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469 |
颗粒名称: | 二、审查起诉与支持公诉 |
分类号: | D035.4 |
页数: | 7 |
页码: | 857-863 |
摘要: | 民国29年,根据《江西各县司法处暂行办事细则》规定,江西各县司法处兼理检察事务,县长行使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权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曾公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苏区在处理案件中检查员(检察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新中国成立后,从设立人民检察机关开始,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力。1953年始,域内审查起诉工作逐渐展开。 |
关键词: | 审查起诉 支持公诉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