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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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91
颗粒名称: (一)任免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3
页码: 892-894
摘要: 晚清时期审判官吏一般是通过科举的途径选拔和任用。民国时期审判人员属文官,选任时歧视女性。民国2年北洋政府颁行《文官考试法草案》,规定只有年满21岁的男子方能报考。推事和审判官的任职条件有所区别,推事的任职条件略高。21年国民政府颁行《法院组织法》,规定推事的11种任职资格,符合条件者报请司法行政部门任命。
关键词: 任免 法院

内容

审判人员 晚清时期审判官吏一般是通过科举的途径选拔和任用。民国时期审判人员属文官,选任时歧视女性。民国2年(1913)北洋政府颁行《文官考试法草案》,规定只有年满21岁的男子方能报考。推事和审判官的任职条件有所区别,推事的任职条件略高。21年国民政府颁行《法院组织法》,规定推事的11种任职资格,符合条件者报请司法行政部门任命。33年国民政府颁行《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规定审判官遴任的6种资格,符合条件者,由高等法院院长提请司法行政部核派为审判官。一个司法处有审判官二人以上时,则以其中一人为主任审判官。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建立之初属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审判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前,抚州分院属江西省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审判人员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免;各县人民法院则属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审判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任免。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后,审判人员的任免产生变化,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可担任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中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人民委员会任免。1972年人民法院恢复至1979年,审判人员仅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任免,未任命审判员。除副庭长以上人员外,其他统称办案人员。副庭长以上审判人员的任免权限,在同级革命委员会政治部。1979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对院长的任免权限未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由同级人民委员会改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再次修改,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院专业知识。助理审判员改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实施,明确法官任职专业要求,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2001年6月30日《法官法》修正,再次提高法官任职专业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的方有资格被任命为法官。同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此后,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任命为法官的必备条件之一。200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抚州中院院长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基层法院审判员以上法官任免,20年无变化,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仍由本级人民法院根据被任命人工作表现和审判工作需要作出决定。
   人民陪审员 2004年以前,域内人民陪审员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数不多,也不归法院管理,参与案件审判极少。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人民陪审员改由法院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命。对符合担任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或者本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认为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2005年,域内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至2011年底,域内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229人,男性147人、女性82人,城镇户籍174人、农村户籍55人。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3人,群团组织干部58人,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31人,村镇、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95人,其他人员19人,具有广泛代表性。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2003年以前,法院书记员一般由本级法院任命。2003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法院联合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担任书记员必须满足年满18周岁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5项条件。2005年4月13日,江西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实施意见。此后,域内法院将招录的公务员先任命为书记员,对工作表现良好,符合法官任职条件者,均逐步转任法官;此外,还专门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定编定岗,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聘任后即任命为书记员,聘任期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司法警察 1997年以前,域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设立司法警察,人数一般占法院总人数1/10,任免由法院自行决定,人员来源主要是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及司法学校毕业分配学生。对担任司法警察多年,符合法官条件的,多数转为法官。司法警察转为法官后,即免去司法警察职务。1997年5月4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出台后,司法警察管理进一步规范。凡担任司法警察领导职务的,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001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聘任制司法警察作为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合同制管理。同时,随着公务员改革机制的规范运行,域内司法警察来源逐步统一通过招录公务员方式引进。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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