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处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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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72
颗粒名称: 二、查处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
分类号: D035.4
页数: 3
页码: 866-868
摘要: 1952年全区检察机关建立后,担负侦查偷税漏税案件的任务。1958年,检察机关的侦查机构被取销。1979年,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偷税、抗税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抚州市1975户纳税户,有1425户主动进行自查,占应查面的75%。
关键词: 偷税抗税 假冒商标

内容

1952年全区检察机关建立后,担负侦查偷税漏税案件的任务。1957年后,根据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规定: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偷税、漏税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1958年,检察机关的侦查机构被取销。1962年4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院《关于修改受案范围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将原由检察机关受理的偷税漏税案件的侦查任务划归公安机关。1979年,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偷税、抗税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1979年后,执行省院根据刑法和江西实际对查处假冒商标案作出的规定: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注册商标,获利3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侦查;假冒商标获利不足3000元,但销售的商品含有毒素,致使人民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威胁,或者引起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立案侦查,假冒商标获利万元以上者为重大案件。
   1987年5月,执行高检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把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重点放在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域内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对少数税务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单位和个人索取贿赂、随意扩大减税免税范围,或与纳税单位、个人相勾结,共同进行偷税、抗税活动等犯罪者,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开展打击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在斗争中,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和高检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以及有关税务法规,提高各纳税户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抚州市1975户纳税户,有1425户主动进行自查,占应查面的75%。在自查基础上,市检察院派出干警协同税务部门有重点地对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占应查面的52%。至年底,抚州市共查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219户,共追回、收缴违纪的偷漏税款191万余元,补交入库178万余元,占应补交税款的93.19%。1988年10月,临川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章某印刷假四特酒商标案,当场查获章在临川县嵩湖乡印刷厂印制假商标,缴获印版8块,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994年4月至6月,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袁某伙同福建省三明市恒发物资公司经理崔某,利用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销售废钢铁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累计金额14338755.92元,偷漏税额累计2437588.48元。1995年7月,南城县检察院立案查处这一重大案件。1995年11月临川市检察院立案查处赣东商贸总公司偷税案。该总公司从1993年至1995年,采取不列或少列销售收入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偷营业税及增值税79287.34元。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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