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187 |
颗粒名称: | 第四章 人事 |
分类号: | D630.3 |
页数: | 34 |
页码: | 696-729 |
摘要: | 域内自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设临川郡至清末,人事受朝廷控制。清代,知府一级官员由皇帝下诰任命,其他官吏多由吏部选任。民国时期,实行省、县两级制,官员选任采取保荐制。民国18年(1929)10月起,实行公务员制度,国家一般公职人员符合相应年资、政历、政绩、学历等条件,经铨叙部审查合格,即可成为公务员。公务员达到相应条件,经主管长官保荐,可派为简任、荐任、委任制公务员。新中国成立后,人事制度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大量选拔任用工人、农民中优秀分子,坚持党管干部,实行委任制与选举制相结合。 |
关键词: | 公务员 公职人员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