。在执行公安任务和机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支队接受地区公安处领导。武警部队平时执行正常勤务的兵力使用,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武警部队时,地区党委和政府可按照权限调动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武警部队,武警部队各级党委接受上一级党委和同级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
   1996年7月29日,鉴于临川县和抚州市于5月1日正式合并为临川市,支队将原抚州市中队改称为临川市一中队,原临川县中队改称为临川市二中队。12月18日,根据武警总部《关于警备处、科、股更改名称的通知》的精神,支队司令部的警备训练股改称作战训练股和警务装备股。1999年9月,根据武警总部《关于调整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抚州支队后勤处由副团级调整为正营级。
   2000年10月20日,抚州撤地设市,支队改番号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抚州市支队。武警抚州市支队下辖××个中队和×个教导队。其主要任务是担负看守、守卫勤务,反恐处突,抢险救灾,城市武装巡逻、武装押运、押解,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逃犯等。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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