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基层法律服务与司法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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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62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基层法律服务与司法所建设
分类号: D916.1
页数: 3
页码: 951-953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乡镇法律服务逐步成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司法行政工作在农村的延伸,对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作用。乡镇法律工作者被群众誉为“离得近,叫得应,谈得拢,信得过的好参谋”。
关键词: 法律服务 司法所

内容

20世纪80年代,乡镇法律服务逐步成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司法行政工作在农村的延伸,对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作用。乡镇法律工作者被群众誉为“离得近,叫得应,谈得拢,信得过的好参谋”。
   一、服务机构与队伍建设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行政部门把部分业务向基层延伸。1985年8月宜黄县黄陂镇建立法律服务站,是地区的试办点,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设办公场所,招聘3个懂法律知识、业务较熟的工作人员。继宜黄县黄陂镇之后,金溪、临川、黎川、抚州等县(市)进行法律服务站的试点 工作。1988年7月10日,省司法厅出台《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标准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法律服务所性质、称谓等作统一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是设在乡镇的法律服务机构,受乡、镇政府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指导与监督,由司法助理员管理。其设立由乡镇政府确定,经县(市)司法局批准,每个所至少要有3名专职人员(含司法助理员)组成,由司法助理员兼任所长,必要时可设副所长1人,由本所民主选举产生,乡政府审查,报县(市)司法局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实行招聘制,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司法局共同考核;对外称某乡(镇)法律服务所,其工作人员统称乡镇法律工作者。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是年,抚州地区第一批450人领到乡镇法律工作者证。1989年11月,司法部制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益,注重社会公德;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件和当事人隐私;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指导和乡镇政府的管理与监督。1990年4月,地区司法局对全区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全面整顿,出台《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达到的标准是:除司法助理员外,配备两名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对专、兼职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考核,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注册,对已调离和暂时不合格人员的工作证,一并收回;各项业务全面平衡发展,人均年业务收费达2000元以上;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所程序完备,有审批手续和独立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整顿分动员学习、自查、整改、验收4个步骤。经过整顿,全区的法律服务所全部保留,瘫痪、半瘫痪的法律服务所得以改进,使其能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1993年,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迅速发展,行业和大型集贸市场成立法律服务所2个,法律事务中心4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350人增加到500人。
   1994年,全区法律服务所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使其向“四自”(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方向发展。法律服务所所长由任命制改为聘任制,对法律工作者采取合同制,工资实行按劳取酬的浮动制,取消固定工资。是年3月,抚州光大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属“四自”法律服务机构,接受地区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1997年3月,地区司法局与地区编委联合下文,确定在东乡县开展建司法所的试点工作,要求各县(市)10%~20%的乡镇(街道)开展建司法所的试点工作。是年底,全区有“四自”法律服务所79个,持证法律工作者430人;80%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按高标准、高起点、高效率的要求挂牌转为司法所,其中40%的司法所暂时与法律服务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分离。省司法厅关心乡镇司法队伍建设,抚州有43位司法所工作人员得以“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998年3月,地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属局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由局机关内调整配备。4月,乐安县司法局率先成立法律服务所,人员由局机关内行政人员调配。是年,全区乡镇司法所全面实行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两所合一”,职能增加两项: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是年底,全区共建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159个,法律服务中心7个。1999年,全区乡镇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乡镇机构精简和干部分流情况下,机构不简、人员不分、工作不停,确保其在基层的地位和作用。同年5月,地区政法干校成立“为民法律服务中心”,属“四自”服务机构。2000年,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助理员的基本素质,地区(市)司法局举办两期司法助理员素质培训班,培训110人,各县(市、区)司法局培训各乡镇90%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在是年12月举行的全国首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中,抚州市163人参加考试,157人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资格。年底,全市有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159个,有基层法律工作者434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02人,中专学历332人。2001年后,抚州市通过每年的年检注册,严格把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工作者的准入关,至2011年12月,全市有84个所251人通过年检注册。
   2009年,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市政府以抚府发〔2009〕12号文件发到各县区。至此,基层司法所全部理顺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明确为副科级单位。至2011年12月,全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247人,配备副科级司法所长52名,具有专职政法专项编制114人,司法所专职人员146人,兼职101人;基本实现“一所一人”的工作目标,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基本保障。
   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标识徽章工作的要求,抚州市专门出台《抚州市基层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文件,形成司法所标识使用情况月报制度。到2011年,全市162个司法所规范悬挂徽章、标牌。
   二、基层法律服务
   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民事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应聘或与县(市)法律顾问处联合应聘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体、承包经营户、个体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就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帮助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参与谈判、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宣传公证基本知识,解答公证咨询,联络、介绍公证事项,帮助当事人起草和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接受公证处的委托调查有关公证事项,送达公证文书,协助公证处对公证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协助司法助理员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建设,检查督促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调解疑难民间纠纷,培训基层调解人员等);办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法律事务。乡镇法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的原则,在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1994年开始,为加强对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全区对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执照”,每年由省司法厅组织注册一次。具有法律服务执照才能办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1996年,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共办理民事案件2644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04家,协助办证3885件,代写法律文书3589件,为社会各界挽回损失357万元,实现业务收费54.5万元。至1997年底,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累计举办法制宣传栏450期,宣讲法律6530场次,调解经济纠纷和疑难民间纠纷7035件,担任民事诉讼代理3740件,非诉讼代理2200件,协助办理公证2047件,代写法律文书21800件,解答法律咨询415610人次,担任法律顾问5640家,帮助社会各界挽回经济损失6844.6万元。1998年,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85家,办理民事(含非诉讼)2534件,代写法律文书3991份,挽回经济损失695.56万元。
   1999年3月,乐安县司法局首先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年底,地区和11个县(市)均开通“148”,全年共接答群众法律咨询4672人次,接待来访2894人次。通过“148”,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案件308件。2000年,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共接答群众咨询电话7756次;接待来访6074人次;提供上门服务231次;提供法律服务192件;调解各类纠纷421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80件。11个县(区)“148”均配备电脑。此外部分乡镇开通“148”专线。同年,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386家,办理非诉讼代理事务3218件,调解民事经济纠纷7698件,协办公证4819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612万元。
   2000年10月后,抚州市通过规范、整顿与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基层法律服务作用得到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得到进一步壮大。2005年,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事务52件,协办公证189件,担任民事代理324件,承办非诉讼事务423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2006年,198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47家,代理诉讼308件,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916件,办理法律援助事务6件,代写法律文书2183份,解答法律咨询2936件。2007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93家,代理诉讼237件,非诉讼1423件,法律咨询、代写文书8476人次,法律援助21件,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4503件,挽回经济损失35.2万元。2009年,全市8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37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389家,代理诉讼业务682件,代理非诉讼业务596件,办理法律援助90件,咨询代书2863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64万元。2011年,全市84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51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586家,代理诉讼业务1697件,代理非诉讼业务2789件,办理法律援助1162件,咨询代书7380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1000万元。
   三、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2004年—2010年,国家发改委分6批批准抚州市建设乡镇司法所180个。其中,乡镇152个、街道7个、工业园区2个、农林垦殖场19个;2004年47个,2006年53个,2007年18个,2008年23个,2009年27个,2010年12个。至2011年12月,全市投入使用172个,建筑面积30470平方米,共投资2819.7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180.5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18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1459.2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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