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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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74
颗粒名称: 一、查处侵权案件
分类号: D035.4
页数: 1
页码: 869
摘要: 1952年,南城县周德华逼死女工吴冬秀案,初审判处周有期徒刑6个月,经省检察署调查并提出意见,改判无期徒刑。省检察署将此案情况刊载于《江西日报》用以教育干部和群众。此案为抚州地区查处的首例侵权案。域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立案标准,积极开辟案源,调查研究,进行查处。根据规定,域内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拘禁犯罪活动的查处。
关键词: 侵权 抚州

内容

1952年,南城县周德华逼死女工吴冬秀案,初审判处周有期徒刑6个月,经省检察署调查并提出意见,改判无期徒刑。省检察署将此案情况刊载于《江西日报》用以教育干部和群众。此案为抚州地区查处的首例侵权案。
   1979年,省检察院制定《关于法纪检察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凡对人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致人死亡、造成冤假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凡诬告陷害,使被诬陷人受到刑事追究、身体受到摧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应当立案。域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立案标准,积极开辟案源,调查研究,进行查处。1980年,省检察院出台《法纪检察工作办案细则》《关于法纪检察办案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根据规定,域内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拘禁犯罪活动的查处。1981年4月28日,临川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通报,王某因通奸被丈夫及其兄弟、弟媳等人非法拘禁、逼供拷打、罚跪、剪头发后,投水自杀身亡。检察院于7月立案,11月侦查终结。临川县检察院认为,王某生前生活作风有问题,但其人身安全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非法手段,导致王某自杀,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考虑到该案的因果、舆论、亲缘等关系较为复杂,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付某免予起诉,对付某等5人作其他处理。
   1984年4月至7月,抚州地区、抚州市领导分别收到3封以“市六水桥派出所民警”落款,诬告六水桥派出所所长冯某的匿名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匿名信为临川县公安局北站派出所所长洪某指使联防队员赵某所为。于是,赵某、洪某于同年8月23日和10月30日被逮捕。经过8个多月的调查取证,临川县检察院认为,被告洪某犯有诬告陷害罪、流氓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告赵某构成诬告陷害罪。该案经移送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起诉,中级法院判处洪某有期徒刑1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一案件在域内引起较大反响。
   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市检察院在全市组织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并向全市各县(区)检察院下发《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全市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组织干警深入乡镇、企事业单位进行反侵权专项活动宣传,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使广大群众了解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受理各种侵权案件立案标准。2004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市检察院在全市组织开展排查侵犯人权案件线索月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线索进行查处。2004年,临川区检察院办理临川区森林公安局茅排派出所所长邓金泉、鹏田派出所所长万某非法拘禁、滥用职权案。邓某、万某因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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