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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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86
颗粒名称: 一、机构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2
页码: 891-892
摘要: 民国时期域内审判机构经历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司法合一同分立并存、行政司法分立3个阶段。25年,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的县,其司法事务暂于县政府设县司法处处理。抚州各县至27年先后设立县司法处。此后,行政司法分立,废止县政府兼理司法的旧制。29年,江西省高等法院在黎川设立临时庭,管辖临川、崇仁、进贤、黎川、宜黄、南城、南丰等县上诉案件。
关键词: 机构 法院

内容

民国时期域内审判机构经历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司法合一同分立并存、行政司法分立3个阶段。前期,抚州未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各县政府兼理司法。至民国11年(1922),各县先后设立司法委员公署,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同年10月即解体,各县仍复归县政府兼理司法的旧制。18年,江西高等法院在临川设立抚州区域第一个审判机关——临川县法院,其他县仍由县政府兼理司法。20年,临川县法院改组为临川地方法院,内部机构分院方和检方,院方设有刑事庭、民事庭、书记室、民事科、刑事科、统计室、文牍科、会计科等。25年,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的县,其司法事务暂于县政府设县司法处处理。抚州各县至27年先后设立县司法处。此后,行政司法分立,废止县政府兼理司法的旧制。29年,江西省高等法院在黎川设立临时庭,管辖临川、崇仁、进贤、黎川、宜黄、南城、南丰等县上诉案件。同年,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又称九江分院)从九江迁至金溪县。36年,江西省高等法院在南城设立第六分院(亦称南城分院),其内部机构设置分院方、检方。院方设有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室及民事科、刑事科、统计室、会计室、文牍科。第六分院管辖南城、南丰、黎川、广昌、宁都、石城、宜黄、资溪、金溪9个县的司法。
   (一)中级法院
   1950年4月,江西省人民法院抚州分院成立,属江西省人民法院派出机构,院址设在临川县城福庆巷,内设婚姻庭、民事庭、刑事庭、秘书室,下辖临川、崇仁、宜黄、乐安、南城、南丰、黎川、金溪、资溪9个基层法院。1952年8月,广昌县法院因宁都分院撤销划归抚州分院管辖。1954年4月,因抚州镇升为县级镇,增设抚州镇法院。同年6月,广昌县法院划归赣南分院管辖,抚州辖区增至10个法院。同年9月,江西省人民法院抚州分院更名为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和办公室。1955年,抚州中院内部机构减为2个,即审判庭、办公室。1956年,审判庭复分为民事庭、刑事庭,办公室设秘书室、司法行政科。1957年,内设机构复并为审判庭、办公室。1958年审判庭又分为民事庭、刑事庭、办公室。1964年,院址迁至抚州市西大街75号。1968年4月,抚州中院被撤销。1972年,抚州中院恢复,院址设在抚州市三元楼1号,下辖抚州、临川、崇仁、宜黄、乐安、南城、南丰、黎川、金溪、资溪、东乡、进贤12个县、市法院,内设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1974年8月,院址复迁至抚州市西大街75号,1977年5月迁至抚州市兴鲁坊5号。1980年8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2月,刑事庭分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同年3月,院址迁至抚州市福庆巷6号。1983年7月,广昌县法院划归抚州中院管辖。1983年9月,进贤县法院划归南昌市中级法院管辖。1985年6月,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江西分校抚州分部。1988年7月,增设调查研究室、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改为告诉申诉审判庭。1989年8月,增设监察室。1990年6月,增设政治处,同年12月设立执行庭。1991年9月,设立纪律检查组,属中共抚州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机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1993年12月,增设司法警察大队和司法行政办公室。1995年1月,增设经济纠纷调解中心。1995年12月,经济审判庭改为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改为经济审判第二庭。1999年2月,刑事审判庭分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增设司法技术处。司法行政办公室更名为司法行政处,法警大队更名为法警支队,政治处更名为政治部。
   2000年10月,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不变。2001年9月,中级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2003年2月21日,抚州中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抚州分部更名为抚州市法官培训中心。同年4月14日,抚州中院综合审判大楼竣工,院址迁至抚州市金巢大道38号。2004年12月28日,执行局升格为副处级机构,执行局内设机构仍为副科级。2011年底,抚州中院共有内设机构15个,即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法技术处、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处。另设有法官培训中心、监察室。
   (二)基层法院
   临川县人民法院,1949年7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改为临川县人民法院,1967年8月被撤销,1973年元月恢复。
   抚州市人民法院,1954年4月设立,1968年被撤销,1973年4月恢复。2000年10月,与临川县人民法院合并为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1950年3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5月改为崇仁县人民法院,1967年10月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宜黄县人民法院,1949年7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10月改为宜黄县人民法院,1968年3月被撤销,1973年1月恢复。
   乐安县人民法院,1950年3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6月改为乐安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南城县人民法院,1949年10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9月改为南城县人民法院,1968年9月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南丰县人民法院,1949年10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春改为南丰县人民法院,1968年9月被撤销,1972年9月恢复。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年8月以前审判权由县人民政府民教科审判小组行使,1950年9月设立黎川县人民法院,1968年10月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金溪县人民法院,1949年9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1年改为金溪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2月恢复。
   资溪县人民法庭,1949年5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9年改为资溪县人民法院,1968年10月被撤销,1972年12月恢复。
   东乡县人民法院,1949年5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9年5月改为东乡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广昌县人民法院,1950年3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5月改为广昌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2月恢复。1952年7月以前归宁都管辖,8月划归抚州管辖,1955年划入赣南管辖,1963年复划归抚州管辖。
   (三)人民法庭
   土改人民法庭 为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政府的土地政策、法令的实施,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施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年底,域内临川、崇仁、宜黄、乐安、南城、南丰、黎川、资溪、金溪9个县,除资溪外,成立县人民法庭8个,分庭31个。法庭受县人民政府领导,是各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土改运动结束后,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三反人民法庭 1952年4月,根据政务院1952年3月公布施行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域内设立13个三反人民法庭,法庭受抚州分院的领导,担负三反运动中需要运用司法程序进行处理的贪污案件的审理任务,三反运动结束,三反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普选人民法庭 1953年,为配合搞好普选,域内各县建立普选人民法庭,普选结束后,普选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常设人民法庭 1953年在司法改革运动中,为方便群众诉讼,域内各基层法院普遍组织若干巡回人民法庭,走村串户为民排忧解难。1955年上半年,域内首批10个常设人民法庭设立。1968年始,常设人民法庭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被撤销。1972年11月,人民法院恢复后,常设人民法庭亦随之陆续恢复并发展壮大。至2011年12月,域内常设人民法庭38个。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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