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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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0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7
页码: 895-901
摘要: 光绪六年乐安县审理一起通奸夫妇合谋杀害本夫的命案,奸夫胡绍香与奸妇胡谭氏通奸3年,被本夫胡椿四发现并指责、管束。奸夫提起犯意用毒药谋杀本夫胡椿四,奸妇实施,将毒药投入中药煎熬,送与本夫服用,胡椿四服毒身亡。经审判,对奸妇胡谭氏凌迟处死,对奸夫胡绍香处斩立决。清政府对为首的符歪俾判处刺字、斩立决;对跟随者符叫化判处充军、刺字、杖100;同时县衙赔偿被烧毁的教堂。
关键词: 刑事 审判

内容

清乾隆五年(1740)公布实施《大清律例》,分律、吏律、户律、兵律、刑律、工律各篇,刑律篇是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其刑罚分为正刑和非正刑两大类,正刑有笞、杖、徒、流、死等5种,死刑有凌迟、枭首,道光三十年(1850)后改为斩、绞;非正刑有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赎刑。光绪六年(1880)乐安县审理一起通奸夫妇合谋杀害本夫的命案,奸夫胡绍香与奸妇胡谭氏通奸3年,被本夫胡椿四发现并指责、管束。奸夫提起犯意用毒药谋杀本夫胡椿四,奸妇实施,将毒药投入中药煎熬,送与本夫服用,胡椿四服毒身亡。经审判,对奸妇胡谭氏凌迟处死,对奸夫胡绍香处斩立决。二十六年七月九日,南丰县民符歪俾、符叫化等10人对当地潋溪天主教堂传教士欺压百姓横行乡里不满,持火把、器械冲向教堂,将教堂烧毁,官府派兵弹压,将符歪俾、符叫化等人抓获,从严治罪。清政府对为首的符歪俾判处刺字、斩立决;对跟随者符叫化判处充军、刺字、杖100;同时县衙赔偿被烧毁的教堂。二十七年,南城县民黄乌腥、潘福生二人家境贫寒,为谋生计,到已被烧毁的教堂捡些砖瓦拿去卖钱度日,被县衙抓获,被判处杖100徒3年。同年二月,宜黄县民余顺兴因其子余菊书不愿读书,却嗜好游荡,对子管教训斥,子不听还出言顶撞,并逃避在外。父气愤之下诉请县衙发遣,县衙将其子发配到离家4000里的烟瘴地方充军。光绪年间抚州府、建昌府上报刑事案件涉及被告26人,其中处以绞刑或绞监候10人,处斩立决、斩决枭示或斩监候4人,凌迟处死1人,杖100流3000里或4000里5人,杖100徒3年5人,杖100发配到烟瘴地方充军1人。
   民国时期,各县由属辖区地方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战乱政局不稳,刑律多变。民国元年(1912)颁布《中华民国新刑律》,13年国民政府修订《中华民国刑法》,还先后颁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盗匪暂行办法》《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等刑律。其时,伤害案件和兵役案件居多。14年临川地方法院共审理23种罪名的刑事案件369件,其中伤害案件85件,占23%,居各罪案件之首;妨害兵役案件49件,占13%,居第二位。国民政府对不愿服兵役者治罪,甚至对阻拦抓壮丁者也处以刑罚。26年4月,崇仁县农民唐怡卿与徐志远二人正在田间耕作,保长方达生率乡丁前往抓壮丁,在徐被抓时,唐同几名妇女上前阻拦,徐乘机逃脱。事后,保长状告至县司法处,唐怡卿被以妨害兵役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
   新中国成立后,刑事审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新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审判中,始终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与此同时,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适时开展专项审判工作,狠刹犯罪分子嚣张气焰。50年代后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倾政策影响,域内刑事审判受到严重挫折,出现一批冤假错案。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域内法院依照政策对冤假错案及时进行复查并纠正。纠正冤假错案507件,占复查数的84.64%;复查同期普通刑事案件1711件,纠正冤假错案91件,占复查数5.32%。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出台《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域内法院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开展刑事审判工作。1993年至199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犯罪活动的通知》,针对抚州社会治安现状,域内法院先后开展以打击“车匪路霸”“盗窃”等为重点的专项斗争。抚州中院审理被告人焦淑华等12人特大抢劫、盗窃案,有7名主犯依法被判处极刑。为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犯罪,域内还适时召开大型宣判大会。
  2001年4月18日,抚州中院下发《关于全市法院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实施意见》,开展第三次严打。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至2003年3月31日,全市法院共审理上述3类犯罪案件1132件1770人;结案1090件1716人,结案率96.3%。在所审判的案件中,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占44.5%;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48.4%;作其他处理的占7.1%。其中,震惊全国、全省的典型案件有:抚州市黄涛、胡伟林、徐春明、汪赛龙、邱伍泉、邱龙泉、何贵书、陈女龙、杨道辉、刘志义、李新东等4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绑架、盗窃、非法制造爆炸物等12项罪名案;韩亮和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欧阳建军、万剑安等11人故意杀人、绑架、抢劫、贩卖毒品等7项罪名案;南城县余国军、余建国、余国强、余斌四兄弟绑架、抢劫、强奸案。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紧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绿剑行动”“绿剑二号行动”、打击毒品犯罪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等专项斗争。2007年,刑事审判向人性化执法转变,和以往相比表现在: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注重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针对具体犯罪,区别对待;在维护法治严肃性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2010年10月,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年12月,抚州中级法院开始对15种常见犯罪推行规范化改革,明确量刑方法和步骤,统一量刑起点,规定确定基准刑、用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以及确定宣告刑的方法。至2011年10月,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36天,比改革前减少2天,改判和发回重判率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下降9.9%。2011年11月30日,抚州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中级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工作报告。2011年12月5日,抚州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量刑规范化改革情况及成效,《江西日报》等6家省、市新闻媒体到会采访。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理刑事一审案件64220件,刑事二审案件4975件。
   一、审理反革命案件 1950年至1956年,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主要任务是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案件的审理。其间,进行两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主要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反革命分子。
   1950年至1954年,在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域内共审理反革命案件8640件。其中,1950年审判1332件,1951年审判3543件,1952年审判2311件,1953年940件,1954年审判514件。有3起影响较大的反革命案件: 南城县王象起匪首案。王象起,山东会陶县人,曾任国民党军中校营长,系青帮头目。南城解放后,他纠集上百名匪徒勾结恶霸地主,充任豫章山区绥靖司令部直属济南第四支队队长,参与袭击资溪县高阜区人民政府和资溪县人民政府,伏击人民解放军剿匪部队,杀害人民政府干部、解放军指战员数十人,1950年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于1950年11月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地正法。
   金溪县朱一民反革命案。朱一民系金溪县人,生于光绪二十年(1895),曾任国民党南京政府教育厅秘书,国民党军排长、连长、营长、少校副官、科长等职。民国19年(1930)回金溪后,任县警察局长,21年任县长兼金溪、南城、余江、东乡、资溪、贵溪6个县边区“剿匪”副总指挥,倚仗国民党军师长周浑元的势力,“围剿”工农红军和游击队,惨杀红军战士、苏区干部及其家属和群众达100余人,还敲诈勒索、奸淫妇女,作恶多端。1949年5月金溪解放后,朱隐藏大批枪支弹药,带其心腹,逃往上海潜伏。1951年被上海公安机关查获,押回金溪审判,金溪县人民法院根据其罪恶,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地正法。
   临川县董克爱破坏、隐匿军用电台、危害民主政权案。董克爱,美国人,民国9年(1920)到华任临川天主教堂传教士。1949年临川解放后,披着宗教外衣,与崇仁匪首汪澜勾结,互通情报,隐匿军用电台,制造第三次世界大战即将爆发的谣言,公然阻止学生报考军校、干校,还奸淫妇女多人。1951年7月,抚州分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永远驱逐出境。
   1955年至1956年,在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域内共审理反革命案件1897件。其中,1955年审判889件,1956年审判1008件。影响较大的案件有2起: 金溪县向理安匪首案。向理安曾参加过工农红军,1931年叛变革命后,历任江西省保安团少尉、中尉分队长、警察局巡官、警察大队副官、军事保安股股长、国民兵团上尉副官等职。1949年上山为匪,接受匪首黄镇中委派担任豫章山区绥靖司令部直属游击队第6支队长,为金溪、临川、东乡、贵溪、资溪、南城、余江等县总指挥。1949年5月,向带领匪徒100余人与人民解放军对抗,先后在金溪、贵溪、东乡、临川、余江等县袭击区、乡人民政府,杀害革命干部和群众。同年6月12日,向带领匪徒80余人袭击金溪县孔坊乡人民政府,抢劫步枪24支,杀害乡干部16人。同年7月29日,向纠集匪徒袭击余江县洪崖区人民政府,打伤打死干部2名。1950年2月10日,向带领匪徒20余人抢劫抚州专区合作社盐船10只,劫走食盐3万余千克。同年向带领匪徒在金溪碑树下村、陆家村、彭家乡政府等地共杀害县、区、乡干部和人民群众170余人。1951年,向部匪徒被人民解放军剿灭,向先逃往上海,后逃往香港,与香港匪特联络,受国民党“大陆工作处”委派为“江西豫章山区军事联络专员”于同年6月潜回大陆,进行特务活动。在上海因伪造证件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释放后再逃往香港,复受国民党“中委会二组”与“大陆工作处”委派为“江西工作站站长”和“豫章山区军事联络专员”,再度潜回大陆进行反革命活动时被公安机关逮捕。金溪县人民法院根据向理安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于1956年12月判处向理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枪决。
   南丰县李练欠、陈宝生、黄众家等反革命案。南丰解放后,国民政府区长李怀民等表面投降,暗中却同国民政府乡长尧绍峰、县参议员魏恩甫、国民党军队连长陈宝生、保长杨炳坤各带一股匪徒,共120余人,分别潜伏在广昌甘竹和南丰洽村、西溪等地。同时,李怀民派遣匪徒黄众家打入南丰六区人民政府任干部,在黄的串通下,匪徒陈忠国、宋金生、李天寿、赖其万、罗丑仔混入六区区小队,其中陈忠国、宋金生分别任区小队班长。匪徒李练欠以组织民兵护乡为由,向人民政府骗取步枪7支。他们打入人民政府后,窃取情报,暗中策反,伺机行动。1949年10月,李怀民等匪徒暗中制定攻打六区人民政府的行动计划。12月17日,六区区委书记杨维汉接电话通知去县委开会,黄众家告密。12月24日,李练欠在头目杨炳坤指使下带匪徒于途中伏击,将杨维汉和警卫员打死,抢走枪支弹药和财物。同日,李与其他股匪汇合后,采取里应外合方式袭击六区人民政府。区小队长杨文林和数名区干部牺牲,被抢走长、短枪60支,区政府文件及其财物被洗劫。1950年,人民解放军清剿该伙匪徒,该匪大小头目或被击毙,或被镇压,仅有黄众家、李练欠、陈宝生3人潜伏下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3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57年至1965年5月,域内法院在反右派斗争、“大跃进”运动、三年经济困难、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等时期,共审判破坏春耕生产、地富反坏右、破坏人民公社化运动、反动组织、反动传单、谣言、标语等反革命案件3073件。其间,法院审判反革命案件曾一度出现“左”的倾向,1957年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大跃进”运动以及1959年“反右倾”,把某些群众的不满言行当成反革命破坏;把解放前的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当作罪行“老账新算”,错判案件。1966年至1976年,域内法院共审理反革命案件1117件。其中,多数是所谓“恶毒攻击”的反革命案件,把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鸣不平,对毛泽东晚年错误进行批评,自觉抵制“文化大革命”的行为,一些有政治历史问题的落后言行,甚至是幼儿乱写乱画的行为,也当成反革命处以刑罚。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域内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等文件,实事求是地复查纠正一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其中,复查案件599件,纠正冤假错案507件。1980年,域内法院依照刑法第90条,注意严格区分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界限,此后办案质量得到提高,反革命案件越来越少。是年起,反革命案件的审理由中级法院管辖。是年至1990年的11年中,域内共审理反革命案件47件。1981年夏,抚州中院审理刘某等7人反革命破坏杀人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对新社会不满,1980年在部队服役期间,为首纠集汪小泉等人组织“中国近卫军”,秘密策划盗窃军械仓库的枪支、弹药,炸毁机场、油库,抢劫银行,妄图逃往境外。退伍后,刘某为首纠集贾某等人在南城县多次密谋盗枪,企图逃往广西十万大山为匪。1981年5月23日凌晨,刘、贾二人带领骆某等7人翻墙跳入南城县人民武装部院内,撬锁进入军械仓库,盗出“五四”式手枪17支、手榴弹8枚、子弹2333发。随后,盗开一辆汽车,往湖南、广西方向逃窜。5月27日逃往湖南祁东县,次日凌晨被当地公安机关围捕,贾建忠开枪拒捕,打死公安人员官同生。其行为构成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罪。抚州中院一审判处刘、贾二犯死刑,对其他罪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刘、贾二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认为,贾建忠犯罪时不满18周岁(差5天),依法不适用死刑,但其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可判处死缓。据此,1981年8月15日,核准刘犯死刑,改判贾犯死缓。1982年后,反革命罪案极少。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1991年至2011年,抚州共审判此类案件4件。其中,1件是直接受敌对势力的间谍指令行事,2件系以互联网络进行联络、传递资料,1件系以建立商业网络为掩护,犯罪行为均十分隐秘。2005年,抚州中级法院审理王军间谍一案。经审理查明:王在1984年、1989年因流氓罪和盗窃罪两次被判刑。2005年4月,王军以网名“李兰奇”注册www.8181.comm.cn退役军人人才交流网后,与化名“MAKE”的台湾军事情报局谍报人员取得联系,并被“MAKE”策反,接受“MAKE”的任务及传输文件的技能培训后,于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间,搜集大陆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文件资料、地图,并用“MAKE”提供的经费购买了扫描仪等工具,通过互联网,以E-mail的方式,向“MAKE”发送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文件资料53份,获得“MAKE”给予的经费及报酬82104元。2007年12月21日,抚州中级法院依法判处王军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追缴被告人王军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反革命一审案件14990件,占刑事一审案件总量23.3%。
   二、审理普通刑事案件 新中国成立后,除反革命案件之外所有其他刑事案件被称为普通刑事案件。
   1950年至1956年,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紧密配合“三反”“五反”“禁毒”等运动,积极恢复生产,发展经济,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铺平道路。是时,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存在唯成份论的做法,尤其是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审判普通刑事案件强调要用阶级斗争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
   1952年崇仁县法院审理聂万祥、聂漾生等10人故意杀人案。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聂甲是恶霸分子。解放前当过保长,勾结土匪许乾生,将农民祝松林、朱保仂诬陷入狱;贪污壮丁谷;霸占聂五先的房子和聂和尚的田及公产竹木山;拐骗他人妻子;1949年秋拉拢干部,破坏征粮政策;逼死李冬米儿子;贪污银洋100多元;利用女人引诱干部等,深为群众痛恨。被告人聂万祥系富农,当过国民政府保长及乡代表,曾与聂甲争做保长,积有深仇。其他9名被告人均出身贫农或中农。1950年春,聂姓农民因聂甲过去的恶霸作风和贪污敲诈等,对他恨之入骨。3月,由聂路生发动,聂漾生率领10余人到聂甲家清算贪污账,聂甲拒绝清算,聂漾生等人将聂甲逼出家门,准备殴打一顿以此泄愤。此时,聂万祥利用农民愤怒情绪煽动:“将他捆起来弄死算了!”并挑动聂漾生用绳子把聂甲捆起来,叫聂熊生、聂木生等人将聂甲捆在一块麻石上压死,然后又由聂万祥等人把聂甲尸体沉于河底。聂甲的妻子听说丈夫被打死,急忙追来与聂漾生拼命,当即由聂熊生把她推倒,两人正在揪扭中,聂万祥又与聂熊生把她推入河中淹死。崇仁县法院判处聂万祥有期徒刑20年;聂漾生有期徒刑3年;聂熊生有期徒刑1年;聂木生、聂能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聂路生、聂连生、聂冬生、聂长郎、聂清春等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经报省法院复核,认为错判贫农,放纵富农,发回重审,由抚州分院改判:聂万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帮助杀人”的聂漾生、聂熊生给予“教育释放”;对“附从杀人”的聂木生等6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宣告聂路生无罪。
   1957年下半年至1965年上半年,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曾一度出现“左”的倾向,主要受1957年反右派斗争、1958年“大跃进”运动及1959年“反右倾”运动影响,错判一些案件。但对除反革命案件以外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仍然正规。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一度被撤销,刑事案件由军管会保卫部办理,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遭到破坏。办案中,“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群专群判”,私设公堂,刑讯逼供,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域内法院依据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等文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与此同时,域内法院重点审理在“文化大革命”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及打砸抢等类型的刑事案件。
   1977年,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史宣义、肖忠选、贾洪泰故意杀人案。经审理查明:1967年8月25日,史宣义、肖忠选(江西师院学生)、贾洪泰(江西造纸厂工人)随造反派窜到抚州市参加武斗。当天下午7时许,贾洪泰探知市人武部长武生云被扣押在临川县养路段工具修理班的院子里,便告诉史宣义、肖忠选、康伍午(江西造纸厂工人,另案处理)4人立即赶到该地,将武某和扣押在一起的工人黄某反手捆绑带走,押到抚州去南昌、东乡的交叉路口。贾洪泰提出:“就在这里干掉!”史、肖、康立即将武某、黄某推跪在路边田里,史宣义正要用手枪射击时,听到有人喊:“不能开枪。”肖忠选、康伍午即持步枪,用刺刀分别朝武某、黄某猛刺,史宣义接过康伍午手中的枪,用枪刺猛刺武、黄的头部和身上,残暴地杀害武某和黄某。由于法制受到破坏,这伙人当时逍遥法外。1977年4月,史宣义、肖忠选、贾洪泰被逮捕归案。此案经江西省高级法院审核,判处史宣义、肖忠选死刑;判处贾洪泰有期徒刑15年。
   1980年,域内法院全面贯彻刑法和刑诉法,尤其注重执行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制度。是年,召开公开宣判大会105次,公审罪犯207名,旁听群众75000余人,应公开审判的181件案件全部实行公开审判。通过公审,宣传法制,打击犯罪,教育群众,提高办案质量。
   1982年8月起,域内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在1983年至1985年“严打”战役中,域内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394件。其中,审结贪污案件60件,贿赂案件11件,盗窃案件1117件,诈骗案件156件,其他经济犯罪案件50件。与此同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及时、合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强奸、抢劫、流氓团伙、重大盗窃、贩卖人口等7个方面严重犯罪分子。
   1989年9月,抚州中院组织调查组,对抚州中院、抚州市法院、金溪县法院等3个法院1989年上半年审结的抢劫案件27件(涉案72人)进行专题调查,以掌握抢劫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此类案件犯罪主体呈现“二多一低”状况,即青少年犯罪多、农民及无业者犯罪多、犯罪者文化程度偏低;犯罪形式、手段出现“四增多”现象,即结伙、蒙面入室、拦车、拦路抢劫增多。
   1995年,抚州中院审理东乡县焦某、李某等12人抢劫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焦某等人自1992年8月至1994年8月,有分有合,盗开东乡县法院囚车、县消防中队指挥车等6辆汽车,或骑自行车等,先后窜到320国道、316国道,东乡、进贤、临川等县境内,采取持刀、棍、警棍、鸟铳威胁、打人搜身等手段,抢劫过往车辆、行人或入室抢劫23次,劫得李某某等数十人现金和实物折价4.6万余元;焦某、徐某、桂某、辛某等人自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有分有合,窜到东乡烟草仓库、农贸市场等地,采取撬门、扭锁等手段,盗窃16次,窃得财物折款4.3万余元。焦某等人于1993年12月12日晚在东乡县电影院门口,放火烧毁北方魔伴健美剧舞团的帐篷及全部设施,损失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放火罪。抚州中院认为,焦某等7名主犯盗窃汽车在国道上追车、拦车抢劫,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从严判处焦某、李某、徐某、吴某、黄某、桂某、辛某等7名主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他5名被告分别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经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全国范围第三次严打开始,域内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抚州中院相继审结4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办或单独督办的重大刑事案件。2001年,抚州中级法院审理黄某等4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系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刑事案件,时称“江西打黑第一案”。2001年7月20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对以黄某、胡某为首等40名被告人向抚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9月24日起,抚州中级法院在市体育馆公开审理此案,数千名群众参加旁听。经审理查明: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97年6月、7月始,黄某、胡某各自组织团伙,相互勾结,有分有合地在抚州市境内从事抢劫犯罪活动。2000年6月左右,黄某为首纠集团伙成员30余人,在临川区城西乡南关陈家村一栋二层楼的租房,宣布其团伙的“老大”“帮规”等。2.故意杀人罪。2000年7月18日晚9时许,在黄某的指挥下,殷某纠集汪某、邱某、徐某、李某、付某等人各持凶器窜到抚州丙纶厂宿舍区,将与殷某有矛盾的被害人饶某砍杀60多刀,致其死亡。3.抢劫罪。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11月18日,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汪某、何某、陈某、邱某、邱某、徐某、杨某、蔡某、邱某、梁某、黎某、罗某、黄某、廖某、蔡某、刘某、李某、江某等人,有分有合,持刀、棍、铳、炸药等作案工具,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共抢劫57次,劫得13万余元、手机29部,以及金戒指、金项链、手表、传呼机等物,共有80多名被害人遭劫。抢劫中,致死1人,致轻伤2人,致轻微伤2人。4.绑架、抢劫罪。2000年5月至11月,邱某、李某、徐某、胡某、廖某、潘某、罗某等人4次外出共绑架5人,向被害人勒索2万元。5.盗窃罪。1999年11月18日至2000年6月5日,龚某、刘某、付某等人纠集他人在原临川市医药公司仓库等地盗窃6次,窃得 30多万元。6.敲诈勒索罪。1999年5月至2001年3月,黄某、邱某、龚某、刘某、罗某、徐某、汪某等人,有分有合分别蹿至九江市永修县云山镇、临川区“奇香”美容厅等5处,以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5次,索得32100元。7.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00年9月,潘某在金溪县琉璃乡印山毛源村非法制造易拉罐、酸奶瓶、乒乓球等自制炸弹30枚,供犯罪团伙使用。8.抢夺罪。2000年10月13日,徐某、付某抢夺临川区上顿渡移动公司手机一部价值3900元。9.故意伤害罪。1999年9月20日下午,黄某、梁某伙同他人持刀将李某砍致轻伤甲级。2000年7月30日凌晨,汪某、邱某、付某持刀殴打他人,杀伤被害人邱某,致其轻伤甲级。2000年9月9日、10月16日,在龚某指使下,团伙成员陈某、黎某、徐某、罗某同他人,分别将被害人董某、赵某伤至轻伤乙级、轻伤甲级。2001年11月15日,抚州中院依照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胡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等九罪,其中有两罪依法判处死刑,两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九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认定被告人徐某、汪某、邱某、邱某、何某、陈某、杨某、刘某、付某、李某等10人数罪并罚或者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此外,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受到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黄某等被告人不服判决,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2月2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抚州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黄某、胡某、徐某、汪某、邱某、邱某、何某、陈某、杨某等34名被告人的判决,改判被告人刘某、李某、付某死缓;蔡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元;余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0元;宣告饶某无罪。
   21世纪以后,域内犯罪出现新动向,毒品犯罪增多。贩卖毒品犯罪数量占毒品犯罪总量84.21%,且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01年至2005年审结数为61件,平均每年审结12.2件;2006年至2011年审结数升至123件,平均每年审结20.5件。
   贪污贿赂案件总量和犯罪金额均呈现平缓上升趋势,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主要有伪造付款凭证,利用联行密押,隐瞒退库款,侵吞专项补偿金,收款不入账,截留等。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以具有领导身份和财务人员身份者居多,占80%;案发相对集中在金融部门、粮食部门和工业企业;犯罪金额从数千到600余万元不等。受贿犯罪案件中,单个受贿的多,共同受贿的少,主动索贿的极少,犯罪主体中科级以上干部占81%,犯罪的主要成因是思想滑坡,道德下降,贪图不义之财,无视法律。周宏伟受贿案。2001至2009年,周宏伟在担任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请托人民币363.9万元、美元12.5万元、欧元2万元、港币5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37.8735万元的商铺1间,受贿总金额达人民币579.26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周宏伟在办案机关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代其退缴赃款213.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2010年2月9日,抚州中级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交的赃款21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宏伟其他赃款及赃物上缴国库。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理一审普通刑事案件49230件,占刑事一审案件总量76.7%。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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