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经济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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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04
颗粒名称: 一、审理经济案件
分类号: D926.2
页数: 3
页码: 903-905
摘要: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因借款方不按时还款引发。审判实践中,案件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1993年2月,抚州中级法院设立江西省第一个金融专业审判庭——中级法院驻抚州地区工商银行金融审判庭。临川、金溪、南丰等县法院也相继在当地金融企业设立金融审判庭,实行挂牌服务。
关键词: 经济案件 审理

内容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因借款方不按时还款引发。审判实践中,案件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20世纪80年代前期,此类案件受理较少。1989年,域内法院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选择农闲季节,巡回就地办案,开展对农贷纠纷案件专项审判,当年审结1249件。1993年2月,抚州中级法院设立江西省第一个金融专业审判庭——中级法院驻抚州地区工商银行金融审判庭。临川、金溪、南丰等县法院也相继在当地金融企业设立金融审判庭,实行挂牌服务。1993年2月至7月,域内法院金融审判庭即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余件,涉诉金额400万余元,为银行挽回经济损失224万余元,并落实58万余元逾期贷款的还款计划,帮助银行堵住风险贷款11笔,计200万元。1996年,域内法院开展清理派出机构活动,金融审判庭相继取消。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中,对暂时无力偿还的,视情况由借款人作出分期还贷计划;对借款有担保的,则令担保方依照担保约定或担保法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审理中,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就地开庭审理,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南城县岳口乡黎家边村村民胡某,于1986年8月20日借岳口乡信用合作社款5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12月30日。胡某是村委会主任亲家,到期未还款,导致岳口信用社在该村的多笔贷款无法收回。1989年4月17日,南城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就地公开开庭审理,并适时进行信贷政策和法制教育,胡某当即归还全部本息。之后,县法院又在该村顺利调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9件,收回贷款1万余元。
   在金融借款案件审判中,重点厘清借款来龙去脉,公正裁判。对因金融企业违规放贷引发的案件,寓教于审,依法判定金融企业承担责任。1994年1月27日,丁甲持丁乙的私章在金溪县对桥信用社借款5000元,借款单上写明借款人丁乙,担保人丁甲,还款日期为1994年8月3日。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向丁乙进行催收,丁乙以暂时困难,有钱再还为由拖欠,并叫亲戚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写明在1995年12月底之前还清。1997年对桥信用社向金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乙、丁甲偿还借款。县法院一审判决由丁乙清偿借款,丁甲负连带责任。丁甲不服,以信用社违章发放贷款为由提起上诉。丁乙答辩,贷款系受丁甲委托。抚州中级法院二审查明,丁甲持丁乙私章借款归为己用,事前未获得丁乙本人同意,事后也未获得追认,属于无权代理。对桥信用社在借款人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丁乙不承担案件民事责任,借款本金5000元由丁甲清偿,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法由对桥信用社、丁甲各承担80%、20%。
   (二)审理购销合同案件
   购销合同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两大类,讼争标的多系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20世纪80年代前期,此类案件受理较少,年均审结案件数量低于300件,1993年至1996年为购销合同案件审理的高峰期,4年间共受理一审购销案件4849件。此后,购销合同案件逐步下降。2001年,域内法院购销合同一审结案415件。审判实践中,75%的购销合同案件以货款纠纷的形式出现,审判中大部分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时,按合同形式及实质要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在购销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诚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在给予教育批评的同时,责令退还伪劣产品价款,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对于有能力一次性赔付到位的,尽量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调解意见,确保案结事了。1997年原告南丰县市山花架嵊蜜桔园艺场诉被告南丰县市山供销合作社购销劣质化肥赔偿案。印度豇豆是一种有机绿肥,具有改良土壤、以肥养肥,保障柑桔丰产丰收的作用。原告因柑桔生产需要,在被告处购买价值5100元的“川绿”牌钙镁磷肥,分散给农户施入印度豇豆地内,后发现该化肥毫无作用,印度豇豆基本无收成。经质检部门会同原、被告共同进行实地检验,确认上述化肥系劣质产品。原告为避免柑桔因缺少有机肥导致减产,立即购进37064元的水果BB肥、鸡粪等直接施入柑桔树下,柑桔尚能生长挂果。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销售伪劣化肥,其坑农害农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应以此为戒,不再重犯。原告为挽回损失,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其合理费用损失应一并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化肥款51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064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抚州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上诉人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5000元,此款在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三)审理其他经济案件
   按经济审判司法统计报表归类,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还受理农业承包、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涉及集体土地、林木、果园、水库和鱼塘。1982年以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基本由农村基层组织或行政部门调处,法院未受案。1983年法院开始受理此类案件,至1989年受理案件数量呈缓慢上升趋势,是年达到70件,此后,受案数有所下降。1991年发生冻灾,抚州中级法院会同南丰县法院到该县9个乡镇作专题调查,形成《对南丰县遭受特大冻灾后出现的桔园承包合同情况的调查》印发至各县、市法院,指导审理桔园承包合同纠纷。1994年6月,域内法院开展“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专项经济审判活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结数量大增,1996年结案691件,达到历史峰值,此后农业承包案件迅速下降,年均审结案件数量40件。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从有利生产、维护和稳定农村承包责任制大局出发,注重发挥当地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坚持着重调解,做到快审快结。1986年11月,南城县法院受理该县徐家乡陈家村合上村民小组村民王某等4人诉合上村民小组承包柑桔树合同纠纷案。合上村民小组以承包人每年交承包指标2500元过少等为由,要求增加承包指标,缩短承包期。部分村民还对承包人承包的桔树强行施肥、剪枝,致使承包方无法进行正常管理。该纠纷经乡政府及村委会多次调处无效,王某等承包人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柑桔树承包合同是经过村民大会决定的。但合同规定的承包指标偏低,有些条款不明确,应予调整、完善。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承包期为5年(1985年至1989年);1987年至1989年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积累3700元,12月31日前交清;承包期间,缺兜的柑桔树由原告补齐;承包期满,原告将柑桔树完整地交给被告。调解后,承包合同得到顺利履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具体类型。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1981年至1989年,此类案件结案数量逐年上升,1989年83件,为历年之最。1989年后,结案数有所下降,保持在40件到80余件之间。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时依法审查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划等,以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对涉及工程质量、造价等技术性问题,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鉴定。1987年,资溪县法院审理县教育局基建队与县教育局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县教育局基建队系五级建筑企业,依法只能承建500平方米以内2层建筑,却为教育局承建3层教学楼工程。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县法院一审确认承包合同有效。抚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教育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违反国家基建法规;基建队不具备建设2层楼房工程行为能力,对该工程不具备管理职能,改判合同无效。按资溪县城建局和建设银行重新核定的工程造价,令教育局支付基建队工程款63980.77元,除已支付63915.45元,还应支付65.32元。基建队收取的管理费属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类似案件,对有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如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场地、资金的,令其偿付承包方造成的停工等实际损失,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规定,偿付工程款;对承包方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逾期交付验收的,令其无偿修理或返工,偿付逾期违约金。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加工、定作、修缮及修理等具体类型。此类纠纷的产生主要由承揽方未按期完成任务或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合格,以及定作方拖欠承揽加工费等引起。1981年至1989年,此类案件每年结案数维持在10件以下。1993年开始呈上升趋势,当年为17件,1995年升至56件,1997年升至144件,达到历史峰值。此后,结案数下降,2001年审结30件。审判中,承揽合同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以被告住所地、加工地即合同履行地依法确定管辖权,对被告住所地在外地的,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并通过采取庭前调解手段,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1997年5月5日,被告九江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抚州市印染厂签订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一批全棉纱卡色布,总金额95326.2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70000元,余款25326.28元待交货后付清。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加工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余款未付。1998年10月13日,原告向临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余款,并承担利息等经济损失10888.36元。临川市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承办人员立即赶赴九江,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并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依法开展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当场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3000元,余款12326.28元以纱卡短裤(单价10.4元/条)折价相抵。诉讼费1570元由被告承担。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很少,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96件。审理时,根据各种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查明有无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有无因果关系,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1989年7月12日,被告宜黄县土产公司所属炼油厂堆积的山茶籽废渣被大雨冲入原告刘某承包的鱼塘,造成塘内鱼儿陆续死亡。诉讼中,被告承认污染原告鱼塘属实,愿赔付经济损失350元。经县法院现场勘验并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9.20元。案件受理费38元,双方各自负担19元。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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