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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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4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分类号: F244
页数: 2
页码: 747-748
摘要: 1959年以前,区内各单位人员变动随意性大,工资基金管理未建立正规制度,一般由单位填报人员增减表、职工花名册、工资表按月报劳动部门审批。1959年,开始正式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发《关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工资计划,制订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单位月度工资基金超过5%或季度工资超过1%以上,须经劳动部门同意,银行方可支付。2000年后,全市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年初预算,由财政部门汇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核;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事项,各级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监督部门予以监督。
关键词: 工资基金 管理制度

内容

1959年以前,区内各单位人员变动随意性大,工资基金管理未建立正规制度,一般由单位填报人员增减表、职工花名册、工资表按月报劳动部门审批。1959年,开始正式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发《关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工资计划,制订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单位月度工资基金超过5%或季度工资超过1%以上,须经劳动部门同意,银行方可支付。各单位工资基金均按年结清,余额上缴财政,欠额由财政补齐。1961年,工资基金实行分项计划、考核和控制总额的管理办法,单位核实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仍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1973年,地区计划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新的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由主管部门核定,劳动部门颁发《劳动工资管理册》,开户银行按各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册》支付工资。
   1981年起,各单位工资基金计划报劳动部门审批,开户银行按劳动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管理册》支付工资。1983年机构改革以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由地区编委审核,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由开户银行具体管理支付、劳动部门实行宏观控制。1985年9月起,区内执行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地区劳动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地区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年度分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企业使用由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1993年起,区内普遍按照省政府《江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实行弹性工资计划,不再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经济效益实际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对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核定时扣除奖金部分。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地区劳动、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等部门组成企业工资收入监督检查机构,每年检查1次,使企业工资逐步走上“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同年,建立由地区人事局会同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及各开户银行组织开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检查制度,保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有效控制盲目增加人员和工资基金增长。
   2000年后,全市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年初预算,由财政部门汇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核;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事项,各级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监督部门予以监督。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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