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案件与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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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34
颗粒名称: 三、行政案件与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918-919
摘要: 1992年至2011年,共执结行政案件1168件,执结行政非诉案件20084件。对涉及弱势群体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方面加强思想工作,安定其情绪,另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指出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同年9月28日,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决定,限令徐某某向邹某某支付所欠工资11000元,并给予经济赔偿22000元。考虑到岁末年关将至,执行人员及时向邹某某了解案件线索,稳定其情绪,并找到被执行人徐某某,言明利害关系。
关键词: 行政案件 行政非诉案件

内容

三、行政案件与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抚州两级法院在强化行政审判工作力度的同时,对行政案件与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也进行积极探索。1992年至2011年,共执结行政案件1168件,执结行政非诉案件20084件。
   (一)行政案件执行 具有可供执行内容,通常为按法律法规给付、实施特定行为等作为义务的生效行政裁判,当事人必须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通知银行划拨行政机关账户、罚款等措施,并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域内法院司法实践看,囿于“具有可供执行内容”的先决条件,实际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执行案件不多。此外,败诉的行政机关绝大多数均能服从判决,自动履行,鲜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法院通过采取分期履行或促成执行和解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1992年10月24日,广东省新会市籍人伍某某在宜黄县棠阴镇收购旧木家私时,宜黄县公安局以走私、贩卖文物为由将其收容审查,没收48625元及3件旧木家私,并罚款11200元。11月14日,伍某某向新会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3年6月5日,新会市法院作出判决:宜黄县公安局赔偿伍某某收容审查期间的损失450元,返还59825元,赔偿利息3722元,并返还3件旧木家私。判决生效后,新会市法院委托宜黄县法院执行。宜黄县法院接受委托后,于1998年11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找到宜黄县公安局做工作,但由于当地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被执行人收入来源少,办公楼又不能查封,财政专项基金也不能冻结,一度使案件陷入执行困境。2009年5月19日,宜黄县法院借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东风,将20000元标的款先行付给伍某某,案件出现转机。之后,法院又乘势加大对双方当事人的疏导,伍某某表示愿意从体谅当地经济状况等案件执行的实际情况出发作一定让步,降低给付延期付款利息107337.44元的要求。宜黄县公安局也表示将尽力设法筹集资金履行义务。2010年4月23日,经宜黄县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宜黄县公安局10日内,一次性支付伍某某80000元,伍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4月29日,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次日,宜黄县法院将80000元汇给伍某。至此,该起历时13年的委托执行案件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圆满地画上句号。
   (二)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非诉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在30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执行中,区分案情作出不同处理。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对强制执行可能造成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困难的,法院想方设法多做协调和解工作,实现和谐结案。对涉及弱势群体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方面加强思想工作,安定其情绪,另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指出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2004年农民工邹某某因被徐某某拖欠工资一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结果均不理想。同年9月28日,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决定,限令徐某某向邹某某支付所欠工资11000元,并给予经济赔偿22000元。对此,徐某某仍未予理会。2005年1月13日,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抚州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当日即审查完毕并进入执行程序。次日,被执行人徐某某便收到执行通知书。考虑到岁末年关将至,执行人员及时向邹某某了解案件线索,稳定其情绪,并找到被执行人徐某某,言明利害关系。摄于法律威严,徐某某不久后主动到法院要求履行相关义务。2005年2月4日,赶在春节前领到执行款的农民工邹某某表示:“没有其他的要求,很满意”,并在案卷笔录上签名。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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