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理权属侵权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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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15
颗粒名称: (三)审理权属侵权案件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2
页码: 908-909
摘要: 域内权属侵权案件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等类型。财产权属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案件在所有权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7日内拆除堵塞原告窗户的墙体。其中,雇员受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共占特殊侵权一审结案总量的78.25%。
关键词: 侵权 抚州

内容

域内权属侵权案件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等类型。
   财产权属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案件在所有权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财产权属纠纷也称“确认产权”或“确权”纠纷。审判实践中,大部分财产权属纠纷案件讼争标的为房屋,即房屋确权案件构成财产权属纠纷案件的主体,此外,也有少数案件争议标的为货币等财产。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坏”型,即不改变财产的占有状态,而将他人财产非法毁坏,典型如非法拆除他人房屋、施工作业不当侵害他人财产等等。另一类是“侵占”型,即指非法改变财产的占有状态,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控制他人财产,典型如非法扣押、买卖他人财物、在他人土地上非法构筑建筑物等等。加害行为的非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的大小是该类案件审判的重点。相邻关系案件主要有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通行、相邻损害防免等类型。从相邻纠纷发生的地域特点上看,城区所在地乡镇发生的涉诉相邻纠纷超过该类案件总量的半数,城市与村组发生的涉诉相邻纠纷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25%左右。在相邻关系案件处理中,法院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教育各方互谅互让、互助团结,兼顾彼此利益。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酌情参考当地习惯。对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系邻居。2004年被告在扩建生活用房时将原告房屋北墙窗户堵塞,致使原告采光受到影响。为此,原告向宜黄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被告辩称,原告房屋系违规用地。经查,原告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被告扩建其住房尚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属未批先建。施工中阻塞原告住宅窗户,事前亦未征得原告同意。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7日内拆除堵塞原告窗户的墙体。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抚州中院二审调解,上诉人董某某给付被上诉人刘某某经济补偿4500元,双方不再为此发生纠纷。
   域内人身权案件主要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肖像权案件构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因侵权而引发。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打架斗殴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居多,此类纠纷大多由基层调解组织处理,诉至法院解决的较少。21世纪始,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共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总量的56%。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依法查明受害原因、侵权行为,把握因果关系,并根据人身损害的具体大小,对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医疗、护理、营养、伙食补助、误工、交通、住宿、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据实加以裁判,对构成伤残、死亡的依法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视受害人受害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肖像权案件审理时,对查明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根据实际情况,酌处赔偿损失。
   域内特殊侵权案件主要包括雇员受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侵权等15类。其中,雇员受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共占特殊侵权一审结案总量的78.25%。2001年之前,有关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司法统计仅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侵权2项,且归入经济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多因劳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雇员过错、第三方侵害导致。处理时,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伤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自身对损害结果有重大过错的,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多因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人身、财产构成侵害而引发。涉诉纠纷基本发生在农业生产、建筑装潢、工业生产以及日用消费领域中,各领域发生纠纷数量比例为4:3:2:2。审判中,坚持调解优先,主动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向,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合理制定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力争使受害人尽快获得赔偿。对非法生产“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明知系“三无产品”仍然销售导致他人损害的,依法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的,依法减轻赔偿责任。2006年7月10日,原告张某之父在被告王某某店内购买“A”牌自动分离式脱离机(俗称打谷机)1台。7月31日,原告在使用该农机作业时因谷袋被机器上露出的滚轴卷住,致使左手拇指一同被卷入,造成拇指断裂。受伤后,原告先后在南昌等地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六级。为此,原告将事故农机生产企业A厂一并告上法院。金溪县法院一审认定,A厂未提供涉案农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认定涉案农机属“三无”产品。王某某在进货时未执行检查验收制度,为谋取利润,明知涉案农机属“三无”产品而销售,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时未满14周岁,其从事打谷劳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由二被告各自承担原告损失的28%,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二被告均上诉否认张某系“A”牌农机所伤,要求撤销原判。抚州中级法院经二审查证,张某受伤时,在附近农田劳动的证人张某某等均赶到现场,且见到“A”牌打谷机滚轴、谷袋上有血迹。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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