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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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345
颗粒名称: 卷八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916
页数: 161
页码: 795-955
摘要: 清代,域内府县均未设立检察、司法行政机构和专门审判机关,实行行政兼理司法制度。审理案件实行纠问式和控告式两种诉讼程序,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以刑讯逼供作为法定原则,指名画供作为法定依据。清末,域内始有正式治安机构。
关键词: 公安 司法

内容

清代,域内府县均未设立检察、司法行政机构和专门审判机关,实行行政兼理司法制度。审理案件实行纠问式和控告式两种诉讼程序,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以刑讯逼供作为法定原则,指名画供作为法定依据。清末,域内始有正式治安机构。
   民国期间,检察权归省,检查机构设在法院内;司法行政事务由法院兼理。民国18年(1929)前,域内仍沿袭行政司法合一旧制,行政长官兼理司法。18年,临川县法院成立。25年始,域内司法行政分离,二审案件分别由省高院和省高院分院管辖,刑事和民事审判均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实行秘密审判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相继成立。人民公安机关履行治安权,维护域内治安秩序;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职能;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兼理。“文化大革命”前期,公安、检察、法院全面解体,治安权、司法审判权归军管会、保卫部,社会主义法制遭践踏。1972年—1973年,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先后恢复。1978年后,两级检察机关重建,两级司法行政机构相继成立。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市、县(区)公检法司机关忠实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做出贡献。
   第一章 公安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域内南丰县、黎川县首设警察局,始有成建制的治安机构与人员。
   民国时期,警制多变。19年至23年(1930—1934),广昌、乐安、宜黄、黎川、资溪、南丰等县苏维埃政府设有保卫机关,即肃反委员会(又称政治保卫分局)。
   1949年5月至9月,抚州全境解放,人民政权诞生,域内各县相继建立人民公安机关。解放初期,域内反革命活动猖獗。1950年1月至1953年12月,抚州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1955年至1956年底,域内分两批开展内部肃反运动。还开展缉拿惯盗惯窃,打击流氓地痞,侦破刑事案件,查封妓院赌场,严禁鸦片烟毒等项工作,清除旧中国遗留污秽丑恶现象,城乡治安秩序由乱变治。“文化大革命”使社会主义法制遭践踏,公安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大批公安保卫干警调离公安队伍,下放劳动。以“群众定性”“群众办案…“群众判刑”等所谓群众专政的错误做法,造成一批冤假错案。1973年,公安机关恢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域内公安工作进入以保卫“四化”建设、保卫改革开放为工作中心时期。1979年3月至11月,公安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复查纠正一批“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使蒙冤受屈者得到昭雪。1983年开始,开展为时3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斗争(简称“严打”)。1996年4月至6月,又组织开展“严打”斗争。还开展收枪制爆、禁娼禁赌、特行(特种行业)整治行动。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此后,域内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力度,在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森林治安管理、网络安全和监管看守等方面竭尽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第一节 机构队伍 清代,域内2府11县,府配府制,执掌有关治安、司法事务,县设巡检、典史,辅佐县令掌管缉捕刑狱。光绪三十二年(1906),南丰县、黎川县首设警察局,随后各县相继设立。
   民国元年(1912)废府、州,县直隶于省,省、县间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区保安司令部,专员公署内设4科,其中第二科负责治安行政管理事务;县设警察署,4年改城区警察所,16年设公安局,24年撤公安局成立保安队、处,26年设县警察队,30年改称警察所,31年改警察局,38年复改警察队,办理催征送达、侦缉调查等事项。
   民国19年—23年(1930—1934),域内苏区县设有保卫机关,即肃反委员会(又称政治保卫分局)。县政治保卫分局为与县苏维埃政府平行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其职责与任务是负责苏区肃反工作,保卫苏维埃政权,安定社会秩序,审理反革命案件及侦察敌情,负责拘捕、看守、押解犯人。政治保卫分局内设侦察、执行、保卫、看守、总务等机构,各内设机构有若干人。各苏区县所辖区设特派员。红军长征后,苏区失陷,其政治保卫机构停止活动。
   1949年7月,抚州分区督察专员公署公安处成立,内设2科、1股、1所、1队,有干警18名。随后,域内各县(市)相继建立人民公安机关,共有干警42名。至2000年,地区公安局内设机构23个科(室、支队),干警189名(含交警、干校),域内有干警2783名。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抚州地区公安局更名为抚州市公安局。2011年,市公安局内设机构35个科(室、支队),有干警604名,全市共有干警3984名。
   一、公安机构 (一)地区(市)公安机构 1949年6月,冀察热辽中央分局辽西大队进驻抚州,大队直属队队长李如皋受命组建抚州人民公安机关。辽西大队中做过公安工作的部分干部和中央分局警卫队部分战士成为域内公安机关班底。7月,抚州分区督察专员公署公安处成立,下设人秘科、侦审科、总务股、看守所、分区警卫队(随后改为分区公安队),在临川城大公路174号民生药房办公。公安处下辖临川市、临川县、崇仁县、宜黄县、乐安县、金溪县、资溪县、南城县、南丰县、黎川县10个公安局。是年冬,公安处增设秘书室、指导科、治安科。此后,其内设机构渐增,且时有撤并,名称多变。至1966年,内设包括政治处、政保科、经保科、治安科、技侦科、劳教科、消防科、预审科等。1967年2月,“造反派”夺权,夺走公安处公章,由“造反派”接管委员会掌权。3月,军分区成立地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军管会)。6月下旬,军管会与一派群众组织成立接管小组,从“造反派”手中接管公安处领导权。1968年2月,抚州专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保卫部(简称专区保卫部),随即成立抚州专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专区保卫部与军管会合署办公,下设政工组、办事组。1970年4月,专区保卫部设第一组(办事组)、第二组(政保组)、第三组(治安组)。1971年10月增设第四组(政工组)、第五组(审判组)。1973年1月,专区保卫部改为抚州地区公安局,设秘书、政保、治安、内保、技侦5个科,9月,恢复预审科,增设政工科、警卫科。1975年9月,增设收容审查所。1976年3月,增设武装民警科。1978年4月,增设消防科;12月,增设刑侦科。
   1980年11月,抚州地区公安局改为抚州行署公安处。1981年11月增设森林治安科。1982年4月成立抚州地区公安干部学校。1983年1月撤销武装民警科,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抚州地区支队(简称抚州武警支队)。1985年3月设立纪律检查组,通信科改称第九科,森林治安科改称第十科。同年5月,抚州地区公安干部学校改为抚州地区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副县级)。1986年6月通讯科并入秘书科改为秘书通讯科,增设行政科。1987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消防警察部队抚州地区支队(简称抚州消防支队)。同年6月地区交通监理所划归公安系统管辖。同年12月森林治安科改为地区林业公安局。1988年6月成立交通警察支队,同年12月恢复通信科,秘书通信科改为秘书科。1990年2月增设监察室。同年3月增设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5月成立地区保密局,增设法制科;6月增设户政科;10月秘书科改称办公室。1994年11月增设出入境管理科。
   1996年12月,抚州行署公安处更名为抚州地区公安局。机构设置为:政治处、办公室、指挥中心、第一科(政保)、第二科(经文保)、第三科(治安)、第四科(技侦)、刑警支队(副县级)、第六科(警卫处)、第七科(预审)、第八科(消防支队)、第九科(通讯)、法制科、户政科、看守所、刑科所、监察科、审计科、警务督察办公室、计算机管理监察科、行财科、装备科、信访科、出入境科、交通警察支队、抚州公安中专学校、地区保密局、地区林业公安局、地区武警支队。下辖临川市、崇仁县、宜黄县、乐安县、金溪县、东乡县、资溪县、南城县、南丰县、黎川县、广昌县、七二一矿12个公安局,崇仁巴山镇、东乡孝岗镇、南丰琴城镇、乐安公溪镇4个公安分局,11个县(市)林业公安分局,170个公安派出所,36个林业公安派出所,9个企业派出所。1999年12月1日,地区公安局经文保科更名为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正科级);不久,各县公安局先后内设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抚州地区公安局更名为抚州市公安局。
   2004年12月,市公安局内设的政治部、指挥中心、治安警察支队、巡逻(防暴)警察支队升格为副处级机构。治安支队增设副科级的一大队、二大队,巡逻(防暴)支队增设副科级的综合科、特警大队和巡逻处警大队。交警支队增设正科级的信息网络科。2006年1月,市公安局巡逻(防暴)警察支队予以撤销,组建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副处级)。特警支队内设政治处、综合科、作训科、2个特警大队和1个巡逻大队,均为正科级。同月,抚州市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更名“抚州市人民警察学校”和“抚州市初级警察训练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班人马。8月,设立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为市公安局内设正科级机构。同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设正科级机构。同月,单独设立抚州市拘留所,为市公安局下属正科级单位。11月,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更名为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支队。2007年11月,设立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为市公安局正科级派出机构。设立市公安局金巢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中心派出所。2009年9月,设立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廖坊水利枢纽派出所;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水上派出所变更为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抚河派出所;设立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抚北工业园区派出所。
   2010年11月,市公安局内设办公室、综合处、人事处、宣传处、教育训练处、审计处、信访处、警务保障处、装备财务处、户政处、出入境管理处、法制处、信息通信处、警卫处、指挥中心、治安警察支队、刑事警察支队、特警支队、人民警察教导支队、情报信息研判支队、警务督察支队、反恐处突工作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技术侦察支队、禁毒支队、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监所管理支队、交通警察支队等职能处(支队、室、中心)和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拘留所、抚州市强制戒毒所、消防支队、监察室。保留市公安局政治部,暂保留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管理中心牌子,人民警察教导支队与市人民警察学校两排牌子一套人马。撤销市公安局机关后勤中心。
   (二)县(市、区)公安机构 1949年5月,进贤县公安局成立,归南昌专署管辖;6月,东乡县、金溪县公安局成立,分别归上饶、赣东北行政区管辖。7月至9月临川市、临川县、南城县、南丰县、崇仁县、黎川县、资溪县、宜黄县、乐安县公安局相继成立,隶属抚州专署公安处。8月,金溪县公安局划归抚州专署管辖。9月,广昌县公安局成立,归宁都专区管辖。1950年4月临川市公安局并入临川县公安局。是年起,境内各县(市)所辖区公所设有公安助理员。1952年9月广昌县公安局划归抚州专区管辖。1954年4月设立抚州镇公安局。同年6月,广昌县公安局划归赣南行政区管辖。1955年2月,抚州镇公安局改为抚州市公安局。1958年后,境内人民公社、乡(镇)设有公安特派员。1960年8月至1962年5月设立公溪镇公安局。1963年10月抚州市公安局改为抚州镇公安局。
   1967年二三月间,各县(市)公安局被军管。1968年各县(市)革命委员会下设保卫部,行使公、检、法职权。同年6月,东乡县公安局划归抚州专区管辖。1969年3月,进贤县公安局由宜春专区划归抚州专区管辖。1973年恢复县(市)公安局。同年,抚州镇公安局复改为抚州市公安局。1983年8月,广昌县公安局归抚州地区管辖,进贤县公安局划归南昌市管辖。1986年1月设立七二一矿公安局。1995年4月,抚州市与临川县两个公安局合并,设立临川市公安局。1998年底,县(市)公安局设立政工科、办公室、指挥中心、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刑警大队、巡逻警察大队、法制科、户政科、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科、督察室、通信科等职能部门。各乡镇基本实现“一乡一所”,即每个乡镇设立一个公安派出所。
   2000年10月,临川市公安局改称抚州市临川区公安分局。是年底,各县(区)共有派出所203个(其中森林公安派出所34个)。2006年5月,设立市公安局金巢经济开发区分局,内设办公室、法制科、治安警察大队、刑事警察大队等机构,其中治安警察大队、刑事警察大队为副科级。
   二、武装警察机构 (一)抚州武警支队 1949年7月,南下冀察热辽中央分局警卫队部分战士组建抚州分区警卫队,隶属抚州专署公安处,担任剿匪、巡逻、警卫、看守、押解人犯等任务。1950年4月改为分区公安队。1952年1月,域内驻军开展整编工作,军分区独立营转为公安队伍,归地方领导。专区成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江西省抚州专区公安大队。1955年8月,抚州专区公安大队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大队。1963年2月,根据军委、公安部《关于改变武警部队的名称》的电令,抚州专区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改名为抚州公安大队,隶属关系不变。1966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撤销中国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决定,抚州专区公安大队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抚州军分区独立营,隶属抚州军分区领导。1976年3月,地区公安局增设武装民警科。1983年1月,以地区公安局武装民警科和军分区独立营为基础,组建成立抚州地区武警支队。1984年8月,行署公安处警卫科全体人员转为现役,纳入武警序列。2000年10月地区武警支队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抚州市支队,下辖14个中队和1个教导队。支队机关驻抚州市临川大道828号(详见本志卷九第二章第四节《驻军》)。
   (二)县(市、区)武警中队 1949年5月至9月,抚州地区全境解放。随之各县市建立公安队,直属县(市)公安局。1952年1月改为县(市)公安中队,1955年7月改为县(市)武警中队。1963年2月起,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建制和隶属关系不变。1966年8月,县(市)公安中队由县(市)武装部领导。1975年12月,改为县(市)武装民警中队,隶属公安局领导。1983年1月,改为县(市)武警中队,隶属抚州地区武警支队。2000年10月,改隶武警抚州市支队。县(市、区)武警部队主要担负看守、守卫勤务、反恐处突、抢险救灾、城市武装巡逻、武装押运、押解、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逃犯等任务。
   三、公安队伍建设 1949年6月下旬,南下冀察热辽中央分局辽西大队42名干部和警卫队85名战士为骨干,组建抚州域内公安机关。乐安、黎川、资溪、南丰等县形势不稳定,分配到这些县工作的人员,暂安排到临川和南城协助工作。1950年6月,域内共有公安干部172名,民警101名,公安助理144名,公安干事19名。1951年,域内公安干部增至328名(含勤杂人员),民警98名,公安武警927名。1954年8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编制员额分配的初步意见》,实行甲、乙、丙三等编制方案。抚州公安处直属人民武装警察150人;资溪、乐安两县为甲等县,每县50人;临川、黎川、南丰三县为乙等县,每县40人;宜黄、崇仁、南城、金溪为丙等县,每县32人。
   1956年2月,域内干警496人,至年底,域内有公安干警752名。经过50年代至60年代前期的内部肃反、政治审查、反右派斗争、“五反”(反对资产阶级思想和个人主义;反对大吃大喝、走后门、挪用公款;反对官僚主义和工作失职;反对思想麻痹、敌我不分;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精简机构等,至1964年9月,域内共有公安干部388名,人民警察120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队伍受冲击,仅地区公安处50名干部就有47名于1968年宣布调离。“文化大革命”后,域内公安队伍经过拨乱反正、整顿、充实和调整。在1977年初开展的清查同江青反革命集团有牵连的人和事过程中,域内公安机关查出29人,其中逮捕法办1人,开除1人,调出24人。至1977年底,域内有公安干警487名。1982年8月,域内公安干警增至1044人,占域内人口万分之三。是年至1984年,抚州地区公安干部学校对域内公安干警进行业务培训,共培训497人。1986年,学校面向全省招生,办学规模180人,招收全日制和业余学员,毕业后发给毕业证和专业证,其中全日制每年招收30人至40人不等。1987年起抚州地区公安干警在公安中专学校接受专业培训与岗位培训,至2000年共受训3000余人(次)。
   1990年1月,域内公安机关大力开展爱民月活动,参加活动干警8755人次,做好事2692件,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点59处,慰问孤寡和军烈属等262人。1991年6月起,域内公安机关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活动。1993年底,域内有公安干警1850名(含工人)。1995年域内公安机关开展以弘扬敬业精神为中心内容的教育管理年活动。1996年开展学习南昌市筷子巷派出所民警邱娥国活动。1997年开展文明执法年活动。1998年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清调1994年后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及不适应公安工作人员34人。1999年12月始,公安机关对副县级以上干部进行3个月的“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教育。2000年3月始,域内公安机关开展3个月的行风教育。同年7月始,南城、南丰、广昌、黎川、资溪5个县公安机关首批进行3个月的“三项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分离民警69名参加素质教育培训。2000年底,抚州市公安干警增至2783人。其中,本科168人,大专1635人,中专(含高中)850人,初中以下130人。
   2002年市公安局共举办警衔晋升培训班3期,参训民警263人;组织12人到省公安厅参加巡警培训班1期;组织6人到省公安厅参加军转干培训班1期;组织7人到省公安厅参加全省企业公安录警培训班3期;组织105名民警参加省公安厅司晋督培训班6期。组织全市2546名公安民警参加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及考试,举办4期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班,参训民警236人。
   2003年,市公安局在公安干校连续举办4期338名科、所领导执法轮训班。举办警衔晋升培训班4期,参训人员320人;举办计算机技能培训班6期,参训人员381名;组织48人到省公安厅参加晋督培训,组织3人到省公安厅参加军转干培训;组织2400名民警参加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及考试。
   2004年共举办民警初任培训班1期,参训78人;组织民警参加警衔晋升培训班14期365人(其中晋督培训11期119人,晋司培训3期246人),科所队民警参加的执法轮训班6期510人,举办计算机应用技能学习班16期1400多人,组织参加市直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15期109人;组织全市2600名民警参加全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法考试;组织城区公安机关6个方队大会操;举办为期7天的“全市公安机关警务实战技能骨干培训班”,11个县、区公安机关共派出25名民警参加培训。12月10日,在市体育馆田径场举行全市公安机关大练兵汇报表演。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1000余名公安民警、消防官兵、保安人员组成19个徒步方队和2个机动队接受检阅。
   2005年,组织调训省公安厅晋督培训11期127人,调训全市公安民警警督以下警衔晋升培训班3期共277人,组织355人次参加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的MPA“公共政策分析”和“政府组织行为学”的考试,配合市委组织部调训7人参加市委党校的县级干部进修班,调训全省军转干及调任培训8人,举办一期新干警培训班104人。制定并下发《抚州市公安机关大练兵工作百分制考核评估方法》,组织市公安局机关以支部为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集中训练。5月18日始,全市公安机关精心组织开展“开门大接访”活动,实现“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目标。通过“大接访”,全市公安机关共实现局长接待上访群众425批727人次,当场解决信访问题69起,受理信访案件343起,办结334起,办结率97.3%,息诉324起,停访息诉率94.4%。临川公安分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先进集体称号。
   2006年组织举办派出所长(教导员)培训班2期,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共240人参加培训。2007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4期,并组织1人参加全国公安机关警务实战指挥教官培训班,12人参加全省警务实战教官培训班;120人参加全市首期警务实战教官培训班;6人参加全省公安民警心理训练培训班;121人参加全省指纹活体采集仪使用培训班;12人参加全省政工科长培训班;举办1期全市公安机关基层领导培训班,82人参训;组织参与“十百千”工程(十名破案专家、百名技能标兵、千名业务能手)评选活动,抚州选手全部获得政工四项能手称号。
   2007年11月5日—7日,市公安局成功组织举办旨在强化民警“三基”知识和提高整体素质的第一届警察运动会。全市公安机关15个代表队的494名男、女民警运动员在23个项目中展开激烈角逐。共产生金牌43枚、银牌38枚、铜牌39枚。市公安局机关代表队以团体总分139分的好成绩位居第一,特警支队、广昌县公安局代表队分获第二、第三名。
   2008年1月16日,全市公安机关2007“金盾之光”大型文艺晚会首次在市艺术剧院举行。全市公安局机关、各县公安局、临川、金巢分局的219名公安民警参加演出。6月19日,组织抚州公安特警赴汶川抗震救灾事迹报告团在全市巡回报告11场次。组织全局民警抗冰救灾捐款11.73万元,抗震救灾捐款9.64万元,捐献“特殊党费”16.1万元。挑选9名民警参加江西省第二批援助小金县重建家园的警队。12月25日,市各级公安机关广大民警迅速掀起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至次年1月10日,共走访城镇失业下岗工人146名、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众295名、返乡农民工218名、农村贫困群众205名、鳏寡孤独老人128名、残障群众76名、失足青少年52名、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37名、重点上访户17名、企业133家、困难民警18名;共捐款8.81万元,捐赠物品533件;解决实际问题19个,采纳群众意见建议17条,解决纠纷化解矛盾11起。
   2009年市公安局以“每年推荐一本好书、每季度开展一次网上考试、每月举行一次传统文化和礼仪教学片观看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全员大轮训”为主题,实施“五个一”提升民警综合素质工程。11个县(区)公安局长、政委先后参加公安部、省公安厅组织的培训;组织民警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初任、警衔晋升、警务技能等培训班45期,517人次参加培训。市本级组织警司以下警衔晋升培训班2期,268人参加晋升培训;组织派出所业务骨干培训班2期,189名公安派出所警长参加培训。10月10日至11月13日在市警校分3期举办局机关民警全员培训。市公安局机关398位民警分3期参加轮训,每期培训10天,实行全脱产、全封闭准军事化管理。开通抚州市网上警察学院,组织民警分批实行网上考试。
   2010年制定下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训练工作的实施意见》。分2期组织警衔晋升培训,全市240名符合2010年度晋升一、二、三级警司警衔的民警参加培训。组织市局机关应急分队专题培训,市公安局机关各部门的91名应急分队队员参加集训。先后安排2人参加公安部组织的晋升警监警衔培训,166人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司晋督培训11期,119人分4期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初任培训。组织参加公安部、省公安厅组织的专题培训25期,442名民警参加各类专题培训。同年市公安局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第十二届全省精神文明单位。组建抚州市公安机关射击队参加全省手枪应用射击比赛,获全省团体总分第三名。其中陈饶、邹国胜代表省公安厅参加公安部比赛,分获手枪快速运动射击男子个人第三名、局长政委组个人第九名。
   2011年举办抚州市公安机关警衔晋升培训1期,全市公安机关112名符合晋升条件的民警参加培训。举行新录民警初任培训4期,培训新录用民警356人。举办2011年第一期执法大培训暨三项建设培训班,全市公安机关执法一线民警93人参加培训。完成公安部、省公安厅各类警衔晋升、专业培训、教官培训等调训54期,679人次参加各类培训。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抚州市公安机关民警体能达标测评的实施方案》,并于6月22日—23日组织市公安局机关全体民警参加体能达标测评。
   第二节 政治保卫 苏区时期,域内进行过肃反斗争,起到对苏区的政治保卫作用,部分县成果明显。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巩固新生政权,域内公安机关对明、暗两方面反动势力进行斗争,配合人民解放军对股匪进行清剿,同时开展群众性镇压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运动,1953年底基本结束。此后,域内政治保卫重点是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基层单位内部(又称“内部肃反”),共进行6批,参加肃反运动人数达61802人。60年代后,人民政权逐渐巩固,政治保卫重点是打击破坏政权犯罪嫌疑人,维护政权稳定。
   一、剿匪 域内解放初期匪情严重,大股为政治性武装土匪,小股为经济性土匪。较大的股匪有:以向理安为首的“豫章山区绥靖司令部直属游击第六支队”,辖3个大队,190余人,以金溪县为据点,在金溪、资溪、东乡、临川、南城、余江等县窜扰;以“豫章山区游击队崇宜乐联防支队”司令汪澜、“第七游击总队”总队长李彬等为首的股匪1000余人,窜扰南丰、宜黄、崇仁等县。1950年4月3日《抚州专区公安处匪情概况报告》称:境内土匪13股,匪徒540余名,有轻机枪6挺,长短枪350余支。土匪、特务、恶霸三位一体,大肆进行罪恶活动。1949年5月,金溪县匪首向理安率领170余名匪徒,携带机枪5挺、电台1部、步枪200支与解放军对抗,被击溃后上山藏匿。随即向理安与“江西豫章山区绥靖司令部”司令黄镇中勾结,被黄镇中委任为“直属游击第六支队”支队长。1950年元旦,向理安率领匪徒抢劫南城县伏牛供销社;2月10日率匪徒70余人,抢劫抚州专区合作社盐船10只,抢走食盐3万千克;10月17日,攻打金溪彭家乡政府,抢走步枪1支;19日包围金溪县厚山乡陆家村官干家,抢劫金银财物。向理安匪部共打伤区、乡干部和群众340余人,杀害70人。1949年9月16日,原国民党福建省泰宁县参议长、国大代表、副师长严正纠合的“闽赣边区民众自卫军”600多人,从福建边界山区窜入黎川熊村一带,分三路袭击黎川县城,包围县人民政府和军分区独立支队,夺走步枪89支,抢劫商店30余户。1950年2月21日,闽赣边区匪首严正、廖其祥和抚州匪首蔡缄三、向理安、曾皋九、王象起等纠集武装土匪600余人,携电台1部,分别在福建光泽县和江西省黎川、南城、金溪等县集结,于夜间袭击资溪县城。22日晨4时占领县城,杀害县委宣传部长王佑臣、483团2营副教导员林兴财、县公安局干部邹奇、陈清生、管理员郑奇铭和部队战士、仓库保管员、粮食局会计、四区区长等16人,区长、副区长以下工作人员18人被俘,6人叛变,损失各种枪支118支,公粮25万千克,公款2000余万元,时称“资溪事件”。
   为打击股匪的破坏活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1949年7月开始剿匪斗争。7月25日,中共抚州地委召开剿匪会议,部署剿匪工作。第一期剿匪于10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完成3期剿匪,毙俘匪徒2700余人,缴获火箭炮1门,六0炮1门,机枪40挺,长短枪3000多支,电台2部,战马20匹和大批弹药。至1952年底,域内人民解放军和公安机关实施全面清剿,将成股土匪肃清。江西省委、江西军区、省公安总队于1953年2月联合发出《彻底清剿残存匪徒的指示》,自此,域内剿匪斗争转入以公安为主的肃清残匪阶段。1955年11月30日,专署公安处制定并实施《域内清匪实施方案》,进一步清剿潜伏边远山区的散匪。至1959年,域内各地相继歼灭散潜较深的残匪(详见本志卷九《军事》)。
   二、镇压反革命 1930年—1934年,域内苏区县设有政治保卫机关,即肃反委员会(又称政治保卫分局),负责苏区肃反工作,保卫苏维埃政权,安定社会秩序,审理反革命案件及侦察敌情,负责拘捕、看守、押解犯人。1932年11月至1933年8月,乐安县保卫分局在肃反工作中,清洗17名地主富农和阶级异己分子。1933年4月,广昌县政治保卫分局破获两个反革命组织:在横山破获“铲共团”,处决骨干分子7人;在大株破获地主、富农组成的“请愿会”,成员12名悉数捕获。1934年2月,广昌县政治保卫分局破获一个潜伏在苏区的反革命组织,抓获首犯周洪昌。周受国民党军队情报部门指派,1932年潜入广昌,以做牙医为掩护,暗中组织蓝衫社,吸收豪绅、地主参加,刺探红军消息,指挥反动地方武装进行骚扰破坏,暗杀苏区干部、群众,以配合国民党军队行动。据此,周被判处死刑。红军长征后,苏区失陷,其政治保卫机构停止活动。
   1950年11月至1953年底,域内开展大规模群众性镇压反革命运动,重点打击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运动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50年11月至1951年10月,任务是全面搜捕反革命分子,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嚣张气焰。1950年12月11日,域内统一行动,逮捕各种反革命分子1181名,其中,恶霸256名,匪特352名,反动党团骨干38名,反动帮会头子70名。1951年三四月间,域内处决反革命分子820名,其中,特务25名,匪特141名,地下军15名,惯匪249名,反动党团骨干34名,叛徒4名,反动帮会头子20名,恶霸329名,破坏土改者1名,其他2名。第二阶段,1951年10月至1952年11月,任务是巩固胜利成果,从深度和广度上打击反革命分子。至1952年6月底,域内逮捕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1589名,处决771名。第三阶段,1952年11月至1953年底,任务是扫清反革命残余,夺取镇反运动的全面胜利。
   域内镇反3个阶段,共打击5个方面敌人9768名(土匪2235名,恶霸3914名,特务529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817名,反动会道门头子401名,其他1872名);处决2466名(土匪802名,恶霸1179名,特务176名,反动党团骨干125名;反动会道门头子98名,其他86名),占打击总数的25.25%。域内镇反彻底的县8个、区80个、乡847个,基本彻底的县2个、区2个、乡28个,不彻底的乡4个,抚州专区为基本彻底区。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域内解放前夕,有一贯道、同善社、大刀会、先天道、圣母军、真空道(又名真空教、拜大伯)、一字门(又称大乘教)、崇正社、柴门道、关帝会、慈善社、道善社、青帮、红帮、哪吒会等17种反动会道门组织。其中人数较多,分布较广,活动较频繁的有一贯道、同善社、大刀会3种。同善社、一贯道分布在域内各县,大刀会在黎川县、广昌县活动。一贯道宣扬所谓修身养性、焚香念经,人道成仙成佛,解灾避难,可保一生荣华富贵,死后可不受折磨一步登天等封建迷信,迷惑群众人道。道内设前人、点传师、坛主、道视等职。同善社系从先天道分化出的一种反动会道门组织。清末,由四川永川县龙水镇先天道分子彭回龙创立。社内分总号、总事务所、省号、县社和事务所等机构。民国9年(1920)前后流入抚州,受江西省号领导,域内各县均有其组织。同善社头目李炳旺系国民党中央军校毕业生,受过特务训练,曾任特务营排长、连长等职,1949年10月加入国民党特务控制的同善社,后混入人民教师队伍,暗中与国民党第三战区司令部兵站总监熊守中来往,以开柴门“入定坐禅、祛病延年”欺骗群众入社。1950年,李从南昌请来该社头目邱光来传授“北帝法”(即念咒语),鼓吹能避刀枪,继而又奉同善社江西总头目命令,与赵维换、饶礼甫、万朗斩等人,在临川、崇仁、乐安、南城、南丰等地发展道徒2万余名,打出“中华人民自卫救国军”旗号,准备于1950年9月12日举行暴乱,并制定行动方案,规定旗帜、番号、通讯联络办法等,要求所有道徒持戈、矛、刀、斧、木棒、扁担参加暴乱。1949年9月16日,由黎川县青帮头子孙扬芬为首纠合“闽赣边区民众自卫军”(义称大刀会)600多人与国民党福建省泰宁县参议长、国大代表、副师长严正勾结,从福建边界山区窜入黎川县熊村一带,经过“洗澡”“念佛咒”“装身吃符”后,分3路袭击黎川县城,包围县人民政府和军分区独立支队,夺去步枪89支,并在城内抢劫商店30余户及贸易公司门市部全部物资。
   为打击反动会道门的破坏活动,消除其危害,铲除其在抚州的组织,域内公安机关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斗争。1951年1月5日,临川县公安局破获反动会道门同善社,捕获主要案犯李炳旺(不久被临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处决)等38名。2月上旬,域内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取缔反动会道门同善社,逮捕骨干分子123名,缴获一批罪证。5月20日,临川县公安局破获反动会道门一贯道,捕获点传师9名、坛主8名、道徒24名。是年,黎川县青帮头子孙扬芬被捉拿归案。1953年3月10日,域内集中公安干警153名,开展取缔一贯道、同善社、大刀会3种反动会道门统一行动。5月1日,地区公安处和临川、南城、南丰、黎川4个县,抽调干部19名,以南城为重点,取缔“圣母军”反动会道门组织,缴获“圣母军”手册、军旗、军券、神功单等罪证34件。1954年6月15日,地委批准公安处《关于取缔“圣母军”工作计划》。次日,该计划下达各县,以南城为重点,展开取缔工作。1955年7月20日,专区公安处发出《取缔“先天道”工作计划》和《宣传要点》,8月1日,全区统一行动,公开取缔,逮捕道首16人,自首的天恩58名、引恩2名、道众142名。次年6月22日,全区公安机关统一行动,破获反动“真空道”案,逮捕主要案犯9名,缴获一批罪证。同年8月20日,抚州、南昌两地公安机关同时行动,破获以吴园英为首的反动“一贯道”死灰复燃案。1958年4月3日,全区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取缔反动会道“一字门”,捕获首犯10名,通过宣传教育,有骨干分子96名自首登记,542名道徒自动退道。全区公安机关在取缔反动会道门斗争中,认真贯彻执行“争取多数,孤立少数,打击首恶,分清主次,区别对待”的方针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道首、骨干分子被逮捕判刑或交群众管制,一般道徒登记,责令其申明退道退会,对巫婆、神汉等迷信职业分子集训改造。截至1958年底,域内反动会道门组织被彻底取缔。1961年12月20日,崇仁县刘渡公社封建帮派组织“崇正社”骨干分子黄玉山有血债,潜藏家中地窖13年后出来投案自首,受到宽大处理。90年代,域内公安机关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及“门徒会”“被立王”“血水圣灵”等非法活动予以打击。
   四、内部肃反 区内于1955年6月至1959年7月,从领导机关到基层单位,从国家干部到生产人员,展开肃清一切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即内部肃反。肃反对象包括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土匪、恶霸、汉奸、国民党军及政、警、宪中的反革命分子),敌对阶级中反革命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和品质极端恶劣的蜕化变质分子)。地、县(市)委均成立5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个运动分6批进行:第一批从1955年7月中旬开始,参加运动的人员为专署直属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中等以上厂矿干部,到1956年8月结束。第二批从1956年7月开始至同年12月基本结束。参加人员主要是专、县(市)机关干部,中等以上厂矿和基建单位工人等。第三批从1956年10月开始至1957年底基本结束,在文教、卫生、统战部门和少数厂矿进行。第四批从1958年1月开始至9月基本结束,参加人员主要为初小教员、乡干部,一、二、三批未进行肃反的机关单位人员、手工业合作社、木帆船合作社和公私合营企业人员以及民办中学、联合诊所、合作商店等单位人员。第五批(1958年9月至12月)和第六批(1959年1月至7月)主要是在新建、扩建厂矿、国营农场、垦殖场、大专院校及部分民办中小学进行。域内参加肃反运动人数为61802名,查出反革命坏分子×××名。肃反运动中,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清查出来的反、坏分子,根据其罪恶大小、坦白程度、工作表现,分别依法给予判刑、管制、送劳动教养、开除留用、监督生产等处理。
   五、打击现行反革命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多次进行肃反。域内解放至1954年,共逮捕反革命犯5679名,判处5485名,其中处决2296名。1955年6月1日至8日,域内开展统一行动,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嫌疑人255名。其中,经地委批准的226名,另捕现行反革命29名。同年12月24日,黎川县公安局破获“中国铲共义勇军”反动组织案,逮捕主犯毛英华等8人,缴获手榴弹1枚、子弹11发、毒药3瓶、关防13颗、派令命令13张、符号臂章21件。至50年代末,经大规模镇反和内部肃反运动,原有反革命分子基本肃清。60年代后,随着形势变化,新反革命分子时有出现。公安机关坚持贯彻“长期打算、内线侦察、依靠群众、适时破案”的方针,侦破一批反革命组织案件、特务案件等,严厉打击现行反革命活动。1962年12月,崇仁县公安局侦破“中国光华救国军”反革命组织案,逮捕主犯谭淑红等8人。1963年6月,资溪县公安局破获“中国革命党资溪县党支部”反革命组织案,捕获主犯邱淑源、林水生等4人。70年代至80年代,反革命案件日渐减少。1981年4月,公安机关破获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在抚州地区发展成员封振良案。封振良系宜黄南源公社人,1979年5月在海口至广州客轮上被国民党派遣人员发展为特务,后被台湾“国防部”特种军事情报室驻泰国曼谷3200站委派为驻宜黄情报员,不久被宜黄县公安局捕获。
   第三节 打击刑事犯罪 域内公安机关建立后,一度未专门设立刑事案件侦察机构,凡发生案件,由有关业务机构侦破。1978年12月,抚州地区公安局专设刑侦科,负责侦破刑事案件,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盗窃、诈骗、走私等各种刑事犯罪活动。1949年—2011年,域内刑事事案件共立案165342起,破获109136起。其中重特大新件立案23874起,破获19956起。
   一、侦察破案 抚州全境解放至50年代后期,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与镇压反革命、整顿社会治安同时进行,重点打击与人民为敌上山为匪分子、凶杀(暗杀)分子、抢劫犯罪嫌疑人以及惯盗惯窃、流氓恶棍等社会渣滓。其间,侦察破案技术比较落后。1954年开始使用照相技术破案,是年区内刑事案件发案494起,破308起,占发案数的63%;共逮捕刑事犯6296名,判决6000名,其中处决64名。1957年开始运用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技术,但设备简陋,只有现场勘查箱或现场勘查包。1959年8月10日19时50分,宜黄县凤岗储蓄所发生重大抢劫案,抢走现金11004元。案发后,宜黄县公安局反应迅速,一边勘查现场,一边围捕、堵卡,1个半小时破案,抓获案犯叶永红。1960年至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主要打击盗窃、哄抢国家和集体粮食、物资的犯罪嫌疑人。其间,专署公安处设有警犬专业人员,同时设有法医、文检专业人员。1962年建立毒物化验专业。1968年取消警犬专业人员。“文化大革命”前期和中期,侦察破案职能由专区、县(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侦破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
   1960年至1970年,区内侦破刑事案3261件,比新中国成立至50年代末增加11.6%。
   1973年公安机关恢复后,坚持“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方针,及时破获一批有影响和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1977年2月13日,临川县、抚州市发生特大暴力性案件。13日0时30分,抚州市红雨桥公社武装部弹药库被盗“六五”式手榴弹43枚、匕首1把。同日2时30分,犯罪嫌疑人窜到临川县湖南公社医院作案,被该院职工发现,进行追捕。犯罪嫌疑人投掷手榴弹4枚,炸伤追捕人员4名,然后朝抚州市方向逃窜。案发当日,地、县(市)公安局抽调45名干警成立专案组,经过32个昼夜侦察,于3月10日破案,捕获主犯傅发仁;3月17日捕获同案犯黄安喜,缴获“六五”式手榴弹41枚,子弹1045发及其他赃物,连带侦破其他刑事案件47起。1978年,宜黄县公安局法医傅则荣,发明用石灰处理尸骨技术,得到公安部126所和广西、上海等有关专家肯定。1979年,地、县(市)公安局设立刑事侦察科(队),专司刑事案件侦查职能,刑侦工作得到加强。此时,刑侦技术和水平有一定提高。1980年,地区公安处恢复警犬专业。每年侦破刑事案件的总数由1971年的225件上升到1980年的1363件。
   1981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南城县人武部军械库被盗“五四”式手枪17支,子弹2333发,手榴弹81枚。当晚,停放在县税务局门前一辆东风牌卡车被盗。案发后,省、地、县公安机关组织干警110余人投入战斗。公安部派员到抚州指导破案。案发当天公安机关认定盗枪犯系刘军虎等7人所为。经秘密传讯知情人,得知7名案犯盗枪后,于24日凌晨1时偷驾东风牌卡车至鹰潭,然后乘火车逃往湖南衡阳地区,阴谋进入广西十万大山据山为匪。7日晚,当案犯窜到湖南省祁东县投宿车站旅社时,即被旅社工作人员发现报告公安机关。28日凌晨祁东县公安局组织干警进行围捕,7名案犯全被生擒。当场缴获“五四”手枪17支,子弹2077发,手榴弹81枚。祁东县民警官同生在围捕战斗中光荣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同年,抚州地区公安处建立刑侦三级技术点,1983年开始,分批建立县(市)公安局三级技术点。1983年9月13日,公安部通缉的持枪杀人犯王宗妨、王宗玮(简称“二王”)逃窜至广昌县城被一民政局干部发现。当晚,省、地、县有关领导在广昌组成围捕“二王”指挥部,调集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省、地、县公安人员进行包围追捕,并动员民兵,进行多层次包围。9月18日凌晨,广昌尖峰乡村民发现“二王”,下午6时40分,在水南乡南坑村山林中,“二王”被击毙。缴获“五四”式手枪4支,子弹71发,现金21900元,全国粮票147.5千克。
   1983年9月18日,在广昌县水南乡南坑击毙“二王” 1988年,抚州地区公安处建立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管理专业。1989年建立刑侦二级技术点,设备不断更新。地区公安处有技术用房500平方米,安装空调、地毯等保温、防湿、通风设施;技术装备配有气象色谱、原子吸收光谱、荧光显微镜、等电聚焦电泳仪、红外鉴别仪、高速离心机、各种生物显微镜、工具痕迹比对显微镜、指纹比对仪、微机等精密仪器以及微型录像、录音机、日本尼康系列相机等高档设备。1990年设立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建有法医、化验、痕检、文检、照相录像、警犬、刑事犯罪情报资料7个专业。80年代前期和后期,域内侦破刑事案件出现两个高潮,1981年破案1941件,1990年达到2615件,10年侦破刑事案15531件。
   1991年区内侦破刑事案件再现高潮,案发4145件,侦破3277件。此后,案发数和侦破数逐年下降。1992年1月13日,由厦门开往鹰潭的476次列车停靠抚州境内资溪站时,发生一起4名持枪歹徒在列车上行凶,开枪打死1名、打伤2名公安民警的特大持枪杀人案件。案发后,在铁路、地方公安机关、武警官兵、解放军以及当地党政领导、民兵、群众密切配合、全力围捕下,经过46小时艰苦奋战,于15日上午10时5分全面结束战斗。3名犯罪嫌疑人被击毙,1名被击伤后活捉,缴获“五四”式手枪1支,M20手枪3支,子弹100余发,以及无线电话机2台等一批赃物。
   1995年9月,江西省公安厅对全省刑事技术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抚州地区名列第一,地区公安处被省公安厅评为“刑事技术标兵”单位。
   1996年6月,抚州地区公安处与临川市公安局经过7天连续作战,成功摧毁以胡水云、刘能有为首的7名长期横行云山镇抢劫、敲诈、耍流氓的地方恶势力犯罪团伙,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入法网。次年年初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成立,副县级机构,有民警40人。下设犯罪侦查大队、涉枪涉爆案件侦查大队、侵犯人身权利案件侦查大队、侵财案件侦查大队、基础协外大队、刑事技术大队(均为正科级大队)。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承担全市刑事侦查工作的指导、协调、技术支持,侦办部分刑事案件等。1997年10月15日,抚州地区石油公司和东乡县石油公司分别被自称为中国南海西部石油总公司进出口公司驻东莞办事处经理的刘和生,以销售0#柴油为饵,采取以假汇票调换真汇票的手法,先后骗走购油款170万元和70万元,共计240万元。经地区公安局6个月的积极缜密侦察,于1998年4月21日全案告破,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邓成斌、邵建初、邵建标、邵金生、邵贵雄均系广东省电白县人),被骗的240万元赃款全部追回。1998年10月14日,临川市工商银行南站办事处临时库房被盗现金102万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西省最大的一起银行现金被盗案。经抚州地区公安局和临川市公安局21天奋战,在武汉市抓获犯罪嫌疑人吴伟华(吴系银行内部职员),缴获赃款及用赃款办理的银行储蓄存折、信用卡、证券等共计价值101.25万元。1999年域内刑事案件案发数和侦破数均大幅回升,公安机关积极开展网上追逃,充分运用科学技术为侦察破案服务。90年代域内侦破刑事案18985件,比80年代增22.2%。
   2001年后,市内刑事犯罪立案、破案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立案数由2001年的6522件升至2011年9268件,其中重特大案件每件当年立案,当年破案。
   2011年5月26日9时18分至9时58分,抚州市区发生一起爆炸案。市检察院内停车场、临川区行政中心办公楼西边一楼地下车库以及临川区药监局南侧路口相继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案情震惊中央。中央领导、公安部、江西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抚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侦破此案。公安部特派刑侦局局长白少康率领爆炸、理化、痕迹、法医、视频分析专家组到抚州指导案件侦破。案发后,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大要案侦破机制,调集刑侦支队、治安支队、交警支队、特警支队、巡警支队、经侦支队、技侦支队、情报支队、网安支队、禁毒支队以及临川、金巢分局等单位精干力量成立联合调查组,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经过调查组6天的不懈努力,确凿查明犯罪嫌疑人为钱明奇(男,52岁,临川区人,已在第三次爆炸中死亡)。钱为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自制遥控爆炸装置,并用汽车运至案发地遥控引爆。案件的快速侦破,及时平息网络舆情,消除社会影响。该案被公安部评为2011年度全国侦破的21起有广泛社会影响案件的经典案例,向全国公安机关通报表扬。
   1949年—2011年抚州区域刑事案件立破统计 表8—1—1 单位:件 续表8—1—1 二、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从1983年8月始,域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重点打击对象是流氓集团和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嫌疑人。域内“严打”斗争,历时3年多,3个战役10仗。各战役均有特色,第一战役,集中收捕浮在面上的犯罪嫌疑人;第二战役,重点打击流窜犯、逃犯,破大案,深挖犯罪;第三战役,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打防结合。整个“严打”,逮捕人犯7491名,侦破反革命案件14起,刑事案件5234起(其中重大案件483起);摧毁犯罪团伙407个,成员1900人;缴获各种枪支16支,子弹314发,炸药510千克,文物一批,赃款赃物合计135万余元。
   1987年6月至9月,域内开展打击盗掘古墓、走私文物犯罪活动专项斗争。查破盗墓、走私文物案532起,案犯2211人,摧毁盗墓、走私文物团伙165个,成员1044人,缴获文物4633件、人民币451552元、港币10万元、金币52枚、金首饰20件。在广州抓获大走私犯熊庆堂,打掉一个大走私团伙。次年2月,江西省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在南昌召开表彰大会,抚州公安处被评为保护、打击走私文物活动先进单位;抚州公安处肖冠英、临川县公安局陈明辉等13人荣获一、二、三等奖。
   1988年3月至5月,域内开展集中打击盗窃、抢劫犯罪专项斗争,破刑事案件661起(含重特大案86起),捕案犯941人,缴获鸦片250克、文物570件、凶器18件、赃款51万余元。
   1989年4月至10月,域内开展以打击抢劫、盗窃和流窜犯罪为主的专项斗争。其间,组织5次集中打击统一行动,共捕犯罪嫌疑人2630名;摧毁犯罪团伙246个,成员934人;破刑事案件1298起(含重特大案282起),缴赃款120.6万元。
   1990年5月起,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整治社会治安总体战。5月14日,地委、行署联合印发《“总体战”方案》。5月24日,地区公安处制定下达《“总体战”实施意见》。随后,组织3次统一行动和“铁路”“ 水上”“打流”3次区域性行动,还组织一次侦破战役。整个总体战于1991年2月结束,捕犯罪嫌疑人2485人,摧毁犯罪团伙288个,成员1059人;破刑事案件2479起(含重特大案691起),缴获小口径步枪2支、子弹52发,赃款60万余元。
   1991年9月至1994年8月,域内开展反盗窃斗争,3年打6仗,共计破获盗窃案件4238起,其中大案773起,特大案84起,查获盗窃犯4306名,缴获赃款赃物计488.6万元,同时破获其他刑事案件2627起,其中大案1278起,特大案件206起,抓获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3992名,摧毁盗窃团伙488个、成员1936名。
   1996年4月至6月,域内再次开展“严打”斗争。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强奸、重大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其间,还开展“收枪治爆”“禁娼禁赌”“特行整治”3项行动。共侦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49起,其中大案288起;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563名,追捕逃犯280名,摧毁犯罪团伙213个成员651名;收缴各种枪支11167支,子弹7090发,炸药95千克,雷管1735枚,管制刀具176件;整顿重点乡村796个,村组街道456个,金融网点459个。1999年5月至6月,域内开展打击流氓团伙、黑社会势力的专项斗争。乐安县公安局于6月底连续摧毁带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站前帮”和“斧头帮”,抓获团伙成员20余名。同年7月1日至10月25日,域内公安机关开展声势浩大的追捕逃犯专项斗争,共抓获各类在逃人员739名,侦破各类刑事案件1109起,确保国庆50周年庆典活动安全。
   2000年4月7日,域内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共抓获人贩子220名,解救被拐卖妇女176名,采集被拐儿童血样733份,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76起,“打拐”成绩名列全省第四。12月21日,召开全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决定从年底起充分运用全市公安机关侦察谋略与手段,抓住战机,集中一段时间,将“黑恶势力”头目及骨干全部缉捕归案。是年10月至2001年底,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共破获7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破获13起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破获的49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被公安部审核认可。一度在临川区活动猖獗的“大刀帮”“南门帮”“洋洲帮”等被彻底摧毁。特别是临川以黄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覆灭,被中央电视台以《江西打黑除恶第一案》在《社会经纬》栏目播出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2001年9月20日至11月30日,市公安局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追逃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全市共有网上逃犯2041名,抓获1329名(含部督逃犯2名、省督逃犯9名、市督逃犯1名) 2002年4月1口至6月30日,全市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反盗窃犯罪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共破获各类盗窃案件502起,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299名,其中逃犯63名;摧毁犯罪团伙29个,抓获团伙成员126人,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47.25万元,有效地遏制住全市盗窃犯罪上升的势头。同年4月15日至7月31日,根据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两打一反”夏季攻势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全市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102起,其中抢劫280起、抢夺189起、盗窃1113起,摧毁犯罪团伙72个,抓获团伙成员259名,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818名,其中逃犯262名,缴获赃款赃物计39.02万元。同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斗争,狠狠打击“两抢”犯罪嫌疑人气焰,遏制“两抢”犯罪的高发态势。在为期4个月的专项斗争中,全市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042起,其中,抢劫案182起,抢夺案26起,盗窃案96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11名,其中逃犯470名,摧毁犯罪团伙53个,抓获团伙成员235人。
   2003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全市公安机关积极组织开展“秋季严打攻势”行动。全市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53起,其中,杀人9起,诈骗15起,抢劫39起,抢夺3起,盗窃326起,摧毁犯罪团伙19个,成员78名,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350名,其中逃犯52名,缴获赃款赃物计81.08万元。8月至11月,在省禁毒委的统一安排下,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金三角’毒品入境和跨区域贩毒活动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全市共破获涉毒案件136起,其中毒品犯罪案件76起,摧毁犯罪团伙3个,成员25名,缴获海洛因600余克,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27人,查处吸毒案件47起,抓获吸毒人员48人,强制戒毒45人。
   2004年6月20日起,全市公安机关积极组织开展“两打一追”百日攻势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全市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432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64名,其中逃犯234名,摧毁犯罪团伙31个,抓获团伙犯罪成员115名,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894.1万余元。是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精心组织开展侦破命案专项行动,破获杀人积案17起,破案率为36.96%;破获现行命案(包括伤害致死案件)43起,破案率达95.6%;破获外地案件3起,抓获外地逃犯5名。年内,抚州市公安局被评为全省侦破命案先进单位。
   2005年5月18日始,全市刑侦部门开展“大接访”工作。截至8月30日,全市共有支(大)队长93人次参加接访工作,通过“大接访”破获各类隐积案件238起,抓获逃犯75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006年,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其间,共摸排黑恶线索90条,先后摧毁临川熊新兴、韩友和2个涉黑团伙;打掉临川喻志军、南城张小林、乐安姜乐明、东乡梁建明、广昌符广明、崇仁陈建军、宜黄陈凯、南丰胡银根、金溪郭海军等14个涉恶团伙,打黑除恶工作在全省排名第三。是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行动,全年共破获盗抢案件3766起,较2005年上升25.5%,起诉“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554名,追缴赃车21辆,抓获盗抢汽车犯罪嫌疑人17名,打掉盗抢销汽车犯罪团伙3个,上报“两抢一盗”竞赛串案40串,在全省列第二位。是年,全市公安机关继续开展“侦破命案”专项行动。共发年内命案(包括故意伤害致死)38起,比2005年同期发案下降33.3%;破获年内命案(包括故意伤害致死)35起,破案率92.1%,比2005年同期的87.7%上升4.4%;上网命案逃犯数20名,比2005年同期下降41.2%,达到“两降一升”(命案发案数下降、命案逃犯数下降,命案破案率上升)的目标。
   同年2月1日至3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以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在公共汽车、班车、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扒窃犯罪,盗窃机动车犯罪,盗窃通讯电力设施犯罪,追捕一批在逃人员为重点的“冬季利剑”专项行动。截至2月28日,全市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22起,破获盗窃、抢劫、抢夺案件224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31名,抓获在逃人员67名,摧毁犯罪团伙9个,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45万余元。是年全市刑侦部对黑恶势力予以沉重打击。一年中,全市共摧毁涉恶犯罪团伙44个(其中公安部认可涉恶团伙33个),破获涉恶案件204起,抓获涉恶犯罪嫌疑人193人。
   2007年共发命案(包括故意伤害致死)36起,破获35起,破案率达97.23%。是年,全市共抓获网上命案逃犯38名,同比上升111.1%%,实现侦破命案“两降一升”的目标。侦破命案综合成绩全省排名第一。
   2008年,全市公安机关开展集打、防、整、控于一体的“赣安一号”行动,破获各类刑事案件6723起,刑拘犯罪嫌疑人1494名,摧毁犯罪团伙167个;其中破八类案件727起,同比增长5.5%;破盗抢案件5112起,同比增长23.1%。次年,全市共打掉36个涉恶团伙,抓获涉恶团伙成员207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21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先后摧毁临川刘猛福、东乡戴爱明、南城揭友明、广昌易宗胜等恶势力团伙。
   2009年,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代号“金盾09”的专项行动,共侦破各类案件3969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38人,逮捕197人,抓获网上逃犯452名;共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3个,破获刑事案件17起,抓获团伙成员19名。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开展社会治安“冬季行动”及百日整治行动,共投入巡逻防控力量64748人次,盘查可疑人员22820人,盘查可疑车辆12775辆,查处治安案件5962起,查处违法人员3545人(其中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1530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610起,摧毁犯罪团伙59个,刑事拘留683人,抓获网上逃犯465名。2010年全市刑侦部门先后开展社会治安百日整治、“破大案、打系列、追逃犯”等专项行动,共破各类刑事案件8136起,刑拘犯罪嫌疑人2022名,摧毁犯罪团伙175个。
   2011年全市刑侦部门打掉并被人民法院判决恶势力团伙26个,抓获涉恶犯罪嫌疑人120人。在“清网行动”中,全市刑侦部门共抓获网上逃犯425名,下降率84.16%,其中抓获命案逃犯53名,命案逃犯下降率为全省第一。公安部B级逃犯熊安兴、金溪潜逃11年的省督命案逃犯胡大华、临川潜逃12年且“漂白”身份的命案逃犯周全奴、南城潜逃13年的命案逃犯陈小辉、东乡潜逃15年的命案逃犯朱辉群、南丰潜逃18年的命案逃犯李火根等一批逃犯相继落网。
   三、集中收审打击流窜犯 1975年9月,抚州地区公安局召开各县(市)公安局长紧急会议,部署清查打击流窜案犯行动。清查对象包括: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劳改、劳教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逃避群众监督改造、到处流窜的四类分子;窜往外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释、解教、强劳分子;来路不明并有一定犯罪活动的分子;长期流窜在外,经济来源不明,有一定犯罪可疑分子。清查场所与方式,以铁路沿线城镇、车站、港口、码头、水上流散的杂船、城乡结合部、农村治安问题较多的村队以及流窜犯易于落脚藏身、窝赃、销赃的场所为重点,逐村、逐队、逐街、逐单位全面排查对象名单,核实材料。地区公安局设立收容所,各县(市)成立临时收容审查站,用于羁押清查收审的人犯。9月20日,域内开展打击流窜犯统一行动,逮捕173人,其中流窜犯74名;拘留133人,其中流窜犯79名;另收容审查流窜犯56名。1977年4月20日至22日,域内开展清查打击流窜犯斗争,清查主要对象为“六种人”,即:有现行流窜作案犯罪活动需要查清犯罪事实的;来历、身份不明,形迹可疑,有重大流窜作案嫌疑的;为流窜犯当窝主、销赃,需要审查的;逃避监改流窜作案的地、富、反、坏分子;在逃、正在侦破、准备打击的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和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和嫌疑分子。其间,共抓获流窜犯197名。
   1982年公安部批转《关于集中打击流窜犯几点意见的报告》,规定收审打击“五种人”,即:流窜惯犯和重大流窜犯;流窜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在逃劳改犯、未决犯、通缉的案犯和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劳改人员;批准逮捕、拘留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为流窜犯提供落脚、销赃、窝赃的犯罪嫌疑人。域内连续开展5次集中打击流窜犯统一行动,组织各方面力量17600余人次(公安干警3600余人次)参战;抓获流窜犯、逃犯及现行犯罪嫌疑人1273人,其中流窜犯占71%,侦破刑事案件563起;缴获雷管180枚,炸药174千克,凶器58件,赃款170931元。之后,公安机关把打击流窜犯列为“严打”斗争的重点,“打流窜”工作与其他专项斗争结合起来进行,集中打击。
   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收容审查手段即予以取消。
   第四节 治安行政管理 一、禁毒、禁赌、禁娼 (一)禁毒 清代,政府腐败,国弱技穷,鸦片大量输入,域内鸦片烟毒弥漫。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把禁鸦片烟载入刑法,但由于地主、官僚和军阀靠经营鸦片烟毒发财致富,名禁实弛,烟毒泛滥。域内广昌县种植鸦片4000余亩,年产2万两。黎川、南丰、南城也有种植。民国5年(1916),省长公署派员抵南城县勘查鸦片烟苗,严令禁种。12年,因江西都督蔡成勋以寓禁于征为由公卖鸦片,南城亦设局公卖,激起民愤,迫其停办。22年,临川、崇仁等县奉令划入严禁鸦片买卖区域,建立戒烟所及戒烟分所,进行烟民登记,分期劝诫。崇仁县登记烟民313人,其中女7人。24年,各县设立禁烟分会和禁烟所,各乡镇设立禁烟分所。25年,南丰县戒烟所成立,登记烟民1446人,其中,进戒烟所的烟瘾者582人,在家自行戒绝烟瘾者578人,吸毒死亡者204人,逃走者82人。32年,东乡县警察局破获鸦片案1起,处决烟贩2人。35年,崇仁县查获烟毒案9件,缉禁烟犯66人。36年12月26日,南丰破获一宗大贩毒案,一车载运鸦片168两,另3车在逃,省府下令严缉主犯。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广昌县仍有烟馆128个,种鸦片者5494名,吸鸦片烟者776名,贩运烟土者199名,贩卖烟土者85名。一些官吏勾结奸商为榨取民财,大量贩运毒品,甚至派武装押运,在城镇遍设土膏店、烟馆,致使吸食者比比皆是。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大力开展查禁鸦片烟毒斗争。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颁布《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1年3月9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出禁烟工作指示,5月8日又发布《中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5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铲除种植鸦片烟毒的指示。至1952年7月底止,全省除宁都、瑞金、广昌等县留存32户种植6.38亩鸦片外,其他地区已禁种鸦片。但仍有毒犯将毒品偷运入境销售,传播瘾民。
   1952年7月11日,江西省公安厅下达禁毒指示。7月13日抚州专区召开公安处、局长会议,全面部署禁烟禁毒工作。各地成立禁毒机构,开展调查,进行专案侦察,为全面开展群众性禁毒运动作准备。7月27日,抚州专署公安处召开公安局治安行政股长会议,研究禁烟禁毒工作步骤和方法。8月8日,江西省公安厅召开全省禁毒紧急会议,下达《江西省执行中央禁烟禁毒运动的实施计划》,采取统一行动禁烟禁毒,历时3个月。8月10日,抚州专署公安处召开局长会议,将集体贩毒的主犯、惯犯、现行犯等作为禁烟禁毒的打击对象。8月14日至15日,临川、黎川、崇仁、金溪开始行动,逮捕毒犯31名。截至9月14日,域内逮捕毒犯82名。抚州对罪大恶极、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2名毒犯判处死刑,51名判处有期徒刑,管制10名。此次运动时间短,收获大,发展健康,一度根绝鸦片毒害。
   1980年后,随着国际贩毒集团的渗透,吸食毒品恶习沉渣泛起,途经抚州贩运毒品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私种罂粟的违法活动重新出现。1988年3月中旬至5月底,抚州地区在集中打击盗窃、抢劫犯罪专项斗争中,缴获鸦片250克。1992年5月20日,广昌县公安局查获苦竹镇砾头村两村民私种罂粟800余株。1991年9月24日,抚州地委、行署联合印发《抚州地区1991年—199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提出对贩毒、吸毒、种毒等予以坚决打击,规划要求5年内基本禁绝贩毒、吸毒、种毒等犯罪现象。但由于毒品买卖手段十分隐秘,种毒现象不多见,吸毒人员数量仍呈上升趋势。1992年11月21日,资溪县公安局侦破一起毒品案,缴获鸦片1.5千克。1996年,域内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2人,查获吸毒者40余人。1997年4月至9月,抚州地区部署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各县(市)公安局在专项斗争中贯彻“禁贩、禁种、禁吸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重点打击制贩毒品和聚众吸食毒品的犯罪。为收集线索,域内设立禁毒举报电话20余个。同时,张贴禁毒标语、宣传画8000余张,禁毒通告2000余份。其间,破获毒品案件3起,抓获涉毒嫌疑人3人,缴获毒品海洛因5.4克,查获吸毒者6人,查处种植罂粟案件4起,铲除罂粟600余株,查清毒品来源主要来自南昌市和广东深圳的南头。同年10月各单位组织观看江西省禁毒法制教育巡回展览。1998年6月底至7月初,地区禁毒工作委员会和地区公安局举办以“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为主题的大型禁毒图片展,展出图片500余幅。1999年6月,域内公安机关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后,开展禁毒宣传活动。赣东大道图片展览持续6天,观看者5万余人,一些群众还向公安机关举报贩、吸毒犯罪嫌疑人线索。11月19日,地区召开全区公安局长会议,部署开展破案攻坚大会战,创造“无毒社区”等项工作。此后至次年1月,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
   2000年1月20日,成立抚州地区强制戒毒所,与地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飞云阁居委会创建全市第一个“无毒社区”。2月27日至3月3日,临川市公安局连续抓获两个吸毒、贩毒团伙,成员21人,缴获海洛因18小包,缴获来复枪、小口径步枪各1支以及短铳、砍刀、秤、计算器等贩毒作案工具。5月11日,地区公安局抓获到抚州贩卖海洛因的广东普宁籍犯罪嫌疑人方锦松、黄宏斌,缴获海洛因22克。2001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场为期两年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两年中,全市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缴获毒品海洛因1900克,摧毁犯罪团伙13个,成员28名,抓获吸毒人员569名,强制戒毒474名,送劳动教养63名。2002年5月6日,市公安局缉毒民警在市区红茶馆一包厢查获抚州市首例吸食毒品“摇头丸”案件,当场查获吸毒人员7名。此后,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现象在全市内一些歌舞娱乐场所时有发生。9月28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缉毒大队会同西南农业大学在校社会调查组的学生,在抚州市区开展为期3天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举行大型图片展,散发禁毒宣传品。10月20日,缉毒大队又与临川二中联合,在二中校园内举行“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禁毒宣传,播放禁毒宣传片。2003年5月,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整治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摇头丸”专项统一行动,破获歌舞娱乐场所贩毒案件3起,缴获“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200余克,抓获歌舞娱乐场所吸毒人员300余名。6月,又成功摧毁一个特大贩毒团伙,抓获云南籍和抚州南城籍犯罪嫌疑人欧阳忠、王翔等6名主要成员,缴获毒品275克。2004年4月,抚州地区强制戒毒所单列为市公安局工作部门,对外称抚州市强制戒毒所,业务归口市公安局监管部门管理。4年中,戒毒所共收治吸食毒品海洛因人员500余人次,治愈戒断吸毒人员300余人。2008年,抚州市强制戒毒所更名为抚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以及中央禁毒经费补助。同年4月,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组建成立。4月29日,抚州市禁毒委专门成立歌舞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5月17日、8月1日、8月13日、10月3日、11月10日,先后对市区主要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共查获吸食新型毒品“摇头丸”或“K粉”违法人员108人。5月,根据省公安厅的统一安排,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对全市的涉毒人员进行全面的清查摸底,将全市的涉毒人员录入公安部禁毒局的涉毒人员资料库。该年6月,禁毒支队破获抚州首起加工、贩卖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邹伟勇、王钦祥,缴获整套加工毒品器材6件和高纯度海洛因90余克以及海洛因添加剂300余克。10月23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破获全市首起非法持有毒品“K粉”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章浩、吴忠红,缴获毒品“K粉”60余克。
   2005年,市禁毒支队在“4·20”禁毒宣传周和“6·26”国际禁毒日期间,会同市妇联、共青团等市禁毒委成员单位,围绕“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的“6·26”国际禁毒日主题,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2006年3月,乐安县公安局挂牌成立禁毒大队(正股级),配备民警4名。之后,南城县、金溪县也相继成立禁毒专业机构。同月,禁毒部门开始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运输进行规范化管理,全年为市内企业办理发放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45件,企业共运输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黄樟油597吨。5月,全市首个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在市疾控中心开业就诊。截至年底,戒毒治疗吸毒人员40余人。2007年6月28日,市禁毒支队联合市公安局金巢经济开发区分局查处全市首例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重大违规案件,违法单位临川铀业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98%的高浓度硫酸)13.76吨。2008年4月,市内尚未成立禁毒大队的县(区)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内设立禁毒中队。6月1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以市禁毒办名义首次创办禁毒专刊《筑起禁毒的人民长城》,并向社会公开发放。是年,禁毒部门先后破获汪琴姑侄贩毒案、陈晓华兄弟贩毒案、陈四新母子贩毒案、杨安荣夫妻贩毒案、许凯境外邮寄海洛因案等一批重特大涉毒刑事案件,一次性缴获毒品的种类、数量、毒资均创历年新高。2009年,市内公安禁毒部门以打击零星贩毒为重点,截至12月11口,全市共破获涉毒刑事案件44起,禁毒工作目标综合考评在全省排名位居第二。该年,禁毒部门加大对麻黄素等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运输、进出口等事项的监管力度。2010年5月20日,市禁毒支队组织各县公安局,临川、金巢分局有关人员实地参观南丰县人民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学习借鉴其工作模式,并督促各地尽快推进该项工作。此后,各县(区)相继在各城区范围基本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5月,南丰县获得“2010年全国禁毒宣传教育精品活动”先进县的荣誉称号。2010年6月,为切实改变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公安唱“独角戏”的不利局面,市禁毒委建立以宣传禁毒法为主要内容,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各禁毒委成员单位轮月宣传制度。2011年5月下旬,市禁毒支队在东华理工大学礼堂举办一场群众性的大型禁毒文艺宣传演出。通过寓教于乐的表演,极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朋友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同时确定市实验学校为“不让毒品进校园”试点单位,通过以点带面,将活动延伸到全市各县(区),在全市初步形成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禁毒预防教育体系。是年,全市禁毒工作综合绩效考评首次在全省排名第一。
   (二)禁赌 清末,江西巡抚曾下令禁赌,但官吏乡绅充耳不闻,禁令成一纸空文。
   民国20年(1931),江西省政府颁行《江西省禁赌办法》,要求各县市查赌禁赌。但不少地方有令不行,将赌博作为取财之道,甚至官员带头设局赌博。每年春节或庙会、当圩日等,临川、南城、黎川等县赌摊布满街头,官府不究,青帮、地痞聚赌抽头。有城防团营区头目,邀人在家赌博,竟派人荷枪实弹站岗放哨。故因赌博而卖田、卖屋、卖子女、嫁老婆者不少,投井上吊或沦为盗匪者,亦屡见不鲜。民国时期的禁赌有纵无禁。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江西省人民政府即发布禁赌指示。1950年5月,抚州专署公安处制定《娱乐场所暂行管理办法草案》等法规性文件散发各地,明令禁止赌博,并对一贯聚赌抽头、赌头、赌棍提出处罚办法。是年,东乡县查获赌博案8起,抓获赌徒29人。1951年,广昌县禁赌与禁烟同步进行,对赌棍及窝赌、惯赌者绳之以法。其他各县(市)都开展查禁赌博行动。此后,赌博活动有很大收敛。1961年夏收夏种季节,乐安、崇仁、临川等县一些农村集镇和偏僻地区,赌博活动抬头。专区公安处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制止赌博活动的通知》,各县(市)以人民委员会名义发出布告禁止赌博,公安机关组织力量重点打击赌头、赌棍及为首聚赌的基层干部,并公开进行宣判。此后,赌博活动日渐减少。进入80年代,赌博死灰复燃。春节前后,赌风尤甚。广昌县公安局查知,参赌人员占全县人口12%0,赌额一次高达千元,个人输赢多至5000元以上。1985年11月上旬,抚州地区开展查禁赌博行动,各县(市)成立领导小组,由县(市)委副书记或县(市)长任组长,抽调专职干部589人,印发《禁赌通知》26410份、《宣传提纲》12270份,取缔赌场3881处,缴获赌具1530件,登记参赌人员3655人,逮捕赌头2人,拘留48人,收审4人。1989年11月至1990年2月底,域内统一进行扫除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的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缴获赌具等物品5560件。1996年,域内查处赌博案件354起915人。是年起,域内公安机关每年都部署开展禁赌行动。1999年8月,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禁娼、禁赌专项斗争。抚州地区公安局制定《1999年秋季禁娼、禁赌专项斗争行动方案》。域内“专项斗争”自8月25日始,至9月25日止,共查处赌博案件95起251人。
   2000年4月至5月,抚州地区开展一次电子游戏机市场整治活动,查处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的32家,捣毁赌博窝点3处,缴获赌博机58台,电脑板块81块,电脑游戏机7台,并将这些赌博工具统一销毁。7月至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全市共查处各类案件218起,查处违法人员602名,共收缴赌资9.6344万元,清退、收容陪侍人员87名,收缴用于赌博的电子游戏机150台,电脑板块129块,电脑主机64台,显示屏16台。该年5月24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彩票等赌博活动专项治理行动。2005年1月至5月,全市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共查处赌博案件398起,查处赌博违法犯罪嫌疑人1787名,收缴赌资227万余元,罚款196万余元,缴获赌博机729台。2007年,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赌博案件437起,查处赌博违法犯罪人员1841名,其中,治安拘留429人,罚款1360人,警告9人,移交其他部门处理6人。2008年1月至10月,全市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赌博案件296起,查处294起,查处赌博违法犯罪人员1212人,其中,拘留366人,治安罚款839人,警告7人。2011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开展以打击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集中整治活动。共捣毁20个窝点、打掉11个团伙,共查处聚众赌博案件212宗,对抓获的9名涉赌人员予以刑事拘留、305名涉赌人员处以行政拘留,257人处以警告,并收缴销毁赌博机、老虎机1830余台。
   (三)禁娼 域内娼妓由来已久。民国初北洋军阀统治江西,娼风渐盛。娼妓有土帮(本地)和扬州帮之别,临川、黎川、南丰等县都有人开设妓院。凡开设妓院处,妓车往来如梭。南城县妓院集中在天一山和北门外一带,有江苏扬州人开设妓院5家,本地人开设7家。民国12年(1923)1月,江西省议会咨请省长禁娼,遂指令省警务处办理。省警务处命令各区署转告娼家,限期出境,但均未按规定执行。14年,北洋军阀为筹军饷,在临川县妓院征收“花捐”。此后,凡乐户、妓女只需报名注册,由警察局收取“花捐”后即获准营业。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妓院,禁止从事卖淫活动。1950年5月,抚州专署公安处制发《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办法草案》,规定禁赌、禁毒、禁娼、禁拐带妇女幼儿及处罚办法。各县(市)均进行“四禁”。域内县城、圩镇中有娼妓214名,虽经几年的收容、取缔和教育改造,仍有部分流散社会。
  1954年3月,对娼妓活动又集中进行打击,将搜捕的老鸨、惯妓进行公开审判,将暗娼交群众管制。之后,禁娼工作转入日常治安管理。至1964年,域内娼妓活动禁绝。1980年后,域内卖淫嫖娼活动死灰复燃。1989年11月至1990年2月底,域内开展扫除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的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缴获一批淫秽物品。1991年6月下旬开始,抚州地区公安处再次组织为期3个月的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专项斗争,查处卖淫妇女98人,嫖客202人,收容卖淫嫖娼人员24人。此后,公安机关针对一些宾馆、旅店,特别是路边店和出租汽车上卖淫活动较突出的情况,进行认真整治。1996年,域内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44起242人。1999年8月,域内开展秋季禁娼、禁赌专项斗争行动。此次行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29起48人。2000年8月4日,抚州公安机关开展以“打击黄、赌、毒”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行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8起,查获提供、组织营利性陪侍案件32起,涉案人员139人。200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卖淫嫖娼案35起,查处卖淫妇女28人,嫖娼人员42人。2004年1月初至2月底,全市组织打击“黄赌毒”专项整治行动,共清查各类娱乐服务场所861家,发出整改隐患362份,取缔不符合要求的12家。共查获卖淫嫖娼案39起,抓获卖淫女54名,取缔卖淫窝点8个。
   2011年12月10日至13日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零点行动”的要求,市公安局采取异地用警,分组行动,对市城区和各县存在涉黄、涉赌、涉毒的场所进行集中清查,依法严厉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行动中全市共出动警力1000余人次,出动警车228辆次,检查场所170家(歌舞厅17家,洗浴场所7家,游戏动漫城12家,宾馆134家),捣毁并取缔涉黄场所6个,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38人。
   2000年至2011年,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对出版物市场、印刷业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取得较大成绩,文化、音像、出版市场经营规范、秩序正常(详见本志卷二十四《文化旅游》第十章《文化市场管理》)。
   二、公共场所管理 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文化宫(馆)、体育馆、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以及演出场地等,常有各种违法犯罪人员混杂期间进行活动。这些场所也易遭受攻击,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为加强管理,抚州专署公安处于1950年5月制发《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办法草案》等法规性文件,严格禁止公共场所的赌博、卖淫、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各公共场所的秩序,基本上按派出所的辖区范围,由其进行管理。平时加强治安巡逻,遇重大节日、大型集会、庙会时,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1959年10月1日,抚州市举行3万余人的庆祝国庆集会和游行,各县亦举行大规模庆祝活动,由于安全保卫工作部署周密,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未发生任何事故。进入80年代,抚州各种文化娱乐场所大量增多,公安机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管理力度,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检查安全设施,防止发生各种灾害事故。各公安派出所组织群众性的联防队,进行治安巡逻。1994年4月,市公安局设立巡逻警察。巡警除每日进行巡逻外,还先后在赣东宾馆、抚州饭店、荆公商场等地设立巡警岗亭,维护公共场所的社会治安。1996年2月15日,临川市公安局开通“110报警服务台”,承接群众报警电话。“110”民警接到报警后,城区一般在5分钟内赶到报警现场,服务项目由盗警、匪警逐渐扩大至抢救、邻里斗殴及至夫妻间吵架、丢失钥匙进不了房门等。临川市110报警服务台开通2天,出动警车23辆次,警力91人次,处置警事22件,受到群众好评。随后,各县相继开通“110报警服务台”。至1997年6月28日8时,域内各县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系统全部建成开通,比公安部、省公安厅要求的时间提前4个月零5天。199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宣布“法轮功”为邪教组织,予以取缔。7月22日始,域内公安机关一律停止请、休假,每天凌晨派出300名民警,分成41个组到各练功点巡视,禁止“法轮功”练习者聚众活动。同时,另派人上门对“法轮功”练习者做思想劝导工作,使部分练习者主动上交有关“法轮功”书籍1239本,录音带616盒,录像带134盒,VCD92张,图片125幅,条幅16幅,“弘法”旗8面,宣传材料598份。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开展一系列庆典活动。市公安局将安全保卫任务分解到每一岗位,落实到每个民警身上,确保庆典期间安全有序。2001年10月12日,抚州市公安局、监察局、文化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歌舞娱乐服务场所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整治行动自10月15日始,至12月底结束。其间,全市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由650家减至562家,取缔擅自设立场所49家,吊销证照39家;责令停业整顿82家,责令限期整改86家;查处案件128起,查处人员378人,全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2002年9月20日,抚州市公安局组建治安巡防队。治安巡防队按照“政府出资、社会资助、公安管理”的模式运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公安民警的组织下,开展巡逻、堵截、检查、守候等工作,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并积极收集、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派出所在辖区开展以防盗、防火、防毒、防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派出所接受群众报案,保护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三、特种行业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党、反革命分子为逃避镇压和打击,有的采用伪刻印章或伪造证明、文件等手段混入人民政府机关、学校等单位,有的借旅栈为掩护,以店主、从业人员的面目出现,暗中进行破坏活动。盗匪、小偷、流氓、暗娼以及其他不法分子,也以旅栈为聚会和从事非法活动场所。为稳固刚刚建立的政权,公安机关首先将旅栈业、印铸刻字业和无线电器材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以防止和打击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
   1950年5月,抚州专署公安处制定《旅店管理规则草案》下发各县。1951年,公安部公布《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后,抚州公安机关按“规则”管理旅栈业。1957年后,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作适当调整,私人经营的各行业由商业、服务部门管理。1973年2月,地区公安局对各县(市)特种行业进行整顿,做好登记、发证工作。1985年3月,抚州公安机关将旅店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信托寄卖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修理业、收购一般生活废旧物品行业,则不再属于特种行业管理范围。1986年3月下旬,行署公安处采取统一行动,对全区104个废旧收购店(点)进行检查,查缴绝密文件3份、机密文件71份、内部资料146本、生产性金属2.5吨。同年5月,南城、崇仁、临川等3县对旅馆业、刻字业、旧货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制定《“三业”管理实施细则》,培训“三业”从业人员,完善管理制度。3县在“三业”中建立治保会172个,物色治安耳目18名,利用耳目提供的线索2条,破获盗窃案9起。1987年11月,抚州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指导旅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旅馆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开业审批制度、住宿登记制度、财物保管制度等,并对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开业前,对开业者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同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印刷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地区公安机关加强对印铸刻字业的管理。经营印铸刻字业须做到3条:刻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印章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到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指定厂、店刻制。刻制厂、店须登记有关情况备查;印制企业须建立承印的登记、制作、检验、监印、监销、保管、取货等管理制度。印刷机密材料、重要票证和刻制重要印章,应在指定的保密厂、店、车间制作,并由委托单位派人监制;半成品、余品应交委托单位处理,承制单位不准留样、仿造、翻印。公安机关对废旧收购业进行管理,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个人出售捡拾的生产性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且对专点的确定、收购品种、单位和个人出售有关物品等有严格限制。1996年3月,抚州公安机关按省公安厅通知要求,将桑拿浴室纳入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凡桑拿浴室开业,须经县(市)公安局、行署公安处批准,由工商部门发营业执照。所有桑拿浴室不准设置单间、包厢,每室必须有3张以上按摩床,门不得装锁,窗要透明,室内不准熄灯,从业人员必须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登记。1997年2月,将音像制品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具体范围包括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的单位。1998年,抚州地区公安机关将机动车修理、拆解业作为阵地控制的特种行业,列入严格治安管理范围,预防利用汽车报废进行犯罪活动。2000年10月5日至11月10日,抚州地区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查缴邪教“法轮功”宣传品的专项斗争,期间共收缴各类邪教“法轮功”宣传品33种93份,邪教“法轮功”各类经文81份。
   2001年,抚州市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抚州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秩序。该年10月29日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正式开通。2002年9月20日,市公安局组建治安巡防队。
   2004年4月5日至15日,抚州市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制贩假证件、假文凭等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共清理印刷业16家,印章刊刻店7家,打字复印店10家,共下发整改通知书150余份,限期停业整改4家,依法取缔4家无证经营复印点。2005年8月1日至8月31日,市公安机关开展为期1个月的打击制贩假印章、假文凭、假证照等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查破制贩假证案件3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5人。
   2007年1月25日,在全市启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8月底,全市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经营单位407家,已安装治安信息系统的274家,安装率67.3%。2008年3月,并对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住宿登记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及检查,全市有旅馆412家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省厅联网。此后,全市公安机关切实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至2011年,全市715家宾馆、旅店全部纳入旅业治安信息系统管理。
   四、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 域内解放前后,社会上流散有大量枪支弹药,对人民政权和人民群众安全构成威胁。1949年5月19日,人民解放军临川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收缴枪支弹药成为军管会主要任务之一。7月,抚州专署公安处成立,接续军管会收缴枪支工作,一面限令私存枪支弹药者报缴或登记,一面制定剿匪计划,主动出击,收缴土匪枪支。至是年底,共收缴长短枪支3055支,机枪40余挺,火炮1门,六0炮1门。
   1951年7月,政务院公布《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域内公安机关严格执行该办法,做法是: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持有枪支弹药,凡是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安机关受冲击,枪支管理制度遭严重破坏,大量枪支弹药流散社会,群众组织之间频频发生枪战,治安形势严峻。1967年11月10日,抚州专区政法临时领导小组与驻抚“支左”部队联合颁发《关于收缴武器、弹药的命令》,将流散的枪支弹药收回。
   1975年4月22日,抚州地区公安局下发《关于颁发猎枪持枪证的通知》,加强对猎枪的管理。
   进入80年代后,犯罪嫌疑人窃取枪支进行犯罪活动成为社会治安一个突出问题。1981年至1990年10年间,发生枪支被盗案件8起,被盗手枪23支,冲锋枪1支,子弹2463发,手榴弹8枚。
   1981年4月2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扩大枪支管理范围,将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列入管理之列。抚州地区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违法佩带和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同时,还破获一批盗窃枪支案件。
   1994年2月至5月,域内开展收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统一行动,共收缴非法持有枪支1584支,其中长铳1292支,短铳133支,小口径枪15支,钢珠枪1支,小口径手枪2支,气枪120支,麻醉枪1支,猎枪3支,其他枪5支。
   2001年4月20日到12月30日,抚州市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治爆缉枪”战役,共收缴各类非法枪支9033支,子弹681发,其中军用枪支8支,小口径枪17支,猎枪70支,仿真枪8支,火药枪8777支,其他枪支153支。共销毁各类收缴的非法枪支9729支。是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抚州市公安机关开展全市公务用枪集中清理检查工作,对涉枪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2002年3月20日至4月5日,全市公安机关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仿真枪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先后开展3次统一清查收缴行动,共收缴到各类仿真枪80余支。
   2006年3月,抚州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实现枪支单位、持枪人员、枪支、持枪证件、日常管理的信息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至2007年8月,全市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共采集枪支信息2191条,持枪人员信息2196条,系统运行良好。2008年4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市公安局督察处,对所有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弹药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公务用枪及弹药的数量、种类和型号,逐一核对确认。然后对各配枪部门符合配枪范围的人员进行审查、填表,统一换发新持枪证。
   爆炸物品管理 1957年12月公安部公布《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后,抚州公安机关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储存、运输等制定管理措施。直至“文化大革命”前,域内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则,爆炸物品管理十分严谨,有关爆炸物品案件极少。
   70年代初期,爆炸物品生产有所发展,爆炸事故增多,仅1977年至1989年间,域内发生爆竹厂爆炸案11起,炸死52人,炸伤66人,经济损失25万元。
   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之后,域内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提出的“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对域内的爆炸物品管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3个方面安全管理。由于措施到位,域内爆炸事故发生数呈下降趋势。
   2000年,抚州地区公安局于8月8日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布置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后至2011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专业化道路,全市未发生有影响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集中整治危险物品 2002年6月,市公安局开展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启动民爆物品计算机管理信息化建设。2004年11月,在全市各县、区全面推行民爆器材购销“统一调配、统一价格、统一结算”改革,为抚州民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开创新局面。2006年3月,全市公安机关加快推进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2007年6月市公安局开展雷管生产编号管理抽查检测工作及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利用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私炒炸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同年7月,市公安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将印制的《致涉爆涉枪等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一封信》发放到每个厂矿及涉爆涉枪单位,宣传告知到所有从业人员;将印制的《2007年全国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十大宣传标语》悬挂张贴在各县、区城乡集贸市场、社区村组、厂矿、学校、街道,大张旗鼓地进行涉枪涉爆安全宣传。8月一10月,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
   2008年3月,全市公安机关开展非法矿点排查整治工作,会同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监等部门,加大对非法开采违法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彻底取缔非法矿点,消除诱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的利益因素,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消除社会治安隐患。同时,审批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淘汰的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并对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销售出去的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进行集中统一销毁。3月至10月,全市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严格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严厉整治涉爆涉枪突出问题,确保奥运火炬接力传递途经江西省和奥运会举办期间全市民爆物品“不炸响、不打响、不流失”,确保全市不发生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重大涉爆涉枪案件、事故,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12月,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清理销毁废旧弹药工作。
   2009年5月至11月,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监管“三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8月,全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统一行动,全面收缴流散在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及制贩窝点的制造设备、工具、产品及其原材料。
   2010年8月,市公安局对全市民爆物品配送情况进行调研,对在使用环节配送中存在的收费不合理、服务不到位、强行配送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开展缉捕“涉爆”案件在逃人员会战,抓捕辖区内涉爆在逃人员1名。同年11月至12月,全市公安机关从严审批向广东或途经广东运输民爆物品,确保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广州等赛区城市的绝对安全。
   2011年5月,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涉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同年8月,市公安局对涉爆涉枪重点地区治爆缉枪工作开展专项督查行动。10月,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治爆缉枪破案攻坚会战。11月,开展爆炸物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防止各类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
   五、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镇反运动和土地改革查划出部分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等4类人员(简称“四类分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后,在政治上分别冠以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称之为“戴帽子”。从1953年开始,域内城镇以居委会为单位,乡村以村为单位成立监督改造小组,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实行教育、监督、改造,让其参加生产劳动,贯彻“经济上与社员同工同酬,政治上区别对待”的政策,使之逐步改变思想和立场。对其在被监督改造中的表现,监督改造小组和人民群众按季、按年进行评审。遵守《守法公约》,进行思想、劳动改造,成为新人的,由乡(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人民群众评议通过后摘除帽子,报县(市)公安局审查批准,下发解除管制通知书。摘帽后如有违法活动,则戴回帽子,重新接受监督改造。
   1960年10月开始,域内公、检、法3家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落实“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三包一保证”(包劳动生产、包监督改造、包守法教育、责成四类分子写守法保证书)的改造措施,推行《劳动改造手册》制度。
   1979年2月6日,抚州地区公安局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宣布对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坏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对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其本人成分一律改为公社社员,享有社员待遇。此后,各县(市)公安局认真做好摘帽工作。4月30日,域内四类分子摘帽工作结束,共摘帽27281人,占四类分子总数98.3%。其中,地主分子13311人,富农分子9175人,反革命分子2917人,坏分子1878人;纠正错戴四类分子帽子的168人;地富子女定为社员成分的50745人;地富第三代改变出身的79863人。6月,地区公安局派出工作组,会同黎川、南丰、南城等3县公安局对四类分子摘帽工作进行调查,摘帽后绝大多数四类分子表现好,有翻案和表现坏的只是极少数:黎川7名,南丰5名,南城6名,分别占摘帽总人数的4.7‰、2.5‰、3.3‰。
   六、劳动教养工作 1957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9月16日,抚州专区成立劳动教养工作委员会,由1名副专员任主任,公安处处长任副主任,委员5名,办公地点设在专署政法办。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域内劳动教养由专区劳动教养工作委员会授权公安处审批,具体由公安处治安科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时期域内对4种人实行劳动教养,即: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而无生活出路者;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而无生活出路者;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或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者。1958年12月底,临川县重点试办民办劳动教养场所,以农业社为单位,收容不服从监督改造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1517名进行劳动教养。1959年1月21日,撤销劳动教养场所。从1960年7月1日起,域内批准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送省劳教单位执行。
   1961年8月,专区政法三家成立“三类人员清理办公室”,对劳改、刑满留场就业和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分为审阅档案、摸清情况,确定清理对象;整理清理对象材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地委批示;办理释放手续等步骤进行。专署公安处提出一批有家可归、劳动教养6个月以上的劳教人员,经地委批准解除劳教,送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教养工作处于停滞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劳动教养审批仍由地区劳动教养工作委员会委托地区公安处审批,具体由公安处治安科负责。
   1979年11月29日,域内开始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教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其家属、子女不得歧视。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1982年1月21日起,开始执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6种人进行收容教养,即: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该试行办法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者,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则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仍不服的,则坚持收容劳动教养;对决定劳动教养的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原单位请求就地自行负责管教的,则酌情批准“所外执行”。负责管教的单位,定期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向本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表现不好的,则收容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期满时,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手续;对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保留公职,但不计工龄。1983年6月起,域内公安机关负责的劳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对劳动教养的审批权限不变。1992年8月10日以后,劳动教养的审批办理改由地区公安处法制科负责。执行权归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七、基层治安保卫与内部保卫 (一)基层治安保卫 1951年8月30日,域内以乡为单位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治保会下设管制小组,负责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工作,由5人至15人组成,乡长、农会主席、治安员、民兵队长为委员,受区政府和公安局领导。1952年6月,政务院批准发布《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域内治保会成立后,密切配合公安工作,积极帮助城市双职工和农忙季节无人看家的农户,组织群众互相关照,看门护院,发现群众中因恋爱、婚姻、奸情、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则积极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避免矛盾激化。遇重大节日或重要时刻,组织群众值班巡逻和守护,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将现行犯罪人扭送公安机关。同时,组织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加以清除,或向有关单位反映加以解决。许多犯罪苗头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为预防犯罪发挥重要作用。至1956年3月,域内共有公安特派员73名,乡治安员、农业社和手工业社保卫员2121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保卫组织瘫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基层保卫组织逐步恢复。1980年8月,江西省公安厅通知各地:1952年6月政务院批准发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继续有效,须贯彻执行。
   1981年8月始,抚州地区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建立健全群众治保组织和调解组织,建立治安责任制。1986年12月,域内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宣传活动,张贴条例1.5万份,印发《宣传提纲》1.36万份,各种法律文书62.66万份。基本做到家喻户晓。此后,各级政府先后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做好社会治安的群防群治工作(另见本志卷四《政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内部保卫工作 保卫机构 1951年12月1日,江西省委发出关于加强经济保卫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工、矿企业单位用半年时间建立健全群众性治安保卫委员会和相应的安全制度,较大的工、矿企业单位,要建立与健全专门保卫工作机构,设公安局、经保科或股,有必要的工、矿企业建立武装部,担负厂、矿区安全等。时抚州专区无大工矿企业,财经企业多但规模不大。至1953年,域内有61名经济警察。1958年,大王山钨矿与309矿分别设立保卫科,配专职保卫干部6名。1959年,域内拥有经济企业227个,其中,工矿112个,基建企业18个,财贸企业52个,交通企业41个,原子能企业4个。经济企业共有职工31309名。为巩固与发展经济,域内新建治保委员会81个,有委员567人。另建立治保小组284个,有治安员1101人。1960年,域内华东608地质队、七二一矿和华东地质专科学校相继成立保卫科。1961年,金石山电厂保卫科成立。至此,域内共有厂矿保卫科7个,经保股6个,治保会173个,治保小组368个,人员2824人。1982年域内566个经济文化保卫列管单位中,建有保卫处、局、科、股570个。1997年,域内经济文化保卫列管单位366个,建有保卫科366个。至2000年底,域内一批厂矿停业,保卫机构数量减少。
   各时期工作任务 20世纪50年代初,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主要任务是结合民主改革与镇反运动,发动与组织广大职工群众深入对敌斗争,肃清内部反革命分子,保卫生产建设事业,保卫要害部门,保卫财经机密,有重点的在机要、要害部位和反革命分子周围,积极而慎重地物色、建立一批特情,以逐步地开展侦察工作。
   1955年至1960年,内保工作重点是以“反右倾、鼓干劲”为纲,以保卫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生产为中心,以科研和高、中等院校和医疗卫生部门为重点,深入开展隐蔽斗争和安全运动,开展防范和反灾害事故斗争,加强侦察,加强群众性防奸保密,不断地清理纯洁内部,使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保卫首脑机关和文化建设事业的安全,确保工业、基建、交通、财贸建设事业顺利进行。1955年4月1日,抚州专署公安处制发《经济、交通保卫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开展对经济部门与海外有联系的可疑分子进行调查;加强隐蔽力量建设;对经济各部门的人员摸底清理;确保苏联专家和实习队的绝对安全;保卫新人民币的发行和旧币回收;鹰厦铁路资溪段沿线的保卫;经济警察的整顿;交通部门纯洁内部的工作。5月21日,专署公安处再次发出《关于对保卫苏联专家、各级首长的绝对安全,及实习队工作顺利进行的指示》,强调把保卫专家、首长的安全作为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教育保卫人员增强组织性和纪律性,克服麻痹轻敌思想。
   1961年至1967年,内保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生产中心,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进一步贯彻从严方针,密切结合“五反”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认真进行内部政治清理,预防和打击各种破坏活动,更好地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大抓调查研究、侦察和保卫业务建设,大力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以确保域内企业生产建设安全。
   1969年至1980年,是内保工作受到冲击后逐步恢复时期。1973年初域内公安机关恢复后,厂矿企业急剧增多,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突显重要位置。该时期的主要任务是以保卫“四化”建设为中心,整顿内部治安秩序,狠抓侦察破案,打击敌人的现行破坏,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1981年至1985年,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同时,切实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建设,不失时机地推动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生产、科研、首脑机关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使内部治安进一步好转。1986年至1990年,内保工作重点以保卫、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为中心,坚持“打、防、建”相结合,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推行和落实安全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积极开展隐蔽斗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加强首脑机关、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加强基础工作,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加强内部保卫队伍的自身建设,为经济文化建设保驾护航。
   1990年后,内保工作把维护稳定放在首位,不断强化内部治安防范机制,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完善网络建设,加强对经济文化保卫干警的教育。
   重点保卫 确保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是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
   1954年,抚州公安机关配合人事、组织部门审查域内行政机关工作成员,对交通运输、邮电、金融、粮食等部门进行审查,共清洗5个方面的敌人70名。
   域内华东608地质队与七二一矿刚成立时,其工作性质属于国家机密。1959年,域内公安机关加强华东608地质队、七二一矿和邮电通讯部门保密机构的建设,建立保密委员会3个;设保密室3个,专职保密员4名,兼职保密员30名。还加强对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开展保密大检查,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1961年,抚州公安机关对域内首脑机关、国防尖端工业、尖端科学研究部门和邮电、银行、交通运输等要害部门,以及有关国计民生的粮油和其他重要物资部门进行清查,凡是不适应在要害部门工作的人,坚决清除。1962年6月7日,专署公安处制定《关于抚州市首长住地警卫工作方案》,规定首长、外宾到抚州视察、访问时,住地警卫工作必须在地委领导下,由民警大队和市公安局组织力量担任,公安处负责指挥。依不同职级,分别实施甲、乙、丙三级警卫方案。1965年11月16日,专署公安处发出《关于加强崇仁永胜、星火机械厂保卫保密工作意见》,强调军工机械厂的保卫保密工作由当地党委、公安机关负责。此意见发出后,永胜、星火两厂及域内其他重点企业对机密要害部位人员进行审查,保证领导层和机要部位人员的绝对纯洁。1975年8月,抚州地区按省公安厅部署,以抚州市和铁路沿线为重点整顿社会治安。1984年,抚州地区在原有秘密力量的基础上,大胆、慎重地开展秘密力量建设,形成一个分布区内,结构合理的秘密力量网络,当年秘密力量提供有价值线索401条,破获刑事案件194起,查处治安案件264起,挽回经济损失18.1万元。1989年,地区公安处加强域内要害部位的整顿工作,对银行系统、博物馆、文管所等处的安全检查226次;对首脑要害部位安全检查18次,并将3名不适应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调离。1992年,对域内内部单位保卫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后,再次调出不适应要害部位工作人员29名。1994年10月,抚州地委、行署两大院配备保卫人员4人~6人,专职负责院内的值班、巡逻及安全检查。两大院的机要、档案、财会等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报警器。1997年6月,地区公安局和各县(市)公安局加强值班备勤,保证香港回归祖国期间社会稳定。1999年2月,域内公安机关以“五个严防”为目标(严防各类重点对象制造事端,发生全国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严防发生进京上访闹事事件;严防发生全国有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严防发生枪支弹药、雷管、炸药等丢失、被盗事故;严防发生恶性火灾和交通事故),组织52个工作组赴企业、大中专院校、农村重灾区、治安复杂地区和非法宗教活动严重地区进行不稳定因素大排查,将发现的13名有制造事件苗头的重点对象逐个进行预防控制,防止其进京上省闹事。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域内公安机关进入紧急临战状态。地、县(市)公安局派出360名民警,深入机关、学校、团体、厂矿做法制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群众的各种抗议活动。7月22日,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的决定公布后,域内公安民警一律停止请、休假,每天除派民警到各练功点巡查、防控外,还组织300名民警分成34个组昼夜保卫首脑机关安全。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期间,公安机关布置力量加强对重点部位保卫,11天的庆典活动各重点部位安然无恙。至2011年,共完成警卫任务316批次,其中,一级加强警卫2批次,一级加强专列警卫2批次,一级路线警卫1批次,一级警卫2批次,二级警卫3批次,三级警卫11批次。
   安全防范抚州公安机关每年都要利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组织人员对域内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在有条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小组,开展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活动。1958年发动群众开展安全大检查,大王山钨矿检查出不安全因素561条,立即进行整改,修订与健全156项规章制度。1959年,为加强隐蔽斗争和安全防范,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加强对政治嫌疑分子情况的掌握。1961年,域内大张旗鼓地进行安全宣传,增添各种安全设备5356件。1973年10月30日,地区公安局发出《关于开展对苏修在华社会基础调查的通知》,域内清查一批“修正主义”可疑分子。1974年9月,域内公安局长会议部署检查对中共中央(1974〕21号文件中“关于充分发动群众,坚决打击破坏批林批 孔、破坏工农业生产及交通运输的阶级敌人”指示的执行情况。1975年8月,域内进行社会治安整顿,摸出打击对象219人。在调查中破获政治案件2起,刑事案件25起。1980年5月,响应国务院号召开展安全月活动。此后,安全月活动每年进行。1982年始,地区公安处在部分单位试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做到:加强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取得各部门支持;严格考核,奖惩兑现;调查研究,分类领导,推动责任制的全面实行。1984年,地区人民银行金库安装红外线报警器。此后,金融系统的金库、保险柜陆续安装防盗警报器。1987年9月12日,抚州行署颁发《抚州地区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要求按比例配备保卫干部,且要相对稳定,对保卫干部应负的责任等作明确规定。这是全省最早以地方政府名义颁发的保卫责任制方面的法规性文件。此后域内各有关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执行该规定。1988年,域内列管的内部单位共542个,已落实责任制的单位532个,占列管单位总数的98.15%;公安机关于重大节日前后对列管单位进行各种安全检查5962次,发现安全隐患542处,提出整改意见935条,当年整改109处。1990年1月16日,抚州地区物资大楼发生特大盗窃案,地区公安处就此通报域内各有关单位,要求克服麻痹思想,加强安全防范和内部保卫工作,认真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堵塞漏洞。1991年,域内公安机关组织5次安全大检查,查出隐患漏洞393处,下达整改通知书135份。1992年“六四”期间,域内各县(市)加强对内部单位的重点人员来往、请假外出进行控制,减少不安定事件的发生;通过已建立的120名信息员获得各类情报信息32条,为内部单位的稳定起重要作用。是年还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1993年8月抚州公安机关加强对内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进行安全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134条。1997年,域内组织护厂、护校队78个273人。内部单位创建安全小区62个,保障域内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1999年3月至11月,域内金融和邮政相关单位进行治安整治,目标是确保金融系统不发生金融网点、运钞车被盗、被抢案件;确保不发生内部职工携巨款外逃案件。2000年,域内公安机关对金融单位钞票押运人员的操作程序进行全面检查,预防重大问题发生。
   2001年8月至1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企业及其周边地区治安整治专项行动。2003年7月,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专项行动。2006年至2008年12月,全市开展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达标工作。2007年6月至12月,市公安局开展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
   第五节 户政与出入境管理 魏晋南北朝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成为人口管理一种模式,历代沿用。隋朝实行“输籍法”,中央尚书省设度支部掌管全国人口。唐朝将户籍制度与田税制度合二为一,实行计口授田,按丁纳税。宋朝编“甲保”登记造册。元代实行“户帖制度”,户帖加盖官印备查。明代户口分为军、民、匠、医、僧、道、校尉、力士、阴阳、厨役等。清朝按户立牌,每户给印牌。民国时期效仿清制,设甲、保长掌管异动。民国21年(1932),国民政府颁发《剿匪域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和《剿匪区户口异动法》,对红军、游击队活动地区实行保甲规约及联保连坐,强令各户间互相监督、告发,严格迁出、迁入等异动行为。及至国民政府在大陆崩溃前夕,江西省政府还颁发《江西省动员戡乱时间严密编查保甲户口办法》和《江西省改进户政实施方案》等,称建立所谓自治自卫基础,实为加强对人民群众控制。民国37年,域内曾颁发国民身份证。
   新中国成立后,户政管理主要内容有:确定户口类别、进行户口登记、颁发身份证件、日常调查管理、统计人口和保存档案资料等项。
   一、户口管理 (一)户口登记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户口登记行政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办理户口登记的机关,城市、集镇为公安派出所,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为乡、镇人民委员会。每年一次户口统计,乡、镇户口统计数每年2月报县,县每年3月报省,省每年4月报内务部。
   1949年冬,抚州公安处治安科设有专职户籍民警。1950年2月始,各县(市)公安局陆续增设治安股,部分县公安局设置户籍室,具体负责户籍管理。公安派出所设户籍民警,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村,由文书或会计兼管,记录所辖区域内各居民户成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职业等有关人口资料。5月,专署公安处对域内各派出所户口管理的戳记作统一规定,要求对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开户、销户、分户、合户、嫁出、娶入、失踪、归来、雇佣、解雇等均要加盖专用戳记。同年7月30日,域内完成城镇户口登记工作,统一制定户口表册,建立普通户口、特种户口和特种营业管理制度,制定住户门牌号码。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施行,抚州专区公安机关依照该条例进行户口登记。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地方,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未设派出所的地方,乡、镇政府为户口登记和管理机关。户口登记办法:城镇以家庭为单位,每户建立一本户口簿;农村户口以户或自然村为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工,实行集体管理制度。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簿和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此后,户口簿为人口普查提供基础资料。1995年6月,计算机开始应用于户籍管理,东乡孝岗、资溪鹤城、黎川日峰等3个派出所添置微机进行户籍管理。至2000年6月底,全区201个派出所(其中森林公安派出所32个)全部使用微机进行户籍管理。
   2001年7月,市公安局制定切实可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法,向社会公布36项改革措施,明确户口迁移政策。各县区取消小城镇“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政策调控,对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申请,在县区城镇所在地办理“农转非”户口。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落户政策。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取消结婚年限的限制,只要本人同意,就可在配偶一方居住地落户;放宽父母投靠落户的户口政策。只要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岁,就可以申请到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实行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随父随母落户政策。实行高中等院校录取的新生可根据本人的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年共为群众办理“农转非”4667人,办理小城镇户口7396人。2003年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改革力度的通知》,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行细化、量化。统一规范全市户籍窗口的内容和形式及服务承诺,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户籍窗口警务公开内容的通知》。积极做好换发二代证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推广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的应用,提高居民身份证底卡质量。加强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印发《关于城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04年组织户口核对和身份证清理纠错工作。全市共核对居民户口1214360户,占全市总户数的88.5%,清理纠错户口项目差错26242项,清理纠正身份证号码9305个,纠正39162个应销未销户口,补登补录19382个户口,解决49080个无户口人员的户口。2005年全市共核对常住人口3716220人,户口核对率达100%,扫描录入年满16周岁以上常住人口照片2106622张,人像扫描率从最初的34.8%,跃升至72.69%;清理更正不规范人口信息数据项115270项,纠正重证号22347对、重复记录95924对;补登、补录各类待定人员户口27988个,注销应销未销户口53540个。2006年完善门楼牌编制工作,收编整理街路巷信息1458条,编制各类门楼牌5671块,门楼牌编制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
   2008年3月临川公安分局户政科整体上划市公安局,此举打破原有的户籍管理模式,市公安局户政处由原来的业务指导部门成为一线实战单位。成立人口管理、身份证管理、综合3个科,规范户籍管理审批程序,推出19条便民利民措施。至2010年9月,户政大厅累计接待群众6万余人次,新生儿补录入户审批6661人,常住人口信息补录2375人,主项变更8215项,二代证6681张,开启准迁证5368张。2010年10月,临川公安分局户政管理职能放回临川公安分局管辖。2011年扎实开展“户口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清网行动”,“跨省、市重名重号”专项行动,重点对近10年迁入迁出、重名重号等7项户籍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核查,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为侦查破案等工作提供查询服务10余万次,协助破案300余起,抓获逃犯12名,全市无一起“漂白身份证”“替头身份证”案件。
   (二)重点人口管理 域内有反革命活动嫌疑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嫌疑,尚不够立案侦察,以及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尚不够作逮捕、劳教处理,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人,被称为“特种人口”,对这些人口的管理称“特种人口管理”。
   1949年至1955年,域内将特种人口分为政治性和治安性两大类。政治性的包括:反革命分子、国民党军官和宪警人员、民国行政人员、国民党员、三青团员、青年党员、民社党员、反革命嫌疑分子。治安性的包括:封建会道门及其活动分子、封建地主、地痞流氓、贩毒制毒者、金银贩子、散兵游勇、妓女暗娼、妓院老板、前科犯以及假释犯、小偷等。1955年8月将“特种人口”改称为“重点人口”。重点人口的确定与撤销,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逐人建立档案。
   域内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自新中国成立至1990年5月,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1990年6月始,该项工作改由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2000年,域内公安机关按新规定对重点人口进行清理分类,将吸毒人员和邪教分子纳入重点人口管理范围。域内重点人口数为3467人。
   2001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规范流动人口管理专项行动,集中人员,统一时间,重点对辖区内所有的建筑工地、成建制用工单位、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和城郊结合部进行清理核查,对已办或未办证件的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要求他们如实填写表册;对未办证的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手续;对于一些存在治安隐患的出租房屋和其他非法场所,予以坚决取缔。行动结束后,全市共补办暂住证1944个,新签治安责任书1330份,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15家,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1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60条,破获刑事案件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4人,摧毁犯罪团伙9个。
   2002年加速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全面建立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信息系统,并实行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信息资料管理,全市共有187个派出所建立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信息系统,录入暂住人口5357名,录入重点人口3112人。同时加大人像扫描和录入。
   2007年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纳入到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全面推广“人房一致,以房管人”的做法,严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全年共办理暂住证11887张,录入暂住人口信息8432条,登记出租房屋2596户。2008年全市各级户政部门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印发《抚州市奥运期间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攻坚行动开展以后,全市累计新登记暂住人口1455人,开展流动人口摸排工作1847人,重点场所摸排1127人次,发现违法犯罪线索20条,破获刑事案件4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是年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全面推广“人房一致,以房管人”的做法,严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全市共登记暂住人口信息33992条,核发暂住证8852张,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状11364户。
   2011年11月1日,全市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教育、技能培训、公共资源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城待遇。至12月底,全市共发放居住证1500个,流动人口人像信息采集率达100%。
   (三)户口普查 新中国成立后,抚州专(地)区于1953年、196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进行6次户口(人口)普查。其中,1963年普查由江西省组织实施,其余5次系全国按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口径全面进行。
   全国统一进行的5次普查,对象均为常住户、常住人口。普查标准时间前4次为当年7月1日零时零分,2000年为11月1日零时零分。每次户口(人口)普查,地、县(市)、乡(镇)均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普查 工作队伍,在域内开展普查工作,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详见本志“人口居民生活卷”)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市共核查登记人口3627416人,登记常住户口待定人员126213;已解决落户的67082人。开展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和常表过录工作,已编码3604884人,过录户口簿933742本,过录常表3604884人,重号纠错46054人。
   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共人户核对1227692户、4009571人、暂住人口19320人。
   二、身份证管理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以立法形式实行全国范围统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
   1987年2月,抚州地区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随即于1987年3月10日在抚州市桥东办事处开展发证试点工作。同年11月,地区行署批转《抚州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域内按照上级统一要求,用4年时间完成颁发居民身份证任务。1988年3月始,各县普遍开展发证试点工作。至是年底,域内颁发居民身份证40787人。1990年底,域内首批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如期完成。首批颁发居民身份证编号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此后,居民身份证颁发、换发、补发及纠错等,由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办理。1989年9月15日起,域内按国家规定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1999年,居民身份证编号升至18位。
   2000年“五一”期间,域内公安机关出动警力870人次,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查验,共查旅店业、出租屋1089家,查验身份证8130余张,收缴过期身份证144张。
   2005年市内完成县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构建市级人口信息库,全市164个派出所全部实现实时联网办公,全部使用新的标准版人口信息系统办理业务。是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面启动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政府一次性出资150万元,统一购置100套二代证人像采集软、硬件设备,布建100个人像采集点,统一为市民进行二代证标准人像采集。2006年强力推进二代证换发工作。全市累计上传制证信息101.5万条。2007年换发证工作被列为全市公安工作6项主要硬性工作任务来抓,全市上传制证信息191万条,完成换发任务总数的122%;共清理纠错跨市号4743对,跨市重记录5673条,非主项错误6万余条,人像扫描录入率达90%。
   三、边境通行证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边界线内侧和沿海海岸线划出一定宽度,作为边境管理和海防工作区域,实行相应管理制度。抚州地区公安机关对本地区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实行边境通行证管理,具体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理。
   1983年后,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需持所在单位(相当于县、团级保卫或行政机关)或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审核签发边境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日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因故不能前往的,仅可办理延期手续1次,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1990年7月1日起,域内启用全国统一规格的“边境通行证专用章”及钢印、公章等。同年始,边境通行证以省份划分代号,域内使用全省统一代号“24”。该项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改为户政部门管理。
   1996年6月至2000年12月,域内共办理边境通行证173255个。
   四、出入境管理 抚州地区公安机关对到区境来的外国人和居住在区境内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入境的管理,是代表国家进行的一项重要的涉外管理工作,此项工作随着国家对外交往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和加强。
   管理机构与制度1949年7月,抚州专署公安处成立之初,一度未专门设立外事管理机构。出入境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1976年2月1日起,域内出入境管理工作改由公安机关政治保卫部门负责。1994年11月2日,地区公安处成立出入境管理科,专门对入出抚州的境外人员和居住抚州地区的人员因私出入境进行管理。1995年全区有专职、兼职外事民警201人。同时,在涉外宾馆和三资企业、村委会等建立户管员88人,联络员22人,信息员253人。
   1999年,域内公安机关实行“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
   2000年8月24日,地区公安局制定《区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境审批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对审批条件、时限、责任、办法作系统规定,使区内审批工作日趋规范。同年10月1日,全区公安机关按省公安厅要求,实行出入境管理警务公开制度。
   2007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被评为省级文明窗口;评选东乡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为达标文明窗口。是年抚州市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数据库,其中采集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3123条,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数据242条。
   2009年2月始,出入境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同年3月20日,江西省作为第二批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开放区域,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证件。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台湾游指定组团社。是年,建立健全“双备库”(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全市共采集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7074条,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数据2265条。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1949年12月,抚州专署公安处对域内外国侨民情况进行调查,域内11个县有外籍神甫22名,外籍牧师7名。其中爱尔兰籍14人,美国籍2人,德国籍3人,瑞士籍1人,捷克籍2人。外籍神甫中勾结匪特,妄图推翻新生政权的先后于1951年3月、8月和1952年5月、12月被驱逐出境,余者自动申请出境。
   1953年至1954年,域内无外侨。1955年后,有苏联专家进入抚州帮助建设,域内公安机关按1951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中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于1955年5月21日发出《关于对保卫苏联专家、各级首长绝对安全及实习队工作顺利进行的指示》,强调务必保卫苏联专家安全。
   1964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此后,域内公安机关执行该《条例》对外国人进行管理。凡居留抚州的外侨,都对其实行户口管理制度;入境不享受外交待遇的外国人,不论住在中、外籍亲友家或旅店,都须办理住宿手续;留宿外国人的旅店、居民,必须按照户口管理规定申报户口,发现来历不明、手续不符或形迹可疑的外国人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985年11月起抚州对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入境人员的住宿登记、户口申报等,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问题。
   2002年4月起,劳务人员统一改持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普通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应简化护照办理手续方便劳务人员出国。
   2004年全市临时入境境外人员486人次。其中,外国人75人,香港居民21人,澳门居民3人,台湾居民204人;办理各类签证(注)183人次;处理涉外案事件6起,涉案6人,其中,外国人非法居留案2起2人,台湾居民非法拘留4起4人。全年共发边控16批187人,吊销护照59本。
   2007年6月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小组成员由治安、刑侦、交警、户政、办公室、特警、出入境等多警种组成,职责是:制定加强和改进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外国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打击外国人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负责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外国人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往来港、澳、台的管理 1951年8月至1954年11月,域内华侨或居民申请前往香港、九龙、澳门者,由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出入境通行证。1954年2月至1957年底,省公安厅将华侨或居民赴香港、九龙、澳门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权收回,由省公安厅统一签发。1958年1月1日始,将往来港澳出入通行证由专区(市)公安处签发。1962年至1963年9月,抚州专区批准2人去港澳。
   1983年9月,省公安厅与省委对台工作小组等9个部门联合制发《关于台湾同胞来全省定居、探亲、参观及其亲属到港澳和国外会亲问题的若干规定》后,抚州地区公安机关按该规定受理台胞定居、探亲、参观、会亲申请,呈报省公安厅审批。台胞在大陆的亲属要求到港澳或国外会亲的,需持有可资证明的台湾亲人信件,并有明确的会亲时间和地点,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地、市、县公安局受理,报省公安厅审批。
   1986年4月起,抚州公安机关从严掌握审批台胞探亲期间在抚州定居的要求,对台湾当局通缉的经济、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身份不明者不予批准,对在抚州无亲属,自己又无力解决住房或难以适应定居处工作、生活环境的,予以劝阻。对符合定居条件的,由本人与所投靠亲属共同填写定居申请表,亲属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意见,县(市)委统战部商公安局提出落户意见,经县(市)委主管书记同意,上报地委统战部,地委统战部商地区公安处签署意见后,再上报省委统战部和省公安厅共同审批,由省委统战部发给台湾同胞定居通知书,县(市)公安局凭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1988年6月,对受理迁入抚州的外省籍人去港定居的申请,必须附有原籍县以上公安机关政审意见,查明其户口迁入时间、理由、证明材料是否可靠,为何不在原籍申请等基本情况。凡不是经过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迁入抚州的,应从户口迁入抚州落户时算起,居住时间满10年且申请理由正当才予以受理。对申请人编造假情况,制造假证明的,依法处理。
   1995年,域内公安机关批准到抚州的港澳同胞户口申报率为100%,台胞户口申报率为97.84%,处理台胞非法居留事件3起24人。1996年批准到抚州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户口申报率在90%以上,1997年达到95%以上,办理台胞延期手续120人次。
   1998年,域内公安机关针对此前几年台胞在城镇建房、购房,很少投宿涉外馆店的情况,开展“台胞建、购、租房专项调查”,查明域内城镇有211处台胞建房,103处购房,4处租房。同年,域内发现并制止非法滞留台胞3人,为台胞办理延期签注163人次,办理暂住签注6人次,多次签注1人次。2000年10月1日至2003年5月,全市共批准台湾居民回抚州定居17人。
   2001年12月1日,全市居民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分为有效期15天一次和3个月、1年、3年多次四种类型,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统一不超过14天。取消原二次商务签注,有效期1个月、6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和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期不超过7天的限制。
   2003年8月5日起,省公安厅将一年内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审批权授予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公民出入境管理 1950年,域内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公民出境须中央政府外交部核准,由外交部发给出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无权批准公民出国及发给出国证。
   1956年11月16日,国务院通知各地,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管理工作从1957年1月1日起交各地公安部门正式办理。1958年5月15日起,公民因私出国一律直接向市、县公安局申请,经市、县公安局调查,提出意见后转报省公安厅批准发给出国证件。
   1971年8月3日,省保卫部与省委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华侨、侨眷出入境审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群众,由单位中共组织审查提出意见,经市、县保卫部审批后,报省保卫部复核审定;中共党员、团员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按公安部《关于党、团员因私事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经所属党、团组织和保卫部门审查,报省革委会批准。
   198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开始施行。同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公布施行。从1988年4月1日起,省公安厅授权抚州地区公安处办理所辖县(市)中国公民因私申请出国(境)审批和签发护照的工作。1996年后,抚州地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公民出境申请逐年增多,出境人员中包括出国探亲、出国定居、出国自费留学、出国劳务或商务活动、去港澳台探亲定居等。1997年,域内公安机关制止4人企图异地申请出国。
   1998年,域内公安机关在审批工作中,一面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一面严格把关,加大查处弄虚作假的力度,发现弄虚作假出境申请材料6起23人,异地办照申请3起5人。域内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受理审批率占72%,不满3个月的时间控制率为60%。1999年9月6日,地区公安局规定受理公民出境申请后,10日内办毕审核报批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2000年域内制止非法出境1起2人,并对严重违反出入境法规的10个单位(人)实施处罚。2003年12月16日抚州市全面启动居民按需申领护照工作。2004年10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非法出国销售瓷器活动的蔓延势头。2004年至2011年,市出入境管理处共审批出入境169860人,其中申请出国53081人次,往来港澳地区110601人次,赴台6178人次;办理各类签证1284人次,其中外国人各类签证199人次,办理5年台胞证签注491人次,办理赴港澳定居94人次。
   1995年—2011年抚州区域接待入境、审批出境情况 表8—1—2 单位:人次 第六节 森林治安管理 森林治安管理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保卫林业生产安全,维护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等。抚州森林公安机关始建于1964年,1968年被撤销,1981年后恢复。
   一、管理机构与森林警察 1964年4月6日,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抚州专区在重点林区设立3个林业派出所,配备干警17人,列入事业编制,由省统一掌握。林业派出所受公安部门和农林垦殖部门双重领导,经费由农林垦殖部门拨给,主要负责巡逻、看管森林,林区治安,用火管理,山区纠纷处理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据此,资溪县公安局饶桥林业派出所、黎川县公安局德胜关林业派出所和宜黄县公安局上堡林业派出所先后于是年9月、10月和11月成立,分别配备林业警察5人、7人和5人。1968年,域内3个林业派出所先后被撤销。1981年11月,抚州地区行署公安处设立林业治安科,定编4人;恢复资溪县公安局饶桥林业派出所、黎川县公安局德胜关林业派出所;新建宜黄县公安局黄陂林业派出所、乐安县公安局招携林业派出所,各所定编5人。同时,在以上4县公安局治安股各配专职林业治安民警2人,全区共配备林业治安民警46人。1984年9月,增设资溪县公安局石峡林业派出所,定编8人;乐安县公安局谷岗林业派出所,定编8人;宜黄县公安局梨溪林业派出所,定编6人;黎川县公安局樟村林业派出所,定编6人;金溪县公安局何源林业派出所,定编7人。共增编35人。1987年1月1日,林业公安干警纳入事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2月,抚州地区行署林业公安局成立,定事业编制4人。1988年3月至1988年9月,黎川、宜黄、南丰、崇仁、乐安、资溪、南城、广昌等县先后建立林业公安分局。1993年5月,东乡林业公安分局成立;6月,临川县林业公安分局成立。1994年2月,金溪县林业公安分局成立。1998年10月,抚州地区林业公安局更名为抚州地区森林公安局。各县(市)林业公安分局更名为县(市)森林公安局,所辖派出所更名为县(市)森林公安局派出所。至2000年底,抚州市建立森林公安局1个,森林公安分局11个,森林派出所36个,总编制345个,实有336人。除森林公安机构外,域内有护林队伍的执勤室50个、治安队318个、治保会752个。
   2003年6月,市森林公安局列入市公安局机构序列,为市公安局第二十一处(对外称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为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职能部门,受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领导为主。2004年8月后,全市31个森林派出所陆续升格为副科级机构。2008年7月抚州市森林公安局改为市林业局下属副处级行政机构,同时增挂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2011年底,全市森林公安局建制为市(县)林业局所属机构,共有市森林公安局机构1个、县(区)局森林公安机构11个、派出所31个。市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处、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大队、法制督察大队四个内设机构。各县(区)局森林公安均设立办公室、刑侦队、治安科、法制科。其中崇仁、宜黄、南城、南丰、资溪、东乡6个县森林公安局增设警务督察队(室)。宜黄县森林公安局还设立直属中队2个,华南虎保护区治安指挥中心1个。政工机构只有南丰县森林公安局设立政工科,其他县(区)森林公安局政工工作并入办公室。
   二、基层基础工作 群众性护林活动 20世纪90年代始,域内森林公安机关实施“321工程”,即:建立3个网络(群防群治网络、联防协查网络、情报信息网络),加强2个管理(林区治安管理、派出所内部规范化管理),搞好法制宣传。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依靠各有关部门建立一批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负责护林工作。
   90年代中后期,黎川、广昌两县建立联户签约护林措施,以10户为基础,选出1个中心户长,由护林队长与中心户长签订联保公约,每户再与户长签订守法公约,明确措施。该做法从1995年始在域内林区推广,保证林区治安稳定。
   1997年,域内建有护林联防组织153个,其中省际14个,地际10个,县际15个,乡际114个;设立防火了望台34个,建立群众性扑火队伍138支1392人。1998年后,域内护林联防组织增加到210个,2018人。
   林区外来人员和重点人口管理 改革开放后,林区流动人口增多,外来人员是林区不安定因素之一。域内森林公安机关经常开展对外来人员的调查、登记工作,同时,建立资料档案。1997年,域内列入林区外来人员管理的暂住人口619人。2000年增至2514人。森林公安机关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对林区人口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一批重点人口的情况,并对他们进行重点管理工作。1997年底,域内林区列入管理的重点人口300人,对其平时的表现进行登记,载入档案,纳入严密控制的视线。
   1998年后,域内各林区列入管理的重点人口920人。各县(市)森林公安局对列管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到有照片、有基本情况、有审批手续、有帮教(考察)记录,并建立档案。辖区民警对本辖区重点人口的情况做到知基本情况、知现实表现、知经济状况、知来往人员。
   三、森林案件查处 域内森林公安机关建立后,对辖区发生的刑事类、治安类以及林政类案件进行查处,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林业生产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不懈斗争。
   计划经济时期,木材、毛竹经济价值相对较高,域内盗伐、偷运竹木现象突出,故林区发生的案件中,林政类案件发案比例相对较大,森林公安机关侦破的刑事、治安类案件多为违反保护森林法、毁坏林木、伪造或倒卖木材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证等案件。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后,普通木材价格日趋下降,而珍贵树木和野生动物价格飙升。域内森林公安机关加大对盗伐珍贵树木和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力度。1994年10月乐安县发生非法猎捕云豹案。10月13日晚,乐安县招携镇鹅形村艾正文、艾春生,青里村黄福才等3人,在招携镇饶坊村马家汉村小组戴家排山非法捕杀母云豹1只,捕捉幼云豹3只,销赃时被群众举报。乐安林业公安分局于12月24日立案侦查。1995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艾正文、艾春生、黄福才被刑事拘留。1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7日,乐安县法院以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艾正文有期徒刑1年,艾春生、黄福才有期徒刑7个月。
   2001年,全市森林公安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绿化通道开展巡查,加大对通道周边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绿化建设的违法行为。4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以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占用林地、矿山乱挖滥占林地、林木加工企业非法收购木材、各类工程建设和经营性项目非法占用林地及全面禁止非法运输古树名木出省、全面禁止非法运输及出售野生动物的“两清理一整顿”和“亮剑”行动。5月20日至12月31日,根据省林业厅、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和集中整治林区社会治安的行动,共组织“六大战役”:打黑除恶战役、破案攻坚战役、打击流窜追逃战役;打击毁林犯罪战役、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战役、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战役;“五项整治”:治安混乱林区集中整治、春季护笋集中整治、秋季护茶集中整治、冬季越冬候鸟集中整治、木材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强化“二项管理”:外来林副业人员和重点人口管理、木材消耗行业和市场管理。整个行动共查处案件883起,其中:刑事案件32起、林业行政案件817起、林业治安案件34起。查处人员1109人,其中:逮捕8人、刑拘20人、劳教3人、林政处罚943人、治安处罚48人,其他处罚87人。收缴木材1756.6立方米,收缴陆生野生动物218只(其中国家二类重点保护动物67只),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6万元。
   2003年在全市先后组织开展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为主要内容的“春雷行动、飓风行动”,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绿剑行动、霹雳行动”。在为期10天的“春雷行动”中,出动警力1313人次,对289家宾馆、酒楼、饭店,112个集贸市场及部分嫌疑车辆进行清理及检查,缴获野生动物1807只(头),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83只(头),省级保护动物830只(头),其他野生动物494只。
   2005年4月1日至6月20日、6月25日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绿色旋风行动”,分别为“绿色旋风行动”“绿色旋风二号行动”。在这两次行动中,共查处案件2862起,其中:刑事案件192起(特大案件39起、重大案件61起、一般案件92起)、林业行政案件2558起、林业治安案件112起。查处违法人员3394人,其中:逮捕92人、刑拘125人、劳教2人、林业行政处罚3034人、治安处罚141人。摧毁犯罪团伙11个37人,收缴木材11030.7立方米,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79.2万元。
   2006年4月20日至12月30日,全市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代号“绿剑行动”),共查处案件2720起,其中:刑事案件204起(特大案件40起、重大案件42起、一般案件122起)、林业行政案件2447起、林业治安案件69起。查处违法人员3326人,其中:逮捕93人、刑拘87人、林政处罚3026人、治安处罚72人,其他处罚48人。摧毁犯罪团伙4个25人,收缴木材9617立方米,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14万元。
   2007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又开展“绿剑二号行动”,共查处案件1696起,其中:刑事案件210起(特大案件30起、重大案件34起、一般案件146起)、林业行政案件1458起、林业治安案件28起;查处违法人员1980人,其中:逮捕99人、刑拘113人、林政处罚1695人、治安处罚29人,其他处罚44人。摧毁犯罪团伙14个52人,收缴木材7268立方米,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49万元。
   2001年至2011年,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3960起,其中,刑事案件1380起,行政案件12580起;处罚各类违法犯罪人员18296人次,其中逮捕650人,拘留979人,劳教7人,行政罚款15889人;收缴非法木材38049立方米。
   1989年—2000年抚州区域查处森林案件情况 表8—1—3 单位:人、立方米、万根 2001年—2011年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案件查处情况 表8—1—4 第七节 经济侦查与网络安全 一、经济侦查 机构设置 1999年12月1日,地区公安局经文保科更名为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简称经侦支队,正科级);各县(市)公安局在此后不久也先后内设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000年1月8日,地区公安局将文化保卫及维护单位内部政治稳定的工作职能移交给一科,内部单位经济保卫、各大院校治安管理、保卫组织等管理职能移交给二科,其主要职能为承担金融、财经、商贸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2008年3月24日,市公安局决定将临川分局经侦大队职能上划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由16人增至26人。支队按综合、侦查、情报三大板块职能分工,规范内设机构设置,分别设置办公室、案审大队、情报与协外大队以及4个侦查大队,即一、二、三和直属大队,级格为正股级。
   2011年4月,经侦支队级格为正科级,内设金融、财税、商贸、综合4个大队,级格为副科级。设支队长、政委各1名,副支队长2名,大队长4名,民警22人。
   打击防范2004年,开展整治金融票证违法活动和转变作风年、大练兵活动。2005年,开展打击侵犯商标权“山鹰行动”“百日打假”“夏日风暴”卷烟打假活动。2006年开展“山鹰二号”行动、治理商业贿赂行动、打击整治假币、反洗钱活动、打击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与各县经侦大队联合成立808打击金融犯罪专案组,专职打击贷款诈骗。开展大练兵,启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2007年,开展打击假发票犯罪专项行动、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开展防范与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刑犯罪宣传工作:5月至7月在抚州电视台《今晚十分》播放预防集资诈骗节目,12月在全市各街道、乡镇、村(组)张贴防范非法集资相关宣传画,12月中旬配合有关部门在抚州电视台、《抚州日报》《临川晚报》等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两次召开情报信息工作会,圆满完成案件录入工作任务。支队被评为全省经侦部门追逃先进单位。
   2008年7月21日,经侦支队成功侦破中央领导周永康,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等批示的“7·16”系列传销案,在抚州市背山路当场查获29名以“香港鸿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传销活动的人员,并对10名B级传销骨干予以刑事拘留,涉案金额700余万元,参与传销人员100余人。8月2日又将负案在逃的朱正荣、朱正勇等6名A、B级传销骨干抓获。同年开展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编发的《日元贷款造林项目深藏骗贷犯罪》情报信息受到公安部领导的肯定和批示,并被列为部督案件进行侦查,情报工作在全省名列第一。2009年开展打击传销、打击假币09行动、打击假发票、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建立传销人员数据库。2011年破获江西金珠米业有限公司骗取贷款案、熊顺昌信用卡诈骗案。与市人民银行联合召开“打击银行卡犯罪工作联席会”。开展积案攻坚活动,与各县经侦大队签订《积案攻坚责任书》。
   2001年至2011年,经侦支队共受案385起,立案292起,破案298起,抓获嫌疑人142人,其中上网逃犯60人,挽回损失23568.71万元。
   二、网络安全 机构设置 2004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成立,原名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前身是1997年8月成立的计算机管理监察科。成立之初,科室民警仅3人,承担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计算机安全管理与打击网络犯罪。支队有民警13名和辅警2名,承担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互联网信息监控、互联网情报侦察、互联网案件侦查及互联网安全监察管理,是集情报信息、侦察控制、打击犯罪、防范管理于一体的一线实战部门。
   互联网信息监控 21世纪初,互联网信息作为电子传媒尚处于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网上负面信息较少,互联网信息监控工作主要是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发布的敏感信息进行监控,信息的报送量相比较少。至2005年后,互联网传媒逐渐发展成熟,尤其是各类网上论坛、社区、微博的兴起,在为普通民众提供话语权的同时,也给境内外敌对势力煽风点火、串联闹事的平台,各类社会矛盾凸显,维稳工作压力倍增,在这种斗争形势下,互联网信息监控工作逐渐成为网络安全(简称网安)工作的重点。
   2000年至2004年,互联网信息监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国内外重大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搜集监控,期间编报互联网信息专刊36期,汇总互联网信息476条,报送境内违法网站10个,报送境外有害网站5个,其中多为“法轮功”邪教组织相关信息及国内外重大事件诸如“非典”时期等负面信息。
   2005年至2011年,互联网信息监控工作的主要任务拓展为对本地网站和境内外重点网站的信息进行监控,掌握网上敌情社情动态;通过网上信息巡查,发现、处置网上违法有害信息和网站;监控网上舆情动态,防止网上恶意炒作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本地网络社会安全。其中,2005年至2007年,主要以本省本地网上信息为主,落实属地、准属地网站巡查责任制,共搜集、编报互联网信息2400余条。其中,公安部采用23条,省厅采用127条;加强本省本地重特大事件网上舆情控制,针对期间发生的“7·21”矿上访事件、乐安煤矿事故、抚州“本色”酒吧火灾和鹰潭市发生群众因行政区划体制改革集体上访事件开展及时的舆情控制工作,避免网上恶意炒作事件的发生。2008年至2011年,互联网监控工作对象从本省本地网上信息扩展到境内外各类网上媒介。根据这一形势变化,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简称网安支队)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将该项工作放在网安工作的首位来抓,培养一批优秀的信息能手,如支队民警刘旻在2011年全省网安监控业务大比武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3年取得互联网信息监控工作全省考核评比第一名,该项工作一举进入全省优秀行列。期间共搜集、上报互联网信息17656条,被公安部、省厅总队采用5256条,通报异地有害信息62616条,通报境外有害信息730条,删除本地有害信息1037条;加强“北京奥运会”“两会”“国庆六十周年”“五四”运动90周年庆祝活动、“西藏民主改革50周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要时期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地信息网络安全;针对“3·14”西藏事件、“5·12”汶川地震、“5·24”佘山朝圣、“三鹿”奶粉、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唱凯决堤”“乐安中金铅业环保问题”“宜黄拆迁烧伤事件”“抚州5·26爆炸案”“7·29动车事故”“占领华尔街运动”等省内外重大网上炒作情况开展舆情控制工作,确保本地互联网舆情信息平稳。
   互联网情报侦查工作 互联网情报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利用技术手段搜集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危害国家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情况,通过汇总分析研判和实地调查,为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提供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的情报信息。
   此项业务比网安其他业务开展较晚,受区域经济和技术装备的局限,在案源和技术力量上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该项业务的开展存在先天不足。在这种情况下,网安支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着眼全局的战略眼光,将工作辐射整个互联网,依靠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坚忍的拼搏精神,抚州互联网情报侦查进步迅速,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取得该项业务全省考评第二名,2010年侦控业务全省考评,抚州侦控以大比分领先其他地市取得全省第一,2011年再次取得侦控业务全省考评第一,为抚州网安最终取得综合业务全省第一提供有力支撑。
   互联网案件侦查工作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网络虚拟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涉网案件层出不穷,主要的犯罪类型有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盗窃、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成为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在这种形势下,互联网案件侦查逐渐发展成网安部门的重点工作,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方面。
   2008年7月17日,抚州市人民公园发生一起杀人分尸案,被害人为一名年轻女性,尸体无头颅,被残忍分为两大块。犯罪嫌疑人杀人分尸,作案地又在市民休闲的公园池塘边,一时成为抚州市民关注的焦点。网安支队快速介入案件侦破工作,充分发挥网侦技术手段作用,协助临川公安分局快速侦破这起故意杀人分尸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祝卫星(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生,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2010年2月25日,市民黄志全报案称,其通过互联网上一个卖摩托车的网站,联系购买本田摩托车,商谈价格为7600元。对方要求先付定金后提车,然后又要求预付车款再拿车。其先后汇去7900元,也未得到摩托车,对方也联系不上。支队办案人员认真分析报案情况,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仔细核查,判定这是一起利用互联网站购物信息进行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遂立案侦查。支队侦查员围绕作案线索,运用侦察技术,进行分析排查,经过十多天的工作,发现作案人员在福建省宁德市。全支队迅速派出侦查员赴福建宁德开展侦查工作。在宁德警方的配合下,于3月25日在古田县抓获福建省安溪县黄种群等7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笔记本电脑8台,手机19部,各种银行卡、存折41张,他人身份证5张。
   2000年至2011年,全市互联网案件主侦破4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4人;配侦破案件47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8人。
   互联网安全监察管理 1997年,地区计算机管理监察科成立,主要任务是向社会计算机应用部门宣传计算机法规,通报全国计算机病毒情况,从技术上帮助计算机应用部门检测和清除计算机病毒;向社会各部门发放公安部研制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软件,调查计算机犯罪,开展计算机安全防范工作。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互联网安全监察管理职能也随着工作形势发生变化,互联网监察管理主要职责逐渐确定为负责联网单位、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计算机安全等级备案、保护、监督及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全市互联网及计算机应用系统中的行政违法案件;指导区、县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的监察管理工作。
   第八节 预审 监所 劳改 一、预审 新中国成立之初,域内尚未建立检察院、法院,对人犯的拘留、逮捕和审判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办理。捕人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批准。处决人犯则由地委、专员公署批准。1950年10月“镇反运动”后,对需要逮捕的人犯,经过县(市)同意后报专署公安处汇总,经地委书记、专员、公安处长批准,发回执行。1956年后,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由县(市)公安局报县(市)检察院转报专区检察院审查后,报地委审批案件委员会讨论决定。
   “文化大革命”前期,法制遭破坏,捕人一度失控,造成滥捕。1968年2月抚州专区保卫部成立,由保卫部审批。1973年恢复地区公安局后,由地区公安局党委决定。逮捕、拘留人犯批准后,由办案单位或预审科执行。
   1979年4月,域内检察机关恢复,捕人改由县(市)公安局报县(市)检察院审查决定,延续至今。1980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刑法公布实施后,域内预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预审工作规则》中的办案审批程序。1997年1月1日和10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先后实施,域内公安机关严格按该“两法”规定的预审程序执行。
   二、监所 抚州全境解放时,域内各县(市)公安机关接管国民党法院看守所。新中国成立初期,专署公安处设立看守所关押管理人犯,1951年7月撤销看守所。1974年9月,地区公安局成立收容审查所,后改称公安处收容审查所。1996年12月改称抚州地区公安局看守所。看守所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武装警察部队担任。看守所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解放初期,看守所收押人犯凭批准机关或领导批字收押。1951年5月始,凭公安机关的通知收押。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颁布实施后,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人民法院需要拘留人犯,凭法院的拘押证收押。检察机关需要拘留的人犯,凭检察院的拘留证和批准决定逮捕书收押。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法院办案人员提审人犯,分别凭本单位的提审证提审人犯。对于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对于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书,办理释放手续。
   80年代,地区公安局(处)开始对域内县(市)看守所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新建。至1998年底,域内新建看守所12个,占地面积16.65万平方米,监号190间,面积9498.6平方米。80年代中期,电视监控技术开始用于监所管理。1985年10月,地区公安局收容所审查安装闭路电视系统,对监号内人犯活动情况进行监控。1986年,南丰县公安局看守所安装闭路电视进行监控。至2000年底,全市看守所均安装闭路电视。1997年1月1日起,保外就医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疾病证明。域内地区人民医院、赣东医院可开具保外就医疾病证明。同年10月1日起,减刑、假释由地区公安机关考察,提出减刑、假释意见,报地区中级法院裁定。同年11月起,按公安部《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规定,看守所实行等级化管理,一级为全国先进看守所,二级为省级先进看守所,三级为达标级看守所,以下为不达标级。等级评定每年进行1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1999年始,国务院规定,看守所内的武警巡逻警戒一律转为外围岗楼警戒(称“内转外”)。1999年1月,临川市第二看守所率先完成“内转外”。至2000年1月,域内看守所完成“内转外”。3月始,域内看守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公安、武警、检察三家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至年底,活动未见明显成效。
   2002年监所技术建设开始起步,临川区第一、第二看守所,崇仁、广昌、黎川、乐安、金溪看守所先后配置微机,临川区第一看守所安装使用看守所在押人员管理系统软件。2003年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与强制戒毒所私人经营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顺利完成市强制戒毒所的交接,由公安监管部门管理;4月19日、23日、24日,连续3天下发预防非典紧急通知,指导监所开展非典预防工作,确保全市监所在非典期间的绝对安全。2005年4月,市拘留所从看守所内围墙撤出,单独设立机构,配备专职民警。6月,市公安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印发《抚州市监管场所留所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若干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精神,首次对余刑一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可以报请减刑。2008年初,广昌县看守所被评为2007年“全国公安监管部门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单位”。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试行办法》。是年底,全市看守所全部完成剑门哨AB门改造以及武警执勤室的建设。2009年,省公安厅结合本省实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看守所、拘留所、强戒所警力配备提出具体的标准。同年12月,公安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提出公安监管场所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通过建立“所院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工作社会化模式。至2011年,全市13个监管场所全部建立所院医疗协作机制,开通被监管人员看病就医绿色通道,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6月,市公安局会同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看守所服刑犯罪嫌疑人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2011年6月26日,《戒毒条例》公布实施。同年7月,全市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增至12个。是年,市看守所被确立为“全国公安监管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全国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示范单位”并荣立集体二等功;年底,市看守所被评为全国一级看守所、“第三批全国公安监管信息技术应用先进单位”;抚州市拘留所被评为三级拘留所、“全国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教育工作社会化先进单位”;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评为三级强戒所;乐安、南城看守所被评为二级看守所;南丰、广昌、崇仁、宜黄、东乡、黎川、金溪、资溪看守所被评为三级看守所。
   三、劳改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国家为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建立专门机关对已判决的犯人施行劳动改造。
   1950年5月下旬,乐安、黎川、宜黄等3个县建立小型劳动改造队,将已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按罪行轻重组织劳动改造。罪轻者在狱外,以开荒、种地、打柴为主;罪重者在狱内,以编草鞋、织渔网、砻米为主。同时建立学习和生活检讨等制度。1951年7月,专署公安处成立执行科,主管看守、劳改工作。8月,专区建立劳改大队,各县公安局建立劳改队。县劳改队接受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犯人,专区劳改大队接受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犯人。1953年3月1日,公安处召开会议,传达中央调劳改犯赴华北、东北等地劳改的指示。省公安厅分配抚州调犯任务1000名,按5%上调管教干部。3月25日,上调劳改犯如数到达抚州,按军事建制设立1个大队、10个中队、30个分队、90个班。中队指导员以上职务由管教干部担任,分队以下职务挑选犯人担任。另成立干部家属分队,下设3个班。3月27日,召开调犯大会,宣布到达东北的具体地点和途中必须遵守的11条规定。3月28日,全部人员分乘15辆汽车,分两批到达温圳火车站,当晚10时,所有人员安全上火车。
   1954年2月,抚州专区完成调800名劳改犯赴东北劳改的任务。7月5日,专区召开监管会议,传达中央关于对刑满犯罪嫌疑人实行多留少放政策。按照中央提出留70%、放30%的规定,留下的办理刑满释放手续,解除军事管制,集中到建新砖瓦二厂编为新人小组,配备专职干部,严格按照行政制度管理。8月,专署公安处执行科改称劳改科。
   1959年1月21日,抚州专区对域内12个工农业劳改生产单位作调整和改变:撤销县办的黎川怀泉寺农场、南丰石灰厂、南丰望田农场、南丰养猪场、崇仁农场、乐安农场;撤销专区办的南丰司前铁厂,改新乐农场为新乐煤矿;扩大专区办的建新砖瓦厂及其附属机械修造车间;临川力新石厂、黎川织布厂由专区接管续办。各县被撤销的劳改单位干部与犯人,由专区统一安排。土地、房屋、资产分别交当地人民公社或县财政部门。由专区续办的单位,原有干部、固定资产、资金、设备及其产品,造具清册报专署财政部门。自当年1月起,各项经费开支、基建投资、利润缴交等,均由专署财政计划部门安排处理。
   1960年7月1日起,判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批准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送省劳改单位执行,省以下一律不设劳改与教养单位。
   1967年2月,“造反派”组织夺权,域内公安工作瘫痪。
   1968年1月15日,省革命委员会宣布对省、专(市)、县公安机关一律实行“军管”。由于劳改机构被撤销,从10月30日始,按照省公安机关军管会作出的《关于监狱和军管国营农场接收新判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判处9年以下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所在单位)革命群众监管、劳动改造,不送往监狱或军管国营场(矿);个别不适宜在群众中监管的危险分子,经专(市)公安机关军管会批准,送入监狱或军管国营农场劳动改造;判处10年至15年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嫌疑人,送入划定的监狱。1971年7月11日,抚州等地劳改农场被撤销,新判犯罪嫌疑人一律送省属劳改农场、监狱执行。1975年9月17日,成立地区公安局收容审查所,所址设在资溪。1976年1月8日,抚州军分区将原建新砖瓦厂的房产、土地移交给地区公安局(耕地水田128亩,果园旱地200余亩,房屋7栋),收容审查所随即从资溪搬迁至此。此后至2000年底,收容审查所除关押身份不明的流窜犯罪人员以外,还关押南于健康及其他原因不能送往省属劳改场所执行刑罚的已决犯,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尚有余刑3年以下且具有一定特长的犯罪人员,组织他们种田、养殖,进行劳动改造,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把犯罪嫌疑人改造成新人。
   1983年6月9日,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同年12月13日,抚州地区劳改支队成立,为县级特殊事业单位,归口地区司法局,地址设在原钟岭综合场,占地面积971.9平方米,可容纳人犯400名。自1984年3月13日起收押犯人,至1986年1月7日地区劳改支队被撤销,共收押改造犯人553人,其中刑满释放202人,送省改造13人,死亡1人,逃跑1人。
   根据“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为使犯人不坐吃闲饭,劳改支队一成立就开始组织劳动生产。1984年7月后,抚州地区实施《关于劳改犯人生产劳动经营管理办法》,即以中队为单位实行生产管教。具体为:一中队为农业队,进行农业生产。有水田5.73公顷种植水稻,年产稻谷约5万公斤;有旱地26.67公顷,年产花生约2万公斤、西瓜约15万公斤。二中队为建筑队,以从事建筑为主。中队向支队承包,自筹资金,承建工程,年产值10万元左右。三中队为副业队,主要种植蔬菜和养殖。饲养生猪100多头,养羊50多头,养鸭2000只、鱼6000尾左右,生产的蔬菜自给有余。四中队为工业队,主要开办砖瓦厂,年产青砖70万块,红砖360万块。地区劳改支队撤销后,直至2011年底,域内再无专门的劳动改造场所。
   第九节 交通安全管理 一、交通警察建制 民国20年(1931),国民党出于“围剿”红军需要,先后修通南昌至广昌、南昌至宜黄等公路。35年,江西省公路局在抚州城区设立交通管理站,负责交通稽查。新中国成立后,抚州专区设车辆监理所,负责办理车辆登记、驾驶员考核、核发牌照、证件及公路交通管理和征收养路费等事务,隶属交通管理部门。1959年5月,抚州市组建交通警察队,专门负责城市交通管理。专署公安处及各县公安局在治安科(股)各设立1名~2名民警兼管交通安全。
   1987年6月,抚州地区交通局车辆监理所划归抚州地区公安处,由公安处治安科选派4人,与新归属的车辆监理所全体人员组建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内设办公室、交通秩序科、车辆管理科。交警支队为副县级建置,定事业编制29个,负责对域内城乡道路交通的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管理、检验、发牌、驾驶员考核、发证、路障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同时,负责对下辖各县(市)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随后,域内12个县(市)相继成立交通警察大队。1989年,抚州地区增设10个交警分队,分别隶属于各县交警大队。1994年,地区交警支队增设财务科。1995年抚州市与临川县合并,两个交警大队合并为一。是时,域内有11个交警大队。1996年12月,抚州行署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改称抚州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域内交警在编人员361人。1997年,交警支队增设交通安全宣传科。2000年10月,抚州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更名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01年1月20日,交警支队成立交通安全教育学校。4月20日,临川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上划支队直接管理,分设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和直属二大队。
   2011年3月28日为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日,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抽调3名女民警组成“女警护卫队”正式上岗。年底,交警支队为市公安局内设副处级机构,支队下设办公室、政治处、装备科、网络科、财务科、宣传科、法制科、交通科、车辆管理所(行政审批科与之合署)、机动车检测站、考试科、指挥中心等12个科(室、处、中心、所、站)和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直属三大队,均为正科级机构。有政法专项编制201个(不含50个待置换事业编制),后勤事业编制23个。
   二、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建制 2004年9月26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第十一大队(筹备组)成立,下设3个中队,有民警22人。大队管辖京福高速公路温沙段0千米至88千米路段,负责该路段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工作,管辖罗针、临川、东馆收费站和临川服务区。2005年11月,管辖路段调整为京福高速公路温沙段0千米至73千米路段以及黎温高速179千米至264.5千米路段。2006年5月10日,第十一大队正式成立,仍设3个中队,有民警20人。2007年年初,京福高速公路更名为福银高速公路。2008年1月1日,第十一大队划属省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三支队,改名为三大队,设3个中队(事故中队、秩序一中队、秩序二中队),有民警26人,担任着福银高速公路温沙段425千米至525千米路段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警卫和治安防范任务,所辖高速公路横跨进贤、临川、南城三县(区)。民警吕凯4年先后救助高速公路流浪人20余人,有11人在他直接帮助下找到回家的路。江西电视台、广西玉林电视台、江西日报、新法制报、河南开封日报等省内外媒体对吕凯的先进事迹进行了报道。玉林电视台记者还创作歌曲《雷锋歌》和《回家的路》,并做成MV发到网络上,引起网友的极大关注,吕凯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被亲切地称为“雷锋哥”。
   三、交通规范与监测 (一)公路交通指挥 1960年,按交通部《公路交通规则》执行,公路交通用指挥旗或信号灯发出信号指挥通行车辆,信号包括注意、直行、通过、左转、停车、增速、减速等7种。1972年,按《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规定,管理人员值勤时右手持绿旗,左手持红旗,示绿旗准许通行,示红旗禁止车辆通行。1983年,交通部制发《交通监理员实用指挥旗、灯、手势的方法》,各地迅速组织驾驶人员学习有关文章和图解,让广大驾驶员迅速理解动作要领,弄懂指挥旗、灯、手势的示意方法,并认真遵守执行。1988年8月起,抚州地区公安机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并利用驾驶员年检的机会,要求驾驶员购买条例及手势信号图解,认真理解并自觉遵守条例。1999年10月,在抚州市印机厂路口、西门口、玉茗大道路口、上顿渡五交化路口安装满屏红绿灯指挥交通。
   2000年1月至2005年10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快科技强警的力度,在抚州城区增设智能交通科技与交通诱导设施,先后在抚州城区安装33个电子监控。主要道路口安装电子警察、箭头灯、红绿灯。同时在迅东广场路口、赣东大道的玉祥赣东宾馆路口、马家山路口安装交通诱导屏,每天交通高峰时开放,宣传交通法规和政策、文件,曝光交通违法车辆号牌,提示市民注意交通安全的警句、宣传标语,展示天气情况等,深受机动车驾驶员和市民的欢迎。
   (二)交通标志、标线 民国36年(1947)7月,国民政府公路总局《汽车管理规则》分交通标志为: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声响号志。1955年至1983年4月,抚州公路交通标志按城市交通法规和《公路交通规则》规定执行,禁令标志:圆形,黄底、黑图案共12种;警告标志:等边三角形,黑边、黄底、黑图案共7种;指示标志:圆形,黄底、黑图案共8种;1983年5月1日,江西省开始执行交通部《公路标志及路面标线标准》,标志包括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等4种。指示标志采用圆形和矩形,蓝底、白色图案共25种;警告标志采用等边三角形,黑边框、黄底和黑色图案共24种;禁令标志采用圆形红色边框,白底、黑色图案共28种;指路标志除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外,其他为矩形,蓝底、白字和白色图案共9种。另外还有辅助标志。1989年4月1日起,抚州地区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路线》,将警告标志分为33种,禁令标志为35种,指示标志为25种,指路标志为53种,辅助标志为15种。
   2000年始,为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交警支队先后在抚州城区划人行横道斑马线和车辆停车线。2011年,抚州市城区停车泊位达到2600多个。在市城区主要街道路口重新规划设置交通标志1200套,其中指路标志300套、禁令标志100套、警告标志200套、减速让行标志200套、人行横道标志400套。
   (三)交通监测 对车辆的监测和违章检查,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是靠眼看、耳听、手摸。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域内车辆大量增加,交通监测技术在80年代中期开始改进和提高。1984年,交警支队购置JQ型数字式饮酒检测器,对驾驶员酒后开车进行检测。1989年,抚州交警装备雷达测速器,对车辆行驶速度进行监测。1994年初,交警支队添置486型COMPAJ计算机存储检索车辆和驾驶员档案。1995年,抚州交警配发JPC微机用于驾驶员管理。此后,陆续配发其他型号微机和打印机。1997年底,交警支队配有486、586、联想、海星等类型微机12台,EPSOM打印机7台,用于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及其他管理工作。2000年5月,临川市交通要道口开始使用电视监视设备记录车辆违章情况。至2000年底,交警支队微机增至20台;全市交警共有微机56台。2001年以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结合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全市各交警大队装备交通巡逻车、交通事故勘察车、道路清障车、酒精检测仪、雷达测速仪、防暴头盔、防弹背心、反光背心以及数码照相、摄像等一系列警械装备。
   2005年,支队为规范路面执勤,为全市12个交警大队配置执勤用的“停车检查”设备各1套,反光锥筒300个;为每个大队配置1至2套电子移动诱导屏,全市交警共有电子移动诱导屏30余套。省交警总队及支队还配置给全市交警大队一定数量的勘察交通现场用的警械带、橡皮警棍、“停车示意牌”以及手铐等警用装备。2005年底,全市交警有反光背心419件、防暴头盔419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有警车24辆,直属一大队23辆,直属二大队26辆,机关和两个直属大队共73辆。各县交警大队有警车135辆,其中,南城县交警大队17辆,南丰县交警大队16辆,广昌县交警大队14辆,黎川县交警大队10辆,宜黄县交警大队13辆,乐安县交警大队14辆,崇仁县交警大队15辆,资溪县交警大队10辆,金溪县交警大队10辆,东乡县交警大队16辆。全市共208辆,其中,道路清障车9辆,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12辆。2005下半年,交警支队购买7辆电瓶助力车用于城市交通管理。是年底,全市交警部门有雷达测速仪20台,其中,支队机关1台,支队直属一大队2台,支队直属二大队1台,南城县交警大队4台、南丰县交警大队1台、广昌县交警大队4台、黎川县交警大队1台、乐安县交警大队1台、宜黄县交警大队1台、崇仁县交警大队1台、资溪县交警大队1台、金溪县交警大队1台、东乡县交警大队1台;有酒精测试仪25台,其中,支队直属一大队1台、支队直属二大队3台、南城县交警大队2台、南丰县交警大队2台、广昌县交警大队3台、黎川县交警大队2台、乐安县交警大队2台、宜黄县交警大队2台、崇仁县交警大队2台、资溪县交警大队2台、金溪县交警大队2台、东乡县交警大队2台。支队在支队机关和各交警大队配置手持对讲机和车载通信设备,达到支队上与总队、下与各大队的无线通信畅通。至2011年12月,支队机关现有灯控路口43个,卡口4套,电子监控设备18处,电子警察125个,电子诱导屏3个;辖区各大队有测速设备17台(含车载),酒精检测设备41台,摄像机26个,数码照相机63个,警用巡逻车65辆,其中轿车26辆,皮卡26辆,另有现场勘察车13辆,摩托车20辆。
   三、高速公路交通监测 2006年,三大队在福银高速496千米+300米处设置一台安徽铜陵测速仪(拍摄南昌往抚州方向)。2008年8月20日,又在福银高速496千米+300米处(拍摄抚州往南昌方向)设一台沈阳天泽测速仪、同日将安徽铜陵测速仪移至485千米+680米处(拍摄南昌往抚州方向)。2009年1月7日,将沈阳天泽测速仪更换至福银高速511千米+410米处(拍摄南昌往抚州方向),安徽铜陵测速仪更换至485千米+680米处(拍摄抚州往南昌方向)。2010年5月27日,将新购置一台合肥文康测速仪设在493千米+800米处(拍摄抚州往南昌方向),同时撤销安徽铜陵测速仪。
   四、机动车管理 机动车分类 民国36年(1947)7月,国民政府公路总局抄发《汽车管理规则》,以汽车载重量大小为标准,将汽车划分为小型车、大型车和机器脚踏车3类。该划分方法一直沿用到1960年初。
   196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机动车管理方法》,将车辆分为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二轮机动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5类。根据交通部规定,对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总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注。年度总检验制度一直延续执行。1985年交通部下发《关于使用新的机动车号牌的通知》和《机动车类型区分》,以汽车的总重量和乘坐人数作为标准,将车辆划分为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专用机械、挂车5类,使汽车分类更具准确性、科学性。
   2002年1月起,交警支队简化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确定机动车所有人员只要出具合法有效身份证、车辆来历凭证;车辆检验合格证,即可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2004年5月1日起,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核发临时行驶证号牌、停驶、复驶、更正和撤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机动车登记相关业务中,按照公安部规定,全部机动车登记资料均及时存在机动车档案和录入机动车管理登记系统。2005年根据江西省公安厅〔2005〕167号文件规定,拖拉机(四轮、三轮变型机)牌证及驾驶证业务由农机部门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此项业务。《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抚州市超标非机动车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
   机动车检验与年检 民国23年(1934)10月9日《江西管理汽车及司机暂行章程》规定检验项目8条,均为机动车外表性的安全技术检验。28年全国统一执行《汽车管理规则》,机动车检验项目增至13条,均为机动车外表性的检验。35年9月13日公布的《江西公路处行驶车辆总检验办法》将检验项目扩展到四大类23项。直到80年代中后期,域内检验车辆手段一直以手摸、眼看、耳听为主。检验工具包括卷尺、汽缸压力表、电压表、电流表、轮胎气压表等。检验范围逐步从外表延至机件运转精微度和汽车的电系、车身、设备等。
   1960年2月起执行交通部《机动车管理办法》,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包括车体丈量和机件检验。根据交通部规定,对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总检验(年检),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注。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发生转籍(车辆由甲地迁移至乙地)或变更(与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动)等异动情况,由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此后,年检制度一直延续执行。
   1964年,执行《江西省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案)》,机动车检验项目有17项。对年度总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损坏部分影响安全不大的,暂扣行驶执照,发给待理证,限期修好复验;损坏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安全者,扣留行车执照,未经复验合格前不准行驶。如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遗失,应登载《江西日报》声明遗失,持报向原牌照机关申请补发。
   1982年8月9日,江西省交通厅制定《江西省机动车检验标准》,将检验项目增至七大类36项,分别对机动车的传动部分、发动机、转向、行驶、制动、电器等各个部分作出规定。1986年5月2日,江西省交通监理处对车辆改型、改造审批、汽车报废、更新标准等手续作明确规定,强调凡报废车辆一律不准复活使用。1987年9月21日,公安部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局批准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
   1988年11月起,执行江西省公安厅《关于方向设在右侧的机动车使用问题的通知》,对现有方向盘右置的机动车,不准其过户、转卖、改造和改型;此后方向盘右置的新车及从外地转入的新、旧方向盘右置的车辆不准办理落户。
   1989年底,交警支队与地区林业车队建成抚州车辆检测站,对域内汽车的轴重、制动、测滑、车速表、噪声、废气、烟度、灯光、车身底盘等项目进行定期检查。为方便车户掌握车辆定期检验的日期,地区交警支队规定按机动车号牌尾数对相应的月份为送检时间,尾数为0、1、2的应加10,即分别为10月、11月、12月。同时还规定:车辆送检前,应进行二级以上技术保养,凭保养合格证、行驶证、定期检验表到检测站进行检验。
   2000年底,交警支队兴建机动车检测房,购买一台新式检测线。之后在南城、南丰开辟两条新的检测线。2005年再次更新一条机动车检测线,车辆检验工作日趋规范化和现代化。同年,交警支队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低速载货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机动车(原四轮、三轮农用车)一律在交警支队检测站和南城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各县车管站不再负责此类车辆的检测,从而结束低速载货汽车人工检验的历史。机动车检验合格后,由交警支队车管所按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之前必须由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以及对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属于延缓报废的机动车第一次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确定符合规定后,予以核发)。凡检验不合格和应参加年度检验而未参加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行驶。是年,全市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站检验各类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35992辆,占应检汽车的88%。2008年4月,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监测站全部社会化、支队驻站民警全部撤出。2011年12月,交警支队监测站开通机动车远程监控系统,检测现代化水平得到进一步增强。
   牌证管理 车辆牌证管理包括牌证的发放、补发、换发和异动登记等。
   民国时期至50年代末,域内无单独牌证管理业务,由省统管或全国统一管理。1950年5月,江西汽车号牌为5位数,车号前冠以“赣临”为江西省代号。同年11月,交通部规定汽车号牌五角星前的数字“5”代表中南区,中南区公路总局规定五角星后的第一位数字“5”代表江西省。车号牌由五角星和6位数字组成。
   1960年,执行交通部《机动车管理办法》,凡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执照,均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登记表”,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同年,按交通部规定,车牌上前“12”两位数代表江西省。江西省交通厅规定“12”后面5位数的首位“5”为抚州地区机动车代号。号牌后4位数分段为:专直0001至0500;抚州市0501至1000;临川县1001至1500;南城县1501至2000;南丰县2001至2500;黎川县2501至3000;广昌县3001至3500;资溪县3501至4000;宜黄县4001至4500;崇仁县4501至5000;金溪县5001至5500;东乡县5501至6000;乐安县6001至6500;721矿和261队6501至7000;抚州市增补7001以上。1964年2月17日,《江西省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稿)》规定江西汽车编号自12-00001号起用,左首“12”代表江西省,右边数字为省内机动车真实编号。大小型汽车及二、三轮机器脚踏车,拖拉机的编号右边均为5位数;试车及临时行驶证右边均为4位数,并在右边竖写标明“试车”或“临时”二字。1975年4月8日,交通部、公安部规定新增“42”为江西省机动车代号。
   1986年5月12日,江西省交通厅决定更换机动车号牌,规定抚州地区号牌代号为“35”。表示形式为:江西35-×××××。大型货运汽车和所有挂车,必须在后栏板处将本车牌号按原式样、字体喷写放大2.5倍。各县(市)号牌分段为:地直00001至09999;抚州市10000至19999;临川县20000至24999;南城县25000至29999;南丰县30000至34999;广昌县35000至39999;黎川县40000至44999;资溪县45000至49999;金溪县50000至54999;东乡县55000至59999;宜黄县60000至64999;崇仁县65000至69999;乐安县70000至74999。1995年始,抚州地区启用“92式”新号牌,号牌前两字由汉字和字母组成,分别代表江西省和车牌所属地区,抚州地区号牌前二字为“赣F”。“92式”号牌各县(市)分段为:地直00001至09999;抚州市10000至19999(与临川县合并后为文昌桥区号码段);临川县20000至24999(与抚州市合并后为上顿渡区号码段);南城县30000至39999;南丰县40000至49999;东乡县50000至59999;崇仁县60000至69999;广昌县70000至74999;黎川县75000至79999;资溪县80000至84999;金溪县85000至89999;宜黄县90000至94999;乐安县95000至99999。
   2004年抚州市各种机动车号牌实行电脑自动选号,前期为2选1,2006年3月改为6选1,机动车号牌管理日趋规范化。
   1983年—2000年全区机动车辆统计 表8—1—5 单位:辆 2000年—2011年全市机动车辆保有量情况 表8—1—6 单位:辆 五、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分类 1960年2月交通部《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分为: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实习职业驾驶员、学习驾驶员。1996年9月1日起,将机动车驾驶证分为驾驶证、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3种。其中,根据准驾车型分为:A(准驾大型客车及B、C、G、H、J、M、Q),B(准驾大型货车及C、G、H、J、M、Q),C(准驾小型汽车及G、H、J、Q),D(准驾三轮摩托车及E、F、L),E(准驾二轮摩托车及F),F(准驾轻便摩托车),G(准驾大型拖拉机及H),H(准驾小型拖拉机),K(准驾手扶拖拉机),L(准驾三轮农用运输车),J(准驾四轮农用运输车及G、H),M(准驾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N(准驾无轨电车),P(准驾有轨电车),Q(准驾电瓶车)。2004年5月11日起交警支队执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申请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申请牵引车A2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申请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城市公交车A3、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员培训 新中国成立至80年代,域内驾驶员培训为“以运代训”和学校训练形式并存。1964年2月始按有关规定,初次应试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有2年或3万千米安全驾驶经历,或经正式驾驶培训学校训练的学员。1975年8月始执行《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试行)》规定:以运代训形式培训的,应测验交通规则,及格后发给学习驾驶证;专业学校培训的,由学校负责讲授、测验交通规则,及格后发给学习驾驶证。1981年后,执行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专业培训或单位、系统组织集体培训,逐步取消以运代训的培训方法。1986年7月1日起,停止以运代训的培训办法。1987年1月1日始,未经专业或集体培训的学员不准报考。同日起,执行公安部《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规定》,除1987年6月30日以前办证的学习驾驶员在1987年内仍按原规定考试、实习、转正外,一律按该暂行规定办理。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抚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全面实行社会化,并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市交警支队贯彻国务院五部委联发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从源头抓起,与交通运管部门配合,坚持经常检查督促各驾校工作,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素质。2005年6月1日起在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启用驾驶员培训记录,全市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的有:东华理工学院、嘉庆、汽运公司、现代和黎川县、东乡县、南城县、崇仁县、金溪县以及临川区等13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三)驾驶员考试 1964年起,执行《江西省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稿)修改本》,要求机动车驾驶员身高:驾驶大型汽车的155厘米以上;驾驶其他类型车的150厘米以上。视力:两眼视力各为国际视力标准0.7以上,或矫正后达到这一标准。辨色力:无赤绿黄色盲。听力:左右耳距音叉50厘米能辨清声源方向。要求无神经病及足以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规定驾驶员须考试的机械常识包括:机械的简单原理;主要机件的组成和作用;车辆保养常识及工艺程序;安全驾驶操作规程;行车故障的检查和排除;轮胎和蓄电池的使用和保养;仪表的用途和区别;使用燃料、润滑油的基本知识。1981年,执行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规定驾驶员必须考试机械常识题目70道。要求机动车驾驶员:身高155厘米以上;两眼视力应在0.9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赤绿黄色盲、全色盲或色弱盲;两耳距音叉50厘米能辨明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神经病或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1989年,江西省交警总队编发《机动车驾驶员常识问答》,规定驾驶员必须考试机械常识题146道。1996年9月1日起,执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对驾驶员的身体条件规定为,身高: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不低于150厘米。视力:两眼矫正后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辨色力:无赤绿色盲。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身体运动能力: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2003年7月在对驾驶员理论考试实行无纸化的基础上,根据江西省交警总队《关于全面启用红外线汽车桩考系统进行驾驶员考试工作的通知》,交警支队新建一所红外线新考试场,采用一套先进的红外线桩考设备。同时,交警支队的考试员一律为经江西省交警总队培训合格,并领有机动车驾驶技术考试员证的民警。
   (四)核发执照 1955年8月始执行《城市交通规则》,新驾驶员必须由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标准严格考试合格后发给实习驾驶证,实习6个后由车辆所属单位鉴定,报经车辆管理部门审定合格的,发给正式执照。1960年始按《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除应符合规定的身体条件外,年满18周岁以上者方可申领学习驾驶证,持有学习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实习驾驶证。1981年执行《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初次办理学习驾驶证的人员为年满18周岁至30周岁(摩托车可放宽到35周岁),经审查批准并经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对驾驶员的审验每年进行一次。未经审验驾驶证不准继续驾车。1996年9月始执行公安部《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核办法》,终止驾驶的年龄由男60周岁、女50周岁改为70周岁。对大多数驾驶员(除大客车、大货车、营业性小汽车驾驶员外),审验周期改为两年。2002年,驾驶证审验工作下放到各县(区)交警大队车管站,每年审验1次,但驾驶证审验表要汇总报支队车管所存档。
   2003年《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除应符合规定的身体条件外,年满18至70岁的,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申领驾驶证。2004年以后,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增加准驾车型、补发或换发驾驶证等业务时,交警支队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执行。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驾驶证无须审验,但驾驶员必须到交警支队车管所提供本人驾驶证原件和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持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两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轮式自行机械车M的驾驶人不须每年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有效期满换证时再提交当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旧式A、B、N、P证和持有新式A1、A2、S3、B1、B2、N、P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天内,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后未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计算机将自动注销驾驶证。驾驶人审验只需车管所出具审验回执单,驾驶证副本上不再加盖任何印章。
   1983年—2011年抚州区域机动车驾驶员数量 表8—1—7 单位:人 续表8—1—7 六、交通事故处理 1955年8月起域内实施《城市交通规则》,把违章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等5种。1964年2月17日起试行《江西省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稿)》,将交通违章分为一般违章、重要违章、严重违章3类,对车主和驾驶员所犯的3类违章给予分别处理。江西省交警总队编发交通违章处罚一览表,各地操作。1991年,抚州地区主要公路干线上开始建立事故报警站。此后,报警站逐年增多。1992年1月1日开始,各地执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为: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根据该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1998年2月1日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快速处理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下发各县(市)交警大队,要求各大队在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时,应按GB11797—9标准和GA49—93标准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提取现场痕迹、物证时,应先静勘查,后动勘查。勘验照相按GA50—93标准进行。痕迹物证勘验按GA41—92标准进行。对因技术鉴定检验需要,滞留肇事车辆的期限为20天,因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由大队申请,经支队批准后,方可延长20天。责任认定书的下达期限为:轻微事故5天内,一般事故15天内,重、特大事故20天内。至2000年底,抚州境内有事故报警站32个,为事故的及时报警和及时抢险提供有利条件。
   2002年,市内各交警大队配备交通事故施救专用车辆。公安部根据《公共行业标准》要求,设计规范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询问和讯问、肇事车辆鉴定表格、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调解终结书等32种法规文书及表格。交警支队、大队为事故处理科室配备专用电脑处理交通事故信息。2004年4月30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施行。这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构建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法律体系框架,标志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走向法治化。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5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建成,在全市形成较完整的智能交通管理与治安防控体系,大大提高交警接警能力和快速反应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规定,各交警大队、中队在城区内接警后,5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在公路沿线20分钟赶赴事故现场。10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各县交警大队,直属一、二大队从事事故处理的交通干警分初级、中级连续举办两期交通事故处理培训班,参加人员127名,全部通过考试合格,分别获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中级资格。通过培训,交警在事故处理工作中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做到公开、公正、便民、效率高。11月19日,交警支队印发《抚州市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2006年2月28日,在全市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2007年始,交警支队积极联系各有关职能部门,整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保险机构资源,组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至2011年,全市共调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6497起(含重大事故88起,一般事故987起,轻微事故5422起),其中26起调解不成功,占总数的0.39%。2009年6月,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
   2011年6月开展“清网行动”暨集中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专项行动,至12月,全市交通肇事逃逸案18名网上在逃人员全部归案,清网率达100%。
   1983年—2011年抚州区域交通事故四项指标 表8—1—8 单位:起、人、元 2005年—2011年全市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 表8—1—9 单位:元 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新中国成立至60年代,域内汽车少,交通安全宣传范围小。70年代汽车渐增,会议和标语等安全宣传教育增多。1974年12月,地区公安局与交通局联合下文,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1977年10月,域内开展整顿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群众性活动。1978年2月,地区组织对12个县(市)交通整顿情况进行检查。抚州地区交警支队成立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成为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组成部分。1987年开始,集中在各汽车队、运输队、厂矿内部建立安全学习小组,对驾驶员的安全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最多时域内建立安全学习小组1000多个。
   90年代后,域内普遍采取宣传标语、宣传画、宣传车、过街横幅、橱窗、图片展览、幻灯、群众性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交警部门每年召开驾驶员会议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派人到中、小学上交通法制课,沿域内国、省道附近村庄对村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地区交警支队1992年制作首部电视短剧《高墙下的忏悔》在域内播映;1993年制作28起重、特大事故案例宣传图片在域内巡回展出;1994年制作20集《交通与法》专题片在抚州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1996年4月在全国首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周”活动。1997年,地区交警支队增设宣传科,专门负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各县(市)交警大队成立驾驶员协会,各乡、镇、街道居委会成立驾驶员分会,负责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各交警大队还聘请1名~2名义务报道员,向报刊媒体投稿,宣传报道交通安全教育成果。是年,临川市交警大队首次制作40件印有违章字样的黄马褂,让违章者穿上在城市路口值勤,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1998年5月1日,地区交警支队《抚州交通安全报》创刊,每月一期,广为散发。1999年,抚州交警部门在域内国、省道沿线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村”活动。该做法取得的成果得到中央政法委的肯定。2000年12月,中央电视台录制《抚州交通安全村》在《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2000年底《抚州交通安全报》停刊,改在《抚州日报》周末版编发“交通安全专刊”。
   2001年,交警支队对资溪县各中小学校实行路队制的先进经验进行挖掘策划,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此进行专题报道。2003年交警支队创办《交警快报》。是年,交警支队紧扣“安全伴你行”的宣传主题,与抚州汤显祖实验剧团联合成立抚州市交警艺术团;成立全省第一个市级交通安全协会,发展会员单位13个,会员6000多人;交警支队与团市委联合举办抚州市少年儿童平安行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和全国电视交通安全知识竞赛。2004年,全市开展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月”活动。其间,交警支队组织万人游行和签名,设立交通咨询服务台解答群众提问,开展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宣传活动。全市共举办大型宣传教育活动30余次,制作交通安全宣传展板40余块,散发各类宣传资料20余万份,出宣传栏、板报上百期,为群众授课500多课时,创建和巩固交通安全村266个、交通安全社区42个、交通安全学校153所。2006年,交警支队策划“告别十大交通陋习”,以跟踪采访、现场以案说法等形式在抚州电视台《周末说法》连续播放。2007年,交警支队与抚州交通音乐广播电台合作创办《交通在线》栏目,后经多次改版,成为抚州市关注度最高的出行咨询类便民服务栏目。同年,与《临川晚报》合作创办《交通安全周刊》,2010年改版为《交警在线》专版,刊载警讯新闻、交警工作动态,为交通参与人答疑解惑。2008年,交警支队与抚州电视台合作创办《安全伴你行》栏目,宣传交通法规,报道典型案例,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的“迎奥运文明出行”知识竞赛活动获得由中宣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全国“迎奥运文明出行”优秀组织奖。2010年,交警支队创作报送的《你敢挑战无人驾驶吗》获得公安部组织的全国文明交通宣传作品设计大赛挂图类三等奖。是年,交警支队牵头发起第一届全市中小学生文明交通漫画大赛。大赛吸引全市300所中小学校,30000名学生踊跃参加。是年,交警支队试点施行交通安全情景教育法:学生们在民警和老师的指导下,在专用实景场地内,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来模拟正常通行、交通违法甚至事故现场等各种情景。这种方法突破过去传统教学模式“纸上谈兵”的局限,通过有现场、有情节、有角色的动态演示,将“言传”与“身教”紧密结合,实现寓教于乐,让学生们在快乐中学到交通安全知识与技能,并能灵活变通运用,教学效果得到明显提升。该方法在抚州市实验学校一经试点实施,迅速引起全国各地各级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就此事进行公开报道。
   2008年1月1日,省交警总队直属三大队第三大队(简称三大队)成立交通安全宣传机构,负责辖区交通安全宣传。2月与抚州交通音乐广播台联合开播“路况连线”专栏,为广大驾驶员及时播报路面交通信息,并定期与驾驶员交流;次年2月,在罗针小学建立“交通安全小学”,将交通安全宣传转移到阵地常态化上。12月,开展“金盾——高速路网”;2010年1月,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2011年11月,在网上开通“平安话交通”微博专栏,将交通安全宣传扩展到互联网上,以动静结合的方式带动宣传的全面开展。
   八、交通安全保卫 在2008年抗冰救灾工作中,高速公路女民警冯雅琴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优良作风,舍小家顾大家,夜以继日奋战在抗灾保畅第一线,千方百计帮助伤者脱离险境,尽心竭力帮助乘客战胜饥饿与寒冷,尽最大努力维护辖区道路的安全畅通。2008年2月18日,新华社播发冯雅琴抗冰救灾先进事迹的新闻稿,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2月19日进行报道。
   2010年6月21日,抚州唱凯堤决堤,大批受灾群众携家带口涌上福银高速491千米附近,造成高速公路严重拥堵,安全形势严峻。危急时刻,三大队全体民警投入抗洪抢险工作中。短短22个小时,辖区高速公路转移群众6万余人,民警自行转移群众100余人。在48小时内共指挥疏导救援车辆1万辆次,转移受灾群众10万余人,挽回损失150余万元。与此同时,大队出动警力500余人次做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等中央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交通警卫工作。
   第十节 消防管理 古代,域内县城、大圩镇设有更夫昼夜巡逻,发现火警敲锣叫喊,向人们报警。民国有零散救火团体,临川、南丰县有专业消防组织,但消防设备十分简陋,抵御火灾能力极低。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和关心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的消防工作,成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全面的消防工作尤其是城市消防工作卓有成效。
   一、机构队伍 (一)机构 民国初,宜黄县由县城商人、居民组织义务消防队。黎川县由商会负责组织救火队,后改名为商会消防队。南丰县城有民间消防组织“水龙会”,民国23年(1934)组成消防队,从县政府非常经费项目中拨款添置消防设备。临川县警察局成立消防组,有消防队员21名,配备水桶、火钩、斧头、锯子、木梯等工具,负责羊城镇火灾的扑救,该组于36年解散。另有两个民间消防组织,一个是临川县民间自发组织的救火团,以扑救居民火灾为主;另一个是由临川庙会组织的消防组,以扑救商会火灾为主,也扑救居民火灾。该消防组初有11人,临川解放前夕增至20人,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管。南城县商会的救火会成立于民国27年,28年即解散。民国时期东乡县的消防事务由县公署内务科警察所、县警察局行政科管理,未设专业消防队伍。
   1949年底,抚州镇人民政府接管临川商会消防组,成立消防队,归市公安局领导和管理,有队员20人,队员供给由工商界捐助,消防器材从市政府附加税中开支。1965年5月1日,全国公安消防队伍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应征入伍的消防义务兵享受解放军现役军人同等待遇,各县消防队统称“某县公安消防中队”,中队以上干部不实行义务兵,称公安消防干部。1973年底全区成立消防队4个,队员78人。同年11月25日至12月18日,全区消防队相继脱离人民武装部代管,重新纳入公安机关接受公安部门的统一领导。1987年1月,武警抚州地区消防支队成立,下设防火科、战训科。1996年10月,各县(市)消防科改为消防大队。2000年10月,武警抚州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更名为武警抚州市消防支队。2011年底,支队总计官兵编制435名,其中警官编制159名、士兵编制276名,为五类正团城市支队,支队下设的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监督处4个处室均为副团级别,司令部下设办公室、警务科、战训科、信息通讯科、作战指挥中心5个正营级科室;政治处下设组教科、干部科、纪保督察科3个正营级科室;后勤处下设财务科、军需被装科、战勤保障大队3个正营级科室;防火监督处下设监督管理科、监督指导科、工程审核科、工程验收科、火调技术科、法制宣传科6个正营级科室。机关直属有:警勤分队(正连级)、培训基地(正营级)、卫生队(正营级)隶属于后勤处。
   (二)队伍建设 支队成立后,以“无亡人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自杀事件、无违反五条禁令、无严重违法违纪”创建活动为目标,通过不断地完善制度并狠抓贯彻执行,部队正规化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2000年后,注重以岗位练兵为推动力,量化考核为标准,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2010年,支队深入推进打造消防铁军工程,积极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得到明显提升。2011年,市政府出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1—2013)三年规划》,市和各县(区)应急救援队伍全部挂牌成立,标志着抚州消防队伍建设向科学化、专业化的方向迈上新台阶。支队在警营文化建设和典型培育上取得新突破,崇仁消防大队连续5年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2011年又荣获公安现役部队优秀基层党组织称号。
   二、防火监督 1949年以前,抚州区域防火监督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没有防火监督专门机构,一些群众性和民间消防组织只管火灾的扑救。在1951年7、8月间,临川县以村为单位组织防火委员会,负责各村的防火工作。土地改革和土地改革复查时期,治安保卫委员会不定期地对一些重要单位和居民进行防火检查和监督。此后,防火监督工作逐渐由社会转向公安机关掌握和实施。1964年1月,地区公安处正式成立消防科,随后,各县(市)也相继设立消防股,至此,防火监督正式由公安消防职能机构领导和实施,一批专业人员充实到消防监督部门,防火监督工作走上监督治理轨道。武警抚州地区消防支队成立后,各县(市)相继成立公安局消防科,逐步配齐消防科科长和干部防火监督员,一改以前消防股由公安干警充实的体制。消防科由现役干警组成,直接受地区消防支队领导,体制和业务指导更趋合理完善。
   (一)三级防火管理 域内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在坚持群众性防火工作的同时,逐步加强各项防火行政管理和建筑、电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技术管理工作。1963年10月,公安部颁发《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草案》,提出“三级防火管理”是指分别为地(处)、县(局)、乡(所)公安机关所列管的单位实行防火管理。1987年,防火管理由各县(市)公安局消防科实施,此后逐步趋于科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1989年开始,抚州地区强调落实派出所这一级的防火管理工作。1990年8月,地区公安处制定《基层派出所工作标准》,从组织领导、防火制度、依法监督、防火宣传、火因调查五个方面,要求各派出所将消防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畴。
   (二)高层建筑消防管理 1984年,抚州地区公安处规定:凡高度在5层以上或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建筑,防火设施由地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1997年3月,公安部颁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后,全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液化石油气消防管理 1982年,行署公安处消防大队对全区液化石油气用户就液化石油气灶与气瓶及可燃物的间距等几个方面作了六项安全规定,用户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才有所好转。1995年初,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区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用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001年后,全市液化石油气使用量大幅增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对液化石油气站的设计防火审检时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从液化气站的布局、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等方面认真进行审核。
   (四)地下建筑消防管理 2007年始,市消防支队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给水等方面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五)古建筑消防管理 抚州区域的古代建筑一部分毁于战乱,一部分年久失修自然倒塌,所剩的大多是些寺庙,文物及历史价值低。一些纪念馆如坐落在城区的王安石纪念馆,南丰县的曾巩读书亭等都是1985年前后重新修建的,文物价值不大。因此,消防监督部门只是个别地将这类建筑列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实行重点管理。而大多数这类建筑都没有特殊的消防管理措施,防火安全检查也没有将这类建筑作为一项专门内容。2010年后消防支队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全市古建筑进行检查,并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
   (六)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 1957年,国务院和公安部提出,将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单位列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实行重点保卫。1979年,抚州地区共确立消防重点保卫单位1286个,其中城镇295个、农村991个。1988年,地区消防支队印制8000份重大火险隐患立案、销案表,分发到全区各县(市)消防科,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实行立案和销案手续。2005年11月29日,支队举办一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培训班。从2009年5月1日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及《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核定标准》要求执行。
   (七)火灾原因调查 在公安消防部门成立以前,一般火灾都是由公安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调查及处理。公安消防部门成立以后,一般火灾都是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调查。主要是调查火灾的原因及损失,分清肇事责任,根据情况向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重大和特大或认为有必要进行联合调查的火灾,一般都成立联合调查组,由公安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火灾发生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组成,除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经济损失外,分清责任,根据情节对肇事者和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写出调查报告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火灾原因的调查,公安消防部门主要是依据现场群众的观测、火灾发现人的叙述和肇事者的供述来判断,受群众的认识水平、火灾调查者本人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的影响。1988年,地区消防支队购置部分火因勘探仪表,如炭化深度探测仪等,对科学准确地调查火灾原因起到一定的作用。
   (八)防火宣传 防火宣传在公安消防部门建立以前基本是处于空白状态,没有专门机构管理和负责。1965年公安处消防科成立后,这项工作便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1990年7月,消防支队防火办公室摄制《火与法》电视教育专题片,形象表达《江西省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内容。8月,共有20余条反映消防部队生活和防火工作的电视新闻在抚州电视台和江西电视台播出。2009年,消防支队购置一辆消防宣传车,消防宣传由以前的摆摊设点宣传转为流动式宣传,宣传工作真正步入“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轨道。2011年“清剿火患”战役开展后,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中央级媒体连续报道抚州消防的新闻。
   (九)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1974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公安部和燃料化学工业部对国家建委和公安部1960年颁布的《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进行修订,重新颁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84年5月24日,地区行政公署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部门批转行署公安处《关于切实贯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报告》,规定凡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一律呈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1988年,地区消防支队义重新作了补充规定: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及地下工程、生产或贮存类物品的厂房和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均由地区公安消防部门审核。2009年5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颁布,对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三、火灾扑救 (一)消防装备 新中国成立初期,抚州镇消防队有人力水泵2台、水枪6支、火钩13把、铜质头盔11顶、大平水桶16只等手动灭火工具。1957年,新购消防器材有机动泵等。1960年1月8日,抚州市公安消防队购置解放牌敞开式水灌消防车1辆,结束全区无大型消防车的历史。1982年5月,抚州市消防中队购进黄河牌CD15型泡沫水灌车1辆,是为全区第一辆大功率消防战斗车。1985年,南丰县消防中队率先装备东风牌消防战斗车。1989年底,全区有80个义务消防队配备机动水泵。1997年3月,临川市消防中队购进贝菱格牌平台登高车1辆,是为域内第一辆登高车。1998年12月,东乡消防中队添置水罐泡沫两用消防车1辆。1999年3月,临川市消防中队购置斯太尔牌(12吨)水罐车1辆,是为域内载重量最大的消防车。2000年,黎川、南城、广昌等县消防中队先后添置水罐消防车,至年底,域内公安消防中队共有各种执勤战斗车33辆;企业专职消防队有消防车8辆。
   (二)火场通讯 1975年,抚州市消防中队购买两台手持式对讲机。1978年2月购买两台步话机,进行火场与基地的通信联络。1977年始,乐安、南丰、崇仁、抚州等消防中队及地区消防支队机关,先后分别购置调频、调幅手持式对讲机,用于火场联络。后由于对讲机质量问题,全区停止使用对讲机,各中队在火场与基地通讯方面仍采用有线电话为主。2000年,全区消防中队共投资45万元建立350兆无线通信指挥系统;装备基地台11个、车载台18个、手持台60个,用于火场通讯联络。2002年在分别在抚州市工商银行、南城县麻姑山顶建成2座无线通信转讯台。2007年对全市消防部队无线通信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共装备无线基地台4个、车载台8个、手持台25个。2011年,对现有两座无线通信转讯台进行修缮,同时在南城县麻姑山顶再建无线转讯台1座。
   (三)组织指挥灭火 火警受理 1980年,抚州按全国统一规定号码“119”开设火警电话,受理火警以电话为主。接警人员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同时启动录音计时设备。受理报警后,根据灾情、预案和调动方案,迅速调派力量,及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并立即向全勤指挥部和值班首长报告,根据需要和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到场配合作战行动。当接到消防安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报警或者在重点时段等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政治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报警时,加强首批出动力量,及时启动执勤战斗预案,并通知值班首长或者全勤指挥部遂行作战。
   火场组织指挥 抚州消防部队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对于灾害事故规模大、参战力量多、作战时间长、现场情况危险复杂、灭火与应急救援难度大的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作战指挥部,统一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时,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公安消防部队适时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
   灭火战术 在组织火灾扑救工作中,消防支队贯彻执行公安部1962年制定的《公安消防灭火战斗规定》(该规定1980年修订为《公安消防灭火战斗条令》,2009年修订为《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在灭火战斗中,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
   火场纪律 抚州公安消防部队从建立之日始,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自觉遵守人民解放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在灭火战斗中,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不擅自破拆群众房屋,发扬不畏艰险、勇敢顽强的作风,抢救人民群众和国家的财产。
   1978年—2011年抚州区域火灾统计 表8—1—10 单位:次、人、元 续表8—1—10 四、抢险救援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抚州消防支队紧急组织53名官兵成立抗震救援突击队,于5月14日奔赴地震灾区参与救援任务,经过一周的艰苦奋战,抗震救援突击队成功营救被困群众17人,转移被困群众279人。
   2010年5月23日凌晨2时左右,由上海南开往桂林的K859次列车行驶到抚州东乡县境内K699+700米处孝岗镇河坊村时造成机头脱线及1至9号车厢脱轨。消防支队接警后,迅速调集东乡县消防大队和临川区消防大队5辆消防车4辆指挥车60余名官兵赶赴现场救援。经过16个小时的奋战,成功解救被困人员25人,搜寻遇难人员13人,安全疏散转移被困群众100余人。副省长洪礼和亲临救援现场,并称赞消防部队是一支能连续作战、不怕辛苦,有着大无畏精神的队伍。
   同年6月21日晚18时30分,抚州市临川区抚河唱凯堤发生决口,直接造成临川区湖南、罗湖、唱凯、罗针和云山等5个乡镇14.5万群众被淹。支队接到上级指挥部的命令,立即启动《抚州市消防部队抗洪救灾应急救援预案》。支队官兵在抗洪救灾过程中,充分发扬“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精神,克服洪水淹没地形复杂、夜间能见度低、水流湍急、水道狭窄等不利因素,经过2昼夜的连续奋战,共解救被困群众7640名。6月24日,温家宝总理视察灾区时亲切慰问奋战在抗洪救灾一线的消防官兵和其他参战部队,并指出:“在危急关头,你们不怕牺牲,发挥了突击队、战斗队的作用,在48小时内抢救了10万群众,没有发生一人死亡,创造了历史的奇迹。” 第二章 检察 民国时期,检察权归省,检察机构设法院内。
   新中国成立后,抚州专(地)区检察机关经历过1952年至1954年初创、1955年至1966年发展和波折、1967年至1977年瘫痪、1978年至2011年恢复和发展时期。
   1954年前,由于法律不完备,域内检察机构根据当时政治、经济形势需要,参与查处案件,行使一定程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1955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权。1967年至1977年,域区检察机关瘫痪。1978年9月至1979年3月,域内两级检察机关陆续重建。此后,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等工作得以加强,但在办案实践中,存在受案多、立案少现象,即一般违法多,构成犯罪少,被判处刑罚更少。
   1983年,域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坚持“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从重从快地批捕和起诉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盗窃团伙以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984年起,地区检察分院(简称分院)逐步对全区检察机关在职干部进行轮训。1985年至1987年,分院按照省检察院制订的培训规划,强调正规化学习教育,分批选送检察干部进入各类大学学习或参加省检察院举办的较系统、正规培训。1988年后,分院和县(市)检察院先后配备兼职干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并在分院设立电大工作站,在县(市)检察院设立教学班,全面加快干部培训步伐。同时,域内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能,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工作逐步加强。
   1996年,分院动员和组织170余名干警参加法律自学考试,还选调一批干警参加省检察院的各种业务培训。1998年,全区检察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对两年内所办理各类案件进行逐案检查,发现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1999年后,域内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到2000年,分院有11项考核指标超过前3年的总和,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更名为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临川市人民检察院更名为临川区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市检察院制定《关于接受抚州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施办法》。2007年2月,市检察院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年底,市检察院被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评为“江西省第十一届(2006年—2007年度)文明单位”。
   2008年3月,市检察院举办“抚州市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文艺调演”,设计制作“庆祝恢复重建三十周年展”,并以此为契机开展检察文化建设。
   2010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督察工作规定》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执法办案部门相互监督制约工作的暂行办法》,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2011年4月,市检察院选任一批人民监督员,加强外部监督工作。
   第一节 机构人员 民国元年(1912)江西设置高等审判厅及检察厅。其下设地方厅、初级厅,管辖初审案件。2年5月,抚州设地方检察厅,临川县设初级检察厅。同年,省司法改组,将地方厅、初级厅合并为一,于赣州设立高等审检分厅,于南昌、九江各设立地方审检厅,其余各县由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员办理民刑诉讼。18年5月,临川法院检察处成立,管辖区域为临川县,至25年临川法院检察处配备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1人,候补检察官1人。26年8月,因日军入侵,江西省高等法院在临川设临时法庭,受理附近地区民、刑上诉案件,28年南昌沦陷后移驻黎川,改为江西高等法院黎川临时庭,临时法庭设检察处。29年4月,黎川地方法院检察处成立。31年,临川地方法院检察处配员: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候补书记官2人,录事5人,检验员2人,法警长1人,法警12人,公丁4人,合计32人。34年金溪县地方法院设检察处,配首席检察官。36年12月,江西省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成立,设署于南城,内设检察处,辖区包括南城、南丰、广昌、金溪、黎川、宜黄、石城、崇仁等县。37年1月,江西省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改名为江西省高等法院南城分院,第六分院检察处更名为南城分院检察处。38年5月,金溪县地方法院检察处编制总数12个,实到职5人,设置检察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检验员、录事。
   一、地(专)区(市)机构人员 1952年10月成立江西省检察署抚州专区分署,有兼职检察长1人,干部2人,与专区公安处合署办公,1954年与监察处合署办公,有副检察长1人,干部3人。1955年3月,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专区分署更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有正、副检察长各1人、干部9人,1956年增至18人。1957年,分院检察长等10人调离。1958年底配有正、副检察长各1人,干部数人,实行“一员顶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中的任何一员可代三员)、“一长顶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中的任何一长可代三长)的组织形式,公、检、法三机关以各种方式进行联合、合署乃至合并,检察干部大幅度精简。1961年分院定编8个,实有7人,即正、副检察长各1人,助检员3人、书记员2人。1962年增至12人。1963年增至19人,即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2人,助检员6人,书记员4人,干部2人,职工3人。是年,分院开始设内部机构,时设侦查审判监督科、劳改监督科、违法乱纪监督科和办公室。1965年减至17人,1966年为15人。
   1967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被群众组织夺权而停止工作,检察干警有的被调离,有的被下放。随后建立的军事管制小组和保卫部,代行公检法三家职权。1973年初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法院两机关,检察工作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9年3月,分院重建,内设办公室和一、二、三、四科。有干部13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1980年8月增设经济检察科。1983年设4科1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办公室)。1984年10月,增设人事科。1990年,人事科更名为政治处;经检科更名反贪污贿赂检察处。同年,增设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控告申诉检察科、监察处。1993年2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1994年11月,反贪污贿赂检察处更名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6年3月和5月,分院在抚州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建立检察室。
   1998年,分院成立法警处,对外称法警支队,编制8个,并设立干部教育训练处,负责域内检察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2000年3月,分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下设综合科和侦查一科、二科、三科。10月,抚州撤地设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更名为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简称市检察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未变。年底,市院有干部72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
   2002年10月,法纪检察处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处。
   2003年2月,成立抚州市检察官培训中心,为市检察院下属科级单位。2004年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定为副处级。2006年抚州市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更名为抚州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副科级)。是年,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更名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08年设立市检察院驻抚州市看守所检察室(副科级)。
   2010年市检察院增加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数2名,为院领导副职级格。是年成立市检察院信息中心,为市检察院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至2011年9月,市检察院共有112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1人,检察员59人,助理检察员21人,书记员8人,法警7人,职工8人,其他3人。市检察院有内设机构17个,即: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处、司法警察支队、计划财务装备处、检察官培训中心、驻抚州市看守所检察室、信息中心,另外设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二、县(市、区)机构人员 1954年,临川、东乡、南城县人民检察署相继成立,编制各3个。1955年6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4人,助理检察员2人。1956年,临川、东乡、南城县等地人民检察署更名人民检察院。乐安、南丰、广昌、资溪等县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1958年,各县(市)检察干部大幅精简,仅有资溪县、抚州市保持原有机构,独立办理检察业务。
   1962年,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新乐农场劳改单位设有派驻检察室,1973年1月因抚州地区劳改场所全部撤销而撤销。1964年6月,设立东乡县人民检察院驻江西磷肥厂检察室,1968年,因检察机关被撤销而取消。
   1967年,各县(市)检察机关停止工作,随后建立的军事管制小组和保卫部代行公检法三家职权,原有检察干部有的被调离,有的被下放。1973年初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法院两机关。
   1978年9月至1979年3月,域内12个县(市)检察院恢复重建,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1987年上半年,各县(市)检察长由科级干部升格为副处级干部。1988年7月20日,抚州分院、地区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县(市)税务机关建立检察室的联合通知》。是年,设置税务检察室6个。同时,域内组建乡、镇检察办事处2个,建立检察室2个。1990年,各县(市)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更名反贪污贿赂检察处。1994年底,各县(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检察处更名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5年3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临川县人民检察院合并为临川市人民检察院。是年,抚州分院对85个检察室进行全面整顿,撤销24个不符合设置条件的检察室。1997年随着新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论法颁布实施,公、检、法三家的受案范围相应作调整,对各类检察室进一步整顿,至1998年,大部分检察室被撤销,未被撤销的检察室在随后几年也自行停止工作。
   1998年底,临川、南城、乐安3个县(市)检察院组建法警大队。随后两年,各县检察院都成立法警大队,共有法警37名。
   2011年,各县(区)检察院设立的科室有: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法警大队。部分县(区)检察院还设有职务犯罪预防科(局)、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室、检察技术科、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等科室。是年底,各县(区)检察院干部配备情况:临川区94人、崇仁55人、广昌40人、宜黄39人、乐安46人、东乡50人、南丰43人、南城47人、资溪34人、金溪49人、黎川39人,合计536人。
   第二节 队伍建设 一、人事管理 自1952年10月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分署成立,分署和各县检察署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1954年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施行后,分院和各县(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选定,报省检察院转请高检院批准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以及职能部门的行政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决定任免。
   检察院重建后,分院的检察长由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县(市)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各县(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各县(市)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检察长任免。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任免。1983年9月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修改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检察人员的任免办法,因抚州地区不设人大常委会,分院的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仍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本级检察长任免;行政职务及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职级则由中共抚州地委或本院党组决定。
   1984年8月,抚州检察机关开始组建检察联络员,至1986年共聘任检察联络员399名,其中乡、镇、场212名,占全区213个乡镇、场的99.9%;企事业单位187名,占330个企业单位的56.7%。经与地区纪委商定,检察联络员的聘任对象由纪检干部兼任。检察联络员工作随着抚州检察机关组建各类检察室(办事处)后而终止。
   1984年,省检察院核定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的法警编制42名。其中,分院6名,县(市)检察院各为3名。至2011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实有司法警察共55名。其中,一级警督5名,二级警督15名,三级警督18名,一级警司9名,二级警司4名,三级警司4名。
   1998年起,抚州检察机关开始评定检察官的等级,至2011年6月底,全市共评定和批准检察官等级422名。其中,三级高级检察官25名,四级高级160名,一级115名,二级40名,三级22名,四级40名,五级20名。
   1998年8月3日至14日,分院与地委组织部、地委政法委组成3个考核组,采取民意测评、个别谈话、走访有关单位的形式,对全区11个县、市院的41名正、副检察长和28名正、副反贪局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除1名反贪局长为不称职外,其他人员均为优秀和称职。1999年分院对晋升职级的检察人员一律进行公示,对职能部门的领导岗位,采取竞争上岗,择优选任。1999年有9个县(市)检察院进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干部轮岗”的人事制度改革。参加双向选择的155人,竞争上岗担任职能部门领导的35人,轮岗的86人。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各县(区)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其他人员及行政职务的任免及职级待遇的晋升均未改变。
   2006年始,全市检察机关大力引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人才,同时鼓励未取得法律从业资格干警积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招录法律专业人才149人。
   2009年,市检察院会同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从基层检察院遴选检察官的暂行规定》。至2010年底,市检察院从基层检察院公开遴选3名检察人员到市检察院工作。
   2010年10月,市检察院将竞争上岗制度从中层领导干部扩大到非领导(科级)岗位。是年市检察院发布《关于对全市检察机关新进大学生分期分批实行上挂下派锻炼的意见》,2010年至2011年,从市检察院派出11名检察干警至县检察院锻炼,并接受县检察院11名检察干警上挂学习。
   二、基础建设 1997年,域内检察机关传真通讯实现三级联网,大大提高办公效率。2002年2月,市检察院集办公、监控、法医检验、文检、技术培训及通讯指挥为一体的综合大楼落成。是年7月,市检察院开通抚州检察网站。12月,建成并开通与省检察院、高检院连接的二级专线网。2003年,省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把抚州列为三级网建设试点单位,是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全部完成局域网和监控室建设,成为全省检察机关第一个全部完成局域网建设的市检察院。同年,8个基层检察院建成并开通三级专线网。
   2004年8月,全市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全面开通,实现市县(区)两级数据、语音、视频三网合一的网络资源共享,为逐步实现检察机关办公现代化、办案现代化迈出坚实的一步。
   2005年临川、广昌、资溪,2007年宜黄,2008年乐安、南城,2009年黎川、金溪,2010年崇仁、南丰等县(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侦查大楼主体竣工。至此,全市检察机关“两房”(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2007年开始,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大力开展“一院一特色”活动。2010年,市检察院在认真总结开展“一院一特色”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已取得成效的特色工作。至2011年,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探索构建‘诉讼监督大格局’努力增强诉讼监督实效”品牌工作和广昌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创新、重在发展、倾力打造青少年维权”品牌工作分获省检察院全省基层检察院“一院一品”建设十大精品奖和提名奖。
   2009年,广昌县3个乡镇设立检察便民服务岗,之后各县(区)检察院也以不同形式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与实践。至2011年6月底,全市122个乡镇、社区建立检察机关联系群众工作站,聘请154名检察联络员。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5年2月、2007年2月、2009年2月连续三届被高检院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2010年3月,又被高检院荣记集体一等功。2011年,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高检院评为第四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第三节 刑事检察 1952年至1954年,专区检察分署受理案件65件,立案7件。其间,域内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土地改革,进行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司法改革、贯彻婚姻法等项工作。1958年起,检察机关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严重渎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察。1961年至1965年,检察机关人员变动频繁,但坚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检察业务。共受理审查批捕3110件,受理审查起诉2865件。
   “文化大革命”前期,检察权归军管会、保卫部,后期由公安机关行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遭到肆意践踏,检察工作步入最低谷直至中断。
   根据1978年宪法规定,域内检察机关重建,刑事检察始得恢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刑事检察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时期。
   1978年至1996年,刑事检察的职权主要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代表国家将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97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取消原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改变庭审方式,公诉人作用增强,并首次确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立案监督。
   一、审查批捕与侦查监督 民国16年(1927)国民政府公布《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规定检察官可以实行搜查处分、逮捕人犯。24年公布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检察机关没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尚不健全。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对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包括侦查监督内容,主要是检察公安机关错捕的案件。
   1955年,域内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主要针对反革命案件。是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2604人,批捕1657人,其中,批捕反革命案件867人,对嚣张一时的反革命活动给予有力打击。但由于刑事检察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上政治运动中工作上的粗糙,也造成错捕。宜黄县廖早生有流氓罪行,根据有关材料被批捕,却未考虑到是否曾经处理过,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其罪行早已由法院判处过徒刑,于是通知释放。
   1958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域内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职能受到削弱,“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办案,只讲配合,不讲制约,错捕案件比例上升。1959年,省检察院下文纠正“一员代三员”合并办案的错误做法。是年,江西省委决定批捕人犯权限一律收归地(市)委,由检察院审查批捕,提出意见,报党委决定。省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江西实际,贯彻执行“捕人少”的政策,对审查逮捕罪犯的范围作了规定。
   1960年2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办案工作经验现场交流会。是年,域内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的方针,坚决执行“紧”和“三少”政策,贯彻打、挤、改、防“四结合”的措施,使办案工作更主动、更自觉地为中心运动服务。同时抓住典型案件,选择适当时机,有声势、有策略地进行处理。批捕宜黄县反革命周仁忠一案影响较大。周仁忠从煽动群众闹迷信开始,利用4个思想落后的妇女到处散布“仙娘下凡”“杨坊驻了一个军的阴兵”等谣言,最后公然闹到大队党支部,造成群众人心惶惶,引起很多社员和个别队干部放下生产不管去烧香拜菩萨,装修旧庙,使生产受到损失。宜黄县检察院在获知情况后,立即派出2名干部和公安干部共同组成工作组,深入群众展开调查,安定社员思想情绪,使周仁忠彻底暴露,然后召开群众大会,当场逮捕反革命分子周仁忠,收到很好的教育效果。
   60年代初,域内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逐渐规范。1963年宜黄县二都公社河口大队良山生产队发生失窃,是时公安局刑侦股副股长黄辉生等人在侦查过程中主观认为是李先保、李家玉、李振法等7人所为,便对他们拘留,刑讯逼供,引起当地群众连续向上写信,40多人次上访。县检察院根据群众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不仅查清黄辉生违法乱纪,证实原拘留3名人犯全是无辜群众,而且查出真正的盗窃犯李拱茂。
   1983年开始全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域内检察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精心指挥下,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全面地开展刑事检察工作。1983年8月至1986年冬,对刑事犯罪活动组织3次战役行动的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参加集中搜捕刑事犯罪分子的统一行动;坚持党内联合办公,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积极协同公安部门搞好关押场所的看守和管理工作,把加强监所检察作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查处一批经济犯罪案件。
   第一战役共打3仗。第一仗就取得重大战果,截至1983年11月底,全区共受理公安报捕1341件2261人,审结1271件2182人。其中,批准逮捕1219件2081人,占审结数95.4%,不批准逮捕101人,占审结数4.6%;受理公安移送起诉1116件1874人,审结1068件1833人,其中,决定起诉1051件1813人,占审结数98.9%,决定不起诉2人,决定免诉18人,并追捕案犯51人,追诉7人,摧毁团伙121个666人。
   第二战役共打4仗。继续坚决彻底地扫荡浮在面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不放松及时打击现行犯的同时,着重深挖隐藏在社会各个角落和内部单位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追捕流窜犯、在逃犯,侦破积案,解决薄弱环节,扫除死角,使斗争向纵深发展。
   1986年实施第三战役,域内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统一行动、集中打击的做法,保持“严打”的势头和声威;认真贯彻“从重从快”加“准”字的精神;坚持严厉打击与综合治理“两手抓”的原则,切实抓好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在战役中坚持党内联合办公制度。由于过分强调“联合办公”,实质上为“联合办案”,严重削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使办案有失偏颇。
   1987年,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内部程序的试行规定》,将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实行内部制约。1988年,域内各县(市)刑检部门全面承担自侦案件的逮捕工作。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全年决定逮捕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46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34人,侵权渎职案件犯罪嫌疑人12人。
   1989年,域内检察机关把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列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全年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预审活动100余次。抚州市检察院率先与市公安局建立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联系制度。临川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吴鹏庆故意杀人案后,当天作出批捕决定。1990年中央要求在全国开展一场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抚州检察分院及时召开刑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积极投入“严打”斗争。1991年,域内检察机关在坚持“严打”的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扫黄”“除六害”和反盗窃的专项斗争。1993年,域内检察机关把打击“车匪路霸”的案件列入审查批捕的重点案件查办。1994年至1995年,域内检察机关先后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组,配备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施办法。1996年4月,中央作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部署,域内检察机关投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坚持把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暴力犯罪,特别是地方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临川市云山镇胡水云、吴辉正等9人拦车、入室抢劫60余次,在云山采石场、金矿强收所谓“保护费”,共得赃款3.46万余元及其他物品,在当地激起民愤。此案是域内审查批准逮捕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1997年域内检察机关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分院于7月在南城县先后举办两期学习班,培训中层干部和部分县(市)院领导共86人。1998年至1999年,域内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逮捕执行监督,共决定不捕78人,追捕71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5份,公安机关立案11件,经审查批准逮捕8人。1999年8月,临川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特大抢劫案时,发现遗漏一犯罪嫌疑人帅平,追捕后,经分院起诉,抚州地区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帅平有期徒刑17年。
   2001年4月4日临川区上顿渡镇发生犯罪嫌疑人周某等7人杀死新疆维吾尔族人案。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同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4月19日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报捕周志军等7名犯罪嫌疑人,临川区检察院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主题,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立案监督工作稳步向前发展,一年中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01份,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案96件。2004年4月,市检察院制定下发《抚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至年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1件30人。金溪县康尔乐医药卫生材料厂陈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邦迪”牌创可贴假药案批捕、起诉后,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即“绿色旋风行动”。其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破坏森林资源案57件67人,其中批准逮捕49件55人。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出席高检院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在会议上作经验介绍。2006年,市检察院党组提出“以点带面,扬优成势”的要求,各县(区)检察院立足于检察岗位,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努力打造抚州品牌和特色。东乡县检察院被团中央、高检院等机关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广昌县检察院在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基础上,不断拓展维权领域和空间,突出红色教育,该院检察长在苏州召开的第四届检察长论坛上作“国贫县里的‘青少年维权岗’”发言,得到与会专家好评。2007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检察机关执行不(予)批准逮捕说理工作若干规定》,在全市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制度,一年中,全市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80人,制作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80份。金溪县检察院办理的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三方听证”的方式进行说理,即邀请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和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人员三方进行不捕说理。通过释法说理,将执法透明化,达到息诉、息访目的。
   2008年,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全市检察机关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行繁简分流、归类办理和精简办案流程,简化办案程序,强化办案技能,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侦捕诉衔接等快速办理措施,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临川区检察院承办的孙小涛涉嫌故意伤害案,孙小涛致其工友轻伤乙级,犯罪情节较轻。承办人在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愿意和解的意见后,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有效保护双方权益,缓解社会矛盾。2009年,市检察院要求执法办案要紧贴民生,努力使检察工作做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不能因为审查逮捕阶段出现的纰漏,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甚至当地的社会稳定和民生。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监督,走访公安机关60多次,从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立案监督线索。南城县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尧某、廖某盗窃案,是在对公安机关刑拘后不报捕的案件进行查阅时发现的。南城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及时立案。尧某、邱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市检察院选南丰、临川、东乡县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率先在全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的侦查活动进行常态监督。南丰、临川、东乡县检察院到辖区内派出所提前介入侦查案件15件,监督35次,召开联席会议探讨共性问题10次,开展业务交流16次,对派出所监督立案19件,监督撤案9人,纠正漏捕20人,发现并纠正各类违法情况17次,发出检察建议共14份,监督取得较好的成效。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市检察院和南丰、黎川、宜黄县检察院还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与行政执法机关签署建立工作衔接的机制。6月,市检察院了解到金溪县出现销售“瘦肉精”的生猪事件,督促金溪县检察院到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了解情况,在发现此事件构成刑事犯罪后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案件讨论,认真做好引导侦查工作。同年9月,金溪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时批捕王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1955年—2011年全区(市)审查批捕情况 表8—2—11 单位:人、件 续表8—2—11 注:1967年至1978年,域内检察工作中断 二、审查起诉与支持公诉 (一)审查起诉 民国29年(1940),根据《江西各县司法处暂行办事细则》规定,江西各县司法处兼理检察事务,县长行使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权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曾公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苏区在处理案件中检查员(检察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新中国成立后,从设立人民检察机关开始,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力。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通规》规定:检察机关“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1953年始,域内审查起诉工作逐渐展开。至1955年,由于对起诉意义认识不足,方法不明确,域内检察机关尚未完全担负起诉职责,大部分仍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法院处理。1956年,域内检察机关担负全部审查起诉工作,并把破坏合作化运动等破坏经济建设案件列入起诉重点,派员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活动,查阅预审笔录,了解案情,作好审查起诉准备工作。金溪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卢某反革命案时,发现被告叛变革命后,由一个站岗放哨的国民党警士突然被越级提升为督察员,分析认为可能有重大罪行未查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查实被告叛变后,出卖组织和同志。1958年,政法工作“大跃进”,实行“三员办案,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导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职能削弱。1967年,域内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审查起诉工作停顿。1978年,域内检察机关陆续重建,审查起诉工作仍按高检院1963年的业务制度和省检察院有关规定执行。1979年7月,全国人大颁布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检察院行使侦查监督权的重要工作。1980年1月1日起,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域内检察机关全面担负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任务。是年7月至2000年,域内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和省检察院对审查起诉程序、方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起诉职责: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后,由领导指定专人进行阅卷,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口供、物证人证、侦查结论,全面审查,仔细核实,相互对照,详细摘录,作出阅卷笔录;通过讯问被告人,直接听取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进一步核实口供和鉴别证据,弄清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具体情节,了解和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其辩解理由,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在经过认真阅卷、讯问被告人或进行必要补充侦查后,承办人对案件提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的意见,经刑检科(处)集体讨论后,报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1987年起,域内检察机关每隔2年至4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并形成制度,旨在提高公诉人素质。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规定》),全市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2011年8月,全市检察机关加强公诉人职业能力建设,提高证据审查判断能力、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出庭指控犯罪能力、诉讼监督能力,建立公诉人出庭观摩制度,促进互相学习借鉴。
   (二)支持公诉 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颁布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判时,检察官必须莅庭,且与推事、书记官组成审判庭。在庭上,检察官要陈述起诉要旨,与被告人或辩护人进行辩论。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域内检察机关不健全,多数公安机关代理出庭公诉,少数由检察机关对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出庭公诉。1955年抚州市检察院向法院建议处理唐仰根侮辱妇女一案,法院以事实不清,案件不能成立,要求撤案。检察院两次派员会同法院调查,确定事实无出入后,法院仍决定释放罪犯。检察院向市委请示,市委认为构成犯罪,最后法院作有罪判决。1958年始不实行预备庭制度,检察人员在出庭公诉时,一般不发表公诉词,不读起诉书,仅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证实犯罪,协助法院查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大跃进”时期,在“左”倾思想影响下,打乱正确办案程序,域内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能被削弱,导致办案质量下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检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8年,域内检察机构恢复,刑事检察部门重新履行审查起诉职责。1993年起,域内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对一些重、特大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后称“适时介入”),即对在域内有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一经告破,检察机关立即介入其审讯工作中,全面审查已收集到的证据,并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能否移送起诉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公安机关加紧补充侦查,以缩短诉讼时间,加大打击力度。
   1996年,域内进行“严打”斗争,检察机关刑检部门“提前介入”多起案件,其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属江西省委书记吴官正批示“从重从快予以打击”的临川市云山镇胡水云(绰号“胡一刀”)等抢劫、敲诈团伙案。该犯罪团伙长期称霸一方,鱼肉乡里,群众切齿痛恨。分院刑检科在公安机关侦破的次日即介入此案,参加提审,熟悉案情,审查证据,提出建议。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此后,庭审方式由审判人员纠问、举证的纠问式改为由公诉人讯问、举证和辩护人质证、举证的抗辩式;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同时提供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证人要求出庭作证;辩护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一经采取强制措施后,除特殊原因外,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取消检察机关免诉权。
   1998年6月域内检察机关的刑检部门分设起诉、批捕两个部门。9月,省检察院将中纪委交办的邵某、钟某、张某非法经营案指定由抚州分院起诉处审查起诉。该案时间、空间跨度大,牵涉面广,犯罪嫌疑人背景复杂,且系由云南“红塔”集团储时健案引发,中纪委对此案极为重视。分院起诉处受理此案后,组成专案组,数次南下海南,北上北京,调查补充证据,庭前充分准备,科学分工,庭上针锋相对,指控有力。出庭公诉得到参加旁听的中纪委、省纪委、地纪委和省检察院领导的高度评价。2000年5月,金溪县发生一起杀害上门做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恶性案件,省委主要领导对该案作出“依法严惩”批示。罪犯双某被抓获后,县检察院起诉科及时介入。由于事先准备充分,县检察院受理后当天移送抚州分院,2天内即起诉至中级法院,使被告很快被判处死刑。
   2000年始,高检院开展公诉改革,其中,最有影响的首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年9月全省公诉改革工作会议在抚州召开。11月,抚州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首批主诉检察官27人经过严格考核筛选开始上岗;同时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稳步推行庭前示证、青少年缓诉改革。市检察院起诉处受理南城余某等4人绑架、杀人、抢劫、强奸案,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任务繁重。但起诉处与中级法院协商制定《庭前示证规则》《庭前示证提纲》,在有主审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在场情况下将部分证据开示,使该案的开庭仅用不到1天时间。
   2001年4月,市检察院制定《“严打”整治斗争工作方案》,把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地方恶势力团伙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作为“严打”整治斗争的重中之重。全市检察机关围绕“打黑除恶”,依法“从重从快”审查起诉“严打”中的重点刑事案件,“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市检察院受理的黄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案件,是高检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称为“江西打黑第一案”。市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时,首次使用“检察机关多媒体示证系统”,先进的科技设施,增强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力度。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采取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积极推行公诉介入侦查、全面推行审查报告综合化、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和实行量刑建议等5项措施,深化公诉改革。是年,市检察院依法起诉一批重特大案件,其中有临川区胡某等35人特大抢劫、故意杀人、盗窃案,崇仁县公安干警章某杀人碎尸案,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傅某(副厅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胡某等35人自1997年4月至2002年8月在北京、广东、广西及江西南昌、抚州等地先后抢劫68次,抢得现金12.6万元及手机、金戒指、金项链等物,并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2人死亡。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指明取证方向。受案后,成立办案组,认真审查证据,及时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胡某等10名主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余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004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批领导和群众关注的有影响、有震动的重特大案件。被告人刘某等38人犯罪团伙,自1999年至2003年在南昌市、抚州市疯狂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其中在南昌市持枪、持刀抢劫达73次,涉案金额10余万元,在临川区杀死一维吾尔族人。市检察院受案后,公诉处组成专案组,迅速审结,及时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公诉改革取得新的进展,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面摸索出一些经验。8月28日至29日,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举办全市首届诉辩对抗赛,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律师工作者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法律水平,对提高全市公诉、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庭审的应变能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贯彻高检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指示,在查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案件时,做到坚持力度、数量、质量、效率的统一,坚持监督、制约与配合的统一,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是年4月开始,全市开展一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专项活动,各县(区)检察院积极参加“绿色旋风”行动,依法向法院起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22件28人。
   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绿箭行动”,依法处理一批涉林违法犯罪案件,共向法院提起公诉盗伐、滥伐林木等涉林犯罪案件46件56人。在工作中坚持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临川区发生的黄卫东放火一案,区检察院公诉科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收取证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受案仅3天即依法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年9月起,全市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抢劫、抢夺和盗窃)活动,两级公诉部门加班加点,采取简繁分流形式,在国庆、中秋节之前,将30多起“两抢一盗”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同时还充分运用侦查监督职能,加强漏罪、漏犯的追诉工作,全市共追诉漏罪54条,追诉漏犯24人。崇仁县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鲁某涉嫌故意伤害、抢劫一案时,发现鲁某另有伙同他人绑架的犯罪事实,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要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罗某,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罗某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起诉书中的指控。
   2007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当严则严,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市检察院起诉的原南昌铁路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沈某(副厅级)受贿案,东乡县检察院起诉的原市文化局局长付某受贿案等在省、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均取得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主诉检察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是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庭审聆庭制度(试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实庭考核评比活动实施办法》《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质量考评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加强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公诉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
   2008年,市检察院深化公诉改革,全面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对符合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条件的,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向法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进行审理。年内,全市共有157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占起诉案件的15.53%,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行公诉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注重加强诉、辩、审的沟通联系,规范沟通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全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工作,制定并实施“基层上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情况表”制度,要求全市职务犯罪案件自移送公诉部门之日起3日内要将起诉意见书报送市检察院公诉处备案。是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原上饶市委常委、副市长程某受贿案。
   2009年,市检察院规范各县(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出台《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办法(试行)》。临川、黎川、崇仁等县(区)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比率均在80%以上。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方式改革,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分案处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支持公诉方式,加强与学校、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落实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措施。完善和创新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公诉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工作衔接,把诉讼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是年,市检察院查办南昌市国土局局长周某受贿、挪用公款案时,公诉处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与侦查部门一起对案情进行分析,补强证据,对于案件的顺利侦结、起诉起到较大作用。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公诉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两级检察院开展“增强公诉法律文书说理性”活动,重点加强对案件审查报告和公诉意见书的说理,推进完善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案件说理制度,以说理促执法。是年,对《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明确界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范围、任务和具体程序等。临川、崇仁、宜黄、广昌、乐安5个县(区)检察院开展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重农受检察长刘炽委托,列席中级法院召开的李某贩卖毒品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阐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检调对接工作机制,11个基层检察院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检调对接平台。对于公诉环节可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并申请人民调解的前提下,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规定的范围内,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是年全市适用刑事和解案件72件,其中由检察机关引导进行刑事和解案件41件,通过检调对接平台移送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27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4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年中共纠正漏诉189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86件次。
   (三)抗诉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域内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同级法院的裁判,认为违法或不当时,通过向法院提出意见、进行协商的方法实行监督。通过协商,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意见正确时,即进行改判;如案情重大,而双方意见不统一,经协商及请示同级党委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检察机关则提出抗诉。凡案情重大或检察机关对于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明确时,则在提出抗诉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请示,按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复办理。
   1979年后,域内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对全部审判活动,包括在诉讼时限、法庭组成、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决定及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分院规定全区检察机关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出庭公诉上,检察长带头出庭,总结经验,推动出庭公诉的开展。至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域内检察机关的刑检部门短时期内即恢复全面承担出庭公诉任务,有效地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1987年,分院审查起诉邹某、孔某贪污受贿案,指控邹某勾结孔某挪用公款30万元从事个人经营活动,造成13万元的损失,构成贪污罪,邹系主犯,孔系从犯;邹某另受贿2360元,构成受贿罪。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均系主犯,同时判决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分院认为该判决主次不分、量刑畸重,依法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在宜黄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分院抗诉有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邹某无期徒刑、孔某有期徒刑15年。
   1996年5月,金溪县法院对揭某强奸妇女在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情况下,判处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金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强奸妇女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犯罪案件,被告人揭某强奸精神病患者,情节恶劣,不能适用缓刑,遂依法向抚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1月,二审改判揭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是年全区提起抗诉4件5人,1997年提起抗诉2件4人,1998年无抗诉案。1999年7月,分院狠抓抗诉工作,从8月20日到12月31日,全区共提出抗诉11件,分院支持抗诉6件,法院改判其中4件,提请省院抗诉1件,并取得当年全省抗诉工作评比第一名。2000年1月至6月,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6件8人,法院改判3件5人,继续保持抗诉工作在全省的领先地位。是年8月21日《检察日报》以《借款岂能冲减受贿数额》为题刊登南城县该年6月9日提出抗诉的鄢某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鄢某受贿5万元,但一审却以鄢在受贿后几天“借”给行贿人800元为由,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减少受贿金额800元无任何依据,遂予抗诉。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11件12人,其中按上诉审程序抗诉10件11人,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件1人。其中市检察院直接办理抗诉案件4件5人,当年法院改判4件5人。被告人傅某在任江西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期间,挪用公款1770万元,尚有1200万元未收回;受贿40.4万元、港币0.5万元,贪污4万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市检察院认为傅某罪行严重,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改判傅某无期徒刑。临川、南城、东乡、宜黄、金溪5个县(区)检察院都办理了抗诉案件。
   2005年至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9件,其中2005年2件,2006年7件,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5件,采纳率55.6%。东乡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吴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8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后,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该案的抗诉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市检察院对各县(区)院2004年至2006年的案件进行检查,发现临川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抢劫一案,量刑畸轻,市检察院按审判监督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此案获市中级法院改判。2008年至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8件,法院改判或采纳抗诉意见9件。2010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检察院公诉案件备案审查制度》,把全市所有刑事案件列为备案审查范围,对各县(区)检察院报送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案件质量评估书进行“四书会审”,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是否被法院认定;审查法院适用的刑种、刑期是否正确;审查法院是否存在违反程序而导致错判的情况;审查法院有无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案件等。是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4件。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5件。
   1955年—2011年全区(市)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情况 表8—2—12 单位:宗.人 续表8—2—12 注:1967年至1978年,域内检察工作中断;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消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 第四节 经济检察 域内检察机关1952年开始履行经济检察职能,50年代前期只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派员参与办案,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监督职能。1953年,根据最高检察署“关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打击对象主要是奸商”的指示,抚州检察分署查处南城县大米加工厂老板王某囤积大米3700余千克、破坏统销政策案。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经济检察工作主要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犯罪活动。1959年,对贪污案件的查处,执行党委审批制度,不论是党委交办的还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凡需要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均报请党委批准后再实施。“文化大革命”运动使经济检察工作中断10余年。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经济领域里检察工作。域内检察机关从1980年开始调整充实经济检察部门力量,加强经济检察工作。继而把经济检察的触角伸向国营企业和其他经济领域各部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颁发《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域内经济检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96年3月后,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域内检察机关不再受理偷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等经济案件,并将经济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集中全力开展反腐败斗争,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即“三机关一部门”中的大要案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
   一、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 民国期间不时有官员因经济犯罪被查处。民国27年(1938),黎川司法处主任审判官高齐某因贪污被法办。35年—36年,临川县长陈某因贪污渎职被弹劾,经监察院审查成立,交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发交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侦查终结,向法院提起公诉。
   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开展反贪工作。1959年,域内检察机关配合整风运动查处一批贪污案。南城县检察院在侦查黄某、封某等3起重大贪污案时,经中共南城县委批准及时依法逮捕,并配合法院召开公审会。会后群众揭发贪污案27件。宜黄县检察院在整风运动中,及时查处3名贪污犯,在全县区、乡企业干部整风训练班上公判,继而揭发出大小贪污案12起,经调查证实后,分别作出处理。
   1980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省检察院《经济检察案件犯罪构成概述》《经济检察案件办理程序的意见》《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意见》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1000元或稻谷1500公斤或粮票2500公斤以上者(农村集体单位可低于此数)均应立案。若行为人有毁灭罪证、掩盖罪行、畏罪潜逃、行凶报复等情节的,虽不足上述数额亦立案查处。贪污1万元、0.5万公斤粮以上者为重大案件。
  按照上述标准立案的案件,一般应提起公诉,但经立案侦查后证实行为人确系投案自首,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坦白交代的,或者案发后彻底坦白,真诚悔过,积极挽回经济、政治损失的;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等,依照刑法可作出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处理。1979年至1981年,抚州检察分院会同抚州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侦破地区百货公司棉布仓库保管员周某等7人集体贪污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81年10月中旬,省检察院在抚州市召开查处贪污案件经验交流现场会,抚州市检察院在会上作经验介绍。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域内检察机关抽调干部参加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和调查组。是年,域内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打击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共办结经济大要案14件29人。德胜关垦殖场1981年全厂亏损165万元,通过连续几年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1982年全场亏损减少到127万元,1983年全场亏损减少到21万元,1984年全场扭亏后赢利8万元。在这一过程中,黎川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德胜关垦殖场突破“死角”“死面”,加强经济管理,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使该场生产一年上一个新台阶,取得明显的法制效果和经济效益。高检院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黎川县检察院《逆难而上,三进德胜关》的经验材料。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全区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219件,立案侦查133件197人,其中贪污案54件87人,行贿受贿案36件53人,盗伐滥伐案33件39人,玩忽职守案4件4人,偷税抗税案6件14人;重大经济案件18件37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10件24人,行贿受贿5000元以上3件3人,50立方米以上盗伐滥伐林木案5件10人。结案99件141人,占立案总数的74%,挽回经济损失37万余元。
   1988年,域内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为中心,继续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8月,全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经验交流会在抚州召开,21个单位交流制订侦查计划、分析犯罪心理、讲究审讯策略、及时搜查、根据证人特点确定询问方法、针对具体案件选用查账方法和利用侦查手段迅速突破疑案等经验。1989年9月30日,抚州检察分院与抚州中级法院联合向全区发布《敦促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自首坦白书》。此后,全区100余个重点单位召开敦促大会和宽严大会。在党的政策感召下,全区374名经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黎川县检察院根据掌握的情况,先后3次到卫生系统召开敦促会。随即,县医院药房主任游金根携带巨款到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自己在药品采购中收取回扣2.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并当即退清全部赃款。随后,该县卫生系统有14人到检察院或卫生局坦白交代问题。县检察院对游金根受贿案经查证属实后,作免予起诉处理。
   1991年,崇仁县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抚州检察分院起诉喻真生贪污案。被告人喻某利用担任银行办事处主任和出纳员之便,采用扣压私人定期存款凭证不入账、将外单位交来的销货款扣压现金缴款传票不记账的方法,共侵吞公款16笔,合计人民币98587.77元。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贪污罪判处喻真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广昌县检察院在县水电部门侦破作案时间长达12年、金额达13万余元的该县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贪污贿赂大案,查出受贿41人,行贿6人,贪污3人。涉及副县长1人,正副科级干部7人,水利工程技术人员29人。县检察院立案侦查23件23人,逮捕6人。之后,对县交通、公路部门在公路、桥梁建筑中的贿赂问题进行侦查,立案受贿大案2件,行贿案2件,逮捕4人,促使5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6月5日,省检察院和抚州检察分院在广昌县召开反贪污斗争“小高潮”经验交流会,向全省检察机关推广广昌县反贪污贿赂工作经验。广昌县检察院受到高检院和省检察院表彰,其事迹在《中国检察报》《江西日报》《江西法制报》等报刊登载。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将工作重点转向服务经济建设,查出一批假冒伪劣药品、化肥、种子、香烟、酒、摩托车、食盐等。但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度下滑。5月召开全区检察机关第三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之后,情况有所改变。黎川县检察院深入粮食部门查处贪污贿赂案19件23人,促使38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挽回经济损失20多万元,还针对粮食部门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1993年3月,资溪县检察院查处县建筑公司负责人在县商业城建设中共同受贿大案,并顺藤摸瓜侦破县工商局长、县物资局长两起受贿案,在域内引起震动。8月,黎川县检察院从调查县煤炭公司一张大头小尾的发票入手,短短5天查处贪污案6件。同年,广昌、金溪县检察院分别在县石油公司侦破贪污窝案。宜黄县检察院查处县法院经济庭庭长李某受贿案,为域内检察机关查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经验。1994年3月,抚州检察分院邀请全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召开座谈会,就党委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等问题统一认识。是年,域内检察机关在狠抓贪污贿赂大要案的同时,积极开展追捕在逃重大经济案犯工作,先后将违法金额10万元以上的3名贪污案犯缉拿归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受到各界一致好评。
   1995年5月,全区第四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召开。会后,域内反贪工作出现新局面。5月25日至6月9日,全区立案14件。7月,高检院提出查办大要案没有禁区,对域内反贪工作产生巨大推动作用,是年全区立案126件142人,其中10万元以上案件12件13人,50万元以上案件5件,100万元以上案件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62万元。1996年域内检察机关反贪力度不减,所查案件震动大。临川市检察院于2月在临川妇康卫生制品厂(私营股份企业)查处区内首例侵占案(是年10月后侵占案划归公安管辖)。4月中旬,抚州检察分院从调查昌抚公路建设中的经济问题入手,一举侦破震惊全省的临川市副市长易某等人受贿窝案、串案。宜黄县检察院8月查处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艾某索贿案;南丰县检察院9月查处县公安局预审科科长刘某等人受贿大案。上述案件移送起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1997年,域内检察机关逐渐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反贪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全年在金融部门立案查处犯罪案件9件,在粮食部门立案12件。是年9月至次年3月,抚州检察分院反贪局集中力量查清南丰县委书记孙某受贿5.7万元的事实(连同其他犯罪事实,孙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南丰县检察院深挖县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黄某、县经委副主任黄某、农机局局长谢某等一批领导干部参与的共同贪污窝案;立案查处县农业银行泰和营业所出纳严某贪污48万元大案。金溪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县工商银行胜利路储蓄所主任梁某挪用公款87万元大案。临川市检察院查处市工商银行业务部副主任罗某挪用公款200万元的特大案件。东乡县检察院在东乡糖厂、化肥厂、红星变性淀粉厂等国有企业查处一批营销人员收受贿赂、挪用货款案件。
   1998年上半年,域内检察机关对1994年后所办自侦案件进行自查自纠,但由于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够彻底。9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和《人民日报`社会周刊》同时对分院反贪局在办理地区邮电局副局长周某受贿案中收受赞助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弄虚作假的问题进行报道。此后,域内检察机关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基本上杜绝多头办案、乱办案现象。11月,分院立案查处省交通稽查征费局抚州分局局长万品良挪用公款135万元大案。1999年,域内检察机关办案热情逐渐高涨。东乡县检察院查办红星农业银行兴星储蓄所主任梅某贪污公款53万元案,宜黄县检察院查办县工商银行刘某贪污公款13万余元、挪用公款5.8万余元案,金溪县检察院查办县工商银行孙某挪用公款90万元案,分院查办赣东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吴某贪污9万元、挪用公款70万元案等。全年查处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案42件49人,占立案数的58.3%。
   2000年初,为改变域内反贪工作在全省排位靠后的局面,分院采取定目标,定立案数;充实反贪力量,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将反贪局列入“主办检察官”制度试点部门,切实提高干警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等措施,并每季召开一次反贪局长会议,加强交流和调研。是年,域内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一批影响大的案件:分院查处华东地质学院出纳周某贪污63万元大案;南丰县检察院查处县粮食局局长周某挪用公款200万元特大案;宜黄县检察院查处县水电局局长邱某受贿案、县建筑公司经理徐某挪用公款320万元特大案;金溪县检察院查处县建设银行行长吴某挪用公款480万元、受贿8万元特大案。是年4月,开展大规模的网上追逃工作。5月上旬,东乡县检察院反贪局在广东深圳、汕头等地成功地将共同贪污公款80余万元的东乡粮食局出纳徐某、公安局干警徐某夫妇抓获归案。8月初,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胡某携款66万元潜逃,当月底,临川市检察院反贪局在哈尔滨将其擒拿。11月中旬,资溪县检察院在上海浦东将潜逃5年的县烟草公司业务员付某抓获;迫于资溪县检察院反贪部门追逃的压力,携款潜逃12年的资溪县农业银行职工张某回县投案自首。
   2001年3月,市检察院在资溪县检察院召开全市反贪工作会议,研究和探讨侦查方法与技巧,同时加强查办大要案的指导和督办力度,全市共立大案46件。2002年,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设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加大查处大要案的力度,是年全市共立大要案69件,占全部立案数的45%,与2001年同比增长33%。2003年,全市立大要案103件(其中要案3件),大要案立案数占立案总数的71%。2004年,全市检察机共立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51件,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8件8人,是2003年的2.7倍。是年,市检察院查办省纪委二室主任漆某(副厅级)受贿案,广昌县委书记周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市水利局局长丁某受贿案。
   2005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继续推行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模式,全年立案侦查金融系统10件10人,电力部门6件6人,交通、教育、土管、林业、医疗卫生等部门各5件5人。在所立案件中涉嫌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共37件,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犯罪要案4件。2006年,市检察院配合专项活动,积极开展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件10人。
   2007年,市检察院出台《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提办、督办、交办、参办、指定异地管辖等办案形式的操作程序。全市通过侦查指挥中心办理贪污贿赂案件31件31人,占总立案数的37.5%。同时,全市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省检察院统一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办商业贿赂案件43件48人,其中重点查办城镇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2件12人。2008年,市检察院强化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市检察院反贪局办案的龙头和示范作用,主攻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立案侦查市司法局局长汪某受贿案、金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秀谷镇党委书记朱某受贿案,金溪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兼县长助理许某受贿案以及市教委纪检组长黄某受贿案等4起要案,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是年,市检察院出台《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件25人,其中,贪污案16件18人,受贿案4件4人,挪用公款案1件2人。提起公诉16人。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5件25人,其中,受贿案20件20人,行贿案5件5人;大案21件,要案3人。
   2009年,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通过参办、督办、交办、提办和指定异地管辖案件开展办案,共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件20人。继续加大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力度,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4件14人(受贿案10件10人,行贿案2件2人,单位受贿案1件1人,对单位行贿案1件1人),其中大案13件,要案1件。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件29人(贪污案4件8人,受贿案5件6人,挪用公款案12件14人,对单位行贿案1件1人),其中大案19件,要案1件。提起公诉23人。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办理的案件14件23人,占总立案数的24.2%。推行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抚州检察网站“JC2000”举报信箱和邮政免费举报绿色通道2000专用举报信箱“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在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各县(区)检察院形成各自的办案特色,临川区检察院在查办涉农工程建设领域案件中总结出一套成功办案经验;崇仁县检察院查处劳动就业培训领域案件成效明显;宜黄县检察院在查办农村土地征用领域案件中取得较好效果。
   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开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就业培训、惠农支农等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全市共立案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4件55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39人。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件11人。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3件16人。6月至7月,市检察院和市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工作组集中排查突出信访问题,查办多起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10月在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下,对一批工程建设领域窝案串案全面开展侦查,查处涉案人员12人,其中要案1人。
   2001至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采取专案组外出追逃、布控追逃、敦促自首等方式,追捕在逃经济案犯42人。
   二、查处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 1952年全区检察机关建立后,担负侦查偷税漏税案件的任务。1957年后,根据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规定: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偷税、漏税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1958年,检察机关的侦查机构被取销。1962年4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院《关于修改受案范围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将原由检察机关受理的偷税漏税案件的侦查任务划归公安机关。1979年,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偷税、抗税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1979年后,执行省院根据刑法和江西实际对查处假冒商标案作出的规定: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注册商标,获利3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侦查;假冒商标获利不足3000元,但销售的商品含有毒素,致使人民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威胁,或者引起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立案侦查,假冒商标获利万元以上者为重大案件。
   1987年5月,执行高检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把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重点放在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域内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对少数税务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单位和个人索取贿赂、随意扩大减税免税范围,或与纳税单位、个人相勾结,共同进行偷税、抗税活动等犯罪者,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开展打击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在斗争中,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和高检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以及有关税务法规,提高各纳税户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抚州市1975户纳税户,有1425户主动进行自查,占应查面的75%。在自查基础上,市检察院派出干警协同税务部门有重点地对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占应查面的52%。至年底,抚州市共查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219户,共追回、收缴违纪的偷漏税款191万余元,补交入库178万余元,占应补交税款的93.19%。1988年10月,临川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章某印刷假四特酒商标案,当场查获章在临川县嵩湖乡印刷厂印制假商标,缴获印版8块,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994年4月至6月,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袁某伙同福建省三明市恒发物资公司经理崔某,利用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销售废钢铁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累计金额14338755.92元,偷漏税额累计2437588.48元。1995年7月,南城县检察院立案查处这一重大案件。1995年11月临川市检察院立案查处赣东商贸总公司偷税案。该总公司从1993年至1995年,采取不列或少列销售收入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偷营业税及增值税79287.34元。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979年—2011年全区(市)经济检察情况 表8—2—13 单位:件、万元 续表8—2—13 第五节 渎职侵权检察 抚州两级检察机关法纪检察工作始于1963年,各时期工作重点有所变化。“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纪检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9年,抚州两级检察机关设置法纪检察科,专司法纪检察工作。法纪检察管辖案件包括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伪证陷害案、隐匿罪证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渎职案(泄露国家机密案);危害公共安全案(重大责任事故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法纪案件。1996年3月始,法纪检察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1个罪名。1998年,高检院将法纪检察部门改名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分院仍称法纪检察处。全区法纪检察部门干警围绕重点查处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不怕困难,敢于碰硬,维护司法公正。2002年,市检察院法纪检察处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处。2006年,渎职侵权检察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一、查处侵权案件 1952年,南城县周德华逼死女工吴冬秀案,初审判处周有期徒刑6个月,经省检察署调查并提出意见,改判无期徒刑。省检察署将此案情况刊载于《江西日报》用以教育干部和群众。此案为抚州地区查处的首例侵权案。
   1979年,省检察院制定《关于法纪检察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凡对人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致人死亡、造成冤假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凡诬告陷害,使被诬陷人受到刑事追究、身体受到摧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应当立案。域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立案标准,积极开辟案源,调查研究,进行查处。1980年,省检察院出台《法纪检察工作办案细则》《关于法纪检察办案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根据规定,域内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拘禁犯罪活动的查处。1981年4月28日,临川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通报,王某因通奸被丈夫及其兄弟、弟媳等人非法拘禁、逼供拷打、罚跪、剪头发后,投水自杀身亡。检察院于7月立案,11月侦查终结。临川县检察院认为,王某生前生活作风有问题,但其人身安全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非法手段,导致王某自杀,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考虑到该案的因果、舆论、亲缘等关系较为复杂,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付某免予起诉,对付某等5人作其他处理。
   1984年4月至7月,抚州地区、抚州市领导分别收到3封以“市六水桥派出所民警”落款,诬告六水桥派出所所长冯某的匿名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匿名信为临川县公安局北站派出所所长洪某指使联防队员赵某所为。于是,赵某、洪某于同年8月23日和10月30日被逮捕。经过8个多月的调查取证,临川县检察院认为,被告洪某犯有诬告陷害罪、流氓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告赵某构成诬告陷害罪。该案经移送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起诉,中级法院判处洪某有期徒刑1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一案件在域内引起较大反响。
   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市检察院在全市组织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并向全市各县(区)检察院下发《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全市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组织干警深入乡镇、企事业单位进行反侵权专项活动宣传,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使广大群众了解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受理各种侵权案件立案标准。2004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市检察院在全市组织开展排查侵犯人权案件线索月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线索进行查处。2004年,临川区检察院办理临川区森林公安局茅排派出所所长邓金泉、鹏田派出所所长万某非法拘禁、滥用职权案。邓某、万某因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二、查处渎职案件 民国35年(1946)12月,东乡县长戴某因违法舞弊案被弹劾,经监察院审查成立,交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发交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侦办。此案为域内首例被查处的徇私舞弊案。
   新中国成立后,徇私舞弊案一度未单列罪名。1979年颁布的刑法列有此罪名。按照省检察院规定,司法人员对明知无罪而使其受到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进行包庇而使其未受到追诉的,以及由于枉法追诉、裁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要立案查处。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致残3人以上,或者损失粮食万斤以上(以稻谷计算),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行为造成危害虽不足上述规定,但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也应立案: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的;在任职期间,连续3次玩忽职守,并受党纪政纪处分而屡教不改者。死亡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大案。按照上述标准立案的一般应提起公诉,但对投案自首,积极挽同经济、政治损失,有立功表现或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作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
   1979年域内检察机关重建后,重大责任事故案也由法纪部门侦查,主要查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1996年,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归公安机关管辖。
   1983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配合当地邮电部门,组织专人对邮电部门职工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专门调查。1984年,乐安县检察院办理赵某破坏邮电通讯案。乐安县法院以赵某破坏邮电通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87年,黎川县检察院查处县酿造厂厂长陈某玩忽职守案。1985年9月20日,黎川县酿造厂与福建省邵武市水北工商贸易公司签订瓶装“峰泉牛庄白酒”60吨的购销合同,其中花、白瓷瓶酒各半,议定白瓷瓶酒每瓶1.095元,花瓷瓶酒每瓶1.51元,按供方当地卫生标准厂内验货,交货地点是福建省光泽火车站,发往山东胶县站,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在生产过程中,陈某不听上级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劝告,执意用部分废瓷瓶装酒,用不配套的红、绿、白等五色塑料盖(塞)和玻璃酒瓶盖内的橡皮垫加鸡皮套代替瓶盖,造成瓶口密封不严,酒变色变质,破损漏酒严重。陈在对酒未进行卫生标准检验和向对方办理验收交货具体手续的情况下即行发货。实发酒2183箱、52312瓶。货到对方后,发现酒瓶破损漏酒严重,大部分重量不足,甚至出现空瓶。经青岛市和胶县防疫部门检验,酒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胶县工商局仲裁退货,并赔偿购方有关经济损失。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91.98元。黎川县检察院于1987年5月14日以玩忽职守罪对陈某立案查处。
   1994年,南城县检察院查办付建华徇私舞弊案。该县公安局株良派出所干警付建华在任职期间,明知犯罪分子周某为通缉犯(周犯系该县株良镇人,县公安局已于1993年2月10日下达通缉令,后周被枪决),不但不主动配合其他公安人员将周犯捉拿归案,还多次包庇周犯使其逃脱。南城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查办,付建华因徇私舞弊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8年5月,抚州检察分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临川市公安局钟岭派出所副所长张某立案查处。1996年6月,张某在任市公安局预审科预审员时,在主办熊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明知熊某在公共娱乐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乙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是主犯,且年满18岁,但在熊犯亲属许诺重谢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对熊某故意伤害案的处理报告中称熊犯:“作案时不满18岁,且系从犯”,在主持调解、为熊某办理取保候审后,张某收受贿赂2000元。临川市法院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
   2000年,域内法纪检察部门加大办案力度,在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5月18日,分院法纪处立案查处临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冯某滥用职权案。是年11月,金溪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左坊派出所所长龚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是年,黎川县检察院查处德胜关派出所指导员李某玩忽职守案。2001年6月22日,市检察院以涉嫌枉法追诉罪对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孝桥派出所干警许某立案侦查。许某在明知邱某有罪(系黄涛黑恶势力成员之一)却故意包庇,不执行抓捕职责,放任不管,致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市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许会龙有期徒刑2年。2002年,南丰县检察院办理姚某玩忽职守案。姚某在担任县二轻局副局长兼江西金达油脂化工厂总经理期间,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严重不负责任,对油脂生产市场不调查研究,继续生产造成亏损,导致油脂厂破产,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20年。2003年,临川区检察院查处区地税局上顿渡分局税务代征员付某滥用职权案。临川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4年,广昌县检察院查办头陂镇党委书记高某滥用职权案。广昌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是年,金溪县检察院办理双塘镇人武部部长周某滥用职权致农民李某自杀案。金溪县法院于2005年4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
   2005年7月,高检院部署在全国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历时一年半。市检察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项良东被高检院评为“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个人”。12月,东乡县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对东乡县公安局副局长范某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深圳市检察院起诉,深圳市法院以徇私枉法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万元。范某一案被中央电视台以《失踪的犯罪嫌疑人》为题详细披露,引起中央高层领导人关注。是年,宜黄县检察院办理县公安局干警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滥用职权案。宜黄县法院判处徐誉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全省开展的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力度,依法查办一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0件60人,立案55件55人,其中林业部门渎职犯罪案件17件17人。2007年,宜黄县检察院被评为全省“绿剑行动”“绿盾行动”先进单位。
   2008年,市检察院部署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和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专项活动,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办公室,是年共查办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及涉农渎职犯罪案件21件22人。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渎职犯罪案件14件14人,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12件12人。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邀请163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时,就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出改进意见65条,促进了执法办案环境、机构和体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问题的解决。
   2011年,根据高检院《严肃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通知》要求,市检察院指挥调度查办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其中,市检察院组织查办金溪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致使喂食“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的案件。该案共立案5件14人,其中涉嫌渎职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5人。
   1980年—1997年全区法纪检察情况 表8—2—14 单位:件、人 续表8—2—14 1998年—2011年全区(市)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 表8—2—15 单位:件、人 续表8—2—15 第六节 监所检察 “文化大革命”前,域内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劳改场所进行不定期的、有重点的检察。“文化大革命”后,成立监所检察机构,加强对监所检察监督工作。
   1983年底,抚州地区成立劳改支队。劳改犯最多时500余人。监所检察干警与看守所、劳改支队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整顿监规狱纪,打击牢头狱霸。1986年初,地区劳改支队被撤销。此后域内检察院派出监所检察干部对看守所进行驻所检察,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看守所的检察监督。监所检察干警对监外执行、宣告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每年进行全面检察,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域内监所检察工作1955年至1966年开展比较正常和活跃。1959年开始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实行监督改造,被称为社改检察。1961年7月5日省检察院在东乡县召开全省劳改检察工作会议。东乡县检察院在会上介绍《认真办理劳改加刑案件,正确执行政策》的经验。是年10月,省院转发《东乡县院配合县钢铁厂清理三类人员(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结合办案的经验作法》。1964年2月,为加强劳改检察工作,履行对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职能,经省委批准,在东乡铜矿设立检察组。
   “文化大革命”期间,域内监所管理监督职能无法履行。
   1979年域内检察机关重建后,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头两年由法纪科负责对看守所的检察,执行高检院《关于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通知》,坚持对看守所每月检察一次:听取预审科、看守所、武警中队介绍情况;查阅“三证”(逮捕证、拘留证、释放证),对人犯伙食账目、狱证管理、管教制度、卫生状况等进行检察。通过检察发现:关押的未决犯、已决犯超过法律期限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案久押未决;人犯违规现象常有出现,人犯之间的体罚虐待,少数人犯乘外出劳动之机将香烟、火柴等违禁品带入监内,为在押人犯传递案情等;少数干警用人犯干私活,人犯伙食未达到规定标准。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改正建议:组织看守人员和监所检察干警进一步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提高法律和政策观念;做好在押犯的清理结案工作,对久押未决案件,催促承办单位组织力量抓紧处理,已判决的人犯则及时交付劳改机关执行,对年老或患有严重疾病的,或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健全监所管理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1981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先后成立监所检察科,自此有监所检察专门机构。至1982年,域内检察机关切实贯彻执行高检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把监所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安排、经常化、制度化,坚持做到每月有报表,每3天检察1次,每月全面检察1次,节假日对六类大要案犯重点检察。对看守所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检查,在监号内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和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教育,把人犯当人看,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1983年8月,全国性的“严打”活动全面铺开,在押人犯达到历史最高峰,监所检察工作量较为繁重。据此,至1984年,各监所科派一名检察干警和看守人员一道,每天对看守所进行检查,对重刑犯实行昼夜不离人看守,同时对在押人犯开展政治攻势,号召人犯交代余罪,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抚州市检察院监所科在“严打”第一战役挖出隐藏在武警中队的流氓集团成员叶长水,防止不测事件的发生。“严打”斗争期间,域内各监所检察部门加强监外执行的检察工作力度。各县(市)凡有监外执行罪犯的地方,均成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措施,建立思想汇报和外出请假制度。抚州市20名监外罪犯经过帮教,表现好的11人,一般的7人,差的2人。
   1986年,各县(市)看守所先后设立监所检察室,开展驻所检察工作,建立羁押人犯入监卡片,及时了解案情,掌握办案进度;主动催办、督办案件所到的诉讼单位严格按法律时限办事;对入监人犯进行“四教育”(入监教育、认罪伏法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同时,通过对少数顽固分子进行打击,提高办案质量,扩大办案效果,进一步促使罪犯认罪伏法,积极接受改造。12月,抚州市看守所发生干部刘某指使在押流氓、强奸、盗窃未决犯邢某打死同监号人犯唐某的严重违法事件,市检察院以刘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起诉。抚州市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此后,抚州市看守所检察干部积极努力改变落后面貌,1987年被评为先进看守所。
   1988年后,监所工作一度有所削弱。至1992年,域内只有南城县检察院保留监所检察科,其他县(市)检察院的监所检察机构被并入其他机构。1993年,各县(市)检察院重新单独设立监所检察科,1994年按看守所检察规范化标准全部达标。
   1994年10月,乐安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查获一起重大纵逃罪犯案。是年8月,乐安县看守所在押诈骗犯钟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不服,向抚州地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县公安局领导多次向看守所干警强调,不准放钟某出监号,待二审判决后立即将钟投牢。由于钟有近百万元的诈骗款一直未能查明下落,看守所干警王某、陈某在得到钟给予“回报”的许诺后铤而走险,在钟投牢前的10月4日晚,将钟从监号带到值班室让其套被子,然后让留所服刑犯杨某将钟接应出去逃走。王、陈二人一起喝酒,装出玩忽职守的样子,在钟逃走两小时后再向公安局领导报告。当晚县公安局出动大批警力追捕,7日将两逃犯捕获,事件真相大白。王、陈二人均被法院判刑。
   1996年6月,抚州检察分院监所科会同临川市检察院一同侦办临川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看守员杨某徇私舞弊案、黄某包庇案。1995年7月6日,黄某之子邹某因犯抢劫杀人罪被临川市公安局拘留,关押在第二看守所一监号。黄某找到杨作荣打听案情。在接受黄某吃请和香烟、现金等贿赂后,杨作荣便在邹某和黄某之间传递情况。黄某根据杨作荣传递的情况找人作伪证,企图包庇邹某的杀人罪行。此案相关人员分别被查处。
   1999年,抚州检察分院监所处会同地区公安局、武警支队对域内12个看守所进行“三个一遍”(检查一遍执勤目标,走访一遍看守所、武警中队、监所检察部门,分析研究一遍看守、执勤、监所检察工作)联合检查,使各看守所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严格执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强化协调作用。2000年1月5日,临川市检察院对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临川市公安局看守一所看守员邹某予以立案侦查。后临川区法院判处邹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是年,域内监所检察部门围绕纠正超期羁押、保证监所场所安全、解决刑罚执行问题等课题开展调查,共向省院上报调查报告13篇。是年,公安部、武警总队、高检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的通知》。域内以金溪县为试点,逐步铺开工作面。
   2001年,为确保“严打”期间监管场所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全市检察机关对全市看守所进行安全、清监大检查,发现隐患多起,发出检察建议148件;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纠正违法留所19人,纠正不当提请、裁定、减刑9人,建议收监执行4人;加强法制宣传,促进人犯遵守监规。利用与在押犯谈话、上法制课的机会做思想政治工作,共挖出犯罪线索20多条。
   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对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检查242次,找人犯谈话837人次,上法制课80次;口头检察建议195次,被采纳106件次;书面建议138件次,被采纳124件次;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63起。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76件次,被采纳168件次,其中无证关押13人,应释放而未放的17人,严重违法49件,一般违法89件。
   2003年3月,全市检察机关开始部署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系统联网建设,至2008年,实现全面联网,达到同步监督的要求。
   2004年4月16日,市检察院首次举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暨受理在押人员申诉举报宣传活动,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此后,全市检察机关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暨受理在押人员申诉举报宣传活动作为一项惯例,坚持每年4月16日开展。此种做法得到省院的肯定,并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
   2005年,市检察院加大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力度,实行不告知的深入各看守所进行检查,发现和掌握不少情况。此后,市检察院要求各县(区)检察院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本院监督的看守所进行突击检查,并每月一次向公安机关通报检查情况,保障横向监管信息的畅通和纠正问题及时有力。是年4月,市检察院修改完善《驻所检察人员工作制度》,制作驻所检察工作规范化流程,明确看守所出现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时对各监所检察人员的责任追究。是年,临川区检察院办理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第二看守所副所长黎某及该所合同制民警徐某玩忽职守案。临川区法院依法判处黎清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监外执行的415名罪犯的监管活动进行检查,发现法律文书交付执行脱节78人,无监管措施50人,脱管失控39人。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20余件次,公安机关对13人收监,对7人办理续保手续。2007年7月,东乡县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乐某非正常死亡,事发后东乡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东乡县看守所长万某立案侦查。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对万某作有罪判决。是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会同综治委、法院、公安、司法等五部门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共核查监外执行罪犯(含异地执行)996人,发现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262人,其中漏管203人、脱管59人;纠正漏管187人,脱管50人。2008年6月,市检察院驻抚州市看守所检察室成立(副科级)。8月,在借鉴广昌县检察院建立的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基础上,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试行办法》,这一做法得到高检院的肯定。是年,市检察院在全市11个看守所组织开展“每月一主题”专项检察活动。全市检察机关分别以生活卫生管理、看守所收费、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看守所收押体检等为主题,先后开展12个专项检察活动,共发现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126个,提出口头和书面检察建议96件次,促进了看守所依法、严格、文明监管。2009年,为有效实行对公安、法院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市检察院牵头与公安、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制度的实施,既填补短刑犯减刑、假释司法空白,又填补短刑犯减刑、假释法律监督空白,得到高检院的肯定。是年9月10日,广昌县看守所发生留所服刑罪犯实施出所抢夺作案事件,广昌县检察院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对广昌县看守所所长李某依法立案查处,因李具有从轻情节,决定作不起诉处理。
   2010年7月,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制定《抚州市检察机关加强看守所社会开放工作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市、县驻所检察室负责对所驻看守所社会开放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活动,实施全程同步法律监督。市看守所于同年9月、11月先后对市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和市委党校第9期中青班学员进行开放,接待150人次,驻所检察人员依照规定对开放活动进行全程监督。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提升监所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和标准,市检察院和南城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同时被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实现全市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零的突破。
   二、被监管人员再犯罪的查处 1956年至1966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受理查处被监管人员再违法犯罪案件,主要限于监管改造场所之内具有3种主体犯罪者,即:正在被关押改造的罪犯和正在劳动教养人员的犯罪;正在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再犯罪;罪犯刑满后和劳教人员期满后被留下安置就业人员的犯罪。
   1982年6月,域内监所检察干部深入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押经济犯罪分子加强法制教育,开展政治攻势。抚州市看守所一南城县检察院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名在押贪污犯拒不交代罪行,经市检察院检察长对其进行教育,交代政策,指明前途,使其终于全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赃8500多元,案件得以及时审结。
   1984年至1985年,域内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在监管场所开展政治攻势,深挖犯罪。崇仁县看守所在押盗窃犯刘某在监所检察干警教育下,检举一起重大盗窃案件,经县公安局侦破,逮捕犯罪分子8人。刘某受到检察机关免予起诉处理。为兑现政策,各地及时召开宽严大会,对坦白、检举好的给予从宽处理,对抗拒交代的在法定期限内从严处理。经过“严打”和认罪教育,被监管人员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的增多。
   1989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域内监所检察部门分赴各监管场所宣讲通告。分院检察长到抚州市看守所宣讲通告,组织被监管人员学习。该所5名在押经济犯在通告感召下交代、检举线索83条,其中涉及万元以上大案6起,要案1起,经查证构成犯罪的8起。在教育、感化在押罪犯的同时,域内检察机关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1996年12月,对在黎川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又犯流氓罪的杨某起诉加刑4年。1998年,临川市检察院查处一起被监管人员再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杨某、吴某、徐某殴打犯罪嫌疑人尧某,致使尧重伤甲级。后4名罪犯均被加刑。是年,抚州检察分院办理地区看守所留所服刑犯徐某脱逃案。1999年,乐安县查处一起牢头狱霸案件,乐安县检察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起诉,县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张习群有期徒刑4年。2002年,南城县检察院查处一起留县看守所服刑罪犯吴某再犯罪案件,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2009年11月,广昌县检察院监所科审查批捕留所服刑罪犯揭某再犯罪案件。揭某利用看守所管理疏忽之机,先后两次翻出看守所围墙外出抢夺,作案后又潜回看守所。县检察院以抢夺罪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揭某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1981年—2011年全区(市)监所检察情况 表8—2—16 续表8—2—16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民国时期有信访举报受理。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日臻完善。
   “文化大革命”前,检察干警力量少,受理群众控告、申诉由文秘人员兼管。“文化大革命”后,检察机关设有专职信访干部,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控告、申诉。各检察院有一名副检察长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接待、登记、拟办、批示、自办或转办、催办、函复等一整套制度。对重大信访案件,各检察院领导亲自接待,亲自处理,为上访群众排难解忧,惩罚违法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宣传法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信访举报受理 民国时期,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有密告箱、检举箱,“以便利人民以言词告诉、告发或自首”犯罪,并一直沿用至1949年。
   1952年,域内人民检察机关成立后,便开始接待人民来信来访。由于社会主义政权刚刚建立,阶级敌人仇视、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广大劳动群众政治觉悟不断提高,故这一阶段信访所反映的内容中反革命案件较多。经过一系列政治运动,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反革命案件逐步下降,刑事犯罪案件增多。1962年,域内检察机关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建立登记、立卷、审阅、调查、转办、复查、归档等制度,做到来信认真看,来访认真听,对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控告、申诉信件,及时派员调查,严肃认真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控告、申诉信件,转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来信人与承办单位联系。其间,由于全区遭受历史上罕见自然灾害,市场物资供应紧张,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倒把,从中牟取暴利,故这一阶段反映投机倒把的来信来访较多。其次是检举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的信访,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贪污腐化、打人骂人,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
   1979年域内两级检察机关重建以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得到不断加强,信访工作更加健全,由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凡是重要的信访由信访干部摘录,呈请领导批办,做到每一封来信、每一次来访都有登记,经办人有意见,领导有批示,处理结果有记载。这一时期要求平反在“文化大革命”中造成冤假错案的申诉信访较多。
   1980年,在整顿社会治安打击现行犯罪斗争中,对现行犯罪中的五类大案(即杀人、强奸、抢劫、放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广大人民群众敢于讲真话,敢于揭发坏人坏事。1983年,为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群众揭发刑事犯罪分子、经济犯罪分子的来信来访大量增加。7月至8月,省检察院派员会同分院到临川等7个县(市)检察院,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提出问题,组织座谈,对信访工作进行全面考察、总结。是年,抚州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比上年增加52.4%,增加量居全省第一。
   1988年9月,抚州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成立,设立举报电话和专用信箱,先归口办公室,后归口经济检察科。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举报经济犯罪案件增多。1990年8月后,域内检察机关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归口控告申诉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职责为:受理人民群众控告、检举、申诉、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急访和集体上访案件;受理不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不捕、不诉、免诉申诉案件的复查、复核;受理对已执行宪法院判决裁定可能出现错误的申诉案件;统一受理人民群众举报的信函、电话、来访和接待投案自首人员。对举报线索不明、难于归口的案件由举报中心负责初查。对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复查、复核。
   1991年—1992年,域内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第四次全国、全省控申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控申检察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和加强文明接待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控申工作逐步完成由信访型向办案型的转变。1992年,受理举报503件,其中贪污163件,贿赂113件。经控申检察部门初查118件,移送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立案46件,转有关部门处理72件。1993年,域内检察机关把举报工作放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龙头”位置来抓。5月,抚州检察分院召开全区举报工作会议,总结5年的举报工作经验,研究举报工作,会同中级法院、行署公安处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分院检察长和县(市)检察院检察长相继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公布举报电话,加强举报接待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接待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举报的线索逐月上升。全年收到举报线索755件,比上年增加232件。举报涉及县级领导干部2人,科级干部43人,一般干部29人,企业单位负责人137人。
   1994年至1996年,域内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广泛开展举报宣传,1996年5月,检察分院在《抚州日报》设专版宣传举报工作,检察长刘志高、副检察长傅燕怀分别发表署名文章和电视讲话,公布举报范围、方式和电话。是年,4位正、副检察长共参与接待297天,接待来访163人(次),处理举报线索374件,参与举报初查64件。
   1997年,域内检察机关开展举报承诺服务。10月,检察分院在《抚州日报》上开设专版,刊登分院和县(市)检察长署名文章,开通分院及县(市)检察院举报电话网络,印制2万余份宣传材料散发给群众,并派员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宣传、接待工作,推动举报工作的开展。1998年举报中心成立10周年,检察分院于5月8日和10月23日分别在《抚州日报》和《江西法制报》上宣传全区举报工作成绩,公布举报电话,推出当面举报、电话举报、预约举报等举报形式,激励群众举报热情。7月22日,检察分院和县(市)检察院领导带领干警270余人,走向街头设立咨询点,开展举报工作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共散发宣传材料7710份,接待群众803人,受理举报材料46份。广昌县检察院以实际行动兑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承诺,仅1997年、1998年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2人,发奖金37729元。
   1999年3月8日,南城县检察院为方便群众举报,开通“178”举报专用电话,“178”取“要揭发”的谐音,电话号码简明、容易记、拨打方便。6月20日至25日,域内检察机关统一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散发宣传材料3万余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000余人。检察分院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赣东经济发展投资公司总经理吴英良贪污9万元,挪用公款70万元的经济案件。5月4日,崇仁县白露乡花园村一些农民到崇仁县检察院举报中心反映,村委会干部有贪污、挪用救灾款物嫌疑,表示如不及时查处就上访。县检察院干部及时赶到白露乡进行调查,发现花园村委会对救灾款物在发放前没有召开村民小组长会通报情况,又未张榜公布,以致引起群众的怀疑和不满,但村干部不存在贪污、挪用救灾款物行为。县检察院将调查情况向乡政府通报,并协助乡政府做好群众的说服教育、解释工作,从而平息一起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
   2000年6月26日至6月30日,域内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以“立案标准,举报须知,署名举报,件件答复”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检察分院和县(市)检察院有34位正、副检察长、106位干警参加“举报宣传周”活动,设立法律宣传咨询点36个,设置宣传展板152块,出动宣传车27辆,散发举报、立案标准材料32500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37200人,深入国有企业等单位宣传35次,召开座谈会14次。检察机关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25篇,在报刊上发表举报宣传消息5篇,形成了反腐倡廉积极举报,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氛围。广昌县纺织器材厂部分工人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县检察院举报原厂长、经销人员的经济问题,并有越级上访引发群体事件的苗头,县检察院对此案极为重视,组织专案组清查账目,走访群众,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两次派人到广州、南京调查取证。在查清案情后会同县审计局、经委于年底到厂里召开群众会,反馈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将被挪用的超利润奖金2万元当场交给工人代表,及时平息了越级上访的苗头。
   2001年,市检察院与县(区)检察院继续深化开展举报宣传活动,6月中旬举报宣传周活动中,围绕“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处渎职犯罪”主题,宣传检察机关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激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扩大案件线索来源。“严打”斗争开展以后,控申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窗口”作用,对有关举报、控告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暴力犯罪有关线索,及时分流、移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反馈情况。高检院督办的以黄涛为首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案,市院控申处收到有关举报材料后及时移送到公诉处和渎检处,为及时有力打击黑社会组织团伙犯罪和“保护伞”提供线索。
   2002年,市检察院出台《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把推行首办责任制作为全面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认真处理好属于市检察院管辖的首次信访,对不属市检察院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首办责任人承担接待、联系、催办、反馈一办到底的职责。通过推行首办责任制,增强干警的责任心,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是年初,全市检察机关先后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集中清理控告、申诉积压线索58件,经初查处理积压举报线索57件,其中反贪部门初查29件,渎检初查13件,举报中心初查11件,初查后立贪污贿赂案4件,办结一件久诉不息的老上访户案件。
   2003年,全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工作主题,以创建文明接待室为契机,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依法解决一批控告、举报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00万元。其中市院受理各种举报线索131件,初查31件,移送立案11件,其中立大案6件,立要案1件。南丰县紫霄镇农民罗某等6人到县检察院举报中心反映,他们因向镇纪委举报村干部王某经济问题,遭到王某及其家人殴打报复,县检察院立即与当地派出所、镇纪委取得联系,并派人到基层协助调查,在24小时内对王某治安拘留,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2月,市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制定《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实施方案》,把处理群众涉法上访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全市受理涉法涉检上访案13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理。是年,市检察院在市、县(区)检察院先后开通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举报绿色通道“2000”专用举报信箱和抚州检察网站“JC2000”电子举报信箱,形成电话、信件、英特网三位一体的立体举报网络,为群众举报犯罪提供一条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绿色通道,凡寄到市、县(区)检察院“2000”信箱的举报信件免付邮资。市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制定《关于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奖励和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文明接待制度》。南丰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侦破白舍镇党委副书记危伟挪用公款30万元案。市检察院举报接待室和临川区检察院、南城县检察院举报接待室,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
   2005年5月,金溪县浒湾镇农民20余人集体到市检察院上访,举报镇党委书记洪某涉嫌贪污救灾款、收受他人贿赂等,副检察长马武金接待后,从控申处、反贪局抽调干警组成办案组,会同金溪县检察院到浒湾进行初查,经5天的内查外调,侦破洪某、县交通局长黄某、副局长王某共同贪污10万元大案。3被告人起诉后,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临川区检察院受理受害人李某不服区检察院2002年作出的不捕王某涉嫌诈骗罪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办案人员通过复查发现,王某诈骗已构成犯罪,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确有错误。检察长听取汇报后,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原作出的不捕决定,重新批准逮捕王某,王某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是年全市共接待涉法涉检上访21件,其中涉检13件均办结,息诉率100%,实现涉检进京“零上访”。市检察院《创阳光息诉工作机制设绿色涉检信访通道》被高检院转发,《抚州涉检上访做到进京零上访》被省检察院转发。市检察院和临川、南城、乐安、金溪、崇仁等县(区)检察院获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市检察院控申处胡善庆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处理涉检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2007年,市检察院被省检察院指定为全省唯一一个进行下访、巡访工作市级试点院。为此,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检察机关开展下访、巡访工作试点实施细则》,以定期下访、预约下访、专题下访、联合下访、上门回访等六种形式开展下访、巡访工作。通过下访、巡访,一批信访案件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年,全市共接待各类涉法涉检上访77人次,办理赴省涉检信访案件11件,办结9件,办结率82%;息诉8件,息诉率89%。清理重点涉检信访案件2件,办结2件,办结率100%。南城县检察院在一次例行巡访中,从村民中了解到浔溪乡石磺村村干部涉嫌集体贪污的线索后,组织力量查处以刘某为首的4名村干部贪污村民退耕还林款案件,接着又在该乡召开退赃动员大会,敦促侵吞退耕还林款的村干部在规定时间内讲清问题,积极退赃,短短一个星期,近20名村干部退款15万元。
   2008年,为迎接奥运会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大型活动的举行,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奥运期间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启动《抚州市人民检察机关群体访应急预案》,集中时间、人员、精力开展2次矛盾纠纷排查专项活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实行逐案落实,定领导、定人员、定措施、包调查、包处理、包息诉的“三定三包”责任制。市检察院领导对中央政法委、高检院交办的4件信访件进行包案,并做了相应的调查和息诉工作。4月,高检院交办的陈岩信访件,由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炽包案,分管副检察长陈才生亲自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协调,认真听取陈岩的诉求,耐心细致做其思想工作,解决其合理诉求,仅用7天的时间就使一起上访十多年的老案息诉罢访。是年,全市受理首次举报线索542件,首次受理申诉54件,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32件,其中首次受理控告77件。
   2009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统一开通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实行微机管理,定期清理,加强分流后线索的跟踪督办,防止积压,提高线索利用效率,同时对实名举报做到件件答复。全市共接待各类涉法涉检上访人员495人,同比上升79.3%。2010年,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及检察信访联络员制度,从源头上有效地治理涉检信访,减少检察机关的信访压力,工作成效获得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2011年,市检察院制定《抚州市检察机关信访接待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及《抚州市检察机关信访接待行为规范》。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首次举报职务犯罪线索348件,其中举报县处级以上干部13人。受理首次控告申诉139件。共接听“12309”举报电话100次,其中举报电话66件;受理民生热线电话152次,其中法律咨询68次,民生帮助44次。接待群众来访1360人次,其中市院接待群众来访231件476人。
   二、控申案件查处 1952年至1954年,人民检察机关初建,查处信访案件原则是“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由主管单位办理。
   1978年至1979年,全区检察机关陆续重建后,把群众信访列为重要议程,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固定专人开展信访工作。期间受理的群众信访内容大量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问题:检举控告杀人、伤人凶手;申诉无辜受冤;要求落实有关政策。各县(市)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的通知和省院部署,认真做好信访案件的复查工作。复查申诉案件突出5个重点: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和罪名是否准确;刑事处罚是否恰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据此,刚重建的抚州检察分院办理原分院检察员赵长江1957年被错划右派分子案和原分院一科科长江茂林在1967年所谓“8·24军事叛乱”中被无辜枪杀案,决定为他们恢复名誉,对江茂林家属子女给予抚恤。
   1983年至1986年,全区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围绕“严打”斗争,从群众的控告、检举中发现线索,及时提供有关部门侦破。在严肃执法的同时,深入调查,避免错案发生。1983年8月在“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中,黎川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吴某。吴被捕后不服,说受害人眼睛原有毛病,不是他打伤的。其亲属也多次向县检察院提出书面和口头申诉。邻居反应较大,要求司法机关调查清楚,严肃处理,防止错案。县检察院接到申诉后,派出专人做调查,带受害人到南昌检查伤情。通过调查和检查,鉴定证实受害人的眼睛看不清东西是原有毛病,不是被打伤,排除吴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避免一次错案的发生,吴某被无罪释放。
   1988年始,域内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把查处案件列为控申工作的重点,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1989年8月,崇仁县检察院控申科接到中华山煤矿领导有经济问题的举报,秘密开展初查工作,在获取一定证据后,于8月中旬会同经检科进驻该矿。经过周密、细致调查,一举突破郑某(中华山煤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等19人贪污、受贿的重大窝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1990年,东乡县检察院派工作组进驻县农药厂,发动群众进行举报,迫使20多名贪污、贿赂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1991年4月,抚州检察分院对被告人黄某强奸一案进行审查,临川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经分院复核,提取大量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1990年9月15日给被害人饶某某(女,16岁)治疗注射抗生素时,换用氯丙嗪混合柴胡各1支给饶注射,致其轻度昏迷,对饶实施强奸。分院复核决定批准逮捕,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年。1991年,南城县检察院受理举报县农业局经作站副站长鄢某在与外地联系购买果苗中,弄虚作假,每株苗以0.32元购价,开0.42元的发票报账,从中贪污1万余元。经控申科初查,举报信内容与事实不符。1992年6月,抚州检察分院对抚州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原抚州市第二印刷厂厂长王某免诉一案进行复核。1984年至1985年由原造纸厂工人吴某承包的纸盒车间,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生产浪费严重,造成亏损91284元。经复核认为申诉人王某不是起决定作用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分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撤销对王的免诉决定。1993年6月,省检察院将一封举报黎川县社苹白玉瓷厂厂长邱某贪污贿赂等问题的举报信转给黎川县检察院查处。经该院控申科深入细致的查证,查清厂长无贪污受贿问题,而职工黎某因对厂长几次变换其工作怀有意见,捏造事实向省院写举报信,想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厂长的法律责任,以此达到报复厂长的目的。该职工为了报复,结果却犯了诬告陷害的错误,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因而未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同时依法保护厂长的合法权益。1997年6月,抚州检察分院控申科接到举报,通过初查,查清原东乡县商业局局长彭某如利用职权,乘建房承揽装修工程之机收受贿赂3万余元。彭某如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0年初,有人举报地区印刷厂厂长在购进设备过程中受贿。抚州检察分院控申处在认真初查后,认定无受贿问题,随即在该厂召开中层干部会议,通报初查结果,澄清事实。同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分院和临川市检察院联合查处江西利群机械集团公司财务科长曾炳荣挪用公款100万元的特大案件,还查实销售公司副经理饶某贪污2万元的犯罪事实,并针对该集团财务管理较乱的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检察建议,协助企业立章建制,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南丰县检察院控申科在初查中发现该县多立特油脂化工厂卖废品收入不入账,有60多万元在账外循环,立即予以制止,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督促纠正,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是年,全区控申部门通过初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30余份,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同时,控申部门还狠抓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宜黄县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王某不服县检察院对吴某涉嫌强奸一案作出不诉决定的申诉。控申科立案复查后,对王某提供的内裤精斑送公安部作DNA检测,确认送检内裤上的精斑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认定吴某的强奸犯罪事实,经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原不诉决定,作出重新逮捕的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1年—2002年,全市控申检察部门坚持“有案必办,有错必纠”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办好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切实解决一些案件申诉难、纠正难和赔偿难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2年中,经控申部门立案复查改变原决定2件,刑事赔偿2件,息诉2件。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化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市检察院控申处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2件,立案办理刑事赔偿案2件,均息诉。2004年,市检察院出台《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工作的规定》,南城县检察院出台《首办责任制的制度》和《点名接待制的制度》,使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办案速度加快,办案质量得到提高。5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2003年度不起诉案件的专项复查活动,市检察院成立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复查工作组,制订工作方案,在复查工作中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受原检察委员会意见的束缚,采取个人审查、制作阅卷笔录、集体讨论的方法共复查全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85件94人(含市检察院不起诉案件14件15人)。通过专项复查工作,所办案件全部合格,对个别案件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2005年,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办理申诉案件的原则,控申检察部门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取得好的效果。
   2007年,市检察院采取积极清理积案、认真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加大监督力度三项措施依法及时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全市控申检察部门共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8件,其中复查纠正4件,支付赔偿金6926元,返还财产10万元;立案复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5件,其中提出抗诉意见3件。2008年,全市控申部门对群众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首次申诉100%受理和立案,对群众申请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反映检察机关不执行生效复查、赔偿决定的100%办理和落实。在复查中坚持做到“两见面”,即在申诉人首次来信或来访和决定是否立案复查时都要与申诉人见面。是年,全市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3件,立案复查9件,改变原机关处理决定的1件,提出抗诉意见2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3件,检察机关对申诉人的刑事赔偿要求均以确认论,支付赔偿金2.8万余元,返还财产1.4万元。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着力开展涉检信访积案排查和化解工作。3月,市检察院受理李立吉信访件,李立吉的儿子李军明1989年在临川六中就读时被杀害,法院在判决时未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立吉一直上访要求政法单位给予经济赔偿。市检察院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该案在办案程序上有些瑕疵,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李立吉生活比较困难。为妥善解决问题,市检察院积极与学校、教育局等多个单位进行沟通,筹集资金10000元作为救助款。申诉20年的李立吉对检察院处理结果非常满意,特地送锦旗。
   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对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工作的开展提出新要求,全市检察院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是年共立案复查7件,提出抗诉意见及再审意见7件。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按照“受理一件,办理一件,息诉一件”的刑事申诉工作要求,依法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确保办案质量,同时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救助、补偿、赔偿等措施,释法说理,理顺情绪,做到案结事了。全市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54件,维持原决定19件,改变原决定2件,提出抗诉意见24件,不予抗诉9件;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7件,支付赔偿金12.02万元,返还财产7.28万元;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16件21人,发放救助资金28.70万元。
   1981年—2011年全区(市)控告申诉检察情况 表8—2—17 单位:件 第八节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 1953年,抚州检察分署开始受理部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1954年9月起,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内容。195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没有必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由此中断。
   1993年3月,抚州检察分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随后,各县(市)检察院陆续成立相应机构,域内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由此开始。两级检察机关首先开展广泛宣传,广大群众对法院判决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服而找检察院申诉的日渐增多。1995年,南城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房屋纠纷案。南城县饮食服务公司先后于1956年和1958年承租黄某在建昌镇胜利路14号房屋的店面及后厅,月租金10元和7元。1968年和1972年,饮食服务公司先后将黄的店面拆除重建,并在胜利路81号和下石巷19号建3间房补偿黄某,但黄不同意,黄只领到1968年至1973年租金,以后的租金未领到。1982年黄某起诉至县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胜利路81号80.4平方米房屋一套归黄所有,饮食服务公司补偿1万元给黄,胜利路14号房屋的产权归饮食服务公司。黄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后黄到县检察院申诉。由县检察院提请抗诉后,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胜利路14号房屋由饮食服务公司拆除,并出资在原址上兴建一栋3层楼房由黄任选一边,胜利路81号房屋归饮食服务公司。
   1999年,抚州检察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紧抓办案数量,同时围绕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3个环节,按“抗准”的要求,采取3项措施,保证案件质量:在目标管理上明确规定各县(市)检察院提请(含建议提请)分院抗诉的案件,分院未采纳的一律不计分;分院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各片负责人对所在片案件质量负审查责任;实行具体案件办案审查把关责任制,所有案件由个人承办,科、处讨论,科、处长把关,分管领导审签,疑难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年,金溪县检察院办理黄某诉丁某、黄某财产继承纠纷申诉案。该案已超过20年,黄某未主张权利,同时黄还有其他放弃权利的行为表示,但黄为使诉权成立,炮制5个假证,让有关人员签字证明,致使法院误判黄某享有继承权。金溪县检察院受案后,经认真调查取证,证实黄某提供的5份证据全属伪证。分院向中级法院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并对黄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制裁。同年,域内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按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行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公开审查程序的具体操作规程,努力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争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为审查判断提供更准确的依据。公开审查程序的试行,使办案人员改变不重视程序,只重视对具体案件审查的错误认识。2000年,各县(市)提请分院抗诉的56件案件,全部试行公开审查,对保证案件质量起到积极作用。是年,域内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发《检察意见》,法院改判5件。乐安县检察院受理县有线电视台诉龙明泉拖欠收视费申诉一案,办案人员认为法院对该案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及时发出检察意见书,法院采纳意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01年,全市首起国有资产流失案在东乡起诉。东乡县检察院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通力合作,联合查处岗上积镇政府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案。岗上积镇政府于1997年7月与东乡县物价局共同投资兴建780平方米标准厂房1栋。2000年12月14日,被告岗上积镇政府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未经立项评估,未征得共有人县物价局同意的情况下,以13万元的低价将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被告金泰医药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且二被告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东乡县检察院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的买卖行为无效,法院受理此案。2003年,临川区检察院受理六水桥街道办事处油塘下居委会114户居民诉抚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简称中心社)、抚州市银鹰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银鹰社)及油塘下居委会,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2000年1月至12月,油塘下居委会114户居民陆续将19.64万元交居委会代办零存整取储蓄。居委会由文书杨某经手,分别以“油塘下居委会”“油塘下”的户名存入中心社和银鹰社。存款到期后,杨某凭个人签名将存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取走后携款外逃。114户居民不能取得存款本息,遂将中心社、银鹰社和油塘下居委会起诉到临川区人民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油塘下114户居民提供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14户居民不服,向临川区检察院申诉,临川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经提请市检察院抗诉,该案被发回再审,原审法院再审后认为抗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判。114户居民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终审判决撤销临川区法院原判决,由中心社、银鹰社和油塘下居委会共同赔偿114户居民的存款及利息。2004年4月13日,市检察院抗诉一起贷款纠纷案,获得改判。2005年,市检察院办理首例提请行政抗诉案。章某才不服中级法院对其诉市交警支队不履行行政检查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的判决,向临川区检察院提出申诉,临川区检察院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05年3月27日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该案再审过程中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6年,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抗诉书说理改革为切入点,全面提升抗诉案件质量。为此,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民行主诉检察官进行抗诉书说理培训和研讨,并对全市办理的抗诉案件进行评议,提高办案人员说理水平。是年,全市民行案件再审改判率达84.2%,创历史最高。
   2007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市检察院与中级法院会签《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明确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后的审理方式和期限。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有助于民事行政检察同级监督工作的开展,取得较好的成效。年内,全市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检察建议8件,法院采纳6件。是年,抚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在依法抗诉、促进法院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规范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登记、处理及答复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申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有答复;转变执法观念,从过去注重抗诉转变为抗诉与息诉并重,从申诉人的“代理人”角色转变为居中审查;针对每个申诉案件的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采取息诉方法。该年5月,崇仁县检察院办理的申诉人沈某与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历经12年之久,双方结怨甚深,经初步调查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审查案件证据及进一步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后,崇仁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合理,不符合抗诉条件,通过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最终达成一致,接受法院判决。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围绕如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更新办案理念进行积极的实践探索。由以往的对申诉人权益的救济转变为对人民法院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由重点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审查转变为对法官审判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是年,市检察院受理原审被告浙江黄岩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江北公司)与抚州市玉茗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吴海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在送达各种诉讼文书时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市检察院审查发现,江北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且该公司一直存在,没有被注销,临川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完全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向江北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但原审法院未采用上述任何方式进行送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送达规定,致使江北公司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未能参加诉讼,变相地剥夺江北公司的诉讼权利。对此,市检察院以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临川区法院重审。
   2010年,市检察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推动检调对接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利用检调对接机制达成和解协议案件4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检察院以《简报》形式在全省范围内 检察院干警深入村民家中化解矛盾推广抚州市检调对接工作做法,省检察院民行处专门在市检察院召开现场会交流市检察院检调对接工作经验。2011年,市检察院认真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2010年12月1日19时54分,被告人殷某将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撞死后逃逸,事发后,市交警支队在《抚州日报》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确定死者为无名氏。临川区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遂于2011年10月9日向市民政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其尽快作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原告,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0月26日,市民政局委托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后,市检察院随即向临川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依法支持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过多次与法院就案件原告主体资格、案件赔偿标准等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沟通,配合法院作好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11月25日,市救助管理站与被告人殷某及其亲属在法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殷琳及其亲属同意一次性赔偿无名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104260.78元,该款由市救助管理站代无名氏管理。这是抚州市第一例由救助管理站作为无名氏案件中的原告主张民事权利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
   1993年—2011年全区(市)民事行政检察情况 表8—2—18 单位:件 第九节 职务犯罪预防 2000年12月13日,高检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此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逐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次年4月,东乡、崇仁等县检察院查处少数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涉嫌非法拘禁的问题,市检察院及时将情况向市委反映,市委领导对此作出批示,市委督查室发出督查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在6月“举报宣传周”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宣传、咨询,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教育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市检察院从省检察院反贪局、渎职侵权检察处等部门购买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光盘和录像带,在市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各县(区)有线电视台滚动播放,通过报刊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
   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相继成立。5月,市检察院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6月,全市控申检察部门与预防部门联合开展主题为“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宣传周活动。11月,临川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挥中心组织一次有35个单位职工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12月,抚州市委批转市检察院《关于在全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并成立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11个县(区)也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此后,建立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部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实现由分散状态向集中管理,由初级形式预防向系统全面预防,由检察机关预防向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预防队伍建设,各县(区)检察院在反贪局内设立预防科,由反贪局副局长兼预防科科长,配备专职预防干部。市检察院先后与工商、税务、金融、邮电、公路、电力、医药、教育、国土等28个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制度。市检察院重点抓京福高速公路工程和市公路局所属工程的预防工作,把省检察院编辑的《非常预警》光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手册》《廉政手册》配发到每个施工点。4月,市检察院和京福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联合召开全路纪检监察、预防工作会议,研究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问题。市检察院结合付建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事实,制作警示教育光盘,在江西电视台三套“晚间800”栏目播出。围绕《江西省预防工作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人大、省检察院在市检察院先后召开4次座谈会征求意见,全市检察机关共提出修改意见21条。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先后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培训班20余期,为有关单位员工上法制课300余次,发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手册》1000本,《非常预警》光盘500盒。10月28日,临川区检察院举办一次“我为预防职务犯罪献计献策”演讲比赛,区属36个单位派员参加比赛和旁听。
   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市委成立市预防职务犯罪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初步实现系统化、制度化。全市共开展个案预防59项,开展重点工程项目专项预防128项。市检察院与廖坊水库管理局建立关于在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中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4月28日,市移动通讯公司组织市、县(区)公司班子成员及前台营业员184人到省女子监狱,接受警示教育。金溪县检察院针对医药卫生部门职务犯罪多发的现象,督促医药部门实行“阳光采购”,县卫生局采纳检察建议,建立药品、器械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药品批量购进统一招标,聘请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监督,严把进货关,预防职务犯罪。2005年,全市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开展“三抓三看”(抓案前预防,看掌握案件线索的数量和质量;抓案中预防,看犯罪形成的轨迹和症结;抓案后预防,看整改对策的实施和效果)活动,结合执法办案进行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市检察院针对金融系统连续两年发案相对较多的实际情况,与市银监局于7月16日共同召开全市金融、保险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研究探讨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规律以及防范对策,并组织全市两级金融部门领导及部分员工到省女子监狱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市农业银行连续两年发生大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开展专项预防。宜黄、广昌、资溪等县检察院,围绕“生态立县”战略,针对林业部门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协助林业部门总结教训,寻找对策,共筑预防屏障。乐安县检察院在查办721矿物资供销公司、铀矿冶炼公司5名处级干部侵吞国有资产案后,与矿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制定国有企业转制中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金溪县检察院查处一药店经理许某贪污案时,发现药房自行购置的药品,无账目无管理接交制度,即向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协助单位制定9条管理规定。全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发出检察建议82份。
   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职务犯罪预防开展工作。市检察院根据某银行长岭营业所邓某携款潜逃暴露出的问题,与市银监局一起召集市金融机构的有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寻找治理对策,防范金融风险。并组织全市金融部门副行级领导干部到省女子监狱,进行警示教育。2007年,全市11个县(区)检察院基本上有专职人员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临川、崇仁、宜黄等县(区)检察院专职及兼职预防工作的干警都保持在2人以上。广昌县检察院还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预防工作领导小组,选派政治性强、业务精通、知识面广的干警专门从事该项工作。为落实好高检院《关于做好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关于加强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精神,崇仁县检察院与县农业局、林业局、巴山镇等10多个单位建立专项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并有效地预防巴山镇移民办截留移民经费情况的发生。全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还在“民生工程”领域中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市检察院同市房管局、民政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工程、优抚救灾款发放等方面联合进行预防活动,并会签《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下发各县(区)有关单位。
   2008年,市检察院预防处针对查处教育部门发生的贪污贿赂窝案串案所涉及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上的问题,及时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呈送市委、市政府,市委书记钟利贵、市长甘良淼在检察建议书上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教育部门吸取教训,着力整改。黎川县检察院针对当年冰雪灾害造成林木重大损失的情况,为防止在林木清理过程中发生职务犯罪情况,检察长熊惠光带领预防部门干警,先后3次到林业部门并深入基层林业站走访,了解林木清理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好重要环节的预防,确保林木清理工作中未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乐安县检察院预防部门针对移民扶贫资金引发的信访问题,开展预防调查,形成5000多字的预防调查报告,提供给县委、县政府,县领导指令财政局、扶贫办及有关乡镇认真研究、规范好移民扶贫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维护农村稳定。
   2009年市检察院下发《侦防一体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协调意见》,要求实现以侦带防、以防促侦的良性循环。为认真贯彻省院《江西省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乐安县检察院多次与县招投标中心联系协调,要求其进一步协助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并与招投标中心达成共识:对招投标项目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要求项目业主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必须申请查询,否则县招投标中心不予该项目进行招投标。鹰瑞高速工程上马后,全市预防部门全程跟踪服务,重点预防。在鹰瑞高速公路项目办落户广昌县后,市检察院、广昌县检察院预防部门主动上门,与项目办领导进行座谈,形成“加强教育宣传,开展以案析法,健全完善制度,开展预防调研”的共识。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176次,对所办案件进行案例分析108次,向有关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204份,所提检察建议均被有关单位接受采纳,其中127份检察建议被党政主要领导批示;到相关单位做警示教育517次,提供职务犯罪预防咨询661次,向工程建设招投标单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574次。开展预防业务工作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53件,均移送到自侦部门。是年,两级检察机关针对办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农案件约占77%的情况,结合国家大量资金投入到退耕还林、粮食直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失地农民工就业转移培训等项目的实际,及时组织开展广泛调查活动,深入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了解支农惠农资金拨付等方面情况和存在问题,既形成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供领导决策,又收集到一批可查线索,扩大案件来源。
   2011年1月21日,华东片区首个职务犯罪预防局——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挂牌成立。是年,市检察院预防处加强与城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在全市重大工程、基建项目竞标中,推行对参与竞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确保工程施工队伍优良纯洁,为工程建设把好人口关。崇仁县检察院成立9个预防调研组,对全县卫生、教育、水利、建设、农业、交通、民政、人劳、林业等部门中的中央专项资金和民生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对于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并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切实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临川区检察院对成品油补贴、公益林补贴进行预防调查,在荣山镇新村发现村干部将公益林补贴挪作他用问题时,该院及时联合区纪检、荣山镇政府进行专项调查,提出检察建议。荣山镇党委对该村书记作出撤职处理,化解干部群众之间的矛盾。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向有关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443份,其中437份被有关单位接受采纳;开展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664次,市检察院预防处在市金融、保险、安监等部门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受教育800余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74次;开展预防调查185次,调查报告引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100件,通过预防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被立案侦查的39件;市检察院预防处制作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短片》由省检察院向高检院推荐,被高检院选送参加在香港举办的廉政宣传短片汇展。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中列全省检察机关第二名。
   第三章 审判 清代,抚州区域沿袭行政司法合一旧制,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理案件实行纠问式和控告式两种诉讼程序,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以刑讯逼供作为法定原则,屈打成招,指名画供作为法定证据。坐堂问案,刑讯逼供审判,知府和通判,知县和典史沆瀣一气,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草菅人命,民谣“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是对封建司法审判的真实写照。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入侵,凭借不平等条约攫取领事裁判权,使中国司法主权受到严重破坏,其危害波及抚州。
   民国2年(1913),抚州设立地方审判厅和临川初级审判厅,次年5月裁撤上述二审判厅,复由知事兼理司法。16年,刑事审判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公然抛弃公开审判原则和辩护、上诉制度,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22年底,黎川县国民政府在蒋介石“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旨意下,不经起诉和审判就秘密杀害共产党人、苏区干部、群众达621人。21年至25年,广昌和乐安县苏维埃政府县、区、乡裁判部长和裁判员有15人惨遭国民党杀害。
   1950年4月,江西省人民法院抚州分院建立。之后,域内各县基层人民法院相继成立。至1953年,域内法院主要任务是配合土地改革,进行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司法改革、贯彻婚姻法等项工作。1954年至1956年,域内法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逐步走向正规化。1957年“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把一些善意的批评言论视为“右派”言论,把主张“审判独立”视为取消党的领导,把“只有被告口供,没有其他可靠证据不能定案”视为“右派”言论,致使一批审判人员被打成“右派分子”。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起来的审判程序、制度亦受到冲击。1958年提出“办案大跃进”,过分地追求办案数,忽视办案质量,延续到1960年冬才逐步纠正“左”的错误,使审判工作重新步入正轨。
   “文化大革命”前期,公、检、法全面解体,司法审判权归军管会、保卫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遭到肆意践踏,审判建设步入最低谷。1972年,域内两级法院陆续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审判建设拨乱反正,域内复查1966年至1976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599件。
   1980年,域内法院全面贯彻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注重执行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制度,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进行公开审理,使刑事审判走向法律化、制度化轨道。198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使民事经济审判走向规范化、制度化。1983年,域内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重点惩处流氓团伙、杀人、强奸、抢劫、重大盗窃、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拐卖妇女儿童、劳改逃跑等7个方面的犯罪分子。1985年起,域内法院把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作为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多层次、多渠道培训审判人员。
   90年代始,法院执行工作逐步受重视。1992年,抚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树立审判工作围绕、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的理念,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坐堂办案向主动服务转变、由间接服务向直接服务转变、由单一服务向全面服务转变。199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域内法院执行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进一步关注和支持。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后,全市法院以规范审判秩序、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强化为大局服务观念为纲,推进各项工作。2004年,全市法院大力推进案件质量和队伍素质“两个提升”,积极破解执行和涉诉上访“两大难题”,加强审判、行政、队伍“三大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2006年起,全市法院树立司法的过程就是服务大局的过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是法院努力的方向,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凝聚司法力量,以人为本让党组的决定充分体现干警的呼声的理念等“四个理念”,扎实出台一系列举措,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推进队伍建设,强化审判职能,优化外部司法环境。2007年,全市法院积极贯彻“科技强院”工作方针,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要求,着力加快建设和完善人民法院业务网络步伐;着力推进和深化信息化应用;着力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着力统一和规范业务管理应用软件;着力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2009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全市法院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3项重点工作,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稳步推进审判事业向前发展。2010年8月5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域内法院积极行动,大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2011年12月全市法院院长会议提出“五个司法”指导思想,即“抓能动司法,坚持服务大局不动摇;抓为民司法,增强宗旨意识不放松;抓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懈怠;抓高效司法,追求审判效率不止步;抓廉洁司法,加强作风建设不含糊”。此后,全市法院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落实“四个着力”(着力服务大局,着力保障民生,着力促进稳定,着力提升案件质量),围绕“三个一流”(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树一流业绩),狠抓“四个强化”(强化队伍建设,强化信息化建设,强化文化建设,强化基层建设),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至2011年12月,全市法院相继涌现出一批全省乃至全国政法系统的先进典型,抚州市中级法院先后被最高法院授予调研工作先进集体、政治工作先进集体,连续3年荣获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单位称号,南丰县法院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院称号,被中央政法委评为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两级法院建院后,共荣获省级以上表彰 2008年12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为黎川县法院颁发“全国优秀法院”荣誉奖牌764项,其中国家级荣誉49项,集体荣誉267项,个人荣誉497项。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刑事、民事(含经济)、行政一审诉讼案件364308件,二审诉讼案件16178件,再审案件诉讼(含复查纠正刑事冤假错案)9603件,国家赔偿案件122件;执结案件93732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1173件,特赦案件72件;处理来信来访483291件次。
   第一节 机构队伍 民国以前,抚州无专门审判机关,沿袭司法行政合一旧制。民国18年(1929),域内第一家法院即临川县法院成立,其他县25年后司法和行政分立。新中国成立后,抚州普遍设立人民法院,但“文化大革命”中曾被裁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法制的进步,人民法院建设受到重视,内设机构日益健全,审判队伍逐步壮大,法院发展进入兴盛时期。
   一、机构 民国时期域内审判机构经历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司法合一同分立并存、行政司法分立3个阶段。前期,抚州未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各县政府兼理司法。至民国11年(1922),各县先后设立司法委员公署,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同年10月即解体,各县仍复归县政府兼理司法的旧制。18年,江西高等法院在临川设立抚州区域第一个审判机关——临川县法院,其他县仍由县政府兼理司法。20年,临川县法院改组为临川地方法院,内部机构分院方和检方,院方设有刑事庭、民事庭、书记室、民事科、刑事科、统计室、文牍科、会计科等。25年,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的县,其司法事务暂于县政府设县司法处处理。抚州各县至27年先后设立县司法处。此后,行政司法分立,废止县政府兼理司法的旧制。29年,江西省高等法院在黎川设立临时庭,管辖临川、崇仁、进贤、黎川、宜黄、南城、南丰等县上诉案件。同年,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又称九江分院)从九江迁至金溪县。36年,江西省高等法院在南城设立第六分院(亦称南城分院),其内部机构设置分院方、检方。院方设有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室及民事科、刑事科、统计室、会计室、文牍科。第六分院管辖南城、南丰、黎川、广昌、宁都、石城、宜黄、资溪、金溪9个县的司法。
   (一)中级法院 1950年4月,江西省人民法院抚州分院成立,属江西省人民法院派出机构,院址设在临川县城福庆巷,内设婚姻庭、民事庭、刑事庭、秘书室,下辖临川、崇仁、宜黄、乐安、南城、南丰、黎川、金溪、资溪9个基层法院。1952年8月,广昌县法院因宁都分院撤销划归抚州分院管辖。1954年4月,因抚州镇升为县级镇,增设抚州镇法院。同年6月,广昌县法院划归赣南分院管辖,抚州辖区增至10个法院。同年9月,江西省人民法院抚州分院更名为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和办公室。1955年,抚州中院内部机构减为2个,即审判庭、办公室。1956年,审判庭复分为民事庭、刑事庭,办公室设秘书室、司法行政科。1957年,内设机构复并为审判庭、办公室。1958年审判庭又分为民事庭、刑事庭、办公室。1964年,院址迁至抚州市西大街75号。1968年4月,抚州中院被撤销。1972年,抚州中院恢复,院址设在抚州市三元楼1号,下辖抚州、临川、崇仁、宜黄、乐安、南城、南丰、黎川、金溪、资溪、东乡、进贤12个县、市法院,内设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1974年8月,院址复迁至抚州市西大街75号,1977年5月迁至抚州市兴鲁坊5号。1980年8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2月,刑事庭分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同年3月,院址迁至抚州市福庆巷6号。1983年7月,广昌县法院划归抚州中院管辖。1983年9月,进贤县法院划归南昌市中级法院管辖。1985年6月,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江西分校抚州分部。1988年7月,增设调查研究室、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改为告诉申诉审判庭。1989年8月,增设监察室。1990年6月,增设政治处,同年12月设立执行庭。1991年9月,设立纪律检查组,属中共抚州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机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1993年12月,增设司法警察大队和司法行政办公室。1995年1月,增设经济纠纷调解中心。1995年12月,经济审判庭改为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改为经济审判第二庭。1999年2月,刑事审判庭分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增设司法技术处。司法行政办公室更名为司法行政处,法警大队更名为法警支队,政治处更名为政治部。
   2000年10月,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不变。2001年9月,中级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2003年2月21日,抚州中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抚州分部更名为抚州市法官培训中心。同年4月14日,抚州中院综合审判大楼竣工,院址迁至抚州市金巢大道38号。2004年12月28日,执行局升格为副处级机构,执行局内设机构仍为副科级。2011年底,抚州中院共有内设机构15个,即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法技术处、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处。另设有法官培训中心、监察室。
   (二)基层法院 临川县人民法院,1949年7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改为临川县人民法院,1967年8月被撤销,1973年元月恢复。
   抚州市人民法院,1954年4月设立,1968年被撤销,1973年4月恢复。2000年10月,与临川县人民法院合并为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1950年3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5月改为崇仁县人民法院,1967年10月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宜黄县人民法院,1949年7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10月改为宜黄县人民法院,1968年3月被撤销,1973年1月恢复。
   乐安县人民法院,1950年3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6月改为乐安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南城县人民法院,1949年10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9月改为南城县人民法院,1968年9月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南丰县人民法院,1949年10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春改为南丰县人民法院,1968年9月被撤销,1972年9月恢复。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年8月以前审判权由县人民政府民教科审判小组行使,1950年9月设立黎川县人民法院,1968年10月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金溪县人民法院,1949年9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1年改为金溪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2月恢复。
   资溪县人民法庭,1949年5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9年改为资溪县人民法院,1968年10月被撤销,1972年12月恢复。
   东乡县人民法院,1949年5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9年5月改为东乡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广昌县人民法院,1950年3月设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5月改为广昌县人民法院,1968年被撤销,1972年12月恢复。1952年7月以前归宁都管辖,8月划归抚州管辖,1955年划入赣南管辖,1963年复划归抚州管辖。
   (三)人民法庭 土改人民法庭 为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政府的土地政策、法令的实施,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施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年底,域内临川、崇仁、宜黄、乐安、南城、南丰、黎川、资溪、金溪9个县,除资溪外,成立县人民法庭8个,分庭31个。法庭受县人民政府领导,是各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土改运动结束后,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三反人民法庭 1952年4月,根据政务院1952年3月公布施行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域内设立13个三反人民法庭,法庭受抚州分院的领导,担负三反运动中需要运用司法程序进行处理的贪污案件的审理任务,三反运动结束,三反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普选人民法庭 1953年,为配合搞好普选,域内各县建立普选人民法庭,普选结束后,普选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常设人民法庭 1953年在司法改革运动中,为方便群众诉讼,域内各基层法院普遍组织若干巡回人民法庭,走村串户为民排忧解难。1955年上半年,域内首批10个常设人民法庭设立。1968年始,常设人民法庭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被撤销。1972年11月,人民法院恢复后,常设人民法庭亦随之陆续恢复并发展壮大。至2011年12月,域内常设人民法庭38个。
   二、队伍建设 (一)任免 审判人员 晚清时期审判官吏一般是通过科举的途径选拔和任用。民国时期审判人员属文官,选任时歧视女性。民国2年(1913)北洋政府颁行《文官考试法草案》,规定只有年满21岁的男子方能报考。推事和审判官的任职条件有所区别,推事的任职条件略高。21年国民政府颁行《法院组织法》,规定推事的11种任职资格,符合条件者报请司法行政部门任命。33年国民政府颁行《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规定审判官遴任的6种资格,符合条件者,由高等法院院长提请司法行政部核派为审判官。一个司法处有审判官二人以上时,则以其中一人为主任审判官。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建立之初属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审判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前,抚州分院属江西省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审判人员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免;各县人民法院则属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审判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任免。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后,审判人员的任免产生变化,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可担任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中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人民委员会任免。1972年人民法院恢复至1979年,审判人员仅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任免,未任命审判员。除副庭长以上人员外,其他统称办案人员。副庭长以上审判人员的任免权限,在同级革命委员会政治部。1979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对院长的任免权限未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由同级人民委员会改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再次修改,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院专业知识。助理审判员改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实施,明确法官任职专业要求,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2001年6月30日《法官法》修正,再次提高法官任职专业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的方有资格被任命为法官。同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此后,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任命为法官的必备条件之一。200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抚州中院院长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基层法院审判员以上法官任免,20年无变化,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仍由本级人民法院根据被任命人工作表现和审判工作需要作出决定。
   人民陪审员 2004年以前,域内人民陪审员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数不多,也不归法院管理,参与案件审判极少。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人民陪审员改由法院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命。对符合担任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或者本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认为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2005年,域内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至2011年底,域内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229人,男性147人、女性82人,城镇户籍174人、农村户籍55人。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3人,群团组织干部58人,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31人,村镇、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95人,其他人员19人,具有广泛代表性。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2003年以前,法院书记员一般由本级法院任命。2003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法院联合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担任书记员必须满足年满18周岁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5项条件。2005年4月13日,江西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实施意见。此后,域内法院将招录的公务员先任命为书记员,对工作表现良好,符合法官任职条件者,均逐步转任法官;此外,还专门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定编定岗,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聘任后即任命为书记员,聘任期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司法警察 1997年以前,域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设立司法警察,人数一般占法院总人数1/10,任免由法院自行决定,人员来源主要是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及司法学校毕业分配学生。对担任司法警察多年,符合法官条件的,多数转为法官。司法警察转为法官后,即免去司法警察职务。1997年5月4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出台后,司法警察管理进一步规范。凡担任司法警察领导职务的,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001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聘任制司法警察作为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合同制管理。同时,随着公务员改革机制的规范运行,域内司法警察来源逐步统一通过招录公务员方式引进。
   (二)教育与文化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 域内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初期,每天早上均安排1至2小时用于政治学习。之后,改为每星期安排半天至1天或每月安排2天集中组织学习。1964年,抚州中院召开全区法院院长会议,就加强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文化大革命”期间,域内法院思想教育工作一度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域内法院思想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并被重新置于首要位置,备受重视,各法院均确定由一名副院长或党组成员分管思想教育工作。1990年6月,抚州中院建立政治处。之后,域内各基层法院建立政工科,专门负责对法院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中级法院政治部主任于2003年5月进入党组,各基层法院政工科长陆续成为党组成员,政治工作机构领导高配成为惯例。域内法院政工机构通过不断总结、研究、探索、改革新形势下思想教育工作方法,建立和健全各项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和执法理念教育,定期剖析干部思想动态,对好人好事及时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批评指正。通过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的思想政治工作,域内法院干部始终保持良好的政治素质。
   党风廉政教育 在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域内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着力帮助干警提高素质,从内心世界构筑“不愿为”的反腐防线;着力制度建设,构筑“不能为”的反腐防线;着力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构筑“不敢为”的反腐防线。1989年中级法院设立监察室,与政治部合署办公。1991年12月19日,中级法院设立纪律检查组,纪检组长进入领导班子,是党组成员。之后,各基层法院按此模式,陆续设立纪检组和监察室。1991年至2000年,域内法院大力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2001年以后,重点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人民法院监察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廉政准则》等党纪政纪条规的贯彻。在制度建设中,相继出台《全区法院错案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双向监督规定》《回访当事人的规定》等规章制度。2009年3月,域内法院实施兼职监察员制度,在人数相对较多的主要业务庭室和综合部门,选任兼职监察员,协助部门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加强对“三权”(审判权、执行权、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网络。2010年,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通过腐败风险教育、腐败风险查找、腐败风险防控、腐败风险预警等环节,对腐败风险进行“找、防、控”,建立起以人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预警防控体系,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控腐败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大力开展正反两面教育,既以先进典型引路,又以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干警。域内法院相继涌现出全国法院模范法官席维花、一等功臣刘海金、全省首届十佳法官饶辉华等为代表的先进人物。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接到群众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1107件次,经初查后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73件84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3人。
   法院文化建设 人民法院建院初期,域内法院物质条件较为匮乏,对法院文化无专门研究。20世纪90年代末期,为积极配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文化建设纲领要求,最高法院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提出法院文化建设。在精神文化层面上,域内法院注重执法理念的培养,将服务大局、严肃执法、为民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实践中,并积极为干警打造文化载体。90年代开始中级法院一直办有《法院信息》刊物,从每年出30期至40期,到1997年以后坚持每年出140期左右。1991年创刊《审判工作探讨》,2001年更名为《法官论坛》,2005年更名为《抚州法苑》,2007年更名为《抚州审判》。2007年1月15日,市中级法院开通抚州法院网,基层法院相继开通网站,2011年中级法院着手内网改版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在制度文化层面上,根据各个时期工作的需要,制定符合法院发展要求的目标考核、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2005年,为强化制度建设,抚州中院对历年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筛选出84个制度,按性质分成综合、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其他等5个方面,编印《法院管理制度汇编》。2009年进行续编,初步形成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局面。在行为文化层面上,提倡弘扬传统文化。1999年、2005年,开展域内法院系统书法大赛。2008年以后,坚持邀请抚州书画文艺名人到中级法院举办笔会。同时,要求法官恪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文明司法。2009年起,域内法院立案窗口做到“六统一”(统一窗口名称、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功能设置、统一装备配置、统一文明用语、统一工作制度)。在物质文化层面上,注重在审判大楼、“两庭”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融入司法元素,彰显公平正义。2003年,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为抚州市中级法院新落成的审判大楼题词“法正中华”,该四字被镌刻在法院审判大楼一楼大厅。在审判大楼和两庭建设进程中,域内法院还通过增设图书资料室、健身房、荣誉室、电子阅览室等形式不断增强法院文化氛围。2009年,中级法院完成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纪念册编纂以及抚州法院简史馆建设,2011年底,《抚州法院志》(1840—2010)付梓。
   2011年底,全市两级法院共有干警844人。其中,男性624、女性220人;汉族840人、少数民族4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91人、大专及以下学历253人;具有审判资格523人、书记员110人、司法警察72人,其他人员139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清乾隆五年(1740)公布实施《大清律例》,分律、吏律、户律、兵律、刑律、工律各篇,刑律篇是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其刑罚分为正刑和非正刑两大类,正刑有笞、杖、徒、流、死等5种,死刑有凌迟、枭首,道光三十年(1850)后改为斩、绞;非正刑有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赎刑。光绪六年(1880)乐安县审理一起通奸夫妇合谋杀害本夫的命案,奸夫胡绍香与奸妇胡谭氏通奸3年,被本夫胡椿四发现并指责、管束。奸夫提起犯意用毒药谋杀本夫胡椿四,奸妇实施,将毒药投入中药煎熬,送与本夫服用,胡椿四服毒身亡。经审判,对奸妇胡谭氏凌迟处死,对奸夫胡绍香处斩立决。二十六年七月九日,南丰县民符歪俾、符叫化等10人对当地潋溪天主教堂传教士欺压百姓横行乡里不满,持火把、器械冲向教堂,将教堂烧毁,官府派兵弹压,将符歪俾、符叫化等人抓获,从严治罪。清政府对为首的符歪俾判处刺字、斩立决;对跟随者符叫化判处充军、刺字、杖100;同时县衙赔偿被烧毁的教堂。二十七年,南城县民黄乌腥、潘福生二人家境贫寒,为谋生计,到已被烧毁的教堂捡些砖瓦拿去卖钱度日,被县衙抓获,被判处杖100徒3年。同年二月,宜黄县民余顺兴因其子余菊书不愿读书,却嗜好游荡,对子管教训斥,子不听还出言顶撞,并逃避在外。父气愤之下诉请县衙发遣,县衙将其子发配到离家4000里的烟瘴地方充军。光绪年间抚州府、建昌府上报刑事案件涉及被告26人,其中处以绞刑或绞监候10人,处斩立决、斩决枭示或斩监候4人,凌迟处死1人,杖100流3000里或4000里5人,杖100徒3年5人,杖100发配到烟瘴地方充军1人。
   民国时期,各县由属辖区地方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战乱政局不稳,刑律多变。民国元年(1912)颁布《中华民国新刑律》,13年国民政府修订《中华民国刑法》,还先后颁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盗匪暂行办法》《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等刑律。其时,伤害案件和兵役案件居多。14年临川地方法院共审理23种罪名的刑事案件369件,其中伤害案件85件,占23%,居各罪案件之首;妨害兵役案件49件,占13%,居第二位。国民政府对不愿服兵役者治罪,甚至对阻拦抓壮丁者也处以刑罚。26年4月,崇仁县农民唐怡卿与徐志远二人正在田间耕作,保长方达生率乡丁前往抓壮丁,在徐被抓时,唐同几名妇女上前阻拦,徐乘机逃脱。事后,保长状告至县司法处,唐怡卿被以妨害兵役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
   新中国成立后,刑事审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新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审判中,始终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与此同时,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适时开展专项审判工作,狠刹犯罪分子嚣张气焰。50年代后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倾政策影响,域内刑事审判受到严重挫折,出现一批冤假错案。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域内法院依照政策对冤假错案及时进行复查并纠正。纠正冤假错案507件,占复查数的84.64%;复查同期普通刑事案件1711件,纠正冤假错案91件,占复查数5.32%。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出台《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域内法院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开展刑事审判工作。1993年至199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犯罪活动的通知》,针对抚州社会治安现状,域内法院先后开展以打击“车匪路霸”“盗窃”等为重点的专项斗争。抚州中院审理被告人焦淑华等12人特大抢劫、盗窃案,有7名主犯依法被判处极刑。为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犯罪,域内还适时召开大型宣判大会。
   20世纪80年代,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2001年4月18日,抚州中院下发《关于全市法院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实施意见》,开展第三次严打。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至2003年3月31日,全市法院共审理上述3类犯罪案件1132件1770人;结案1090件1716人,结案率96.3%。在所审判的案件中,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占44.5%;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48.4%;作其他处理的占7.1%。其中,震惊全国、全省的典型案件有:抚州市黄涛、胡伟林、徐春明、汪赛龙、邱伍泉、邱龙泉、何贵书、陈女龙、杨道辉、刘志义、李新东等4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绑架、盗窃、非法制造爆炸物等12项罪名案;韩亮和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欧阳建军、万剑安等11人故意杀人、绑架、抢劫、贩卖毒品等7项罪名案;南城县余国军、余建国、余国强、余斌四兄弟绑架、抢劫、强奸案。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紧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绿剑行动”“绿剑二号行动”、打击毒品犯罪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等专项斗争。2007年,刑事审判向人性化执法转变,和以往相比表现在: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注重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针对具体犯罪,区别对待;在维护法治严肃性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2010年10月,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年12月,抚州中级法院开始对15种常见犯罪推行规范化改革,明确量刑方法和步骤,统一量刑起点,规定确定基准刑、用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以及确定宣告刑的方法。至2011年10月,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36天,比改革前减少2天,改判和发回重判率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下降9.9%。2011年11月30日,抚州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中级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工作报告。2011年12月5日,抚州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量刑规范化改革情况及成效,《江西日报》等6家省、市新闻媒体到会采访。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理刑事一审案件64220件,刑事二审案件4975件。
   一、审理反革命案件 1950年至1956年,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主要任务是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案件的审理。其间,进行两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主要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反革命分子。
   1950年至1954年,在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域内共审理反革命案件8640件。其中,1950年审判1332件,1951年审判3543件,1952年审判2311件,1953年940件,1954年审判514件。有3起影响较大的反革命案件: 南城县王象起匪首案。王象起,山东会陶县人,曾任国民党军中校营长,系青帮头目。南城解放后,他纠集上百名匪徒勾结恶霸地主,充任豫章山区绥靖司令部直属济南第四支队队长,参与袭击资溪县高阜区人民政府和资溪县人民政府,伏击人民解放军剿匪部队,杀害人民政府干部、解放军指战员数十人,1950年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于1950年11月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地正法。
   金溪县朱一民反革命案。朱一民系金溪县人,生于光绪二十年(1895),曾任国民党南京政府教育厅秘书,国民党军排长、连长、营长、少校副官、科长等职。民国19年(1930)回金溪后,任县警察局长,21年任县长兼金溪、南城、余江、东乡、资溪、贵溪6个县边区“剿匪”副总指挥,倚仗国民党军师长周浑元的势力,“围剿”工农红军和游击队,惨杀红军战士、苏区干部及其家属和群众达100余人,还敲诈勒索、奸淫妇女,作恶多端。1949年5月金溪解放后,朱隐藏大批枪支弹药,带其心腹,逃往上海潜伏。1951年被上海公安机关查获,押回金溪审判,金溪县人民法院根据其罪恶,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地正法。
   临川县董克爱破坏、隐匿军用电台、危害民主政权案。董克爱,美国人,民国9年(1920)到华任临川天主教堂传教士。1949年临川解放后,披着宗教外衣,与崇仁匪首汪澜勾结,互通情报,隐匿军用电台,制造第三次世界大战即将爆发的谣言,公然阻止学生报考军校、干校,还奸淫妇女多人。1951年7月,抚州分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永远驱逐出境。
   1955年至1956年,在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域内共审理反革命案件1897件。其中,1955年审判889件,1956年审判1008件。影响较大的案件有2起: 金溪县向理安匪首案。向理安曾参加过工农红军,1931年叛变革命后,历任江西省保安团少尉、中尉分队长、警察局巡官、警察大队副官、军事保安股股长、国民兵团上尉副官等职。1949年上山为匪,接受匪首黄镇中委派担任豫章山区绥靖司令部直属游击队第6支队长,为金溪、临川、东乡、贵溪、资溪、南城、余江等县总指挥。1949年5月,向带领匪徒100余人与人民解放军对抗,先后在金溪、贵溪、东乡、临川、余江等县袭击区、乡人民政府,杀害革命干部和群众。同年6月12日,向带领匪徒80余人袭击金溪县孔坊乡人民政府,抢劫步枪24支,杀害乡干部16人。同年7月29日,向纠集匪徒袭击余江县洪崖区人民政府,打伤打死干部2名。1950年2月10日,向带领匪徒20余人抢劫抚州专区合作社盐船10只,劫走食盐3万余千克。同年向带领匪徒在金溪碑树下村、陆家村、彭家乡政府等地共杀害县、区、乡干部和人民群众170余人。1951年,向部匪徒被人民解放军剿灭,向先逃往上海,后逃往香港,与香港匪特联络,受国民党“大陆工作处”委派为“江西豫章山区军事联络专员”于同年6月潜回大陆,进行特务活动。在上海因伪造证件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释放后再逃往香港,复受国民党“中委会二组”与“大陆工作处”委派为“江西工作站站长”和“豫章山区军事联络专员”,再度潜回大陆进行反革命活动时被公安机关逮捕。金溪县人民法院根据向理安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于1956年12月判处向理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枪决。
   南丰县李练欠、陈宝生、黄众家等反革命案。南丰解放后,国民政府区长李怀民等表面投降,暗中却同国民政府乡长尧绍峰、县参议员魏恩甫、国民党军队连长陈宝生、保长杨炳坤各带一股匪徒,共120余人,分别潜伏在广昌甘竹和南丰洽村、西溪等地。同时,李怀民派遣匪徒黄众家打入南丰六区人民政府任干部,在黄的串通下,匪徒陈忠国、宋金生、李天寿、赖其万、罗丑仔混入六区区小队,其中陈忠国、宋金生分别任区小队班长。匪徒李练欠以组织民兵护乡为由,向人民政府骗取步枪7支。他们打入人民政府后,窃取情报,暗中策反,伺机行动。1949年10月,李怀民等匪徒暗中制定攻打六区人民政府的行动计划。12月17日,六区区委书记杨维汉接电话通知去县委开会,黄众家告密。12月24日,李练欠在头目杨炳坤指使下带匪徒于途中伏击,将杨维汉和警卫员打死,抢走枪支弹药和财物。同日,李与其他股匪汇合后,采取里应外合方式袭击六区人民政府。区小队长杨文林和数名区干部牺牲,被抢走长、短枪60支,区政府文件及其财物被洗劫。1950年,人民解放军清剿该伙匪徒,该匪大小头目或被击毙,或被镇压,仅有黄众家、李练欠、陈宝生3人潜伏下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3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57年至1965年5月,域内法院在反右派斗争、“大跃进”运动、三年经济困难、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等时期,共审判破坏春耕生产、地富反坏右、破坏人民公社化运动、反动组织、反动传单、谣言、标语等反革命案件3073件。其间,法院审判反革命案件曾一度出现“左”的倾向,1957年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大跃进”运动以及1959年“反右倾”,把某些群众的不满言行当成反革命破坏;把解放前的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当作罪行“老账新算”,错判案件。1966年至1976年,域内法院共审理反革命案件1117件。其中,多数是所谓“恶毒攻击”的反革命案件,把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鸣不平,对毛泽东晚年错误进行批评,自觉抵制“文化大革命”的行为,一些有政治历史问题的落后言行,甚至是幼儿乱写乱画的行为,也当成反革命处以刑罚。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域内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等文件,实事求是地复查纠正一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其中,复查案件599件,纠正冤假错案507件。1980年,域内法院依照刑法第90条,注意严格区分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界限,此后办案质量得到提高,反革命案件越来越少。是年起,反革命案件的审理由中级法院管辖。是年至1990年的11年中,域内共审理反革命案件47件。1981年夏,抚州中院审理刘某等7人反革命破坏杀人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对新社会不满,1980年在部队服役期间,为首纠集汪小泉等人组织“中国近卫军”,秘密策划盗窃军械仓库的枪支、弹药,炸毁机场、油库,抢劫银行,妄图逃往境外。退伍后,刘某为首纠集贾某等人在南城县多次密谋盗枪,企图逃往广西十万大山为匪。1981年5月23日凌晨,刘、贾二人带领骆某等7人翻墙跳入南城县人民武装部院内,撬锁进入军械仓库,盗出“五四”式手枪17支、手榴弹8枚、子弹2333发。随后,盗开一辆汽车,往湖南、广西方向逃窜。5月27日逃往湖南祁东县,次日凌晨被当地公安机关围捕,贾建忠开枪拒捕,打死公安人员官同生。其行为构成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罪。抚州中院一审判处刘、贾二犯死刑,对其他罪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刘、贾二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认为,贾建忠犯罪时不满18周岁(差5天),依法不适用死刑,但其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可判处死缓。据此,1981年8月15日,核准刘犯死刑,改判贾犯死缓。1982年后,反革命罪案极少。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1991年至2011年,抚州共审判此类案件4件。其中,1件是直接受敌对势力的间谍指令行事,2件系以互联网络进行联络、传递资料,1件系以建立商业网络为掩护,犯罪行为均十分隐秘。2005年,抚州中级法院审理王军间谍一案。经审理查明:王在1984年、1989年因流氓罪和盗窃罪两次被判刑。2005年4月,王军以网名“李兰奇”注册www.8181.comm.cn退役军人人才交流网后,与化名“MAKE”的台湾军事情报局谍报人员取得联系,并被“MAKE”策反,接受“MAKE”的任务及传输文件的技能培训后,于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间,搜集大陆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文件资料、地图,并用“MAKE”提供的经费购买了扫描仪等工具,通过互联网,以E-mail的方式,向“MAKE”发送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文件资料53份,获得“MAKE”给予的经费及报酬82104元。2007年12月21日,抚州中级法院依法判处王军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追缴被告人王军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反革命一审案件14990件,占刑事一审案件总量23.3%。
   二、审理普通刑事案件 新中国成立后,除反革命案件之外所有其他刑事案件被称为普通刑事案件。
   1950年至1956年,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紧密配合“三反”“五反”“禁毒”等运动,积极恢复生产,发展经济,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铺平道路。是时,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存在唯成份论的做法,尤其是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审判普通刑事案件强调要用阶级斗争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
   1952年崇仁县法院审理聂万祥、聂漾生等10人故意杀人案。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聂甲是恶霸分子。解放前当过保长,勾结土匪许乾生,将农民祝松林、朱保仂诬陷入狱;贪污壮丁谷;霸占聂五先的房子和聂和尚的田及公产竹木山;拐骗他人妻子;1949年秋拉拢干部,破坏征粮政策;逼死李冬米儿子;贪污银洋100多元;利用女人引诱干部等,深为群众痛恨。被告人聂万祥系富农,当过国民政府保长及乡代表,曾与聂甲争做保长,积有深仇。其他9名被告人均出身贫农或中农。1950年春,聂姓农民因聂甲过去的恶霸作风和贪污敲诈等,对他恨之入骨。3月,由聂路生发动,聂漾生率领10余人到聂甲家清算贪污账,聂甲拒绝清算,聂漾生等人将聂甲逼出家门,准备殴打一顿以此泄愤。此时,聂万祥利用农民愤怒情绪煽动:“将他捆起来弄死算了!”并挑动聂漾生用绳子把聂甲捆起来,叫聂熊生、聂木生等人将聂甲捆在一块麻石上压死,然后又由聂万祥等人把聂甲尸体沉于河底。聂甲的妻子听说丈夫被打死,急忙追来与聂漾生拼命,当即由聂熊生把她推倒,两人正在揪扭中,聂万祥又与聂熊生把她推入河中淹死。崇仁县法院判处聂万祥有期徒刑20年;聂漾生有期徒刑3年;聂熊生有期徒刑1年;聂木生、聂能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聂路生、聂连生、聂冬生、聂长郎、聂清春等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经报省法院复核,认为错判贫农,放纵富农,发回重审,由抚州分院改判:聂万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帮助杀人”的聂漾生、聂熊生给予“教育释放”;对“附从杀人”的聂木生等6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宣告聂路生无罪。
   1957年下半年至1965年上半年,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曾一度出现“左”的倾向,主要受1957年反右派斗争、1958年“大跃进”运动及1959年“反右倾”运动影响,错判一些案件。但对除反革命案件以外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仍然正规。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一度被撤销,刑事案件由军管会保卫部办理,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遭到破坏。办案中,“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群专群判”,私设公堂,刑讯逼供,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域内法院依据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等文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与此同时,域内法院重点审理在“文化大革命”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及打砸抢等类型的刑事案件。
   1977年,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史宣义、肖忠选、贾洪泰故意杀人案。经审理查明:1967年8月25日,史宣义、肖忠选(江西师院学生)、贾洪泰(江西造纸厂工人)随造反派窜到抚州市参加武斗。当天下午7时许,贾洪泰探知市人武部长武生云被扣押在临川县养路段工具修理班的院子里,便告诉史宣义、肖忠选、康伍午(江西造纸厂工人,另案处理)4人立即赶到该地,将武某和扣押在一起的工人黄某反手捆绑带走,押到抚州去南昌、东乡的交叉路口。贾洪泰提出:“就在这里干掉!”史、肖、康立即将武某、黄某推跪在路边田里,史宣义正要用手枪射击时,听到有人喊:“不能开枪。”肖忠选、康伍午即持步枪,用刺刀分别朝武某、黄某猛刺,史宣义接过康伍午手中的枪,用枪刺猛刺武、黄的头部和身上,残暴地杀害武某和黄某。由于法制受到破坏,这伙人当时逍遥法外。1977年4月,史宣义、肖忠选、贾洪泰被逮捕归案。此案经江西省高级法院审核,判处史宣义、肖忠选死刑;判处贾洪泰有期徒刑15年。
   1980年,域内法院全面贯彻刑法和刑诉法,尤其注重执行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制度。是年,召开公开宣判大会105次,公审罪犯207名,旁听群众75000余人,应公开审判的181件案件全部实行公开审判。通过公审,宣传法制,打击犯罪,教育群众,提高办案质量。
   1982年8月起,域内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在1983年至1985年“严打”战役中,域内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394件。其中,审结贪污案件60件,贿赂案件11件,盗窃案件1117件,诈骗案件156件,其他经济犯罪案件50件。与此同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及时、合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强奸、抢劫、流氓团伙、重大盗窃、贩卖人口等7个方面严重犯罪分子。
   1989年9月,抚州中院组织调查组,对抚州中院、抚州市法院、金溪县法院等3个法院1989年上半年审结的抢劫案件27件(涉案72人)进行专题调查,以掌握抢劫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此类案件犯罪主体呈现“二多一低”状况,即青少年犯罪多、农民及无业者犯罪多、犯罪者文化程度偏低;犯罪形式、手段出现“四增多”现象,即结伙、蒙面入室、拦车、拦路抢劫增多。
   1995年,抚州中院审理东乡县焦某、李某等12人抢劫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焦某等人自1992年8月至1994年8月,有分有合,盗开东乡县法院囚车、县消防中队指挥车等6辆汽车,或骑自行车等,先后窜到320国道、316国道,东乡、进贤、临川等县境内,采取持刀、棍、警棍、鸟铳威胁、打人搜身等手段,抢劫过往车辆、行人或入室抢劫23次,劫得李某某等数十人现金和实物折价4.6万余元;焦某、徐某、桂某、辛某等人自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有分有合,窜到东乡烟草仓库、农贸市场等地,采取撬门、扭锁等手段,盗窃16次,窃得财物折款4.3万余元。焦某等人于1993年12月12日晚在东乡县电影院门口,放火烧毁北方魔伴健美剧舞团的帐篷及全部设施,损失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放火罪。抚州中院认为,焦某等7名主犯盗窃汽车在国道上追车、拦车抢劫,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从严判处焦某、李某、徐某、吴某、黄某、桂某、辛某等7名主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他5名被告分别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经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全国范围第三次严打开始,域内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抚州中院相继审结4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办或单独督办的重大刑事案件。2001年,抚州中级法院审理黄某等4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系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刑事案件,时称“江西打黑第一案”。2001年7月20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对以黄某、胡某为首等40名被告人向抚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9月24日起,抚州中级法院在市体育馆公开审理此案,数千名群众参加旁听。经审理查明: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97年6月、7月始,黄某、胡某各自组织团伙,相互勾结,有分有合地在抚州市境内从事抢劫犯罪活动。2000年6月左右,黄某为首纠集团伙成员30余人,在临川区城西乡南关陈家村一栋二层楼的租房,宣布其团伙的“老大”“帮规”等。2.故意杀人罪。2000年7月18日晚9时许,在黄某的指挥下,殷某纠集汪某、邱某、徐某、李某、付某等人各持凶器窜到抚州丙纶厂宿舍区,将与殷某有矛盾的被害人饶某砍杀60多刀,致其死亡。3.抢劫罪。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11月18日,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汪某、何某、陈某、邱某、邱某、徐某、杨某、蔡某、邱某、梁某、黎某、罗某、黄某、廖某、蔡某、刘某、李某、江某等人,有分有合,持刀、棍、铳、炸药等作案工具,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共抢劫57次,劫得13万余元、手机29部,以及金戒指、金项链、手表、传呼机等物,共有80多名被害人遭劫。抢劫中,致死1人,致轻伤2人,致轻微伤2人。4.绑架、抢劫罪。2000年5月至11月,邱某、李某、徐某、胡某、廖某、潘某、罗某等人4次外出共绑架5人,向被害人勒索2万元。5.盗窃罪。1999年11月18日至2000年6月5日,龚某、刘某、付某等人纠集他人在原临川市医药公司仓库等地盗窃6次,窃得 2001年9月24日,市中级法院在市体育馆公开审理黄涛等4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历时5天,万名群众参加旁听30多万元。6.敲诈勒索罪。1999年5月至2001年3月,黄某、邱某、龚某、刘某、罗某、徐某、汪某等人,有分有合分别蹿至九江市永修县云山镇、临川区“奇香”美容厅等5处,以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5次,索得32100元。7.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00年9月,潘某在金溪县琉璃乡印山毛源村非法制造易拉罐、酸奶瓶、乒乓球等自制炸弹30枚,供犯罪团伙使用。8.抢夺罪。2000年10月13日,徐某、付某抢夺临川区上顿渡移动公司手机一部价值3900元。9.故意伤害罪。1999年9月20日下午,黄某、梁某伙同他人持刀将李某砍致轻伤甲级。2000年7月30日凌晨,汪某、邱某、付某持刀殴打他人,杀伤被害人邱某,致其轻伤甲级。2000年9月9日、10月16日,在龚某指使下,团伙成员陈某、黎某、徐某、罗某同他人,分别将被害人董某、赵某伤至轻伤乙级、轻伤甲级。2001年11月15日,抚州中院依照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胡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等九罪,其中有两罪依法判处死刑,两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九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认定被告人徐某、汪某、邱某、邱某、何某、陈某、杨某、刘某、付某、李某等10人数罪并罚或者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此外,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受到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黄某等被告人不服判决,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2月2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抚州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黄某、胡某、徐某、汪某、邱某、邱某、何某、陈某、杨某等34名被告人的判决,改判被告人刘某、李某、付某死缓;蔡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元;余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0元;宣告饶某无罪。
   21世纪以后,域内犯罪出现新动向,毒品犯罪增多。贩卖毒品犯罪数量占毒品犯罪总量84.21%,且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01年至2005年审结数为61件,平均每年审结12.2件;2006年至2011年审结数升至123件,平均每年审结20.5件。
   贪污贿赂案件总量和犯罪金额均呈现平缓上升趋势,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主要有伪造付款凭证,利用联行密押,隐瞒退库款,侵吞专项补偿金,收款不入账,截留等。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以具有领导身份和财务人员身份者居多,占80%;案发相对集中在金融部门、粮食部门和工业企业;犯罪金额从数千到600余万元不等。受贿犯罪案件中,单个受贿的多,共同受贿的少,主动索贿的极少,犯罪主体中科级以上干部占81%,犯罪的主要成因是思想滑坡,道德下降,贪图不义之财,无视法律。周宏伟受贿案。2001至2009年,周宏伟在担任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请托人民币363.9万元、美元12.5万元、欧元2万元、港币5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37.8735万元的商铺1间,受贿总金额达人民币579.26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周宏伟在办案机关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代其退缴赃款213.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2010年2月9日,抚州中级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交的赃款21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宏伟其他赃款及赃物上缴国库。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理一审普通刑事案件49230件,占刑事一审案件总量76.7%。
   1950年—2011年抚州区域刑事一审案件结案数 表8—3—19 单位:件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清代,刑民不分,重刑轻民,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掺杂在刑事法律中,且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以刑罚。宣统二年(1910)清朝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将有关民事条款汇集成独立部,不再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刑。实践中,民事纠纷往往由家长、族长出面,按家规、族规调处。经济案件直接由府、县衙门兼理。
   民国初期,基本沿袭清制。民事审判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其法官按照地主官僚意志,作出有利于统治者的判决。35年,乐安县陈求隆等人诉黄良春等人强占山地并焚毁契约,要求乐安县政府司法处确认山权。司法处在审案时收受贿赂、官官相护,驳回原告之诉,原告含冤受屈。民国18年(1929)5月,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并于当年10月正式实施,民事法律从刑事法律中分出,经济案件亦从县政府兼理逐渐过渡到由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民事庭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各级法院即把审理民事、经济案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作为重要任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工作一度处于停滞状态,1968年,法院被撤销,至1969年域内未审理一件民事案件。1972年法院恢复,民事、经济案件收结案数逐渐增多。
   1980年8月,抚州中院经济审判庭建立。1981年9月,域内法院召开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培训各县(市)法院经济审判业务骨干,强调完善经济审判机构,至年底,域内基层法院全部建立经济审判庭。此后,经济案件不再由民事庭审理,而改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审判数据也单独纳入司法统计。
   1982年5月中旬,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抚州中院从各县(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抽调审判人员,在进贤县进行办案试点,公开审判民事纠纷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1985年,抚州中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意见》,并报地委批转至各县(市)委、政府,以推动域内经济审判工作开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民事案件种类增多,范围扩大,婚姻家庭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有所下降。1989年始,域内法院调配专门审判力量,开展为金融部门依法清收贷款专项经济审判,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剧增。
   1991年,域内法院开始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结合经济审判,通过举办厂长、经理及业务员法律知识培训班,提出司法建议,建立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等形式,为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1995年,黎川县法院在全县9个乡镇、12个村委会、85个村民小组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与清收农民合理负担的专项审判,审结此类案件1226件,清收农民合理负担56.8万元,核减不合理负担21.3万元。1996年4月,地委、行署在黎川召开现场会,推广“黎川经验”,将农民负担纳入合同化、法制化轨道。是年,抚州域内通过签订合同,取消不合理负担项目70余项,清退、减轻农民负担4000多万元,《人民法院报》先后两次头版头条予以报道。
   2001年,推行大民事改革,经济审判回归民事审判,2002年以后经济审判不再单独进行司法统计。2003年,域内法院推行当事人举证时限、庭前证据交换和证据展示、开预备庭等制度,强化当事人举证观念,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建立在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基础之上,符合科学的证据规则要求,减少认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依法拓宽简易程序、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探索普通程序简便审,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域内法院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率(含当庭调解率)为51.8%。
   2007年,域内法院坚持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的“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大胆探索符合时代要求、契合本地实际、造福人民群众的工作方法。是年6月,抚州中院开始指导崇仁县法院尝试建立“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新模式,通过与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委员会,发放《建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意见书》《委托调解函》等工作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佳的纠纷解决模式,全面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与互补,这一做法引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2008年5月,江西省、抚州市两级党委政法委领导到崇仁县法院专题调研,并将该县作为全省“三调联动”的试点县。2009年7月,全省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抚州召开,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综治委主任舒晓琴出席会议并讲话指出:抚州市的“三调联动”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取得长足进步和发展,其经验具有代表性。同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向全市各地、各部门转发抚州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全市“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建立,推进司法大众化。中级法院还积极指导东乡县法院推行法官便民工作站。全市法院形成“诉前调解”“分流调解”“立案调解”三层过滤网,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和立案阶段即被化解。2010年9月1日,全省法院院长会议暨全省法院调解工作表彰大会召开,临川区法院和黎川县法院荣获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两级法院5名法官被评为全省法院调解能手。临川区法院《关于“构建‘1+N’模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崇仁县法院《破冰之履——“诉调对接”工作调研报告》分别作为专题发言和书面交流经验材料被大会采用。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理民事一审案件296645件(含1981年至2001年经济纠纷案件71825件)。
   一、审理经济案件 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类型主要为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案件数量占经济案件总量93%,其中借款合同、购销合同一审案件数量分别占经济案件总量58%、16%。2002年至2011年,经济审判纳入民事审判统计。
   (一)审理借款合同案件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因借款方不按时还款引发。审判实践中,案件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20世纪80年代前期,此类案件受理较少。1989年,域内法院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选择农闲季节,巡回就地办案,开展对农贷纠纷案件专项审判,当年审结1249件。1993年2月,抚州中级法院设立江西省第一个金融专业审判庭——中级法院驻抚州地区工商银行金融审判庭。临川、金溪、南丰等县法院也相继在当地金融企业设立金融审判庭,实行挂牌服务。1993年2月至7月,域内法院金融审判庭即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余件,涉诉金额400万余元,为银行挽回经济损失224万余元,并落实58万余元逾期贷款的还款计划,帮助银行堵住风险贷款11笔,计200万元。1996年,域内法院开展清理派出机构活动,金融审判庭相继取消。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中,对暂时无力偿还的,视情况由借款人作出分期还贷计划;对借款有担保的,则令担保方依照担保约定或担保法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审理中,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就地开庭审理,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南城县岳口乡黎家边村村民胡某,于1986年8月20日借岳口乡信用合作社款5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12月30日。胡某是村委会主任亲家,到期未还款,导致岳口信用社在该村的多笔贷款无法收回。1989年4月17日,南城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就地公开开庭审理,并适时进行信贷政策和法制教育,胡某当即归还全部本息。之后,县法院又在该村顺利调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9件,收回贷款1万余元。
   在金融借款案件审判中,重点厘清借款来龙去脉,公正裁判。对因金融企业违规放贷引发的案件,寓教于审,依法判定金融企业承担责任。1994年1月27日,丁甲持丁乙的私章在金溪县对桥信用社借款5000元,借款单上写明借款人丁乙,担保人丁甲,还款日期为1994年8月3日。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向丁乙进行催收,丁乙以暂时困难,有钱再还为由拖欠,并叫亲戚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写明在1995年12月底之前还清。1997年对桥信用社向金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乙、丁甲偿还借款。县法院一审判决由丁乙清偿借款,丁甲负连带责任。丁甲不服,以信用社违章发放贷款为由提起上诉。丁乙答辩,贷款系受丁甲委托。抚州中级法院二审查明,丁甲持丁乙私章借款归为己用,事前未获得丁乙本人同意,事后也未获得追认,属于无权代理。对桥信用社在借款人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丁乙不承担案件民事责任,借款本金5000元由丁甲清偿,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法由对桥信用社、丁甲各承担80%、20%。
   (二)审理购销合同案件 购销合同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两大类,讼争标的多系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
  20世纪80年代前期,此类案件受理较少,年均审结案件数量低于300件,1993年至1996年为购销合同案件审理的高峰期,4年间共受理一审购销案件4849件。此后,购销合同案件逐步下降。2001年,域内法院购销合同一审结案415件。审判实践中,75%的购销合同案件以货款纠纷的形式出现,审判中大部分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时,按合同形式及实质要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在购销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诚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在给予教育批评的同时,责令退还伪劣产品价款,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对于有能力一次性赔付到位的,尽量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调解意见,确保案结事了。1997年原告南丰县市山花架嵊蜜桔园艺场诉被告南丰县市山供销合作社购销劣质化肥赔偿案。印度豇豆是一种有机绿肥,具有改良土壤、以肥养肥,保障柑桔丰产丰收的作用。原告因柑桔生产需要,在被告处购买价值5100元的“川绿”牌钙镁磷肥,分散给农户施入印度豇豆地内,后发现该化肥毫无作用,印度豇豆基本无收成。经质检部门会同原、被告共同进行实地检验,确认上述化肥系劣质产品。原告为避免柑桔因缺少有机肥导致减产,立即购进37064元的水果BB肥、鸡粪等直接施入柑桔树下,柑桔尚能生长挂果。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销售伪劣化肥,其坑农害农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应以此为戒,不再重犯。原告为挽回损失,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其合理费用损失应一并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化肥款51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064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抚州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上诉人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5000元,此款在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三)审理其他经济案件 按经济审判司法统计报表归类,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还受理农业承包、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涉及集体土地、林木、果园、水库和鱼塘。1982年以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基本由农村基层组织或行政部门调处,法院未受案。1983年法院开始受理此类案件,至1989年受理案件数量呈缓慢上升趋势,是年达到70件,此后,受案数有所下降。1991年发生冻灾,抚州中级法院会同南丰县法院到该县9个乡镇作专题调查,形成《对南丰县遭受特大冻灾后出现的桔园承包合同情况的调查》印发至各县、市法院,指导审理桔园承包合同纠纷。1994年6月,域内法院开展“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专项经济审判活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结数量大增,1996年结案691件,达到历史峰值,此后农业承包案件迅速下降,年均审结案件数量40件。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从有利生产、维护和稳定农村承包责任制大局出发,注重发挥当地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坚持着重调解,做到快审快结。1986年11月,南城县法院受理该县徐家乡陈家村合上村民小组村民王某等4人诉合上村民小组承包柑桔树合同纠纷案。合上村民小组以承包人每年交承包指标2500元过少等为由,要求增加承包指标,缩短承包期。部分村民还对承包人承包的桔树强行施肥、剪枝,致使承包方无法进行正常管理。该纠纷经乡政府及村委会多次调处无效,王某等承包人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柑桔树承包合同是经过村民大会决定的。但合同规定的承包指标偏低,有些条款不明确,应予调整、完善。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承包期为5年(1985年至1989年);1987年至1989年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积累3700元,12月31日前交清;承包期间,缺兜的柑桔树由原告补齐;承包期满,原告将柑桔树完整地交给被告。调解后,承包合同得到顺利履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具体类型。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1981年至1989年,此类案件结案数量逐年上升,1989年83件,为历年之最。1989年后,结案数有所下降,保持在40件到80余件之间。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时依法审查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划等,以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对涉及工程质量、造价等技术性问题,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鉴定。1987年,资溪县法院审理县教育局基建队与县教育局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县教育局基建队系五级建筑企业,依法只能承建500平方米以内2层建筑,却为教育局承建3层教学楼工程。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县法院一审确认承包合同有效。抚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教育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违反国家基建法规;基建队不具备建设2层楼房工程行为能力,对该工程不具备管理职能,改判合同无效。按资溪县城建局和建设银行重新核定的工程造价,令教育局支付基建队工程款63980.77元,除已支付63915.45元,还应支付65.32元。基建队收取的管理费属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类似案件,对有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如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场地、资金的,令其偿付承包方造成的停工等实际损失,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规定,偿付工程款;对承包方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逾期交付验收的,令其无偿修理或返工,偿付逾期违约金。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加工、定作、修缮及修理等具体类型。此类纠纷的产生主要由承揽方未按期完成任务或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合格,以及定作方拖欠承揽加工费等引起。1981年至1989年,此类案件每年结案数维持在10件以下。1993年开始呈上升趋势,当年为17件,1995年升至56件,1997年升至144件,达到历史峰值。此后,结案数下降,2001年审结30件。审判中,承揽合同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以被告住所地、加工地即合同履行地依法确定管辖权,对被告住所地在外地的,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并通过采取庭前调解手段,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1997年5月5日,被告九江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抚州市印染厂签订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一批全棉纱卡色布,总金额95326.2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70000元,余款25326.28元待交货后付清。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加工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余款未付。1998年10月13日,原告向临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余款,并承担利息等经济损失10888.36元。临川市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承办人员立即赶赴九江,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并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依法开展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当场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3000元,余款12326.28元以纱卡短裤(单价10.4元/条)折价相抵。诉讼费1570元由被告承担。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很少,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96件。审理时,根据各种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查明有无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有无因果关系,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1989年7月12日,被告宜黄县土产公司所属炼油厂堆积的山茶籽废渣被大雨冲入原告刘某承包的鱼塘,造成塘内鱼儿陆续死亡。诉讼中,被告承认污染原告鱼塘属实,愿赔付经济损失350元。经县法院现场勘验并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9.20元。案件受理费38元,双方各自负担19元。
   二、审理民事案件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主要有5类:婚姻家庭继承、合同、权属侵权、知识产权、破产。
   (一)审理婚姻家庭继承案件 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主要有离婚、解除非法同居、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类型。
   审理离婚案件新中国成立之初,强迫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纳妾等封建婚姻普遍存在。凡属于上列情况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一般都判决准予离婚。对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还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崇仁县黄细珠与原夫离婚后,其族人黄罗元见黄细珠无父母,便擅自作主将年仅20岁的黄细珠许配给年已49岁的徐女仔。黄细珠不从,黄罗元即威胁说如不嫁就将其推到河里。黄细珠被迫于1950年与徐结婚,黄罗元等人索取徐家礼谷19石。由于双方年龄悬殊,黄细珠拒绝与徐同居,婚后仅20余天就逃出了徐家并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崇仁县法院判决黄细珠与徐女仔离婚,认定黄罗元妨害婚姻自由,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950年,全国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离婚案件占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80%以上。1971年至1979年,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70%。上世纪80年代,离婚案件占民事纠纷案件比例降至50%以下。90年代后,离婚案件占民事纠纷案件比例又降至30%以下。2011年,一审审结离婚案件占一审民事结案总量28.59%。
   引发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造成夫妻关系不和;因“第三者”插足导致感情破裂;因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缺乏共同语言;因一方患病久治不愈,无法共同生活;因家庭生产投资志向不同或投资亏本引发矛盾;因非法宗教诱发婚姻家庭纠纷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着力做好调解和好工作,严格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标准。1988年临川县法院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案,双方于1981年自由恋爱成婚,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子女。1985年原告外出做生意,结识第三者后嫌被告土气,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原告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原告认识错误。同时动员被告关心体贴原告,接原告回家,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和好如初。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矛盾激化苗头的,果断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遏制,防止转化为刑事案件。1991年抚州市法院审理原告黄国华诉汤冬凡离婚案,被告为达到不离婚的目的服毒自杀未遂,出院后,又搜集雷管等爆炸物扬言要同原告一家人同归于尽,审理该案的民事庭法官及时发现这一情况,当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全庭工作人员冒着寒风深夜驱车赶到被告家,对被告进行教育疏导,宣传法律,使被告认识自身错误,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对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在综合衡量损害程度、过错大小、赔偿能力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过错方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示制裁。2002年资溪县法院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案。章某于1990年与有夫之妇于某保持两性关系,致使夫妻双方发生争吵,矛盾日益加深。2000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1年11月1日,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即提起刑事自诉。2002年4月5日,章某撤回离婚诉讼。10月28日,抚州中级法院裁定准许王某撤回上诉和刑事自诉,由章某一次性补助被告8万元,王某放弃对原告及于某的刑事责任指控。11月14日,章某再次起诉离婚,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章付给财产分割及精神赔偿合计15万元。章某以其资不抵债,并以已补偿王某8万元为由,拒绝再付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审判中,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在调解离婚或判决准许离婚的同时,一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公正处理。
   审理解除非法同居案件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的审判提供重要法律依据。1992年始,域内法院将解除非法同居案件正式纳入民事一审案件司法统计,此前,解除非法同居案件包含在离婚案件中统计。1992年至2003年,域内法院共审结解除非法同居一审案件2631件,平均每年审结219.25件。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司法理念不断更新,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除当事人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对单独起诉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依然属于法院受诉范围。统计显示,2004年后域内法院审结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明显下降,至2011年,两级法院共审结解除非法同居一审案件227件,平均每年审结不到29件。
   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对涉及非婚生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予以解决。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牢牢把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则,禁止任何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非法行为。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和共同取得的收入,按共有财产处理。对于彩礼返还,以双方同居年限、生育子女情况作为重要衡量因素。
   审理赡养抚养收养案件 域内法院处理赡养、抚养、收养案件,依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秉承和发扬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增进家庭和睦,从权利人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义务人的负担能力,最大限度地依法保障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赡养案件主要有2种类型:一类是未尽赡养义务型。即子女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引起父母不满。这类案件主要是由于子女、儿媳认为分家析产不公或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吵嘴打架,致使家庭矛盾激化,不履行赡养义务。另一类是赡养不足型。主要表现为子女虽对父母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由于物价水平上涨、父母年老体弱患染疾病等因素,客观上确需增加供养条件以维持正常生活开支而引起纠纷。审判时,着重对赡养义务人讲明法律规定,从道义和伦理上进行规劝,促使其主动认识错误,与此同时,注重用亲情感化当事人,力求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互谅互让,在依法保障被赡养人物质需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其精神赡养需求的保护。1999年原告艾甲诉被告艾乙赡养案。原告系被告父亲,因被告未常去看望原告,生活十分孤独,要求被告支付请人料理生活的工资,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东乡县法院查明艾乙自1997年4月起便未给付过艾甲生活费,现艾甲年迈体弱,又与子媳分居,生病须人照料,遂判决被告从1990年10月起按月支付赡养费130.1元。艾乙不服提起上诉。鉴于艾甲、艾乙均年逾花甲,尤其是艾甲身体不便,为查明案情,消除矛盾,二审承办法官奔赴东乡分别找到两名当事人了解情况,几经努力,艾乙写下保证,与艾甲达成谅解,案件调解结案。
   抚养纠纷多来自于单亲家庭。纠纷成因主要为:父母离异后,再婚一方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或所尽义务不足。从诉讼主体上看,当事人多为父母子女关系,少量案件涉及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变更抚养权、要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对于变更抚养权问题,人民法院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汤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原、被告于1995年结婚,并于当年生育女儿汤某。1997年,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汤某由被告抚养。之后被告外出经商,汤某由奶奶照顾。2001年,被告再婚并生育一女。2003年,原告向南丰县法院起诉,提出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自己已丧失生育能力且具备抚养能力,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以原告举证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抚州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汤某某再婚后另有生育,且长期在外经商,将女儿交由年事已高的奶奶看管,不利于小孩学习。上诉人提供的医院会诊报告及疾病证明书来源合法,一审中汤某某虽提出过疑问,但未提供反证,也未申请对上诉人病情重新检查。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汤某由周某某抚养。此外,对于生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依法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抚养义务;有关抚养费的给付和增加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依据“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消费水平上涨、工资改革等客观因素,根据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确保满足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现实需要。
   收养纠纷案件包括解除收养关系和请求确认收养关系2类。从涉诉案件法律关系上看,绝大部分案件系当事人因事实收养关系引发纷争,其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占有绝对多数。1992年《收养法》实施,收养行为得以规范,收养纠纷案件日渐减少。审判时,对养父母、养子女之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感情基础的,尽力做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和好。对双方之间确未建立感情或感情确已无法挽回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若养子女已成年,而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责令养子女就保障养父母晚年生活费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依法支持养父母提出的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诉讼请求。2000年原告夏某某、廖某某诉被告夏某解除收养关系案。夏某自幼遭父母遗弃,1980年被原告夫妇收养,原告视被告如亲生。1999年8月19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并在异乡找了对象,改名廖某,未再回家。原告多方寻找,直至2000年6月14日才找到被告。经原告劝说,被告不同意回家,之后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进行协商未果。临川市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由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0800元。被告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干涉其婚姻自由,无力支付原判费用。抚州中级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干涉其婚姻自由并无实据。上诉人成年后擅自离家出走,遗弃原告,原判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变。
   审理继承案件 继承纠纷多因继承人的主体资格、遗产范围及继承份额大小引发。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初审继承案件1554件。从案件具体类型上看,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为主要构成。其中,法定继承占主要部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着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指导思想,积极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依法划清遗 20世纪90年代中期,基层法院对抗拒执行的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拘留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准确界定遗产范围。对于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严格遵循同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份额均等的原则。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适量多分。对遗嘱继承的审理,在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基础上,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新中国成立初期,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较多,从土地、房屋到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均受法律保护,并允许个人经营、买卖、继承,因而发生继承纠纷也较多。1950年至1954年域内法院共审结继承案336件,1953年最多,审结128件。随着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继承案件逐年减少。1955年至1957年,域内共审结继承案件49件,1958年仅结案5件。1959年至1962年域内未受理继承案件。198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施行,继承案件在一段时期内有所上升,1989年达到74件。此后,继承案件数量平缓回落,进入21世纪,基本维持在年均20件左右。
   (二)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审判实践中,域内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借款合同等类型。
   买卖合同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纠纷产生原因上看,主要有因合同无效、欠付标的款、标的物质量争议、合同无法履行等。从涉诉标的看,不动产以房屋为最多,动产以车辆、生产资料、日用品为常见。从诉讼请求上看,要求依约履行,给付买卖欠款,赔偿损失的占多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的占少数。审判中,凡违反国家对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交易的法律法规,破坏正常交易秩序,影响交易安全的买卖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1994年原告曾某某起诉被告刘某某买卖美元存单纠纷一案。被告从他人手上以2400元人民币价格购得500美元有奖存单后,以3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给原告,原告又将其中的400美元有奖存单出售给同学,自留100美元存单。1994年2月5日,公安机关传唤赴银行进行兑奖的原告,后经侦查确认上述美元存单系失窃物品并悉数追回。为挽回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人民币3400元。东乡县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私自买卖美元存单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其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此均有过错。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美元有奖存单人民币2200元,原告自负1200元。被告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除公安机关已收缴的900元外,剩余100元一并予以追缴。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购买美元有奖存单利息的诉讼请求。此外,对难以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买卖合同,一律及时予以解除。造成他方定金等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房地产纠纷受法律、政策调控影响较大,各年份审结案件数量不一。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一审房地产纠纷案件2589件,年均结案123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作开发房地产等类型,审判实践中,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件占绝对比例。1994年以前,域内没有商品房预售,只有传统的私房买卖。《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出台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陆续增多。该类案件成因主要有:拖欠购房款、逾期交房、房屋权属证照不全3种。其中,拖欠购房款引发纠纷的比例在六成以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纠纷成因的不同而各有侧重,抓住重点需要查明的事实,依法化解涉诉纠纷。
   (三)审理权属侵权案件 域内权属侵权案件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等类型。
   财产权属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案件在所有权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财产权属纠纷也称“确认产权”或“确权”纠纷。审判实践中,大部分财产权属纠纷案件讼争标的为房屋,即房屋确权案件构成财产权属纠纷案件的主体,此外,也有少数案件争议标的为货币等财产。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坏”型,即不改变财产的占有状态,而将他人财产非法毁坏,典型如非法拆除他人房屋、施工作业不当侵害他人财产等等。另一类是“侵占”型,即指非法改变财产的占有状态,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控制他人财产,典型如非法扣押、买卖他人财物、在他人土地上非法构筑建筑物等等。加害行为的非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的大小是该类案件审判的重点。相邻关系案件主要有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通行、相邻损害防免等类型。从相邻纠纷发生的地域特点上看,城区所在地乡镇发生的涉诉相邻纠纷超过该类案件总量的半数,城市与村组发生的涉诉相邻纠纷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25%左右。在相邻关系案件处理中,法院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教育各方互谅互让、互助团结,兼顾彼此利益。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酌情参考当地习惯。对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系邻居。2004年被告在扩建生活用房时将原告房屋北墙窗户堵塞,致使原告采光受到影响。为此,原告向宜黄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被告辩称,原告房屋系违规用地。经查,原告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被告扩建其住房尚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属未批先建。施工中阻塞原告住宅窗户,事前亦未征得原告同意。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7日内拆除堵塞原告窗户的墙体。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抚州中院二审调解,上诉人董某某给付被上诉人刘某某经济补偿4500元,双方不再为此发生纠纷。
   域内人身权案件主要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肖像权案件构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因侵权而引发。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打架斗殴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居多,此类纠纷大多由基层调解组织处理,诉至法院解决的较少。21世纪始,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共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总量的56%。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依法查明受害原因、侵权行为,把握因果关系,并根据人身损害的具体大小,对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医疗、护理、营养、伙食补助、误工、交通、住宿、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据实加以裁判,对构成伤残、死亡的依法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视受害人受害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肖像权案件审理时,对查明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根据实际情况,酌处赔偿损失。
   域内特殊侵权案件主要包括雇员受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侵权等15类。其中,雇员受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共占特殊侵权一审结案总量的78.25%。2001年之前,有关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司法统计仅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侵权2项,且归入经济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多因劳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雇员过错、第三方侵害导致。处理时,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伤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自身对损害结果有重大过错的,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多因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人身、财产构成侵害而引发。涉诉纠纷基本发生在农业生产、建筑装潢、工业生产以及日用消费领域中,各领域发生纠纷数量比例为4:3:2:2。审判中,坚持调解优先,主动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向,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合理制定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力争使受害人尽快获得赔偿。对非法生产“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明知系“三无产品”仍然销售导致他人损害的,依法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的,依法减轻赔偿责任。2006年7月10日,原告张某之父在被告王某某店内购买“A”牌自动分离式脱离机(俗称打谷机)1台。7月31日,原告在使用该农机作业时因谷袋被机器上露出的滚轴卷住,致使左手拇指一同被卷入,造成拇指断裂。受伤后,原告先后在南昌等地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六级。为此,原告将事故农机生产企业A厂一并告上法院。金溪县法院一审认定,A厂未提供涉案农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认定涉案农机属“三无”产品。王某某在进货时未执行检查验收制度,为谋取利润,明知涉案农机属“三无”产品而销售,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时未满14周岁,其从事打谷劳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由二被告各自承担原告损失的28%,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二被告均上诉否认张某系“A”牌农机所伤,要求撤销原判。抚州中级法院经二审查证,张某受伤时,在附近农田劳动的证人张某某等均赶到现场,且见到“A”牌打谷机滚轴、谷袋上有血迹。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系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从域内法院审判实践看,涉诉纠纷主要集中在商标、专利、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等领域。抚州区域除少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外,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在中级法院审理。1998年7月1日始,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要求,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归口经济庭审理。因机构设置调整,2003年2月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归口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同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施行,域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进一步规范。2005年,抚州中级法院以妥善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为契机,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强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工作,获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2006年,抚州中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开始在中国知识产权网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力度和司法保护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2007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通过回访知识产权案件涉诉当事人、开设知识产权讲座、开展专题调研、举办主题活动、制定审判指导意见、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印发法律法规等方式,与所辖区域内企业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联系制度,积极推进科技创业、知识创业,依法激励和保障自主创新。
   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4件,其中,商标权案件41件,技术合同案件3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件,著作权案件4件,专利权案件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2件。
   (五)审理破产案件 1986年12月2日,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布,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1年4月9日,民诉法专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明确所有“企业法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适用破产。1993年,黎川、金溪、东乡县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受理破产案件4起。其中,黎川县劳保用品厂破产案于当年审结完毕,为抚州两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积累了经验。1996年,为依法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济环境,抚州中院制定《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七项意见》,开展企业破产案件专项审理,积极减轻和消化企业债务负担,加快企业改革步伐。与此同时,认真做好破产案件审理总结,及时发现并上报情况,受到上级法院重视。1997年4月4日,《江西法院情况反映》以“抚州法院反映五大难题困扰破产案件的审理”为题,刊载全市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破产企业申请破产的准备不足、清算组组成难、破产清算难、固定资产拍卖、变卖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难、职工安置难”等现实难题和解决对策。
   进入21世纪,在中国加入WTO新形势下,抚州经济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大量涉企改制、破产案件涌入法院。2001年抚州中级法院制定《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严把破产财产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变现、财务管理、债权清收和财产分配等“六关”,并在广昌县专门召开全市审理破产案件情况汇报会,对全市2000年后受理的破产案件进行大检查,坚决防患“假破产、真逃债”,依法开展为改制企业服务专项审判活动。2000年,抚州中级法院审结全市首例政策性破产案件——抚州棉纺厂破产案。审理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严格依法规范办案。采取成立审理破产案件领导小组、派出一名副院长和经济一庭骨干人员驻厂办案、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为企业困难职工自发捐款等方法,扎实开展工作。在短短4个月内,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程序公告、债权申报登记、债权人会议召集、企业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与执行等一系列任务顺利完成。共处置债权35788.87万元,变现资产7279万元,安置职工7163人。2002年3月,抚州棉纺厂实现生产性资产整体转让,组建江西明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后,抚州中级法院又先后审结江西东乡铜矿、九三二七厂一分厂、江西天绅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破产案件,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域内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将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的职工欠薪、哄抢财产等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无震荡破产”。具体做法为:大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由地方政府决定以出让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资金,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安置;深入细致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征求职工对安置方案的意见,对企业职工占用企业财产的情况慎重采用强制措施,通过宣传法律的方式,促其自动归还;加强对清算组清算的指导与监督,杜绝资产流失,促使企业资产变现最大化;吸纳企业推选的职工代表参与破产企业财产保管、清理、变现及分配工作,使整个破产程序实现阳光操作。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1994年开始试点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逐渐淡出历史舞台。2009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同年8月12日,抚州中级法院出台《关于服务大局依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意见》,从6个方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支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整合优势力量组成合议庭审理国企改革案件;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职工“三保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落实到位;利用司法手段帮助企业清收债权,盘活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谐司法,运用诉讼调解、执行和解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信访责任制,加强信访接待,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严厉打击哄抢、盗窃、破坏国有企业生产资料,贪污、挪用、诈骗、侵占国有企业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国企改革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9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在江西法院信息《抚州中院出台工作意见从六个方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上批示:“抚州的做法值得肯定。国企改革是今后省委、省政府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希望各中院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积极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0年,抚州市非工口国有企业改革启动,抚州中级法院深入企业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认真总结服务国企改革工作经验,是年8月30日出台《关于为全市非工 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工作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进一步扎实有效地为全市非工口国企改革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助推非工口国企改革,促进抚州经济快速、有序、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均对意见作出肯定批示。
   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147件。
   1950年—2011年抚州区域民事一审案件结案数 表8—3—20 单位:件 第四节 行政审判 清代以前无行政诉讼制度。较为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始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行政争议长期由行政机关处理。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少量治安、经济等方面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审理。1987年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精神,临川、南城两县法院首先设立行政审判庭。1988年7月,抚州中院设立行政审判庭。至1990年9月底,各基层法院均设立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开始由行政审判庭审理。1988年至1990年,全区审结各类行政案件63件。
   行政审判开展之初,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习惯接受“民告官”的事实,诉至法院的行政案件较少,类型基本为治安行政案件。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实施,行政审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法院受理案件类型和数量逐渐增多。1995年开始,域内法院加大《行政诉讼法》宣传力度,抚州中院推出《开展行政审判服务的五项意见》,通过电视宣传《行政诉讼法》,将江西省高级法院印发的《关于行政诉讼立案受理范围公告》公布于众,行政审判外部执法环境得到改善,收结案数有所突破。1995年收案125件,结案124件,分别为1994年的1.89倍和1.88倍。1997年,抚州两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大胆收案,慎重审案,敢立、敢审、敢判,突出治安、工商、土地、山林和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及违法加重农民负担等案件的审理,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是年,域内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71件,审结457件,达历史最高峰。
   2003年6月,抚州中级法院党组在传达贯彻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中,针对行政审判工作起步晚,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人民群众不敢告、不愿告,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问题,向市委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和国家赔偿工作的报告》,引起市委领导高度重视,中共抚州市委向全市各县(区)批转该报告。2006年,域内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部署,探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行政协调和解制度,实行异地交叉审理,积极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化解行政争议。2011年,抚州中级法院进一步加大行政协调、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力度,行政案件协调率达72%,大量行政纠纷在诉前被化解。行政审判工作在全省法院目标管理考评中名列首位。
   1988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行政一审案件3443件,二审案件372件,再审案件50件。另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22件。
   一、审理公安行政案件 公安行政案件包括治安、劳教、收容审查等具体类型。1988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公安行政案件444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270件。
   法院在审理治安行政案件时,坚持积极、慎重、客观、全面的方针,注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能。对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所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合法的裁决,依法予以维持。同时,利用公开审判形式宣传《行政诉讼法》,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有误、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的裁决,依法予以撤销;对显失公正的裁决,及时判决予以变更。1988年宜黄县法院审理中学教师郑某某不服治安拘留案。是年3月18日,宜黄县公安局以郑某某教唆学生打人为由给予郑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拘留郑某某时,公安局未宣布裁决,直到4月1日郑才得到裁决书。郑某某不服,以未教唆学生打人为由提出申诉。7月4日,地区行署公安处审理后维持原裁决。郑某某仍不服,诉至宜黄县法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郑某某教唆学生打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公安机关在既未宣布对郑某某拘留处罚,也未发给裁决书的情况下,将郑某某关进看守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故裁定撤销地区行署公安处对郑某某的裁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选登,发至全省各级法院。
   二、审理资源行政案件 资源行政案件包括林业、土地等具体类型。1988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资源行政案件880件,其中林业行政案件476件、土地行政案件311件,其他资源行政案件93件。
   林业、土地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因林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以及对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不服引发诉讼。对原告不服林业、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处理着重审查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案而异,采取判决维持、判决撤销、裁定准予撤诉、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等方式结案。审判时,尽量做协调工作。对在诉讼期间原告主动要求撤诉;被告变更、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要求撤诉;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要求撤诉的,均裁定准予撤诉。原告临川区东馆镇下龚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不服临川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一案,向抚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田南艾家达成协议,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抚州中级法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抚州中院于2002年8月31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临川区东馆镇下龚村民委员会第二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三、审理城建行政案件 1988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城建行政案件374件。2002年之前,城建行政案件没有具体类型统计;2002年之后,城建行政案件划分为规划、拆迁、房屋登记、其他等4类,其中房屋登记类行政案件居多。
   审判实践中,对城建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对城建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临川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飞诉被告抚州市房管局房产抵押行政登记一案。经查,2005年5月20日,陈某应朋友请求,自愿将自己的产权证交与朋友作房产抵押他项权行政登记,市房管局进行书面审查后,认为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要件,决定予以登记。后因陈某自己需用房产抵押贷款,才发现自己从未办过任何借贷手续和他项权行政登记手续,但房屋产权却已抵押给城郊联社,遂报案被诈骗。该案审理中,陈某申请对市房管局提供的市房管局告知书中的“陈某”签名作笔迹司法鉴定,《江西省天剑物证司法鉴定所物证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中的“陈某”签名与陈某本人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告知书中的陈某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的鉴定结论后,认定该行政登记属不法人员所骗取房产权属证书,依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注销抚房荆他字第001536号房屋他项权证,并于2007年6月30日在《抚州日报》予以公告。对此,陈某明确表明不撤回起诉。经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在办房地产抵押登记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关于“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规定。被告市房管局在办理该案他项权登记中,对抵押登记等证明材料未尽到认真审核之责任,造成他人冒充“陈某”,骗取房屋权属证书,违反上述规定,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市房管局已主动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陈某仍然坚持诉讼,依法应当确认该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据此,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抚州市房管局发放抚房荆他字第001536号房屋他项权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四、审理其他行政案件 其他行政案件包括工商、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卫生、药品、能源、农业、物价、环保、交通、信息电讯、邮电、专利、商标、版权、税务等30余类,但实际审理数量较少。1987年,抚州市法院审理域内第一起公开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该年5月2日,抚州地区物资局招待所承办一家结婚宴席17桌。散席后宾客中有74人先后出现头痛、腹痛、呕吐、腹泻等症状,其中2人住院治疗,29人到门诊就医。经医院诊断,均为细菌性食物中毒。5月5日,抚州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受害方报告后,即对招待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该所卫生管理混乱,卫生条件很差,水池既洗蔬菜,又洗碗筷,餐具无消毒设备;冰箱中装有变质发臭的鸭肫子,生熟食品亦未严格分开,绞肉机内存在发臭的肉末,经鉴定,大肠菌群46个/克,细菌总数无法计算;餐厅内无防尘、防蝇设备,库房内无防霉、防鼠设备,有鼠咬食品,还有过期汽水、发霉糕点;工作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以上均由抚州市卫生防疫站现场拍照,填写《卫生监督登记册》。调查中,招待所所长徐某某、餐厅主任张某某不仅不主动配合,反而阻挠卫生监督员执法。抚州市卫生防疫站确认该招待所及其主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江西省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招待所处罚:警告并限期15天改进;罚款3000元;对徐某某、张某某分别处以罚款50元、20元。招待所及徐某某、张某某均不服,以食物中毒证据不足为由,向抚州市法院提起诉讼。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市卫生防疫站5月5日所查食物中毒确系招待所卫生管理混乱,卫生条件差,生熟食物不分,造成食物交叉感染所致。招待所及徐某某、张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徐某某、张某某阻挠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更是极其错误;市卫生防疫站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判决:维持市卫生防疫站对招待所及对徐某某、张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原告方未上诉。该案审理过程中,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江西日报社、赣东报社均派记者到场采访,并作报道。
   五、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1995年2月8日,抚州中院首届赔偿委员会成立。1995年至2011年,两级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22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37件,行政赔偿案件85件。处理方式主要有申请人撤诉、决定赔偿、决定不赔偿等。
   行政赔偿案件主要有违法扣押、违法劳教、违法拍卖等类型。司法赔偿案件主要有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错捕错判等类型。1997年抚州中院审理赔偿请求人陈某某诉临川市人民法院错误对其司法拘留一案。陈某某系饮食服务公司经理,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工程欠款后,虽经多次督促,陈某某仍不履行义务。1996年5月14日临川市法院以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作出对其拘留15天的决定。陈某某在被拘留的第一天写了悔过书,次日,临川市法院将其提前释放。1996年8月25日,临川市法院以通知的形式告知陈某某,其不积极履行判决的行为尚未发展到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执行,不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决定撤销对陈某某司法拘留。1997年7月24日,陈某某向临川市法院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精神补偿费4000元,恢复名誉,公开道歉的申请。临川市法院未对陈某某作出答复,陈某某随即向抚州中级法院申请赔偿。抚州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临川市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赔偿请求人陈某某被拘留1日,侵犯了陈某某的人身自由权,应按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予以赔偿,陈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及精神补偿费4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决定:临川市法院赔偿陈某某21.7元。该案为域内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司法赔偿案件。
   1988年—2011年抚州区域行政一审案件结案数 表8—3—21 单位:件 第五节 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及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死刑是刑事案件的执行重点。民事案件执行占执行总量的绝大部分。1991年4月9日,民诉法颁布实施,“执行程序”被列为专编。该年6月7日,抚州中院正式设立执行庭,域内各基层法院也陆续成立专门执行机构,执行工作模式逐渐由“审执合一”向“审执分离”转变。
   1995年初,中共抚州地委、抚州地区行署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并与各县(市)委、政府签订责任状。域内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行政干预明显减少,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支持明显增强。1996年9月20日,东乡县法院执行庭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集宁市实施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李世林逮捕过程中,因故意伤害,致其死亡。最终,参加执行的10人,有4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追究。“9·20”事件发生后,域内法院进行深刻反思。抚州中级法院专门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剖析事件,与会院领导达成四点共识:大力加强严肃执法意识;全面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充分讲究执行工作艺术;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1997年4月至5月,抚州中院连续下发《关于大力加强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执行工作秩序的意见》《执行守则》《执行合议庭制度》《执行和解的规则》等一系列文件。倡导文明执行,规范执行,严肃执法,慎用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切实抓好当事人评议,案件检查,错案追究,承办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双向监督”,领导干部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的“一岗双责”等制度机制的落实,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199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共抚州地委和地委政法委先后3次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解决法院“执行难”电话会、工作会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搞好执行工作的现场会,并就法院执行工作专门发文,推出“挂牌督办”举措。2000年7月7日,抚州中级法院下发《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由中级法院执行庭负责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和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并对委托执行、指定执行等具体工作操作程序加以规范。2002年9月至10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域内法院开展执行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专项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执行人员宗旨意识淡薄、进取精神缺失、工作作风浮躁、工作纪律涣散、单纯就案办案、破解难案不力等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执行标的款物统一管理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违法违纪举报制度、执行干警八小时外活动自律制度、执行案件督办制度、执行案件总量通报制度、违法办案引咎辞职制度等10项制度,有效强化执行工作监督与执行队伍自律。中共十六大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03年2月22日,中共抚州市委批转《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的意见》。同年,全市各法院坚决落实机构改革要求,陆续撤销执行庭,成立执行局并提升级格。中级法院执行局内设综合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相分离,形成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运行良好的工作局面。
   2004年6月始,域内法院相继开展金融部门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执行活动、突击执行大案难案活动,以及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款物及执行案卷的“三清理”等活动。仅在金融部门专项执行中,就执结案件29件,执结标的1.64亿元。在集中执行活动中,共清理执行积案1836件,执结948件,执结标的1.7亿元;在突击执行大案难案活动中,采取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方法,提高抗干扰能力,执结大案难案51件。2005年6月至12月,域内法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以执行案件质量大检查、执行工作制度清理、执行人员考核培训以及执行工作专项调研为内容,重点解决明显超标的查封、案外人异议审查不规范、严重消极执行等问题。2006年,全市法院开展为期1年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仅建设工程领域就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积案1065件。同年8月9日,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法院执行工作威慑联动机制的意见》,通过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协助执行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公布“赖账者”名单,限制被执行人融资渠道等手段,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年10月16日,抚州中院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的实施方案》,运用互联网管理执行案件,交换、筛选和发布执行威慑信息。
   2008年7月14日,抚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抚州中级法院《关于开展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与会代表充分肯定法院执行工作成绩,同时指出存在“债权实现率偏低”等现实问题。抚州中级法院专门召开院长办公会,仔细研究审议意见,及时制定“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办案指导思想”“密切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配合”“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质量”“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执行保障”等五大类共24项具体整改措施。2009年,域内法院加大执行信访督办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力度,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实现“三个100%和一下降、一建立”的工作目标,即:全市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211件全部执结,江西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全部执结,4945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方式全部结案,因案件未能执行引发的信访大幅减少,建立并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全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经验在全省清积工作电视电话会上被介绍推广。201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相继开展“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把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重大执行案件进展情况,案件“边清边积”的被动态势有效扭转。
   1991年至2011年,抚州两级法院采取“执行大会战”“执行年”“专项执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等形式,共统一开展大规模执行活动17次。自1992年执行案件正式纳入司法统计范畴,共执结案件93732件,执结标的546418.8万元,年均执结案件数及执结标的分别为4686.6件、27340.94万元;共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124人,罚款435件,金额131.31万元。历年执结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先升后降趋势,以1998年执结10745件达到峰值,超出平均执结案件数129.27%。历年执结案件标的总体呈现稳步上升趋势,以2009年执结72895.1万元达到峰值。
   一、刑事案件执行 刑事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根据刑法、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主刑中的死刑,附加刑中的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的具体执行。除此之外的主刑、附加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交付执行时,人民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1992年至2011年,抚州两级法院共执结刑事案件762件。
   (一)死刑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若存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罪犯正在怀孕”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执行死刑情况应向最高法院报告。2003年8月以前,域内法院执行死刑时,对罪犯先验明正身后,交武警执行枪决,审判人员临场监督。是年8月13日,抚州中级法院法警支队在乐安首次组织司法警察执行死刑。此后,死刑的执行逐渐过渡到司法警察执行。
   (二)财产刑执行 财产刑执行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201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施行。财产刑统一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涉及民事赔偿的,按照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办理。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较为困难,主要原因是:服刑前,被执行人未成家的,其拥有的个人财产数量一般十分有限;服刑前,被执行人已成家的,往往有需要扶养的家属;服刑期间,被执行人基本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刑事裁判陷入“空判”境地,给申请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困难,抚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即尽可能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鼓励被告人亲属代为履行赔偿义务,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减少强制执行,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根据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机关《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赣高法〔2009〕36号)规定,积极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对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二、民事案件执行 1992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执结民事案件70403件。其中,1992年至2001年,经济执行案件与民事执行案件系分别进行单独统计;2002年以后,经济执行案件并入民事执行案件统计。
   (一)日常执行 域内法院始终坚持教育疏导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原则,严格适用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注重寓教于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具体结案方式包括: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拘留、罚款、拍卖、限制出境等。2000年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地区分行赣东大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证券公司买卖国库券纠纷案。抚州中级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要求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即北京STAQ系统)协助执行,但因证券兑付款涉及“辽国发”等刑事案件,一直未能执行到位。此后,经多次与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等机构沟通协调,2000年7月28日,被执行人清欠专户的资金1657.4万元被依法扣划。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别于同年11月26日、12月20日前分别向申请人履行400万元、330万元合计730万元的给付义务,双方账目结清,其余不再追究。最终,该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387.4万元。
   (二)专案执行 对人大、党委政法委等机关督办,上级法院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重大执行案件,采取专案执行。2007年,涉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全部资产由抚州市处置。经抚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1·27”抚州市资产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抚州中级法院实施,处置资产范围包括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案件及52起相关民事案件的涉案资产。资产处置过程中,抚州中院采取“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部署到位;加强汇报沟通,确保关系协调到位;科学分析案情,确保工作思路到位;做细做实办案环节,确保程序严密到位”等“四到位”方法,彻底摧毁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维护抚州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全案共处置房产5.74万平方米;土地11宗,总面积1912.33亩;52起相关民事案件全部执结,执行标的本金总额1.75亿元;参加清偿分配的债权本金总额1.78亿元,共为国家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3亿元,实现涉案资产100%不流失。
   (三)应急处理执行突发事件 执行突发事件指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在应急处理执行突发事件时,坚持人身安全至上、社会稳定为重的原则,做到报告及时、决策迅速、指挥有力、处置果断。2001年7月18日,金溪县法院执行庭对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案件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人宋某某小孩抚养费10200元。在执行人员即将对周某某作执行笔录时,周某某借故上厕所小便。10多分钟后,周某某仍未出厕所,为防止意外,执行人员强行打开厕所门。此刻,周某某已将衣服脱光,双手拿着尖细的玻璃块对准自身颈部,威吓执行人员说:“谁过来,我就自杀。”由于厕所临近街道,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该院院长得知此情况后,迅速赶到现场,一边指挥干警稳定周某情绪,一边组织驱散围观群众。同时,挑选出3名精干干警,由2名干警出其不意地上前捉住周某的双手,1名干警旋即将事先准备好的棉被裹住周某的身体,及时制止事态扩大。随后,周某被依法拘留。200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施行,全市法院认真组织执行人员学习,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定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切实提升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工作水平。
   (四)打击拒执犯罪 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13条规定,为规范运用刑罚手段打击拒执犯罪,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妨害公务罪定性的3种拒执情形: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2006年乐安县法院审理陈玉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004年5月25日20时左右,邓全胜无证酒后驾驶他人赣FG4307两轮摩托车(后载曾尚韩)以较快车速从乐安县人武部往乐安大道方向的道路中间行驶。当邓的摩托车行近商贸北大道圆盘路段时,发现陈玉平驾驶赣F95452大货车从圆盘正道驶来,邓便快速驾驶摩托车从道路中间向其左侧逆道行驶,与陈驾驶的大货车右后部发生刮擦,造成邓驾驶的摩托车翻倒,邓、曾多处受伤,摩托车损伤。6月8日,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陈对该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曾不负事故责任。7月19日,乐安县法院依原告邓全胜、曾尚韩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人陈玉平的赣F95452大货车进行扣押。8月11日,陈以减少损失为由向乐安县法院申请将被扣押的大货车返还由自己保管,乐安县法院依法准许,同时告知陈不得有转移、变卖等处理该扣押财产的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2005年1月19日,乐安县法院判决陈玉平承担邓全胜、曾尚韩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48835.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未履行。经邓全胜、曾尚韩申请执行,乐安县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依法向陈送达执行通知书,陈不在家,由其父代收。鉴于陈已于2005年1月18日将被扣押的赣F95452大货车转卖给他人,造成判决一直得不到执行的实际情况,乐安县法院将该案移送乐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06年8月3日,乐安县检察院指控陈玉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提供案件移送侦查函、购车协议等证据。8月29日,乐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陈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证据无异议。10月12日,乐安县法院以被告人陈玉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严格依法打击拒执犯罪89件123人。
   三、行政案件与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抚州两级法院在强化行政审判工作力度的同时,对行政案件与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也进行积极探索。1992年至2011年,共执结行政案件1168件,执结行政非诉案件20084件。
   (一)行政案件执行 具有可供执行内容,通常为按法律法规给付、实施特定行为等作为义务的生效行政裁判,当事人必须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通知银行划拨行政机关账户、罚款等措施,并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域内法院司法实践看,囿于“具有可供执行内容”的先决条件,实际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执行案件不多。此外,败诉的行政机关绝大多数均能服从判决,自动履行,鲜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法院通过采取分期履行或促成执行和解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1992年10月24日,广东省新会市籍人伍某某在宜黄县棠阴镇收购旧木家私时,宜黄县公安局以走私、贩卖文物为由将其收容审查,没收48625元及3件旧木家私,并罚款11200元。11月14日,伍某某向新会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3年6月5日,新会市法院作出判决:宜黄县公安局赔偿伍某某收容审查期间的损失450元,返还59825元,赔偿利息3722元,并返还3件旧木家私。判决生效后,新会市法院委托宜黄县法院执行。宜黄县法院接受委托后,于1998年11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找到宜黄县公安局做工作,但由于当地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被执行人收入来源少,办公楼又不能查封,财政专项基金也不能冻结,一度使案件陷入执行困境。2009年5月19日,宜黄县法院借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东风,将20000元标的款先行付给伍某某,案件出现转机。之后,法院又乘势加大对双方当事人的疏导,伍某某表示愿意从体谅当地经济状况等案件执行的实际情况出发作一定让步,降低给付延期付款利息107337.44元的要求。宜黄县公安局也表示将尽力设法筹集资金履行义务。2010年4月23日,经宜黄县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宜黄县公安局10日内,一次性支付伍某某80000元,伍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4月29日,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次日,宜黄县法院将80000元汇给伍某。至此,该起历时13年的委托执行案件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圆满地画上句号。
   (二)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非诉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在30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执行中,区分案情作出不同处理。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对强制执行可能造成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困难的,法院想方设法多做协调和解工作,实现和谐结案。对涉及弱势群体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方面加强思想工作,安定其情绪,另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指出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2004年农民工邹某某因被徐某某拖欠工资一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结果均不理想。同年9月28日,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决定,限令徐某某向邹某某支付所欠工资11000元,并给予经济赔偿22000元。对此,徐某某仍未予理会。2005年1月13日,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抚州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当日即审查完毕并进入执行程序。次日,被执行人徐某某便收到执行通知书。考虑到岁末年关将至,执行人员及时向邹某某了解案件线索,稳定其情绪,并找到被执行人徐某某,言明利害关系。摄于法律威严,徐某某不久后主动到法院要求履行相关义务。2005年2月4日,赶在春节前领到执行款的农民工邹某某表示:“没有其他的要求,很满意”,并在案卷笔录上签名。
   1992年至2011年全区(市)执行案件情况 表8—3—22 单位:件、万元 注:执行案件于1992年纳入司法统计 第六节 审判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法院通过打击犯罪,制裁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极少数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以及受“左”的路线影响等原因,致使审判工作产生偏差,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为此,依法通过检查案件、院长发现、处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以审判监督予以纠正。
   一、刑事审判监督 1956年7月至10月,域内法院对建院起至1956年7月止所有的刑事案件全部进行检查,发现错判案件342件,其中223件不构成犯罪,119件量刑不当。随后,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不构成犯罪的全部宣告无罪,对量刑不当的全部进行改判。上述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把有一定历史罪名或一般历史问题,但后来随国民党部队起义投诚,按政策应当既往不咎的,定为反革命判刑;把错误或落后言行当作犯罪予以判刑;无科学根据,主观臆断定罪判刑;未查清事实,草率下判。1949年7月,邱应保与同村村民邱光犁发生争执,打了邱光犁一记耳光,3个月后,邱光犁吐血,事隔4年后,邱死亡。该案的一记耳光与吐血、死亡之间,本无内在必然联系,审判人员却相信无根据的传闻,说邱应保会点穴,将邱光犁点穴致死,错判其有期徒刑12年。
   “文革大革命”中,国家法律被践踏,造成一批冤假错案。1976年至1978年,“左”的影响未彻底除清,以致在刑事审判中仍然出现一些冤假错案。1979年1月至1980年9月,域内法院对1966年至1978年间所判处的全部刑事案件,以及1965年以前所判决的当事人长期申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查出冤假错案92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721件,普通刑案206件。对不构成犯罪的667件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对轻罪重判的153件案件被告人,依法减轻刑罚;对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34件案件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对定性不当的73件案件,依法改变其定性,全部予以纠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6号文件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的精神,域内法院于1986年至1987年6月全面复查历史老案,落实政策,共查出冤假错案515件,全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其中,宣告无罪448件,免予刑事处分20件,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5件,改变定性8件,减轻刑罚2件,作其他处理32件。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收到良好社会效果。乐安县詹洪森等18人反革命集团案平反纠正后,被告人给法院送锦旗,赞扬法院“实事求是雪30年沉冤,秉公执法扬英明政策”,表示要在有生之年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尽力报效祖国。
   1980年后,随着刑法、刑诉法的实施,审判监督程序由原来的大批复查转为日常审判监督,即发现一件纠正一件。
   原审被告人陶善镇等11人反革命集团案,黎川县法院于1964年6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陶善镇等11人均犯反革命罪,分别处以管制1年至有期徒刑20年刑罚不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多次向县、地、省法院,甚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主要有:关于“组织”问题,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华人民自由党”是逼供、诱供下交代的,根本没有组织反革命组织;关于“纲领”问题,当时大家在一起聊天,对打成“右派”不满,大家想把被划为“右派”不满的情况,写信向党中央反映,成立一个写作小组,由陶善镇把大家的意见归纳起来写一封信,但没有寄出就烧掉了;关于“党费”问题,大家因“右派”问题,都降了工资,生活困难,故组成一个互助会,交的都是互助费,而不是党费;关于五次秘密会议问题,只是被打成右派,几次遇到一起,互诉苦衷,谈及党的某些反“右”政策不当等,散布不满情绪,思想上并无反革命目的。根据当事人申诉,抚州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陶善镇等人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华人民自由党”,进行反革命宣誓,发展成员,扩大组织成员32人,制定党纲、党章,召开秘密会议,交纳党费,确定联络暗号和代号,策划暴动等,是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认定的,而且各被告人的口供是相互矛盾的。其口供是逼供信造成的,没有确凿的物证、书证,认定反革命集团罪名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申诉有理,应予采纳。据此,抚州中级法院于1998年8月3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撤销黎川县法院〔1963〕刑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宣告陶善镇等11人无罪。同时,向因该案受牵连的乐安县国税局、黎川县人民医院、黎川县教育局、资溪县教育局等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纠正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处理好善后工作。至此,该起含冤34年的错案通过刑事再审程序,得到彻底纠正。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刑事再审案件8141件(含大批复查案件和日常审判监督案件)。
   二、民事审判监督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对民事审判监督设专章规定,民事审判监督自此逐渐完善。1991年之前,域内法院审结民事(含经济)再审案件312件;1991年至2011年审结民事(含经济)再审案件1104件,占同期再审案件总量69.8%。
   处理时,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有误,或者定性不当,适用法律不当的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注重调解结案。原告邹文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保险赔偿纠纷一案,1999年7月8日经崇仁县法院民事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给付邹文柳保险金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不服,向崇仁县法院申请再审。1999年11月崇仁县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崇仁县法院1999年7月8日所作的民事判决;驳回邹文柳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给付邹文柳保险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在判决生效后起10日内退还邹文柳保险费2338元。再审判决后,邹文柳不服,向抚州中院提出上诉。查明:1997年3月24日章海云为丈夫邹细明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投保5份递增养老保险和1份99鸿福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份1万元,6份合计6万元,受益人为邹文柳(章海云、邹细明之子),合同生效后,章海云分别交纳1997和1998年的保险费2388元。1999年3月17日邹细明因患胃癌病故。之后,邹文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付,邹文柳遂诉至法院,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给付保险金。2000年3月16日,经抚州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赔偿上诉人邹文柳保险金3万元。
   三、行政审判监督 1987年起,全区两级法院开始建立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1991年至2011年,全区共审理行政审判监督案件49件,其中6个年份结案量为0。案件处理结果以判决维持居多,占审结再审行政案总量69.39%;改判案件占审结再审行政案件总量18.37%;发回重审案件占审结再审行政案件总量4.08%。
   广昌县塘坊乡张坊村安常坪村小组、晒禾场村民小组与广昌县政府及第三人广昌县塘坊乡村里村祠堂下村民小组、窑下村民小组林业行政裁决一案,原审南城县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不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进入抗诉程序。抚州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据以作出判决的主要证据未予庭审质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该案的正确判决。据此,抚州中级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章 司法行政 清末以前,域内无专门司法行政机构。
   民国时期,域内司法行政事务由法院兼理,有律师公会、公证及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还有区乡调解委员会开展活动。民国16年(1927)成立南城县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但不久即被裁撤。19年至23年,域内设有闽赣省苏维埃政府和广昌、南丰等12个县苏维埃政府司法机关,既管理审判又管理司法行政,是在战争环境下所采取的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的特殊组织形式,为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积累宝贵经验,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司法行政工作一度由法院管理,律师和公证制度开始建立,人民调解制度和各级调解组织在域内城乡创建和发展。但“文化大革命”使律师和公证制度以及人民调解组织遭受严重破坏。
   1980年,地区司法局和各县(市)司法局相继成立。此后,地、县(市)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也相继成立。
   1981年至2011年,全市司法行政各项事业迅猛发展:建立起一支系统化、专业化、多层次的司法行政队伍。1981年,全区仅44名干部职工,12名公证人员,7名律师人员;2011年,全市有434名干部职工,67名公证人员,102名执业律师,80%以上司法行政人员具有大学学历。域内法制宣传普遍深入,普法工作走在全省、全国前列;律师工作健康发展,律师事务所由1980年的11个发展到2011年的23个,其中,国资律师事务所8个,合伙律师事务所11个,个人律师事务所4个;公证机关积极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公证业务不断拓宽。2011年,全市有13个公证处,其中,开办涉台公证业务的有10个,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有9个;基层调解组织已形成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调解网络体系,构成“大调解”新格局。
   第一节 机构人员 清末以前,域内无独立司法行政机构。民国16年(1927)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向各地司法委员公署派遣司法委员1人~2人,接管司法事务。同年5月,南城县成立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10月,该县司法委员公署被撤销。
   苏区时期,域内设有闽赣省和广昌、南丰、黎川、崇仁、宜黄、乐安、资溪、金南、南广、建东、东方、黎南等县苏维埃政府。苏维埃政府内设裁判部,是临时司法机关,既管审判,又管司法行政。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司法行政机构逐步建立和健全,司法行政人员不断充实。
   一、地区(市)机构人员 新中国成立初期,域内司法行政事务由法院管理。1950年始,抚州中级法院设有专人负责公证、法纪宣传教育工作。1953年,抚州中级法院有看守人员和管教干部11人,同年底对犯人的看守和管教工作移交公安机关。1956年中级法院设司法行政科,配有2人。1965年增至4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域内司法行政工作中断。1972年,法院工作恢复正常,全区共有司法行政干部12人。1979年地区中级法院增设司法行政教育科,有干部3人。
   1980年,地区司法局成立,人员编制12人,至1981年实有11人,内设人秘科、法制宣传教育科、公证律师科。1983年12月,成立抚州地区劳改劳教支队和地区劳动教养管理所,实行一班人员,两块牌子。1984年,地区司法局增设人民调解科和劳改劳教管理科。1985年1月成立抚州地区法律顾问处,由地区司法局直接领导。1986年初,抚州的劳改劳教工作停办,劳改劳教科被撤销。同年3月,成立抚州地区政法干校,负责全区司法干部业务培训。1989年5月,地区司法局增设监察科。1991年10月,地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科分设公证管理科和律师管理科;1993年,地区司法局调解科更名基层工作科。同年8月,抚州地区公证处成立,正式对外办理国内公证业务。1996年7月,抚州地区法律顾问处更名斯正律师事务所。同年12月,抚州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地区司法局内设人事秘书科、法制宣传教育科(另挂普法办公室牌子)、基层工作科、律师工作科、公证工作科、法制科、纪检监察室(为地区纪委、地区监察局派驻机构)7个职能科室。2000年地区司法局共有公务员41人(含地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编制6人)。同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抚州市司法局正式挂牌。
   2001年,市司法局增设法律援助工作科,对外挂“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2002年机构改革,市司法局内设机构7个,即:人事秘书科、法制宣传科(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之合署)、律师工作科、公证工作科、基层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另挂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法制科(另挂司法鉴定管理科牌子),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派驻机构。全局政法专项编制39名。
   2010年,市司法局增加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内设机构10个,即:办公室、政治处、普法教育科(另挂抚州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律师工作科、公证工作科(公证处)、基层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另挂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司法鉴定管理科、法制科、社区矫正工作科,纪检监察室为市纪委派驻机构。全局政法专项编制39名。
   二、县(市、区)机构人员 1955年,域内各县(市)法院指定人员专办或兼办司法行政事务。1956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成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6名,同时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干部办理公证业务。其他各县由法院兼办公证业务。1958年江西省整顿律师人员和精减律师机构,南城县、抚州市法律顾问处于4月和12月相继撤销。1959年,根据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撤销公证组织和停办公证业务的文件精神,撤销抚州市、南城县法院的公证室。
   1978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相继恢复公证室,重新办理公证业务。1981年上半年,全区12个县(市)分别成立司法局。各县(市)司法局设有人秘股、法律宣传股、基层工作股。同年,区内有10个县(市)成立法律顾问处,全区有律师17人。1982年底,全区12个县(市)均成立公证处,有公证人员26人,其中公证员5人,助理公证员6人。1983年初,全区12个县(市)成立法律顾问处。同年,行政区划变更,进贤县从抚州地区划归南昌市管辖,广昌县从赣州地区划归抚州地区管辖,抚州地区仍保持12个县(市)司法局。
   1988年,经省、地、县司法机关评定,全区具有公证、律师职称人员共88人,其中,二级公证员1人,三级公证员14人,四级公证员12人,助理公证员5人;二级律师2人,三级律师25人,四级律师16人,律师助理13人。
   1995年抚州市与临川县合并为临川市,两个司法局合二为一,称临川市司法局。同年底,全区进行党政机构改革,域内各县(市)司法局分为二、三、四类,二类县(市)有东乡县、临川市,保留县(市)司法局,三、四类县司法局与县政法委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原司法局机构级格、编制不变,司法局长的任免按法律程序办理。
   1997年,全区共有12个公证处16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国资所14个,合伙所1个,自律型1个。是年,全区有公证员36人,公证助理员3人(公证员属国家公务员,此后未再评定);律师人员111人,其中,二级律师4人,三级律师42人,四级律师58人,专职律师72人,兼职律师23人,特邀律师16人。1998年全区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后,清除司法干部1名。1999年,为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素质,全区司法部门开展争做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单位,争当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干警的“双争”活动,有2个单位、23名干警被评为省司法部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临川市司法局更名为临川区司法局。至2011年抚州市有11个县(区)司法局;有10个公证处,其中,开办涉台公证业务的7个,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6个;有公证人员46人,其中,公证员25人,辅助人员21人;有14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国资所8个,合伙所3个,个人所3个;有执业律师52人,其中专职律师52人。
   1985年—2011年部分年份全区(市)司法行政人员情况 表8—4—23 单位:人 三、法学学术团体 地区(市)法学会 1995年6月成立,归口地区司法局。1996年7月由抚州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牵头,成立抚州地区法学会宪法学科研究分会。同年10月由地区中级法院牵头,成立抚州地区法学会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学科研究会。同年11月地区法学会设立抚州羊城法律服务援助中心,不久被撤销。地区法学会成立后,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和发展研究分会。1996年年会交流研讨文章140余篇。1997年4月召开反腐倡廉理论研讨会,收到论文151篇,有4篇论文得奖。同年底,发展129名中青年知识分子为个人会员,发展11个团体会员。1999年6月,地区法学会与地区普法办联合召开全区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30篇。撤地设市后,更名抚州市法学会。2009年进行换届,选举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王晓媛为新一任会长,日常办事机构也从市司法局转交给市委政法委。
   县(市)法学会 20世纪80年代,抚州地区大多数县(市)成立法学会,开展学术活动。1984年,南城县法学会成立,学术活动活跃,1985年针对当时农村毒害耕畜家禽,侵害专业户权益问题,组织撰写发表《论运用法律维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做专业户的后盾,让农民翻身致富》等文章;又针对该县连续发生几起法人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案件,组织撰写《试论法人侵犯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思想原因及行为手段》《试论法人违约的行为及手段》等论文,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关注。
   第二节 普法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是司法行政工作一项重要职能。新中国成立后该职能由人民法院主管,1980年后改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1986年至2010年,在全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下,全区(市)开展5个“五年普法”工作,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并为基层、行业、地方依法治理打下坚实基础。而法学教育培训工作是为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素质,为加快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一、普法及依法治理 (一)“一五”普法 1986年—1990年为“一五”普法期。总要求是:每个公民都掌握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兵役法、森林法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十法一例”基本精神。普法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人,重点是干部,特别是县(团)以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领导干部加学法学基础理论和有关经济法规,各行业还普及与本行业直接相关的专业法规。普及方法主要以上法制课为主,自学与其他形式为辅,干部不少于220个课时,职工不少于120个课时,城镇居民、个体户不少于100个课时,农民不少于80个课时。
   1985年12月成立抚州地区普法领导小组,由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行署副专员、宣传部长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司法局内),具体负责全区普法工作。全区各县(市)、乡(镇)同时成立相应组织和机构,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干部处理日常事务。
   1986年初,抚州地委、行署制订《全区“一五”普法规划》,把临川县、南丰县列为全区普法试点先行县,总结推广其经验,各县(市)抓27个普法试点单位。全区普法实行分类指导,条条与块块相结合。各地首先培训法制宣传员,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办法,地区负责培训县(市)和地直单位法制宣传员,县(市)负责培训乡镇级法制宣传员。主要方法是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利用党校进行培训。年内全区按比例应配法制宣传员22619万人,实际配备26505人。
   各级干部普法 实行“四集中”(即:集中辅导、集中轮训、集中讨论、集中考试)和普法工作岗位责任制,一级包一级,层层抓落实。临川县实行“三定五包”,“三定”是定对象、定时间、定任务;“五包”是党委成员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村民小组,党支部包党员,党员包联系户,层层承包,责任到人,并把承包工作列入检查、评比、考核内容,直接与工资挂钩,以调动干部、骨干的积极性。
   工矿企业职工普法 根据企业职工特点,把职工普法与贯彻《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挂钩,把学法成绩作为职工考核、评模、奖金分配的条件之一,以职工业余学校为阵地,开设法制课程,考法律知识。在新工人上岗前,利用业余学校对其进行为期1个月的法律、业务等知识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墙报、黑板报、广播、幻灯片等),进行普法教育;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演讲会等活动,使普法活动丰富多彩。
   农民普法 全区的农村普法工作采取9种形式:举办农民普法夜校,全区3237所夜校,成为百万农民学法的固定场所;送法上门和集中学习,对不少居住在偏僻山区和外出打工的农民,分别采取送法上门和春节前后集中办班的办法,组织学习法律常识;实行农民学法与应承担的义务工相挂钩,把学法用义务工形式固定下来,促进农民学法。南丰县洽湾乡杨家港村实行该措施,群众学法的积极性很高,除特殊情况外,均能按时到夜校听课,结果该村成为闻名的“五无”(无打架、无盗窃、无赌博、无乱砍乱伐、无宗族派性)文明村;对不同普法对象因人施教。开办“姑娘夜校”“民兵之家”“青年之家”等,促进农民学法,以考促学。临川县1987年春节期间,对全县12万户农民进行考试,震动大、效果好;利用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宣传。宜黄县13个乡镇法律服务所,经常举办法律知识广播讲座,出法制宣传专刊,先后4次培训村民小组长以上干部、党员和民办教师共1039人;运用文艺形式宣传。临川县荣山乡法制宣传员吴德春利用当地偷牛事件创作小戏剧《审父》(获全省农民戏剧创作一等奖),金溪县剧团编排《望子成龙》,这两个普法戏剧在全区巡回演出200余场。地区剧团创作的《家庭公案》《卫士之光》等普法剧目,在全区巡回演出,受到省表彰。中央电视台和省电视台合拍《四度春风》反映临川“一五”普法情况。全区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村创作文艺作品760多篇(件);充分发挥图片、报刊、宣传栏、电影、电视和广播的作用。全区充分利用“三报”(赣东报、墙报、黑板报),“三站”(文化站、电影站、广播站)进行宣传;出动宣传车辆,举办图片展览,设立法制橱窗,举办法制电影专场等开展宣传。1986年全区共设置6220块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开展各种形式法律知识竞赛。临川县团委和普法办联合举办“法律在我心中”讲演比赛。广昌县先后举办千名妇女万名农民法律知识竞赛。临川县组织全县40万群众进行法律知识竞赛。
   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普法 以街道办事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主管,分别实施普法。针对城镇居民、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个体户行业多、经营分散、流动性大等特点,在普法中采取的措施是:充分发挥党、团员和骨干分子作用,实行责任承包制。抚州市个协5年坚持运用多种形式对个体户进行普法教育,学员数达15万余人次,人均学习150小时以上。城镇居民学法与“创三优”挂钩,将普法与“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创三优”活动相联系,把普法工作的成绩作为评选文明街道、文明楼院、五好家庭的重要条件之一。把待业青年学法与劳动就业挂钩,改变“待业青年不学法,你也对他没办法”的局面。
   青少年普法 学校把法制教育列入教学大纲,把学法成绩的好差作为学生升学、教师考绩的重要条件之一。采取“三结合”的办法: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各级共青团组织,利用节假日举办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把知识性、趣味性融为一体,激发广大青少年学法兴趣;与家庭教育相结合,临川县“五朵金花”教兄守法,使兄长走上守法致富道路;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学校按要求开设法制课,把课堂作为学生学法的阵地。与此同时,通过其他形式向学生普法。金溪县浒湾小学根据小学生特点,办起“红领巾广播站”,通过“小记者”自采、自编、自播有关稿件,对同学进行法制教育,收到很好效果。全区各学校把法制教育同“我爱中华”教育相联系,与“五讲四美三热爱”相联系,激发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的热情,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到1990年,全区对220万普法对象进行普法,县级以上干部908人,科级干部8143人,完成率100%;一般干部41072人,完成率99.5%;工人189871人,完成率98%;农民1263437人,完成率94%;全区3所大专、5所中专、277所中学、3621所小学开设法制课,学生626314人都受到普法教育。
   (二)“二五”普法 1991年—1995年为“二五”普法期。总体目标是通过普及专业法律知识,增强干部群众宪法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全区走上依法管理轨道。普法重点为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及大、中、小学生。普法内容以宪法为中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继续深入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注重婚姻法及土管法的普及工作,县级以上干部加学国家与法的理论。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具体学习内容按实际需要确定。普法方法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和其他形式为辅。学法时,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60课时,一般干部不少于50课时,乡镇企业干部不少于40课时,农村干部不少于30课时。普法步骤为“一年准备、三年普及、一年巩固验收”。
   域内各级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自“一五”普法始一直延续正常运作。全区配备“二五”普法宣讲员23175名,并对其进行层层培训,分级管理。地区普法办每年在地区政法干校举办1期~2期普法骨干培训班。为解决读本教材缺乏问题,一面向省司法厅订购,一面自己编印,印发宣传小册2万多份。南城、临川、崇仁、广昌等县都编印普法教材。
   为抓好依法治理,地区实施“五个一”(一乡镇、一厂、一村、一店、一校)试点。试点之一的临川华溪乡推出“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思路,对乡统筹费、村提留费的收取使用、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10个方面“热点”问题进行依法治理,并出台《农村基层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被确认为全区依法治理的样板而被选派参加全国普法规划经验交流会。地区行署在抓好省试点——临川和南丰两县的同时,着重抓好抚州市试点工作,把华东最大的布匹专业市场——抚州市五皇殿列为依法治理市场的样板,狠抓“法纪教育,文明经商,搞活市场”三配套制度,使该市场营业额连年上升,被评为全国文明集贸市场。全区“二五”普法工作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措施。
   领导干部普法 主要是实施学法制度化。全区各级领导机关普遍建立“月学法日”制度,在学法日中请专家学者授课。1994年地委两次请省普法办专家给六套班子成员上辅导课。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普法,累计地、县(市)、乡(镇)三级领导作法制报告600多场次。
   执法人员普法 对于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学习,各执法主管部门均落实学法内容,建立严格的普法学习制度,把学法情况纳入执法人员的目标管理内容,同时抓好专业法的普及宣传。地区税务局确定每年4月为“税法宣传月”,组织有奖知识竞赛,安排宣传队上街头广为宣传,1993年组织12940个法人代表、财会人员、个体户参加税收征管法知识竞赛,推动税法大普及。地区交警支队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广大交警和驾驶员的必修课,并与抚州电视台联合制作《交通安全透视》专题片在电视台放映,提高条例普及率。全区工商部门以“3·15”世界消费日为契机,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街设点开展法律咨询,接受群众投诉,提高广大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青少年普法 在校学生主要是开设法制课进行,并在全区推广抚州市由政法部门与各学校挂钩,包片负责,包法制宣传教育,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干警的做法,实行课堂、家庭和社会并举施教,效果显著。对社会待业青年,尤其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相关部门从法制教育入手,悉心帮教。南丰县1994年举办8期轻微违法青少年法制学习班,帮助150名受教育者改掉恶习。金溪县创办“育新学校”,既上文化知识课,又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挽救一批失足青少年。
   城镇居民和农民普法 对居民和农民采取3种形式进行普法:把普法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教育(简称“社教”)有机结合。5年中,全区抽调社教干部1.5万名,走村串户,送法上门,使全区上百万城乡村(居)民受到实实在在的法制教育。把普法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全区将普法纳入“综合治理”内容,作为一票否决中的重要项目,组织群众学习《综合治理条例》和刑事法律法规。把普法与农村“奔小康”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农民学习农业法、公司法,使他们用法律规范各项经济活动,推行“公司+农户”经济模式,加速农村奔小康步伐。广昌县甘竹镇罗家村“普法起家,经济搭台、法律唱戏”,利用“三校”(镇党校、村农民夜校和村小学),“三室”(阅览室、电视室、娱乐室)进行普法,采取“三包”(村委包自然村、村干部包所在村,各小组骨干包户),“三以”(以图释法,以案释法,以讲故事普法)形式,为广大群众宣讲法律,并上门为老、残人员和外出打工人员补课,使全体村民学法用法蔚然成风。
   5年中,全区共出动宣传车312辆,巡回宣传3187次,广播站播放法制宣传稿件9454篇,出法制宣传栏、墙报44359期,放映法制电影、录像1900场次,召开法制报告会1117场,自编法制文艺节目87个,演出264场,组织法律知识竞赛24次。全区235万名普法对象,县(团)以上干部818人,完成规定所学内容100%,其他干部61828人,完成率98%;工人225825人,完成率94.5%;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339778人,完成率88%;农民1185136人,完成率85%;大、中、小学校全部按教学大纲要求开设法制课。
   (三)“三五”普法 1996年—2000年为“三五”普法期。总体目标:高举依法治理旗帜,努力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85%以上的乡(镇)村、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走上依法治理轨道,80%以上的县(市)和部门实行依法治理。普法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普法内容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宪法基本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学以致用,把普法教育落实到依法治理实践中。县(团)级以上干部重点掌握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条例及相关法律;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运用与本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学习其他有关法律,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方法是以面授为主和开展多种形式进行。步骤仍为“一年准备,三年实施、一年巩固验收”。法制宣传员配备(数量)、培训、管理等与“二五”普法同。
   全区订购“三五”普法重点教材2.5万余套、5万余册,做到宣传员人手一册,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乡镇企业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复议条例、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普及。针对新形势、新情况,着力于加大依法治理、舆论宣传和组织领导三方面的工作力度,同时抓好“五个转变”,即:从单纯法律常识宣传普及向法律知识系统化转变;从单纯提高人们法律知识水平向增强公民整体法律素质转变;从安排学法为重点,向普法并重、普治并举转变;从工作主观性、随意性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从单纯依法行政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事务转变。
   1996年11月,地区普法领导小组变更为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级格与“一五”“二五”普法同,各级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一直延续正常运作。是年底,临川市根据“三五”普法新特点,率先在全省制定出《临川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暂行规定》,并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用法规形式对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任务、责任、奖惩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全市普法工作有法律和制度保障,这一做法在全省推广。
   “三五”普法针对不同普法对象,抓住重点、形式多样地进行: 领导干部普法 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普遍坚持党委中心学习组月学法日制度、法制讲座制度、参加法制轮训班制度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等。1998年4月地委、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意见》,使全区领导干部学法有章可循。为科以上干部配发笔记本,确保学法的落实。同年11月全区万名干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优良。
   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用什么”的原则安排学习内容。除学习“三五”普法规定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学习与本部门专业对口的法律知识。在学习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全区自上而下举办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班,仅乐安县就有1000余执法人员参加结业考试。工商部门采取“一月五题”“每季一查”“半年一考”“全年总评”的方法增强普法效果。1998年7月临川市开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宣传月活动,市委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宣传队上街设点巡回宣传,出动宣传车54辆次,散发宣传材料3000余份,整顿卷烟违法销售点5处。广昌县开展公路法和省公路运输管理办法宣传活动,为昌厦公路征地拆迁和第一阶段顺利施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企业管理人员普法 采取集中脱产轮训进行普法学习,学习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学后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全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聘请法律顾问,成立法律顾问室870多家。
   青少年普法 在校学生以课堂教育为主,辅之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普法。全区各学校普遍聘请政法干部为校外法制校长。各学校除落实每周1节法制课外,积极开辟第二课堂,举办和组织法制教育专场报告会、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征文、主题班会和团队活动等,让学生在活跃的气氛中学到法律知识。对于社会青少年尤其是有劣迹的,则由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落实帮教措施。金溪县育新学校自创办后,成功教育转化732名有轻微违法的青少年。崇仁县二中建立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基地。
   城镇居民和农民普法 利用广播、有线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开辟专题节目和专栏,扩大法制教育覆盖面,同时组织法制文艺演出。1997年10月由地区司法局、地委宣传部、综治委、文化局联办,由专业剧团编排的法制文艺晚会“卫士之光”,在全区各县(市)巡回演出,观众达10余万人次。2000年全区组织干部群众观看“司法之光”法制文艺演出。还组织法律知识考试(1999年11月组织全区公民参加全省百万公民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法律咨询、法律图片、墙报、电影、录像、送法下乡、法制标语等多种形式,让广大村(居)民接受法制教育。5年中,全区共张贴法制宣传标语5万余张,散发宣传品达10万多份,出动宣传车上千次,解答法律咨询上万人次。
   2000年6月,全省“三五”普法考核验收试点工作在临川市举行,临川市成为全省第一个通过“三五”普法验收的县(市),并为全省普法验收工作提供有益经验。同年11月,抚州市“三五”普法验收合格。5年中,全区220万普法对象的普及面达90%,其中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普及率100%。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较为系统地接受法制教育。全区所辖205个乡(镇)稳步推进依法治乡、村工作,民主自治成为农村基层的主要管理手段。
   (四)“四五”普法 2001年—2005年为“四五”普法期。全市380多万公民,普法教育面达到96%以上,其中县处级和执法(司法)人员普法教育面达到100%,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面达到98%以上,在校学生分层次较为系统地接受法律知识教育。临川区第三次荣获“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县(区)”称号;临川区孝桥镇孝桥村、东乡县圩上桥镇魏家村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崇仁县普法办熊午霞等3人被评为全国“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广昌县民政局等被评为本行业“四五”普法全国先进集体。
   “12·4”法制宣传日 2002年12月4日,市普法办统一安排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政法机关及东华理工学院等23个单位在迅东广场、赣东宾馆门口、电信大楼门前展开法律咨询活动,共出动法制宣传车3辆,制作挂图、展板、宣传画300余幅,悬挂过街条幅2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4万多份,法律书籍2600本,直接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此后,每年的12月4日,全市都通过不同方式和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领导干部普法 在全省率先实行年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普法合格证制度,考试成绩载入学法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中心组学法制度、每月学法日制度和学法笔记制度。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培训课程。“四五”普法期间,全市组织大型法律知识考试4次,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共4万多人次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其中组织1次由3219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参加的法律知识考试。
   青少年普法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普遍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直接把法制教育融入到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全过程。
   (五)“五五”普法 2006年—2010年为“五五”普法期。建立普法门户网站1个,建立户外电子显示屏幕14块,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纸等媒体开通普法专栏或专题27个,建立百米普法宣传长廊13处,建立30米的普法宣传长廊150处,建立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广告牌4400多块。先后制定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制度以及依法行政和法治化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3人分获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称号,2人获得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1个单位获得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称号;临川区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城市”,抚州市普法办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普法办”;4个村被司法部、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法律“六进” 2007年启动法律“六进”(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
  至2010年,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六进”活动3800多场次,印发各种宣传资料50多万份;举办各种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900余期,培训人数近5万人次;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64支1200多人。
   法律“诊所” 参照社区医疗卫生诊所的做法,通过整合公检法司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多方力量和司法行政内部资源,根据群众对法律服务的不同需求,成立预防科(普法教育)、中医科(人民调解)、内科(法律服务)、外科(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援助科(法律援助)、专家会诊(三调联动)等多个科室,分科室接诊,把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直接送到群众家门口,把矛盾纠纷直接化解在群众家门口,把涉法涉诉问题直接解决在群众家门口,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仅临川区“法律诊所”开诊两年,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万多人次,上门“出诊”2000多次,结对“义诊”100多次,提供法律援助750人次,调处矛盾纠纷10594起。
   抚州普法网 2008年11月20日,抚州普法网开通。至2011年12月,普法网累计发布信息3900余条,解答群众咨询投诉35件。
   法制大篷车 资溪县针对村民居住分散,自然村散落在大山之中的县情,以“法制大篷车”为载体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向广大农民传播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搞好法律服务,进行法律援助,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法治故事大赛 2009年8月5日,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文联、市普法办联合举办“移动杯”全市法治故事讲演大赛决赛,并推荐获奖选手参加全省首届法治故事大赛。在全省法治故事大赛法治故事创作评选中,抚州选手获创作一等奖1件,二等奖1件,优秀奖1件。在全省法治故事大赛法治故事讲演比赛中,抚州选手获奖4件。
   村两委承诺约定“两书”制 临川区孝桥镇孝桥村是首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村两委向村民立下“履行职责承诺书”,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权利义务约定书”,让村官与村民这种领导、被领导两个角色各自向对方许诺,既打造民主监督的平台也架设沟通信任的桥梁,由此体现出普治结合的民主性、互动性、村官“管”村民,村民“管”村官的合理合法性,从而调动村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两委”干部依法治村的自觉性。
   法律进“高墙” “五五”普法期间,每年都组织法制宣传员、律师、法律援助等人员,到饶州、景德镇等关押抚州籍服刑人员较多的监狱,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高墙”帮教活动,延伸普法宣传的触角,实现在押服刑人员到其回归社会的“无缝对接”,深得监狱和服刑人员欢迎和好评。
   领导干部普法 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任前考法、在领导干部参训中设置法制课程、组织普法考试考核等措施。“五五”普法期间,全市举办各个层级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2100多场次,近8万人次领导干部参加法制讲座,2万余人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公务员普法 重点围绕宣传普及公务员岗位职能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增加公务员知识更新课程的法制内容、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培训增设法律课、举办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组织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措施,培训公务员10余万人次。
   青少年普法 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法部门相结合,建立高校校园“110”,配备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开展“小手牵大手、父母同学法”等普法教育实践活动。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 通过现代网络教育、脱产培训、专题讲座、巡回宣讲、考试考核等措施,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
   农民群众普法 结合农村特点和农民群众需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普法教育活动,提高他们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能力。
   (六)“六五”普法启动 2011年是“六五”普法启动实施之年,市委、市政府分别批转和印发《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抚州市“十二五”期间依法治市规划》;召开全市“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动员部署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各县(区)都制定出台“六五”普法规划和“十二五”计划期间依法治理规划,召开“六五”普法实施动员大会。
   (七)依法治理 1998年8月,地区法制宣教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地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之后,抚州地委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决定》。11月,地委、行署制定《抚州地区1998—2005年依法治理规划》,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主要任务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建章立制,制定与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区域性文件,确保全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抓好《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的实施工作,使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力度,维护法制权威等;围绕“以基层为基础,以行业为支柱,以地方为主体”三大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随后,全区各县(市)均出台当地《1998—2005年依法治理规划》。全区总体步骤:1998年为准备阶段,1999年至2004年为实施阶段,2005年考核验收。
   1999年全区在省委、省人大《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和《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实施一周年之际,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车40辆次,张贴标语5000万张,散发宣传品6万余份,使依法治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组织机关干部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书籍送到农民手中。同年10月26日,在崇仁县召开全区普法依法治理40个示范点经验交流会,并进行授牌仪式。
   至2000年底,全市共确立260个示范点,并按要求落实“四有四上墙”,“四有”即有机构,有规划、方案,有措施,有档案;“四上墙”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上墙,依法治省规划上墙,依法治理标准上墙,与本单位工作密切联系的主要法律法规上墙。
   全市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普遍出台《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追究、赔偿制》《法律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农村绝大部分行政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事,着力推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事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健全和落实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以及村务公开制度。全市依法治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001年—2005年,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全市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办案及执法程序和范围公示制,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市、县(区)政府先后废止一批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背的非规范性文件,仅市政府就对5年中下发的近4000份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2006年—2010年,结合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政务环境综合评议评价活动,以依法行政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部门(行业)法制建设,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得到较好落实;大力依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农村基层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全市创建覆盖面达到74%,达到市级“和谐平安村”创建标准,其中有5个村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22个村被命名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同时积极探索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全市有11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81%的社区达到市级“和谐平安社区”创建标准。法治社区建设逐步推开,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等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发展态势良好。
   2009年,各县(区)陆续启动法治县(区)创建工作,资溪县被授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二、宪法宣传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公布,专区和各县(市)成立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首先在干部中组织学习和讨论,机关每周六下午为讨论时间。各县(市)普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将草案讨论作为一项重要议程。1980年新宪法颁布实施后,全区开展深入宣传。1987年、1989年,全区两度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活动。1999年全区再开展宪法及其修正案宣传活动。2004年5月15日,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为契机,组织万人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启动仪式和游行活动,在全市上下营造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浓厚氛围。同年7月3日,全市3万名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宪法知识考试。
   三、法学专业教育培训 (一)地区政法干部学校 抚州地区政法干部学校于1986年3月创办,为副县级事业单位,归口地区司法局。学校位于临川钟岭乡,距市区5.5千米,校园面积21.5万平方米,可接纳学员200名。有教职员工27名,其中讲师2名,助讲11名。有以法律专业为主的各种教科书、参考资料2000多册。学校主要教学方式是开办中短期培训班。培训内容:宪法、刑法、刑诉、民诉等法律科目。培训对象为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学校创办后,围绕提高基层司法干警素质,促进地区法制建设和基层工作发展,开展对政法部门干部基本法律知识和主要业务的培训,对乡镇法庭审判人员、乡镇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工作人员、厂矿调解工作者、乡镇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对普法宣传员和党政机关干部、厂矿干部进行普法知识培训。至1997年底,共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37期,培训人员2024人。1998年9月,该校创办江西省司法学校抚州成人中专班,招收历、应届高、初中毕业生85人,学制2年,开设近20门法律课程。2000年6月底,该中专班全体学员结业。随即该校被撤销,全体教职工另行安排。
   (二)函、电大法律专业教育 华东政法学院抚州函授分站 1981年4月设立,是外省院校首次在抚州设立的成人法学教育机构。函授法律专业,三年学制专科,主要通过寄发教材和教学资料进行教学,辅之以面授。1986年抚州分站被评为华东政法学院函授工作先进集体。抚州分站设立14年,共招收学员59人,毕业59人,其中县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6人。1995年函授工作由省里收管。
   中国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 为分散性业余大学函授专业,各省、市、自治区均有其分部。教学由总校负责,1985年秋开始招生,以司法部门干部为主要招生对象,不脱产学习,时间3年(全脱产和半脱产班学习时间分别为2年、2年半),至1997年招生12届463人,2001年全部毕业,此后再无招生。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抚州辅导站 1989年9月设立,根据自学考试规定,法律专业考生必须经过律师函授机构的招生教学方能参加自学考试,学员教学资料由律师函授机构统一印发,报考也由该机构统一组织。必考科目14门,全部课程3年半考完。每届学员每年函授辅导和考试课程均有统一安排。命题则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至1997年,抚州站共招生206人,毕业112人。2002年有84名毕业,此后抚州辅导站自行解散。
   第三节 律师 民国18年(1929),域内成立第一个律师公会即江西临川律师公会,地址设于临川地方法院所在地,入会律师15人。随后逐渐增加,19年增至38人,34年增至51人。公会既是律师的社会团体,又是律师管理机构,26年《临川律师公会会则》规定公会5项任务:关于平民法律扶助之实施事项;关于法令修改或司法事务之建议事项;关于会员品德砥砺及风纪之整顿事项;关于会员共同利益维护增进事项;关于本会会则所规定之其他事项。该公会专门规定律师会员职务及收受各项业务酬金标准和最高限额。律师职务5项:为原告办理诉讼事件之职务;为被告办理诉讼事件之职务;代理法律行为;证明契约遗嘱等法律之文件;代订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件。
   民国律师属自由职业者,其所设律师事务所,多为个人经营或数人合伙经营,律师事务所名称多冠以律师个人姓名,称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所得酬金归律师个人所有。收受酬金按两种方式,由当事人自择,以契约定之。一种是按单项业务分收酬金,包括讨论案情、到法院抄阅文件、接见监禁人、节录文稿、撰拟函件、出具意见书、民事出庭、刑事出庭、撰写书状、调查证据、办理民事执行事件等,都分别收取酬金;另一种是按某一案件收总酬金。办理非诉讼事务,按办理民事案件收总酬金,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宜及各级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不得收酬。其时,律师多为有产者服务,有的还与法官和地方官僚相勾结,包揽诉讼,敲诈钱财。但也有仗义疏财,为民办事的善义律师。著名的黎川律师黄肇良(扩民)在资福私人出资创办竞强小学,附设幼稚班。南城籍著名律师潘震亚,民国17年(1928)后在上海教授法律兼做律师,多次营救被捕的中共党员和进步人士,被称为“红色律师”。
   民国30年(1941)后,按国民政府司法部《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大纲》规定,平民无资力负担律师酬金者,请求法律扶助,承办律师不得收受酬金。临川律师公会订有《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细则》。但由于战事频仍,该细则施行区域有限,只在少数地方施行,有的还须取得保甲长证明书方可受理,故一般平民能获得上述无偿辩护和法律扶助者甚少。
   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是崭新的人民律师制度,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50年代至70年代末,律师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代管。80年代后,律师工作成为司法行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一、律师管理 1980年开始,域内各县(市)陆续建立法律顾问处,但仅有少量律师人员,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1984年11月,地区司法局对全区律师机构进行7项改革:实行承包责任制,个人向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向县(市)司法局承包,年终由地、县(市)司法局组织评比检查;积极发展兼职和特邀律师人员;协助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室,发展培养一批律师工作助理员;建立乡、镇律师接待站,聘请律师代书员;各县(市)法律顾问处从1985年7月1日起实行经费独立,其所收费用除按规定上缴外,留用部分用于业务建设和集体福利,不得挥霍浪费、挪作他用;贯彻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原则,法律顾问处无论是差额补助还是自收自支,一律按实际收费数提取6%的奖金,其受奖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机关人员的其他奖金;凡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徇私舞弊,严重违法违纪的,不得提取和评奖,凡个人辩护失准2件以上,不得参加全区年终评比。此后,域内律师人员工作积极性得到提高,办案数量大增。
   1985年1月,抚州地区法律顾问处成立,归地区司法局直接领导。1990年8月,全区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更名后,其机构性质、设立原则、隶属关系、主要任务不变。地区律师事务所、抚州市律师事务所、临川县律师事务所、南丰县律师事务所列为省司法厅改革试点单位,在1年至3年内,推行效益浮动工资制,实行多劳多得,打破律师“吃大锅饭”现象。实行主任选举制,任期3年,连选连任。其他各县律师事务所也积极进行律师改革。
   1993年,地区司法局对律师工作又进行3项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放手发展律师队伍;打破现行律师机构和组织单一模式,加快发展“两不”(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四自”(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律师组织,有条件的县(市)可增加1个“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同时对现有国办律师事务所,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走逐步与财政脱钩,自我发展的道路。1994年6月18日,域内第一个“两不”自律性律师事务所——赣东律师事务所成立,归地区司法局领导,委托抚州地区政法干校代管。
   1996年7月全区律师事务所更名情况 表8—4—24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后,依法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法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机构之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997年4月,全区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三松律师事务所成立,由3名律师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年底全区有14家国资所、1个合伙所。1998年至2000年,先后有合伙制的利群律师事务所、衡业律师事务所、论研律师事务所、民鉴律师事务所成立。2000年9月,地区司法局下发《抚州地区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对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进行脱钩改制。随后,地区赣东律师事务所完成脱钩改制,成为合伙所。到2000年底,全市19个律师事务所中,国资所13个,合伙所6个。
   2001年—2002年,先后有合伙制的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江西春宇律师事务所、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江西络绎律师事务所、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成立。2002年6月,江西斯正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江西赣抚律师事务所、江西博法律师事务所由于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先后全部辞职,不能开展工作而歇业。2003年5月,江西全峰律师事务所因只有1个执业律师未能通过年检而歇业。
   2005年,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都聘请2名以上执业监督员,向社会作出诚信执业的承诺,在醒目处公开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执业人员姓名、照片、执业证号及本单位投诉电话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2006年,经律师事务所自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审查、评定,三松所被评为AAA级律师事务所,另有6个所被评定为AA级律师事务所,3个所被评为A级律师事务所。2009年6月,江西斯正律师事务所改制,成为域内第一个个人律师事务所。同年9月,第二个个人律师事务所——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成立。
   2008年3月—5月,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业务专项检查,主要内容有受案登记、收费情况、财务管理、案卷归档。及时下发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和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同年,江西络绎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不足3人,被依法注销;江西兴赣律师事务所因只有1个执业律师未能通过年检而歇业。2009年,市司法局制订《关于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市每个律师事务所和每一名执业律师建立诚信档案,并将诚信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同年,江西春宇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不足3人,被依法注销。2010年,合伙制江西赣元律师事务所成立。2011年,江西小兵律师事务所、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成立。年底,全市有23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国资所8个(汝河所、金雄所、平诚所、黄洲桥所、华乐所、维尔正所、诚浩所、宏泰所)、合伙所11个(三松所、利群所、衡业所、赣东所、论研所、民鉴所、澍正所、抚仁所、正石所、丰茂所、赣元所)、个人所4个(斯正所、周庆武所、小兵所、友创所),律师机构由以国资所为主过渡到国资所与合伙所并重再到国资所、合伙所、个人所共存,律师机构组织形式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律师资格、律师执照 1980年开始,域内司法机关分期分批进行律师资格批报工作。首先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并由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政治历史、思想品质、工作态度进行全面审查、鉴定,然后报请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复审和专业知识考核,同时征求人事部门意见,再报地区司法局审核,最后由省司法厅审批,并报司法部备案。申请人必须符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专业知识考核主要考法律专业知识,1981年至1983年主要采取调查访问、座谈讨论的方法,从学历、法律知识水平、从事司法工作经历、技术专长、律师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查,并作出考查结论。1984年江西省组织全省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86年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考,依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考试成绩合格,须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实践,方可办理法律事务。专业人员实习半年,兼职人员实习1年,经考核符合要求,按规定程序报批律师资格。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而不能脱离本职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经考核和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经省司法厅审批后,可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符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考核和通过律师资格统考,省司法厅审批后,取得律师资格,可受聘担任特邀律师。
   1989年起,按照《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实行律师资格和律师执照分离,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从事律师业务的离退休工作人员,可申请领取律师(特邀)工作证,并规定每年注册1次。具备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司法部门授予律师资格;拥护宪法,具有律师资格,品行良好,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的,可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2000年底,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取消特邀律师;在法律院校(系)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的人员,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全市有3名特邀律师、6名兼职律师停止执业。
   2002年,举行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以后每年举行1次。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报名,户籍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历放宽为专科,广昌县、乐安县属放宽地方。2008年,学历放宽扩大到中部省份扶贫开发重点县,资溪县、宜黄县、南丰县、黎川县属放宽地方。
   法律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
   2002年至2011年经过10次司法考试,抚州市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463人,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人,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46人(其中异地报名转入41人)。到2011年底,抚州市累计有602人取得律师资格。
   (二)律师奖惩 1980年开始,省、地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律师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违反律师纪律的律师作出严肃处理。1988年,抚州市有1人被评为“江西省十佳律师”,有2人被评为全省先进律师。1993年7月成立抚州地区司法局律师惩戒委员会。1994年,南城县1名律师因违反司法部《律师十要十不要》规定,被地区司法局惩戒委员会给予停业1年的处分。2002年,有1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04年,利群律师事务所1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严打整治”斗争先进个人;有2名律师因私自收费、携带在押被告人亲属会见,分别受到停止执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2005年,有1名律师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08年,有1名律师因违规会见在押被告人,受到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三松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有4名律师被评为全省优秀律师。2008年、2011年各有1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杰出律师。2011年,有6名律师被评为江西省信访工作优秀律师。
   (三)收费管理 1956年8月,域内律师执行《江西省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实行收费自给,不足部分从司法业务费中调剂开支,并由财政差额补助。1984年12月后,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区法律顾问处采取自收自支、节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即年初根据上年度的收支情况,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当年收支预算,除在编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和离、退休后的费用以及基建投资仍然由国家负担外,其余开支均列入支出预算,从收入中列支,年终实际收入超过核定的当年支出预算部分,70%留给单位(其中:2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50%为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30%上缴(其中5%缴县、市财政,10%上缴县市司法局,10%上缴地区司法局,5%上缴省司法厅)。提成留用的发展基金只能用于添置办公用具、图书资料、交通工具和人才开发等,不能用于发放奖金。
   1987年2月起,执行省司法厅《关于兼职律师酬金的规定》,域内兼职律师可办案,收费由法律顾问处统一办理,不得自行办理业务和私自收费。法律顾问处将所收费用按一定比例(刑事辩护、不涉及财产的民事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按40%~60%;涉及财产的民事代理、经济纠纷案件按30%~50%;常年法律顾问固定费用不超过20%;无固定费用的按前两款办法支付),定期付给兼职律师所在单位,该单位再按所收酬金的50%,定期付给兼职律师个人。兼职律师全年所得报酬,不得超过本人3个月标准工资。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从1990年起,各县(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费直接上交省司法厅,不通过地区司法局转交,依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核准的经费管理形式,按超收部分的5%上交,未如数上交业务收费的当年不予执业律师注册。省司法厅根据各地上交业务收费的情况,返回部分经费给律师事务所用于发展律师事业。6种情况律师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抚育、扶养而经济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够提供证明的;其他特殊情况需减免收费的。
   1997年始按国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范围包括: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抚育、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是年,抚州地区司法局制发《法律援助工作试行办法》,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承担国家赋予的法律援助义务。1981年—2000年,全区律师业务收费共计860余万元。业务开支800余万元。
   2003年,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收取年检注册费,律师事务所、律师只需向律师协会交纳会费。同年6月,省司法厅与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联合下发《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细化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001年—2011年,全市律师业务收费共计4104万元。
   (四)律师协会 1993年11月5日,抚州地区律师协会成立,同日召开全区第一次律师大会,选举产生抚州地区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区律师协会会员89人。抚州地区律师协会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受地区司法局指导。协会成立后,律师工作管理由单一行政管理进入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新阶段。1997年,全区律师协会会员105人。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抚州地区律师协会更名抚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98人。2010年11月5日,抚州市召开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有会员106人。
   《江西省抚州地区律师协会章程》共15条,对该会的宗旨、隶属关系、任务、会员资格、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作具体规定。其具体职责是: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组织会员开展律师业务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工作经验,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律师及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指导团体会员工作,增进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及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宣传法律制度,为会员提供资料和信息;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建议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意见;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省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交办的有关任务。
   律师协会会员,有交纳会费义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全区各县(市)律师事务所从1991年开始,按业务总收入的2%上交会费。收缴会费与一年一次的律师注册同步进行,凡未交清会费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一律不准注册。收缴会费由地区统一收取后上交省律师协会。
   倡导律师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撰写调研文章和案例分析。2001至2011年,全市律师在《民主与法制》《中国律师》《江西律师》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40多篇。多次组织律师参与中国律师论坛、中国青年律师论坛、华东地区律师实务经验交流会、华东律师论坛,共提交论文20余篇,其中获奖近10篇。衡业所陈青平律师撰写的《罪行法定原则与新形势下贪污犯罪的几个问题》获2007年第五届华东律师论坛一等奖;2008年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江西只有7篇论文入选,抚州有2篇人选并获优秀论文奖;衡业律师事务所廖志华律师与他人合编《常用合同签约技巧与范本大全》,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0年、2011年组织律师参加首届、第二届全省律师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律师论坛,提交论文12篇,其中3篇获优秀论文奖。
   组织律师参加竞赛。2000年12月,组织律师参加江西省第一届律师辩论大赛,陈青平获得“优秀辩手”称号。2004年上半年,挑选4名律师参加“全省首届律师执业规范网络知识竞赛”,获得第一名,并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参加“全国首届律师执业规范网络知识竞赛”,得到省司法厅、省律协领导赞扬。下半年,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抚州市首届诉辩对抗大赛”,有20名律师参加比赛,其中6名律师获得“优秀辩手”称号,并代表抚州市参加“江西省首届诉辩对抗大赛”。2008年,挑选1名律师代表抚州市参加“江西省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2009年,指派1名律师参加“全国青少年学法用法知识大赛”。2011年10月,组织3名律师参加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举办的“江西省第三届诉辩对抗赛”,取得司法代表队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获“团体一等奖”;衡业律师事务所饶伟斌律师取得司法代表队个人总分第二名的好成绩,荣获“最佳论辩奖”称号;利群律师事务所罗明华律师、三松律师事务所余志健律师分别取得司法代表队个人总分第七、八名的好成绩,荣获“优秀论辩奖”称号。
   (五)律师培训 地区律师协会成立后,每年组织律师开展各项活动。2000年,协会举办培训班,组织律师参加业务培训,撰写学术论文。2002年始,市律师协会组织或选派律师参加全国性、全省性培训学习,有2名律师参加全国律协组织的新合同法培训班,1名律师参加全国律协举办的房地产知识讲座,1名律师参加中国、加拿大刑事司法改革与辩护项目技能培训班。
   二、律师业务 (一)法律顾问 20世纪全区律师机构建立后,法律顾问业务逐步开展。1983年有2家顾问单位,乐安县法律顾问处受县日用杂品公司之聘、抚州市法律顾问处受市房产公司之聘,担任法律顾问。1984年省司法厅下发《关于积极为“两户一体”提供法律帮助的通知》,全区法律顾问单位增加到20个(户)。是年,抚州市孝桥乡养鸡专业户肖春贵因买市饲料公司饲料喂鸡,引起鸡的死亡和生长缓慢,聘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进行诉讼调解,经过调查发现市饲料公司供应的饲料食盐量偏高,质量不符标准,是造成鸡死亡的原因之一。通过协商,市饲料公司补偿肖春贵损失750元。1985年全区法律顾问处担任地、县(市)属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或临时法律顾问,同时做好农村“两户一体”和乡镇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约,为发展经济服务。律师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履行6项职责:进行经济法制教育,帮助企事业领导、管理人员和职工提高法制观念,依法治厂和管理;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经济项目的谈判;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参与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
   1987年9月省司法厅《关于积极为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下达后,全区法律顾问业务有很大拓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接受咨询、解答有关法律问题;为政府制定规章、规定、行政措施或发布决议和命令,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参与起草、修改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件;接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参与处理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委托,参与有关法律事务的洽商、谈判;参与办理其他重大法律事务。临川县法律顾问处被聘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们根据每年县外销烟花纠纷多等情况,通过调查,找出原因,及时提出整顿方案,县政府据此作出整顿烟花生产、经营的规定,当年就见成效。1989年,全区12个县(市)政府和72个乡(镇)政府均聘请法律顾问。是年底,全区法律顾问律师为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共提供书面咨询26份,草拟规章31件,参与调解纠纷24起。地区行署下文要求把法律顾问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自此法律顾问成为律师业务的重点之一。
   1990年后,律师业务全面、平衡发展,法律顾问为全区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企业发展。2002年起,市和各县(区)成立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团,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洽谈会,每1个律师至少为当地1个单位、为1个引进企业做好法律顾问。衡业律师事务所、澍正律师事务所先后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市政府重大事项法律论证,为抚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防范招商引资法律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2006年,市政府法律顾问、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浙江临海公司起诉抚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抚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大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案。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行政划拨土地的转让需经有权批准的政府批准后方能生效。后在受案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挽回经济损失约1.3亿元。
   2010年6月,抚州市遭受严重洪水灾害,为解决唱凯堤、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问题,市政府拟以市投资公司名义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4亿元。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作为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就项目贷款有关政策、项目贷款涉及的有关收益及收益权归属、贷款项目资料、项目贷款抵押土地、融资主体和建设主体等内容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项目贷款最终得以落实,保证唱凯堤、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3年—2011年,全区(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12625家。
   (二)刑事辩护 1956年,抚州市和南城县两个法律顾问处,共为被告出庭辩护3件。后因机构撤销而停止刑事辩护业务。1978年始,域内法院开展公开审判试点工作,聘请辩护律师到庭辩护。是年8月14日,抚州市法院在抚州市文化礼堂进行公审,由市法院院长任审判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出庭公诉,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公开审判马计如拟写、投送反革命信件的现行反革命案。1980年域内只有临川县、南城县、抚州市法院和地区中级法院各有1人从事律师工作,其他县无律师。同年全面恢复律师机构,域内律师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积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集体讨论案件确定辩护内容,其重点是:受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能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恰当;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等,通过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其不符合法律的意见和要求不予迁就。
   1988年开始实施《江西省律师刑事辩护细则(试行)》。1996年5月,抚州地区司法局成立地区刑事辩护指导小组,加强对重大、特大、恶性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
   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施,为刑事辩护拓展新的领域——律师提前介入。此后域内律师认真学习关于律师提前介入的具体规定,尽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产生良好声誉。是年8月27日晚,临川市莲源乡村民金海泉与金国华发生争执引起打架。9月15日,金国华突然死亡,莲源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金海泉三兄弟刑事拘留。在律师建议下,市公安局委托江西医学院法医专家对金国华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因急症死亡。为此,公安机关将金海家三兄弟无罪释放。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避免一起冤案发生。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律师“会见难”成了突出且普遍问题。市司法局、市律协对此非常重视,多次与公、检、法协调、交涉,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帮助律师解决“会见难”问题。2004年,就看守所工作和律师会见问题,专门与市公安局进行座谈,增进相互了解,在律师会见问题上取得进展。在公、检、法、司刑事执法联席会上,将律师“会见难”作为一个专门议题提出,取得不少共识。2009年,市司法局成立抚州市律师办理重大案件督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包含抚州市刑事辩护指导小组的职责,抚州市刑事辩护指导小组自动撤销。
   1980年—2011年,全区(市)律师共承办刑事辩护及代理案件15816件。
   (三)民事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包括婚姻、家庭、抚养、赡养、收养、继承、遗嘱、土地、房产、宅基地、租赁、典当、买卖、借贷及加工订货、包工承揽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业务量大,案件多样化、复杂化。
   1981年经济合同法和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其他经济、民事法律相继颁布,此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日渐增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经济案件的业务范围也增添许多新内容,除原有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各类纠纷外,还出现农村承包户之间因水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引起的纠纷;企业租赁、经营承包和横向经济联合经营,股份制、股份转让、企业破产、债券、股票等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1998年后,律师业务拓展到金融、房地产、证券等领域,全区律师积极为“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980年—2011年,全区(市)律师共承办代理民商事案件39547件。
   (四)非诉讼代理 非诉讼代理是1980年后开始办理的一项新兴业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而逐渐发展,该项业务范围日益广泛。非诉讼事件(或称非诉讼事务)包括已经发生权益争议或纠纷,但不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而在诉讼外解决的法律事务,以及不存在争议,但为了确定某种法律关系或实现民事权利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起草或审查修改合同、资信调查、信托、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代办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纳税、清算、见证、可行性论证、仲裁活动、房屋买卖合同等。
   1987年7月,抚州棉纺织厂与上海海关吴淞分关发生关税纠纷,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参与调解,提供法律意见,最终被吴淞分关采纳,为抚州棉纺织厂挽回经济损失44万余元。1992年,东乡县律师事务所为县政府担任非诉讼代理业务,在整体规划上为县委、县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参谋,几次随县政府领导赴海南,为该县在海南投资办企业出谋划策,从征地筹集到生产,每个环节律师都参与,周密调查,严格论证,使该县在海南投资2000万元办企业获得成功。
   1981年—2011年,全区(市)律师共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23055件。
   (五)涉外律师事务 涉外律师事务是改革开放后一项新的律师业务。1980年至90年代前期,抚州地区该项业务极少。1998年后,涉外案件有所增加,涉外律师事务渐增。至2011年,抚州市律师累计承办涉外案件164件。
   (六)其他律师事务 20世纪50至60年代,域内一度只设两个法律顾问处,主要业务是解答群众的法律询问和代写法律文书,累计解答法律问题138件,代写法律文书63件,接待来访群众260余人。
   1980年后,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成为律师一项主要业务工作。律师对来访群众所提问题一般是依据法律、政策给予准确回答,并结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要求合理合法,特别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律师在弄清事实后给予积极支持,指明解决途径,提供法律帮助,需要代写文书的给予代写;需要向法院申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律师给予必要的帮助;对一般民事纠纷,律师劝其息讼,在诉讼外进行调解和解;对所提要求明显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则向其宣传、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说服教育等。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为律师业务开拓新领域。域内律师积极参与代理行政诉讼业务,1990年,办理行政诉讼案29件,此后逐渐增加;1991年至1997年,共代理行政诉讼案件202件;2000年,共承办行政诉讼案件494件。
   1998年开始,域内律师积极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5件,1999年办理124件,2000年办理136件。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新世纪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年始,全市律师由参与当地党委、政府信访接待工作,逐步延伸到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律师事务所接待信访当事人。律师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向信访人解释信访事项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引导信访人合理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做好信访人息诉罢访工作。市委政法委每次组织“六长”(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信访局六部门负责人)赴县(区)联合巡回接访,各地律师主动跟进,踊跃参与,积极工作。2009年,市和各县(区)均成立“信访工作律师法律服务志愿团”,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主动服务现代农业。临川区、南丰县、广昌县是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三地律师和部分市直律师主动与三县(区)农工部、农业局等有关单位联系,了解现代农业示范区建立和进展情况,针对项目特点,优化服务方式,研究建立为农业示范区提供法律服务长效机制。
   1981年—2011年部分年份全区(市)律师业务统计 表8—4—25 单位:家、件、万元 续表8—4—25 第四节 公证 抚州区域长期存在私证习惯。在民间交往中,遇有买卖土地或房屋、分家借贷、收养等涉及个人权利义务之事,当事人往往请族长或当地较有声望的公正人士出面作中证人,并在契约上签字画押,作为凭证。个人作见证,效力有限,因而难以确保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布《公证暂行规则》,正式建立公证制度。32年3月公证法颁布实施。域内29年有黎川地方法院、30年有临川地方法院、33年有金溪地方法院、36年有南城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公证工作由法院办理。公证处设立初期,公证人由法院推事兼任。民国公证法颁布后,按规定公证人由考试合格或曾任法院审判官、律师、书记员或法律专科毕业人员担任。域内临川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的当年有公证员4人,均由法院推事兼任。34年起,该法院首先设专任公证员1人、佐理员1人、录事1人、公役1人。
   民国时期的公证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在法律上有公证文书的效力。当事人依法向当地地方法院请求公证人制作公证书,并依《公证费用规则》缴纳一定公证费。公证的目的是保障合法权益,防杜纷争。公证范围包括: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任、合伙或其他关于债务的契约行为;关于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质权、典权、其他有关物权得失变更的行为;关于婚姻认领、收养或其他涉及亲属关系的行为;关于遗产处分的行为;关于票据的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船舶全部或部分运送契约、保险契约或其他涉及商务的行为;关于其他涉及私权的法律行为。域内有临川地方法院、黎川地方法院于民国20年至30年(1931—1941)间开办不动产登记。34年起,全国每年举行一次办证竞赛。竞赛标准分为上、中、下3等(在1年内甲等法院办理600件以上,乙等法院办理400件以上者为上等;1年内甲等法院办理400件以上,乙等法院办理200件以上者为中等;1年内甲等法院办理不及200件,乙等法院办理不及100件者为下等)。其中成绩特殊者记大功,列上等者记功,下等者视其情节,予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参赛对象为各地方法院院长及承办公证事务人员。第一次竞赛,江西有临川、黎川、金溪等15个地方法院参赛,临川地方法院办证最多,计91件;第二次竞赛,江西在第一次参赛基础上增加2个参赛单位,共17个,办证最多的仍为临川地方法院,计174件;第三次竞赛江西有21个地方法院参赛,新增南城等4县。其中,南昌地方法院办证最多,计2055件,列为上等。临川办理259件,未达竞赛标准不予计等。金溪、南城因故不予计等,黎川被列为下等。第四次竞赛结果未统计公布,《临川统计》记载临川地方法院该年办理公证421件。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公证业务缓慢发展。1980年后,各县(市)普遍恢复和建立公证处,公证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办证数量大幅上升,对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预防犯罪,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公证管理 (一)机构与人员 1956年,域内抚州市、南城县法院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其余各县由法院兼办。1959年全区公证工作停止。1978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恢复公证室,重新办理公证业务。
   1982年4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为办理公证的国家公证机关,受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其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1984年11月起,抚州地区司法局对全区公证处进行改革,内容包括: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个人岗位责任,年终由地、县(市)司法局组织检查评比,执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公证人员的奖金可高于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同等奖金;聘请公证联络员协助办证;聘请技术顾问弥补公证人员的技术知识不足;改进办证方法和手续,贯彻便民原则。1985年5月,地区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和公证改革的实际情况,深入改革,补充规定:各县(市)公证处自1985年7月1日起一律实行经费独立,其所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外,用于业务建设和集体福利,不得挥霍浪费,挪作他用;按照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公证人员按每季度实际收费数提取3%作为奖金,受奖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机关人员的其他奖金;对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办证原则进行徇私舞弊的,严重违法乱纪的,不得提取和评奖。个人办错证2件以上,不得参加全区年终评比。
   1993年8月,抚州地区公证处成立,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辖区重大的国内公证事项。1995年4月,对全区的公证处进行年检。1996年10月,地区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1998年全区公证处在坚持“三不变”(即国家公证机关的性质不变,公证员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身份不变,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的前提下抓好公证处内部改革,建立竞争机制、主任负责制和公证人员岗位责任制,改变服务方式,将坐班办证与上门办证、现场办证、设点办证结合起来,对重大公证事项定期进行回访。是年5月,黎川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1999年3月,东乡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2000年5月,南丰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乐安县公证处开办涉台公证业务。
   2000年,全区公证处出台公证过错赔偿制、错案证责任追究制,并在年终目标考评中,对公证质量实行一票否决,严抓公证质量。是年,江西省司法厅组织检查公证质量,抚州地区受检案卷无一例错假公证。2002年,中国公证员协会下发《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司法部印发《公证赔偿基本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5月,司法部下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法管理办法》实施;3月14日,《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7月1日,《公证程序规则》施行。2008年,全市公证机构进行设置调整和重新冠名。2011年底,全市共有公证处13个,其中市级3个,县级10个;开办涉台业务的11个,开办涉外业务的5个;有公证人员67人,其中公证员38人,涉外公证员18人,辅助人员29人。
   1982年—2011年部分年份全区(市)公证机构人员情况 表8—4—26 单位:个、人 续表8—4—26 (二)人员管理 公证员任免 1982年至1985年,任免事项审批机关、任职条件、审批程序不统一,省、地区都可审批。1986年10月和1987年6月,江西省司法厅先后下达《关于公证员职务任命的通知》和《关于报批公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证人员任免权限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公证员由省司法厅任免,助理公证员由地区司法局任免,由各级司法局逐级呈报。从1992年起公证员必须经过全国公证员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省司法厅任命。
   公证人员培训 1986年至1997年,全区共选派15人参加全国涉外、国内公证业务培训班学习,选派25人参加全省公证业务培训。2000年5月中旬,全区公证处主任赴山东青岛市公证处考察。8月地区公证处组织全区部分公证处主任赴四川省乐山市参观学习。2006年8月,抚州市公证协会组团参加省厅组织的公证岗位培训知识竞赛。2007年5月,全市公证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全省公证系统物权法培训班。2011年5月,市公证协会组织全市公证处主任赴云南昆明市公证处考察学习;同年9月,全市26名公证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定式公证书新格式培训班;10月,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科长赴德国考察。
   公证人员考试 1987年4月,全省待批公证员参加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报批,业务考试成绩成为考核任命公证员的必备条件。1989年司法部组织全国涉外公证员办证资格统一考试。1990年12月江西省举行第二次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除具备一般公证员条件外,考外语和涉外公证业务知识。1992年起公证员参加全国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者得以任命。从1987年至2011年,抚州地区(市)59人参加全国、全省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有57人成为执业公证员。
   公证联络员 1986年后,公证机关聘请的联络、协助办理公证的人员被称为公证联络员。其职责是:为公证机关提供服务信息,联络公证事项,协助公证机关调查取证,代为送达公证文书,协助调解纠纷,宣传公证法规,但其不能直接办理公证。联络员对象为乡镇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干部,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人员,离退休干部等。1987年后,在乡镇法律服务所中发展,担任公证联络员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公证处审查,报县(市)司法局批准,并发给聘请书。任期1年~2年,不称职的,由批准机关随时撤销聘书。到2011年,全市乡镇法律服务所有关人员协助办理公证3万多件。
   (三)收费管理 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域内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不收费。1954年10月,抚州市法院有公证费征收,其他各县办理公证未收费。公证费标准按公证事项总值金额的5%0征收。试行一段时间后,标准调低为1.5%0。1956年5月,江西省司法厅要求各地办理公证事项一律收费,并制定下发《江西省征收公证费暂行规定》。所收公证费统一上交省司法厅,并由省司法厅统一拨付有关公证的一切开支(包括专职公证人员的生活费用),余额由省司法厅上缴国库。是年,抚州市收费1447.88元。1981年,各县(市)公证处的收费按省司法厅1981年2月《公证收费暂行规定》执行。1984年12月后,根据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区公证收费暂不上缴财政,公证处的正常经费仍由地方财政部门照常拨付。公证收费的提留上缴比例和办法为:各县(市)公证处提留65%,上缴同级司法局20%,上缴地区司法局10%,上缴省司法厅5%。公证处收费的提留部分,除用于本单位公证业务开支外,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公证人员。公证处收取的公证费按税务总局规定,不征营业税。1989年4月,域内公证处根据省司法厅《公证收费规定》收取公证费,并出具正式收据,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对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可减、免收公证费。1997年,抚州地区公证处按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试行办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承担国家赋予的法律援助义务。到2011年底,抚州市公证处提供法律援助2915件。
   二、公证业务 (一)国内经济公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域内公证业务主要是办理国内公证,其中大量为经济合同公证。域内以抚州市、南城县为公证重点,配有专职干部,其他各县兼办公证。抚州市工商业较多,业务量较大,平均每月有20件~30件。南城县工商业较少,工作量较小,平均每月不到10件。在南昌市人民法院率先实行公私经济合同公证的示范效应下,全区仿效推行,公证业务有较大发展。据1956年临川、抚州、乐安、崇仁、金溪5县(市)统计,全年共办公私经济合同405件,其中,手工业间合同188件,公与私合同101件,公民之间合同31件,公与公之间合同39件,其他合同46件。
   1981年,域内公证制度刚恢复,经济公证业务不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实施后,将经济合同等列入公证业务范围,经济公证业务迅速发展。1985年6月,根据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公证、律师工作的报告》要求,较大的基建合同、贷款合同、商品购销合同和数额较大的工、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承包等经济合同均列入办理公证范围,扩大了证源。1986年9月,宜黄县凤凰山商店与江苏邳县土山供销社签订一份2000吨玉米购销合同,总价值88万元,双方持证到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经公证人员审查和调查核实,确认土山供销社一无资金,二无货源,只是想用凤凰山商店的10万元定金做生意,纯属拐骗行为。公证处拒绝为他们办证,使凤凰山商店避免1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88万元的经济纠纷。1988年后,全区公证机关公证业务证源不断扩大。1989年开办征缴养路费合同公证。1990年开办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和农业承包公证业务。1991年为5项借款合同开办公证:担保和抵押借款合同;个体户、私营企业和农村专业户的借款合同;商品房借款合同;风险性借款合同;开户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需办理公证借款合同,按省司法厅和省建设银行的规定办理。同时,还规定办理这些合同的收费标准。1992年为农业承包专业户、开发户、联合体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和跨地区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联营等合同开办公证。1995年6月开办重大民商行为公证业务,包括企业招标兼并、拍卖、管理人员招聘;抵押贷款,有担保规定的借款合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证和转让、租赁、抵押;房屋的拆迁安置合同产权的分割、转移及确定;重大的工、林、牧、副、渔经营承包合同,技术协作合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有关经济行为;重大的联营购销及股份经营合同等。1996年3月,东乡县县城管理委员会为解决县城人力三轮车超出需求,造成县城的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繁这一难点问题,到县公证处请求法律帮助。公证员认为可办理营运权公开招标公证,以达到缩减数量,使营运者满意的效果。3月8日,该委员会发出人力三轮车营运权公开招标通知,规定允许80辆人力三轮车上路营运,统一编号、统一颜色。3月26日2名公证员参加招标大会,开始无人投标,后经公证员等对投标者进行有理有据的说明教育,投标者开始激烈竞标,最后叫价高的前80位投标者中标。经公证处审查和现场监督,认为整个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招标结果合法、有效,中标者在现场与县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合同。至1997年,国内经济事项公证已成为公证的重点业务,其业务范围已达几十项,具体包括购销合同,联营合同,拍卖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招标、投标、科技协作合同,供用电合同,劳务合同,建筑工程、工商服务业、农、林、牧、副、渔业承包合同,乡镇企业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企业租赁合同,汽车转让合同,法人(代表人)资格、法人委托书、公司章程、执行许可证明、提存等。1998年至2000年,对凡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域内公证机关均作为自己的服务领域。开办开奖公正、投标承包、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政府采购招标、专利技术转让、省重点工程昌厦公路养护中心工程招投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等公证业务。
   1981年至1997年,全区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国内经济公证146997件;到2000年,全区公证机关累计办理各类经济公证177601件;2001年至2011年,全市共办理各类国内经济公证36511件。
   (二)国内民事公证 1981年恢复公证制度初期,域内民事公证事项包括收养子女、继承财产、遗嘱及房屋买卖、委托、赠与、转让等方面的公证。
   1982年4月后,域内民事公证的业务范围扩大到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和分割、收养、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等项。1983年增加协议书、声明书,副本与原件相符,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明等公证业务。1985年开辟抚养关系身份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房屋拆迁等新证源。1987年域内公证处把服务范围从城市拓展到农村,增辟农村房屋产权、五保户供养协议等公证业务,还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使农村的“五保户”能老有所养。广昌、临川等县政府专门就此发文作有关规定。自办理此类公证后,村干部对五保老人的生活更加关心。广昌县公证处总结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的好处是:增强各级干部对五保户的责任感;增强农村群众对五保户扶养的义务感;增强五保户的安定感。1992年后,域内公证处改变公证观念,转变服务方式,变坐等办证为上门服务。崇仁县公证处利用农闲季节,主动上门,1992年至1997年为农村私房办理产权公证24000余件,解决历史遗留的大量房产问题,确定房产权,预防纠纷,深受农民欢迎。1998年后,域内公证机关对于无经济效益及批量公证有所减少,开拓婚前财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及证据保全、证人证言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减轻农民负担的“三提五统、两工”协议公证等新业务。
   到2000年,全区公证机关累计办理国内民事公证176254件;2001年至2011年,全市共办理各类国内民事公证68026件。
   (三)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 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是公证机关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所进行的证明活动,该证明发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使用。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业务范围包括:收养、遗嘱、出生、死亡、生存、居住、学历、经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继承权、未受刑事处分、声明书、营业证书、公司章程,其他法律文书、职称、法人资格、商标注册、贷款、担保其他经济合同,副本等与原本、中英文相符等公证。
   新中国成立至1980年,抚州地区未办理过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业务。1981年恢复公证制度后,南昌市公证处是江西省唯一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抚州地区对该项业务做好协助工作,介绍申请人到南昌市涉外公证处办理。1986年崇仁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415万美元开发利用3.8万亩红壤荒山,利用基地资源移民上山,受到世界银行官员称赞。该县被列为世界银行贷款第二期开发项目的试点县,有关涉外经济活动得到公证。
   1990年7月,抚州市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负责办理抚州地区涉外公证事项。1994年,南城、崇仁两县公证处获准办理本县范围内涉台公证业务。1995年6月台胞邹应保从台湾返回黎川定居,因无直系亲属且年老体弱,晚年生活无依靠,于是他与保姆全金花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全区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为申请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保护其合法权益。1997年后,域内的涉外、涉台公证业务发展迅速,1998年共办理涉台公证200余件,涉外公证300余件,涉及1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9年共办理涉台、港、澳公证390件,涉外公证393件;2000年共办理涉台、港、澳公证296件,涉外公证616件,涉及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0年至1997年,域内公证处共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3136件;到2000年底,累计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5460件;2001年至2011年,全市共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27450件。
   1985年—2011年部分年份全区(市)公证业务情况 表8—4—27 单位:件、元 第五节 调解 调解活动源远流长,从封建社会到民国时期,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主要按传统习惯由民间调解或宗族调解,也有请官方调解。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法治与民治相结合的有效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在社会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调解 新中国成立之前,调解活动历史悠久,域内非诉讼调解形式有民间调解、宗族调解和官府调解(或乡治调解)。
   (一)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调解方式。民众当中有纠纷,往往请本乡本村亲友、长辈或邻里中为人正直、主持公道、素享众望者,进行说合调停,在“和”“让”的原则指导下,解决矛盾和纠葛,从而避免官吏、讼棍乘人之危,从中渔利。
   域内民间调解的原则,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解决办法,以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为依据。民间调解虽为自发,也未能摆脱封建法律、道德和宗法制度的束缚,以及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调解协议虽无法律效力,但除非明显不公,一般都能遵守执行,少有再诉诸官府者。
   (二)宗族调解 宗族调解是域内常见的调解方式,其遵循的规则即族规,主持调解的是族长。辈分高有权威的族长可独立行使裁决权,多数宗族则是采取由族长主持召集族内各房头面人物共议的办法。遇有纠纷或违反族规事件,经族长或各房长老公议,按照族规责罚。宗族调解与官府有密切关系,体现政权与族权的结合。
   (三)官府调解 抚州区域早在明代设有“申明亭”,清代设“息诉所”,均为官府调解场所。
   民国时期,官府调解有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地方法院调解。民国19年(1930)1月,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布民事调解条例。20年1月,域内各地方法院附设民事调解处,凡民事诉讼事件及初级管辖民事事件,先经民事调解处调解,调解不成立,再向法院起诉。民事调解以推事为调解主任,两当事人各推举1人协同调解,调解成立与法院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调解人不收受报酬。但依据《处理民事调解应行注意事项》规定“法院同调解事件代当事人所垫之费用……命当事人分别缴款归垫”。这实际上为贪官污吏敲诈勒索开了方便之门,使争讼者不敢问津。24年和29年,江西省省务会下发《江西省各县区民事调解委员会简则》和《江西省各县乡(镇)民调委员会简则》,规定各县乡(镇)民事调解委员会在乡(镇)长监督之下处理调解事务,调解委员会设委员5人,其中3人为常任委员,由乡(镇)长聘请本乡(镇)有法律知识之公正绅士充任,余2人为临时委员。调解委员会除办理民事事项外,还可办理轻微刑事调解,包括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伤害罪、妨害自由罪、欺诈背信罪、盗窃罪、毁弄破坏罪。法院受理之民事案件经调解后,须依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销案,依民事诉讼法正在法院调解者不得同时调解。据37年《江西统计》载,域内受理民事调解案件168件(旧受2件,新受166件),终结160件(调解成立3件,不成立157件),未终结8件。
   二、人民调解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0年恢复和建立调解组织后,抚州区域调解工作得到全面开展,形成三级调解网络,起到调解纠纷、预防犯罪的作用,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2000年后,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法,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壮大调解队伍,拓展调解领域,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000年到2011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近23万件,为维护抚州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一)调解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地人民法院民事庭管理。1954年3月开始施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域内先后建立城市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其性质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团体。
   1955年,人民调解组织迅速发展。抚州专区共有调解委员会681个,调解委员4615人。1956年撤区并乡,每乡建立1个调解委员会。乡调解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委员3人到11人,好的调解委员可连选连任,差的予以调换改选。乡调解委员会下设若干调解小组,组长由调解委员担任,由3名~5名调解员组成,由群众推荐产生。据临川、崇仁、乐安、抚州、金溪统计,1956年5县(市)共建立229个调解组织,主任及委员1751人。1957年,全区共建立调解组织379个,调解委员2465人。1958年,全区调解工作把“大跃进”作为重点,在农村开展安全乡,在城市开展安全街和安全厂矿活动。乡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以社为单位建立调处小组。调处委员会和调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调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制定社会主义爱国公约,继续打击反革命分子,做好管制和改造地、富、反、坏分子的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1959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建立治保调处委员会,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治保调处小组。全区共建立治保调处委员会114个,治保调处小组2058个。“三年困难时期”,域内调解组织停止活动。1962年始,按照江西省委《关于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分期分批恢复农村以公社、生产大队为单位,城镇以街道、管理区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并健全各项制度。1963年,全区共建立和恢复调解委员会2013个,有调解人员12963人。1964年至1965年,全区调解组织相对稳定。1966年至1971年,调解组织陷于瘫痪,调解人员受到冲击。1972年,随着人民法院的恢复重建,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恢复。1972年至1973年,全区共恢复重建调解组织612个。1974年,全区恢复和新建调解组织12484个,其中,公社一级178个,大队一级1507个,生产队一级10799个。1975年各公社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干部,具体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76年全区各级加强人民调解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印发《调解工作手册》,调解工作取得很大成效。1978年8月,根据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在人民公社设立司法员的通知》和同年12月抚州地区行署《关于在地属较大的厂矿、企业、设立司法员的报告》,全区在农村人民公社(场)革委会、城市街道委员会和较大的厂矿企业配备专职和兼职司法员。司法员职责是:负责本公社(场)、企业调解民事纠纷,调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等。司法员直接受公社(场)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业务上受地区中级法院和县(市)法院指导。是年,全区公社(场)、城市街道和较大厂矿企业配备司法员218名,1980年增加到250名。
   1980年抚州地区司法局成立后,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社司法助理员工作划归地区司法局管理。1981年,各级调解组织相继恢复和重建,在农村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为单位,在城市则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立调解组织,域内共有调解组织1101个,调解人员6130人。同年,《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域内各人民公社(场)、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场)、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司法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检查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的来信来访;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宣传教育;调查研究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办法;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至1984年,全区建立乡镇调解领导小组224个,建立村民调解组织1184个;城镇居民调解委员会152个;厂、矿调解办公室48个;配备调解人员36924人,其中专职1278人。1985年全区配备司法助理员211人,其中,专职163人,高中文化以上占45%。建立从乡到村、从厂(矿)部到工段或班组车间的“三级调解网络”。同年,全区调解组织按“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要求,进行整顿。经过整顿,使一类调委会(完成“四落实”,调解率达90%以上,调解成功率80%以上,无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重伤害和群众性械斗)达到915个,占调委会总数的40%。一批有文化、有一定业务专长、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1985年后,全区建立一批“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他们和调委会、调解小组相配套,形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调解网络。在乡(镇)界、县界的毗邻地区还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1989年5月5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1990年11月,根据《江西省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全区各地纷纷制订村规民约、市民公约、道德规范等,大力推广“楼院调解员”“十户调解员”和行政区域结合部及相邻单位之间建立联合调解组织,强化调解网络。1996年,全区调解组织推进班子、网络、制度“三落实”,预防、调解、回访“三及时”,阵地、程序、档案“三规范”的科学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是年,全区2317个基层调委会,标准化组织达56%以上,三类调解组织控制在2%以内。1997年标准化组织达标率占60%。1998年,全区各级司法机关对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开展调整、充实、完善工作,并通过以会代训等形式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全区标准化调委会达到1295个,二类达968个,三类下降到54个。全区建有边界联合调解组织250多个。2000年是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年”,5月,地区在宜黄县抓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宜黄县县委书记作为江西省唯一代表出席全国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工作现场会。9月,全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现场会在资溪县召开,促进全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年底,全市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128个,有调解组织2317个,调解人员36537人,有专职司法助理员222人。
   2001年后,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建立健全,调解队伍得到调整与充实,至2011年12月,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280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1767个、居民调解委员会192个、乡镇调解委员会174个、街道调解委员会28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9个、交通道路调解委员会12个、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24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7个、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2个、其他调解委员会15个;人民调解员7700人,其中村民调解员5579人、居民调解员706人、乡镇调解员768人、街道调解员58人、企事业调解员205人、交通事故调解员56人、医疗纠纷调解员251人、劳动争议调解员35人、物业调解员9人、其他调解员33人。7700名调解员中,有专职1175人,兼职6525人;推选的5635人,聘任的2065人;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有5211人,占总数67.7%。
   2011年,江西省司法厅与江西卫视举办《金牌调解》栏目,临川区荆公路街办司法所长廖喜玉成为《金牌调解》栏目的观察员和场外调解员。是年抚州市“5·26”特大刑事案件爆发后,出台《抚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抚州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二)纠纷调解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的调解范围是人民内部一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纠纷。1956年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民间调解工作的通知》对调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作规定:凡是属于社员私人间的家庭、婚姻、财产、继承、赡养、房屋、债务、轻微伤害、吵嘴、妨害个人名誉、信用等纠纷,由调解委员会调解。1959年,全区调解组织累计调处纠纷7826件。1960年,全区各级法院按照“一边抓审判,一边抓调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对全区调处组织和调处干部进行整顿和培训。同时充分发动群众,以生产队、公共食堂为单位制定或修订共同性爱国公约,并根据不同对象,依户依人制定单一性的爱国公约。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制定、修订爱国公约223832份。是年共调解民间纠纷15814件。1963年共调解33456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中断。1974年,调解组织恢复和重建。此后,地区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调解经验,研究部署调解工作,培训调解干部。1980年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得到稳步、健康发展。1985年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同时对调解工作进行改革,实行调解责任制,调委会包行政村,调解小组包自然村,调解员包户。乡干部包片、包村,参与疑难纠纷调解和指导民间纠纷调解。改革的结果,形成民间组织有人抓,纠纷有人管的好局面。是年,宜黄县黄陂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国调解先进集体,抚州棉纺织厂调委会被评为全省调解先进集体。宜黄县黄陂村的经验是实行调解承包责任制,全村12个村小组519户2551人,由36名调解员和部分党员进行承包,平均每人包6.8户。承包人做到“四定”(定乡规民约、定承包人员、定承包项目和定奖罚)、“三包一保证”(包法制宣传,包民事调解,包协助有关部门帮教失足青少年,保证不因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一般民事纠纷由承包人调解,稍有疑难由村民小组调解,疑难由村调委会调解。同时还注意落实调解人员的误工补贴,从村办企业中提取一部分利润,统一归村调委会使用。由于黄陂村调委会做到组织、人员、责任、报酬“四落实”,该村的各种纠纷明显下降,300多参与赌博的村民不再赌,村风大为好转。抚州棉纺织厂是个中型棉纺织企业,职工(包括家属工)人数近1万人。该厂注重抓预防为主、法制教育、综合治理三个环节,使调解工作保持“一下降”(纠纷发生率下降)“二提高”(调解率提高,调解成功率提高)“二无”(无因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因民事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的局面,其主要做法:党委重视,领导亲自抓;组织健全,层层落实,成立从厂部到工段的“三级调解网络”,厂部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设调解小组,工段设调解员;坚持“三有一请示”(纠纷有登记,调解有记录,处理有协议,重大纠纷请示报告)。由于措施到位,调解工作见成效。
   1989年6月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组织只调解民间纠纷,不包括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依法由法院或公安机关受理。1994年,地区出台《边界联合调委会工作细则》,使行政区接壤区域联合调委会的工作规范、有效,预防和及时调处了边界地区在地界、山林、婚姻、债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纠纷。至1997年,涉及抚州的跨地区边界联合调解组织有150余个,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1998年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22096件,调解成功率98%。1999年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30108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13809件,邻里纠纷1108件,房屋宅基地纠纷1589件,债务纠纷11796件,赡抚扶养纠纷1098件,其他纠纷708件;防止民转刑367件612人次;调解成功率98%。2000年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1400件,调解成功率98.5%,防止民转刑案件35件,涉及601人。
   1981年—2000年部分年份全区民间纠纷调解情况 表8—4—28 单位:件、人 (三)矛盾纠纷预防调处 新中国成立至80年代初,人民调解工作由法院负责管理,依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防为主”的方针,使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1984年,调解工作依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行。1985年,域内各级调解组织坚持把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作为工作重点,贯穿到调解工作的全过程,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法制宣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纠纷发生;坚持抓早、抓少,及时调解,依法调解,防止纠纷扩大和加剧;坚持回访制度,防止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成果。域内通过各地调解委员会委员、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等,形成一个能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的信息网络。1989年,域内各级调解组织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并把法制宣传当作预防纠纷和防止纠纷激化的重要措施,许多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和结束后,都结合纠纷实际,讲解有关法律,除当事人以外,还吸收周围群众参加,达到“调解一对教育一片”的效果。1990年,省司法厅出台《江西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对全省纠纷预防工作的进展起推动作用。1994年,全区调解组织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的纠纷发生和发展趋势,把掌握信息、排除隐患、排查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对治安影响大、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以及宗族械斗事件及时做好疏导工作。1995年后,域内各县(市)每年开展3次~4次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至1997年,全区共排查纠纷103起,开展专项治理活动114次。1998年,各县(市)集中两个月开展社会治安纠纷大排查活动,共排查58件疑难纠纷,专项治理72件,揭发犯罪线索256条。2000年,全区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98次,专项治理各类民间纠纷81件,揭发犯罪线索269件,制止群众性械斗26件,防止群众性上访156件。临川市、崇仁县多次成功地制止地下天主教教徒的非法集会,并一举捣毁江南一带影响大的地下天主教非法集会的崇仁白露山乡境内喻家山窝点,受到省委、省政法委嘉奖。
   2001年至2011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6万余次,及时预防纠纷9万多件,调处矛盾纠纷近20万件。其中,2001年调处矛盾纠纷19804件,调解成功率99.4%;2002年,调处矛盾纠纷22000多件,调解成功率98%;2003年,调处矛盾纠纷21208件,调解成功率99.8%;2004年,调解矛盾纠纷18237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激化242件372人,防止民转刑案件307件534人,防止群体性上访73件863人;2005年,调处矛盾纠纷14740件,调解成功率98.3%;2006年,调处矛盾纠纷13574件,调解成功13432件,成功率98.9%;2007年,调处矛盾纠纷13574件,调解成功13432件,成功率98.9%,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自杀的案件52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132件;2008年,全市深入开展“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和“迎奥运,促和谐,保稳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共调处矛盾纠纷14928件,成功率98.2%;2009年,共调处矛盾纠纷3476件,开展普法宣传65场次,38万人受到教育。临川区荆公路街办人民调解员廖喜玉被司法部推荐到深圳市司法局作事迹报告。同年7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抚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同年8月,邀请全国知名调解专家柏万青到抚州介绍人民调解工作经验;2010年,组织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和重大疑难积案排查化解攻坚等专项活动,集中力量化解一大批长年积累、多年未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全年调处矛盾纠纷17820件,成功调解17506件,成功率98.2%;2011年调处矛盾纠纷37245件,调解成功35921件,调解成功率96.4%。
   (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2004年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创新工作机制,整合调解合力,着力提升社会矛盾化解实际效果。
   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2004年,崇仁县探索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并逐步在全市各县(区)推开。2008年,市综治委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提出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三调联动”机制,在全市各乡(镇)、街道设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的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推行诉前和诉中委托调解等工作模式。“三调联动”机制的实施,为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2008年—2011年全市“三调联动”调解纠纷情况 表8—4—29 单位:件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2008年10月,根据《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县(区)两级司法局设立医调办,专门受理与指导医疗纠纷调解工作。2009年全市建立医调办13个。为推进医患纠纷调解工作,2011年市委、市政府两办先后印发《关于成立抚州市预防与处理医患纠纷领导小组》《关于预防与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提出组建抚州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县(区)设医调站及其办公室,由市综治办、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是年8月,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正式组建运行,市司法局为市医调中心推荐律师等法律人才44人、首席人民调解员35人。随后,县(区)相继设立医调工作站12个。年内全市受理医疗纠纷176起,成功调解166起,涉案金额1104万元。
   探索建立民行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2010年6月,为有效整合检、法、司调解资源,搭建和解息诉平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得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检调对接机制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人身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山林权属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社会保险纠纷,不服人民法院执行申诉等需要和解息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出具委托和解函,将案件移送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检察机关派员参与提供法律咨询。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2011年,根据人民调解法的实施要求和《关于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拓展道路交通事故行业调解组织建设,抚州市11个县(区)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相继建立12个道路交通事故专业调解委员会,聘任一批专职调解员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较好地化解一大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
   第六节 基层法律服务与司法所建设 20世纪80年代,乡镇法律服务逐步成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司法行政工作在农村的延伸,对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作用。乡镇法律工作者被群众誉为“离得近,叫得应,谈得拢,信得过的好参谋”。
   一、服务机构与队伍建设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行政部门把部分业务向基层延伸。1985年8月宜黄县黄陂镇建立法律服务站,是地区的试办点,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设办公场所,招聘3个懂法律知识、业务较熟的工作人员。继宜黄县黄陂镇之后,金溪、临川、黎川、抚州等县(市)进行法律服务站的试点 工作。1988年7月10日,省司法厅出台《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标准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法律服务所性质、称谓等作统一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是设在乡镇的法律服务机构,受乡、镇政府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指导与监督,由司法助理员管理。其设立由乡镇政府确定,经县(市)司法局批准,每个所至少要有3名专职人员(含司法助理员)组成,由司法助理员兼任所长,必要时可设副所长1人,由本所民主选举产生,乡政府审查,报县(市)司法局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实行招聘制,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司法局共同考核;对外称某乡(镇)法律服务所,其工作人员统称乡镇法律工作者。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是年,抚州地区第一批450人领到乡镇法律工作者证。1989年11月,司法部制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益,注重社会公德;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件和当事人隐私;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指导和乡镇政府的管理与监督。1990年4月,地区司法局对全区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全面整顿,出台《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达到的标准是:除司法助理员外,配备两名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对专、兼职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考核,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注册,对已调离和暂时不合格人员的工作证,一并收回;各项业务全面平衡发展,人均年业务收费达2000元以上;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所程序完备,有审批手续和独立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整顿分动员学习、自查、整改、验收4个步骤。经过整顿,全区的法律服务所全部保留,瘫痪、半瘫痪的法律服务所得以改进,使其能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1993年,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迅速发展,行业和大型集贸市场成立法律服务所2个,法律事务中心4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350人增加到500人。
   1994年,全区法律服务所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使其向“四自”(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方向发展。法律服务所所长由任命制改为聘任制,对法律工作者采取合同制,工资实行按劳取酬的浮动制,取消固定工资。是年3月,抚州光大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属“四自”法律服务机构,接受地区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1997年3月,地区司法局与地区编委联合下文,确定在东乡县开展建司法所的试点工作,要求各县(市)10%~20%的乡镇(街道)开展建司法所的试点工作。是年底,全区有“四自”法律服务所79个,持证法律工作者430人;80%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按高标准、高起点、高效率的要求挂牌转为司法所,其中40%的司法所暂时与法律服务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分离。省司法厅关心乡镇司法队伍建设,抚州有43位司法所工作人员得以“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998年3月,地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属局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由局机关内调整配备。4月,乐安县司法局率先成立法律服务所,人员由局机关内行政人员调配。是年,全区乡镇司法所全面实行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两所合一”,职能增加两项: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是年底,全区共建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159个,法律服务中心7个。1999年,全区乡镇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乡镇机构精简和干部分流情况下,机构不简、人员不分、工作不停,确保其在基层的地位和作用。同年5月,地区政法干校成立“为民法律服务中心”,属“四自”服务机构。2000年,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助理员的基本素质,地区(市)司法局举办两期司法助理员素质培训班,培训110人,各县(市、区)司法局培训各乡镇90%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在是年12月举行的全国首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中,抚州市163人参加考试,157人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资格。年底,全市有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159个,有基层法律工作者434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02人,中专学历332人。2001年后,抚州市通过每年的年检注册,严格把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工作者的准入关,至2011年12月,全市有84个所251人通过年检注册。
   2009年,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市政府以抚府发〔2009〕12号文件发到各县区。至此,基层司法所全部理顺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明确为副科级单位。至2011年12月,全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247人,配备副科级司法所长52名,具有专职政法专项编制114人,司法所专职人员146人,兼职101人;基本实现“一所一人”的工作目标,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基本保障。
   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标识徽章工作的要求,抚州市专门出台《抚州市基层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文件,形成司法所标识使用情况月报制度。到2011年,全市162个司法所规范悬挂徽章、标牌。
   二、基层法律服务 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民事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应聘或与县(市)法律顾问处联合应聘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体、承包经营户、个体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就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帮助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参与谈判、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宣传公证基本知识,解答公证咨询,联络、介绍公证事项,帮助当事人起草和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接受公证处的委托调查有关公证事项,送达公证文书,协助公证处对公证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协助司法助理员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建设,检查督促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调解疑难民间纠纷,培训基层调解人员等);办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法律事务。乡镇法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的原则,在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1994年开始,为加强对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全区对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执照”,每年由省司法厅组织注册一次。具有法律服务执照才能办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1996年,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共办理民事案件2644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04家,协助办证3885件,代写法律文书3589件,为社会各界挽回损失357万元,实现业务收费54.5万元。至1997年底,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累计举办法制宣传栏450期,宣讲法律6530场次,调解经济纠纷和疑难民间纠纷7035件,担任民事诉讼代理3740件,非诉讼代理2200件,协助办理公证2047件,代写法律文书21800件,解答法律咨询415610人次,担任法律顾问5640家,帮助社会各界挽回经济损失6844.6万元。1998年,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85家,办理民事(含非诉讼)2534件,代写法律文书3991份,挽回经济损失695.56万元。
   1999年3月,乐安县司法局首先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年底,地区和11个县(市)均开通“148”,全年共接答群众法律咨询4672人次,接待来访2894人次。通过“148”,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案件308件。2000年,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共接答群众咨询电话7756次;接待来访6074人次;提供上门服务231次;提供法律服务192件;调解各类纠纷421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80件。11个县(区)“148”均配备电脑。此外部分乡镇开通“148”专线。同年,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386家,办理非诉讼代理事务3218件,调解民事经济纠纷7698件,协办公证4819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612万元。
   2000年10月后,抚州市通过规范、整顿与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基层法律服务作用得到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得到进一步壮大。2005年,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事务52件,协办公证189件,担任民事代理324件,承办非诉讼事务423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2006年,198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47家,代理诉讼308件,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916件,办理法律援助事务6件,代写法律文书2183份,解答法律咨询2936件。2007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93家,代理诉讼237件,非诉讼1423件,法律咨询、代写文书8476人次,法律援助21件,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4503件,挽回经济损失35.2万元。2009年,全市8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37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389家,代理诉讼业务682件,代理非诉讼业务596件,办理法律援助90件,咨询代书2863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64万元。2011年,全市84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51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586家,代理诉讼业务1697件,代理非诉讼业务2789件,办理法律援助1162件,咨询代书7380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1000万元。
   三、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2004年—2010年,国家发改委分6批批准抚州市建设乡镇司法所180个。其中,乡镇152个、街道7个、工业园区2个、农林垦殖场19个;2004年47个,2006年53个,2007年18个,2008年23个,2009年27个,2010年12个。至2011年12月,全市投入使用172个,建筑面积30470平方米,共投资2819.7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180.5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18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1459.2万元。
   第七节 安置帮教与社区矫正 一、安置帮教 1980年全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后,陆续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人员和有轻微违法的青少年实行定人帮教,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1990年,根据《江西省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暂行规定》,域内司法机关发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及办事机构的作用,建立由司法、劳动部门牵头,以公安、工商、民政、物价、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组,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根据“哪里来,哪里去,就地消化,就地安置”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不歧视。建立帮教制度(包括研究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立帮撤帮制度、奖罚制度),提高帮教效果,促进全区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1993年至1995年,全区“两劳”回籍人员共2748人,假释人员111人,通过各县(市)帮教工作人员的努力,这些人员回到社会后,90%以上走勤劳致富之路。1997年,地委成立“两劳”回籍人员帮教领导小组,分管政法的地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行署分管副专员和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长、司法局长等。各县(市)也成立相应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广昌县安置帮教工作做得扎实,效果明显,从1984年至1997年全县连续13年无群众性纠纷械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年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1998年初被司法部评为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1998年,地委、行署批转《关于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全区安置帮教工作做到工作责任到位,帮助措施到位,安置落实到位。刑释解教回籍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内。
   2000年全区(市)刑释解教人员,原单位安置的7人,落实责任的124人,从事个体经营的74人,重新犯罪率为1.5%。年底,抚州市11个县(区)都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有159个乡镇(街道)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站,部分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帮教小组。
   2001年,全市各级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对1999年—2001年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专门排查清理。全市刑释解教人员4467人,对排查新掌握的1210人全部补建帮教档案。广昌县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受到中央综治委表彰,被评为全国先进县。是年全市约有80人被原单位接收安置,1700多人全部落实责任田、责任山,1900余人在扶持、引导下成为个体户,3000多名刑释解教人员回到社会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2002年,在广昌、宜黄、南城3个县分别建立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使一批刑释解教人员在创办私营企业、山林开发和种养殖业中勤劳致富,变成社会有用之人。2003年,全市对2002年—2003年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共排查出刑释人员1510名,解教人员507名。通过排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帮教措施,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2004年,全市各级帮教组织加强日常衔接工作和重点对象的监控能力,使列管率达到98%,安置率上升到75%,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广昌县被评为全国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临川区荆公路街办司法助理员廖喜玉被评为全国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个人。2005年,《抚州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出台,使安置帮教工作有章可循。2006年,全市共安置刑释解教人员268人,就业安置率为88.8%,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07年,律师、法制宣传人员等一行10人专程到饶州监狱,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援助进高墙”帮教活动。同年,开展对2004年至2006年期间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调查摸底专项活动,全市实际调查摸底2848名刑释解教人员,衔接2807人,帮教2807人;全市14个安置帮教基地共安置刑释解教人员315人,帮教323人。2008年,调整充实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全市11个县(区)和金巢经济开发区、158个乡镇(街道)均建立安置帮教办公室,大多数企业和经济实体、村委会和居民社区有帮教小组,构建起市、县、乡、村四级帮教组织网络。是年全市共有刑释解教人员621人,管控率达到100%,安置率为98%。2009年,全市扎实开展与监狱无缝对接工作。与江西省饶州监狱、景德镇监狱联合制定《关于刑释人员教育改造与帮教安置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顺利完成“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对接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基本上做到全管全控,全市1003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487人,帮教1003人。2010年,全市共有刑释解教人员982人,帮教982人,安置970人,帮教率达100%,安置率达99%。2011年8月25日,市司法局在上海展览馆与上海帮教组织共同启动沪赣两地联手帮教活动,充分调动上海抚州商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在上海服刑的抚州籍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得到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充分肯定,并被中央高层工作动态刊登。是年全市从省内外监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1216人,衔接1216人,落实责任田828人,安置“三无人员”9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246人。
   二、社区矫正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0年,抚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抚州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确定37个乡镇(街办)开展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市、县(区)、试点乡镇三级都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衔接规定》《工作流程》《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2010年8月,市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科,承担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年,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召开,明确社区服刑人员交接工作要求。10月22日,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现场会在资溪县高田乡召开,标志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管理实施阶段。年内,全市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37个乡镇(街办)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1名。
   2011年,全市所有乡镇(街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00人,其中被判处缓刑的323人,管制的12人,假释的57人,暂予监外执行的15人,剥夺政治权利的52人,解除矫正41人,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广昌县积极探索创新监管制度,制定审前社会调查程序,细化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开展的16例审前调查,全部被法院采纳。
   第八节 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 一、司法鉴定 2001年7月31日,抚州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成立,各县(区)同时成立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全市11个县(区)司法行政部门,都配置人员负责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网络基本形成。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市司法局于2006年3月10日联合市法、检、公三家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法、检、公、司法行政机关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业务,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服务市场。随后,又制定下发《抚州市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2007年4月25日,抚州市司法鉴定协会成立。根据章程,选出个人会员149名,单位会员17个,常务理事4名。2009年,市区内4家司法鉴定机构合并成立市司法鉴定中心。
   2002年至2011年,全市批准设立17家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人员246名,共办理案件16783件。其中,2002年办理6件,2003年120件,2004年282件,2005年320件,2006年1200件,2007年1400件,2008年1600件,2009年3600件,2010年4060件,2011年4195件。
   二、法律援助 2001年7月31日,抚州市司法局内设法律援助工作科,同时挂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2009年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民生工程。2001年至2011年,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8645件,其中民事8832件,刑事1180件,其他法律援助98633件。据不完全统计,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10716.09万元。
   2001年—2011年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 表8—4—30 单位:件、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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