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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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7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检察
分类号: D035.4
页数: 6
页码: 863-868
摘要: 1959年,对贪污案件的查处,执行党委审批制度,不论是党委交办的还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凡需要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均报请党委批准后再实施。“文化大革命”运动使经济检察工作中断10余年。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经济领域里检察工作。继而把经济检察的触角伸向国营企业和其他经济领域各部门。
关键词: 经济检察 抚州

内容

域内检察机关1952年开始履行经济检察职能,50年代前期只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派员参与办案,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监督职能。1953年,根据最高检察署“关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打击对象主要是奸商”的指示,抚州检察分署查处南城县大米加工厂老板王某囤积大米3700余千克、破坏统销政策案。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经济检察工作主要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犯罪活动。1959年,对贪污案件的查处,执行党委审批制度,不论是党委交办的还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凡需要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均报请党委批准后再实施。“文化大革命”运动使经济检察工作中断10余年。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经济领域里检察工作。域内检察机关从1980年开始调整充实经济检察部门力量,加强经济检察工作。继而把经济检察的触角伸向国营企业和其他经济领域各部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颁发《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域内经济检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96年3月后,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域内检察机关不再受理偷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等经济案件,并将经济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集中全力开展反腐败斗争,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即“三机关一部门”中的大要案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
   一、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 民国期间不时有官员因经济犯罪被查处。民国27年(1938),黎川司法处主任审判官高齐某因贪污被法办。35年—36年,临川县长陈某因贪污渎职被弹劾,经监察院审查成立,交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发交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侦查终结,向法院提起公诉。
   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开展反贪工作。1959年,域内检察机关配合整风运动查处一批贪污案。南城县检察院在侦查黄某、封某等3起重大贪污案时,经中共南城县委批准及时依法逮捕,并配合法院召开公审会。会后群众揭发贪污案27件。宜黄县检察院在整风运动中,及时查处3名贪污犯,在全县区、乡企业干部整风训练班上公判,继而揭发出大小贪污案12起,经调查证实后,分别作出处理。
   1980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省检察院《经济检察案件犯罪构成概述》《经济检察案件办理程序的意见》《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意见》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1000元或稻谷1500公斤或粮票2500公斤以上者(农村集体单位可低于此数)均应立案。若行为人有毁灭罪证、掩盖罪行、畏罪潜逃、行凶报复等情节的,虽不足上述数额亦立案查处。贪污1万元、0.5万公斤粮以上者为重大案件。
  按照上述标准立案的案件,一般应提起公诉,但经立案侦查后证实行为人确系投案自首,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坦白交代的,或者案发后彻底坦白,真诚悔过,积极挽回经济、政治损失的;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等,依照刑法可作出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处理。1979年至1981年,抚州检察分院会同抚州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侦破地区百货公司棉布仓库保管员周某等7人集体贪污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81年10月中旬,省检察院在抚州市召开查处贪污案件经验交流现场会,抚州市检察院在会上作经验介绍。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域内检察机关抽调干部参加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和调查组。是年,域内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打击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共办结经济大要案14件29人。德胜关垦殖场1981年全厂亏损165万元,通过连续几年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1982年全场亏损减少到127万元,1983年全场亏损减少到21万元,1984年全场扭亏后赢利8万元。在这一过程中,黎川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德胜关垦殖场突破“死角”“死面”,加强经济管理,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使该场生产一年上一个新台阶,取得明显的法制效果和经济效益。高检院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黎川县检察院《逆难而上,三进德胜关》的经验材料。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全区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219件,立案侦查133件197人,其中贪污案54件87人,行贿受贿案36件53人,盗伐滥伐案33件39人,玩忽职守案4件4人,偷税抗税案6件14人;重大经济案件18件37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10件24人,行贿受贿5000元以上3件3人,50立方米以上盗伐滥伐林木案5件10人。结案99件141人,占立案总数的74%,挽回经济损失37万余元。
   1988年,域内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为中心,继续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8月,全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经验交流会在抚州召开,21个单位交流制订侦查计划、分析犯罪心理、讲究审讯策略、及时搜查、根据证人特点确定询问方法、针对具体案件选用查账方法和利用侦查手段迅速突破疑案等经验。1989年9月30日,抚州检察分院与抚州中级法院联合向全区发布《敦促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自首坦白书》。此后,全区100余个重点单位召开敦促大会和宽严大会。在党的政策感召下,全区374名经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黎川县检察院根据掌握的情况,先后3次到卫生系统召开敦促会。随即,县医院药房主任游金根携带巨款到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自己在药品采购中收取回扣2.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并当即退清全部赃款。随后,该县卫生系统有14人到检察院或卫生局坦白交代问题。县检察院对游金根受贿案经查证属实后,作免予起诉处理。
   1991年,崇仁县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抚州检察分院起诉喻真生贪污案。被告人喻某利用担任银行办事处主任和出纳员之便,采用扣压私人定期存款凭证不入账、将外单位交来的销货款扣压现金缴款传票不记账的方法,共侵吞公款16笔,合计人民币98587.77元。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贪污罪判处喻真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广昌县检察院在县水电部门侦破作案时间长达12年、金额达13万余元的该县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贪污贿赂大案,查出受贿41人,行贿6人,贪污3人。涉及副县长1人,正副科级干部7人,水利工程技术人员29人。县检察院立案侦查23件23人,逮捕6人。之后,对县交通、公路部门在公路、桥梁建筑中的贿赂问题进行侦查,立案受贿大案2件,行贿案2件,逮捕4人,促使5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6月5日,省检察院和抚州检察分院在广昌县召开反贪污斗争“小高潮”经验交流会,向全省检察机关推广广昌县反贪污贿赂工作经验。广昌县检察院受到高检院和省检察院表彰,其事迹在《中国检察报》《江西日报》《江西法制报》等报刊登载。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将工作重点转向服务经济建设,查出一批假冒伪劣药品、化肥、种子、香烟、酒、摩托车、食盐等。但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度下滑。5月召开全区检察机关第三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之后,情况有所改变。黎川县检察院深入粮食部门查处贪污贿赂案19件23人,促使38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挽回经济损失20多万元,还针对粮食部门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1993年3月,资溪县检察院查处县建筑公司负责人在县商业城建设中共同受贿大案,并顺藤摸瓜侦破县工商局长、县物资局长两起受贿案,在域内引起震动。8月,黎川县检察院从调查县煤炭公司一张大头小尾的发票入手,短短5天查处贪污案6件。同年,广昌、金溪县检察院分别在县石油公司侦破贪污窝案。宜黄县检察院查处县法院经济庭庭长李某受贿案,为域内检察机关查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经验。1994年3月,抚州检察分院邀请全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召开座谈会,就党委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等问题统一认识。是年,域内检察机关在狠抓贪污贿赂大要案的同时,积极开展追捕在逃重大经济案犯工作,先后将违法金额10万元以上的3名贪污案犯缉拿归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受到各界一致好评。
   1995年5月,全区第四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召开。会后,域内反贪工作出现新局面。5月25日至6月9日,全区立案14件。7月,高检院提出查办大要案没有禁区,对域内反贪工作产生巨大推动作用,是年全区立案126件142人,其中10万元以上案件12件13人,50万元以上案件5件,100万元以上案件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62万元。1996年域内检察机关反贪力度不减,所查案件震动大。临川市检察院于2月在临川妇康卫生制品厂(私营股份企业)查处区内首例侵占案(是年10月后侵占案划归公安管辖)。4月中旬,抚州检察分院从调查昌抚公路建设中的经济问题入手,一举侦破震惊全省的临川市副市长易某等人受贿窝案、串案。宜黄县检察院8月查处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艾某索贿案;南丰县检察院9月查处县公安局预审科科长刘某等人受贿大案。上述案件移送起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1997年,域内检察机关逐渐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反贪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全年在金融部门立案查处犯罪案件9件,在粮食部门立案12件。是年9月至次年3月,抚州检察分院反贪局集中力量查清南丰县委书记孙某受贿5.7万元的事实(连同其他犯罪事实,孙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南丰县检察院深挖县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黄某、县经委副主任黄某、农机局局长谢某等一批领导干部参与的共同贪污窝案;立案查处县农业银行泰和营业所出纳严某贪污48万元大案。金溪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县工商银行胜利路储蓄所主任梁某挪用公款87万元大案。临川市检察院查处市工商银行业务部副主任罗某挪用公款200万元的特大案件。东乡县检察院在东乡糖厂、化肥厂、红星变性淀粉厂等国有企业查处一批营销人员收受贿赂、挪用货款案件。
   1998年上半年,域内检察机关对1994年后所办自侦案件进行自查自纠,但由于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够彻底。9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和《人民日报`社会周刊》同时对分院反贪局在办理地区邮电局副局长周某受贿案中收受赞助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弄虚作假的问题进行报道。此后,域内检察机关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基本上杜绝多头办案、乱办案现象。11月,分院立案查处省交通稽查征费局抚州分局局长万品良挪用公款135万元大案。1999年,域内检察机关办案热情逐渐高涨。东乡县检察院查办红星农业银行兴星储蓄所主任梅某贪污公款53万元案,宜黄县检察院查办县工商银行刘某贪污公款13万余元、挪用公款5.8万余元案,金溪县检察院查办县工商银行孙某挪用公款90万元案,分院查办赣东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吴某贪污9万元、挪用公款70万元案等。全年查处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案42件49人,占立案数的58.3%。
   2000年初,为改变域内反贪工作在全省排位靠后的局面,分院采取定目标,定立案数;充实反贪力量,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将反贪局列入“主办检察官”制度试点部门,切实提高干警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等措施,并每季召开一次反贪局长会议,加强交流和调研。是年,域内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一批影响大的案件:分院查处华东地质学院出纳周某贪污63万元大案;南丰县检察院查处县粮食局局长周某挪用公款200万元特大案;宜黄县检察院查处县水电局局长邱某受贿案、县建筑公司经理徐某挪用公款320万元特大案;金溪县检察院查处县建设银行行长吴某挪用公款480万元、受贿8万元特大案。是年4月,开展大规模的网上追逃工作。5月上旬,东乡县检察院反贪局在广东深圳、汕头等地成功地将共同贪污公款80余万元的东乡粮食局出纳徐某、公安局干警徐某夫妇抓获归案。8月初,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胡某携款66万元潜逃,当月底,临川市检察院反贪局在哈尔滨将其擒拿。11月中旬,资溪县检察院在上海浦东将潜逃5年的县烟草公司业务员付某抓获;迫于资溪县检察院反贪部门追逃的压力,携款潜逃12年的资溪县农业银行职工张某回县投案自首。
   2001年3月,市检察院在资溪县检察院召开全市反贪工作会议,研究和探讨侦查方法与技巧,同时加强查办大要案的指导和督办力度,全市共立大案46件。2002年,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设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加大查处大要案的力度,是年全市共立大要案69件,占全部立案数的45%,与2001年同比增长33%。2003年,全市立大要案103件(其中要案3件),大要案立案数占立案总数的71%。2004年,全市检察机共立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51件,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8件8人,是2003年的2.7倍。是年,市检察院查办省纪委二室主任漆某(副厅级)受贿案,广昌县委书记周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市水利局局长丁某受贿案。
   2005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继续推行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模式,全年立案侦查金融系统10件10人,电力部门6件6人,交通、教育、土管、林业、医疗卫生等部门各5件5人。在所立案件中涉嫌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共37件,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犯罪要案4件。2006年,市检察院配合专项活动,积极开展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件10人。
   2007年,市检察院出台《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提办、督办、交办、参办、指定异地管辖等办案形式的操作程序。全市通过侦查指挥中心办理贪污贿赂案件31件31人,占总立案数的37.5%。同时,全市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省检察院统一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办商业贿赂案件43件48人,其中重点查办城镇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2件12人。2008年,市检察院强化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市检察院反贪局办案的龙头和示范作用,主攻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立案侦查市司法局局长汪某受贿案、金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秀谷镇党委书记朱某受贿案,金溪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兼县长助理许某受贿案以及市教委纪检组长黄某受贿案等4起要案,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是年,市检察院出台《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件25人,其中,贪污案16件18人,受贿案4件4人,挪用公款案1件2人。提起公诉16人。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5件25人,其中,受贿案20件20人,行贿案5件5人;大案21件,要案3人。
   2009年,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通过参办、督办、交办、提办和指定异地管辖案件开展办案,共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件20人。继续加大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力度,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4件14人(受贿案10件10人,行贿案2件2人,单位受贿案1件1人,对单位行贿案1件1人),其中大案13件,要案1件。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件29人(贪污案4件8人,受贿案5件6人,挪用公款案12件14人,对单位行贿案1件1人),其中大案19件,要案1件。提起公诉23人。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办理的案件14件23人,占总立案数的24.2%。推行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抚州检察网站“JC2000”举报信箱和邮政免费举报绿色通道2000专用举报信箱“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在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各县(区)检察院形成各自的办案特色,临川区检察院在查办涉农工程建设领域案件中总结出一套成功办案经验;崇仁县检察院查处劳动就业培训领域案件成效明显;宜黄县检察院在查办农村土地征用领域案件中取得较好效果。
   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开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就业培训、惠农支农等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全市共立案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4件55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39人。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件11人。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3件16人。6月至7月,市检察院和市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工作组集中排查突出信访问题,查办多起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10月在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下,对一批工程建设领域窝案串案全面开展侦查,查处涉案人员12人,其中要案1人。
   2001至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采取专案组外出追逃、布控追逃、敦促自首等方式,追捕在逃经济案犯42人。
   二、查处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 1952年全区检察机关建立后,担负侦查偷税漏税案件的任务。1957年后,根据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规定: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偷税、漏税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1958年,检察机关的侦查机构被取销。1962年4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院《关于修改受案范围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将原由检察机关受理的偷税漏税案件的侦查任务划归公安机关。1979年,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偷税、抗税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1979年后,执行省院根据刑法和江西实际对查处假冒商标案作出的规定: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注册商标,获利3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侦查;假冒商标获利不足3000元,但销售的商品含有毒素,致使人民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威胁,或者引起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立案侦查,假冒商标获利万元以上者为重大案件。
   1987年5月,执行高检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把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重点放在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域内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对少数税务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单位和个人索取贿赂、随意扩大减税免税范围,或与纳税单位、个人相勾结,共同进行偷税、抗税活动等犯罪者,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开展打击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在斗争中,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和高检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以及有关税务法规,提高各纳税户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抚州市1975户纳税户,有1425户主动进行自查,占应查面的75%。在自查基础上,市检察院派出干警协同税务部门有重点地对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占应查面的52%。至年底,抚州市共查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219户,共追回、收缴违纪的偷漏税款191万余元,补交入库178万余元,占应补交税款的93.19%。1988年10月,临川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章某印刷假四特酒商标案,当场查获章在临川县嵩湖乡印刷厂印制假商标,缴获印版8块,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994年4月至6月,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袁某伙同福建省三明市恒发物资公司经理崔某,利用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销售废钢铁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累计金额14338755.92元,偷漏税额累计2437588.48元。1995年7月,南城县检察院立案查处这一重大案件。1995年11月临川市检察院立案查处赣东商贸总公司偷税案。该总公司从1993年至1995年,采取不列或少列销售收入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偷营业税及增值税79287.34元。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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