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台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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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395
颗粒名称: 往来港、澳、台的管理
分类号: D631.46
页数: 1
页码: 825
摘要: 1951年8月至1954年11月,域内华侨或居民申请前往香港、九龙、澳门者,由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出入境通行证。1954年2月至1957年底,省公安厅将华侨或居民赴香港、九龙、澳门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权收回,由省公安厅统一签发。1958年1月1日始,将往来港澳出入通行证由专区(市)公安处签发。1962年至1963年9月,抚州专区批准2人去港澳。
关键词: 香港 澳门 台湾

内容

1951年8月至1954年11月,域内华侨或居民申请前往香港、九龙、澳门者,由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出入境通行证。1954年2月至1957年底,省公安厅将华侨或居民赴香港、九龙、澳门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权收回,由省公安厅统一签发。1958年1月1日始,将往来港澳出入通行证由专区(市)公安处签发。1962年至1963年9月,抚州专区批准2人去港澳。
   1983年9月,省公安厅与省委对台工作小组等9个部门联合制发《关于台湾同胞来全省定居、探亲、参观及其亲属到港澳和国外会亲问题的若干规定》后,抚州地区公安机关按该规定受理台胞定居、探亲、参观、会亲申请,呈报省公安厅审批。台胞在大陆的亲属要求到港澳或国外会亲的,需持有可资证明的台湾亲人信件,并有明确的会亲时间和地点,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地、市、县公安局受理,报省公安厅审批。
   1986年4月起,抚州公安机关从严掌握审批台胞探亲期间在抚州定居的要求,对台湾当局通缉的经济、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身份不明者不予批准,对在抚州无亲属,自己又无力解决住房或难以适应定居处工作、生活环境的,予以劝阻。对符合定居条件的,由本人与所投靠亲属共同填写定居申请表,亲属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意见,县(市)委统战部商公安局提出落户意见,经县(市)委主管书记同意,上报地委统战部,地委统战部商地区公安处签署意见后,再上报省委统战部和省公安厅共同审批,由省委统战部发给台湾同胞定居通知书,县(市)公安局凭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1988年6月,对受理迁入抚州的外省籍人去港定居的申请,必须附有原籍县以上公安机关政审意见,查明其户口迁入时间、理由、证明材料是否可靠,为何不在原籍申请等基本情况。凡不是经过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迁入抚州的,应从户口迁入抚州落户时算起,居住时间满10年且申请理由正当才予以受理。对申请人编造假情况,制造假证明的,依法处理。
   1995年,域内公安机关批准到抚州的港澳同胞户口申报率为100%,台胞户口申报率为97.84%,处理台胞非法居留事件3起24人。1996年批准到抚州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户口申报率在90%以上,1997年达到95%以上,办理台胞延期手续120人次。
   1998年,域内公安机关针对此前几年台胞在城镇建房、购房,很少投宿涉外馆店的情况,开展“台胞建、购、租房专项调查”,查明域内城镇有211处台胞建房,103处购房,4处租房。同年,域内发现并制止非法滞留台胞3人,为台胞办理延期签注163人次,办理暂住签注6人次,多次签注1人次。2000年10月1日至2003年5月,全市共批准台湾居民回抚州定居17人。
   2001年12月1日,全市居民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分为有效期15天一次和3个月、1年、3年多次四种类型,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统一不超过14天。取消原二次商务签注,有效期1个月、6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和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期不超过7天的限制。
   2003年8月5日起,省公安厅将一年内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审批权授予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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