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批捕与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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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68
颗粒名称: 一、审查批捕与侦查监督
分类号: D035.4
页数: 4
页码: 854-857
摘要: 民国16年国民政府公布《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规定检察官可以实行搜查处分、逮捕人犯。24年公布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检察机关没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全年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预审活动100余次。抚州市检察院率先与市公安局建立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联系制度。
关键词: 审查批捕 侦查监督

内容

民国16年(1927)国民政府公布《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规定检察官可以实行搜查处分、逮捕人犯。24年公布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检察机关没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尚不健全。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对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包括侦查监督内容,主要是检察公安机关错捕的案件。
   1955年,域内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主要针对反革命案件。是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2604人,批捕1657人,其中,批捕反革命案件867人,对嚣张一时的反革命活动给予有力打击。但由于刑事检察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上政治运动中工作上的粗糙,也造成错捕。宜黄县廖早生有流氓罪行,根据有关材料被批捕,却未考虑到是否曾经处理过,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其罪行早已由法院判处过徒刑,于是通知释放。
   1958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域内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职能受到削弱,“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办案,只讲配合,不讲制约,错捕案件比例上升。1959年,省检察院下文纠正“一员代三员”合并办案的错误做法。是年,江西省委决定批捕人犯权限一律收归地(市)委,由检察院审查批捕,提出意见,报党委决定。省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江西实际,贯彻执行“捕人少”的政策,对审查逮捕罪犯的范围作了规定。
   1960年2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办案工作经验现场交流会。是年,域内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的方针,坚决执行“紧”和“三少”政策,贯彻打、挤、改、防“四结合”的措施,使办案工作更主动、更自觉地为中心运动服务。同时抓住典型案件,选择适当时机,有声势、有策略地进行处理。批捕宜黄县反革命周仁忠一案影响较大。周仁忠从煽动群众闹迷信开始,利用4个思想落后的妇女到处散布“仙娘下凡”“杨坊驻了一个军的阴兵”等谣言,最后公然闹到大队党支部,造成群众人心惶惶,引起很多社员和个别队干部放下生产不管去烧香拜菩萨,装修旧庙,使生产受到损失。宜黄县检察院在获知情况后,立即派出2名干部和公安干部共同组成工作组,深入群众展开调查,安定社员思想情绪,使周仁忠彻底暴露,然后召开群众大会,当场逮捕反革命分子周仁忠,收到很好的教育效果。
   60年代初,域内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逐渐规范。1963年宜黄县二都公社河口大队良山生产队发生失窃,是时公安局刑侦股副股长黄辉生等人在侦查过程中主观认为是李先保、李家玉、李振法等7人所为,便对他们拘留,刑讯逼供,引起当地群众连续向上写信,40多人次上访。县检察院根据群众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不仅查清黄辉生违法乱纪,证实原拘留3名人犯全是无辜群众,而且查出真正的盗窃犯李拱茂。
   1983年开始全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域内检察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精心指挥下,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全面地开展刑事检察工作。1983年8月至1986年冬,对刑事犯罪活动组织3次战役行动的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参加集中搜捕刑事犯罪分子的统一行动;坚持党内联合办公,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积极协同公安部门搞好关押场所的看守和管理工作,把加强监所检察作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查处一批经济犯罪案件。
   第一战役共打3仗。第一仗就取得重大战果,截至1983年11月底,全区共受理公安报捕1341件2261人,审结1271件2182人。其中,批准逮捕1219件2081人,占审结数95.4%,不批准逮捕101人,占审结数4.6%;受理公安移送起诉1116件1874人,审结1068件1833人,其中,决定起诉1051件1813人,占审结数98.9%,决定不起诉2人,决定免诉18人,并追捕案犯51人,追诉7人,摧毁团伙121个666人。
   第二战役共打4仗。继续坚决彻底地扫荡浮在面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不放松及时打击现行犯的同时,着重深挖隐藏在社会各个角落和内部单位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追捕流窜犯、在逃犯,侦破积案,解决薄弱环节,扫除死角,使斗争向纵深发展。
   1986年实施第三战役,域内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统一行动、集中打击的做法,保持“严打”的势头和声威;认真贯彻“从重从快”加“准”字的精神;坚持严厉打击与综合治理“两手抓”的原则,切实抓好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在战役中坚持党内联合办公制度。由于过分强调“联合办公”,实质上为“联合办案”,严重削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使办案有失偏颇。
   1987年,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内部程序的试行规定》,将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实行内部制约。1988年,域内各县(市)刑检部门全面承担自侦案件的逮捕工作。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全年决定逮捕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46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34人,侵权渎职案件犯罪嫌疑人12人。
   1989年,域内检察机关把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列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全年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预审活动100余次。抚州市检察院率先与市公安局建立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联系制度。临川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吴鹏庆故意杀人案后,当天作出批捕决定。1990年中央要求在全国开展一场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抚州检察分院及时召开刑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积极投入“严打”斗争。1991年,域内检察机关在坚持“严打”的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扫黄”“除六害”和反盗窃的专项斗争。1993年,域内检察机关把打击“车匪路霸”的案件列入审查批捕的重点案件查办。1994年至1995年,域内检察机关先后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组,配备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施办法。1996年4月,中央作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部署,域内检察机关投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坚持把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暴力犯罪,特别是地方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临川市云山镇胡水云、吴辉正等9人拦车、入室抢劫60余次,在云山采石场、金矿强收所谓“保护费”,共得赃款3.46万余元及其他物品,在当地激起民愤。此案是域内审查批准逮捕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1997年域内检察机关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分院于7月在南城县先后举办两期学习班,培训中层干部和部分县(市)院领导共86人。1998年至1999年,域内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逮捕执行监督,共决定不捕78人,追捕71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5份,公安机关立案11件,经审查批准逮捕8人。1999年8月,临川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特大抢劫案时,发现遗漏一犯罪嫌疑人帅平,追捕后,经分院起诉,抚州地区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帅平有期徒刑17年。
   2001年4月4日临川区上顿渡镇发生犯罪嫌疑人周某等7人杀死新疆维吾尔族人案。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同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4月19日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报捕周志军等7名犯罪嫌疑人,临川区检察院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主题,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立案监督工作稳步向前发展,一年中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01份,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案96件。2004年4月,市检察院制定下发《抚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至年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1件30人。金溪县康尔乐医药卫生材料厂陈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邦迪”牌创可贴假药案批捕、起诉后,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即“绿色旋风行动”。其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破坏森林资源案57件67人,其中批准逮捕49件55人。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出席高检院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在会议上作经验介绍。2006年,市检察院党组提出“以点带面,扬优成势”的要求,各县(区)检察院立足于检察岗位,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努力打造抚州品牌和特色。东乡县检察院被团中央、高检院等机关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广昌县检察院在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基础上,不断拓展维权领域和空间,突出红色教育,该院检察长在苏州召开的第四届检察长论坛上作“国贫县里的‘青少年维权岗’”发言,得到与会专家好评。2007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检察机关执行不(予)批准逮捕说理工作若干规定》,在全市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制度,一年中,全市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80人,制作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80份。金溪县检察院办理的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三方听证”的方式进行说理,即邀请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和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人员三方进行不捕说理。通过释法说理,将执法透明化,达到息诉、息访目的。
   2008年,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全市检察机关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行繁简分流、归类办理和精简办案流程,简化办案程序,强化办案技能,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侦捕诉衔接等快速办理措施,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临川区检察院承办的孙小涛涉嫌故意伤害案,孙小涛致其工友轻伤乙级,犯罪情节较轻。承办人在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愿意和解的意见后,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有效保护双方权益,缓解社会矛盾。2009年,市检察院要求执法办案要紧贴民生,努力使检察工作做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不能因为审查逮捕阶段出现的纰漏,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甚至当地的社会稳定和民生。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监督,走访公安机关60多次,从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立案监督线索。南城县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尧某、廖某盗窃案,是在对公安机关刑拘后不报捕的案件进行查阅时发现的。南城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及时立案。尧某、邱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市检察院选南丰、临川、东乡县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率先在全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的侦查活动进行常态监督。南丰、临川、东乡县检察院到辖区内派出所提前介入侦查案件15件,监督35次,召开联席会议探讨共性问题10次,开展业务交流16次,对派出所监督立案19件,监督撤案9人,纠正漏捕20人,发现并纠正各类违法情况17次,发出检察建议共14份,监督取得较好的成效。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市检察院和南丰、黎川、宜黄县检察院还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与行政执法机关签署建立工作衔接的机制。6月,市检察院了解到金溪县出现销售“瘦肉精”的生猪事件,督促金溪县检察院到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了解情况,在发现此事件构成刑事犯罪后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案件讨论,认真做好引导侦查工作。同年9月,金溪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时批捕王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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