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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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4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籍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4
页码: 749-752
摘要: 弘治十四年,建昌府有官田、地、山、塘750顷21亩9分,民田、地、山、塘13474顷38亩8分;抚州府有官田、地、山、塘6532顷7亩5分,民田、地、山、塘39338顷10亩1分。光绪二年,抚州府有官民田、地、山、塘49851顷14亩4分。因抗日战争爆发,崇仁、宜黄、乐安等县由测量队用导线或三角测出。此后,全区土管部门每年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填表上报。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新中国成立后,查田定产,将耕地按产量高低划分为若干等级。
关键词: 地籍管理 地籍调查

内容

一、地籍调查 明朝时,大规模清查土地,丈量画图、写清东南西北四至丈尺及主人姓名,分类编册,称“鱼鳞图册”。弘治十四年(1501),建昌府有官田、地、山、塘750顷21亩9分,民田、地、山、塘13474顷38亩8分;抚州府有官田、地、山、塘6532顷7亩5分,民田、地、山、塘39338顷10亩1分。清同治十一年(1872),建昌府有官民田、地、山、塘17035顷27亩2分。光绪二年(1876),抚州府有官民田、地、山、塘49851顷14亩4分。
   民国时期,农地含水田、旱田、园田、荒地、池塘5种。24年—32年(1935—1943)测量抚州各县农地和市地,东乡、临川、金溪3县为航空测量。因抗日战争爆发,崇仁、宜黄、乐安等县由测量队用导线或三角测出。
   新中国成立后,开展土地改革,1950年—1952年进行土地丈量、划界、定桩。全区(临川、南城、黎川、南丰、崇仁、乐安、宜黄、金溪、资溪9个县)测得耕地面积为4060960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土地管理部门为全面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进行土地登记、统计,建立地籍。1986年10月至1994年底,全区各县(市)与大专院校、地质勘探队等专业部门合作,按照国家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对全区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中央、省、地区、县(市)共投入调查资金200余万元,以村为单位进行各种土地利用分类,查清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编制调查报告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此后,全区土管部门每年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填表上报。
   1989年4月至1997年年底,全区对县(市)城镇所在地进行地籍调查。根据《江西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实施细则》规定,城镇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测调),查清每一宗土地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2007年年初,全市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至2008年底,农村土地调查外业全面结束,至2009年底,城镇土地调查外业全面结束。至2011年年底,农村土地调查全面结束,城镇土地调查也接近尾声,市级预检完成,待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二、土地登记发证 明代以前,土地登记附在户籍里。明代开始编制土地登记总簿,称鱼鳞图册,分总图和分册,府、县、都、里、甲分别有区域内田地总图,分图以每一小块土地为单位,绘成简单地形图状、面积、四至,并注明土质、等级、地名和官府统一编号、业主姓名及所在都、里、甲等,一式4份,分别存于户部、布政司、府、县。土地所有权转移须变更登记,土地买卖过户须缴纳地价3%税契费,换发新地契。清代土地登记发证沿用明制。
   民国时期,土地权属登记内容为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权等。土地权属转移亦须进行变更登记。民国20年(1931)始,土地由地政局造册登记,以乡(镇)为单位编造土地清册及地税户册。土地清册记载各丘地之地号、地目、地积、地价及业主姓名、住址,由县政府地政科保管。农地之水田、旱田、园圃、荒地、池塘无论公有私有,均须申请登记,进行审查,由区土地登记处在地图各丘地内填列业主姓名,制图公告,如两个月期限内无异议,发给土地所有权状,附粘丘地图交由业主收执,作为管业凭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为个体农民所有,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颁发证书。1958年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1988年—2000年,全区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0万余册、集体土地证48万册。
   2000年—2011年,全市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01407本、集体土地证152918本。
   三、土地分等定级 明代将官田、地、山、塘分为十几个甚至几十个等级。清代将田、地、山、塘分为若干则,临川县田分5则,地分1则,山分1则,塘分2则。明清均按土地等级征粮纳税。
   民国时期,土地分等定级以耕地为主,土地价格以货币形式反映。第七行政督察区地价为每亩水田:上等54.5元、中等28元、下等13.5元;每亩旱地:上等28.5元、中等13.4元、下等5.8元。
   新中国成立后,查田定产,将耕地按产量高低划分为若干等级。1980年以后,土地分等定级主要是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定级估价。1994年—1997年,先后完成广昌、东乡、乐安、宜黄、崇仁5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土地定级估价。1998年起,其他各县(市、区)均进行土地分等定级;制定市、县(区)城区基准地价,并每2年~3年更新。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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