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35
颗粒名称: (一)行政案件执行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918-919
摘要: 具有可供执行内容,通常为按法律法规给付、实施特定行为等作为义务的生效行政裁判,当事人必须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键词: 行政案件 执行

内容

具有可供执行内容,通常为按法律法规给付、实施特定行为等作为义务的生效行政裁判,当事人必须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通知银行划拨行政机关账户、罚款等措施,并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域内法院司法实践看,囿于“具有可供执行内容”的先决条件,实际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执行案件不多。此外,败诉的行政机关绝大多数均能服从判决,自动履行,鲜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法院通过采取分期履行或促成执行和解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1992年10月24日,广东省新会市籍人伍某某在宜黄县棠阴镇收购旧木家私时,宜黄县公安局以走私、贩卖文物为由将其收容审查,没收48625元及3件旧木家私,并罚款11200元。11月14日,伍某某向新会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3年6月5日,新会市法院作出判决:宜黄县公安局赔偿伍某某收容审查期间的损失450元,返还59825元,赔偿利息3722元,并返还3件旧木家私。判决生效后,新会市法院委托宜黄县法院执行。宜黄县法院接受委托后,于1998年11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找到宜黄县公安局做工作,但由于当地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被执行人收入来源少,办公楼又不能查封,财政专项基金也不能冻结,一度使案件陷入执行困境。2009年5月19日,宜黄县法院借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东风,将20000元标的款先行付给伍某某,案件出现转机。之后,法院又乘势加大对双方当事人的疏导,伍某某表示愿意从体谅当地经济状况等案件执行的实际情况出发作一定让步,降低给付延期付款利息107337.44元的要求。宜黄县公安局也表示将尽力设法筹集资金履行义务。2010年4月23日,经宜黄县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宜黄县公安局10日内,一次性支付伍某某80000元,伍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4月29日,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次日,宜黄县法院将80000元汇给伍某。至此,该起历时13年的委托执行案件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圆满地画上句号。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阅读

相关机构

宜黄县公安局
相关机构
新会市法院
相关机构
宜黄县法院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广东省
相关地名
新会市
相关地名
宜黄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