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渎职侵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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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7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渎职侵权检察
分类号: D035.4
页数: 6
页码: 868-873
摘要: 抚州两级检察机关法纪检察工作始于1963年,各时期工作重点有所变化。1996年3月始,法纪检察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1个罪名。分院仍称法纪检察处。全区法纪检察部门干警围绕重点查处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不怕困难,敢于碰硬,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 渎职 侵权

内容

抚州两级检察机关法纪检察工作始于1963年,各时期工作重点有所变化。“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纪检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9年,抚州两级检察机关设置法纪检察科,专司法纪检察工作。法纪检察管辖案件包括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伪证陷害案、隐匿罪证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渎职案(泄露国家机密案);危害公共安全案(重大责任事故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法纪案件。1996年3月始,法纪检察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1个罪名。1998年,高检院将法纪检察部门改名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分院仍称法纪检察处。全区法纪检察部门干警围绕重点查处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不怕困难,敢于碰硬,维护司法公正。2002年,市检察院法纪检察处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处。2006年,渎职侵权检察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一、查处侵权案件
   1952年,南城县周德华逼死女工吴冬秀案,初审判处周有期徒刑6个月,经省检察署调查并提出意见,改判无期徒刑。省检察署将此案情况刊载于《江西日报》用以教育干部和群众。此案为抚州地区查处的首例侵权案。
   1979年,省检察院制定《关于法纪检察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凡对人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致人死亡、造成冤假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凡诬告陷害,使被诬陷人受到刑事追究、身体受到摧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应当立案。域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立案标准,积极开辟案源,调查研究,进行查处。1980年,省检察院出台《法纪检察工作办案细则》《关于法纪检察办案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根据规定,域内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拘禁犯罪活动的查处。1981年4月28日,临川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通报,王某因通奸被丈夫及其兄弟、弟媳等人非法拘禁、逼供拷打、罚跪、剪头发后,投水自杀身亡。检察院于7月立案,11月侦查终结。临川县检察院认为,王某生前生活作风有问题,但其人身安全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非法手段,导致王某自杀,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考虑到该案的因果、舆论、亲缘等关系较为复杂,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付某免予起诉,对付某等5人作其他处理。
   1984年4月至7月,抚州地区、抚州市领导分别收到3封以“市六水桥派出所民警”落款,诬告六水桥派出所所长冯某的匿名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匿名信为临川县公安局北站派出所所长洪某指使联防队员赵某所为。于是,赵某、洪某于同年8月23日和10月30日被逮捕。经过8个多月的调查取证,临川县检察院认为,被告洪某犯有诬告陷害罪、流氓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告赵某构成诬告陷害罪。该案经移送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起诉,中级法院判处洪某有期徒刑1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一案件在域内引起较大反响。
   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市检察院在全市组织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并向全市各县(区)检察院下发《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全市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组织干警深入乡镇、企事业单位进行反侵权专项活动宣传,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使广大群众了解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受理各种侵权案件立案标准。2004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市检察院在全市组织开展排查侵犯人权案件线索月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线索进行查处。2004年,临川区检察院办理临川区森林公安局茅排派出所所长邓金泉、鹏田派出所所长万某非法拘禁、滥用职权案。邓某、万某因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二、查处渎职案件
   民国35年(1946)12月,东乡县长戴某因违法舞弊案被弹劾,经监察院审查成立,交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发交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侦办。此案为域内首例被查处的徇私舞弊案。
   新中国成立后,徇私舞弊案一度未单列罪名。1979年颁布的刑法列有此罪名。按照省检察院规定,司法人员对明知无罪而使其受到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进行包庇而使其未受到追诉的,以及由于枉法追诉、裁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要立案查处。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致残3人以上,或者损失粮食万斤以上(以稻谷计算),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行为造成危害虽不足上述规定,但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也应立案: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的;在任职期间,连续3次玩忽职守,并受党纪政纪处分而屡教不改者。死亡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大案。按照上述标准立案的一般应提起公诉,但对投案自首,积极挽同经济、政治损失,有立功表现或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作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
   1979年域内检察机关重建后,重大责任事故案也由法纪部门侦查,主要查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1996年,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归公安机关管辖。
   1983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配合当地邮电部门,组织专人对邮电部门职工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专门调查。1984年,乐安县检察院办理赵某破坏邮电通讯案。乐安县法院以赵某破坏邮电通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87年,黎川县检察院查处县酿造厂厂长陈某玩忽职守案。1985年9月20日,黎川县酿造厂与福建省邵武市水北工商贸易公司签订瓶装“峰泉牛庄白酒”60吨的购销合同,其中花、白瓷瓶酒各半,议定白瓷瓶酒每瓶1.095元,花瓷瓶酒每瓶1.51元,按供方当地卫生标准厂内验货,交货地点是福建省光泽火车站,发往山东胶县站,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在生产过程中,陈某不听上级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劝告,执意用部分废瓷瓶装酒,用不配套的红、绿、白等五色塑料盖(塞)和玻璃酒瓶盖内的橡皮垫加鸡皮套代替瓶盖,造成瓶口密封不严,酒变色变质,破损漏酒严重。陈在对酒未进行卫生标准检验和向对方办理验收交货具体手续的情况下即行发货。实发酒2183箱、52312瓶。货到对方后,发现酒瓶破损漏酒严重,大部分重量不足,甚至出现空瓶。经青岛市和胶县防疫部门检验,酒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胶县工商局仲裁退货,并赔偿购方有关经济损失。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91.98元。黎川县检察院于1987年5月14日以玩忽职守罪对陈某立案查处。
   1994年,南城县检察院查办付建华徇私舞弊案。该县公安局株良派出所干警付建华在任职期间,明知犯罪分子周某为通缉犯(周犯系该县株良镇人,县公安局已于1993年2月10日下达通缉令,后周被枪决),不但不主动配合其他公安人员将周犯捉拿归案,还多次包庇周犯使其逃脱。南城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查办,付建华因徇私舞弊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8年5月,抚州检察分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临川市公安局钟岭派出所副所长张某立案查处。1996年6月,张某在任市公安局预审科预审员时,在主办熊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明知熊某在公共娱乐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乙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是主犯,且年满18岁,但在熊犯亲属许诺重谢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对熊某故意伤害案的处理报告中称熊犯:“作案时不满18岁,且系从犯”,在主持调解、为熊某办理取保候审后,张某收受贿赂2000元。临川市法院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
   2000年,域内法纪检察部门加大办案力度,在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5月18日,分院法纪处立案查处临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冯某滥用职权案。是年11月,金溪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左坊派出所所长龚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是年,黎川县检察院查处德胜关派出所指导员李某玩忽职守案。2001年6月22日,市检察院以涉嫌枉法追诉罪对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孝桥派出所干警许某立案侦查。许某在明知邱某有罪(系黄涛黑恶势力成员之一)却故意包庇,不执行抓捕职责,放任不管,致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市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许会龙有期徒刑2年。2002年,南丰县检察院办理姚某玩忽职守案。姚某在担任县二轻局副局长兼江西金达油脂化工厂总经理期间,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严重不负责任,对油脂生产市场不调查研究,继续生产造成亏损,导致油脂厂破产,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20年。2003年,临川区检察院查处区地税局上顿渡分局税务代征员付某滥用职权案。临川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4年,广昌县检察院查办头陂镇党委书记高某滥用职权案。广昌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是年,金溪县检察院办理双塘镇人武部部长周某滥用职权致农民李某自杀案。金溪县法院于2005年4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
   2005年7月,高检院部署在全国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历时一年半。市检察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项良东被高检院评为“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个人”。12月,东乡县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对东乡县公安局副局长范某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深圳市检察院起诉,深圳市法院以徇私枉法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万元。范某一案被中央电视台以《失踪的犯罪嫌疑人》为题详细披露,引起中央高层领导人关注。是年,宜黄县检察院办理县公安局干警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滥用职权案。宜黄县法院判处徐誉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全省开展的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力度,依法查办一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0件60人,立案55件55人,其中林业部门渎职犯罪案件17件17人。2007年,宜黄县检察院被评为全省“绿剑行动”“绿盾行动”先进单位。
   2008年,市检察院部署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和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专项活动,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办公室,是年共查办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及涉农渎职犯罪案件21件22人。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渎职犯罪案件14件14人,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12件12人。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邀请163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时,就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出改进意见65条,促进了执法办案环境、机构和体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问题的解决。
   2011年,根据高检院《严肃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通知》要求,市检察院指挥调度查办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其中,市检察院组织查办金溪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致使喂食“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的案件。该案共立案5件14人,其中涉嫌渎职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5人。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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