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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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8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队伍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6
页码: 890-895
摘要: 民国以前,抚州无专门审判机关,沿袭司法行政合一旧制。民国18年,域内第一家法院即临川县法院成立,其他县25年后司法和行政分立。新中国成立后,抚州普遍设立人民法院,但“文化大革命”中曾被裁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法制的进步,人民法院建设受到重视,内设机构日益健全,审判队伍逐步壮大,法院发展进入兴盛时期。
关键词: 机构队伍 抚州

内容

民国以前,抚州无专门审判机关,沿袭司法行政合一旧制。民国18年(1929),域内第一家法院即临川县法院成立,其他县25年后司法和行政分立。新中国成立后,抚州普遍设立人民法院,但“文化大革命”中曾被裁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法制的进步,人民法院建设受到重视,内设机构日益健全,审判队伍逐步壮大,法院发展进入兴盛时期。
   一、机构 民国时期域内审判机构经历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司法合一同分立并存、行政司法分立3个阶段。前期,抚州未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各县政府兼理司法。至民国11年(1922),各县先后设立司法委员公署,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同年10月即解体,各县仍复归县政府兼理司法的旧制。18年,江西高等法院在临川设立抚州区域第一个审判机关——临川县法院,其他县仍由县政府兼理司法。20年,临川县法院改组为临川地方法院,内部机构分院方和检方,院方设有刑事庭、民事庭、书记室、民事科、刑事科、统计室、文牍科、会计科等。25年,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的县,其司法事务暂于县政府设县司法处处理。抚州各县至27年先后设立县司法处。此后,行政司法分立,废止县政府兼理司法的旧制。29年,江西省高等法院在黎川设立临时庭,管辖临川、崇仁、进贤、黎川、宜黄、南城、南丰等县上诉案件。同年,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又称九江分院)从九江迁至金溪县。36年,江西省高等法院在南城设立第六分院(亦称南城分院),其内部机构设置分院方、检方。院方设有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室及民事科、刑事科、统计室、会计室、文牍科。第六分院管辖南城、南丰、黎川、广昌、宁都、石城、宜黄、资溪、金溪9个县的司法。
   (一)中级法院 1950年4月,江西省人民法院抚州分院成立,属江西省人民法院派出机构,院址设在临川县城福庆巷,内设婚姻庭、民事庭、刑事庭、秘书室,下辖临川、崇仁、宜黄、乐安、南城、南丰、黎川、金溪、资溪9个基层法院。1952年8月,广昌县法院因宁都分院撤销划归抚州分院管辖。1954年4月,因抚州镇升为县级镇,增设抚州镇法院。同年6月,广昌县法院划归赣南分院管辖,抚州辖区增至10个法院。同年9月,江西省人民法院抚州分院更名为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和办公室。1955年,抚州中院内部机构减为2个,即审判庭、办公室。1956年,审判庭复分为民事庭、刑事庭,办公室设秘书室、司法行政科。1957年,内设机构复并为审判庭、办公室。1958年审判庭又分为民事庭、刑事庭、办公室。1964年,院址迁至抚州市西大街75号。1968年4月,抚州中院被撤销。1972年,抚州中院恢复,院址设在抚州市三元楼1号,下辖抚州、临川、崇仁、宜黄、乐安、南城、南丰、黎川、金溪、资溪、东乡、进贤12个县、市法院,内设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1974年8月,院址复迁至抚州市西大街75号,1977年5月迁至抚州市兴鲁坊5号。1980年8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2月,刑事庭分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同年3月,院址迁至抚州市福庆巷6号。1983年7月,广昌县法院划归抚州中院管辖。1983年9月,进贤县法院划归南昌市中级法院管辖。1985年6月,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江西分校抚州分部。1988年7月,增设调查研究室、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改为告诉申诉审判庭。1989年8月,增设监察室。1990年6月,增设政治处,同年12月设立执行庭。1991年9月,设立纪律检查组,属中共抚州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机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1993年12月,增设司法警察大队和司法行政办公室。1995年1月,增设经济纠纷调解中心。1995年12月,经济审判庭改为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改为经济审判第二庭。1999年2月,刑事审判庭分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增设司法技术处。司法行政办公室更名为司法行政处,法警大队更名为法警支队,政治处更名为政治部。
   2000年10月,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不变。2001年9月,中级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2003年2月21日,抚州中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抚州分部更名为抚州市法官培训中心。同年4月14日,抚州中院综合审判大楼竣工,院址迁至抚州市金巢大道38号。2004年12月28日,执行局升格为副处级机构,执行局内设机构仍为副科级。2011年底,抚州中院共有内设机构15个,即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法技术处、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处。另设有法官培训中心、监察室。
   (二)基层法院 临川县人民法院,1949年7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改为临川县人民法院,1967年8月被撤销,1973年元月恢复。
   抚州市人民法院,1954年4月设立,1968年被撤销,1973年4月恢复。2000年10月,与临川县人民法院合并为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1950年3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5月改为崇仁县人民法院,1967年10月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宜黄县人民法院,1949年7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10月改为宜黄县人民法院,1968年3月被撤销,1973年1月恢复。
   乐安县人民法院,1950年3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6月改为乐安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南城县人民法院,1949年10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9月改为南城县人民法院,1968年9月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南丰县人民法院,1949年10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春改为南丰县人民法院,1968年9月被撤销,1972年9月恢复。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年8月以前审判权由县人民政府民教科审判小组行使,1950年9月设立黎川县人民法院,1968年10月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金溪县人民法院,1949年9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1年改为金溪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2月恢复。
   资溪县人民法庭,1949年5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9年改为资溪县人民法院,1968年10月被撤销,1972年12月恢复。
   东乡县人民法院,1949年5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9年5月改为东乡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广昌县人民法院,1950年3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5月改为广昌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2月恢复。1952年7月以前归宁都管辖,8月划归抚州管辖,1955年划入赣南管辖,1963年复划归抚州管辖。
   (三)人民法庭 土改人民法庭 为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政府的土地政策、法令的实施,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施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年底,域内临川、崇仁、宜黄、乐安、南城、南丰、黎川、资溪、金溪9个县,除资溪外,成立县人民法庭8个,分庭31个。法庭受县人民政府领导,是各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土改运动结束后,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三反人民法庭 1952年4月,根据政务院1952年3月公布施行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域内设立13个三反人民法庭,法庭受抚州分院的领导,担负三反运动中需要运用司法程序进行处理的贪污案件的审理任务,三反运动结束,三反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普选人民法庭 1953年,为配合搞好普选,域内各县建立普选人民法庭,普选结束后,普选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常设人民法庭 1953年在司法改革运动中,为方便群众诉讼,域内各基层法院普遍组织若干巡回人民法庭,走村串户为民排忧解难。1955年上半年,域内首批10个常设人民法庭设立。1968年始,常设人民法庭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被撤销。1972年11月,人民法院恢复后,常设人民法庭亦随之陆续恢复并发展壮大。至2011年12月,域内常设人民法庭38个。
   二、队伍建设 (一)任免 审判人员 晚清时期审判官吏一般是通过科举的途径选拔和任用。民国时期审判人员属文官,选任时歧视女性。民国2年(1913)北洋政府颁行《文官考试法草案》,规定只有年满21岁的男子方能报考。推事和审判官的任职条件有所区别,推事的任职条件略高。21年国民政府颁行《法院组织法》,规定推事的11种任职资格,符合条件者报请司法行政部门任命。33年国民政府颁行《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规定审判官遴任的6种资格,符合条件者,由高等法院院长提请司法行政部核派为审判官。一个司法处有审判官二人以上时,则以其中一人为主任审判官。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建立之初属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审判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前,抚州分院属江西省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审判人员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免;各县人民法院则属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审判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任免。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后,审判人员的任免产生变化,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可担任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中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人民委员会任免。1972年人民法院恢复至1979年,审判人员仅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任免,未任命审判员。除副庭长以上人员外,其他统称办案人员。副庭长以上审判人员的任免权限,在同级革命委员会政治部。1979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对院长的任免权限未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由同级人民委员会改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再次修改,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院专业知识。助理审判员改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实施,明确法官任职专业要求,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2001年6月30日《法官法》修正,再次提高法官任职专业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的方有资格被任命为法官。同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此后,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任命为法官的必备条件之一。200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抚州中院院长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基层法院审判员以上法官任免,20年无变化,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仍由本级人民法院根据被任命人工作表现和审判工作需要作出决定。
   人民陪审员 2004年以前,域内人民陪审员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数不多,也不归法院管理,参与案件审判极少。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人民陪审员改由法院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命。对符合担任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或者本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认为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2005年,域内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至2011年底,域内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229人,男性147人、女性82人,城镇户籍174人、农村户籍55人。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3人,群团组织干部58人,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31人,村镇、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95人,其他人员19人,具有广泛代表性。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2003年以前,法院书记员一般由本级法院任命。2003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法院联合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担任书记员必须满足年满18周岁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5项条件。2005年4月13日,江西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实施意见。此后,域内法院将招录的公务员先任命为书记员,对工作表现良好,符合法官任职条件者,均逐步转任法官;此外,还专门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定编定岗,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聘任后即任命为书记员,聘任期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司法警察 1997年以前,域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设立司法警察,人数一般占法院总人数1/10,任免由法院自行决定,人员来源主要是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及司法学校毕业分配学生。对担任司法警察多年,符合法官条件的,多数转为法官。司法警察转为法官后,即免去司法警察职务。1997年5月4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出台后,司法警察管理进一步规范。凡担任司法警察领导职务的,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001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聘任制司法警察作为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合同制管理。同时,随着公务员改革机制的规范运行,域内司法警察来源逐步统一通过招录公务员方式引进。
   (二)教育与文化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 域内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初期,每天早上均安排1至2小时用于政治学习。之后,改为每星期安排半天至1天或每月安排2天集中组织学习。1964年,抚州中院召开全区法院院长会议,就加强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文化大革命”期间,域内法院思想教育工作一度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域内法院思想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并被重新置于首要位置,备受重视,各法院均确定由一名副院长或党组成员分管思想教育工作。1990年6月,抚州中院建立政治处。之后,域内各基层法院建立政工科,专门负责对法院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中级法院政治部主任于2003年5月进入党组,各基层法院政工科长陆续成为党组成员,政治工作机构领导高配成为惯例。域内法院政工机构通过不断总结、研究、探索、改革新形势下思想教育工作方法,建立和健全各项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和执法理念教育,定期剖析干部思想动态,对好人好事及时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批评指正。通过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的思想政治工作,域内法院干部始终保持良好的政治素质。
   党风廉政教育 在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域内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着力帮助干警提高素质,从内心世界构筑“不愿为”的反腐防线;着力制度建设,构筑“不能为”的反腐防线;着力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构筑“不敢为”的反腐防线。1989年中级法院设立监察室,与政治部合署办公。1991年12月19日,中级法院设立纪律检查组,纪检组长进入领导班子,是党组成员。之后,各基层法院按此模式,陆续设立纪检组和监察室。1991年至2000年,域内法院大力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2001年以后,重点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人民法院监察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廉政准则》等党纪政纪条规的贯彻。在制度建设中,相继出台《全区法院错案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双向监督规定》《回访当事人的规定》等规章制度。2009年3月,域内法院实施兼职监察员制度,在人数相对较多的主要业务庭室和综合部门,选任兼职监察员,协助部门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加强对“三权”(审判权、执行权、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网络。2010年,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通过腐败风险教育、腐败风险查找、腐败风险防控、腐败风险预警等环节,对腐败风险进行“找、防、控”,建立起以人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预警防控体系,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控腐败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大力开展正反两面教育,既以先进典型引路,又以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干警。域内法院相继涌现出全国法院模范法官席维花、一等功臣刘海金、全省首届十佳法官饶辉华等为代表的先进人物。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接到群众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1107件次,经初查后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73件84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3人。
   法院文化建设 人民法院建院初期,域内法院物质条件较为匮乏,对法院文化无专门研究。20世纪90年代末期,为积极配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文化建设纲领要求,最高法院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提出法院文化建设。在精神文化层面上,域内法院注重执法理念的培养,将服务大局、严肃执法、为民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实践中,并积极为干警打造文化载体。90年代开始中级法院一直办有《法院信息》刊物,从每年出30期至40期,到1997年以后坚持每年出140期左右。1991年创刊《审判工作探讨》,2001年更名为《法官论坛》,2005年更名为《抚州法苑》,2007年更名为《抚州审判》。2007年1月15日,市中级法院开通抚州法院网,基层法院相继开通网站,2011年中级法院着手内网改版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在制度文化层面上,根据各个时期工作的需要,制定符合法院发展要求的目标考核、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2005年,为强化制度建设,抚州中院对历年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筛选出84个制度,按性质分成综合、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其他等5个方面,编印《法院管理制度汇编》。2009年进行续编,初步形成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局面。在行为文化层面上,提倡弘扬传统文化。1999年、2005年,开展域内法院系统书法大赛。2008年以后,坚持邀请抚州书画文艺名人到中级法院举办笔会。同时,要求法官恪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文明司法。2009年起,域内法院立案窗口做到“六统一”(统一窗口名称、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功能设置、统一装备配置、统一文明用语、统一工作制度)。在物质文化层面上,注重在审判大楼、“两庭”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融入司法元素,彰显公平正义。2003年,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为抚州市中级法院新落成的审判大楼题词“法正中华”,该四字被镌刻在法院审判大楼一楼大厅。在审判大楼和两庭建设进程中,域内法院还通过增设图书资料室、健身房、荣誉室、电子阅览室等形式不断增强法院文化氛围。2009年,中级法院完成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纪念册编纂以及抚州法院简史馆建设,2011年底,《抚州法院志》(1840—2010)付梓。
   2011年底,全市两级法院共有干警844人。其中,男性624、女性220人;汉族840人、少数民族4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91人、大专及以下学历253人;具有审判资格523人、书记员110人、司法警察72人,其他人员139人。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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