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打击拒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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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33
颗粒名称: (四)打击拒执犯罪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917-918
摘要: 7月19日,乐安县法院依原告邓全胜、曾尚韩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人陈玉平的赣F95452大货车进行扣押。8月11日,陈以减少损失为由向乐安县法院申请将被扣押的大货车返还由自己保管,乐安县法院依法准许,同时告知陈不得有转移、变卖等处理该扣押财产的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未履行。
关键词: 打击 拒执犯罪

内容

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13条规定,为规范运用刑罚手段打击拒执犯罪,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妨害公务罪定性的3种拒执情形: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2006年乐安县法院审理陈玉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004年5月25日20时左右,邓全胜无证酒后驾驶他人赣FG4307两轮摩托车(后载曾尚韩)以较快车速从乐安县人武部往乐安大道方向的道路中间行驶。当邓的摩托车行近商贸北大道圆盘路段时,发现陈玉平驾驶赣F95452大货车从圆盘正道驶来,邓便快速驾驶摩托车从道路中间向其左侧逆道行驶,与陈驾驶的大货车右后部发生刮擦,造成邓驾驶的摩托车翻倒,邓、曾多处受伤,摩托车损伤。6月8日,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陈对该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曾不负事故责任。7月19日,乐安县法院依原告邓全胜、曾尚韩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人陈玉平的赣F95452大货车进行扣押。8月11日,陈以减少损失为由向乐安县法院申请将被扣押的大货车返还由自己保管,乐安县法院依法准许,同时告知陈不得有转移、变卖等处理该扣押财产的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2005年1月19日,乐安县法院判决陈玉平承担邓全胜、曾尚韩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48835.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未履行。经邓全胜、曾尚韩申请执行,乐安县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依法向陈送达执行通知书,陈不在家,由其父代收。鉴于陈已于2005年1月18日将被扣押的赣F95452大货车转卖给他人,造成判决一直得不到执行的实际情况,乐安县法院将该案移送乐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06年8月3日,乐安县检察院指控陈玉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提供案件移送侦查函、购车协议等证据。8月29日,乐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陈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证据无异议。10月12日,乐安县法院以被告人陈玉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严格依法打击拒执犯罪89件123人。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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