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6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F214
页数: 41
页码: 849-889
摘要: 民国时期,检察权归省,检察机构设法院内。新中国成立后,抚州专(地)区检察机关经历过1952年至1954年初创、1955年至1966年发展和波折、1967年至1977年瘫痪、1978年至2011年恢复和发展时期。1955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权。此后,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等工作得以加强,但在办案实践中,存在受案多、立案少现象,即一般违法多,构成犯罪少,被判处刑罚更少。
关键词: 检察 抚州

内容

民国时期,检察权归省,检察机构设法院内。
   新中国成立后,抚州专(地)区检察机关经历过1952年至1954年初创、1955年至1966年发展和波折、1967年至1977年瘫痪、1978年至2011年恢复和发展时期。
   1954年前,由于法律不完备,域内检察机构根据当时政治、经济形势需要,参与查处案件,行使一定程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1955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权。1967年至1977年,域区检察机关瘫痪。1978年9月至1979年3月,域内两级检察机关陆续重建。此后,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等工作得以加强,但在办案实践中,存在受案多、立案少现象,即一般违法多,构成犯罪少,被判处刑罚更少。
   1983年,域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坚持“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从重从快地批捕和起诉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盗窃团伙以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984年起,地区检察分院(简称分院)逐步对全区检察机关在职干部进行轮训。1985年至1987年,分院按照省检察院制订的培训规划,强调正规化学习教育,分批选送检察干部进入各类大学学习或参加省检察院举办的较系统、正规培训。1988年后,分院和县(市)检察院先后配备兼职干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并在分院设立电大工作站,在县(市)检察院设立教学班,全面加快干部培训步伐。同时,域内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能,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工作逐步加强。
   1996年,分院动员和组织170余名干警参加法律自学考试,还选调一批干警参加省检察院的各种业务培训。1998年,全区检察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对两年内所办理各类案件进行逐案检查,发现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1999年后,域内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到2000年,分院有11项考核指标超过前3年的总和,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更名为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临川市人民检察院更名为临川区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市检察院制定《关于接受抚州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施办法》。2007年2月,市检察院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年底,市检察院被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评为“江西省第十一届(2006年—2007年度)文明单位”。
   2008年3月,市检察院举办“抚州市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文艺调演”,设计制作“庆祝恢复重建三十周年展”,并以此为契机开展检察文化建设。
   2010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督察工作规定》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执法办案部门相互监督制约工作的暂行办法》,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2011年4月,市检察院选任一批人民监督员,加强外部监督工作。
   第一节 机构人员 民国元年(1912)江西设置高等审判厅及检察厅。其下设地方厅、初级厅,管辖初审案件。2年5月,抚州设地方检察厅,临川县设初级检察厅。同年,省司法改组,将地方厅、初级厅合并为一,于赣州设立高等审检分厅,于南昌、九江各设立地方审检厅,其余各县由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员办理民刑诉讼。18年5月,临川法院检察处成立,管辖区域为临川县,至25年临川法院检察处配备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1人,候补检察官1人。26年8月,因日军入侵,江西省高等法院在临川设临时法庭,受理附近地区民、刑上诉案件,28年南昌沦陷后移驻黎川,改为江西高等法院黎川临时庭,临时法庭设检察处。29年4月,黎川地方法院检察处成立。31年,临川地方法院检察处配员: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候补书记官2人,录事5人,检验员2人,法警长1人,法警12人,公丁4人,合计32人。34年金溪县地方法院设检察处,配首席检察官。36年12月,江西省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成立,设署于南城,内设检察处,辖区包括南城、南丰、广昌、金溪、黎川、宜黄、石城、崇仁等县。37年1月,江西省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改名为江西省高等法院南城分院,第六分院检察处更名为南城分院检察处。38年5月,金溪县地方法院检察处编制总数12个,实到职5人,设置检察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检验员、录事。
   一、地(专)区(市)机构人员 1952年10月成立江西省检察署抚州专区分署,有兼职检察长1人,干部2人,与专区公安处合署办公,1954年与监察处合署办公,有副检察长1人,干部3人。1955年3月,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专区分署更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有正、副检察长各1人、干部9人,1956年增至18人。1957年,分院检察长等10人调离。1958年底配有正、副检察长各1人,干部数人,实行“一员顶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中的任何一员可代三员)、“一长顶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中的任何一长可代三长)的组织形式,公、检、法三机关以各种方式进行联合、合署乃至合并,检察干部大幅度精简。1961年分院定编8个,实有7人,即正、副检察长各1人,助检员3人、书记员2人。1962年增至12人。1963年增至19人,即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2人,助检员6人,书记员4人,干部2人,职工3人。是年,分院开始设内部机构,时设侦查审判监督科、劳改监督科、违法乱纪监督科和办公室。1965年减至17人,1966年为15人。
   1967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被群众组织夺权而停止工作,检察干警有的被调离,有的被下放。随后建立的军事管制小组和保卫部,代行公检法三家职权。1973年初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法院两机关,检察工作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9年3月,分院重建,内设办公室和一、二、三、四科。有干部13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1980年8月增设经济检察科。1983年设4科1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办公室)。1984年10月,增设人事科。1990年,人事科更名为政治处;经检科更名反贪污贿赂检察处。同年,增设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控告申诉检察科、监察处。1993年2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1994年11月,反贪污贿赂检察处更名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6年3月和5月,分院在抚州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建立检察室。
   1998年,分院成立法警处,对外称法警支队,编制8个,并设立干部教育训练处,负责域内检察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2000年3月,分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下设综合科和侦查一科、二科、三科。10月,抚州撤地设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更名为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简称市检察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未变。年底,市院有干部72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
   2002年10月,法纪检察处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处。
   2003年2月,成立抚州市检察官培训中心,为市检察院下属科级单位。2004年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定为副处级。2006年抚州市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更名为抚州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副科级)。是年,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更名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08年设立市检察院驻抚州市看守所检察室(副科级)。
   2010年市检察院增加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数2名,为院领导副职级格。是年成立市检察院信息中心,为市检察院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至2011年9月,市检察院共有112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1人,检察员59人,助理检察员21人,书记员8人,法警7人,职工8人,其他3人。市检察院有内设机构17个,即: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处、司法警察支队、计划财务装备处、检察官培训中心、驻抚州市看守所检察室、信息中心,另外设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二、县(市、区)机构人员 1954年,临川、东乡、南城县人民检察署相继成立,编制各3个。1955年6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4人,助理检察员2人。1956年,临川、东乡、南城县等地人民检察署更名人民检察院。乐安、南丰、广昌、资溪等县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1958年,各县(市)检察干部大幅精简,仅有资溪县、抚州市保持原有机构,独立办理检察业务。
   1962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新乐农场劳改单位设有派驻检察室,1973年1月因抚州地区劳改场所全部撤销而撤销。1964年6月,设立东乡县人民检察院驻江西磷肥厂检察室,1968年,因检察机关被撤销而取消。
   1967年,各县(市)检察机关停止工作,随后建立的军事管制小组和保卫部代行公检法三家职权,原有检察干部有的被调离,有的被下放。1973年初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法院两机关。
   1978年9月至1979年3月,域内12个县(市)检察院恢复重建,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1987年上半年,各县(市)检察长由科级干部升格为副处级干部。1988年7月20日,抚州分院、地区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县(市)税务机关建立检察室的联合通知》。是年,设置税务检察室6个。同时,域内组建乡、镇检察办事处2个,建立检察室2个。1990年,各县(市)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更名反贪污贿赂检察处。1994年底,各县(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检察处更名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5年3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临川县人民检察院合并为临川市人民检察院。是年,抚州分院对85个检察室进行全面整顿,撤销24个不符合设置条件的检察室。1997年随着新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论法颁布实施,公、检、法三家的受案范围相应作调整,对各类检察室进一步整顿,至1998年,大部分检察室被撤销,未被撤销的检察室在随后几年也自行停止工作。
   1998年底,临川、南城、乐安3个县(市)检察院组建法警大队。随后两年,各县检察院都成立法警大队,共有法警37名。
   2011年,各县(区)检察院设立的科室有: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法警大队。部分县(区)检察院还设有职务犯罪预防科(局)、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室、检察技术科、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等科室。是年底,各县(区)检察院干部配备情况:临川区94人、崇仁55人、广昌40人、宜黄39人、乐安46人、东乡50人、南丰43人、南城47人、资溪34人、金溪49人、黎川39人,合计536人。
   第二节 队伍建设 一、人事管理 自1952年10月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分署成立,分署和各县检察署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1954年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施行后,分院和各县(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选定,报省检察院转请高检院批准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以及职能部门的行政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决定任免。
   检察院重建后,分院的检察长由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县(市)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各县(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各县(市)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检察长任免。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任免。1983年9月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修改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检察人员的任免办法,因抚州地区不设人大常委会,分院的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仍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本级检察长任免;行政职务及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职级则由中共抚州地委或本院党组决定。
   1984年8月,抚州检察机关开始组建检察联络员,至1986年共聘任检察联络员399名,其中乡、镇、场212名,占全区213个乡镇、场的99.9%;企事业单位187名,占330个企业单位的56.7%。经与地区纪委商定,检察联络员的聘任对象由纪检干部兼任。检察联络员工作随着抚州检察机关组建各类检察室(办事处)后而终止。
   1984年,省检察院核定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的法警编制42名。其中,分院6名,县(市)检察院各为3名。至2011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实有司法警察共55名。其中,一级警督5名,二级警督15名,三级警督18名,一级警司9名,二级警司4名,三级警司4名。
   1998年起,抚州检察机关开始评定检察官的等级,至2011年6月底,全市共评定和批准检察官等级422名。其中,三级高级检察官25名,四级高级160名,一级115名,二级40名,三级22名,四级40名,五级20名。
   1998年8月3日至14日,分院与地委组织部、地委政法委组成3个考核组,采取民意测评、个别谈话、走访有关单位的形式,对全区11个县、市院的41名正、副检察长和28名正、副反贪局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除1名反贪局长为不称职外,其他人员均为优秀和称职。1999年分院对晋升职级的检察人员一律进行公示,对职能部门的领导岗位,采取竞争上岗,择优选任。1999年有9个县(市)检察院进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干部轮岗”的人事制度改革。参加双向选择的155人,竞争上岗担任职能部门领导的35人,轮岗的86人。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各县(区)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其他人员及行政职务的任免及职级待遇的晋升均未改变。
   2006年始,全市检察机关大力引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人才,同时鼓励未取得法律从业资格干警积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招录法律专业人才149人。
   2009年,市检察院会同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从基层检察院遴选检察官的暂行规定》。至2010年底,市检察院从基层检察院公开遴选3名检察人员到市检察院工作。
   2010年10月,市检察院将竞争上岗制度从中层领导干部扩大到非领导(科级)岗位。是年市检察院发布《关于对全市检察机关新进大学生分期分批实行上挂下派锻炼的意见》,2010年至2011年,从市检察院派出11名检察干警至县检察院锻炼,并接受县检察院11名检察干警上挂学习。
   二、基础建设 1997年,域内检察机关传真通讯实现三级联网,大大提高办公效率。2002年2月,市检察院集办公、监控、法医检验、文检、技术培训及通讯指挥为一体的综合大楼落成。是年7月,市检察院开通抚州检察网站。12月,建成并开通与省检察院、高检院连接的二级专线网。2003年,省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把抚州列为三级网建设试点单位,是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全部完成局域网和监控室建设,成为全省检察机关第一个全部完成局域网建设的市检察院。同年,8个基层检察院建成并开通三级专线网。
   2004年8月,全市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全面开通,实现市县(区)两级数据、语音、视频三网合一的网络资源共享,为逐步实现检察机关办公现代化、办案现代化迈出坚实的一步。
   2005年临川、广昌、资溪,2007年宜黄,2008年乐安、南城,2009年黎川、金溪,2010年崇仁、南丰等县(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侦查大楼主体竣工。至此,全市检察机关“两房”(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2007年开始,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大力开展“一院一特色”活动。2010年,市检察院在认真总结开展“一院一特色”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已取得成效的特色工作。至2011年,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探索构建‘诉讼监督大格局’努力增强诉讼监督实效”品牌工作和广昌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创新、重在发展、倾力打造青少年维权”品牌工作分获省检察院全省基层检察院“一院一品”建设十大精品奖和提名奖。
   2009年,广昌县3个乡镇设立检察便民服务岗,之后各县(区)检察院也以不同形式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与实践。至2011年6月底,全市122个乡镇、社区建立检察机关联系群众工作站,聘请154名检察联络员。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5年2月、2007年2月、2009年2月连续三届被高检院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2010年3月,又被高检院荣记集体一等功。2011年,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高检院评为第四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第三节 刑事检察 1952年至1954年,专区检察分署受理案件65件,立案7件。其间,域内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土地改革,进行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司法改革、贯彻婚姻法等项工作。1958年起,检察机关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严重渎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察。1961年至1965年,检察机关人员变动频繁,但坚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检察业务。共受理审查批捕3110件,受理审查起诉2865件。
   “文化大革命”前期,检察权归军管会、保卫部,后期由公安机关行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遭到肆意践踏,检察工作步入最低谷直至中断。
   根据1978年宪法规定,域内检察机关重建,刑事检察始得恢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刑事检察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时期。
   1978年至1996年,刑事检察的职权主要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代表国家将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97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取消原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改变庭审方式,公诉人作用增强,并首次确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立案监督。
   一、审查批捕与侦查监督 民国16年(1927)国民政府公布《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规定检察官可以实行搜查处分、逮捕人犯。24年公布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检察机关没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尚不健全。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对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包括侦查监督内容,主要是检察公安机关错捕的案件。
   1955年,域内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主要针对反革命案件。是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2604人,批捕1657人,其中,批捕反革命案件867人,对嚣张一时的反革命活动给予有力打击。但由于刑事检察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上政治运动中工作上的粗糙,也造成错捕。宜黄县廖早生有流氓罪行,根据有关材料被批捕,却未考虑到是否曾经处理过,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其罪行早已由法院判处过徒刑,于是通知释放。
   1958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域内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职能受到削弱,“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办案,只讲配合,不讲制约,错捕案件比例上升。1959年,省检察院下文纠正“一员代三员”合并办案的错误做法。是年,江西省委决定批捕人犯权限一律收归地(市)委,由检察院审查批捕,提出意见,报党委决定。省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江西实际,贯彻执行“捕人少”的政策,对审查逮捕罪犯的范围作了规定。
   1960年2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办案工作经验现场交流会。是年,域内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的方针,坚决执行“紧”和“三少”政策,贯彻打、挤、改、防“四结合”的措施,使办案工作更主动、更自觉地为中心运动服务。同时抓住典型案件,选择适当时机,有声势、有策略地进行处理。批捕宜黄县反革命周仁忠一案影响较大。周仁忠从煽动群众闹迷信开始,利用4个思想落后的妇女到处散布“仙娘下凡”“杨坊驻了一个军的阴兵”等谣言,最后公然闹到大队党支部,造成群众人心惶惶,引起很多社员和个别队干部放下生产不管去烧香拜菩萨,装修旧庙,使生产受到损失。宜黄县检察院在获知情况后,立即派出2名干部和公安干部共同组成工作组,深入群众展开调查,安定社员思想情绪,使周仁忠彻底暴露,然后召开群众大会,当场逮捕反革命分子周仁忠,收到很好的教育效果。
   60年代初,域内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逐渐规范。1963年宜黄县二都公社河口大队良山生产队发生失窃,是时公安局刑侦股副股长黄辉生等人在侦查过程中主观认为是李先保、李家玉、李振法等7人所为,便对他们拘留,刑讯逼供,引起当地群众连续向上写信,40多人次上访。县检察院根据群众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不仅查清黄辉生违法乱纪,证实原拘留3名人犯全是无辜群众,而且查出真正的盗窃犯李拱茂。
   1983年开始全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域内检察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精心指挥下,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全面地开展刑事检察工作。1983年8月至1986年冬,对刑事犯罪活动组织3次战役行动的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参加集中搜捕刑事犯罪分子的统一行动;坚持党内联合办公,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积极协同公安部门搞好关押场所的看守和管理工作,把加强监所检察作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查处一批经济犯罪案件。
   第一战役共打3仗。第一仗就取得重大战果,截至1983年11月底,全区共受理公安报捕1341件2261人,审结1271件2182人。其中,批准逮捕1219件2081人,占审结数95.4%,不批准逮捕101人,占审结数4.6%;受理公安移送起诉1116件1874人,审结1068件1833人,其中,决定起诉1051件1813人,占审结数98.9%,决定不起诉2人,决定免诉18人,并追捕案犯51人,追诉7人,摧毁团伙121个666人。
   第二战役共打4仗。继续坚决彻底地扫荡浮在面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不放松及时打击现行犯的同时,着重深挖隐藏在社会各个角落和内部单位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追捕流窜犯、在逃犯,侦破积案,解决薄弱环节,扫除死角,使斗争向纵深发展。
   1986年实施第三战役,域内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统一行动、集中打击的做法,保持“严打”的势头和声威;认真贯彻“从重从快”加“准”字的精神;坚持严厉打击与综合治理“两手抓”的原则,切实抓好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在战役中坚持党内联合办公制度。由于过分强调“联合办公”,实质上为“联合办案”,严重削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使办案有失偏颇。
   1987年,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内部程序的试行规定》,将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实行内部制约。1988年,域内各县(市)刑检部门全面承担自侦案件的逮捕工作。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全年决定逮捕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46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34人,侵权渎职案件犯罪嫌疑人12人。
   1989年,域内检察机关把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列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全年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预审活动100余次。抚州市检察院率先与市公安局建立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联系制度。临川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吴鹏庆故意杀人案后,当天作出批捕决定。1990年中央要求在全国开展一场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抚州检察分院及时召开刑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积极投入“严打”斗争。1991年,域内检察机关在坚持“严打”的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扫黄”“除六害”和反盗窃的专项斗争。1993年,域内检察机关把打击“车匪路霸”的案件列入审查批捕的重点案件查办。1994年至1995年,域内检察机关先后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组,配备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施办法。1996年4月,中央作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部署,域内检察机关投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坚持把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暴力犯罪,特别是地方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临川市云山镇胡水云、吴辉正等9人拦车、入室抢劫60余次,在云山采石场、金矿强收所谓“保护费”,共得赃款3.46万余元及其他物品,在当地激起民愤。此案是域内审查批准逮捕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1997年域内检察机关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分院于7月在南城县先后举办两期学习班,培训中层干部和部分县(市)院领导共86人。1998年至1999年,域内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逮捕执行监督,共决定不捕78人,追捕71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5份,公安机关立案11件,经审查批准逮捕8人。1999年8月,临川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特大抢劫案时,发现遗漏一犯罪嫌疑人帅平,追捕后,经分院起诉,抚州地区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帅平有期徒刑17年。
   2001年4月4日临川区上顿渡镇发生犯罪嫌疑人周某等7人杀死新疆维吾尔族人案。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同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4月19日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报捕周志军等7名犯罪嫌疑人,临川区检察院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主题,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立案监督工作稳步向前发展,一年中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01份,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案96件。2004年4月,市检察院制定下发《抚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至年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1件30人。金溪县康尔乐医药卫生材料厂陈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邦迪”牌创可贴假药案批捕、起诉后,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即“绿色旋风行动”。其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破坏森林资源案57件67人,其中批准逮捕49件55人。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出席高检院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在会议上作经验介绍。2006年,市检察院党组提出“以点带面,扬优成势”的要求,各县(区)检察院立足于检察岗位,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努力打造抚州品牌和特色。东乡县检察院被团中央、高检院等机关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广昌县检察院在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基础上,不断拓展维权领域和空间,突出红色教育,该院检察长在苏州召开的第四届检察长论坛上作“国贫县里的‘青少年维权岗’”发言,得到与会专家好评。2007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检察机关执行不(予)批准逮捕说理工作若干规定》,在全市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制度,一年中,全市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80人,制作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80份。金溪县检察院办理的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三方听证”的方式进行说理,即邀请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和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人员三方进行不捕说理。通过释法说理,将执法透明化,达到息诉、息访目的。
   2008年,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全市检察机关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行繁简分流、归类办理和精简办案流程,简化办案程序,强化办案技能,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侦捕诉衔接等快速办理措施,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临川区检察院承办的孙小涛涉嫌故意伤害案,孙小涛致其工友轻伤乙级,犯罪情节较轻。承办人在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愿意和解的意见后,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有效保护双方权益,缓解社会矛盾。2009年,市检察院要求执法办案要紧贴民生,努力使检察工作做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不能因为审查逮捕阶段出现的纰漏,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甚至当地的社会稳定和民生。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监督,走访公安机关60多次,从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立案监督线索。南城县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尧某、廖某盗窃案,是在对公安机关刑拘后不报捕的案件进行查阅时发现的。南城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及时立案。尧某、邱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市检察院选南丰、临川、东乡县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率先在全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的侦查活动进行常态监督。南丰、临川、东乡县检察院到辖区内派出所提前介入侦查案件15件,监督35次,召开联席会议探讨共性问题10次,开展业务交流16次,对派出所监督立案19件,监督撤案9人,纠正漏捕20人,发现并纠正各类违法情况17次,发出检察建议共14份,监督取得较好的成效。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市检察院和南丰、黎川、宜黄县检察院还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与行政执法机关签署建立工作衔接的机制。6月,市检察院了解到金溪县出现销售“瘦肉精”的生猪事件,督促金溪县检察院到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了解情况,在发现此事件构成刑事犯罪后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案件讨论,认真做好引导侦查工作。同年9月,金溪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时批捕王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1955年—2011年全区(市)审查批捕情况 表8—2—11 单位:人、件 续表8—2—11 注:1967年至1978年,域内检察工作中断 二、审查起诉与支持公诉 (一)审查起诉 民国29年(1940),根据《江西各县司法处暂行办事细则》规定,江西各县司法处兼理检察事务,县长行使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权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曾公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苏区在处理案件中检查员(检察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新中国成立后,从设立人民检察机关开始,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力。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通规》规定:检察机关“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1953年始,域内审查起诉工作逐渐展开。至1955年,由于对起诉意义认识不足,方法不明确,域内检察机关尚未完全担负起诉职责,大部分仍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法院处理。1956年,域内检察机关担负全部审查起诉工作,并把破坏合作化运动等破坏经济建设案件列入起诉重点,派员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活动,查阅预审笔录,了解案情,作好审查起诉准备工作。金溪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卢某反革命案时,发现被告叛变革命后,由一个站岗放哨的国民党警士突然被越级提升为督察员,分析认为可能有重大罪行未查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查实被告叛变后,出卖组织和同志。1958年,政法工作“大跃进”,实行“三员办案,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导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职能削弱。1967年,域内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审查起诉工作停顿。1978年,域内检察机关陆续重建,审查起诉工作仍按高检院1963年的业务制度和省检察院有关规定执行。1979年7月,全国人大颁布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检察院行使侦查监督权的重要工作。1980年1月1日起,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域内检察机关全面担负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任务。是年7月至2000年,域内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和省检察院对审查起诉程序、方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起诉职责: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后,由领导指定专人进行阅卷,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口供、物证人证、侦查结论,全面审查,仔细核实,相互对照,详细摘录,作出阅卷笔录;通过讯问被告人,直接听取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进一步核实口供和鉴别证据,弄清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具体情节,了解和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其辩解理由,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在经过认真阅卷、讯问被告人或进行必要补充侦查后,承办人对案件提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的意见,经刑检科(处)集体讨论后,报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1987年起,域内检察机关每隔2年至4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并形成制度,旨在提高公诉人素质。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规定》),全市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2011年8月,全市检察机关加强公诉人职业能力建设,提高证据审查判断能力、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出庭指控犯罪能力、诉讼监督能力,建立公诉人出庭观摩制度,促进互相学习借鉴。
   (二)支持公诉 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颁布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判时,检察官必须莅庭,且与推事、书记官组成审判庭。在庭上,检察官要陈述起诉要旨,与被告人或辩护人进行辩论。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域内检察机关不健全,多数公安机关代理出庭公诉,少数由检察机关对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出庭公诉。1955年抚州市检察院向法院建议处理唐仰根侮辱妇女一案,法院以事实不清,案件不能成立,要求撤案。检察院两次派员会同法院调查,确定事实无出入后,法院仍决定释放罪犯。检察院向市委请示,市委认为构成犯罪,最后法院作有罪判决。1958年始不实行预备庭制度,检察人员在出庭公诉时,一般不发表公诉词,不读起诉书,仅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证实犯罪,协助法院查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大跃进”时期,在“左”倾思想影响下,打乱正确办案程序,域内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能被削弱,导致办案质量下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检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8年,域内检察机构恢复,刑事检察部门重新履行审查起诉职责。1993年起,域内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对一些重、特大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后称“适时介入”),即对在域内有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一经告破,检察机关立即介入其审讯工作中,全面审查已收集到的证据,并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能否移送起诉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公安机关加紧补充侦查,以缩短诉讼时间,加大打击力度。
   1996年,域内进行“严打”斗争,检察机关刑检部门“提前介入”多起案件,其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属江西省委书记吴官正批示“从重从快予以打击”的临川市云山镇胡水云(绰号“胡一刀”)等抢劫、敲诈团伙案。该犯罪团伙长期称霸一方,鱼肉乡里,群众切齿痛恨。分院刑检科在公安机关侦破的次日即介入此案,参加提审,熟悉案情,审查证据,提出建议。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此后,庭审方式由审判人员纠问、举证的纠问式改为由公诉人讯问、举证和辩护人质证、举证的抗辩式;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同时提供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证人要求出庭作证;辩护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一经采取强制措施后,除特殊原因外,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取消检察机关免诉权。
   1998年6月域内检察机关的刑检部门分设起诉、批捕两个部门。9月,省检察院将中纪委交办的邵某、钟某、张某非法经营案指定由抚州分院起诉处审查起诉。该案时间、空间跨度大,牵涉面广,犯罪嫌疑人背景复杂,且系由云南“红塔”集团储时健案引发,中纪委对此案极为重视。分院起诉处受理此案后,组成专案组,数次南下海南,北上北京,调查补充证据,庭前充分准备,科学分工,庭上针锋相对,指控有力。出庭公诉得到参加旁听的中纪委、省纪委、地纪委和省检察院领导的高度评价。2000年5月,金溪县发生一起杀害上门做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恶性案件,省委主要领导对该案作出“依法严惩”批示。罪犯双某被抓获后,县检察院起诉科及时介入。由于事先准备充分,县检察院受理后当天移送抚州分院,2天内即起诉至中级法院,使被告很快被判处死刑。
   2000年始,高检院开展公诉改革,其中,最有影响的首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年9月全省公诉改革工作会议在抚州召开。11月,抚州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首批主诉检察官27人经过严格考核筛选开始上岗;同时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稳步推行庭前示证、青少年缓诉改革。市检察院起诉处受理南城余某等4人绑架、杀人、抢劫、强奸案,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任务繁重。但起诉处与中级法院协商制定《庭前示证规则》《庭前示证提纲》,在有主审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在场情况下将部分证据开示,使该案的开庭仅用不到1天时间。
   2001年4月,市检察院制定《“严打”整治斗争工作方案》,把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地方恶势力团伙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作为“严打”整治斗争的重中之重。全市检察机关围绕“打黑除恶”,依法“从重从快”审查起诉“严打”中的重点刑事案件,“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市检察院受理的黄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案件,是高检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称为“江西打黑第一案”。市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时,首次使用“检察机关多媒体示证系统”,先进的科技设施,增强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力度。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采取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积极推行公诉介入侦查、全面推行审查报告综合化、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和实行量刑建议等5项措施,深化公诉改革。是年,市检察院依法起诉一批重特大案件,其中有临川区胡某等35人特大抢劫、故意杀人、盗窃案,崇仁县公安干警章某杀人碎尸案,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傅某(副厅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胡某等35人自1997年4月至2002年8月在北京、广东、广西及江西南昌、抚州等地先后抢劫68次,抢得现金12.6万元及手机、金戒指、金项链等物,并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2人死亡。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指明取证方向。受案后,成立办案组,认真审查证据,及时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胡某等10名主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余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004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批领导和群众关注的有影响、有震动的重特大案件。被告人刘某等38人犯罪团伙,自1999年至2003年在南昌市、抚州市疯狂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其中在南昌市持枪、持刀抢劫达73次,涉案金额10余万元,在临川区杀死一维吾尔族人。市检察院受案后,公诉处组成专案组,迅速审结,及时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公诉改革取得新的进展,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面摸索出一些经验。8月28日至29日,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举办全市首届诉辩对抗赛,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律师工作者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法律水平,对提高全市公诉、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庭审的应变能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贯彻高检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指示,在查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案件时,做到坚持力度、数量、质量、效率的统一,坚持监督、制约与配合的统一,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是年4月开始,全市开展一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专项活动,各县(区)检察院积极参加“绿色旋风”行动,依法向法院起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22件28人。
   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绿箭行动”,依法处理一批涉林违法犯罪案件,共向法院提起公诉盗伐、滥伐林木等涉林犯罪案件46件56人。在工作中坚持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临川区发生的黄卫东放火一案,区检察院公诉科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收取证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受案仅3天即依法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年9月起,全市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抢劫、抢夺和盗窃)活动,两级公诉部门加班加点,采取简繁分流形式,在国庆、中秋节之前,将30多起“两抢一盗”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同时还充分运用侦查监督职能,加强漏罪、漏犯的追诉工作,全市共追诉漏罪54条,追诉漏犯24人。崇仁县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鲁某涉嫌故意伤害、抢劫一案时,发现鲁某另有伙同他人绑架的犯罪事实,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要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罗某,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罗某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起诉书中的指控。
   2007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当严则严,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市检察院起诉的原南昌铁路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沈某(副厅级)受贿案,东乡县检察院起诉的原市文化局局长付某受贿案等在省、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均取得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主诉检察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是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庭审聆庭制度(试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实庭考核评比活动实施办法》《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质量考评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加强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公诉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
   2008年,市检察院深化公诉改革,全面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对符合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条件的,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向法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进行审理。年内,全市共有157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占起诉案件的15.53%,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行公诉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注重加强诉、辩、审的沟通联系,规范沟通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全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工作,制定并实施“基层上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情况表”制度,要求全市职务犯罪案件自移送公诉部门之日起3日内要将起诉意见书报送市检察院公诉处备案。是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原上饶市委常委、副市长程某受贿案。
   2009年,市检察院规范各县(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出台《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办法(试行)》。临川、黎川、崇仁等县(区)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比率均在80%以上。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方式改革,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分案处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支持公诉方式,加强与学校、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落实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措施。完善和创新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公诉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工作衔接,把诉讼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是年,市检察院查办南昌市国土局局长周某受贿、挪用公款案时,公诉处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与侦查部门一起对案情进行分析,补强证据,对于案件的顺利侦结、起诉起到较大作用。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公诉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两级检察院开展“增强公诉法律文书说理性”活动,重点加强对案件审查报告和公诉意见书的说理,推进完善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案件说理制度,以说理促执法。是年,对《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明确界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范围、任务和具体程序等。临川、崇仁、宜黄、广昌、乐安5个县(区)检察院开展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重农受检察长刘炽委托,列席中级法院召开的李某贩卖毒品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阐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检调对接工作机制,11个基层检察院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检调对接平台。对于公诉环节可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并申请人民调解的前提下,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规定的范围内,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是年全市适用刑事和解案件72件,其中由检察机关引导进行刑事和解案件41件,通过检调对接平台移送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27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4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年中共纠正漏诉189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86件次。
   (三)抗诉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域内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同级法院的裁判,认为违法或不当时,通过向法院提出意见、进行协商的方法实行监督。通过协商,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意见正确时,即进行改判;如案情重大,而双方意见不统一,经协商及请示同级党委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检察机关则提出抗诉。凡案情重大或检察机关对于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明确时,则在提出抗诉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请示,按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复办理。
   1979年后,域内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对全部审判活动,包括在诉讼时限、法庭组成、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决定及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分院规定全区检察机关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出庭公诉上,检察长带头出庭,总结经验,推动出庭公诉的开展。至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域内检察机关的刑检部门短时期内即恢复全面承担出庭公诉任务,有效地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1987年,分院审查起诉邹某、孔某贪污受贿案,指控邹某勾结孔某挪用公款30万元从事个人经营活动,造成13万元的损失,构成贪污罪,邹系主犯,孔系从犯;邹某另受贿2360元,构成受贿罪。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均系主犯,同时判决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分院认为该判决主次不分、量刑畸重,依法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在宜黄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分院抗诉有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邹某无期徒刑、孔某有期徒刑15年。
   1996年5月,金溪县法院对揭某强奸妇女在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情况下,判处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金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强奸妇女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犯罪案件,被告人揭某强奸精神病患者,情节恶劣,不能适用缓刑,遂依法向抚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1月,二审改判揭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是年全区提起抗诉4件5人,1997年提起抗诉2件4人,1998年无抗诉案。1999年7月,分院狠抓抗诉工作,从8月20日到12月31日,全区共提出抗诉11件,分院支持抗诉6件,法院改判其中4件,提请省院抗诉1件,并取得当年全省抗诉工作评比第一名。2000年1月至6月,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6件8人,法院改判3件5人,继续保持抗诉工作在全省的领先地位。是年8月21日《检察日报》以《借款岂能冲减受贿数额》为题刊登南城县该年6月9日提出抗诉的鄢某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鄢某受贿5万元,但一审却以鄢在受贿后几天“借”给行贿人800元为由,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减少受贿金额800元无任何依据,遂予抗诉。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11件12人,其中按上诉审程序抗诉10件11人,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件1人。其中市检察院直接办理抗诉案件4件5人,当年法院改判4件5人。被告人傅某在任江西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期间,挪用公款1770万元,尚有1200万元未收回;受贿40.4万元、港币0.5万元,贪污4万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市检察院认为傅某罪行严重,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改判傅某无期徒刑。临川、南城、东乡、宜黄、金溪5个县(区)检察院都办理了抗诉案件。
   2005年至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9件,其中2005年2件,2006年7件,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5件,采纳率55.6%。东乡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吴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8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后,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该案的抗诉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市检察院对各县(区)院2004年至2006年的案件进行检查,发现临川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抢劫一案,量刑畸轻,市检察院按审判监督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此案获市中级法院改判。2008年至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8件,法院改判或采纳抗诉意见9件。2010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检察院公诉案件备案审查制度》,把全市所有刑事案件列为备案审查范围,对各县(区)检察院报送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案件质量评估书进行“四书会审”,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是否被法院认定;审查法院适用的刑种、刑期是否正确;审查法院是否存在违反程序而导致错判的情况;审查法院有无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案件等。是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4件。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5件。
   1955年—2011年全区(市)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情况 表8—2—12 单位:宗.人 续表8—2—12 注:1967年至1978年,域内检察工作中断;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消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 第四节 经济检察 域内检察机关1952年开始履行经济检察职能,50年代前期只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派员参与办案,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监督职能。1953年,根据最高检察署“关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打击对象主要是奸商”的指示,抚州检察分署查处南城县大米加工厂老板王某囤积大米3700余千克、破坏统销政策案。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经济检察工作主要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犯罪活动。1959年,对贪污案件的查处,执行党委审批制度,不论是党委交办的还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凡需要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均报请党委批准后再实施。“文化大革命”运动使经济检察工作中断10余年。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经济领域里检察工作。域内检察机关从1980年开始调整充实经济检察部门力量,加强经济检察工作。继而把经济检察的触角伸向国营企业和其他经济领域各部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颁发《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域内经济检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96年3月后,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域内检察机关不再受理偷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等经济案件,并将经济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集中全力开展反腐败斗争,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即“三机关一部门”中的大要案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
   一、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 民国期间不时有官员因经济犯罪被查处。民国27年(1938),黎川司法处主任审判官高齐某因贪污被法办。35年—36年,临川县长陈某因贪污渎职被弹劾,经监察院审查成立,交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发交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侦查终结,向法院提起公诉。
   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开展反贪工作。1959年,域内检察机关配合整风运动查处一批贪污案。南城县检察院在侦查黄某、封某等3起重大贪污案时,经中共南城县委批准及时依法逮捕,并配合法院召开公审会。会后群众揭发贪污案27件。宜黄县检察院在整风运动中,及时查处3名贪污犯,在全县区、乡企业干部整风训练班上公判,继而揭发出大小贪污案12起,经调查证实后,分别作出处理。
   1980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省检察院《经济检察案件犯罪构成概述》《经济检察案件办理程序的意见》《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意见》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1000元或稻谷1500公斤或粮票2500公斤以上者(农村集体单位可低于此数)均应立案。若行为人有毁灭罪证、掩盖罪行、畏罪潜逃、行凶报复等情节的,虽不足上述数额亦立案查处。贪污1万元、0.5万公斤粮以上者为重大案件。
  按照上述标准立案的案件,一般应提起公诉,但经立案侦查后证实行为人确系投案自首,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坦白交代的,或者案发后彻底坦白,真诚悔过,积极挽回经济、政治损失的;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等,依照刑法可作出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处理。1979年至1981年,抚州检察分院会同抚州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侦破地区百货公司棉布仓库保管员周某等7人集体贪污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81年10月中旬,省检察院在抚州市召开查处贪污案件经验交流现场会,抚州市检察院在会上作经验介绍。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域内检察机关抽调干部参加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和调查组。是年,域内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打击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共办结经济大要案14件29人。德胜关垦殖场1981年全厂亏损165万元,通过连续几年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1982年全场亏损减少到127万元,1983年全场亏损减少到21万元,1984年全场扭亏后赢利8万元。在这一过程中,黎川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德胜关垦殖场突破“死角”“死面”,加强经济管理,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使该场生产一年上一个新台阶,取得明显的法制效果和经济效益。高检院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黎川县检察院《逆难而上,三进德胜关》的经验材料。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全区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219件,立案侦查133件197人,其中贪污案54件87人,行贿受贿案36件53人,盗伐滥伐案33件39人,玩忽职守案4件4人,偷税抗税案6件14人;重大经济案件18件37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10件24人,行贿受贿5000元以上3件3人,50立方米以上盗伐滥伐林木案5件10人。结案99件141人,占立案总数的74%,挽回经济损失37万余元。
   1988年,域内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为中心,继续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8月,全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经验交流会在抚州召开,21个单位交流制订侦查计划、分析犯罪心理、讲究审讯策略、及时搜查、根据证人特点确定询问方法、针对具体案件选用查账方法和利用侦查手段迅速突破疑案等经验。1989年9月30日,抚州检察分院与抚州中级法院联合向全区发布《敦促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自首坦白书》。此后,全区100余个重点单位召开敦促大会和宽严大会。在党的政策感召下,全区374名经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黎川县检察院根据掌握的情况,先后3次到卫生系统召开敦促会。随即,县医院药房主任游金根携带巨款到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自己在药品采购中收取回扣2.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并当即退清全部赃款。随后,该县卫生系统有14人到检察院或卫生局坦白交代问题。县检察院对游金根受贿案经查证属实后,作免予起诉处理。
   1991年,崇仁县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抚州检察分院起诉喻真生贪污案。被告人喻某利用担任银行办事处主任和出纳员之便,采用扣压私人定期存款凭证不入账、将外单位交来的销货款扣压现金缴款传票不记账的方法,共侵吞公款16笔,合计人民币98587.77元。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贪污罪判处喻真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广昌县检察院在县水电部门侦破作案时间长达12年、金额达13万余元的该县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贪污贿赂大案,查出受贿41人,行贿6人,贪污3人。涉及副县长1人,正副科级干部7人,水利工程技术人员29人。县检察院立案侦查23件23人,逮捕6人。之后,对县交通、公路部门在公路、桥梁建筑中的贿赂问题进行侦查,立案受贿大案2件,行贿案2件,逮捕4人,促使5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6月5日,省检察院和抚州检察分院在广昌县召开反贪污斗争“小高潮”经验交流会,向全省检察机关推广广昌县反贪污贿赂工作经验。广昌县检察院受到高检院和省检察院表彰,其事迹在《中国检察报》《江西日报》《江西法制报》等报刊登载。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将工作重点转向服务经济建设,查出一批假冒伪劣药品、化肥、种子、香烟、酒、摩托车、食盐等。但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度下滑。5月召开全区检察机关第三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之后,情况有所改变。黎川县检察院深入粮食部门查处贪污贿赂案19件23人,促使38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挽回经济损失20多万元,还针对粮食部门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1993年3月,资溪县检察院查处县建筑公司负责人在县商业城建设中共同受贿大案,并顺藤摸瓜侦破县工商局长、县物资局长两起受贿案,在域内引起震动。8月,黎川县检察院从调查县煤炭公司一张大头小尾的发票入手,短短5天查处贪污案6件。同年,广昌、金溪县检察院分别在县石油公司侦破贪污窝案。宜黄县检察院查处县法院经济庭庭长李某受贿案,为域内检察机关查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经验。1994年3月,抚州检察分院邀请全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召开座谈会,就党委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等问题统一认识。是年,域内检察机关在狠抓贪污贿赂大要案的同时,积极开展追捕在逃重大经济案犯工作,先后将违法金额10万元以上的3名贪污案犯缉拿归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受到各界一致好评。
   1995年5月,全区第四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召开。会后,域内反贪工作出现新局面。5月25日至6月9日,全区立案14件。7月,高检院提出查办大要案没有禁区,对域内反贪工作产生巨大推动作用,是年全区立案126件142人,其中10万元以上案件12件13人,50万元以上案件5件,100万元以上案件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62万元。1996年域内检察机关反贪力度不减,所查案件震动大。临川市检察院于2月在临川妇康卫生制品厂(私营股份企业)查处区内首例侵占案(是年10月后侵占案划归公安管辖)。4月中旬,抚州检察分院从调查昌抚公路建设中的经济问题入手,一举侦破震惊全省的临川市副市长易某等人受贿窝案、串案。宜黄县检察院8月查处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艾某索贿案;南丰县检察院9月查处县公安局预审科科长刘某等人受贿大案。上述案件移送起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1997年,域内检察机关逐渐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反贪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全年在金融部门立案查处犯罪案件9件,在粮食部门立案12件。是年9月至次年3月,抚州检察分院反贪局集中力量查清南丰县委书记孙某受贿5.7万元的事实(连同其他犯罪事实,孙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南丰县检察院深挖县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黄某、县经委副主任黄某、农机局局长谢某等一批领导干部参与的共同贪污窝案;立案查处县农业银行泰和营业所出纳严某贪污48万元大案。金溪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县工商银行胜利路储蓄所主任梁某挪用公款87万元大案。临川市检察院查处市工商银行业务部副主任罗某挪用公款200万元的特大案件。东乡县检察院在东乡糖厂、化肥厂、红星变性淀粉厂等国有企业查处一批营销人员收受贿赂、挪用货款案件。
   1998年上半年,域内检察机关对1994年后所办自侦案件进行自查自纠,但由于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够彻底。9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和《人民日报`社会周刊》同时对分院反贪局在办理地区邮电局副局长周某受贿案中收受赞助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弄虚作假的问题进行报道。此后,域内检察机关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基本上杜绝多头办案、乱办案现象。11月,分院立案查处省交通稽查征费局抚州分局局长万品良挪用公款135万元大案。1999年,域内检察机关办案热情逐渐高涨。东乡县检察院查办红星农业银行兴星储蓄所主任梅某贪污公款53万元案,宜黄县检察院查办县工商银行刘某贪污公款13万余元、挪用公款5.8万余元案,金溪县检察院查办县工商银行孙某挪用公款90万元案,分院查办赣东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吴某贪污9万元、挪用公款70万元案等。全年查处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案42件49人,占立案数的58.3%。
   2000年初,为改变域内反贪工作在全省排位靠后的局面,分院采取定目标,定立案数;充实反贪力量,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将反贪局列入“主办检察官”制度试点部门,切实提高干警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等措施,并每季召开一次反贪局长会议,加强交流和调研。是年,域内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一批影响大的案件:分院查处华东地质学院出纳周某贪污63万元大案;南丰县检察院查处县粮食局局长周某挪用公款200万元特大案;宜黄县检察院查处县水电局局长邱某受贿案、县建筑公司经理徐某挪用公款320万元特大案;金溪县检察院查处县建设银行行长吴某挪用公款480万元、受贿8万元特大案。是年4月,开展大规模的网上追逃工作。5月上旬,东乡县检察院反贪局在广东深圳、汕头等地成功地将共同贪污公款80余万元的东乡粮食局出纳徐某、公安局干警徐某夫妇抓获归案。8月初,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胡某携款66万元潜逃,当月底,临川市检察院反贪局在哈尔滨将其擒拿。11月中旬,资溪县检察院在上海浦东将潜逃5年的县烟草公司业务员付某抓获;迫于资溪县检察院反贪部门追逃的压力,携款潜逃12年的资溪县农业银行职工张某回县投案自首。
   2001年3月,市检察院在资溪县检察院召开全市反贪工作会议,研究和探讨侦查方法与技巧,同时加强查办大要案的指导和督办力度,全市共立大案46件。2002年,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设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加大查处大要案的力度,是年全市共立大要案69件,占全部立案数的45%,与2001年同比增长33%。2003年,全市立大要案103件(其中要案3件),大要案立案数占立案总数的71%。2004年,全市检察机共立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51件,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8件8人,是2003年的2.7倍。是年,市检察院查办省纪委二室主任漆某(副厅级)受贿案,广昌县委书记周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市水利局局长丁某受贿案。
   2005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继续推行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模式,全年立案侦查金融系统10件10人,电力部门6件6人,交通、教育、土管、林业、医疗卫生等部门各5件5人。在所立案件中涉嫌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共37件,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犯罪要案4件。2006年,市检察院配合专项活动,积极开展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件10人。
   2007年,市检察院出台《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提办、督办、交办、参办、指定异地管辖等办案形式的操作程序。全市通过侦查指挥中心办理贪污贿赂案件31件31人,占总立案数的37.5%。同时,全市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省检察院统一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办商业贿赂案件43件48人,其中重点查办城镇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2件12人。2008年,市检察院强化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市检察院反贪局办案的龙头和示范作用,主攻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立案侦查市司法局局长汪某受贿案、金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秀谷镇党委书记朱某受贿案,金溪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兼县长助理许某受贿案以及市教委纪检组长黄某受贿案等4起要案,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是年,市检察院出台《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件25人,其中,贪污案16件18人,受贿案4件4人,挪用公款案1件2人。提起公诉16人。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5件25人,其中,受贿案20件20人,行贿案5件5人;大案21件,要案3人。
   2009年,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通过参办、督办、交办、提办和指定异地管辖案件开展办案,共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件20人。继续加大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力度,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4件14人(受贿案10件10人,行贿案2件2人,单位受贿案1件1人,对单位行贿案1件1人),其中大案13件,要案1件。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件29人(贪污案4件8人,受贿案5件6人,挪用公款案12件14人,对单位行贿案1件1人),其中大案19件,要案1件。提起公诉23人。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办理的案件14件23人,占总立案数的24.2%。推行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抚州检察网站“JC2000”举报信箱和邮政免费举报绿色通道2000专用举报信箱“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在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各县(区)检察院形成各自的办案特色,临川区检察院在查办涉农工程建设领域案件中总结出一套成功办案经验;崇仁县检察院查处劳动就业培训领域案件成效明显;宜黄县检察院在查办农村土地征用领域案件中取得较好效果。
   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开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就业培训、惠农支农等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全市共立案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4件55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39人。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件11人。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3件16人。6月至7月,市检察院和市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工作组集中排查突出信访问题,查办多起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10月在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下,对一批工程建设领域窝案串案全面开展侦查,查处涉案人员12人,其中要案1人。
   2001至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采取专案组外出追逃、布控追逃、敦促自首等方式,追捕在逃经济案犯42人。
   二、查处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 1952年全区检察机关建立后,担负侦查偷税漏税案件的任务。1957年后,根据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规定: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偷税、漏税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1958年,检察机关的侦查机构被取销。1962年4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院《关于修改受案范围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将原由检察机关受理的偷税漏税案件的侦查任务划归公安机关。1979年,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偷税、抗税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1979年后,执行省院根据刑法和江西实际对查处假冒商标案作出的规定: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注册商标,获利3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侦查;假冒商标获利不足3000元,但销售的商品含有毒素,致使人民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威胁,或者引起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立案侦查,假冒商标获利万元以上者为重大案件。
   1987年5月,执行高检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把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重点放在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域内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对少数税务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单位和个人索取贿赂、随意扩大减税免税范围,或与纳税单位、个人相勾结,共同进行偷税、抗税活动等犯罪者,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开展打击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在斗争中,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和高检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以及有关税务法规,提高各纳税户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抚州市1975户纳税户,有1425户主动进行自查,占应查面的75%。在自查基础上,市检察院派出干警协同税务部门有重点地对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占应查面的52%。至年底,抚州市共查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219户,共追回、收缴违纪的偷漏税款191万余元,补交入库178万余元,占应补交税款的93.19%。1988年10月,临川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章某印刷假四特酒商标案,当场查获章在临川县嵩湖乡印刷厂印制假商标,缴获印版8块,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994年4月至6月,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袁某伙同福建省三明市恒发物资公司经理崔某,利用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销售废钢铁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累计金额14338755.92元,偷漏税额累计2437588.48元。1995年7月,南城县检察院立案查处这一重大案件。1995年11月临川市检察院立案查处赣东商贸总公司偷税案。该总公司从1993年至1995年,采取不列或少列销售收入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偷营业税及增值税79287.34元。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979年—2011年全区(市)经济检察情况 表8—2—13 单位:件、万元 续表8—2—13 第五节 渎职侵权检察 抚州两级检察机关法纪检察工作始于1963年,各时期工作重点有所变化。“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纪检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9年,抚州两级检察机关设置法纪检察科,专司法纪检察工作。法纪检察管辖案件包括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伪证陷害案、隐匿罪证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渎职案(泄露国家机密案);危害公共安全案(重大责任事故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法纪案件。1996年3月始,法纪检察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1个罪名。1998年,高检院将法纪检察部门改名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分院仍称法纪检察处。全区法纪检察部门干警围绕重点查处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不怕困难,敢于碰硬,维护司法公正。2002年,市检察院法纪检察处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处。2006年,渎职侵权检察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一、查处侵权案件 1952年,南城县周德华逼死女工吴冬秀案,初审判处周有期徒刑6个月,经省检察署调查并提出意见,改判无期徒刑。省检察署将此案情况刊载于《江西日报》用以教育干部和群众。此案为抚州地区查处的首例侵权案。
   1979年,省检察院制定《关于法纪检察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凡对人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致人死亡、造成冤假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凡诬告陷害,使被诬陷人受到刑事追究、身体受到摧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应当立案。域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立案标准,积极开辟案源,调查研究,进行查处。1980年,省检察院出台《法纪检察工作办案细则》《关于法纪检察办案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根据规定,域内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拘禁犯罪活动的查处。1981年4月28日,临川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通报,王某因通奸被丈夫及其兄弟、弟媳等人非法拘禁、逼供拷打、罚跪、剪头发后,投水自杀身亡。检察院于7月立案,11月侦查终结。临川县检察院认为,王某生前生活作风有问题,但其人身安全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非法手段,导致王某自杀,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考虑到该案的因果、舆论、亲缘等关系较为复杂,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付某免予起诉,对付某等5人作其他处理。
   1984年4月至7月,抚州地区、抚州市领导分别收到3封以“市六水桥派出所民警”落款,诬告六水桥派出所所长冯某的匿名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匿名信为临川县公安局北站派出所所长洪某指使联防队员赵某所为。于是,赵某、洪某于同年8月23日和10月30日被逮捕。经过8个多月的调查取证,临川县检察院认为,被告洪某犯有诬告陷害罪、流氓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告赵某构成诬告陷害罪。该案经移送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起诉,中级法院判处洪某有期徒刑1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一案件在域内引起较大反响。
   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市检察院在全市组织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并向全市各县(区)检察院下发《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全市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组织干警深入乡镇、企事业单位进行反侵权专项活动宣传,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使广大群众了解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受理各种侵权案件立案标准。2004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市检察院在全市组织开展排查侵犯人权案件线索月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线索进行查处。2004年,临川区检察院办理临川区森林公安局茅排派出所所长邓金泉、鹏田派出所所长万某非法拘禁、滥用职权案。邓某、万某因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二、查处渎职案件 民国35年(1946)12月,东乡县长戴某因违法舞弊案被弹劾,经监察院审查成立,交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发交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侦办。此案为域内首例被查处的徇私舞弊案。
   新中国成立后,徇私舞弊案一度未单列罪名。1979年颁布的刑法列有此罪名。按照省检察院规定,司法人员对明知无罪而使其受到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进行包庇而使其未受到追诉的,以及由于枉法追诉、裁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要立案查处。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致残3人以上,或者损失粮食万斤以上(以稻谷计算),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行为造成危害虽不足上述规定,但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也应立案: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的;在任职期间,连续3次玩忽职守,并受党纪政纪处分而屡教不改者。死亡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大案。按照上述标准立案的一般应提起公诉,但对投案自首,积极挽同经济、政治损失,有立功表现或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作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
   1979年域内检察机关重建后,重大责任事故案也由法纪部门侦查,主要查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1996年,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归公安机关管辖。
   1983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配合当地邮电部门,组织专人对邮电部门职工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专门调查。1984年,乐安县检察院办理赵某破坏邮电通讯案。乐安县法院以赵某破坏邮电通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87年,黎川县检察院查处县酿造厂厂长陈某玩忽职守案。1985年9月20日,黎川县酿造厂与福建省邵武市水北工商贸易公司签订瓶装“峰泉牛庄白酒”60吨的购销合同,其中花、白瓷瓶酒各半,议定白瓷瓶酒每瓶1.095元,花瓷瓶酒每瓶1.51元,按供方当地卫生标准厂内验货,交货地点是福建省光泽火车站,发往山东胶县站,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在生产过程中,陈某不听上级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劝告,执意用部分废瓷瓶装酒,用不配套的红、绿、白等五色塑料盖(塞)和玻璃酒瓶盖内的橡皮垫加鸡皮套代替瓶盖,造成瓶口密封不严,酒变色变质,破损漏酒严重。陈在对酒未进行卫生标准检验和向对方办理验收交货具体手续的情况下即行发货。实发酒2183箱、52312瓶。货到对方后,发现酒瓶破损漏酒严重,大部分重量不足,甚至出现空瓶。经青岛市和胶县防疫部门检验,酒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胶县工商局仲裁退货,并赔偿购方有关经济损失。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91.98元。黎川县检察院于1987年5月14日以玩忽职守罪对陈某立案查处。
   1994年,南城县检察院查办付建华徇私舞弊案。该县公安局株良派出所干警付建华在任职期间,明知犯罪分子周某为通缉犯(周犯系该县株良镇人,县公安局已于1993年2月10日下达通缉令,后周被枪决),不但不主动配合其他公安人员将周犯捉拿归案,还多次包庇周犯使其逃脱。南城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查办,付建华因徇私舞弊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8年5月,抚州检察分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临川市公安局钟岭派出所副所长张某立案查处。1996年6月,张某在任市公安局预审科预审员时,在主办熊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明知熊某在公共娱乐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乙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是主犯,且年满18岁,但在熊犯亲属许诺重谢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对熊某故意伤害案的处理报告中称熊犯:“作案时不满18岁,且系从犯”,在主持调解、为熊某办理取保候审后,张某收受贿赂2000元。临川市法院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
   2000年,域内法纪检察部门加大办案力度,在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5月18日,分院法纪处立案查处临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冯某滥用职权案。是年11月,金溪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左坊派出所所长龚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是年,黎川县检察院查处德胜关派出所指导员李某玩忽职守案。2001年6月22日,市检察院以涉嫌枉法追诉罪对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孝桥派出所干警许某立案侦查。许某在明知邱某有罪(系黄涛黑恶势力成员之一)却故意包庇,不执行抓捕职责,放任不管,致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市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许会龙有期徒刑2年。2002年,南丰县检察院办理姚某玩忽职守案。姚某在担任县二轻局副局长兼江西金达油脂化工厂总经理期间,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严重不负责任,对油脂生产市场不调查研究,继续生产造成亏损,导致油脂厂破产,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20年。2003年,临川区检察院查处区地税局上顿渡分局税务代征员付某滥用职权案。临川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4年,广昌县检察院查办头陂镇党委书记高某滥用职权案。广昌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是年,金溪县检察院办理双塘镇人武部部长周某滥用职权致农民李某自杀案。金溪县法院于2005年4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
   2005年7月,高检院部署在全国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历时一年半。市检察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项良东被高检院评为“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个人”。12月,东乡县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对东乡县公安局副局长范某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深圳市检察院起诉,深圳市法院以徇私枉法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万元。范某一案被中央电视台以《失踪的犯罪嫌疑人》为题详细披露,引起中央高层领导人关注。是年,宜黄县检察院办理县公安局干警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滥用职权案。宜黄县法院判处徐誉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全省开展的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力度,依法查办一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0件60人,立案55件55人,其中林业部门渎职犯罪案件17件17人。2007年,宜黄县检察院被评为全省“绿剑行动”“绿盾行动”先进单位。
   2008年,市检察院部署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和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专项活动,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办公室,是年共查办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及涉农渎职犯罪案件21件22人。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渎职犯罪案件14件14人,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12件12人。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邀请163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时,就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出改进意见65条,促进了执法办案环境、机构和体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问题的解决。
   2011年,根据高检院《严肃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通知》要求,市检察院指挥调度查办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其中,市检察院组织查办金溪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致使喂食“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的案件。该案共立案5件14人,其中涉嫌渎职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5人。
   1980年—1997年全区法纪检察情况 表8—2—14 单位:件、人 续表8—2—14 1998年—2011年全区(市)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 表8—2—15 单位:件、人 续表8—2—15 第六节 监所检察 “文化大革命”前,域内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劳改场所进行不定期的、有重点的检察。“文化大革命”后,成立监所检察机构,加强对监所检察监督工作。
   1983年底,抚州地区成立劳改支队。劳改犯最多时500余人。监所检察干警与看守所、劳改支队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整顿监规狱纪,打击牢头狱霸。1986年初,地区劳改支队被撤销。此后域内检察院派出监所检察干部对看守所进行驻所检察,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看守所的检察监督。监所检察干警对监外执行、宣告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每年进行全面检察,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域内监所检察工作1955年至1966年开展比较正常和活跃。1959年开始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实行监督改造,被称为社改检察。1961年7月5日省检察院在东乡县召开全省劳改检察工作会议。东乡县检察院在会上介绍《认真办理劳改加刑案件,正确执行政策》的经验。是年10月,省院转发《东乡县院配合县钢铁厂清理三类人员(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结合办案的经验作法》。1964年2月,为加强劳改检察工作,履行对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职能,经省委批准,在东乡铜矿设立检察组。
   “文化大革命”期间,域内监所管理监督职能无法履行。
   1979年域内检察机关重建后,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头两年由法纪科负责对看守所的检察,执行高检院《关于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通知》,坚持对看守所每月检察一次:听取预审科、看守所、武警中队介绍情况;查阅“三证”(逮捕证、拘留证、释放证),对人犯伙食账目、狱证管理、管教制度、卫生状况等进行检察。通过检察发现:关押的未决犯、已决犯超过法律期限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案久押未决;人犯违规现象常有出现,人犯之间的体罚虐待,少数人犯乘外出劳动之机将香烟、火柴等违禁品带入监内,为在押人犯传递案情等;少数干警用人犯干私活,人犯伙食未达到规定标准。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改正建议:组织看守人员和监所检察干警进一步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提高法律和政策观念;做好在押犯的清理结案工作,对久押未决案件,催促承办单位组织力量抓紧处理,已判决的人犯则及时交付劳改机关执行,对年老或患有严重疾病的,或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健全监所管理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1981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先后成立监所检察科,自此有监所检察专门机构。至1982年,域内检察机关切实贯彻执行高检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把监所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安排、经常化、制度化,坚持做到每月有报表,每3天检察1次,每月全面检察1次,节假日对六类大要案犯重点检察。对看守所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检查,在监号内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和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教育,把人犯当人看,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1983年8月,全国性的“严打”活动全面铺开,在押人犯达到历史最高峰,监所检察工作量较为繁重。据此,至1984年,各监所科派一名检察干警和看守人员一道,每天对看守所进行检查,对重刑犯实行昼夜不离人看守,同时对在押人犯开展政治攻势,号召人犯交代余罪,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抚州市检察院监所科在“严打”第一战役挖出隐藏在武警中队的流氓集团成员叶长水,防止不测事件的发生。“严打”斗争期间,域内各监所检察部门加强监外执行的检察工作力度。各县(市)凡有监外执行罪犯的地方,均成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措施,建立思想汇报和外出请假制度。抚州市20名监外罪犯经过帮教,表现好的11人,一般的7人,差的2人。
   1986年,各县(市)看守所先后设立监所检察室,开展驻所检察工作,建立羁押人犯入监卡片,及时了解案情,掌握办案进度;主动催办、督办案件所到的诉讼单位严格按法律时限办事;对入监人犯进行“四教育”(入监教育、认罪伏法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同时,通过对少数顽固分子进行打击,提高办案质量,扩大办案效果,进一步促使罪犯认罪伏法,积极接受改造。12月,抚州市看守所发生干部刘某指使在押流氓、强奸、盗窃未决犯邢某打死同监号人犯唐某的严重违法事件,市检察院以刘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起诉。抚州市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此后,抚州市看守所检察干部积极努力改变落后面貌,1987年被评为先进看守所。
   1988年后,监所工作一度有所削弱。至1992年,域内只有南城县检察院保留监所检察科,其他县(市)检察院的监所检察机构被并入其他机构。1993年,各县(市)检察院重新单独设立监所检察科,1994年按看守所检察规范化标准全部达标。
   1994年10月,乐安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查获一起重大纵逃罪犯案。是年8月,乐安县看守所在押诈骗犯钟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不服,向抚州地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县公安局领导多次向看守所干警强调,不准放钟某出监号,待二审判决后立即将钟投牢。由于钟有近百万元的诈骗款一直未能查明下落,看守所干警王某、陈某在得到钟给予“回报”的许诺后铤而走险,在钟投牢前的10月4日晚,将钟从监号带到值班室让其套被子,然后让留所服刑犯杨某将钟接应出去逃走。王、陈二人一起喝酒,装出玩忽职守的样子,在钟逃走两小时后再向公安局领导报告。当晚县公安局出动大批警力追捕,7日将两逃犯捕获,事件真相大白。王、陈二人均被法院判刑。
   1996年6月,抚州检察分院监所科会同临川市检察院一同侦办临川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看守员杨某徇私舞弊案、黄某包庇案。1995年7月6日,黄某之子邹某因犯抢劫杀人罪被临川市公安局拘留,关押在第二看守所一监号。黄某找到杨作荣打听案情。在接受黄某吃请和香烟、现金等贿赂后,杨作荣便在邹某和黄某之间传递情况。黄某根据杨作荣传递的情况找人作伪证,企图包庇邹某的杀人罪行。此案相关人员分别被查处。
   1999年,抚州检察分院监所处会同地区公安局、武警支队对域内12个看守所进行“三个一遍”(检查一遍执勤目标,走访一遍看守所、武警中队、监所检察部门,分析研究一遍看守、执勤、监所检察工作)联合检查,使各看守所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严格执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强化协调作用。2000年1月5日,临川市检察院对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临川市公安局看守一所看守员邹某予以立案侦查。后临川区法院判处邹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是年,域内监所检察部门围绕纠正超期羁押、保证监所场所安全、解决刑罚执行问题等课题开展调查,共向省院上报调查报告13篇。是年,公安部、武警总队、高检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的通知》。域内以金溪县为试点,逐步铺开工作面。
   2001年,为确保“严打”期间监管场所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全市检察机关对全市看守所进行安全、清监大检查,发现隐患多起,发出检察建议148件;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纠正违法留所19人,纠正不当提请、裁定、减刑9人,建议收监执行4人;加强法制宣传,促进人犯遵守监规。利用与在押犯谈话、上法制课的机会做思想政治工作,共挖出犯罪线索20多条。
   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对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检查242次,找人犯谈话837人次,上法制课80次;口头检察建议195次,被采纳106件次;书面建议138件次,被采纳124件次;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63起。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76件次,被采纳168件次,其中无证关押13人,应释放而未放的17人,严重违法49件,一般违法89件。
   2003年3月,全市检察机关开始部署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系统联网建设,至2008年,实现全面联网,达到同步监督的要求。
   2004年4月16日,市检察院首次举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暨受理在押人员申诉举报宣传活动,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此后,全市检察机关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暨受理在押人员申诉举报宣传活动作为一项惯例,坚持每年4月16日开展。此种做法得到省院的肯定,并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
   2005年,市检察院加大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力度,实行不告知的深入各看守所进行检查,发现和掌握不少情况。此后,市检察院要求各县(区)检察院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本院监督的看守所进行突击检查,并每月一次向公安机关通报检查情况,保障横向监管信息的畅通和纠正问题及时有力。是年4月,市检察院修改完善《驻所检察人员工作制度》,制作驻所检察工作规范化流程,明确看守所出现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时对各监所检察人员的责任追究。是年,临川区检察院办理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第二看守所副所长黎某及该所合同制民警徐某玩忽职守案。临川区法院依法判处黎清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监外执行的415名罪犯的监管活动进行检查,发现法律文书交付执行脱节78人,无监管措施50人,脱管失控39人。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20余件次,公安机关对13人收监,对7人办理续保手续。2007年7月,东乡县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乐某非正常死亡,事发后东乡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东乡县看守所长万某立案侦查。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对万某作有罪判决。是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会同综治委、法院、公安、司法等五部门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共核查监外执行罪犯(含异地执行)996人,发现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262人,其中漏管203人、脱管59人;纠正漏管187人,脱管50人。2008年6月,市检察院驻抚州市看守所检察室成立(副科级)。8月,在借鉴广昌县检察院建立的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基础上,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试行办法》,这一做法得到高检院的肯定。是年,市检察院在全市11个看守所组织开展“每月一主题”专项检察活动。全市检察机关分别以生活卫生管理、看守所收费、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看守所收押体检等为主题,先后开展12个专项检察活动,共发现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126个,提出口头和书面检察建议96件次,促进了看守所依法、严格、文明监管。2009年,为有效实行对公安、法院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市检察院牵头与公安、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制度的实施,既填补短刑犯减刑、假释司法空白,又填补短刑犯减刑、假释法律监督空白,得到高检院的肯定。是年9月10日,广昌县看守所发生留所服刑罪犯实施出所抢夺作案事件,广昌县检察院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对广昌县看守所所长李某依法立案查处,因李具有从轻情节,决定作不起诉处理。
   2010年7月,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制定《抚州市检察机关加强看守所社会开放工作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市、县驻所检察室负责对所驻看守所社会开放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活动,实施全程同步法律监督。市看守所于同年9月、11月先后对市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和市委党校第9期中青班学员进行开放,接待150人次,驻所检察人员依照规定对开放活动进行全程监督。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提升监所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和标准,市检察院和南城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同时被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实现全市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零的突破。
   二、被监管人员再犯罪的查处 1956年至1966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受理查处被监管人员再违法犯罪案件,主要限于监管改造场所之内具有3种主体犯罪者,即:正在被关押改造的罪犯和正在劳动教养人员的犯罪;正在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再犯罪;罪犯刑满后和劳教人员期满后被留下安置就业人员的犯罪。
   1982年6月,域内监所检察干部深入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押经济犯罪分子加强法制教育,开展政治攻势。抚州市看守所一南城县检察院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名在押贪污犯拒不交代罪行,经市检察院检察长对其进行教育,交代政策,指明前途,使其终于全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赃8500多元,案件得以及时审结。
   1984年至1985年,域内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在监管场所开展政治攻势,深挖犯罪。崇仁县看守所在押盗窃犯刘某在监所检察干警教育下,检举一起重大盗窃案件,经县公安局侦破,逮捕犯罪分子8人。刘某受到检察机关免予起诉处理。为兑现政策,各地及时召开宽严大会,对坦白、检举好的给予从宽处理,对抗拒交代的在法定期限内从严处理。经过“严打”和认罪教育,被监管人员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的增多。
   1989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域内监所检察部门分赴各监管场所宣讲通告。分院检察长到抚州市看守所宣讲通告,组织被监管人员学习。该所5名在押经济犯在通告感召下交代、检举线索83条,其中涉及万元以上大案6起,要案1起,经查证构成犯罪的8起。在教育、感化在押罪犯的同时,域内检察机关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1996年12月,对在黎川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又犯流氓罪的杨某起诉加刑4年。1998年,临川市检察院查处一起被监管人员再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杨某、吴某、徐某殴打犯罪嫌疑人尧某,致使尧重伤甲级。后4名罪犯均被加刑。是年,抚州检察分院办理地区看守所留所服刑犯徐某脱逃案。1999年,乐安县查处一起牢头狱霸案件,乐安县检察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起诉,县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张习群有期徒刑4年。2002年,南城县检察院查处一起留县看守所服刑罪犯吴某再犯罪案件,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2009年11月,广昌县检察院监所科审查批捕留所服刑罪犯揭某再犯罪案件。揭某利用看守所管理疏忽之机,先后两次翻出看守所围墙外出抢夺,作案后又潜回看守所。县检察院以抢夺罪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揭某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1981年—2011年全区(市)监所检察情况 表8—2—16 续表8—2—16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民国时期有信访举报受理。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日臻完善。
   “文化大革命”前,检察干警力量少,受理群众控告、申诉由文秘人员兼管。“文化大革命”后,检察机关设有专职信访干部,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控告、申诉。各检察院有一名副检察长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接待、登记、拟办、批示、自办或转办、催办、函复等一整套制度。对重大信访案件,各检察院领导亲自接待,亲自处理,为上访群众排难解忧,惩罚违法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宣传法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信访举报受理 民国时期,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有密告箱、检举箱,“以便利人民以言词告诉、告发或自首”犯罪,并一直沿用至1949年。
   1952年,域内人民检察机关成立后,便开始接待人民来信来访。由于社会主义政权刚刚建立,阶级敌人仇视、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广大劳动群众政治觉悟不断提高,故这一阶段信访所反映的内容中反革命案件较多。经过一系列政治运动,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反革命案件逐步下降,刑事犯罪案件增多。1962年,域内检察机关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建立登记、立卷、审阅、调查、转办、复查、归档等制度,做到来信认真看,来访认真听,对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控告、申诉信件,及时派员调查,严肃认真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控告、申诉信件,转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来信人与承办单位联系。其间,由于全区遭受历史上罕见自然灾害,市场物资供应紧张,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倒把,从中牟取暴利,故这一阶段反映投机倒把的来信来访较多。其次是检举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的信访,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贪污腐化、打人骂人,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
   1979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重建以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得到不断加强,信访工作更加健全,由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凡是重要的信访由信访干部摘录,呈请领导批办,做到每一封来信、每一次来访都有登记,经办人有意见,领导有批示,处理结果有记载。这一时期要求平反在“文化大革命”中造成冤假错案的申诉信访较多。
   1980年,在整顿社会治安打击现行犯罪斗争中,对现行犯罪中的五类大案(即杀人、强奸、抢劫、放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广大人民群众敢于讲真话,敢于揭发坏人坏事。1983年,为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群众揭发刑事犯罪分子、经济犯罪分子的来信来访大量增加。7月至8月,省检察院派员会同分院到临川等7个县(市)检察院,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提出问题,组织座谈,对信访工作进行全面考察、总结。是年,抚州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比上年增加52.4%,增加量居全省第一。
   1988年9月,抚州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成立,设立举报电话和专用信箱,先归口办公室,后归口经济检察科。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举报经济犯罪案件增多。1990年8月后,域内检察机关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归口控告申诉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职责为:受理人民群众控告、检举、申诉、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急访和集体上访案件;受理不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不捕、不诉、免诉申诉案件的复查、复核;受理对已执行宪法院判决裁定可能出现错误的申诉案件;统一受理人民群众举报的信函、电话、来访和接待投案自首人员。对举报线索不明、难于归口的案件由举报中心负责初查。对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复查、复核。
   1991年—1992年,域内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第四次全国、全省控申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控申检察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和加强文明接待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控申工作逐步完成由信访型向办案型的转变。1992年,受理举报503件,其中贪污163件,贿赂113件。经控申检察部门初查118件,移送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立案46件,转有关部门处理72件。1993年,域内检察机关把举报工作放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龙头”位置来抓。5月,抚州检察分院召开全区举报工作会议,总结5年的举报工作经验,研究举报工作,会同中级法院、行署公安处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分院检察长和县(市)检察院检察长相继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公布举报电话,加强举报接待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接待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举报的线索逐月上升。全年收到举报线索755件,比上年增加232件。举报涉及县级领导干部2人,科级干部43人,一般干部29人,企业单位负责人137人。
   1994年至1996年,域内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广泛开展举报宣传,1996年5月,检察分院在《抚州日报》设专版宣传举报工作,检察长刘志高、副检察长傅燕怀分别发表署名文章和电视讲话,公布举报范围、方式和电话。是年,4位正、副检察长共参与接待297天,接待来访163人(次),处理举报线索374件,参与举报初查64件。
   1997年,域内检察机关开展举报承诺服务。10月,检察分院在《抚州日报》上开设专版,刊登分院和县(市)检察长署名文章,开通分院及县(市)检察院举报电话网络,印制2万余份宣传材料散发给群众,并派员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宣传、接待工作,推动举报工作的开展。1998年举报中心成立10周年,检察分院于5月8日和10月23日分别在《抚州日报》和《江西法制报》上宣传全区举报工作成绩,公布举报电话,推出当面举报、电话举报、预约举报等举报形式,激励群众举报热情。7月22日,检察分院和县(市)检察院领导带领干警270余人,走向街头设立咨询点,开展举报工作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共散发宣传材料7710份,接待群众803人,受理举报材料46份。广昌县检察院以实际行动兑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承诺,仅1997年、1998年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2人,发奖金37729元。
   1999年3月8日,南城县检察院为方便群众举报,开通“178”举报专用电话,“178”取“要揭发”的谐音,电话号码简明、容易记、拨打方便。6月20日至25日,域内检察机关统一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散发宣传材料3万余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000余人。检察分院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赣东经济发展投资公司总经理吴英良贪污9万元,挪用公款70万元的经济案件。5月4日,崇仁县白露乡花园村一些农民到崇仁县检察院举报中心反映,村委会干部有贪污、挪用救灾款物嫌疑,表示如不及时查处就上访。县检察院干部及时赶到白露乡进行调查,发现花园村委会对救灾款物在发放前没有召开村民小组长会通报情况,又未张榜公布,以致引起群众的怀疑和不满,但村干部不存在贪污、挪用救灾款物行为。县检察院将调查情况向乡政府通报,并协助乡政府做好群众的说服教育、解释工作,从而平息一起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
   2000年6月26日至6月30日,域内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以“立案标准,举报须知,署名举报,件件答复”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检察分院和县(市)检察院有34位正、副检察长、106位干警参加“举报宣传周”活动,设立法律宣传咨询点36个,设置宣传展板152块,出动宣传车27辆,散发举报、立案标准材料32500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37200人,深入国有企业等单位宣传35次,召开座谈会14次。检察机关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25篇,在报刊上发表举报宣传消息5篇,形成了反腐倡廉积极举报,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氛围。广昌县纺织器材厂部分工人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县检察院举报原厂长、经销人员的经济问题,并有越级上访引发群体事件的苗头,县检察院对此案极为重视,组织专案组清查账目,走访群众,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两次派人到广州、南京调查取证。在查清案情后会同县审计局、经委于年底到厂里召开群众会,反馈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将被挪用的超利润奖金2万元当场交给工人代表,及时平息了越级上访的苗头。
   2001年,市检察院与县(区)检察院继续深化开展举报宣传活动,6月中旬举报宣传周活动中,围绕“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处渎职犯罪”主题,宣传检察机关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激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扩大案件线索来源。“严打”斗争开展以后,控申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窗口”作用,对有关举报、控告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暴力犯罪有关线索,及时分流、移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反馈情况。高检院督办的以黄涛为首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案,市院控申处收到有关举报材料后及时移送到公诉处和渎检处,为及时有力打击黑社会组织团伙犯罪和“保护伞”提供线索。
   2002年,市检察院出台《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把推行首办责任制作为全面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认真处理好属于市检察院管辖的首次信访,对不属市检察院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首办责任人承担接待、联系、催办、反馈一办到底的职责。通过推行首办责任制,增强干警的责任心,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是年初,全市检察机关先后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集中清理控告、申诉积压线索58件,经初查处理积压举报线索57件,其中反贪部门初查29件,渎检初查13件,举报中心初查11件,初查后立贪污贿赂案4件,办结一件久诉不息的老上访户案件。
   2003年,全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工作主题,以创建文明接待室为契机,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依法解决一批控告、举报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00万元。其中市院受理各种举报线索131件,初查31件,移送立案11件,其中立大案6件,立要案1件。南丰县紫霄镇农民罗某等6人到县检察院举报中心反映,他们因向镇纪委举报村干部王某经济问题,遭到王某及其家人殴打报复,县检察院立即与当地派出所、镇纪委取得联系,并派人到基层协助调查,在24小时内对王某治安拘留,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2月,市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制定《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实施方案》,把处理群众涉法上访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全市受理涉法涉检上访案13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理。是年,市检察院在市、县(区)检察院先后开通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举报绿色通道“2000”专用举报信箱和抚州检察网站“JC2000”电子举报信箱,形成电话、信件、英特网三位一体的立体举报网络,为群众举报犯罪提供一条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绿色通道,凡寄到市、县(区)检察院“2000”信箱的举报信件免付邮资。市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制定《关于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奖励和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文明接待制度》。南丰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侦破白舍镇党委副书记危伟挪用公款30万元案。市检察院举报接待室和临川区检察院、南城县检察院举报接待室,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
   2005年5月,金溪县浒湾镇农民20余人集体到市检察院上访,举报镇党委书记洪某涉嫌贪污救灾款、收受他人贿赂等,副检察长马武金接待后,从控申处、反贪局抽调干警组成办案组,会同金溪县检察院到浒湾进行初查,经5天的内查外调,侦破洪某、县交通局长黄某、副局长王某共同贪污10万元大案。3被告人起诉后,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临川区检察院受理受害人李某不服区检察院2002年作出的不捕王某涉嫌诈骗罪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办案人员通过复查发现,王某诈骗已构成犯罪,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确有错误。检察长听取汇报后,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原作出的不捕决定,重新批准逮捕王某,王某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是年全市共接待涉法涉检上访21件,其中涉检13件均办结,息诉率100%,实现涉检进京“零上访”。市检察院《创阳光息诉工作机制设绿色涉检信访通道》被高检院转发,《抚州涉检上访做到进京零上访》被省检察院转发。市检察院和临川、南城、乐安、金溪、崇仁等县(区)检察院获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市检察院控申处胡善庆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处理涉检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2007年,市检察院被省检察院指定为全省唯一一个进行下访、巡访工作市级试点院。为此,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检察机关开展下访、巡访工作试点实施细则》,以定期下访、预约下访、专题下访、联合下访、上门回访等六种形式开展下访、巡访工作。通过下访、巡访,一批信访案件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年,全市共接待各类涉法涉检上访77人次,办理赴省涉检信访案件11件,办结9件,办结率82%;息诉8件,息诉率89%。清理重点涉检信访案件2件,办结2件,办结率100%。南城县检察院在一次例行巡访中,从村民中了解到浔溪乡石磺村村干部涉嫌集体贪污的线索后,组织力量查处以刘某为首的4名村干部贪污村民退耕还林款案件,接着又在该乡召开退赃动员大会,敦促侵吞退耕还林款的村干部在规定时间内讲清问题,积极退赃,短短一个星期,近20名村干部退款15万元。
   2008年,为迎接奥运会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大型活动的举行,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奥运期间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启动《抚州市人民检察机关群体访应急预案》,集中时间、人员、精力开展2次矛盾纠纷排查专项活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实行逐案落实,定领导、定人员、定措施、包调查、包处理、包息诉的“三定三包”责任制。市检察院领导对中央政法委、高检院交办的4件信访件进行包案,并做了相应的调查和息诉工作。4月,高检院交办的陈岩信访件,由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炽包案,分管副检察长陈才生亲自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协调,认真听取陈岩的诉求,耐心细致做其思想工作,解决其合理诉求,仅用7天的时间就使一起上访十多年的老案息诉罢访。是年,全市受理首次举报线索542件,首次受理申诉54件,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32件,其中首次受理控告77件。
   2009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统一开通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实行微机管理,定期清理,加强分流后线索的跟踪督办,防止积压,提高线索利用效率,同时对实名举报做到件件答复。全市共接待各类涉法涉检上访人员495人,同比上升79.3%。2010年,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及检察信访联络员制度,从源头上有效地治理涉检信访,减少检察机关的信访压力,工作成效获得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2011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检察机关信访接待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及《抚州市检察机关信访接待行为规范》。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首次举报职务犯罪线索348件,其中举报县处级以上干部13人。受理首次控告申诉139件。共接听“12309”举报电话100次,其中举报电话66件;受理民生热线电话152次,其中法律咨询68次,民生帮助44次。接待群众来访1360人次,其中市院接待群众来访231件476人。
   二、控申案件查处 1952年至1954年,人民检察机关初建,查处信访案件原则是“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由主管单位办理。
   1978年至1979年,全区检察机关陆续重建后,把群众信访列为重要议程,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固定专人开展信访工作。期间受理的群众信访内容大量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问题:检举控告杀人、伤人凶手;申诉无辜受冤;要求落实有关政策。各县(市)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的通知和省院部署,认真做好信访案件的复查工作。复查申诉案件突出5个重点: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和罪名是否准确;刑事处罚是否恰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据此,刚重建的抚州检察分院办理原分院检察员赵长江1957年被错划右派分子案和原分院一科科长江茂林在1967年所谓“8·24军事叛乱”中被无辜枪杀案,决定为他们恢复名誉,对江茂林家属子女给予抚恤。
   1983年至1986年,全区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围绕“严打”斗争,从群众的控告、检举中发现线索,及时提供有关部门侦破。在严肃执法的同时,深入调查,避免错案发生。1983年8月在“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中,黎川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吴某。吴被捕后不服,说受害人眼睛原有毛病,不是他打伤的。其亲属也多次向县检察院提出书面和口头申诉。邻居反应较大,要求司法机关调查清楚,严肃处理,防止错案。县检察院接到申诉后,派出专人做调查,带受害人到南昌检查伤情。通过调查和检查,鉴定证实受害人的眼睛看不清东西是原有毛病,不是被打伤,排除吴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避免一次错案的发生,吴某被无罪释放。
   1988年始,域内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把查处案件列为控申工作的重点,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1989年8月,崇仁县检察院控申科接到中华山煤矿领导有经济问题的举报,秘密开展初查工作,在获取一定证据后,于8月中旬会同经检科进驻该矿。经过周密、细致调查,一举突破郑某(中华山煤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等19人贪污、受贿的重大窝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1990年,东乡县检察院派工作组进驻县农药厂,发动群众进行举报,迫使20多名贪污、贿赂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1991年4月,抚州检察分院对被告人黄某强奸一案进行审查,临川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经分院复核,提取大量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1990年9月15日给被害人饶某某(女,16岁)治疗注射抗生素时,换用氯丙嗪混合柴胡各1支给饶注射,致其轻度昏迷,对饶实施强奸。分院复核决定批准逮捕,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年。1991年,南城县检察院受理举报县农业局经作站副站长鄢某在与外地联系购买果苗中,弄虚作假,每株苗以0.32元购价,开0.42元的发票报账,从中贪污1万余元。经控申科初查,举报信内容与事实不符。1992年6月,抚州检察分院对抚州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原抚州市第二印刷厂厂长王某免诉一案进行复核。1984年至1985年由原造纸厂工人吴某承包的纸盒车间,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生产浪费严重,造成亏损91284元。经复核认为申诉人王某不是起决定作用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分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撤销对王的免诉决定。1993年6月,省检察院将一封举报黎川县社苹白玉瓷厂厂长邱某贪污贿赂等问题的举报信转给黎川县检察院查处。经该院控申科深入细致的查证,查清厂长无贪污受贿问题,而职工黎某因对厂长几次变换其工作怀有意见,捏造事实向省院写举报信,想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厂长的法律责任,以此达到报复厂长的目的。该职工为了报复,结果却犯了诬告陷害的错误,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因而未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同时依法保护厂长的合法权益。1997年6月,抚州检察分院控申科接到举报,通过初查,查清原东乡县商业局局长彭某如利用职权,乘建房承揽装修工程之机收受贿赂3万余元。彭某如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0年初,有人举报地区印刷厂厂长在购进设备过程中受贿。抚州检察分院控申处在认真初查后,认定无受贿问题,随即在该厂召开中层干部会议,通报初查结果,澄清事实。同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分院和临川市检察院联合查处江西利群机械集团公司财务科长曾炳荣挪用公款100万元的特大案件,还查实销售公司副经理饶某贪污2万元的犯罪事实,并针对该集团财务管理较乱的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检察建议,协助企业立章建制,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南丰县检察院控申科在初查中发现该县多立特油脂化工厂卖废品收入不入账,有60多万元在账外循环,立即予以制止,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督促纠正,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是年,全区控申部门通过初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30余份,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同时,控申部门还狠抓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宜黄县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王某不服县检察院对吴某涉嫌强奸一案作出不诉决定的申诉。控申科立案复查后,对王某提供的内裤精斑送公安部作DNA检测,确认送检内裤上的精斑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认定吴某的强奸犯罪事实,经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原不诉决定,作出重新逮捕的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1年—2002年,全市控申检察部门坚持“有案必办,有错必纠”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办好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切实解决一些案件申诉难、纠正难和赔偿难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2年中,经控申部门立案复查改变原决定2件,刑事赔偿2件,息诉2件。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化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市检察院控申处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2件,立案办理刑事赔偿案2件,均息诉。2004年,市检察院出台《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工作的规定》,南城县检察院出台《首办责任制的制度》和《点名接待制的制度》,使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办案速度加快,办案质量得到提高。5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2003年度不起诉案件的专项复查活动,市检察院成立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复查工作组,制订工作方案,在复查工作中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受原检察委员会意见的束缚,采取个人审查、制作阅卷笔录、集体讨论的方法共复查全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85件94人(含市检察院不起诉案件14件15人)。通过专项复查工作,所办案件全部合格,对个别案件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2005年,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办理申诉案件的原则,控申检察部门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取得好的效果。
   2007年,市检察院采取积极清理积案、认真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加大监督力度三项措施依法及时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全市控申检察部门共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8件,其中复查纠正4件,支付赔偿金6926元,返还财产10万元;立案复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5件,其中提出抗诉意见3件。2008年,全市控申部门对群众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首次申诉100%受理和立案,对群众申请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反映检察机关不执行生效复查、赔偿决定的100%办理和落实。在复查中坚持做到“两见面”,即在申诉人首次来信或来访和决定是否立案复查时都要与申诉人见面。是年,全市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3件,立案复查9件,改变原机关处理决定的1件,提出抗诉意见2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3件,检察机关对申诉人的刑事赔偿要求均以确认论,支付赔偿金2.8万余元,返还财产1.4万元。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着力开展涉检信访积案排查和化解工作。3月,市检察院受理李立吉信访件,李立吉的儿子李军明1989年在临川六中就读时被杀害,法院在判决时未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立吉一直上访要求政法单位给予经济赔偿。市检察院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该案在办案程序上有些瑕疵,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李立吉生活比较困难。为妥善解决问题,市检察院积极与学校、教育局等多个单位进行沟通,筹集资金10000元作为救助款。申诉20年的李立吉对检察院处理结果非常满意,特地送锦旗。
   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对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工作的开展提出新要求,全市检察院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是年共立案复查7件,提出抗诉意见及再审意见7件。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按照“受理一件,办理一件,息诉一件”的刑事申诉工作要求,依法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确保办案质量,同时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救助、补偿、赔偿等措施,释法说理,理顺情绪,做到案结事了。全市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54件,维持原决定19件,改变原决定2件,提出抗诉意见24件,不予抗诉9件;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7件,支付赔偿金12.02万元,返还财产7.28万元;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16件21人,发放救助资金28.70万元。
   1981年—2011年全区(市)控告申诉检察情况 表8—2—17 单位:件 第八节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 1953年,抚州检察分署开始受理部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1954年9月起,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内容。195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没有必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由此中断。
   1993年3月,抚州检察分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随后,各县(市)检察院陆续成立相应机构,域内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由此开始。两级检察机关首先开展广泛宣传,广大群众对法院判决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服而找检察院申诉的日渐增多。1995年,南城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房屋纠纷案。南城县饮食服务公司先后于1956年和1958年承租黄某在建昌镇胜利路14号房屋的店面及后厅,月租金10元和7元。1968年和1972年,饮食服务公司先后将黄的店面拆除重建,并在胜利路81号和下石巷19号建3间房补偿黄某,但黄不同意,黄只领到1968年至1973年租金,以后的租金未领到。1982年黄某起诉至县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胜利路81号80.4平方米房屋一套归黄所有,饮食服务公司补偿1万元给黄,胜利路14号房屋的产权归饮食服务公司。黄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后黄到县检察院申诉。由县检察院提请抗诉后,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胜利路14号房屋由饮食服务公司拆除,并出资在原址上兴建一栋3层楼房由黄任选一边,胜利路81号房屋归饮食服务公司。
   1999年,抚州检察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紧抓办案数量,同时围绕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3个环节,按“抗准”的要求,采取3项措施,保证案件质量:在目标管理上明确规定各县(市)检察院提请(含建议提请)分院抗诉的案件,分院未采纳的一律不计分;分院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各片负责人对所在片案件质量负审查责任;实行具体案件办案审查把关责任制,所有案件由个人承办,科、处讨论,科、处长把关,分管领导审签,疑难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年,金溪县检察院办理黄某诉丁某、黄某财产继承纠纷申诉案。该案已超过20年,黄某未主张权利,同时黄还有其他放弃权利的行为表示,但黄为使诉权成立,炮制5个假证,让有关人员签字证明,致使法院误判黄某享有继承权。金溪县检察院受案后,经认真调查取证,证实黄某提供的5份证据全属伪证。分院向中级法院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并对黄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制裁。同年,域内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按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行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公开审查程序的具体操作规程,努力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争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为审查判断提供更准确的依据。公开审查程序的试行,使办案人员改变不重视程序,只重视对具体案件审查的错误认识。2000年,各县(市)提请分院抗诉的56件案件,全部试行公开审查,对保证案件质量起到积极作用。是年,域内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发《检察意见》,法院改判5件。乐安县检察院受理县有线电视台诉龙明泉拖欠收视费申诉一案,办案人员认为法院对该案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及时发出检察意见书,法院采纳意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01年,全市首起国有资产流失案在东乡起诉。东乡县检察院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通力合作,联合查处岗上积镇政府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案。岗上积镇政府于1997年7月与东乡县物价局共同投资兴建780平方米标准厂房1栋。2000年12月14日,被告岗上积镇政府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未经立项评估,未征得共有人县物价局同意的情况下,以13万元的低价将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被告金泰医药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且二被告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东乡县检察院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的买卖行为无效,法院受理此案。2003年,临川区检察院受理六水桥街道办事处油塘下居委会114户居民诉抚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简称中心社)、抚州市银鹰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银鹰社)及油塘下居委会,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2000年1月至12月,油塘下居委会114户居民陆续将19.64万元交居委会代办零存整取储蓄。居委会由文书杨某经手,分别以“油塘下居委会”“油塘下”的户名存入中心社和银鹰社。存款到期后,杨某凭个人签名将存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取走后携款外逃。114户居民不能取得存款本息,遂将中心社、银鹰社和油塘下居委会起诉到临川区人民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油塘下114户居民提供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14户居民不服,向临川区检察院申诉,临川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经提请市检察院抗诉,该案被发回再审,原审法院再审后认为抗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判。114户居民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终审判决撤销临川区法院原判决,由中心社、银鹰社和油塘下居委会共同赔偿114户居民的存款及利息。2004年4月13日,市检察院抗诉一起贷款纠纷案,获得改判。2005年,市检察院办理首例提请行政抗诉案。章某才不服中级法院对其诉市交警支队不履行行政检查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的判决,向临川区检察院提出申诉,临川区检察院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05年3月27日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该案再审过程中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6年,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抗诉书说理改革为切入点,全面提升抗诉案件质量。为此,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民行主诉检察官进行抗诉书说理培训和研讨,并对全市办理的抗诉案件进行评议,提高办案人员说理水平。是年,全市民行案件再审改判率达84.2%,创历史最高。
   2007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市检察院与中级法院会签《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明确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后的审理方式和期限。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有助于民事行政检察同级监督工作的开展,取得较好的成效。年内,全市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检察建议8件,法院采纳6件。是年,抚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在依法抗诉、促进法院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规范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登记、处理及答复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申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有答复;转变执法观念,从过去注重抗诉转变为抗诉与息诉并重,从申诉人的“代理人”角色转变为居中审查;针对每个申诉案件的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采取息诉方法。该年5月,崇仁县检察院办理的申诉人沈某与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历经12年之久,双方结怨甚深,经初步调查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审查案件证据及进一步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后,崇仁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合理,不符合抗诉条件,通过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最终达成一致,接受法院判决。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围绕如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更新办案理念进行积极的实践探索。由以往的对申诉人权益的救济转变为对人民法院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由重点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审查转变为对法官审判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是年,市检察院受理原审被告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江北公司)与抚州市玉茗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吴海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在送达各种诉讼文书时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市检察院审查发现,江北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且该公司一直存在,没有被注销,临川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完全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向江北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但原审法院未采用上述任何方式进行送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送达规定,致使江北公司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未能参加诉讼,变相地剥夺江北公司的诉讼权利。对此,市检察院以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临川区法院重审。
   2010年,市检察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推动检调对接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利用检调对接机制达成和解协议案件4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检察院以《简报》形式在全省范围内 检察院干警深入村民家中化解矛盾推广抚州市检调对接工作做法,省检察院民行处专门在市检察院召开现场会交流市检察院检调对接工作经验。2011年,市检察院认真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2010年12月1日19时54分,被告人殷某将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撞死后逃逸,事发后,市交警支队在《抚州日报》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确定死者为无名氏。临川区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遂于2011年10月9日向市民政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其尽快作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原告,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0月26日,市民政局委托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后,市检察院随即向临川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依法支持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过多次与法院就案件原告主体资格、案件赔偿标准等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沟通,配合法院作好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11月25日,市救助管理站与被告人殷某及其亲属在法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殷琳及其亲属同意一次性赔偿无名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104260.78元,该款由市救助管理站代无名氏管理。这是抚州市第一例由救助管理站作为无名氏案件中的原告主张民事权利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
   1993年—2011年全区(市)民事行政检察情况 表8—2—18 单位:件 第九节 职务犯罪预防 2000年12月13日,高检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此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逐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次年4月,东乡、崇仁等县检察院查处少数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涉嫌非法拘禁的问题,市检察院及时将情况向市委反映,市委领导对此作出批示,市委督查室发出督查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在6月“举报宣传周”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宣传、咨询,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教育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市检察院从省检察院反贪局、渎职侵权检察处等部门购买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光盘和录像带,在市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各县(区)有线电视台滚动播放,通过报刊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
   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相继成立。5月,市检察院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6月,全市控申检察部门与预防部门联合开展主题为“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宣传周活动。11月,临川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挥中心组织一次有35个单位职工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12月,抚州市委批转市检察院《关于在全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并成立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11个县(区)也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此后,建立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部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实现由分散状态向集中管理,由初级形式预防向系统全面预防,由检察机关预防向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预防队伍建设,各县(区)检察院在反贪局内设立预防科,由反贪局副局长兼预防科科长,配备专职预防干部。市检察院先后与工商、税务、金融、邮电、公路、电力、医药、教育、国土等28个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制度。市检察院重点抓京福高速公路工程和市公路局所属工程的预防工作,把省检察院编辑的《非常预警》光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手册》《廉政手册》配发到每个施工点。4月,市检察院和京福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联合召开全路纪检监察、预防工作会议,研究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问题。市检察院结合付建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事实,制作警示教育光盘,在江西电视台三套“晚间800”栏目播出。围绕《江西省预防工作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人大、省检察院在市检察院先后召开4次座谈会征求意见,全市检察机关共提出修改意见21条。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先后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培训班20余期,为有关单位员工上法制课300余次,发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手册》1000本,《非常预警》光盘500盒。10月28日,临川区检察院举办一次“我为预防职务犯罪献计献策”演讲比赛,区属36个单位派员参加比赛和旁听。
   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市委成立市预防职务犯罪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初步实现系统化、制度化。全市共开展个案预防59项,开展重点工程项目专项预防128项。市检察院与廖坊水库管理局建立关于在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中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4月28日,市移动通讯公司组织市、县(区)公司班子成员及前台营业员184人到省女子监狱,接受警示教育。金溪县检察院针对医药卫生部门职务犯罪多发的现象,督促医药部门实行“阳光采购”,县卫生局采纳检察建议,建立药品、器械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药品批量购进统一招标,聘请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监督,严把进货关,预防职务犯罪。2005年,全市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开展“三抓三看”(抓案前预防,看掌握案件线索的数量和质量;抓案中预防,看犯罪形成的轨迹和症结;抓案后预防,看整改对策的实施和效果)活动,结合执法办案进行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市检察院针对金融系统连续两年发案相对较多的实际情况,与市银监局于7月16日共同召开全市金融、保险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研究探讨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规律以及防范对策,并组织全市两级金融部门领导及部分员工到省女子监狱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市农业银行连续两年发生大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开展专项预防。宜黄、广昌、资溪等县检察院,围绕“生态立县”战略,针对林业部门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协助林业部门总结教训,寻找对策,共筑预防屏障。乐安县检察院在查办721矿物资供销公司、铀矿冶炼公司5名处级干部侵吞国有资产案后,与矿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制定国有企业转制中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金溪县检察院查处一药店经理许某贪污案时,发现药房自行购置的药品,无账目无管理接交制度,即向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协助单位制定9条管理规定。全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发出检察建议82份。
   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职务犯罪预防开展工作。市检察院根据某银行长岭营业所邓某携款潜逃暴露出的问题,与市银监局一起召集市金融机构的有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寻找治理对策,防范金融风险。并组织全市金融部门副行级领导干部到省女子监狱,进行警示教育。2007年,全市11个县(区)检察院基本上有专职人员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临川、崇仁、宜黄等县(区)检察院专职及兼职预防工作的干警都保持在2人以上。广昌县检察院还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预防工作领导小组,选派政治性强、业务精通、知识面广的干警专门从事该项工作。为落实好高检院《关于做好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关于加强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精神,崇仁县检察院与县农业局、林业局、巴山镇等10多个单位建立专项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并有效地预防巴山镇移民办截留移民经费情况的发生。全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还在“民生工程”领域中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市检察院同市房管局、民政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工程、优抚救灾款发放等方面联合进行预防活动,并会签《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下发各县(区)有关单位。
   2008年,市检察院预防处针对查处教育部门发生的贪污贿赂窝案串案所涉及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上的问题,及时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呈送市委、市政府,市委书记钟利贵、市长甘良淼在检察建议书上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教育部门吸取教训,着力整改。黎川县检察院针对当年冰雪灾害造成林木重大损失的情况,为防止在林木清理过程中发生职务犯罪情况,检察长熊惠光带领预防部门干警,先后3次到林业部门并深入基层林业站走访,了解林木清理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好重要环节的预防,确保林木清理工作中未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乐安县检察院预防部门针对移民扶贫资金引发的信访问题,开展预防调查,形成5000多字的预防调查报告,提供给县委、县政府,县领导指令财政局、扶贫办及有关乡镇认真研究、规范好移民扶贫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维护农村稳定。
   2009年市检察院下发《侦防一体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协调意见》,要求实现以侦带防、以防促侦的良性循环。为认真贯彻省院《江西省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乐安县检察院多次与县招投标中心联系协调,要求其进一步协助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并与招投标中心达成共识:对招投标项目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要求项目业主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必须申请查询,否则县招投标中心不予该项目进行招投标。鹰瑞高速工程上马后,全市预防部门全程跟踪服务,重点预防。在鹰瑞高速公路项目办落户广昌县后,市检察院、广昌县检察院预防部门主动上门,与项目办领导进行座谈,形成“加强教育宣传,开展以案析法,健全完善制度,开展预防调研”的共识。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176次,对所办案件进行案例分析108次,向有关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204份,所提检察建议均被有关单位接受采纳,其中127份检察建议被党政主要领导批示;到相关单位做警示教育517次,提供职务犯罪预防咨询661次,向工程建设招投标单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574次。开展预防业务工作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53件,均移送到自侦部门。是年,两级检察机关针对办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农案件约占77%的情况,结合国家大量资金投入到退耕还林、粮食直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失地农民工就业转移培训等项目的实际,及时组织开展广泛调查活动,深入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了解支农惠农资金拨付等方面情况和存在问题,既形成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供领导决策,又收集到一批可查线索,扩大案件来源。
   2011年1月21日,华东片区首个职务犯罪预防局——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挂牌成立。是年,市检察院预防处加强与城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在全市重大工程、基建项目竞标中,推行对参与竞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确保工程施工队伍优良纯洁,为工程建设把好人口关。崇仁县检察院成立9个预防调研组,对全县卫生、教育、水利、建设、农业、交通、民政、人劳、林业等部门中的中央专项资金和民生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对于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并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切实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临川区检察院对成品油补贴、公益林补贴进行预防调查,在荣山镇新村发现村干部将公益林补贴挪作他用问题时,该院及时联合区纪检、荣山镇政府进行专项调查,提出检察建议。荣山镇党委对该村书记作出撤职处理,化解干部群众之间的矛盾。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向有关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443份,其中437份被有关单位接受采纳;开展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664次,市检察院预防处在市金融、保险、安监等部门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受教育800余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74次;开展预防调查185次,调查报告引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100件,通过预防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被立案侦查的39件;市检察院预防处制作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短片》由省检察院向高检院推荐,被高检院选送参加在香港举办的廉政宣传短片汇展。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中列全省检察机关第二名。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阅读

相关人物

周仁忠
相关人物
黄辉生
相关人物
胡水云
相关人物
吴辉正
相关人物
帅平
相关人物
孙小涛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抚州
相关地名
江西
相关地名
南丰
相关地名
广昌
相关地名
金溪
相关地名
黎川
相关地名
宜黄
相关地名
石城
相关地名
崇仁
相关地名
东乡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