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案件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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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29
颗粒名称: 二、民事案件执行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917-918
摘要: 1992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执结民事案件70403件。其中,1992年至2001年,经济执行案件与民事执行案件系分别进行单独统计;2002年以后,经济执行案件并入民事执行案件统计。最终,该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387.4万元。
关键词: 民事案件 抚州

内容

1992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执结民事案件70403件。其中,1992年至2001年,经济执行案件与民事执行案件系分别进行单独统计;2002年以后,经济执行案件并入民事执行案件统计。
   (一)日常执行 域内法院始终坚持教育疏导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原则,严格适用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注重寓教于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具体结案方式包括: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拘留、罚款、拍卖、限制出境等。2000年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地区分行赣东大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证券公司买卖国库券纠纷案。抚州中级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要求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即北京STAQ系统)协助执行,但因证券兑付款涉及“辽国发”等刑事案件,一直未能执行到位。此后,经多次与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等机构沟通协调,2000年7月28日,被执行人清欠专户的资金1657.4万元被依法扣划。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别于同年11月26日、12月20日前分别向申请人履行400万元、330万元合计730万元的给付义务,双方账目结清,其余不再追究。最终,该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387.4万元。
   (二)专案执行 对人大、党委政法委等机关督办,上级法院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重大执行案件,采取专案执行。2007年,涉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全部资产由抚州市处置。经抚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1·27”抚州市资产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抚州中级法院实施,处置资产范围包括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案件及52起相关民事案件的涉案资产。资产处置过程中,抚州中院采取“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部署到位;加强汇报沟通,确保关系协调到位;科学分析案情,确保工作思路到位;做细做实办案环节,确保程序严密到位”等“四到位”方法,彻底摧毁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维护抚州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全案共处置房产5.74万平方米;土地11宗,总面积1912.33亩;52起相关民事案件全部执结,执行标的本金总额1.75亿元;参加清偿分配的债权本金总额1.78亿元,共为国家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3亿元,实现涉案资产100%不流失。
   (三)应急处理执行突发事件 执行突发事件指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在应急处理执行突发事件时,坚持人身安全至上、社会稳定为重的原则,做到报告及时、决策迅速、指挥有力、处置果断。2001年7月18日,金溪县法院执行庭对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案件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人宋某某小孩抚养费10200元。在执行人员即将对周某某作执行笔录时,周某某借故上厕所小便。10多分钟后,周某某仍未出厕所,为防止意外,执行人员强行打开厕所门。此刻,周某某已将衣服脱光,双手拿着尖细的玻璃块对准自身颈部,威吓执行人员说:“谁过来,我就自杀。”由于厕所临近街道,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该院院长得知此情况后,迅速赶到现场,一边指挥干警稳定周某情绪,一边组织驱散围观群众。同时,挑选出3名精干干警,由2名干警出其不意地上前捉住周某的双手,1名干警旋即将事先准备好的棉被裹住周某的身体,及时制止事态扩大。随后,周某被依法拘留。200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施行,全市法院认真组织执行人员学习,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定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切实提升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工作水平。
   (四)打击拒执犯罪 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13条规定,为规范运用刑罚手段打击拒执犯罪,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妨害公务罪定性的3种拒执情形: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2006年乐安县法院审理陈玉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004年5月25日20时左右,邓全胜无证酒后驾驶他人赣FG4307两轮摩托车(后载曾尚韩)以较快车速从乐安县人武部往乐安大道方向的道路中间行驶。当邓的摩托车行近商贸北大道圆盘路段时,发现陈玉平驾驶赣F95452大货车从圆盘正道驶来,邓便快速驾驶摩托车从道路中间向其左侧逆道行驶,与陈驾驶的大货车右后部发生刮擦,造成邓驾驶的摩托车翻倒,邓、曾多处受伤,摩托车损伤。6月8日,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陈对该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曾不负事故责任。7月19日,乐安县法院依原告邓全胜、曾尚韩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人陈玉平的赣F95452大货车进行扣押。8月11日,陈以减少损失为由向乐安县法院申请将被扣押的大货车返还由自己保管,乐安县法院依法准许,同时告知陈不得有转移、变卖等处理该扣押财产的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2005年1月19日,乐安县法院判决陈玉平承担邓全胜、曾尚韩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48835.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未履行。经邓全胜、曾尚韩申请执行,乐安县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依法向陈送达执行通知书,陈不在家,由其父代收。鉴于陈已于2005年1月18日将被扣押的赣F95452大货车转卖给他人,造成判决一直得不到执行的实际情况,乐安县法院将该案移送乐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06年8月3日,乐安县检察院指控陈玉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提供案件移送侦查函、购车协议等证据。8月29日,乐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陈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证据无异议。10月12日,乐安县法院以被告人陈玉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严格依法打击拒执犯罪89件123人。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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