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242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
分类号: | F244 |
页数: | 2 |
页码: | 747-748 |
摘要: | 1959年以前,区内各单位人员变动随意性大,工资基金管理未建立正规制度,一般由单位填报人员增减表、职工花名册、工资表按月报劳动部门审批。1959年,开始正式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发《关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工资计划,制订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单位月度工资基金超过5%或季度工资超过1%以上,须经劳动部门同意,银行方可支付。2000年后,全市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年初预算,由财政部门汇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核;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事项,各级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监督部门予以监督。 |
关键词: | 工资基金 管理制度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