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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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61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调解
分类号: D925.114
页数: 6
页码: 945-950
摘要: 调解活动源远流长,从封建社会到民国时期,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主要按传统习惯由民间调解或宗族调解,也有请官方调解。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法治与民治相结合的有效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在社会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1980年抚州地区司法局成立后,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社司法助理员工作划归地区司法局管理。
关键词: 调解 抚州

内容

调解活动源远流长,从封建社会到民国时期,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主要按传统习惯由民间调解或宗族调解,也有请官方调解。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法治与民治相结合的有效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在社会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调解 新中国成立之前,调解活动历史悠久,域内非诉讼调解形式有民间调解、宗族调解和官府调解(或乡治调解)。
   (一)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调解方式。民众当中有纠纷,往往请本乡本村亲友、长辈或邻里中为人正直、主持公道、素享众望者,进行说合调停,在“和”“让”的原则指导下,解决矛盾和纠葛,从而避免官吏、讼棍乘人之危,从中渔利。
   域内民间调解的原则,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解决办法,以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为依据。民间调解虽为自发,也未能摆脱封建法律、道德和宗法制度的束缚,以及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调解协议虽无法律效力,但除非明显不公,一般都能遵守执行,少有再诉诸官府者。
   (二)宗族调解 宗族调解是域内常见的调解方式,其遵循的规则即族规,主持调解的是族长。辈分高有权威的族长可独立行使裁决权,多数宗族则是采取由族长主持召集族内各房头面人物共议的办法。遇有纠纷或违反族规事件,经族长或各房长老公议,按照族规责罚。宗族调解与官府有密切关系,体现政权与族权的结合。
   (三)官府调解 抚州区域早在明代设有“申明亭”,清代设“息诉所”,均为官府调解场所。
   民国时期,官府调解有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地方法院调解。民国19年(1930)1月,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布民事调解条例。20年1月,域内各地方法院附设民事调解处,凡民事诉讼事件及初级管辖民事事件,先经民事调解处调解,调解不成立,再向法院起诉。民事调解以推事为调解主任,两当事人各推举1人协同调解,调解成立与法院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调解人不收受报酬。但依据《处理民事调解应行注意事项》规定“法院同调解事件代当事人所垫之费用……命当事人分别缴款归垫”。这实际上为贪官污吏敲诈勒索开了方便之门,使争讼者不敢问津。24年和29年,江西省省务会下发《江西省各县区民事调解委员会简则》和《江西省各县乡(镇)民调委员会简则》,规定各县乡(镇)民事调解委员会在乡(镇)长监督之下处理调解事务,调解委员会设委员5人,其中3人为常任委员,由乡(镇)长聘请本乡(镇)有法律知识之公正绅士充任,余2人为临时委员。调解委员会除办理民事事项外,还可办理轻微刑事调解,包括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伤害罪、妨害自由罪、欺诈背信罪、盗窃罪、毁弄破坏罪。法院受理之民事案件经调解后,须依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销案,依民事诉讼法正在法院调解者不得同时调解。据37年《江西统计》载,域内受理民事调解案件168件(旧受2件,新受166件),终结160件(调解成立3件,不成立157件),未终结8件。
   二、人民调解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0年恢复和建立调解组织后,抚州区域调解工作得到全面开展,形成三级调解网络,起到调解纠纷、预防犯罪的作用,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2000年后,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法,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壮大调解队伍,拓展调解领域,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000年到2011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近23万件,为维护抚州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一)调解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地人民法院民事庭管理。1954年3月开始施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域内先后建立城市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其性质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团体。
   1955年,人民调解组织迅速发展。抚州专区共有调解委员会681个,调解委员4615人。1956年撤区并乡,每乡建立1个调解委员会。乡调解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委员3人到11人,好的调解委员可连选连任,差的予以调换改选。乡调解委员会下设若干调解小组,组长由调解委员担任,由3名~5名调解员组成,由群众推荐产生。据临川、崇仁、乐安、抚州、金溪统计,1956年5县(市)共建立229个调解组织,主任及委员1751人。1957年,全区共建立调解组织379个,调解委员2465人。1958年,全区调解工作把“大跃进”作为重点,在农村开展安全乡,在城市开展安全街和安全厂矿活动。乡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以社为单位建立调处小组。调处委员会和调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调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制定社会主义爱国公约,继续打击反革命分子,做好管制和改造地、富、反、坏分子的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1959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建立治保调处委员会,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治保调处小组。全区共建立治保调处委员会114个,治保调处小组2058个。“三年困难时期”,域内调解组织停止活动。1962年始,按照江西省委《关于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分期分批恢复农村以公社、生产大队为单位,城镇以街道、管理区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并健全各项制度。1963年,全区共建立和恢复调解委员会2013个,有调解人员12963人。1964年至1965年,全区调解组织相对稳定。1966年至1971年,调解组织陷于瘫痪,调解人员受到冲击。1972年,随着人民法院的恢复重建,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恢复。1972年至1973年,全区共恢复重建调解组织612个。1974年,全区恢复和新建调解组织12484个,其中,公社一级178个,大队一级1507个,生产队一级10799个。1975年各公社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干部,具体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76年全区各级加强人民调解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印发《调解工作手册》,调解工作取得很大成效。1978年8月,根据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在人民公社设立司法员的通知》和同年12月抚州地区行署《关于在地属较大的厂矿、企业、设立司法员的报告》,全区在农村人民公社(场)革委会、城市街道委员会和较大的厂矿企业配备专职和兼职司法员。司法员职责是:负责本公社(场)、企业调解民事纠纷,调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等。司法员直接受公社(场)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业务上受地区中级法院和县(市)法院指导。是年,全区公社(场)、城市街道和较大厂矿企业配备司法员218名,1980年增加到250名。
   1980年抚州地区司法局成立后,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社司法助理员工作划归地区司法局管理。1981年,各级调解组织相继恢复和重建,在农村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为单位,在城市则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立调解组织,域内共有调解组织1101个,调解人员6130人。同年,《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域内各人民公社(场)、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场)、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司法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检查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的来信来访;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宣传教育;调查研究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办法;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至1984年,全区建立乡镇调解领导小组224个,建立村民调解组织1184个;城镇居民调解委员会152个;厂、矿调解办公室48个;配备调解人员36924人,其中专职1278人。1985年全区配备司法助理员211人,其中,专职163人,高中文化以上占45%。建立从乡到村、从厂(矿)部到工段或班组车间的“三级调解网络”。同年,全区调解组织按“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要求,进行整顿。经过整顿,使一类调委会(完成“四落实”,调解率达90%以上,调解成功率80%以上,无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重伤害和群众性械斗)达到915个,占调委会总数的40%。一批有文化、有一定业务专长、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1985年后,全区建立一批“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他们和调委会、调解小组相配套,形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调解网络。在乡(镇)界、县界的毗邻地区还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1989年5月5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1990年11月,根据《江西省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全区各地纷纷制订村规民约、市民公约、道德规范等,大力推广“楼院调解员”“十户调解员”和行政区域结合部及相邻单位之间建立联合调解组织,强化调解网络。1996年,全区调解组织推进班子、网络、制度“三落实”,预防、调解、回访“三及时”,阵地、程序、档案“三规范”的科学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是年,全区2317个基层调委会,标准化组织达56%以上,三类调解组织控制在2%以内。1997年标准化组织达标率占60%。1998年,全区各级司法机关对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开展调整、充实、完善工作,并通过以会代训等形式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全区标准化调委会达到1295个,二类达968个,三类下降到54个。全区建有边界联合调解组织250多个。2000年是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年”,5月,地区在宜黄县抓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宜黄县县委书记作为江西省唯一代表出席全国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工作现场会。9月,全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现场会在资溪县召开,促进全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年底,全市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128个,有调解组织2317个,调解人员36537人,有专职司法助理员222人。
   2001年后,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建立健全,调解队伍得到调整与充实,至2011年12月,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280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1767个、居民调解委员会192个、乡镇调解委员会174个、街道调解委员会28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9个、交通道路调解委员会12个、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24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7个、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2个、其他调解委员会15个;人民调解员7700人,其中村民调解员5579人、居民调解员706人、乡镇调解员768人、街道调解员58人、企事业调解员205人、交通事故调解员56人、医疗纠纷调解员251人、劳动争议调解员35人、物业调解员9人、其他调解员33人。7700名调解员中,有专职1175人,兼职6525人;推选的5635人,聘任的2065人;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有5211人,占总数67.7%。
   2011年,江西省司法厅与江西卫视举办《金牌调解》栏目,临川区荆公路街办司法所长廖喜玉成为《金牌调解》栏目的观察员和场外调解员。是年抚州市“5·26”特大刑事案件爆发后,出台《抚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抚州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二)纠纷调解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的调解范围是人民内部一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纠纷。1956年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民间调解工作的通知》对调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作规定:凡是属于社员私人间的家庭、婚姻、财产、继承、赡养、房屋、债务、轻微伤害、吵嘴、妨害个人名誉、信用等纠纷,由调解委员会调解。1959年,全区调解组织累计调处纠纷7826件。1960年,全区各级法院按照“一边抓审判,一边抓调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对全区调处组织和调处干部进行整顿和培训。同时充分发动群众,以生产队、公共食堂为单位制定或修订共同性爱国公约,并根据不同对象,依户依人制定单一性的爱国公约。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制定、修订爱国公约223832份。是年共调解民间纠纷15814件。1963年共调解33456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中断。1974年,调解组织恢复和重建。此后,地区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调解经验,研究部署调解工作,培训调解干部。1980年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得到稳步、健康发展。1985年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同时对调解工作进行改革,实行调解责任制,调委会包行政村,调解小组包自然村,调解员包户。乡干部包片、包村,参与疑难纠纷调解和指导民间纠纷调解。改革的结果,形成民间组织有人抓,纠纷有人管的好局面。是年,宜黄县黄陂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国调解先进集体,抚州棉纺织厂调委会被评为全省调解先进集体。宜黄县黄陂村的经验是实行调解承包责任制,全村12个村小组519户2551人,由36名调解员和部分党员进行承包,平均每人包6.8户。承包人做到“四定”(定乡规民约、定承包人员、定承包项目和定奖罚)、“三包一保证”(包法制宣传,包民事调解,包协助有关部门帮教失足青少年,保证不因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一般民事纠纷由承包人调解,稍有疑难由村民小组调解,疑难由村调委会调解。同时还注意落实调解人员的误工补贴,从村办企业中提取一部分利润,统一归村调委会使用。由于黄陂村调委会做到组织、人员、责任、报酬“四落实”,该村的各种纠纷明显下降,300多参与赌博的村民不再赌,村风大为好转。抚州棉纺织厂是个中型棉纺织企业,职工(包括家属工)人数近1万人。该厂注重抓预防为主、法制教育、综合治理三个环节,使调解工作保持“一下降”(纠纷发生率下降)“二提高”(调解率提高,调解成功率提高)“二无”(无因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因民事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的局面,其主要做法:党委重视,领导亲自抓;组织健全,层层落实,成立从厂部到工段的“三级调解网络”,厂部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设调解小组,工段设调解员;坚持“三有一请示”(纠纷有登记,调解有记录,处理有协议,重大纠纷请示报告)。由于措施到位,调解工作见成效。
   1989年6月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组织只调解民间纠纷,不包括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依法由法院或公安机关受理。1994年,地区出台《边界联合调委会工作细则》,使行政区接壤区域联合调委会的工作规范、有效,预防和及时调处了边界地区在地界、山林、婚姻、债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纠纷。至1997年,涉及抚州的跨地区边界联合调解组织有150余个,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1998年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22096件,调解成功率98%。1999年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30108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13809件,邻里纠纷1108件,房屋宅基地纠纷1589件,债务纠纷11796件,赡抚扶养纠纷1098件,其他纠纷708件;防止民转刑367件612人次;调解成功率98%。2000年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1400件,调解成功率98.5%,防止民转刑案件35件,涉及601人。
  (三)矛盾纠纷预防调处 新中国成立至80年代初,人民调解工作由法院负责管理,依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防为主”的方针,使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1984年,调解工作依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行。1985年,域内各级调解组织坚持把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作为工作重点,贯穿到调解工作的全过程,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法制宣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纠纷发生;坚持抓早、抓少,及时调解,依法调解,防止纠纷扩大和加剧;坚持回访制度,防止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成果。域内通过各地调解委员会委员、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等,形成一个能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的信息网络。1989年,域内各级调解组织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并把法制宣传当作预防纠纷和防止纠纷激化的重要措施,许多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和结束后,都结合纠纷实际,讲解有关法律,除当事人以外,还吸收周围群众参加,达到“调解一对教育一片”的效果。1990年,省司法厅出台《江西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对全省纠纷预防工作的进展起推动作用。1994年,全区调解组织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的纠纷发生和发展趋势,把掌握信息、排除隐患、排查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对治安影响大、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以及宗族械斗事件及时做好疏导工作。1995年后,域内各县(市)每年开展3次~4次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至1997年,全区共排查纠纷103起,开展专项治理活动114次。1998年,各县(市)集中两个月开展社会治安纠纷大排查活动,共排查58件疑难纠纷,专项治理72件,揭发犯罪线索256条。2000年,全区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98次,专项治理各类民间纠纷81件,揭发犯罪线索269件,制止群众性械斗26件,防止群众性上访156件。临川市、崇仁县多次成功地制止地下天主教教徒的非法集会,并一举捣毁江南一带影响大的地下天主教非法集会的崇仁白露山乡境内喻家山窝点,受到省委、省政法委嘉奖。
   2001年至2011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6万余次,及时预防纠纷9万多件,调处矛盾纠纷近20万件。其中,2001年调处矛盾纠纷19804件,调解成功率99.4%;2002年,调处矛盾纠纷22000多件,调解成功率98%;2003年,调处矛盾纠纷21208件,调解成功率99.8%;2004年,调解矛盾纠纷18237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激化242件372人,防止民转刑案件307件534人,防止群体性上访73件863人;2005年,调处矛盾纠纷14740件,调解成功率98.3%;2006年,调处矛盾纠纷13574件,调解成功13432件,成功率98.9%;2007年,调处矛盾纠纷13574件,调解成功13432件,成功率98.9%,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自杀的案件52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132件;2008年,全市深入开展“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和“迎奥运,促和谐,保稳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共调处矛盾纠纷14928件,成功率98.2%;2009年,共调处矛盾纠纷3476件,开展普法宣传65场次,38万人受到教育。临川区荆公路街办人民调解员廖喜玉被司法部推荐到深圳市司法局作事迹报告。同年7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抚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同年8月,邀请全国知名调解专家柏万青到抚州介绍人民调解工作经验;2010年,组织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和重大疑难积案排查化解攻坚等专项活动,集中力量化解一大批长年积累、多年未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全年调处矛盾纠纷17820件,成功调解17506件,成功率98.2%;2011年调处矛盾纠纷37245件,调解成功35921件,调解成功率96.4%。
   (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2004年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创新工作机制,整合调解合力,着力提升社会矛盾化解实际效果。
   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2004年,崇仁县探索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并逐步在全市各县(区)推开。2008年,市综治委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提出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三调联动”机制,在全市各乡(镇)、街道设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的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推行诉前和诉中委托调解等工作模式。“三调联动”机制的实施,为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2008年10月,根据《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县(区)两级司法局设立医调办,专门受理与指导医疗纠纷调解工作。2009年全市建立医调办13个。为推进医患纠纷调解工作,2011年市委、市政府两办先后印发《关于成立抚州市预防与处理医患纠纷领导小组》《关于预防与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提出组建抚州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县(区)设医调站及其办公室,由市综治办、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是年8月,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正式组建运行,市司法局为市医调中心推荐律师等法律人才44人、首席人民调解员35人。随后,县(区)相继设立医调工作站12个。年内全市受理医疗纠纷176起,成功调解166起,涉案金额1104万元。
   探索建立民行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2010年6月,为有效整合检、法、司调解资源,搭建和解息诉平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得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检调对接机制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人身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山林权属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社会保险纠纷,不服人民法院执行申诉等需要和解息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出具委托和解函,将案件移送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检察机关派员参与提供法律咨询。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2011年,根据人民调解法的实施要求和《关于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拓展道路交通事故行业调解组织建设,抚州市11个县(区)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相继建立12个道路交通事故专业调解委员会,聘任一批专职调解员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较好地化解一大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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