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户政与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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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38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户政与出入境管理
分类号: D631.46
页数: 6
页码: 821-826
摘要: 魏晋南北朝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成为人口管理一种模式,历代沿用。新中国成立后,户政管理主要内容有:确定户口类别、进行户口登记、颁发身份证件、日常调查管理、统计人口和保存档案资料等项。
关键词: 户政 出入境

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成为人口管理一种模式,历代沿用。隋朝实行“输籍法”,中央尚书省设度支部掌管全国人口。唐朝将户籍制度与田税制度合二为一,实行计口授田,按丁纳税。宋朝编“甲保”登记造册。元代实行“户帖制度”,户帖加盖官印备查。明代户口分为军、民、匠、医、僧、道、校尉、力士、阴阳、厨役等。清朝按户立牌,每户给印牌。民国时期效仿清制,设甲、保长掌管异动。民国21年(1932),国民政府颁发《剿匪域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和《剿匪区户口异动法》,对红军、游击队活动地区实行保甲规约及联保连坐,强令各户间互相监督、告发,严格迁出、迁入等异动行为。及至国民政府在大陆崩溃前夕,江西省政府还颁发《江西省动员戡乱时间严密编查保甲户口办法》和《江西省改进户政实施方案》等,称建立所谓自治自卫基础,实为加强对人民群众控制。民国37年,域内曾颁发国民身份证。
   新中国成立后,户政管理主要内容有:确定户口类别、进行户口登记、颁发身份证件、日常调查管理、统计人口和保存档案资料等项。
   一、户口管理 (一)户口登记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户口登记行政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办理户口登记的机关,城市、集镇为公安派出所,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为乡、镇人民委员会。每年一次户口统计,乡、镇户口统计数每年2月报县,县每年3月报省,省每年4月报内务部。
   1949年冬,抚州公安处治安科设有专职户籍民警。1950年2月始,各县(市)公安局陆续增设治安股,部分县公安局设置户籍室,具体负责户籍管理。公安派出所设户籍民警,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村,由文书或会计兼管,记录所辖区域内各居民户成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职业等有关人口资料。5月,专署公安处对域内各派出所户口管理的戳记作统一规定,要求对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开户、销户、分户、合户、嫁出、娶入、失踪、归来、雇佣、解雇等均要加盖专用戳记。同年7月30日,域内完成城镇户口登记工作,统一制定户口表册,建立普通户口、特种户口和特种营业管理制度,制定住户门牌号码。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施行,抚州专区公安机关依照该条例进行户口登记。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地方,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未设派出所的地方,乡、镇政府为户口登记和管理机关。户口登记办法:城镇以家庭为单位,每户建立一本户口簿;农村户口以户或自然村为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工,实行集体管理制度。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簿和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此后,户口簿为人口普查提供基础资料。1995年6月,计算机开始应用于户籍管理,东乡孝岗、资溪鹤城、黎川日峰等3个派出所添置微机进行户籍管理。至2000年6月底,全区201个派出所(其中森林公安派出所32个)全部使用微机进行户籍管理。
   2001年7月,市公安局制定切实可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法,向社会公布36项改革措施,明确户口迁移政策。各县区取消小城镇“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政策调控,对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申请,在县区城镇所在地办理“农转非”户口。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落户政策。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取消结婚年限的限制,只要本人同意,就可在配偶一方居住地落户;放宽父母投靠落户的户口政策。只要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岁,就可以申请到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实行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随父随母落户政策。实行高中等院校录取的新生可根据本人的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年共为群众办理“农转非”4667人,办理小城镇户口7396人。2003年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改革力度的通知》,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行细化、量化。统一规范全市户籍窗口的内容和形式及服务承诺,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户籍窗口警务公开内容的通知》。积极做好换发二代证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推广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的应用,提高居民身份证底卡质量。加强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印发《关于城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04年组织户口核对和身份证清理纠错工作。全市共核对居民户口1214360户,占全市总户数的88.5%,清理纠错户口项目差错26242项,清理纠正身份证号码9305个,纠正39162个应销未销户口,补登补录19382个户口,解决49080个无户口人员的户口。2005年全市共核对常住人口3716220人,户口核对率达100%,扫描录入年满16周岁以上常住人口照片2106622张,人像扫描率从最初的34.8%,跃升至72.69%;清理更正不规范人口信息数据项115270项,纠正重证号22347对、重复记录95924对;补登、补录各类待定人员户口27988个,注销应销未销户口53540个。2006年完善门楼牌编制工作,收编整理街路巷信息1458条,编制各类门楼牌5671块,门楼牌编制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
   2008年3月临川公安分局户政科整体上划市公安局,此举打破原有的户籍管理模式,市公安局户政处由原来的业务指导部门成为一线实战单位。成立人口管理、身份证管理、综合3个科,规范户籍管理审批程序,推出19条便民利民措施。至2010年9月,户政大厅累计接待群众6万余人次,新生儿补录入户审批6661人,常住人口信息补录2375人,主项变更8215项,二代证6681张,开启准迁证5368张。2010年10月,临川公安分局户政管理职能放回临川公安分局管辖。2011年扎实开展“户口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清网行动”,“跨省、市重名重号”专项行动,重点对近10年迁入迁出、重名重号等7项户籍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核查,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为侦查破案等工作提供查询服务10余万次,协助破案300余起,抓获逃犯12名,全市无一起“漂白身份证”“替头身份证”案件。
   (二)重点人口管理 域内有反革命活动嫌疑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嫌疑,尚不够立案侦察,以及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尚不够作逮捕、劳教处理,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人,被称为“特种人口”,对这些人口的管理称“特种人口管理”。
   1949年至1955年,域内将特种人口分为政治性和治安性两大类。政治性的包括:反革命分子、国民党军官和宪警人员、民国行政人员、国民党员、三青团员、青年党员、民社党员、反革命嫌疑分子。治安性的包括:封建会道门及其活动分子、封建地主、地痞流氓、贩毒制毒者、金银贩子、散兵游勇、妓女暗娼、妓院老板、前科犯以及假释犯、小偷等。1955年8月将“特种人口”改称为“重点人口”。重点人口的确定与撤销,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逐人建立档案。
   域内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自新中国成立至1990年5月,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1990年6月始,该项工作改由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2000年,域内公安机关按新规定对重点人口进行清理分类,将吸毒人员和邪教分子纳入重点人口管理范围。域内重点人口数为3467人。
   2001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规范流动人口管理专项行动,集中人员,统一时间,重点对辖区内所有的建筑工地、成建制用工单位、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和城郊结合部进行清理核查,对已办或未办证件的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要求他们如实填写表册;对未办证的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手续;对于一些存在治安隐患的出租房屋和其他非法场所,予以坚决取缔。行动结束后,全市共补办暂住证1944个,新签治安责任书1330份,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15家,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1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60条,破获刑事案件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4人,摧毁犯罪团伙9个。
   2002年加速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全面建立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信息系统,并实行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信息资料管理,全市共有187个派出所建立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信息系统,录入暂住人口5357名,录入重点人口3112人。同时加大人像扫描和录入。
   2007年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纳入到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全面推广“人房一致,以房管人”的做法,严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全年共办理暂住证11887张,录入暂住人口信息8432条,登记出租房屋2596户。2008年全市各级户政部门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印发《抚州市奥运期间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攻坚行动开展以后,全市累计新登记暂住人口1455人,开展流动人口摸排工作1847人,重点场所摸排1127人次,发现违法犯罪线索20条,破获刑事案件4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是年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全面推广“人房一致,以房管人”的做法,严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全市共登记暂住人口信息33992条,核发暂住证8852张,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状11364户。
   2011年11月1日,全市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教育、技能培训、公共资源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城待遇。至12月底,全市共发放居住证1500个,流动人口人像信息采集率达100%。
   (三)户口普查 新中国成立后,抚州专(地)区于1953年、196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进行6次户口(人口)普查。其中,1963年普查由江西省组织实施,其余5次系全国按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口径全面进行。
   全国统一进行的5次普查,对象均为常住户、常住人口。普查标准时间前4次为当年7月1日零时零分,2000年为11月1日零时零分。每次户口(人口)普查,地、县(市)、乡(镇)均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普查 工作队伍,在域内开展普查工作,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详见本志“人口居民生活卷”)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市共核查登记人口3627416人,登记常住户口待定人员126213;已解决落户的67082人。开展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和常表过录工作,已编码3604884人,过录户口簿933742本,过录常表3604884人,重号纠错46054人。
   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共人户核对1227692户、4009571人、暂住人口19320人。
   二、身份证管理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以立法形式实行全国范围统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
   1987年2月,抚州地区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随即于1987年3月10日在抚州市桥东办事处开展发证试点工作。同年11月,地区行署批转《抚州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域内按照上级统一要求,用4年时间完成颁发居民身份证任务。1988年3月始,各县普遍开展发证试点工作。至是年底,域内颁发居民身份证40787人。1990年底,域内首批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如期完成。首批颁发居民身份证编号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此后,居民身份证颁发、换发、补发及纠错等,由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办理。1989年9月15日起,域内按国家规定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1999年,居民身份证编号升至18位。
   2000年“五一”期间,域内公安机关出动警力870人次,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查验,共查旅店业、出租屋1089家,查验身份证8130余张,收缴过期身份证144张。
   2005年市内完成县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构建市级人口信息库,全市164个派出所全部实现实时联网办公,全部使用新的标准版人口信息系统办理业务。是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面启动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政府一次性出资150万元,统一购置100套二代证人像采集软、硬件设备,布建100个人像采集点,统一为市民进行二代证标准人像采集。2006年强力推进二代证换发工作。全市累计上传制证信息101.5万条。2007年换发证工作被列为全市公安工作6项主要硬性工作任务来抓,全市上传制证信息191万条,完成换发任务总数的122%;共清理纠错跨市号4743对,跨市重记录5673条,非主项错误6万余条,人像扫描录入率达90%。
   三、边境通行证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边界线内侧和沿海海岸线划出一定宽度,作为边境管理和海防工作区域,实行相应管理制度。抚州地区公安机关对本地区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实行边境通行证管理,具体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理。
   1983年后,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需持所在单位(相当于县、团级保卫或行政机关)或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审核签发边境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日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因故不能前往的,仅可办理延期手续1次,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1990年7月1日起,域内启用全国统一规格的“边境通行证专用章”及钢印、公章等。同年始,边境通行证以省份划分代号,域内使用全省统一代号“24”。该项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改为户政部门管理。
   1996年6月至2000年12月,域内共办理边境通行证173255个。
   四、出入境管理 抚州地区公安机关对到区境来的外国人和居住在区境内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入境的管理,是代表国家进行的一项重要的涉外管理工作,此项工作随着国家对外交往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和加强。
   管理机构与制度1949年7月,抚州专署公安处成立之初,一度未专门设立外事管理机构。出入境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1976年2月1日起,域内出入境管理工作改由公安机关政治保卫部门负责。1994年11月2日,地区公安处成立出入境管理科,专门对入出抚州的境外人员和居住抚州地区的人员因私出入境进行管理。1995年全区有专职、兼职外事民警201人。同时,在涉外宾馆和三资企业、村委会等建立户管员88人,联络员22人,信息员253人。
   1999年,域内公安机关实行“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
   2000年8月24日,地区公安局制定《区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境审批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对审批条件、时限、责任、办法作系统规定,使区内审批工作日趋规范。同年10月1日,全区公安机关按省公安厅要求,实行出入境管理警务公开制度。
   2007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被评为省级文明窗口;评选东乡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为达标文明窗口。是年抚州市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数据库,其中采集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3123条,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数据242条。
   2009年2月始,出入境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同年3月20日,江西省作为第二批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开放区域,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证件。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台湾游指定组团社。是年,建立健全“双备库”(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全市共采集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7074条,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数据2265条。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1949年12月,抚州专署公安处对域内外国侨民情况进行调查,域内11个县有外籍神甫22名,外籍牧师7名。其中爱尔兰籍14人,美国籍2人,德国籍3人,瑞士籍1人,捷克籍2人。外籍神甫中勾结匪特,妄图推翻新生政权的先后于1951年3月、8月和1952年5月、12月被驱逐出境,余者自动申请出境。
   1953年至1954年,域内无外侨。1955年后,有苏联专家进入抚州帮助建设,域内公安机关按1951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中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于1955年5月21日发出《关于对保卫苏联专家、各级首长绝对安全及实习队工作顺利进行的指示》,强调务必保卫苏联专家安全。
   1964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此后,域内公安机关执行该《条例》对外国人进行管理。凡居留抚州的外侨,都对其实行户口管理制度;入境不享受外交待遇的外国人,不论住在中、外籍亲友家或旅店,都须办理住宿手续;留宿外国人的旅店、居民,必须按照户口管理规定申报户口,发现来历不明、手续不符或形迹可疑的外国人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985年11月起抚州对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入境人员的住宿登记、户口申报等,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问题。
   2002年4月起,劳务人员统一改持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普通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应简化护照办理手续方便劳务人员出国。
   2004年全市临时入境境外人员486人次。其中,外国人75人,香港居民21人,澳门居民3人,台湾居民204人;办理各类签证(注)183人次;处理涉外案事件6起,涉案6人,其中,外国人非法居留案2起2人,台湾居民非法拘留4起4人。全年共发边控16批187人,吊销护照59本。
   2007年6月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小组成员由治安、刑侦、交警、户政、办公室、特警、出入境等多警种组成,职责是:制定加强和改进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外国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打击外国人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负责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外国人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往来港、澳、台的管理 1951年8月至1954年11月,域内华侨或居民申请前往香港、九龙、澳门者,由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出入境通行证。1954年2月至1957年底,省公安厅将华侨或居民赴香港、九龙、澳门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权收回,由省公安厅统一签发。1958年1月1日始,将往来港澳出入通行证由专区(市)公安处签发。1962年至1963年9月,抚州专区批准2人去港澳。
   1983年9月,省公安厅与省委对台工作小组等9个部门联合制发《关于台湾同胞来全省定居、探亲、参观及其亲属到港澳和国外会亲问题的若干规定》后,抚州地区公安机关按该规定受理台胞定居、探亲、参观、会亲申请,呈报省公安厅审批。台胞在大陆的亲属要求到港澳或国外会亲的,需持有可资证明的台湾亲人信件,并有明确的会亲时间和地点,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地、市、县公安局受理,报省公安厅审批。
   1986年4月起,抚州公安机关从严掌握审批台胞探亲期间在抚州定居的要求,对台湾当局通缉的经济、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身份不明者不予批准,对在抚州无亲属,自己又无力解决住房或难以适应定居处工作、生活环境的,予以劝阻。对符合定居条件的,由本人与所投靠亲属共同填写定居申请表,亲属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意见,县(市)委统战部商公安局提出落户意见,经县(市)委主管书记同意,上报地委统战部,地委统战部商地区公安处签署意见后,再上报省委统战部和省公安厅共同审批,由省委统战部发给台湾同胞定居通知书,县(市)公安局凭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1988年6月,对受理迁入抚州的外省籍人去港定居的申请,必须附有原籍县以上公安机关政审意见,查明其户口迁入时间、理由、证明材料是否可靠,为何不在原籍申请等基本情况。凡不是经过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迁入抚州的,应从户口迁入抚州落户时算起,居住时间满10年且申请理由正当才予以受理。对申请人编造假情况,制造假证明的,依法处理。
   1995年,域内公安机关批准到抚州的港澳同胞户口申报率为100%,台胞户口申报率为97.84%,处理台胞非法居留事件3起24人。1996年批准到抚州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户口申报率在90%以上,1997年达到95%以上,办理台胞延期手续120人次。
   1998年,域内公安机关针对此前几年台胞在城镇建房、购房,很少投宿涉外馆店的情况,开展“台胞建、购、租房专项调查”,查明域内城镇有211处台胞建房,103处购房,4处租房。同年,域内发现并制止非法滞留台胞3人,为台胞办理延期签注163人次,办理暂住签注6人次,多次签注1人次。2000年10月1日至2003年5月,全市共批准台湾居民回抚州定居17人。
   2001年12月1日,全市居民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分为有效期15天一次和3个月、1年、3年多次四种类型,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统一不超过14天。取消原二次商务签注,有效期1个月、6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和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期不超过7天的限制。
   2003年8月5日起,省公安厅将一年内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审批权授予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公民出入境管理 1950年,域内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公民出境须中央政府外交部核准,由外交部发给出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无权批准公民出国及发给出国证。
   1956年11月16日,国务院通知各地,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管理工作从1957年1月1日起交各地公安部门正式办理。1958年5月15日起,公民因私出国一律直接向市、县公安局申请,经市、县公安局调查,提出意见后转报省公安厅批准发给出国证件。
   1971年8月3日,省保卫部与省委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华侨、侨眷出入境审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群众,由单位中共组织审查提出意见,经市、县保卫部审批后,报省保卫部复核审定;中共党员、团员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按公安部《关于党、团员因私事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经所属党、团组织和保卫部门审查,报省革委会批准。
   198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开始施行。同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公布施行。从1988年4月1日起,省公安厅授权抚州地区公安处办理所辖县(市)中国公民因私申请出国(境)审批和签发护照的工作。1996年后,抚州地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公民出境申请逐年增多,出境人员中包括出国探亲、出国定居、出国自费留学、出国劳务或商务活动、去港澳台探亲定居等。1997年,域内公安机关制止4人企图异地申请出国。
   1998年,域内公安机关在审批工作中,一面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一面严格把关,加大查处弄虚作假的力度,发现弄虚作假出境申请材料6起23人,异地办照申请3起5人。域内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受理审批率占72%,不满3个月的时间控制率为60%。1999年9月6日,地区公安局规定受理公民出境申请后,10日内办毕审核报批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2000年域内制止非法出境1起2人,并对严重违反出入境法规的10个单位(人)实施处罚。2003年12月16日抚州市全面启动居民按需申领护照工作。2004年10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非法出国销售瓷器活动的蔓延势头。2004年至2011年,市出入境管理处共审批出入境169860人,其中申请出国53081人次,往来港澳地区110601人次,赴台6178人次;办理各类签证1284人次,其中外国人各类签证199人次,办理5年台胞证签注491人次,办理赴港澳定居94人次。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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