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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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36
颗粒名称: (二)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分类号: D035
页数: 1
页码: 919
摘要: 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非诉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关键词: 行政 非诉案件

内容

(二)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非诉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在30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执行中,区分案情作出不同处理。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对强制执行可能造成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困难的,法院想方设法多做协调和解工作,实现和谐结案。对涉及弱势群体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方面加强思想工作,安定其情绪,另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指出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2004年农民工邹某某因被徐某某拖欠工资一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结果均不理想。同年9月28日,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决定,限令徐某某向邹某某支付所欠工资11000元,并给予经济赔偿22000元。对此,徐某某仍未予理会。2005年1月13日,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抚州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当日即审查完毕并进入执行程序。次日,被执行人徐某某便收到执行通知书。考虑到岁末年关将至,执行人员及时向邹某某了解案件线索,稳定其情绪,并找到被执行人徐某某,言明利害关系。摄于法律威严,徐某某不久后主动到法院要求履行相关义务。2005年2月4日,赶在春节前领到执行款的农民工邹某某表示:“没有其他的要求,很满意”,并在案卷笔录上签名。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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