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婚姻家庭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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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09
颗粒名称: (一)审理婚姻家庭继承案件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4
页码: 905-908
摘要: 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主要有离婚、解除非法同居、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类型。审理离婚案件新中国成立之初,强迫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纳妾等封建婚姻普遍存在。对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还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崇仁县法院判决黄细珠与徐女仔离婚,认定黄罗元妨害婚姻自由,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关键词: 婚姻 家庭继承

内容

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主要有离婚、解除非法同居、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类型。
   审理离婚案件新中国成立之初,强迫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纳妾等封建婚姻普遍存在。凡属于上列情况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一般都判决准予离婚。对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还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崇仁县黄细珠与原夫离婚后,其族人黄罗元见黄细珠无父母,便擅自作主将年仅20岁的黄细珠许配给年已49岁的徐女仔。黄细珠不从,黄罗元即威胁说如不嫁就将其推到河里。黄细珠被迫于1950年与徐结婚,黄罗元等人索取徐家礼谷19石。由于双方年龄悬殊,黄细珠拒绝与徐同居,婚后仅20余天就逃出了徐家并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崇仁县法院判决黄细珠与徐女仔离婚,认定黄罗元妨害婚姻自由,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950年,全国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离婚案件占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80%以上。1971年至1979年,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70%。上世纪80年代,离婚案件占民事纠纷案件比例降至50%以下。90年代后,离婚案件占民事纠纷案件比例又降至30%以下。2011年,一审审结离婚案件占一审民事结案总量28.59%。
   引发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造成夫妻关系不和;因“第三者”插足导致感情破裂;因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缺乏共同语言;因一方患病久治不愈,无法共同生活;因家庭生产投资志向 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主要有离婚、解除非法同居、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类型。
   审理离婚案件新中国成立之初,强迫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纳妾等封建婚姻普遍存在。凡属于上列情况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一般都判决准予离婚。对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还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崇仁县黄细珠与原夫离婚后,其族人黄罗元见黄细珠无父母,便擅自作主将年仅20岁的黄细珠许配给年已49岁的徐女仔。黄细珠不从,黄罗元即威胁说如不嫁就将其推到河里。黄细珠被迫于1950年与徐结婚,黄罗元等人索取徐家礼谷19石。由于双方年龄悬殊,黄细珠拒绝与徐同居,婚后仅20余天就逃出了徐家并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崇仁县法院判决黄细珠与徐女仔离婚,认定黄罗元妨害婚姻自由,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950年,全国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离婚案件占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80%以上。1971年至1979年,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70%。上世纪80年代,离婚案件占民事纠纷案件比例降至50%以下。90年代后,离婚案件占民事纠纷案件比例又降至30%以下。2011年,一审审结离婚案件占一审民事结案总量28.59%。
   引发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造成夫妻关系不和;因“第三者”插足导致感情破裂;因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缺乏共同语言;因一方患病久治不愈,无法共同生活;因家庭生产投资志向明艾乙自1997年4月起便未给付过艾甲生活费,现艾甲年迈体弱,又与子媳分居,生病须人照料,遂判决被告从1990年10月起按月支付赡养费130.1元。艾乙不服提起上诉。鉴于艾甲、艾乙均年逾花甲,尤其是艾甲身体不便,为查明案情,消除矛盾,二审承办法官奔赴东乡分别找到两名当事人了解情况,几经努力,艾乙写下保证,与艾甲达成谅解,案件调解结案。
   抚养纠纷多来自于单亲家庭。纠纷成因主要为:父母离异后,再婚一方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或所尽义务不足。从诉讼主体上看,当事人多为父母子女关系,少量案件涉及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变更抚养权、要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对于变更抚养权问题,人民法院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汤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原、被告于1995年结婚,并于当年生育女儿汤某。1997年,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汤某由被告抚养。之后被告外出经商,汤某由奶奶照顾。2001年,被告再婚并生育一女。2003年,原告向南丰县法院起诉,提出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自己已丧失生育能力且具备抚养能力,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以原告举证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抚州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汤某某再婚后另有生育,且长期在外经商,将女儿交由年事已高的奶奶看管,不利于小孩学习。上诉人提供的医院会诊报告及疾病证明书来源合法,一审中汤某某虽提出过疑问,但未提供反证,也未申请对上诉人病情重新检查。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汤某由周某某抚养。此外,对于生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依法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抚养义务;有关抚养费的给付和增加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依据“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消费水平上涨、工资改革等客观因素,根据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确保满足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现实需要。
   收养纠纷案件包括解除收养关系和请求确认收养关系2类。从涉诉案件法律关系上看,绝大部分案件系当事人因事实收养关系引发纷争,其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占有绝对多数。1992年《收养法》实施,收养行为得以规范,收养纠纷案件日渐减少。审判时,对养父母、养子女之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感情基础的,尽力做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和好。对双方之间确未建立感情或感情确已无法挽回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若养子女已成年,而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责令养子女就保障养父母晚年生活费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依法支持养父母提出的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诉讼请求。2000年原告夏某某、廖某某诉被告夏某解除收养关系案。夏某自幼遭父母遗弃,1980年被原告夫妇收养,原告视被告如亲生。1999年8月19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并在异乡找了对象,改名廖某,未再回家。原告多方寻找,直至2000年6月14日才找到被告。经原告劝说,被告不同意回家,之后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进行协商未果。临川市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由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0800元。被告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干涉其婚姻自由,无力支付原判费用。抚州中级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干涉其婚姻自由并无实据。上诉人成年后擅自离家出走,遗弃原告,原判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变。
   审理继承案件 继承纠纷多因继承人的主体资格、遗产范围及继承份额大小引发。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初审继承案件1554件。从案件具体类型上看,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为主要构成。其中,法定继承占主要部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着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指导思想,积极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依法划清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准确界定遗产范围。对于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严格遵循同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份额均等的原则。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适量多分。对遗嘱继承的审理,在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基础上,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新中国成立初期,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较多,从土地、房屋到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均受法律保护,并允许个人经营、买卖、继承,因而发生继承纠纷也较多。1950年至1954年域内法院共审结继承案336件,1953年最多,审结128件。随着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继承案件逐年减少。1955年至1957年,域内共审结继承案件49件,1958年仅结案5件。1959年至1962年域内未受理继承案件。198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施行,继承案件在一段时期内有所上升,1989年达到74件。此后,继承案件数量平缓回落,进入21世纪,基本维持在年均20件左右。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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