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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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1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行政审判
分类号: D035
页数: 4
页码: 911-914
摘要: 清代以前无行政诉讼制度。较为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始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行政争议长期由行政机关处理。1987年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精神,临川、南城两县法院首先设立行政审判庭。1988年7月,抚州中院设立行政审判庭。至1990年9月底,各基层法院均设立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开始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关键词: 行政 审判

内容

清代以前无行政诉讼制度。较为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始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行政争议长期由行政机关处理。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少量治安、经济等方面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审理。1987年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精神,临川、南城两县法院首先设立行政审判庭。1988年7月,抚州中院设立行政审判庭。至1990年9月底,各基层法院均设立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开始由行政审判庭审理。1988年至1990年,全区审结各类行政案件63件。
   行政审判开展之初,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习惯接受“民告官”的事实,诉至法院的行政案件较少,类型基本为治安行政案件。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实施,行政审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法院受理案件类型和数量逐渐增多。1995年开始,域内法院加大《行政诉讼法》宣传力度,抚州中院推出《开展行政审判服务的五项意见》,通过电视宣传《行政诉讼法》,将江西省高级法院印发的《关于行政诉讼立案受理范围公告》公布于众,行政审判外部执法环境得到改善,收结案数有所突破。1995年收案125件,结案124件,分别为1994年的1.89倍和1.88倍。1997年,抚州两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大胆收案,慎重审案,敢立、敢审、敢判,突出治安、工商、土地、山林和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及违法加重农民负担等案件的审理,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是年,域内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71件,审结457件,达历史最高峰。
   2003年6月,抚州中级法院党组在传达贯彻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中,针对行政审判工作起步晚,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人民群众不敢告、不愿告,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问题,向市委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和国家赔偿工作的报告》,引起市委领导高度重视,中共抚州市委向全市各县(区)批转该报告。2006年,域内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部署,探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行政协调和解制度,实行异地交叉审理,积极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化解行政争议。2011年,抚州中级法院进一步加大行政协调、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力度,行政案件协调率达72%,大量行政纠纷在诉前被化解。行政审判工作在全省法院目标管理考评中名列首位。
   1988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行政一审案件3443件,二审案件372件,再审案件50件。另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22件。
   一、审理公安行政案件
   公安行政案件包括治安、劳教、收容审查等具体类型。1988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公安行政案件444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270件。
   法院在审理治安行政案件时,坚持积极、慎重、客观、全面的方针,注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能。对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所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合法的裁决,依法予以维持。同时,利用公开审判形式宣传《行政诉讼法》,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有误、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的裁决,依法予以撤销;对显失公正的裁决,及时判决予以变更。1988年宜黄县法院审理中学教师郑某某不服治安拘留案。是年3月18日,宜黄县公安局以郑某某教唆学生打人为由给予郑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拘留郑某某时,公安局未宣布裁决,直到4月1日郑才得到裁决书。郑某某不服,以未教唆学生打人为由提出申诉。7月4日,地区行署公安处审理后维持原裁决。郑某某仍不服,诉至宜黄县法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郑某某教唆学生打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公安机关在既未宣布对郑某某拘留处罚,也未发给裁决书的情况下,将郑某某关进看守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故裁定撤销地区行署公安处对郑某某的裁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选登,发至全省各级法院。
   二、审理资源行政案件
   资源行政案件包括林业、土地等具体类型。1988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资源行政案件880件,其中林业行政案件476件、土地行政案件311件,其他资源行政案件93件。
   林业、土地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因林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以及对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不服引发诉讼。对原告不服林业、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处理着重审查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案而异,采取判决维持、判决撤销、裁定准予撤诉、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等方式结案。审判时,尽量做协调工作。对在诉讼期间原告主动要求撤诉;被告变更、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要求撤诉;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要求撤诉的,均裁定准予撤诉。原告临川区东馆镇下龚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不服临川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一案,向抚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田南艾家达成协议,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抚州中级法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抚州中院于2002年8月31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临川区东馆镇下龚村民委员会第二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三、审理城建行政案件
   1988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城建行政案件374件。2002年之前,城建行政案件没有具体类型统计;2002年之后,城建行政案件划分为规划、拆迁、房屋登记、其他等4类,其中房屋登记类行政案件居多。
   审判实践中,对城建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对城建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临川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飞诉被告抚州市房管局房产抵押行政登记一案。经查,2005年5月20日,陈某应朋友请求,自愿将自己的产权证交与朋友作房产抵押他项权行政登记,市房管局进行书面审查后,认为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要件,决定予以登记。后因陈某自己需用房产抵押贷款,才发现自己从未办过任何借贷手续和他项权行政登记手续,但房屋产权却已抵押给城郊联社,遂报案被诈骗。该案审理中,陈某申请对市房管局提供的市房管局告知书中的“陈某”签名作笔迹司法鉴定,《江西省天剑物证司法鉴定所物证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中的“陈某”签名与陈某本人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告知书中的陈某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的鉴定结论后,认定该行政登记属不法人员所骗取房产权属证书,依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注销抚房荆他字第001536号房屋他项权证,并于2007年6月30日在《抚州日报》予以公告。对此,陈某明确表明不撤回起诉。经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在办房地产抵押登记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关于“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规定。被告市房管局在办理该案他项权登记中,对抵押登记等证明材料未尽到认真审核之责任,造成他人冒充“陈某”,骗取房屋权属证书,违反上述规定,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市房管局已主动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陈某仍然坚持诉讼,依法应当确认该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据此,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抚州市房管局发放抚房荆他字第001536号房屋他项权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四、审理其他行政案件
   其他行政案件包括工商、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卫生、药品、能源、农业、物价、环保、交通、信息电讯、邮电、专利、商标、版权、税务等30余类,但实际审理数量较少。1987年,抚州市法院审理域内第一起公开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该年5月2日,抚州地区物资局招待所承办一家结婚宴席17桌。散席后宾客中有74人先后出现头痛、腹痛、呕吐、腹泻等症状,其中2人住院治疗,29人到门诊就医。经医院诊断,均为细菌性食物中毒。5月5日,抚州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受害方报告后,即对招待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该所卫生管理混乱,卫生条件很差,水池既洗蔬菜,又洗碗筷,餐具无消毒设备;冰箱中装有变质发臭的鸭肫子,生熟食品亦未严格分开,绞肉机内存在发臭的肉末,经鉴定,大肠菌群46个/克,细菌总数无法计算;餐厅内无防尘、防蝇设备,库房内无防霉、防鼠设备,有鼠咬食品,还有过期汽水、发霉糕点;工作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以上均由抚州市卫生防疫站现场拍照,填写《卫生监督登记册》。调查中,招待所所长徐某某、餐厅主任张某某不仅不主动配合,反而阻挠卫生监督员执法。抚州市卫生防疫站确认该招待所及其主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江西省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招待所处罚:警告并限期15天改进;罚款3000元;对徐某某、张某某分别处以罚款50元、20元。招待所及徐某某、张某某均不服,以食物中毒证据不足为由,向抚州市法院提起诉讼。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市卫生防疫站5月5日所查食物中毒确系招待所卫生管理混乱,卫生条件差,生熟食物不分,造成食物交叉感染所致。招待所及徐某某、张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徐某某、张某某阻挠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更是极其错误;市卫生防疫站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判决:维持市卫生防疫站对招待所及对徐某某、张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原告方未上诉。该案审理过程中,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江西日报社、赣东报社均派记者到场采访,并作报道。
   五、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1995年2月8日,抚州中院首届赔偿委员会成立。1995年至2011年,两级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22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37件,行政赔偿案件85件。处理方式主要有申请人撤诉、决定赔偿、决定不赔偿等。
   行政赔偿案件主要有违法扣押、违法劳教、违法拍卖等类型。司法赔偿案件主要有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错捕错判等类型。1997年抚州中院审理赔偿请求人陈某某诉临川市人民法院错误对其司法拘留一案。陈某某系饮食服务公司经理,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工程欠款后,虽经多次督促,陈某某仍不履行义务。1996年5月14日临川市法院以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作出对其拘留15天的决定。陈某某在被拘留的第一天写了悔过书,次日,临川市法院将其提前释放。1996年8月25日,临川市法院以通知的形式告知陈某某,其不积极履行判决的行为尚未发展到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执行,不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决定撤销对陈某某司法拘留。1997年7月24日,陈某某向临川市法院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精神补偿费4000元,恢复名誉,公开道歉的申请。临川市法院未对陈某某作出答复,陈某某随即向抚州中级法院申请赔偿。抚州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临川市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赔偿请求人陈某某被拘留1日,侵犯了陈某某的人身自由权,应按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予以赔偿,陈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及精神补偿费4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决定:临川市法院赔偿陈某某21.7元。该案为域内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司法赔偿案件。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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