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173 |
颗粒名称: | (一)工伤(职业病)、工残保险待遇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2 |
页码: | 690-691 |
摘要: | 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由单位全额负担,住院膳费单位负担2/3;医疗完毕时,需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等费用由单位负担,医疗期间标准工资照发。工残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工作者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护理者,每月享受原工资的90%退休费并发51元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护理的,每月享受原工资的80%退休费,最低为60元。 |
关键词: | 工伤 工残保险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