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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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2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案件执行
分类号: D035
页数: 7
页码: 914-920
摘要: 案件执行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及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死刑是刑事案件的执行重点。民事案件执行占执行总量的绝大部分。1991年4月9日,民诉法颁布实施,“执行程序”被列为专编。该年6月7日,抚州中院正式设立执行庭,域内各基层法院也陆续成立专门执行机构,执行工作模式逐渐由“审执合一”向“审执分离”转变。
关键词: 案件执行 抚州

内容

案件执行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及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死刑是刑事案件的执行重点。民事案件执行占执行总量的绝大部分。1991年4月9日,民诉法颁布实施,“执行程序”被列为专编。该年6月7日,抚州中院正式设立执行庭,域内各基层法院也陆续成立专门执行机构,执行工作模式逐渐由“审执合一”向“审执分离”转变。
   1995年初,中共抚州地委、抚州地区行署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并与各县(市)委、政府签订责任状。域内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行政干预明显减少,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支持明显增强。1996年9月20日,东乡县法院执行庭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集宁市实施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李世林逮捕过程中,因故意伤害,致其死亡。最终,参加执行的10人,有4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追究。“9·20”事件发生后,域内法院进行深刻反思。抚州中级法院专门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剖析事件,与会院领导达成四点共识:大力加强严肃执法意识;全面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充分讲究执行工作艺术;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1997年4月至5月,抚州中院连续下发《关于大力加强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执行工作秩序的意见》《执行守则》《执行合议庭制度》《执行和解的规则》等一系列文件。倡导文明执行,规范执行,严肃执法,慎用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切实抓好当事人评议,案件检查,错案追究,承办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双向监督”,领导干部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的“一岗双责”等制度机制的落实,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199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共抚州地委和地委政法委先后3次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解决法院“执行难”电话会、工作会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搞好执行工作的现场会,并就法院执行工作专门发文,推出“挂牌督办”举措。2000年7月7日,抚州中级法院下发《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由中级法院执行庭负责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和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并对委托执行、指定执行等具体工作操作程序加以规范。2002年9月至10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域内法院开展执行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专项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执行人员宗旨意识淡薄、进取精神缺失、工作作风浮躁、工作纪律涣散、单纯就案办案、破解难案不力等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执行标的款物统一管理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违法违纪举报制度、执行干警八小时外活动自律制度、执行案件督办制度、执行案件总量通报制度、违法办案引咎辞职制度等10项制度,有效强化执行工作监督与执行队伍自律。中共十六大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03年2月22日,中共抚州市委批转《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的意见》。同年,全市各法院坚决落实机构改革要求,陆续撤销执行庭,成立执行局并提升级格。中级法院执行局内设综合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相分离,形成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运行良好的工作局面。
   2004年6月始,域内法院相继开展金融部门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执行活动、突击执行大案难案活动,以及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款物及执行案卷的“三清理”等活动。仅在金融部门专项执行中,就执结案件29件,执结标的1.64亿元。在集中执行活动中,共清理执行积案1836件,执结948件,执结标的1.7亿元;在突击执行大案难案活动中,采取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方法,提高抗干扰能力,执结大案难案51件。2005年6月至12月,域内法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以执行案件质量大检查、执行工作制度清理、执行人员考核培训以及执行工作专项调研为内容,重点解决明显超标的查封、案外人异议审查不规范、严重消极执行等问题。2006年,全市法院开展为期1年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仅建设工程领域就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积案1065件。同年8月9日,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法院执行工作威慑联动机制的意见》,通过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协助执行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公布“赖账者”名单,限制被执行人融资渠道等手段,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年10月16日,抚州中院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的实施方案》,运用互联网管理执行案件,交换、筛选和发布执行威慑信息。
   2008年7月14日,抚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抚州中级法院《关于开展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与会代表充分肯定法院执行工作成绩,同时指出存在“债权实现率偏低”等现实问题。抚州中级法院专门召开院长办公会,仔细研究审议意见,及时制定“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办案指导思想”“密切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配合”“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质量”“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执行保障”等五大类共24项具体整改措施。2009年,域内法院加大执行信访督办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力度,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实现“三个100%和一下降、一建立”的工作目标,即:全市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211件全部执结,江西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全部执结,4945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方式全部结案,因案件未能执行引发的信访大幅减少,建立并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全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经验在全省清积工作电视电话会上被介绍推广。201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相继开展“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把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重大执行案件进展情况,案件“边清边积”的被动态势有效扭转。
   1991年至2011年,抚州两级法院采取“执行大会战”“执行年”“专项执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等形式,共统一开展大规模执行活动17次。自1992年执行案件正式纳入司法统计范畴,共执结案件93732件,执结标的546418.8万元,年均执结案件数及执结标的分别为4686.6件、27340.94万元;共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124人,罚款435件,金额131.31万元。历年执结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先升后降趋势,以1998年执结10745件达到峰值,超出平均执结案件数129.27%。历年执结案件标的总体呈现稳步上升趋势,以2009年执结72895.1万元达到峰值。
   一、刑事案件执行
   刑事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根据刑法、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主刑中的死刑,附加刑中的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的具体执行。除此之外的主刑、附加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交付执行时,人民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1992年至2011年,抚州两级法院共执结刑事案件762件。
   (一)死刑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若存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罪犯正在怀孕”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执行死刑情况应向最高法院报告。2003年8月以前,域内法院执行死刑时,对罪犯先验明正身后,交武警执行枪决,审判人员临场监督。是年8月13日,抚州中级法院法警支队在乐安首次组织司法警察执行死刑。此后,死刑的执行逐渐过渡到司法警察执行。
   (二)财产刑执行
   财产刑执行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201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施行。财产刑统一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涉及民事赔偿的,按照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办理。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较为困难,主要原因是:服刑前,被执行人未成家的,其拥有的个人财产数量一般十分有限;服刑前,被执行人已成家的,往往有需要扶养的家属;服刑期间,被执行人基本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刑事裁判陷入“空判”境地,给申请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困难,抚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即尽可能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鼓励被告人亲属代为履行赔偿义务,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减少强制执行,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根据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机关《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赣高法〔2009〕36号)规定,积极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对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二、民事案件执行
   1992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执结民事案件70403件。其中,1992年至2001年,经济执行案件与民事执行案件系分别进行单独统计;2002年以后,经济执行案件并入民事执行案件统计。
   (一)日常执行
   域内法院始终坚持教育疏导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原则,严格适用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注重寓教于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具体结案方式包括: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拘留、罚款、拍卖、限制出境等。2000年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地区分行赣东大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证券公司买卖国库券纠纷案。抚州中级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要求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即北京STAQ系统)协助执行,但因证券兑付款涉及“辽国发”等刑事案件,一直未能执行到位。此后,经多次与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等机构沟通协调,2000年7月28日,被执行人清欠专户的资金1657.4万元被依法扣划。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别于同年11月26日、12月20日前分别向申请人履行400万元、330万元合计730万元的给付义务,双方账目结清,其余不再追究。最终,该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387.4万元。
   (二)专案执行
   对人大、党委政法委等机关督办,上级法院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重大执行案件,采取专案执行。2007年,涉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全部资产由抚州市处置。经抚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1·27”抚州市资产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抚州中级法院实施,处置资产范围包括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案件及52起相关民事案件的涉案资产。资产处置过程中,抚州中院采取“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部署到位;加强汇报沟通,确保关系协调到位;科学分析案情,确保工作思路到位;做细做实办案环节,确保程序严密到位”等“四到位”方法,彻底摧毁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维护抚州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全案共处置房产5.74万平方米;土地11宗,总面积1912.33亩;52起相关民事案件全部执结,执行标的本金总额1.75亿元;参加清偿分配的债权本金总额1.78亿元,共为国家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3亿元,实现涉案资产100%不流失。
   (三)应急处理执行突发事件
   执行突发事件指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在应急处理执行突发事件时,坚持人身安全至上、社会稳定为重的原则,做到报告及时、决策迅速、指挥有力、处置果断。2001年7月18日,金溪县法院执行庭对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案件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人宋某某小孩抚养费10200元。在执行人员即将对周某某作执行笔录时,周某某借故上厕所小便。10多分钟后,周某某仍未出厕所,为防止意外,执行人员强行打开厕所门。此刻,周某某已将衣服脱光,双手拿着尖细的玻璃块对准自身颈部,威吓执行人员说:“谁过来,我就自杀。”由于厕所临近街道,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该院院长得知此情况后,迅速赶到现场,一边指挥干警稳定周某情绪,一边组织驱散围观群众。同时,挑选出3名精干干警,由2名干警出其不意地上前捉住周某的双手,1名干警旋即将事先准备好的棉被裹住周某的身体,及时制止事态扩大。随后,周某被依法拘留。200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施行,全市法院认真组织执行人员学习,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定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切实提升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工作水平。
   (四)打击拒执犯罪
   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13条规定,为规范运用刑罚手段打击拒执犯罪,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妨害公务罪定性的3种拒执情形: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2006年乐安县法院审理陈玉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004年5月25日20时左右,邓全胜无证酒后驾驶他人赣FG4307两轮摩托车(后载曾尚韩)以较快车速从乐安县人武部往乐安大道方向的道路中间行驶。当邓的摩托车行近商贸北大道圆盘路段时,发现陈玉平驾驶赣F95452大货车从圆盘正道驶来,邓便快速驾驶摩托车从道路中间向其左侧逆道行驶,与陈驾驶的大货车右后部发生刮擦,造成邓驾驶的摩托车翻倒,邓、曾多处受伤,摩托车损伤。6月8日,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陈对该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曾不负事故责任。7月19日,乐安县法院依原告邓全胜、曾尚韩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人陈玉平的赣F95452大货车进行扣押。8月11日,陈以减少损失为由向乐安县法院申请将被扣押的大货车返还由自己保管,乐安县法院依法准许,同时告知陈不得有转移、变卖等处理该扣押财产的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2005年1月19日,乐安县法院判决陈玉平承担邓全胜、曾尚韩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48835.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未履行。经邓全胜、曾尚韩申请执行,乐安县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依法向陈送达执行通知书,陈不在家,由其父代收。鉴于陈已于2005年1月18日将被扣押的赣F95452大货车转卖给他人,造成判决一直得不到执行的实际情况,乐安县法院将该案移送乐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06年8月3日,乐安县检察院指控陈玉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提供案件移送侦查函、购车协议等证据。8月29日,乐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陈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证据无异议。10月12日,乐安县法院以被告人陈玉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严格依法打击拒执犯罪89件123人。
   三、行政案件与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抚州两级法院在强化行政审判工作力度的同时,对行政案件与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也进行积极探索。1992年至2011年,共执结行政案件1168件,执结行政非诉案件20084件。
   (一)行政案件执行
   具有可供执行内容,通常为按法律法规给付、实施特定行为等作为义务的生效行政裁判,当事人必须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通知银行划拨行政机关账户、罚款等措施,并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域内法院司法实践看,囿于“具有可供执行内容”的先决条件,实际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执行案件不多。此外,败诉的行政机关绝大多数均能服从判决,自动履行,鲜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法院通过采取分期履行或促成执行和解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1992年10月24日,广东省新会市籍人伍某某在宜黄县棠阴镇收购旧木家私时,宜黄县公安局以走私、贩卖文物为由将其收容审查,没收48625元及3件旧木家私,并罚款11200元。11月14日,伍某某向新会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3年6月5日,新会市法院作出判决:宜黄县公安局赔偿伍某某收容审查期间的损失450元,返还59825元,赔偿利息3722元,并返还3件旧木家私。判决生效后,新会市法院委托宜黄县法院执行。宜黄县法院接受委托后,于1998年11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找到宜黄县公安局做工作,但由于当地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被执行人收入来源少,办公楼又不能查封,财政专项基金也不能冻结,一度使案件陷入执行困境。2009年5月19日,宜黄县法院借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东风,将20000元标的款先行付给伍某某,案件出现转机。之后,法院又乘势加大对双方当事人的疏导,伍某某表示愿意从体谅当地经济状况等案件执行的实际情况出发作一定让步,降低给付延期付款利息107337.44元的要求。宜黄县公安局也表示将尽力设法筹集资金履行义务。2010年4月23日,经宜黄县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宜黄县公安局10日内,一次性支付伍某某80000元,伍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4月29日,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次日,宜黄县法院将80000元汇给伍某。至此,该起历时13年的委托执行案件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圆满地画上句号。
   (二)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非诉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在30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执行中,区分案情作出不同处理。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对强制执行可能造成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困难的,法院想方设法多做协调和解工作,实现和谐结案。对涉及弱势群体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方面加强思想工作,安定其情绪,另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指出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2004年农民工邹某某因被徐某某拖欠工资一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结果均不理想。同年9月28日,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决定,限令徐某某向邹某某支付所欠工资11000元,并给予经济赔偿22000元。对此,徐某某仍未予理会。2005年1月13日,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抚州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当日即审查完毕并进入执行程序。次日,被执行人徐某某便收到执行通知书。考虑到岁末年关将至,执行人员及时向邹某某了解案件线索,稳定其情绪,并找到被执行人徐某某,言明利害关系。摄于法律威严,徐某某不久后主动到法院要求履行相关义务。2005年2月4日,赶在春节前领到执行款的农民工邹某某表示:“没有其他的要求,很满意”,并在案卷笔录上签名。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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