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理购销合同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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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06
颗粒名称: (二)审理购销合同案件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2
页码: 903-904
摘要: 购销合同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两大类,讼争标的多系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20世纪80年代前期,此类案件受理较少,年均审结案件数量低于300件,1993年至1996年为购销合同案件审理的高峰期,4年间共受理一审购销案件4849件。
关键词: 审理 购销合同

内容

购销合同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两大类,讼争标的多系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20世纪80年代前期,此类案件受理较少,年均审结案件数量低于300件,1993年至1996年为购销合同案件审理的高峰期,4年间共受理一审购销案件4849件。此后,购销合同案件逐步下降。2001年,域内法院购销合同一审结案415件。审判实践中,75%的购销合同案件以货款纠纷的形式出现,审判中大部分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时,按合同形式及实质要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在购销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诚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在给予教育批评的同时,责令退还伪劣产品价款,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对于有能力一次性赔付到位的,尽量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调解意见,确保案结事了。1997年原告南丰县市山花架嵊蜜桔园艺场诉被告南丰县市山供销合作社购销劣质化肥赔偿案。印度豇豆是一种有机绿肥,具有改良土壤、以肥养肥,保障柑桔丰产丰收的作用。原告因柑桔生产需要,在被告处购买价值5100元的“川绿”牌钙镁磷肥,分散给农户施入印度豇豆地内,后发现该化肥毫无作用,印度豇豆基本无收成。经质检部门会同原、被告共同进行实地检验,确认上述化肥系劣质产品。原告为避免柑桔因缺少有机肥导致减产,立即购进37064元的水果BB肥、鸡粪等直接施入柑桔树下,柑桔尚能生长挂果。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销售伪劣化肥,其坑农害农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应以此为戒,不再重犯。原告为挽回损失,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其合理费用损失应一并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化肥款51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064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抚州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上诉人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5000元,此款在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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