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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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6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土地监察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762-763
摘要: 封建社会历朝都颁布土地法规,清代以前由县以上行政长官掌理土地执法。民国时期土地法律法规较前完备,由法院行使土地执法权,但因外国列强入侵,战争频繁,土地执法效果甚微。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颁布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执法机构。
关键词: 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

内容

封建社会历朝都颁布土地法规,清代以前由县以上行政长官掌理土地执法。民国时期土地法律法规较前完备,由法院行使土地执法权,但因外国列强入侵,战争频繁,土地执法效果甚微。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颁布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执法机构。
   1986年,国务院下发《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区内开展土地清查,着重清查1982年—1986年间强占、买卖、租赁、违章占用土地的行为。清查结果表明,至1986年底,全区国家、集体、个人建设用地为147660.57亩,其中,非耕地138536.9亩,耕地9124.48亩。违法占地面积12090.91亩,其中,耕地1491.95亩,非耕地10598.96亩。违法占地中,买卖土地38.27亩,租赁2.46亩,任意侵占2853.86亩,其他9196.32亩。全区处理违法占地面积11330.19亩,罚款金额458715.98元,收回土地198.36亩,其中退耕面积184.36亩。行政处分3人。处理历史遗留土地纠纷1511起,对宅基地发证,全区共发证551998份,其中,国家建设用地发证3230份,集体用地发证13279份,个人用地发证535489份。1989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必须坚决制止城乡建设中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地、县(市)土地管理局开展非农业征(占)用耕地自查自改工作,1987年—1989年,全区非农业建设征(占)耕地4261.12亩,其中违法占用耕地487.2亩。全区违法占用耕地案件1125件,其中,强行占用518起,面积149.32亩;未批先用397起、面积169.05亩;越权审批112起,面积94.07亩;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其他形式违法占用耕地98起。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作退耕、补办手续、罚款处理。1994年行署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管理的决定》,全区共查出土地隐形交易3289宗,面积31万平方米。其中,违法转让438宗,12万平方米;违法出租2600宗,16.5万平方米;其他251宗,2.5万平方米。责令补交出让金。1997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全区对1991年1月至1997年间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全区非农建设用地共23786亩(含耕地6217亩)。查出土地违法案件10283宗,面积3071亩(含耕地664亩),处理7187宗,面积1156.14亩。对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违法用地处5元/平方米罚款,补办用地手续;对越权批地违法用地,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处5元/平方米罚款,重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非法交易违法用地、买卖或转让土地,判协议无效,对双方处以转让额20%的罚款,补办用地手续。
   2000年后,全市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查处非法批地、非法用地、未批先用、闲置土地、土地隐形市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国有土地违法建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非法占地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并与公安、检察、审判、监察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机制。2009年8月,开通“12336”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2000年—2011年间,全市累计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3052件,涉及土地面积12273.3亩,拆除违法构建物132622平方米,没收违法构建物34745平方米,收回土地640.35亩,罚没款2573.18万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5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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