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力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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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14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劳动力管理
分类号: D630
页数: 4
页码: 681-684
摘要: 国家将职工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对劳动力实行计划安排,使职工人数增长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内通过登记待业人员、转业训练,有计划地安置旧社会遗留的无业人员就业。
关键词: 计划管理 工人调配

内容

一、计划管理 国家将职工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对劳动力实行计划安排,使职工人数增长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内通过登记待业人员、转业训练,有计划地安置旧社会遗留的无业人员就业。1954年,专区劳动部门开始对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管理,统一调配,平衡调剂企业间余缺人员,招收新工人,适应企业生产需要。1958年—1960年,劳动计划失去宏观控制,职工队伍迅速膨胀,超过企业承受能力,农村劳动力出现不足。1963年后,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全区工业、基建、交通企业清理和调整劳动力,劳动计划走上正轨。县以上集体企业年度增人计划需经省计划委员会、省劳动局下达指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计划管理工作遭到破坏。1969年—1972年,又一次大幅度从农村招收工人,职工人数超过企业生产发展幅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劳动计划加强,逐步下放一些行业劳动计划管理权限,强调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手段调节职工人数、工资和奖金增长,开始实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分别同生产建设及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1979年—1984年,全区清理计划外用工,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984年后,县以上集体企业年度增人计划需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1985年—1992年,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每年招工由省下达指令性计划。1993年取消指令性劳动计划,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指导性用工计划。1994年起,实行弹性劳动工资计划。1995年—2000年,地区劳动部门每年编制年度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每5年编制全区5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和近期劳动管理计划。2001年起取消企业招工备案,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人调配 (一)一般性调配 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内工人自行流动。1954年,劳动部门开始建立工人调配制度,县(市)内调动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办理,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1958年8月,全区各县(市)成立劳动局,有组织有计划地调配工人,开展生产定额定员、节约用人工作。1960年,区内调配1700名技术工人支援省新建、扩建的44个重点企业。1961年—1963年,专、县(市)劳动部门协助精简领导小组调剂一批职工到国营垦殖场和农场工作。1963年7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平衡调剂的意见》,要求贯彻统筹安排、以余补缺、保证重点、有利生产原则;集体所有制职工一般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林、牧、渔生产单位多余工人在农业生产单位之间调剂,原则上不得调往非农业生产单位或城镇;调配手续由调出、调入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劳动力调配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劳动力管理混乱。1972年,国家计委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充分挖掘现有劳动力潜力的通知》,劳动调配制度开始恢复正常。抚州地区对非生产人员和脱产工人进行压缩,恢复劳动定员定额制度,对新建、扩建企业的劳动力进行余缺调剂。1977年,职工由农业单位调入非农业单位须报省劳动局批准。1982年,国家调整不合理工业结构和企业结构,域内部分企业关、停、并、转,劳动部门将企业调整出现的多余职工调配到新建、扩建企业和因生产需要、根据劳动计划需增加劳动力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允许增人单位公开招收在职职工。1983年,区内开展技术工人交流和建立企业内部劳务市场,开始出现工人选企业、企业聘工人的竞争趋势。1984年,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在企业之间调动工人(包括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以及部门之间调动),由调出、调入单位直接办理;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调到集体企业(含乡镇企业)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工作,调转手续由调出、调入单位自行办理,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1990年,对停工待工企业富余职工进行调剂,全区调配结构性劳动力1000余人。1991年,地区劳动部门对纺织、机械、建筑三大行业开展劳动力结构调查,指导企业搞好职工余缺调剂。调剂方式有正式调动、临时使用,对从全民企业调到集体、乡镇企业的职工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和户口粮油关系,是年调剂劳动力1100人次。1992年,地区劳动局下发《关于简化企业工人流动手续的通知》,下放职工调配权限。企业可直接联系并办理同一县(市)范围内相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调动手续;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入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双方企业直接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调入全民所有制,从严控制,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全民所有制农、林、牧、渔场属城镇户粮关系的农业工人调往集体所有制非农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1993年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工人流动比较频繁,调动手续简化,大多数工人流动时以劳动合同进行规范。
   (二)照顾性调动 1955年,劳动部门采取单调、对调等办法,解决部分工人夫妻两地分居困难。“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停办,“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得以恢复。1978年,劳动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原则,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进行妥善安置。1980年,外省、外地区照顾性调入抚州地区320人,区内照顾性调出120人。1983年,照顾随军、随干和中级以上职称知识分子家属、子女及其他特殊情况调动160人。1986年—1997年,全区平均每年照顾夫妻关系调动60余人。1998年—2000年,有50名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入区内安排工作。2001年—2011年,对46人进行政策性安置,其中,军转干部家属12人、随军家属31人、优秀退役运动员1人、因工死亡家属2人。
   三、用工制度 域内用工形式以固定工为主,兼有临时工和合同工。
   (一)固定工制度 解放初期,国营、私营企业招收的大批工人是区内最早的固定工。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和中南军政委员会下发《关于统一调配劳动力的暂行规定》,企业解雇工人须经劳动部门批准,逐渐形成由国家和企业统包、能进不能出的固定工制度。1955年开始,“统包统配”政策范围扩大,复员军人、归口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工人,都成为固定职工。至1962年底,全区有固定职工4万余人。由于固定工长期固定不动,出现生产发展不平衡、人员多余无法处理的现象,造成劳动力浪费。1964年,严格控制招用固定工。1973年3500余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9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招收固定工,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1980年将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85年底全区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14万人,1997年底22.71万余人。1997年,区内国有企业改革,长期亏损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至2000年底,全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90024人。2001年起,随着国有企业转轨改制启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不断减少。
   (二)临时工制度 1953年,抚州专署执行国家用工政策,规定单位雇用临时工须向劳动部门申请,雇佣双方必须协商订立短期劳动契约。1957年规定对工作超过1年、工作性质属长期性的临时工,如无适当安置,不能随意辞退。雇用工人须先提出计划,由劳动部门调配。60年代初,专署针对“大跃进”招工失控、固定工膨胀的情况,要求企业多用临时工,亦工亦农,能进能出,统一调配。“文化大革命”期间,临时工制度遭到否定,用工制度回到固定工单一化形式。1981年,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全区清理压缩计划外临时工1000余人。1992年,省政府颁发《江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全区清理临时工。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临时工”的概念便消失。
   (三)合同工制度 1982年,改革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招收的工人必须与劳动部门、录用单位签订合同。是年,抚州第二棉纺织厂招收250名合同制工人。1983年,按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内安置接收退伍军人和技校毕业生实行固定工制度,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1988年,分配技工学校毕业生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97年底,全区全民合同制工人达149560人,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62.8%。1998年起,全区所有用工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至2000年底,全市城镇企业2281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人数162020人;签订集体合同684户,涉及职工281458人。至2011年底,全市城镇企业17976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人数99208人,签订率98.3%;签订集体合同2074户,涉及职工24195人,签订率11.3%。
   四、劳动争议仲裁 新中国成立初期,旧的劳资关系被打破,新的劳资关系尚未建立,劳资关系比较混乱,纠纷不断发生。区内劳动部门设立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职工劳动条件(如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职工任用、解雇、奖罚,劳动保险,企业内部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契约及其他劳动争议事项,按照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企业性质和劳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劳动争议主要由企业行政和基层工会协商解决,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1957年,区内撤销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转由区内各级信访部门处理。
   1988年—1989年,全区各县(市)相继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工会、经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区编印《劳动争议处理手册》《劳动争议处理图片》,举办仲裁干部培训班、劳动争议处理知识竞赛和仲裁典型案例讲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劳动仲裁管理内容由履行劳动合同和因除名、辞退、开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扩大到工资、保险福利、社会养老、待业保险等方面。至1997年底,全区共有劳动仲裁员92名,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1179个;共处理劳动仲裁案件39起,涉及职工291人,结案率100%。1998年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呈上升趋势。
   2000年—2003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05件,涉案劳动者420人,结案率100%,调解率70%。2004年,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组建的劳动仲裁和监察科,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当年立案处理劳动争议189件,涉案劳动者230人,结案率100%,调解率67%。2005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共226件,其中,劳动工资30件、社会保险86件、福利待遇7件、解除劳动关系73件、培训争议25件,其他5件。结案219件,结案率96.9%,这些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123件,裁决方式结案72件,其他31件,案外调解129件。2006年1月,市编委批准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成立,核定事业编2名,科、院合署办公。当年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23件,涉案劳动者247人,其中,结案率98.9%,调解率69%。
   2007年—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继颁布实施。2007年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276件,涉案331人。2008年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647件,涉案761人。2009年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632件,涉案802人。2010年,劳动、人事机构整合,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是年全市立案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25件,其中,涉及劳动报酬争议231件,社会保险待遇争议240件,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争议103件,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争议68件以及其他争议6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543件、裁决方式结案182件。2011年,全市立案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758件,其中,涉及劳动报酬争议145件,社会保险待遇争议310件,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争议125件,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争议146件以及其他争议3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581件、裁决方式结案119件。
   五、精简职工 1958年—1960年,职工增加过猛,1960年全区全民所有制职工75574人,比1957年净增47849人,翻了一番,超过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负担能力。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专区成立职工精简领导小组。1961年—1964年,全区共精简职工34109人,占1960年职工总数45.13%。精简的职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到国营垦殖场,年老体弱的职工中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不符合退休条件作退职处理。1971年,全区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猛增,比1970年增加12151人,增长12.89%。1973年1月—9月,全区开展第二次精简职工,将计划外招收的家属工、临时工、未经省批准的集体转全民职工清退,共精简5500人。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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