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526 |
颗粒名称: | (一)死刑执行 |
分类号: | D035 |
页数: | 1 |
页码: | 916 |
摘要: |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若存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罪犯正在怀孕”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
关键词: | 死刑 抚州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