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成立前的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616
颗粒名称: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调解
分类号: D925.114
页数: 2
页码: 945-946
摘要: 新中国成立之前,调解活动历史悠久,域内非诉讼调解形式有民间调解、宗族调解和官府调解(或乡治调解)。民间调解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调解方式。宗族调解是域内常见的调解方式,其遵循的规则即族规,主持调解的是族长。民国时期,官府调解有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地方法院调解。
关键词: 新中国成立前 调解

内容

新中国成立之前,调解活动历史悠久,域内非诉讼调解形式有民间调解、宗族调解和官府调解(或乡治调解)。
   (一)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调解方式。民众当中有纠纷,往往请本乡本村亲友、长辈或邻里中为人正直、主持公道、素享众望者,进行说合调停,在“和”“让”的原则指导下,解决矛盾和纠葛,从而避免官吏、讼棍乘人之危,从中渔利。
   域内民间调解的原则,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解决办法,以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为依据。民间调解虽为自发,也未能摆脱封建法律、道德和宗法制度的束缚,以及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调解协议虽无法律效力,但除非明显不公,一般都能遵守执行,少有再诉诸官府者。
   (二)宗族调解 宗族调解是域内常见的调解方式,其遵循的规则即族规,主持调解的是族长。辈分高有权威的族长可独立行使裁决权,多数宗族则是采取由族长主持召集族内各房头面人物共议的办法。遇有纠纷或违反族规事件,经族长或各房长老公议,按照族规责罚。宗族调解与官府有密切关系,体现政权与族权的结合。
   (三)官府调解 抚州区域早在明代设有“申明亭”,清代设“息诉所”,均为官府调解场所。
   民国时期,官府调解有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地方法院调解。民国19年(1930)1月,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布民事调解条例。20年1月,域内各地方法院附设民事调解处,凡民事诉讼事件及初级管辖民事事件,先经民事调解处调解,调解不成立,再向法院起诉。民事调解以推事为调解主任,两当事人各推举1人协同调解,调解成立与法院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调解人不收受报酬。但依据《处理民事调解应行注意事项》规定“法院同调解事件代当事人所垫之费用……命当事人分别缴款归垫”。这实际上为贪官污吏敲诈勒索开了方便之门,使争讼者不敢问津。24年和29年,江西省省务会下发《江西省各县区民事调解委员会简则》和《江西省各县乡(镇)民调委员会简则》,规定各县乡(镇)民事调解委员会在乡(镇)长监督之下处理调解事务,调解委员会设委员5人,其中3人为常任委员,由乡(镇)长聘请本乡(镇)有法律知识之公正绅士充任,余2人为临时委员。调解委员会除办理民事事项外,还可办理轻微刑事调解,包括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伤害罪、妨害自由罪、欺诈背信罪、盗窃罪、毁弄破坏罪。法院受理之民事案件经调解后,须依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销案,依民事诉讼法正在法院调解者不得同时调解。据37年《江西统计》载,域内受理民事调解案件168件(旧受2件,新受166件),终结160件(调解成立3件,不成立157件),未终结8件。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阅读

相关机构

国民政府司法院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抚州
相关地名
江西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