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523 |
颗粒名称: | 五、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
分类号: | D035 |
页数: | 1 |
页码: | 914 |
摘要: |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1995年2月8日,抚州中院首届赔偿委员会成立。1995年至2011年,两级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22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37件,行政赔偿案件85件。处理方式主要有申请人撤诉、决定赔偿、决定不赔偿等。 行政赔偿案件主要有违法扣押、违法劳教、违法拍卖等类型。司法赔偿案件主要有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错捕错判等类型。1997年抚州中院审理赔偿请求人陈某某诉临川市人民法院错误对其司法拘留一案。陈某某系饮食服务公司经理,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工程欠款后,虽经多次督促,陈某某仍不履行义务。1996年5月14日临川市法院以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作出对其拘留15天的决定。陈某某在被拘留的第一天写了悔过书,次日,临川市法院将其提前释放。1996年8月25日,临川市法院以通知的形式告知陈某某,其不积极履行判决的行为尚未发展到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执行,不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决定撤销对陈某某司法拘留。1997年7月24日,陈某某向临川市法院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精神补偿费4000元,恢复名誉,公开道歉的申请。临川市法院未对陈某某作出答复,陈某某随即向抚州中级法院申请赔偿。抚州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临川市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赔偿请求人陈某某被拘留1日,侵犯了陈某某的人身自由权,应按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予以赔偿,陈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及精神补偿费4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决定:临川市法院赔偿陈某某21.7元。该案为域内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司法赔偿案件。 |
关键词: | 审理 国家赔偿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