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赡养抚养收养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12
颗粒名称: 审理赡养抚养收养案件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2
页码: 906-907
摘要: 域内法院处理赡养、抚养、收养案件,依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秉承和发扬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增进家庭和睦,从权利人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义务人的负担能力,最大限度地依法保障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关键词: 赡养 抚养 收养

内容

域内法院处理赡养、抚养、收养案件,依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秉承和发扬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增进家庭和睦,从权利人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义务人的负担能力,最大限度地依法保障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赡养案件主要有2种类型:一类是未尽赡养义务型。即子女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引起父母不满。这类案件主要是由于子女、儿媳认为分家析产不公或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吵嘴打架,致使家庭矛盾激化,不履行赡养义务。另一类是赡养不足型。主要表现为子女虽对父母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由于物价水平上涨、父母年老体弱患染疾病等因素,客观上确需增加供养条件以维持正常生活开支而引起纠纷。审判时,着重对赡养义务人讲明法律规定,从道义和伦理上进行规劝,促使其主动认识错误,与此同时,注重用亲情感化当事人,力求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互谅互让,在依法保障被赡养人物质需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其精神赡养需求的保护。1999年原告艾甲诉被告艾乙赡养案。原告系被告父亲,因被告未常去看望原告,生活十分孤独,要求被告支付请人料理生活的工资,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东乡县法院查明艾乙自1997年4月起便未给付过艾甲生活费,现艾甲年迈体弱,又与子媳分居,生病须人照料,遂判决被告从1990年10月起按月支付赡养费130.1元。艾乙不服提起上诉。鉴于艾甲、艾乙均年逾花甲,尤其是艾甲身体不便,为查明案情,消除矛盾,二审承办法官奔赴东乡分别找到两名当事人了解情况,几经努力,艾乙写下保证,与艾甲达成谅解,案件调解结案。
   抚养纠纷多来自于单亲家庭。纠纷成因主要为:父母离异后,再婚一方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或所尽义务不足。从诉讼主体上看,当事人多为父母子女关系,少量案件涉及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变更抚养权、要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对于变更抚养权问题,人民法院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汤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原、被告于1995年结婚,并于当年生育女儿汤某。1997年,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汤某由被告抚养。之后被告外出经商,汤某由奶奶照顾。2001年,被告再婚并生育一女。2003年,原告向南丰县法院起诉,提出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自己已丧失生育能力且具备抚养能力,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以原告举证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抚州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汤某某再婚后另有生育,且长期在外经商,将女儿交由年事已高的奶奶看管,不利于小孩学习。上诉人提供的医院会诊报告及疾病证明书来源合法,一审中汤某某虽提出过疑问,但未提供反证,也未申请对上诉人病情重新检查。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汤某由周某某抚养。此外,对于生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依法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抚养义务;有关抚养费的给付和增加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依据“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消费水平上涨、工资改革等客观因素,根据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确保满足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现实需要。
   收养纠纷案件包括解除收养关系和请求确认收养关系2类。从涉诉案件法律关系上看,绝大部分案件系当事人因事实收养关系引发纷争,其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占有绝对多数。1992年《收养法》实施,收养行为得以规范,收养纠纷案件日渐减少。审判时,对养父母、养子女之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感情基础的,尽力做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和好。对双方之间确未建立感情或感情确已无法挽回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若养子女已成年,而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责令养子女就保障养父母晚年生活费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依法支持养父母提出的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诉讼请求。2000年原告夏某某、廖某某诉被告夏某解除收养关系案。夏某自幼遭父母遗弃,1980年被原告夫妇收养,原告视被告如亲生。1999年8月19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并在异乡找了对象,改名廖某,未再回家。原告多方寻找,直至2000年6月14日才找到被告。经原告劝说,被告不同意回家,之后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进行协商未果。临川市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由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0800元。被告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干涉其婚姻自由,无力支付原判费用。抚州中级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干涉其婚姻自由并无实据。上诉人成年后擅自离家出走,遗弃原告,原判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变。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阅读

相关机构

东乡县法院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东乡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