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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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6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035.4
页数: 11
页码: 853-863
摘要: 其间,域内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土地改革,进行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司法改革、贯彻婚姻法等项工作。1958年起,检察机关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严重渎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共受理审查批捕3110件,受理审查起诉2865件。24年公布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全年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预审活动100余次。抚州市检察院率先与市公安局建立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联系制度。
关键词: 刑事 检察

内容

第三节 刑事检察 1952年至1954年,专区检察分署受理案件65件,立案7件。其间,域内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土地改革,进行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司法改革、贯彻婚姻法等项工作。1958年起,检察机关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严重渎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察。1961年至1965年,检察机关人员变动频繁,但坚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检察业务。共受理审查批捕3110件,受理审查起诉2865件。
   “文化大革命”前期,检察权归军管会、保卫部,后期由公安机关行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遭到肆意践踏,检察工作步入最低谷直至中断。
   根据1978年宪法规定,域内检察机关重建,刑事检察始得恢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刑事检察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时期。
   1978年至1996年,刑事检察的职权主要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代表国家将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97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取消原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改变庭审方式,公诉人作用增强,并首次确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立案监督。
   一、审查批捕与侦查监督 民国16年(1927)国民政府公布《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规定检察官可以实行搜查处分、逮捕人犯。24年公布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检察机关没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尚不健全。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对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包括侦查监督内容,主要是检察公安机关错捕的案件。
   1955年,域内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主要针对反革命案件。是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2604人,批捕1657人,其中,批捕反革命案件867人,对嚣张一时的反革命活动给予有力打击。但由于刑事检察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上政治运动中工作上的粗糙,也造成错捕。宜黄县廖早生有流氓罪行,根据有关材料被批捕,却未考虑到是否曾经处理过,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其罪行早已由法院判处过徒刑,于是通知释放。
   1958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域内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职能受到削弱,“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办案,只讲配合,不讲制约,错捕案件比例上升。1959年,省检察院下文纠正“一员代三员”合并办案的错误做法。是年,江西省委决定批捕人犯权限一律收归地(市)委,由检察院审查批捕,提出意见,报党委决定。省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江西实际,贯彻执行“捕人少”的政策,对审查逮捕罪犯的范围作了规定。
   1960年2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办案工作经验现场交流会。是年,域内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的方针,坚决执行“紧”和“三少”政策,贯彻打、挤、改、防“四结合”的措施,使办案工作更主动、更自觉地为中心运动服务。同时抓住典型案件,选择适当时机,有声势、有策略地进行处理。批捕宜黄县反革命周仁忠一案影响较大。周仁忠从煽动群众闹迷信开始,利用4个思想落后的妇女到处散布“仙娘下凡”“杨坊驻了一个军的阴兵”等谣言,最后公然闹到大队党支部,造成群众人心惶惶,引起很多社员和个别队干部放下生产不管去烧香拜菩萨,装修旧庙,使生产受到损失。宜黄县检察院在获知情况后,立即派出2名干部和公安干部共同组成工作组,深入群众展开调查,安定社员思想情绪,使周仁忠彻底暴露,然后召开群众大会,当场逮捕反革命分子周仁忠,收到很好的教育效果。
   60年代初,域内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逐渐规范。1963年宜黄县二都公社河口大队良山生产队发生失窃,是时公安局刑侦股副股长黄辉生等人在侦查过程中主观认为是李先保、李家玉、李振法等7人所为,便对他们拘留,刑讯逼供,引起当地群众连续向上写信,40多人次上访。县检察院根据群众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不仅查清黄辉生违法乱纪,证实原拘留3名人犯全是无辜群众,而且查出真正的盗窃犯李拱茂。
   1983年开始全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域内检察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精心指挥下,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全面地开展刑事检察工作。1983年8月至1986年冬,对刑事犯罪活动组织3次战役行动的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参加集中搜捕刑事犯罪分子的统一行动;坚持党内联合办公,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积极协同公安部门搞好关押场所的看守和管理工作,把加强监所检察作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查处一批经济犯罪案件。
   第一战役共打3仗。第一仗就取得重大战果,截至1983年11月底,全区共受理公安报捕1341件2261人,审结1271件2182人。其中,批准逮捕1219件2081人,占审结数95.4%,不批准逮捕101人,占审结数4.6%;受理公安移送起诉1116件1874人,审结1068件1833人,其中,决定起诉1051件1813人,占审结数98.9%,决定不起诉2人,决定免诉18人,并追捕案犯51人,追诉7人,摧毁团伙121个666人。
   第二战役共打4仗。继续坚决彻底地扫荡浮在面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不放松及时打击现行犯的同时,着重深挖隐藏在社会各个角落和内部单位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追捕流窜犯、在逃犯,侦破积案,解决薄弱环节,扫除死角,使斗争向纵深发展。
   1986年实施第三战役,域内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统一行动、集中打击的做法,保持“严打”的势头和声威;认真贯彻“从重从快”加“准”字的精神;坚持严厉打击与综合治理“两手抓”的原则,切实抓好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在战役中坚持党内联合办公制度。由于过分强调“联合办公”,实质上为“联合办案”,严重削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使办案有失偏颇。
   1987年,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内部程序的试行规定》,将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实行内部制约。1988年,域内各县(市)刑检部门全面承担自侦案件的逮捕工作。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全年决定逮捕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46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34人,侵权渎职案件犯罪嫌疑人12人。
   1989年,域内检察机关把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列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全年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预审活动100余次。抚州市检察院率先与市公安局建立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联系制度。临川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吴鹏庆故意杀人案后,当天作出批捕决定。1990年中央要求在全国开展一场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抚州检察分院及时召开刑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积极投入“严打”斗争。1991年,域内检察机关在坚持“严打”的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扫黄”“除六害”和反盗窃的专项斗争。1993年,域内检察机关把打击“车匪路霸”的案件列入审查批捕的重点案件查办。1994年至1995年,域内检察机关先后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组,配备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施办法。1996年4月,中央作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部署,域内检察机关投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坚持把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暴力犯罪,特别是地方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临川市云山镇胡水云、吴辉正等9人拦车、入室抢劫60余次,在云山采石场、金矿强收所谓“保护费”,共得赃款3.46万余元及其他物品,在当地激起民愤。此案是域内审查批准逮捕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1997年域内检察机关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分院于7月在南城县先后举办两期学习班,培训中层干部和部分县(市)院领导共86人。1998年至1999年,域内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逮捕执行监督,共决定不捕78人,追捕71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5份,公安机关立案11件,经审查批准逮捕8人。1999年8月,临川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特大抢劫案时,发现遗漏一犯罪嫌疑人帅平,追捕后,经分院起诉,抚州地区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帅平有期徒刑17年。
   2001年4月4日临川区上顿渡镇发生犯罪嫌疑人周某等7人杀死新疆维吾尔族人案。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同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4月19日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报捕周志军等7名犯罪嫌疑人,临川区检察院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主题,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立案监督工作稳步向前发展,一年中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01份,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案96件。2004年4月,市检察院制定下发《抚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至年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1件30人。金溪县康尔乐医药卫生材料厂陈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邦迪”牌创可贴假药案批捕、起诉后,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即“绿色旋风行动”。其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破坏森林资源案57件67人,其中批准逮捕49件55人。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出席高检院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在会议上作经验介绍。2006年,市检察院党组提出“以点带面,扬优成势”的要求,各县(区)检察院立足于检察岗位,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努力打造抚州品牌和特色。东乡县检察院被团中央、高检院等机关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广昌县检察院在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基础上,不断拓展维权领域和空间,突出红色教育,该院检察长在苏州召开的第四届检察长论坛上作“国贫县里的‘青少年维权岗’”发言,得到与会专家好评。2007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检察机关执行不(予)批准逮捕说理工作若干规定》,在全市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制度,一年中,全市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80人,制作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80份。金溪县检察院办理的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三方听证”的方式进行说理,即邀请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和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人员三方进行不捕说理。通过释法说理,将执法透明化,达到息诉、息访目的。
   2008年,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全市检察机关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行繁简分流、归类办理和精简办案流程,简化办案程序,强化办案技能,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侦捕诉衔接等快速办理措施,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临川区检察院承办的孙小涛涉嫌故意伤害案,孙小涛致其工友轻伤乙级,犯罪情节较轻。承办人在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愿意和解的意见后,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有效保护双方权益,缓解社会矛盾。2009年,市检察院要求执法办案要紧贴民生,努力使检察工作做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不能因为审查逮捕阶段出现的纰漏,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甚至当地的社会稳定和民生。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监督,走访公安机关60多次,从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立案监督线索。南城县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尧某、廖某盗窃案,是在对公安机关刑拘后不报捕的案件进行查阅时发现的。南城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及时立案。尧某、邱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市检察院选南丰、临川、东乡县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率先在全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的侦查活动进行常态监督。南丰、临川、东乡县检察院到辖区内派出所提前介入侦查案件15件,监督35次,召开联席会议探讨共性问题10次,开展业务交流16次,对派出所监督立案19件,监督撤案9人,纠正漏捕20人,发现并纠正各类违法情况17次,发出检察建议共14份,监督取得较好的成效。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市检察院和南丰、黎川、宜黄县检察院还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与行政执法机关签署建立工作衔接的机制。6月,市检察院了解到金溪县出现销售“瘦肉精”的生猪事件,督促金溪县检察院到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了解情况,在发现此事件构成刑事犯罪后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案件讨论,认真做好引导侦查工作。同年9月,金溪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时批捕王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二、审查起诉与支持公诉 (一)审查起诉 民国29年(1940),根据《江西各县司法处暂行办事细则》规定,江西各县司法处兼理检察事务,县长行使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权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曾公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苏区在处理案件中检查员(检察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新中国成立后,从设立人民检察机关开始,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力。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通规》规定:检察机关“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1953年始,域内审查起诉工作逐渐展开。至1955年,由于对起诉意义认识不足,方法不明确,域内检察机关尚未完全担负起诉职责,大部分仍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法院处理。1956年,域内检察机关担负全部审查起诉工作,并把破坏合作化运动等破坏经济建设案件列入起诉重点,派员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活动,查阅预审笔录,了解案情,作好审查起诉准备工作。金溪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卢某反革命案时,发现被告叛变革命后,由一个站岗放哨的国民党警士突然被越级提升为督察员,分析认为可能有重大罪行未查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查实被告叛变后,出卖组织和同志。1958年,政法工作“大跃进”,实行“三员办案,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导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职能削弱。1967年,域内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审查起诉工作停顿。1978年,域内检察机关陆续重建,审查起诉工作仍按高检院1963年的业务制度和省检察院有关规定执行。1979年7月,全国人大颁布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检察院行使侦查监督权的重要工作。1980年1月1日起,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域内检察机关全面担负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任务。是年7月至2000年,域内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和省检察院对审查起诉程序、方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起诉职责: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后,由领导指定专人进行阅卷,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口供、物证人证、侦查结论,全面审查,仔细核实,相互对照,详细摘录,作出阅卷笔录;通过讯问被告人,直接听取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进一步核实口供和鉴别证据,弄清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具体情节,了解和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其辩解理由,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在经过认真阅卷、讯问被告人或进行必要补充侦查后,承办人对案件提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的意见,经刑检科(处)集体讨论后,报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1987年起,域内检察机关每隔2年至4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并形成制度,旨在提高公诉人素质。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规定》),全市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2011年8月,全市检察机关加强公诉人职业能力建设,提高证据审查判断能力、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出庭指控犯罪能力、诉讼监督能力,建立公诉人出庭观摩制度,促进互相学习借鉴。
   (二)支持公诉 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颁布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判时,检察官必须莅庭,且与推事、书记官组成审判庭。在庭上,检察官要陈述起诉要旨,与被告人或辩护人进行辩论。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域内检察机关不健全,多数公安机关代理出庭公诉,少数由检察机关对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出庭公诉。1955年抚州市检察院向法院建议处理唐仰根侮辱妇女一案,法院以事实不清,案件不能成立,要求撤案。检察院两次派员会同法院调查,确定事实无出入后,法院仍决定释放罪犯。检察院向市委请示,市委认为构成犯罪,最后法院作有罪判决。1958年始不实行预备庭制度,检察人员在出庭公诉时,一般不发表公诉词,不读起诉书,仅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证实犯罪,协助法院查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大跃进”时期,在“左”倾思想影响下,打乱正确办案程序,域内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能被削弱,导致办案质量下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检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8年,域内检察机构恢复,刑事检察部门重新履行审查起诉职责。1993年起,域内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对一些重、特大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后称“适时介入”),即对在域内有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一经告破,检察机关立即介入其审讯工作中,全面审查已收集到的证据,并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能否移送起诉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公安机关加紧补充侦查,以缩短诉讼时间,加大打击力度。
   1996年,域内进行“严打”斗争,检察机关刑检部门“提前介入”多起案件,其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属江西省委书记吴官正批示“从重从快予以打击”的临川市云山镇胡水云(绰号“胡一刀”)等抢劫、敲诈团伙案。该犯罪团伙长期称霸一方,鱼肉乡里,群众切齿痛恨。分院刑检科在公安机关侦破的次日即介入此案,参加提审,熟悉案情,审查证据,提出建议。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此后,庭审方式由审判人员纠问、举证的纠问式改为由公诉人讯问、举证和辩护人质证、举证的抗辩式;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同时提供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证人要求出庭作证;辩护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一经采取强制措施后,除特殊原因外,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取消检察机关免诉权。
   1998年6月域内检察机关的刑检部门分设起诉、批捕两个部门。9月,省检察院将中纪委交办的邵某、钟某、张某非法经营案指定由抚州分院起诉处审查起诉。该案时间、空间跨度大,牵涉面广,犯罪嫌疑人背景复杂,且系由云南“红塔”集团储时健案引发,中纪委对此案极为重视。分院起诉处受理此案后,组成专案组,数次南下海南,北上北京,调查补充证据,庭前充分准备,科学分工,庭上针锋相对,指控有力。出庭公诉得到参加旁听的中纪委、省纪委、地纪委和省检察院领导的高度评价。2000年5月,金溪县发生一起杀害上门做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恶性案件,省委主要领导对该案作出“依法严惩”批示。罪犯双某被抓获后,县检察院起诉科及时介入。由于事先准备充分,县检察院受理后当天移送抚州分院,2天内即起诉至中级法院,使被告很快被判处死刑。
   2000年始,高检院开展公诉改革,其中,最有影响的首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年9月全省公诉改革工作会议在抚州召开。11月,抚州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首批主诉检察官27人经过严格考核筛选开始上岗;同时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稳步推行庭前示证、青少年缓诉改革。市检察院起诉处受理南城余某等4人绑架、杀人、抢劫、强奸案,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任务繁重。但起诉处与中级法院协商制定《庭前示证规则》《庭前示证提纲》,在有主审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在场情况下将部分证据开示,使该案的开庭仅用不到1天时间。
   2001年4月,市检察院制定《“严打”整治斗争工作方案》,把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地方恶势力团伙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作为“严打”整治斗争的重中之重。全市检察机关围绕“打黑除恶”,依法“从重从快”审查起诉“严打”中的重点刑事案件,“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市检察院受理的黄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案件,是高检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称为“江西打黑第一案”。市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时,首次使用“检察机关多媒体示证系统”,先进的科技设施,增强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力度。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采取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积极推行公诉介入侦查、全面推行审查报告综合化、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和实行量刑建议等5项措施,深化公诉改革。是年,市检察院依法起诉一批重特大案件,其中有临川区胡某等35人特大抢劫、故意杀人、盗窃案,崇仁县公安干警章某杀人碎尸案,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傅某(副厅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胡某等35人自1997年4月至2002年8月在北京、广东、广西及江西南昌、抚州等地先后抢劫68次,抢得现金12.6万元及手机、金戒指、金项链等物,并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2人死亡。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指明取证方向。受案后,成立办案组,认真审查证据,及时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胡某等10名主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余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004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批领导和群众关注的有影响、有震动的重特大案件。被告人刘某等38人犯罪团伙,自1999年至2003年在南昌市、抚州市疯狂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其中在南昌市持枪、持刀抢劫达73次,涉案金额10余万元,在临川区杀死一维吾尔族人。市检察院受案后,公诉处组成专案组,迅速审结,及时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公诉改革取得新的进展,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面摸索出一些经验。8月28日至29日,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举办全市首届诉辩对抗赛,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律师工作者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法律水平,对提高全市公诉、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庭审的应变能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贯彻高检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指示,在查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案件时,做到坚持力度、数量、质量、效率的统一,坚持监督、制约与配合的统一,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是年4月开始,全市开展一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专项活动,各县(区)检察院积极参加“绿色旋风”行动,依法向法院起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22件28人。
   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绿箭行动”,依法处理一批涉林违法犯罪案件,共向法院提起公诉盗伐、滥伐林木等涉林犯罪案件46件56人。在工作中坚持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临川区发生的黄卫东放火一案,区检察院公诉科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收取证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受案仅3天即依法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年9月起,全市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抢劫、抢夺和盗窃)活动,两级公诉部门加班加点,采取简繁分流形式,在国庆、中秋节之前,将30多起“两抢一盗”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同时还充分运用侦查监督职能,加强漏罪、漏犯的追诉工作,全市共追诉漏罪54条,追诉漏犯24人。崇仁县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鲁某涉嫌故意伤害、抢劫一案时,发现鲁某另有伙同他人绑架的犯罪事实,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要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罗某,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罗某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起诉书中的指控。
   2007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当严则严,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市检察院起诉的原南昌铁路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沈某(副厅级)受贿案,东乡县检察院起诉的原市文化局局长付某受贿案等在省、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均取得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主诉检察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是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庭审聆庭制度(试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实庭考核评比活动实施办法》《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质量考评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加强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公诉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
   2008年,市检察院深化公诉改革,全面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对符合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条件的,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向法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进行审理。年内,全市共有157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占起诉案件的15.53%,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行公诉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注重加强诉、辩、审的沟通联系,规范沟通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全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工作,制定并实施“基层上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情况表”制度,要求全市职务犯罪案件自移送公诉部门之日起3日内要将起诉意见书报送市检察院公诉处备案。是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原上饶市委常委、副市长程某受贿案。
   2009年,市检察院规范各县(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出台《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办法(试行)》。临川、黎川、崇仁等县(区)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比率均在80%以上。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方式改革,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分案处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支持公诉方式,加强与学校、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落实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措施。完善和创新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公诉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工作衔接,把诉讼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是年,市检察院查办南昌市国土局局长周某受贿、挪用公款案时,公诉处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与侦查部门一起对案情进行分析,补强证据,对于案件的顺利侦结、起诉起到较大作用。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公诉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两级检察院开展“增强公诉法律文书说理性”活动,重点加强对案件审查报告和公诉意见书的说理,推进完善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案件说理制度,以说理促执法。是年,对《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明确界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范围、任务和具体程序等。临川、崇仁、宜黄、广昌、乐安5个县(区)检察院开展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重农受检察长刘炽委托,列席中级法院召开的李某贩卖毒品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阐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检调对接工作机制,11个基层检察院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检调对接平台。对于公诉环节可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并申请人民调解的前提下,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规定的范围内,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是年全市适用刑事和解案件72件,其中由检察机关引导进行刑事和解案件41件,通过检调对接平台移送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27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4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年中共纠正漏诉189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86件次。
   (三)抗诉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域内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同级法院的裁判,认为违法或不当时,通过向法院提出意见、进行协商的方法实行监督。通过协商,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意见正确时,即进行改判;如案情重大,而双方意见不统一,经协商及请示同级党委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检察机关则提出抗诉。凡案情重大或检察机关对于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明确时,则在提出抗诉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请示,按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复办理。
   1979年后,域内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对全部审判活动,包括在诉讼时限、法庭组成、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决定及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分院规定全区检察机关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出庭公诉上,检察长带头出庭,总结经验,推动出庭公诉的开展。至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域内检察机关的刑检部门短时期内即恢复全面承担出庭公诉任务,有效地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1987年,分院审查起诉邹某、孔某贪污受贿案,指控邹某勾结孔某挪用公款30万元从事个人经营活动,造成13万元的损失,构成贪污罪,邹系主犯,孔系从犯;邹某另受贿2360元,构成受贿罪。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均系主犯,同时判决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分院认为该判决主次不分、量刑畸重,依法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在宜黄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分院抗诉有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邹某无期徒刑、孔某有期徒刑15年。
   1996年5月,金溪县法院对揭某强奸妇女在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情况下,判处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金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强奸妇女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犯罪案件,被告人揭某强奸精神病患者,情节恶劣,不能适用缓刑,遂依法向抚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1月,二审改判揭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是年全区提起抗诉4件5人,1997年提起抗诉2件4人,1998年无抗诉案。1999年7月,分院狠抓抗诉工作,从8月20日到12月31日,全区共提出抗诉11件,分院支持抗诉6件,法院改判其中4件,提请省院抗诉1件,并取得当年全省抗诉工作评比第一名。2000年1月至6月,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6件8人,法院改判3件5人,继续保持抗诉工作在全省的领先地位。是年8月21日《检察日报》以《借款岂能冲减受贿数额》为题刊登南城县该年6月9日提出抗诉的鄢某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鄢某受贿5万元,但一审却以鄢在受贿后几天“借”给行贿人800元为由,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减少受贿金额800元无任何依据,遂予抗诉。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11件12人,其中按上诉审程序抗诉10件11人,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件1人。其中市检察院直接办理抗诉案件4件5人,当年法院改判4件5人。被告人傅某在任江西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期间,挪用公款1770万元,尚有1200万元未收回;受贿40.4万元、港币0.5万元,贪污4万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市检察院认为傅某罪行严重,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改判傅某无期徒刑。临川、南城、东乡、宜黄、金溪5个县(区)检察院都办理了抗诉案件。
   2005年至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9件,其中2005年2件,2006年7件,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5件,采纳率55.6%。东乡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吴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8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后,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该案的抗诉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市检察院对各县(区)院2004年至2006年的案件进行检查,发现临川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抢劫一案,量刑畸轻,市检察院按审判监督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此案获市中级法院改判。2008年至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8件,法院改判或采纳抗诉意见9件。2010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检察院公诉案件备案审查制度》,把全市所有刑事案件列为备案审查范围,对各县(区)检察院报送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案件质量评估书进行“四书会审”,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是否被法院认定;审查法院适用的刑种、刑期是否正确;审查法院是否存在违反程序而导致错判的情况;审查法院有无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案件等。是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4件。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5件。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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