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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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92
颗粒名称: (三)收费管理
分类号: D926.5
页数: 2
页码: 935-936
摘要: 1956年8月,域内律师执行《江西省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实行收费自给,不足部分从司法业务费中调剂开支,并由财政差额补助。1987年2月起,执行省司法厅《关于兼职律师酬金的规定》,域内兼职律师可办案,收费由法律顾问处统一办理,不得自行办理业务和私自收费。
关键词: 收费管理 律师

内容

1956年8月,域内律师执行《江西省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实行收费自给,不足部分从司法业务费中调剂开支,并由财政差额补助。1984年12月后,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区法律顾问处采取自收自支、节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即年初根据上年度的收支情况,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当年收支预算,除在编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和离、退休后的费用以及基建投资仍然由国家负担外,其余开支均列入支出预算,从收入中列支,年终实际收入超过核定的当年支出预算部分,70%留给单位(其中:2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50%为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30%上缴(其中5%缴县、市财政,10%上缴县市司法局,10%上缴地区司法局,5%上缴省司法厅)。提成留用的发展基金只能用于添置办公用具、图书资料、交通工具和人才开发等,不能用于发放奖金。
   1987年2月起,执行省司法厅《关于兼职律师酬金的规定》,域内兼职律师可办案,收费由法律顾问处统一办理,不得自行办理业务和私自收费。法律顾问处将所收费用按一定比例(刑事辩护、不涉及财产的民事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按40%~60%;涉及财产的民事代理、经济纠纷案件按30%~50%;常年法律顾问固定费用不超过20%;无固定费用的按前两款办法支付),定期付给兼职律师所在单位,该单位再按所收酬金的50%,定期付给兼职律师个人。兼职律师全年所得报酬,不得超过本人3个月标准工资。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从1990年起,各县(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费直接上交省司法厅,不通过地区司法局转交,依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核准的经费管理形式,按超收部分的5%上交,未如数上交业务收费的当年不予执业律师注册。省司法厅根据各地上交业务收费的情况,返回部分经费给律师事务所用于发展律师事业。6种情况律师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抚育、扶养而经济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够提供证明的;其他特殊情况需减免收费的。
   1997年始按国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范围包括: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抚育、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是年,抚州地区司法局制发《法律援助工作试行办法》,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承担国家赋予的法律援助义务。1981年—2000年,全区律师业务收费共计860余万元。业务开支800余万元。
   2003年,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收取年检注册费,律师事务所、律师只需向律师协会交纳会费。同年6月,省司法厅与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联合下发《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细化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001年—2011年,全市律师业务收费共计4104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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