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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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18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4
页码: 696-729
摘要: 域内自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设临川郡至清末,人事受朝廷控制。清代,知府一级官员由皇帝下诰任命,其他官吏多由吏部选任。民国时期,实行省、县两级制,官员选任采取保荐制。民国18年(1929)10月起,实行公务员制度,国家一般公职人员符合相应年资、政历、政绩、学历等条件,经铨叙部审查合格,即可成为公务员。公务员达到相应条件,经主管长官保荐,可派为简任、荐任、委任制公务员。新中国成立后,人事制度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大量选拔任用工人、农民中优秀分子,坚持党管干部,实行委任制与选举制相结合。
关键词: 公务员 公职人员

内容

域内自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设临川郡至清末,人事受朝廷控制。清代,知府一级官员由皇帝下诰任命,其他官吏多由吏部选任。民国时期,实行省、县两级制,官员选任采取保荐制。民国18年(1929)10月起,实行公务员制度,国家一般公职人员符合相应年资、政历、政绩、学历等条件,经铨叙部审查合格,即可成为公务员。公务员达到相应条件,经主管长官保荐,可派为简任、荐任、委任制公务员。
  21年首创行政分区制度,区长官由资深县长兼任,区署设专职主任秘书1人,其他职员多由区署所驻县政府职员兼任。后改设专员公署,长官称行政督察专员。专员、县长须由两名以上较高职位官员保荐。
   新中国成立后,人事制度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大量选拔任用工人、农民中优秀分子,坚持党管干部,实行委任制与选举制相结合。地、县建立专门人事机构,负责干部任免、考核奖惩、行政监察、录用培训、调配、部队转业干部安置、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全区过渡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对人事进行科学分类管理。1996年8月,行署印发《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2006年全市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管理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第一节 机构 域内自有府(郡、州、军、县)建置直至清朝,均由府(郡、州、军、县)署的吏官管理人事。民国27年(1938),第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置民政科兼管人事事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内人事工作由同级民政部门兼管。1951年12月,专署设立人事科,各县(市)设立相应机构。1956年,专署人事科撤销,人事工作纳入专署秘书室管理。县(市)人事科并入县(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1957年专署复设人事科,不久改名人事处;县(市)设立人事局。1963年,专署人事处与监察处合并,成立人事监察处,县(市)相应成立人事监察局。1964年,人事与监察机构分设,专署、县(市)成立人事局。1967年,专署人事局、县(市)人事局撤销,人事工作由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负责。1981年,行署和所辖县(市)恢复设立人事局。1983年,地区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1984年,县(市)劳动局和人事局也合并为劳动人事局。1990年,行署分设地区劳动局、地区人事局,县(市)仍为劳动人事局。2000年10月撤地设市,地区人事局改称市人事局,临川市劳动人事局改称临川区劳动人事局,其他县不变。2010年4月,市人事局、劳动局撤销,合并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节 机构编制管理 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组织法作出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编制委员会管理机构编制。1950年成立抚州专员公署编制委员会(简称编委),未设办事机构。1955年重新设立抚州专区编制委员会,编制工作由专署人事科承担,1960年改由专署民政办公室承担,1961年由专署人事监察处承担,1964年由专署人事处承担。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编制工作陷于停顿。1968年编制工作由专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代管,1977年由地委组织部人事科负责,1980年划归地区人事局管理。1981年3月恢复设立抚州地区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编委办公室,设在地区人事局内)负责处理日常事务。1988年3月地区编制委员会更名为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1988年7月地委明确编委办公室为副处级单位。1991年6月编委办公室内设业务科,副科级。1995年11月,地委、行署明确地区编委列为地委、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序列。1996年8月明确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既是地委机构,又是行署机构,内设秘书科(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科)、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科。1997年3月,编委办公室下设事业单位登记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更名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0年4月市委、市政府明确编委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系列,为市委工作部门,仍为市编委办事机构。2011年,编委办公室内设综合科、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科、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科、监督检查科。1950年—2011年,历任地区(市)编委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一、机构管理 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公益服务职能或其他管理、服务职能的办事单位,分行政、事业和企业3种性质。机构编制部门主要对行政、事业机构进行管理。
   行政机构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党政群机构通称行政机构,一般依据宪法、组织法、章程规定或机构改革方案、上级要求设置。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均需报请上一级批准。1951年、1954年、1958年、1962年的机构调整或精简,均执行省里根据中央精神制订的方案,方案对地(市)、县(市、区)、乡(镇)机构设置都有明确规定。1984年、1995年的机构改革,2002年的党政机构改革,2010年的政府机构改革等重大机构改革,地(市)委、行署(市政府)都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制定抚州机构改革方案,对各级党政群机构设置作具体安排。从1996年党政机构改革开始,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本级行政机构制定“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各部门及内设机构职责、人员结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并进行控制和管理。从2001年开始,省里对市、县(区)、乡(镇)机构设置只作限额规定,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和上下对口的原则设置机构。
   事业机构管理 事业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85年地直、县(市)事业单位比照行政机关定级别。1987年7月前,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由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管理。1987年7月省编委《关于加强全省各级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几点意见》规定,地区正处级事业机构设置由地区编委审核,经地委、行署讨论后报省编委审批。县(市)正科级事业单位设置报地区编委审批。2000年,全区事业单位有4000多个,其中,地直173个(副厅级1个,正处级12个,副处级32个,正科级115个,副科级8个,股级1个,未明确级格4个)。地区编委可直接审批科级及科级以下事业机构,改革方案所涉及内设机构及较重要机构编制调整需报地委、行署审批。2007年,省委、省政府规定,各地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和名称,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县(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和名称,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一般由同级编委审批,市直科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事业单位职能确定与调整、机构撤并、改变名称、内设机构变动等由同级编委管理。从1997年开始,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至2011年底,全市事业单位共5542个,其中,市直事业单位350个(副厅级1个,正处级22个,副处级37个,正科级231个、副科级16个,股级30个,未明确级格13个)。
   二、编制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行政机关与事业、企业单位编制没有明确划分。1963年7月《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国家编制分为行政、事业、企业3种。1981年5月江西省制定《机构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将企业编制从编委管理范围中划出,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
   行政编制管理 全国各级行政编制员额由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审定,逐级下达。专(地)区根据省分配的总额再下达到各县(市),同时将本级行政编制分配到地直各单位。县(市)、乡(镇)行政编制数根据人口、面积、经济等因素进行确定和分配。各级行政编制经上级审定下达后,由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分配到每个单位,由同级编委办公室管理。政法系统行政编制单列,专项使用,也由编委办公室管理和监督。银行、气象、邮电等条管单位,地、县(市)编委(办)不管理其人员编制。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行政编制管理主要是根据行政编制总额,下达下级机关行政编制总数,分配本级行政编制到各具体行政单位,建立管理台账。若有情况变化,提出调整方案,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同层级间行政编制的调整需报中央编办批准。
   专(地)区编委审定各行政单位编制人员总数,控制人员数不得超过编制数。1956年撤区并乡,区机关干部大都安排到县直机关工作,造成县直机关超编。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82年,机关未定编,人员失控。1983年后,人员编制管理逐步完善,擅自超编问题初步得到遏制。1985年以后强调机关职工不能“以工代干”。1995年全区机构改革,同时对机关在职干部进行培训,向公务员过渡,规定机关进人都要经过公开考试和选拔。1996年,由于分流不畅,机关工作人员过多,地区编委对一些单位下达超编控制数或单列事业编制。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行政编制精简20%,致使人员超编问题又很严重。2007年,为解决公务员登记所需的编制问题,中央编委给地方各级下达部分行政编制,同时规定各地原自定用于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编制一律撤销,不得继续使用。至此,除行政编制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外,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其他编制全部撤销。80年代末至90年代,区内领导职数配置超限较普遍,中央规定各县设副县长2名~4名,实际却达5名~7名甚至更多,有的还配备县长助理;地直工作部门副职超限也较常见,科级干部就更多。1996年地直机关机构改革后,1000名行政编制人员中,科级以上人员为666名,占66.6%。
   域内党委、政府历来重视编制管理工作,制定控制人员编制的规定。1960年实行《抚州专区机构编制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行署批转地区编委《关于对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管理册〉办法的请示》,1994年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抚州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2011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机关进人严格审批手续,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把关。至2011年底,全市行政机关行政编制与实有人员数基本持平,市直机关行政编制有少量空余,乡(镇)由于机构改革实行总量控制,机关行政编制空余1048名,县(区)直机关与全省其他县(市、区)一样,由于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年龄较轻和乡(镇)换届、科级干部进城安置等原因,超编问题严重,引起中央和省里高度重视。
   事业编制管理 事业编制一般由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审定。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有关标准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定编定员,实行编委“一支笔”审批。
   20世纪80年代域内开始建立和健全编制管理制度。1984年地区编委在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编制卡片》管理。1986年全区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管理册》管理办法。1987年行署根据省编委文件,规定各有关单位定编、定岗、定员标准。1991年9月,全区在实行人员编制管理册办法的同时,着重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结构管理。1994年,全区机构编制部门开始实行核编单制度,有的县还实行过节编有奖、超编受罚的管理办法,有的县采取经济手段,对超编进人单位罚款上缴财政等办法,有效遏制机关和事业单位超编进人问题。1997年实行用编证管理办法,将编制落实到人。2000年,地、县(市)编委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制度,严把三关:严格控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增长关;实行核编制度,严格控制单位进人关;控制业务人员与非业务人员比例和单位领导职数,严格把好单位人员结构关。2004年市政府规定事业单位进入人员“逢进必考”。2007年全省对乡(镇)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规定乡(镇)机关和事业站所机构设置个数和编制数。2011年底全市开始实行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制管理,做到实有机构、人员与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相对应。
   1965年全区事业单位人员为16500名,1982年为32600名;地直事业单位人员1965年为1076名,1982年为2636名,1998年为5175名。2000年底全市事业单位人员有80435人,其中由财政供养人数67083名。2011年底全市事业单位人员有76836名,其中由财政供养人数68136名。
   三、精简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机构编制 抚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后增设公安处、粮食局、税务分局、工商科、法院、检察署等机构;地委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和政策研究室。1950年,全国整编委员会下发《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抚州为乙等专署,党政群机关编制员额为176名,设工作机构19个,其中地委5个,专署10个,群众团体4个;县设工作机构17个~18个,党政群机关编制员额92名~118名。1951年,省编委对专署党政群机构进行调整,抚州专署设工作机构22个,编制员额195名;地委工作机构5个,编制员额68名;群众团体设6个机构,编制员额30名。编制员额共计293名。
   1954年精简整编 原则和方法是:紧缩行政机关和经济工作部门的领导机关,充实厂矿和学校,合并重叠机构,取消可有可无的机构,成立急需的机构,减少机关内部层次,精简区级编制,加强县级领导,妥善安置编余人员。抚州仍为乙等专署,设机构20个,党群团体设机构7个,人员编制共338名。
   1956年撤区并乡 全区撤销各县69个区级建制,同时将837个乡撤并为415个,每乡定编6名脱产干部,镇按大小配7名~15名干部。原区机关干部充实到县直工作部门或派到农业社任职。
   1957年—1958年机构编制精简 1957年专区机关(按统计口径含部分企事业编制人员)实有人数1563名,比1954年的338名增加3.6倍多,县级机构和人员编制也增加很多。撤区并乡后,大批干部向上转移,出现机关人浮于事、机构重叠现象,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地委、专署批转《抚州专区一九五七年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方案》和《关于在专区党政群机关和各种事业、企业部门继续精简机构,加强劳动战线的意见》。至1958年1月,全区精简人员2384名,一部分充实到基层生产单位,一部分退休或退职回家疗养,一部分上学深造,大部分到国营林业基地、养殖场、农场、农业社参加生产劳动。精简后,地委设工作机构9个,其中工交部、财贸部分别与专署工交办、财粮贸办合署,专署设工作机构9个,团地委、妇联的内部职能机构和专署税务局撤销,地直党政群系统编制精简到305名。县(市)委、人民委员会部分机构也撤并,人员按原有编制数的12%精简,全区9个县1个市行政编制由5275名精简至4642名。全区各种事业、企业部门的人员编制9016名,按20%精简人员1800名。
   1960年—1962年人员编制精简 地委、专署批转专区编委《地直党政群机构与人员精简方案》。精简后,地委设工作部门5个,行政人员编制71名;专署设工作部门16个,行政人员编制225名;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25名,团地委、妇联人员编制16名。预备人员编制16名,合计行政编制350名。
   1983年—1984年机构改革 为调整和加强各级领导核心,精简庞大臃肿机构,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轮训在职干部,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能,全区实施机构改革。改革后,地委设工作部门7个,行署设工作部门25个;各县(市)委设工作部门6个,政府设工作部门24个。
   1995年—1996年机构改革 1983年—1984年机构改革后,行政机构增加很快,被精简机构或转为事业、企业机构后又纷纷恢复,并成立新的行政机构。地直经过1984年机构改革只有42个机构,到1990年增加至79个。1984年—1988年全区地、县(市)两级行政机构增加185个,1982年—1992年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由32600多名增加至61000多名。1995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抚州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地委、行署印发《关于实施抚州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对地、县(市)机构改革和编制作出具体规定。地区编委对地直单位下达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
   县级机构改革,根据经济、人口、面积等因素测算,分为4类。东乡县为二类,广昌、资溪县为四类,其他县(市)为三类。二类县设党政机构36个(县委5个,县政府31个),三、四类县设党政机构32个(县委5个,县政府27个)。临川市(临川县、抚州市合并过渡阶段)为三类市,设党政机构60个。
   乡镇机构改革,根据经济、人口和面积等因素测算,全区205个乡(镇),一类乡镇13个,二类乡(镇)186个,三类乡(镇)6个,省下达行政编制6192名,比1987年乡(镇)定编多1352名,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得到加强。一类乡(镇)行政编制为35名~36名,二类为30名,三类为25名。
   2002年—2003年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 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和《关于抚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全市从2002年至2003年进行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机构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构改革后,市委设置工作部门8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归口管理的机构2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1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派出机构6个。县(区)党委设置工作部门5个,临川区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2个,东乡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3个,崇仁等其他9个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19个,县(区)可以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5个。乡(镇)党政机关设置综合性办公室5个。
   全市行政编制按总数的20%精简,政法专项编制按总数的10%精简。全市行政编制12574名,精简20%后为10059名;政法专项编制3744名,精简10%后为3471名(其中公安1853名,司法411名,法院693名,检察院514名)。市和市辖区行政编制1861名,精简12.02%后为1638名;县级机关行政编制4521名,精简17%后为3752名;乡(镇)机关行政编制6192名,精简24.6%后为4669名。
   2005年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原则是:精简统一效能,突出重点,上下基本对应,权责明确和不增加机构编制。调整的内容是:市、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设机构),县(区)政府不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明确责任主体。
   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全市政府机构改革从4月初开始,至7月底基本结束。此次政府机构改革没有精简人员编制的任务,重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对政府机构设置作出限额规定。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原则是:坚持“四个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积极稳妥。主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机构改革后,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3个,维持不变的机构1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副处级内设机构1个,比改革前减少5个正处级机构。临川区政府和东乡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5个,其他9个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3个。另外,县(区)政府可设置5个副科级内设机构。
   一、干部来源和去向 干部来源清代及以前,地方官吏来源渠道以科举为主,辅之以捐纳。民国时期,官吏多由官员保荐。
   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主要来源为:上级派遣和随解放军南下工作人员;录用旧政府职员;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吸收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在政治运动中表现突出,能识字,有培养前途的工人;录用失学青年、失业知识分子、农村积极分子和高、初中毕业生。1956年后,干部主要来源为: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社会优秀人才。1960年专区直属单位从工人中录用43名国家干部。1964年吸收一批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积极分子、复员军人、高中和初中毕业生为临时人员,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组织上对其进行考察合格后转为国家干部,充实到基层工作;区内银行部门直接吸收录用30名知识青年为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录干工作中止,实行“以工代干”办法。
   1982年,区内大批“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1990年后,代课教师、民办教师大部分转为公办教师,政法、税务部门分别在“以工代警”“以工代干”人员中录用人民警察和公务员。1998年—2000年,全区聘用11人为乡(镇)人民武装专职干部,230人为乡(镇)农技、畜牧、农经、农机、水产站专职干部,录用282名民办教师为公办教师,接收安置201名军队转业干部,选调137名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担任干部。
   2003年开始,市、县(区)、乡(镇)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1次~2次,至2011年,全市共招考录用公务员3553名。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抚州市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全市进行公务员登记。2008年,全市完成公务员审批、登记,对部分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等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干部的称谓、涵义、分类发生变化。
   干部减少原因和去向民国及其以前,官员减少主要原因为告老还乡、罢免、革职和死亡。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减少主要原因和去向为:离休、退休、退职、精简、调出、自然减员、成建制划转、清除等。1950年—2000年,全区累计减少干部52704名,其中离休1276名,退休21111名,退职150名,清退28名,精简下放16873名。2000年,全区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安全部门全部人员成建制划归省垂直管理。
   2000年全市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实行公务员“能进能出”,干部减少原因和去向为:离休、退休、辞职、精简、调出、自然减员、成建制划转、开除等。2000年—2011年,全市先后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等全部人员成建制划归省垂直管理。
   二、干部任免 民国初期,《江西暂行地方管制(草案)》规定,府、县知事由政事部选定,呈请都督委任;府、县各课课长及佐治人员由府、县知事从本地“公道正义”、拥护政府的绅士中选拔任用,各地部分清朝旧吏由知事慎重考选。民国22年(1933),宣布实施《公务员任用法》,甄别审查合格者任公务员。甄别审查分资格和成绩两类,审查成绩分甲、乙、丙、丁4等,乙等以上为合格,丙等降级,丁等不合格。合格者发给证书按原职任用,丙等者降职降级任用,丁等者免职。35年,国民政府规定专员、县长须由省政府2名以上委员联名保荐,经审查合格由行政院任命。县政府行政人员由县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
   新中国成立后,行署正、副专员和县(市)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命。1954年区内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政府正、副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1949年11月颁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干部任免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科长、区长以上行政干部,县以上中学校长、教育馆长、图书馆长暂由省人民政府主席任免。1952年5月颁布《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免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专署所属局、处、科、所、队正副职行政领导和秘书、股长;工矿、企业、公司副科长、副股长以上行政干部和正副工程师;县立中学校长、专区医院正副院长、县(市)人民政府秘书和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和经理、合作社主任、银行行长均报省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1956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授权专署专员批准任免专署办公室副主任以下行政干部和县(市)人民委员会局长级干部。1957年,科级干部由专署或县人民委员会自行任免。1987年5月颁行《江西省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授权行署、县(市)政府任免其各部门工作人员,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任免手续。1992年地区人事局下发《关于地直机关事业单位提任科级干部应事先报审职数的通知》,规定地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任科级干部应事先报地区人事局审核职数,经同意后方可任命,地直机关原则上4人以下的科(室)设科长1名,5人~10人的科(室)设1正、1副,11人以上的科(室)正、副职不超过3名。
   1996年8月,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行署印发《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规定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2。行署任免正处、副处级,行署工作部门任免正科、副科级均须报地区人事局审核职数;县(市)政府任免正科、副科级均须报县(市)人事局审核职数。2008年2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规范公务员任职、免职、职务晋升、降职。同年6月,市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的意见》,市党群部门和市直单位正科、副科级任免须报市人事局审核职数,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考核奖惩 清朝对各级官员每3年考核1次,根据考察结果奖惩,奖赏方式有升官、晋级、加俸、入旗、赏赐、封赠上代、荫及子孙、赐匾、赐字、建专祠等。官吏失职、贪污、枉法等要受惩罚,贪污白银10两以上即处死刑,但执行不严谨,尤其晚清,官场腐败。
   民国时期,颁布《公务员考绩法施行条例》,有年考、总考两种,年考分平时考绩与年终考绩,总考每两年举行1次。考绩内容有工作、操行、学知3个方面。工作包括请假、质量、进度、准确、负责、条理、自动、合作、领导、推进、数量、守时;操行包括奉公、守法、廉洁、勤俭、信守;学知包括学力、才能、言词、进修、识见。考绩结果分甲、乙、丙、丁、戊、已、庚7等。甲等升用,乙等晋级或加薪,丙等记功或嘉奖,丁等不奖不罚,戊等训诫或记过,已等减薪或降级,庚等停职或免职。
   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考核干部多由本单位检查各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1984年始,实施机关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和年终总评,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奖励面控制为机关人员总数25%。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考核作法令性规定。1994年,人事部制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分日常和年度考核两种,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3等。抚州地区在称职和不称职间增设基本称职。公务员必须参加考核并确定等级,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可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者增加1级工资,连续5年为优秀者再增加1级工资。1997年地区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家公务员考核内容按德、能、勤、绩量化,得分59分以下为不称职,70分以上为称职,60分~69分为基本称职,优秀人数为各单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10%,从高分到低分确定。1995年—1997年全区连续3年评为优秀5021人。2000年12月,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规定,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公示1周,对优秀、称职人员给予奖励或晋升工资、职务。基本称职人员视同称职晋升工资和级别,但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称职人员降职、降工资,连续两年不称职的辞退。2007年1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以评选劳动模范为主。1957年10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分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惩戒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1959年9月,专区监察处撤销,其职能划入人事处;专署制定《关于对直属单位今后干部奖惩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家行政工作人员6种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并用,8种惩戒只能单独使用。对专署所任正、副处长,正、副局长,公司正、副经理,厂矿正、副厂矿长,银行正、副行长,养路段正、副段长,大学、专科学校、中学校长和副校长,医院正、副院长和相当于上述职务人员的奖励处分,由专署审批或由专署审核后上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对专署所任处、局、行、公司、院校的中层负责干部如正、副科(股)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的奖惩,由单位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专署批准执行;其他一般行政干部,凡升级以上奖励和降级以上处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专署批准执行。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和记大过以下处分,由本单位研究执行报专署备案。1987年12月,人事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监察职能划归监察部门。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2008年1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2009年,东乡县瑶圩乡党委书记胡林高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四、干部培训 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组织干部参加劳动或到工厂、农村基层工作,接受锻炼。1958年,专署规定,每位干部5年内须下基层锻炼1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下派锻炼的干部每年劳动时间不得少于60天。另一方面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思想文化和技术水平,进党校轮训,并动员干部参加业余文化学校和文化补习班。培训标准为“又红又专”,即有工人阶级立场观点,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干劲、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心国家大事,关心群众利益,懂得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工作艰苦深入,能联系群众等。干部每年至少受训1期(15天~30天)。1959年10月,专署组织25名干部参观九江地区干部工作展览会,学习经验。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全区干部培训制度化,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培训。1995年,全区有10719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地区人事局下发《抚州地区1996—2000年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意见》《抚州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依法管理、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培训网络。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培训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公共课科目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公务员行为规范、计算机应用技术、宏观经济管理、创造性思维与创造性开发。专业课科目根据相关业务工作需要设置。选修课科目有领导科学、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公文写作、外语等。1997年成立地区人事局公务员培训中心,负责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科级职务任职培训、地直单位国家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方式有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电视教学、学术活动、出国考察、函授、面授等。培训教育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县(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县(市)人事劳动局组织实施。1997年,全区参加新任职培训221人,知识更新(计算机)培训352人,其他培训100人,继续教育培训1.5万余人。1998年,全区培训卫生、工程、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6000余人,举办公务员培训班10期,地直单位221名科级干部学会操作计算机。1999年培训7000余人。2000年10月,地区人事局公务员培训中心更名为市人事局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2001年公务员培训课程有知识经济与技术创新、行政领导学、公共政策分析、政府组织行为、新世纪科技发展知识、公共管理原理、国际化竞争——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知识产权与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创新能力培养与运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领导科学、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公文写作、计算机运用能力、外语等。
   2001年—2010年,全市先后举办计算机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行政许可法培训、公共管理硕士(MPA)培训、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每年培训万余人。2010年4月,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后,市人事局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更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培训中心。县(区)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培训中心组织实施,或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2010年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232人;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班52期,累计培训学员19794人;公务员证书累计发放、登记、验证16328人。2011年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234人;在全市公务员队伍中举办职业道德师资培训班,培训师资100余人,共有15546人参加全省统考;举办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42期,累计培训6945人。2011年底,全市人事人才培训师资人数为63人。
   五、干部调配 调配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照顾家庭困难等要求进行调动,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一般由拟调入部门先发出商调函,调出部门如同意干部调出,则根据商调函要求,传递干部档案材料和干部调动登记表,如实地向接受单位介绍该干部情况,经调入地区或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工作岗位后,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干部正式调动时,需转干部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等。调往异地工作的,凭人事部门行政介绍信,由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
   1958年,干部调动频繁,全区共调整调配干部1769名,其中,地级干部3名、处级干部16名、科级134名、一般干部741名、技术人员15名。1959年,调配1082名。1960年—1966年,干部相对稳定,调动较少,仅单位领导班子调整时和干部提拔作一些调动。“文化大革命”期间,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靠边站”,被夺权、等候安排,一般干部调动极少。1977年—1989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靠边站”的领导干部安排工作,同时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一些干部作照顾性调动。1990年,地区通过考试考核公开选调地直机关一般干部31人,全区调动干部1684名,为1958年以后调动干部最多的年份。1992年地区人事局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规定》,对聘用制干部调动原则、条件、审批权限作具体规定。1997年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全区各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实行考试录用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起,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不能直接分配进机关工作,要在基层工作3年以上,才能报考公务员。2003年,市政府下发《抚州市市直政府系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选调(调配)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市直政府系列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选聘和实行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2006年开始实施公务员法,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实行“逢进必考”。2007年4月,市人事局印发《抚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及特殊岗位外,逢进必考。2008年2月,中组部、人事部出台《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企事业单位只有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才能调入公务员队伍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
   六、干部计划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至1986年,干部计划包含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内。1987年地区开始在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计划中单列增加干部计划,对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干部自然减员的补充、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因特殊需要从其他方面少量录用或聘用干部均纳入增加干部计划。1990年,地区下发《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规定增人增资计划指标控制数。1996年地区对全民单位开始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严格执行干部计划法规,控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数增长。2003年开始,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
   七、干部聘用制度 1984年始,江西省乡(镇)机关和各级事业单位相继实行干部聘用制,补充一大批聘用制干部。1992年,省人事厅下发《关于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乡镇机关聘用干部的通知》,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下(少数基层领导和优秀业务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才可聘用。1996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加强乡镇机关和各级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子女,必须控制在编制定员和省下达的年度增干计划之内,没有省下达的聘干计划,各地不得自行开展,而且严格履行聘用干部报批程序和手续;县(市、区)以下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审查、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地区(市)属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地区(市)人事局审批。2002年,全市乡(镇)机关和各级事业单位共有5813名聘用干部。2003年,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停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4年起全市不再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2007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发《关于规范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意见》,贯彻执行省人事厅对聘用制干部“新的不批,老的不续,待遇保留,逐步消化”的精神,对全市聘用制干部管理作出规定。
   八、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工作岗位上的在职人员中选拔,推荐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入选前须公示。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原则上应是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由国务院审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由省政府审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由市政府审批。入选者分别由各级人事部门发给证书,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分别由各级财政安排。
   1990年,国家开始评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两年评选1次,1995年以前入选者,政府特殊津贴按月发放,每人每月100元,2009年1月1日起增加为每月600元;1995年以后入选者,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发放,每人2万元。1992年,全省开始评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两年评选1次,1990年—1994年评选的每人每月50元,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为每月300元,1994年后获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津贴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每人1万元。
   抚州将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纳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拔尖人才)选拔范围:职业技能在省内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省技术能手”称号;多次在省、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带富一方;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在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为国家纳税方面有显著贡献;从事的专业和发明创造,其成果得到市以上有关单位和部门承认,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同行中堪称典范;在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等方面有较高造诣,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或奖励。
   域内自1988年开始评选地区管理的拔尖人才,除在住房、工作用车、医疗保健享受高级知识分子(处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外,每月还享受专业技术津贴费30元,实行任期4年滚动式动态管理。1996年,地区人事局设立专家管理科,负责对全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考核等有关事务。2002年,市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2004年后每3年评选1次,每人一次性发放市政府特殊津贴4000元。至2011年底,全市获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67人、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42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拔尖人才)109人。
   1988年—2011年全区(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详见本志卷二十三第一章第一节。
   九、人才管理 1984年8月,成立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地区劳动人事局内设科级事业单位,1990年2月隶属于地区人事局。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责是调查了解全区人才资源和余缺情况,进行人才预测,及时收集和提供人才信息,建立人才库,为人才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1996年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调动人才积极性,搞活人才流动若干规定》,对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各类人才,可以破格晋升、晋级、提拔或聘干,解决其家属、子女农转非,优先安排其子女就业。1998年地区人事局制定《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人才人事服务的若干规定》,凡以调动或辞职形式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人事及档案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保留原有档案身份,以后若再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聘用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执行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有关政策,贡献突出者可破格晋升职务,并可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选。1999年,地区人事局会同乡镇企业管理局从地直单位选拔5名优秀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对其实行原有工资和在企业应得劳动报酬“双薪制”。2000年地区人事局发文选拔全国农村优秀人才,金溪县选拔农村优秀人才工作被人事部记一等功。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首次明确引进高素质人才为硕士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并明确引进程序和方法;市人事局下发《抚州市引进人才重建个人工作档案办法(试行)》,对到抚州市创业的特殊人才、急需人才,可凭相关资料在抚州市建立人事档案,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2005年,经省人事厅批准,抚州设立省级人才市场——江西赣东人才市场,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另设立市人力资源开发咨询中心,负责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才招聘、人才流动、职业指导及流动人才中中共党员的党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各类社会化考试培训等,建有抚州人才网站。人事代理指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单项委托,将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2007年10月,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更名为市人才服务中心,并升格为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差额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综合管理部和市场业务部。至2011年底,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库保管的人事档案为7685份。
   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管理 1949年—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由劳动部门管理。1994年后改由人事部门管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十一、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管理 清代,官吏退休年龄为60岁,年老生病情况由本人自陈。多数往往贪图禄位,需朝廷勒令才退休。政府视自愿退休或勒令退休及功勋、政绩情况分别给予全俸、半俸、半俸之半、无俸等待遇,退休人员多数还乡安家。民国时期,公务员任职15年以上、年满60岁或任职25年以上成绩昭著者可申请退休。公务员年龄65岁以上或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难以胜任职务的,命令退休。公务员退休可发给退休金。公务员任职5年以上申请退休给予6个月月俸退休金,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退休金。任职15年~20年申请退休,退休金为退休时月俸合成年俸额的45%;任职20年~25年申请退休的,年退休金为原俸额的50%;任职25年~30年申请退休,退休金为55%;任职30年以上申请退休,年退休金为60%。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先后实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制度。干部、职工退休、退职后,就地安置的,由单位人事或工会管理;易地安置的,一般由迁入地的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管理。1984年起,地区、县(市)分别成立老干部管理机构,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
   离休 1982年以前,离职休养有职务、级别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界限规定。1982年4月,离休条件放宽到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离休。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基本相同;生活待遇从优,工资照发。对1945年9月3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分别增发1个~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生活福利与在职干部相同,另外享受困难补助和特需经费,公费医疗从优照顾。2011年底,全市有离休干部1110人。
   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年,可以退休。退休人员政治待遇基本保持不变,按工龄、职务、职称等情况每月享受退休费,生活福利同在职人员,公费医疗从优照顾。2011年底,全市有退休干部26472人。
   退职 根据国家政策或身体情况办理退职的人员,享受一次性退职金。1978年起,退职费由一次性发给改为按月发给,按本人原基本工资40%计发。至2011年底,全市累计退职干部78人。
   第四节 职称评定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所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承认。1954年10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各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标准(草案)》,区内开展工程、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职称确定与晋升工作。至1965年,全区有专业技术人员2664人。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运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停止。1979年,成立地区科技干部局,恢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3年地区劳动人事局接管科技干部局职称评审业务。1984年职称改革评审职能划归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1987年7月,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各主管部门成立工程、农业技术及农业科研、中小学教师、档案技术、会计、统计、新闻、出版、教练员、经济、文博和图书资料、技校教师、社会科学研究、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简称职评会),1988年增加律师、公证员、审计等中级专业技术职评会;地直单位组建初级职评会。
   1990年地区人事局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接替承办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并专门成立地区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对科技人员进行技术职称考核评定。1992年1月,地区印发《企事业单位经常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主要政策》,规范职称评审工作,评聘范围对象为编制、人事、工资关系在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的人员;考核制度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4个方面,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1994年全区申报高级职称实行“打擂台”(定限额人数)办法筛选。1996年、1997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医生职称评定先后实行量比评分,排队推荐。2000年,全区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61928名,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869人。
   2002年,全省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职称评聘制度。“个人申报”即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规定的评审条件,就可不受单位聘任职数限制,自主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社会评价”即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吸收不同部门的同专业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社会化评审;“单位聘任”即用人单位可以自主设岗,择优聘任。2008年,省人事厅规定,全省职称评审控制通过率,“多中选好、好中选优”,高级职称通过率不超过70%,中级通过率不超过65%。2011年,评审通过率下调10%,高级通过率不超过60%,中级通过率不超过55%。
   第五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0年—1955年,区内军队转业干部营级以上由省委组织部分配,连级由地委组织部分配,排级、班级(当时班级列入干部系列)由县委组织部分配。1957年—1959年接收转业干部实行包干方法,排级干部一般回原籍县安置。1962年—1965年间3批转业干部均安置到商业部门,以安置到供销社居多。1975年—1983年间,军队转业干部均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由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直接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至地区。1985年开始实行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但执行中仍以计划分配安置为主。1987年开始,营级以下干部和计划分配至驻抚州中央部属、省属单位的转业干部,均由地区按省统一下达的计划进行派遣,其余转业干部安置到原籍。2001年开始,军队干部转业实行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副营以上且军龄满20周年的军转干部可选择自主择业,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退役金。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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