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预审 监所 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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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13
颗粒名称: 第八节 预审 监所 劳改
分类号: D631
页数: 3
页码: 832-834
摘要: 新中国成立之初,域内尚未建立检察院、法院,对人犯的拘留、逮捕和审判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办理。捕人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批准。抚州全境解放时,域内各县(市)公安机关接管国民党法院看守所。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国家为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建立专门机关对已判决的犯人施行劳动改造。
关键词: 预审 监所 劳改

内容

一、预审 新中国成立之初,域内尚未建立检察院、法院,对人犯的拘留、逮捕和审判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办理。捕人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批准。处决人犯则由地委、专员公署批准。1950年10月“镇反运动”后,对需要逮捕的人犯,经过县(市)同意后报专署公安处汇总,经地委书记、专员、公安处长批准,发回执行。1956年后,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由县(市)公安局报县(市)检察院转报专区检察院审查后,报地委审批案件委员会讨论决定。
   “文化大革命”前期,法制遭破坏,捕人一度失控,造成滥捕。1968年2月抚州专区保卫部成立,由保卫部审批。1973年恢复地区公安局后,由地区公安局党委决定。逮捕、拘留人犯批准后,由办案单位或预审科执行。
   1979年4月,域内检察机关恢复,捕人改由县(市)公安局报县(市)检察院审查决定,延续至今。1980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刑法公布实施后,域内预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预审工作规则》中的办案审批程序。1997年1月1日和10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先后实施,域内公安机关严格按该“两法”规定的预审程序执行。
   二、监所 抚州全境解放时,域内各县(市)公安机关接管国民党法院看守所。新中国成立初期,专署公安处设立看守所关押管理人犯,1951年7月撤销看守所。1974年9月,地区公安局成立收容审查所,后改称公安处收容审查所。1996年12月改称抚州地区公安局看守所。看守所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武装警察部队担任。看守所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解放初期,看守所收押人犯凭批准机关或领导批字收押。1951年5月始,凭公安机关的通知收押。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颁布实施后,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人民法院需要拘留人犯,凭法院的拘押证收押。检察机关需要拘留的人犯,凭检察院的拘留证和批准决定逮捕书收押。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法院办案人员提审人犯,分别凭本单位的提审证提审人犯。对于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对于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书,办理释放手续。
   80年代,地区公安局(处)开始对域内县(市)看守所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新建。至1998年底,域内新建看守所12个,占地面积16.65万平方米,监号190间,面积9498.6平方米。80年代中期,电视监控技术开始用于监所管理。1985年10月,地区公安局收容所审查安装闭路电视系统,对监号内人犯活动情况进行监控。1986年,南丰县公安局看守所安装闭路电视进行监控。至2000年底,全市看守所均安装闭路电视。1997年1月1日起,保外就医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疾病证明。域内地区人民医院、赣东医院可开具保外就医疾病证明。同年10月1日起,减刑、假释由地区公安机关考察,提出减刑、假释意见,报地区中级法院裁定。同年11月起,按公安部《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规定,看守所实行等级化管理,一级为全国先进看守所,二级为省级先进看守所,三级为达标级看守所,以下为不达标级。等级评定每年进行1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1999年始,国务院规定,看守所内的武警巡逻警戒一律转为外围岗楼警戒(称“内转外”)。1999年1月,临川市第二看守所率先完成“内转外”。至2000年1月,域内看守所完成“内转外”。3月始,域内看守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公安、武警、检察三家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至年底,活动未见明显成效。
   2002年监所技术建设开始起步,临川区第一、第二看守所,崇仁、广昌、黎川、乐安、金溪看守所先后配置微机,临川区第一看守所安装使用看守所在押人员管理系统软件。2003年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与强制戒毒所私人经营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顺利完成市强制戒毒所的交接,由公安监管部门管理;4月19日、23日、24日,连续3天下发预防非典紧急通知,指导监所开展非典预防工作,确保全市监所在非典期间的绝对安全。2005年4月,市拘留所从看守所内围墙撤出,单独设立机构,配备专职民警。6月,市公安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印发《抚州市监管场所留所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若干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精神,首次对余刑一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可以报请减刑。2008年初,广昌县看守所被评为2007年“全国公安监管部门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单位”。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试行办法》。是年底,全市看守所全部完成剑门哨AB门改造以及武警执勤室的建设。2009年,省公安厅结合本省实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看守所、拘留所、强戒所警力配备提出具体的标准。同年12月,公安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提出公安监管场所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通过建立“所院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工作社会化模式。至2011年,全市13个监管场所全部建立所院医疗协作机制,开通被监管人员看病就医绿色通道,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6月,市公安局会同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看守所服刑犯罪嫌疑人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2011年6月26日,《戒毒条例》公布实施。同年7月,全市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增至12个。是年,市看守所被确立为“全国公安监管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全国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示范单位”并荣立集体二等功;年底,市看守所被评为全国一级看守所、“第三批全国公安监管信息技术应用先进单位”;抚州市拘留所被评为三级拘留所、“全国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教育工作社会化先进单位”;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评为三级强戒所;乐安、南城看守所被评为二级看守所;南丰、广昌、崇仁、宜黄、东乡、黎川、金溪、资溪看守所被评为三级看守所。
   三、劳改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国家为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建立专门机关对已判决的犯人施行劳动改造。
   1950年5月下旬,乐安、黎川、宜黄等3个县建立小型劳动改造队,将已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按罪行轻重组织劳动改造。罪轻者在狱外,以开荒、种地、打柴为主;罪重者在狱内,以编草鞋、织渔网、砻米为主。同时建立学习和生活检讨等制度。1951年7月,专署公安处成立执行科,主管看守、劳改工作。8月,专区建立劳改大队,各县公安局建立劳改队。县劳改队接受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犯人,专区劳改大队接受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犯人。1953年3月1日,公安处召开会议,传达中央调劳改犯赴华北、东北等地劳改的指示。省公安厅分配抚州调犯任务1000名,按5%上调管教干部。3月25日,上调劳改犯如数到达抚州,按军事建制设立1个大队、10个中队、30个分队、90个班。中队指导员以上职务由管教干部担任,分队以下职务挑选犯人担任。另成立干部家属分队,下设3个班。3月27日,召开调犯大会,宣布到达东北的具体地点和途中必须遵守的11条规定。3月28日,全部人员分乘15辆汽车,分两批到达温圳火车站,当晚10时,所有人员安全上火车。
   1954年2月,抚州专区完成调800名劳改犯赴东北劳改的任务。7月5日,专区召开监管会议,传达中央关于对刑满犯罪嫌疑人实行多留少放政策。按照中央提出留70%、放30%的规定,留下的办理刑满释放手续,解除军事管制,集中到建新砖瓦二厂编为新人小组,配备专职干部,严格按照行政制度管理。8月,专署公安处执行科改称劳改科。
   1959年1月21日,抚州专区对域内12个工农业劳改生产单位作调整和改变:撤销县办的黎川怀泉寺农场、南丰石灰厂、南丰望田农场、南丰养猪场、崇仁农场、乐安农场;撤销专区办的南丰司前铁厂,改新乐农场为新乐煤矿;扩大专区办的建新砖瓦厂及其附属机械修造车间;临川力新石厂、黎川织布厂由专区接管续办。各县被撤销的劳改单位干部与犯人,由专区统一安排。土地、房屋、资产分别交当地人民公社或县财政部门。由专区续办的单位,原有干部、固定资产、资金、设备及其产品,造具清册报专署财政部门。自当年1月起,各项经费开支、基建投资、利润缴交等,均由专署财政计划部门安排处理。
   1960年7月1日起,判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批准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送省劳改单位执行,省以下一律不设劳改与教养单位。
   1967年2月,“造反派”组织夺权,域内公安工作瘫痪。
   1968年1月15日,省革命委员会宣布对省、专(市)、县公安机关一律实行“军管”。由于劳改机构被撤销,从10月30日始,按照省公安机关军管会作出的《关于监狱和军管国营农场接收新判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判处9年以下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所在单位)革命群众监管、劳动改造,不送往监狱或军管国营场(矿);个别不适宜在群众中监管的危险分子,经专(市)公安机关军管会批准,送入监狱或军管国营农场劳动改造;判处10年至15年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嫌疑人,送入划定的监狱。1971年7月11日,抚州等地劳改农场被撤销,新判犯罪嫌疑人一律送省属劳改农场、监狱执行。1975年9月17日,成立地区公安局收容审查所,所址设在资溪。1976年1月8日,抚州军分区将原建新砖瓦厂的房产、土地移交给地区公安局(耕地水田128亩,果园旱地200余亩,房屋7栋),收容审查所随即从资溪搬迁至此。此后至2000年底,收容审查所除关押身份不明的流窜犯罪人员以外,还关押南于健康及其他原因不能送往省属劳改场所执行刑罚的已决犯,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尚有余刑3年以下且具有一定特长的犯罪人员,组织他们种田、养殖,进行劳动改造,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把犯罪嫌疑人改造成新人。
   1983年6月9日,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同年12月13日,抚州地区劳改支队成立,为县级特殊事业单位,归口地区司法局,地址设在原钟岭综合场,占地面积971.9平方米,可容纳人犯400名。自1984年3月13日起收押犯人,至1986年1月7日地区劳改支队被撤销,共收押改造犯人553人,其中刑满释放202人,送省改造13人,死亡1人,逃跑1人。
   根据“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为使犯人不坐吃闲饭,劳改支队一成立就开始组织劳动生产。1984年7月后,抚州地区实施《关于劳改犯人生产劳动经营管理办法》,即以中队为单位实行生产管教。具体为:一中队为农业队,进行农业生产。有水田5.73公顷种植水稻,年产稻谷约5万公斤;有旱地26.67公顷,年产花生约2万公斤、西瓜约15万公斤。二中队为建筑队,以从事建筑为主。中队向支队承包,自筹资金,承建工程,年产值10万元左右。三中队为副业队,主要种植蔬菜和养殖。饲养生猪100多头,养羊50多头,养鸭2000只、鱼6000尾左右,生产的蔬菜自给有余。四中队为工业队,主要开办砖瓦厂,年产青砖70万块,红砖360万块。地区劳改支队撤销后,直至2011年底,域内再无专门的劳动改造场所。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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