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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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82
颗粒名称: 第八节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
分类号: D035.4
页数: 3
页码: 884-886
摘要: 1953年,抚州检察分署开始受理部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1954年9月起,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内容。195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没有必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由此中断。黄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关键词: 民事行政 诉讼检察

内容

1953年,抚州检察分署开始受理部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1954年9月起,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内容。195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没有必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由此中断。
   1993年3月,抚州检察分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随后,各县(市)检察院陆续成立相应机构,域内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由此开始。两级检察机关首先开展广泛宣传,广大群众对法院判决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服而找检察院申诉的日渐增多。1995年,南城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房屋纠纷案。南城县饮食服务公司先后于1956年和1958年承租黄某在建昌镇胜利路14号房屋的店面及后厅,月租金10元和7元。1968年和1972年,饮食服务公司先后将黄的店面拆除重建,并在胜利路81号和下石巷19号建3间房补偿黄某,但黄不同意,黄只领到1968年至1973年租金,以后的租金未领到。1982年黄某起诉至县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胜利路81号80.4平方米房屋一套归黄所有,饮食服务公司补偿1万元给黄,胜利路14号房屋的产权归饮食服务公司。黄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后黄到县检察院申诉。由县检察院提请抗诉后,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胜利路14号房屋由饮食服务公司拆除,并出资在原址上兴建一栋3层楼房由黄任选一边,胜利路81号房屋归饮食服务公司。
   1999年,抚州检察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紧抓办案数量,同时围绕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3个环节,按“抗准”的要求,采取3项措施,保证案件质量:在目标管理上明确规定各县(市)检察院提请(含建议提请)分院抗诉的案件,分院未采纳的一律不计分;分院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各片负责人对所在片案件质量负审查责任;实行具体案件办案审查把关责任制,所有案件由个人承办,科、处讨论,科、处长把关,分管领导审签,疑难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年,金溪县检察院办理黄某诉丁某、黄某财产继承纠纷申诉案。该案已超过20年,黄某未主张权利,同时黄还有其他放弃权利的行为表示,但黄为使诉权成立,炮制5个假证,让有关人员签字证明,致使法院误判黄某享有继承权。金溪县检察院受案后,经认真调查取证,证实黄某提供的5份证据全属伪证。分院向中级法院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并对黄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制裁。同年,域内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按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行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公开审查程序的具体操作规程,努力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争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为审查判断提供更准确的依据。公开审查程序的试行,使办案人员改变不重视程序,只重视对具体案件审查的错误认识。2000年,各县(市)提请分院抗诉的56件案件,全部试行公开审查,对保证案件质量起到积极作用。是年,域内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发《检察意见》,法院改判5件。乐安县检察院受理县有线电视台诉龙明泉拖欠收视费申诉一案,办案人员认为法院对该案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及时发出检察意见书,法院采纳意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01年,全市首起国有资产流失案在东乡起诉。东乡县检察院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通力合作,联合查处岗上积镇政府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案。岗上积镇政府于1997年7月与东乡县物价局共同投资兴建780平方米标准厂房1栋。2000年12月14日,被告岗上积镇政府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未经立项评估,未征得共有人县物价局同意的情况下,以13万元的低价将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被告金泰医药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且二被告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东乡县检察院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的买卖行为无效,法院受理此案。2003年,临川区检察院受理六水桥街道办事处油塘下居委会114户居民诉抚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简称中心社)、抚州市银鹰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银鹰社)及油塘下居委会,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2000年1月至12月,油塘下居委会114户居民陆续将19.64万元交居委会代办零存整取储蓄。居委会由文书杨某经手,分别以“油塘下居委会”“油塘下”的户名存入中心社和银鹰社。存款到期后,杨某凭个人签名将存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取走后携款外逃。114户居民不能取得存款本息,遂将中心社、银鹰社和油塘下居委会起诉到临川区人民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油塘下114户居民提供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14户居民不服,向临川区检察院申诉,临川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经提请市检察院抗诉,该案被发回再审,原审法院再审后认为抗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判。114户居民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终审判决撤销临川区法院原判决,由中心社、银鹰社和油塘下居委会共同赔偿114户居民的存款及利息。2004年4月13日,市检察院抗诉一起贷款纠纷案,获得改判。2005年,市检察院办理首例提请行政抗诉案。章某才不服中级法院对其诉市交警支队不履行行政检查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的判决,向临川区检察院提出申诉,临川区检察院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05年3月27日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该案再审过程中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6年,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抗诉书说理改革为切入点,全面提升抗诉案件质量。为此,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民行主诉检察官进行抗诉书说理培训和研讨,并对全市办理的抗诉案件进行评议,提高办案人员说理水平。是年,全市民行案件再审改判率达84.2%,创历史最高。
   2007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市检察院与中级法院会签《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明确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后的审理方式和期限。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有助于民事行政检察同级监督工作的开展,取得较好的成效。年内,全市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检察建议8件,法院采纳6件。是年,抚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在依法抗诉、促进法院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规范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登记、处理及答复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申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有答复;转变执法观念,从过去注重抗诉转变为抗诉与息诉并重,从申诉人的“代理人”角色转变为居中审查;针对每个申诉案件的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采取息诉方法。该年5月,崇仁县检察院办理的申诉人沈某与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历经12年之久,双方结怨甚深,经初步调查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审查案件证据及进一步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后,崇仁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合理,不符合抗诉条件,通过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最终达成一致,接受法院判决。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围绕如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更新办案理念进行积极的实践探索。由以往的对申诉人权益的救济转变为对人民法院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由重点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审查转变为对法官审判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是年,市检察院受理原审被告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江北公司)与抚州市玉茗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吴海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在送达各种诉讼文书时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市检察院审查发现,江北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且该公司一直存在,没有被注销,临川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完全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向江北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但原审法院未采用上述任何方式进行送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送达规定,致使江北公司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未能参加诉讼,变相地剥夺江北公司的诉讼权利。对此,市检察院以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临川区法院重审。
   2010年,市检察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推动检调对接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利用检调对接机制达成和解协议案件4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检察院以《简报》形式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抚州市检调对接工作做法,省检察院民行处专门在市检察院召开现场会交流市检察院检调对接工作经验。2011年,市检察院认真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2010年12月1日19时54分,被告人殷某将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撞死后逃逸,事发后,市交警支队在《抚州日报》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确定死者为无名氏。临川区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遂于2011年10月9日向市民政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其尽快作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原告,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0月26日,市民政局委托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后,市检察院随即向临川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依法支持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过多次与法院就案件原告主体资格、案件赔偿标准等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沟通,配合法院作好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11月25日,市救助管理站与被告人殷某及其亲属在法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殷琳及其亲属同意一次性赔偿无名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104260.78元,该款由市救助管理站代无名氏管理。这是抚州市第一例由救助管理站作为无名氏案件中的原告主张民事权利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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