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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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53
颗粒名称: 补偿安置
分类号: F301.2
页数: 5
页码: 755-756
摘要: 国家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关键词: 补偿安置 征用土地

内容

国家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新中国成立后至1986年,一般土地以征用前3年~5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酌情处理,如另有公用地可以调剂,也须发给农民调剂土地的迁移补助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及农作物,均根据当地政府、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或推选出代表)会同勘定,按公平合理价予以补偿。征用公有土地及城市郊区国有土地的,对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依其生活情况予以适当补助。1949年—1958年,全区征用土地82450亩,补偿金额共计207391元。
   1987年后,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含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10倍计算;征收设区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9倍计算,征收县(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7倍计算;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6倍计算;征收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5倍计算;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3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4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耕地的,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倍~5倍计算;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平均年产值5倍~7倍计算;人均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倍~9倍计算;人均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倍~10倍计算;人均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倍~5倍计算,征收精养鱼塘按6倍~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10倍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或另行修建和栽种。征用菜地、精养鱼塘的,由征用单位向当地交纳开发基金,临川县(市)为每亩交纳5000元~8000元,其他县为3000元~5000元。
   以南城县为例,1997年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征地实际费用:付给农民综合补偿费60元/平方米(每亩约4万元),付给乡(镇)政府管理费15元/平方米(含耕地占用税),付给村委会管理费5元/平方米,付给县土管局管理费14元/平方米,报省批付给地区土管局管理费2.4元/平方米,付给省土管局管理费2.4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20元/平方米,防洪保安资金1.5元/平方米,勘丈费0.20元/平方米,征地总费用每亩约8万元。在乡(镇)征用耕地费用每亩2万元,其中,付给农民耕地补偿费1.8万元/亩,村委会500元/亩,乡(镇)政府1500元/亩(含耕地占用税)。
   2001年8月市政府发布《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2010年12月省政府公布更新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先后调整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对原实际补偿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实际补偿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执行新标准。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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