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社会救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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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068
颗粒名称: 三、农村社会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
页码: 643-646
摘要: 抚州解放初期,由于连年战乱和灾荒,大批农民流离失所,贫困交加。1950年域内农村贫困户占农户总数20%。人民政府开展大规模救济,全区发放救济粮110吨、救济款10万元。此后,对贫困户救济工作常抓不懈。80年代,地区民政部门对困难户进行普查登记,补助和救济及时准确发放。对特别困难户开展扶贫,财政、金融部门给予减税免税、支农资金和低息贷款。
关键词: 农村 社会救济

内容

(一)农村贫困户救济与低保制度 抚州解放初期,由于连年战乱和灾荒,大批农民流离失所,贫困交加。1950年域内农村贫困户占农户总数20%。人民政府开展大规模救济,全区发放救济粮110吨、救济款10万元。此后,对贫困户救济工作常抓不懈。1955年,发放临时救济款16.94万元,救济46957名贫困农民。1957年发放临时救济款18.72万元,救济71347人。1959年—1961年,共下拨救济款176.5万元、棉被1620床、棉衣7400套、单衣8146套,救济70833户、17.09万人。1962年,农村社会救济改为定期定量救济为主,克服临时救济的随意性。是年全区有36181户、56959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下发救济款52.7万元。1963年下发救济款39万元、棉被6000床、棉衣2070套、单衣1350件、棉布31000尺。1964年下发救济款9.72万元、棉被1000床、棉衣5000套、单衣1500套,救济7736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救济工作一度中断,至1973年恢复农村定期定量救济工作。1979年,全区农村贫困户共有50699户、256495人,其中严重困难户有28166户、140830人,当年下发补助和救济款62.59万元。
   80年代,地区民政部门对困难户进行普查登记,补助和救济及时准确发放。对特别困难户开展扶贫,财政、金融部门给予减税免税、支农资金和低息贷款。1980年,国家下拨救济款54.42万元,集体补助5.54万元,救济和补助19310户、96550人。1981年,国家下发救济和集体补助共64.02万元,救济和补助贫困户19971户、109731人。1983年,农村扶贫工作全面铺开,全区86个公社、522个大队为重点扶贫单位,共扶助1279户、7760人,其中744户、4519人脱离贫困线。1985年,地区实行扶贫扶优政策,克服单纯救济缺点,扶持有脱贫能力和有脱贫潜力的贫困户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从资金、物质、技术、信息、供销、劳动等方面进行综合扶持,全区筹集资金550万元,办各种经济实体,共扶持10089户发展生产,其中,4846户摆脱贫困,894户成为生产专业户。1986年,全区扶贫工作发展迅速,8个县(市)成立扶贫领导机构,125个乡、520个村成立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抽调扶贫干部3544人,筹集资金560余万元,扶助27771户贫困户发展生产。当年有7895户脱贫,占扶持总户数的28.43%。这种扶贫助困、发展生产的做法延续到1996年。
   1997年,地区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县(市)农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县(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至2000年底,全市共落实农村低保对象22235人,占农业人口0.8%。发放保障金269.3万元,其中,县(市)财政投入101.7万元、乡村集体投入167.6万元。2004年,省政府出台《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将农村特困救助列入全市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当年全市救助对象49287户、82617人,占农业人口比例2.92%。其中:常年救助对象20094户、31440人,年救助金额527.65万元,人年均救助标准167.8元;临时救助对象29193户、51177人,年救助金额306.35万元,人年均救助标准60元。2006年8月,全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市政府出台《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县(区)出台实施和收入评估办法,对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和家庭收入核定等方面作全面、详细规定,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五保户供养 1956年,全区各县(市)对农村中缺乏劳力又无依靠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制度,经费从集体公益金中解决,采取分散和集体供养两种办法,每人每年供给稻谷225千克~300千克、食油2千克、人民币50元。1958年,全区建立敬老院447所,收养五保户8056人。1960年收养五保户5656户、8216人,国家发给供养费7.02万元。1962年以后,大部分敬老院被解散,五保户回村由生产队供养。1980年,全区农村集体办敬老院46所,集中供养五保人员762名(其中,孤老702名、孤儿37人、其他23名),国家救济11.06万元,集体供给3.58万元;全区分散供养五保户15899户、20203人,国家救济3.34万元,集体供给94.95万元。1983年,地区对五保户进行普查登记,全区有五保户10273人,占农业人口4%0。同时落实五保供给方式,提高供给标准。1991年,全区投资100多万元,改造敬老院危房11899平方米,改善集体供养五保户生活条件。分散五保户供养资金由乡(镇)统筹。是年,全区180个乡(镇)实现五保资金统筹,建立155个五保服务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界定五保供养对象,增加五保供养范围,提高供养标准,加大对五保供养对象的救济力度,主要实行乡(镇)统筹。1995年,全区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开展第二次五保普查工作,解决应保而未保问题,落实供养标准。1997年民政部出台《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后,规范农村敬老院的建设、管理和供养服务。2002年,全市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849人,其中分散在家的五保供养对象有6727人、集中在乡(镇)敬老院供养2122人。此前,五保户供养全部由乡、村两级负担,村组负责给每个五保对象提供350千克~400千克稻谷,乡(镇)负责给每个五保对象发放300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平均727元。2002年,由全市财政转移支付五保供养资金598万元,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平均675元。
   2003年按照税费改革的要求,全市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885人,其中在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3020人,集中供养率达34%,比2002年提高10个百分。税费改革后五保对象人年均供养标准923元,五保供养标准达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2004年5月,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全面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全市五保供养对象达10257人,其中,集中在院供养人数达到4532人,集中供养率达到44.2%。全市共下拨五保供养资金873万元,比2003年增加275万元。2005年,各县(区)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集中供养的五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拨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的五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拨到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按五保对象名册直接发放到户,或通过银行实现社会化发放。全市共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1829人,其中集中供养7168人,集中供养率为61%;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8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025万元。2006年,市政府出台《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农村五保工作操作程序。全市共保障五保对象18317人,其中新增6478人,凭证供养,基本实现应保尽保。7月份,提高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1200元/人/年提高到1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800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年/人(含200元住房维修基金)。2007年,全市新建、改(扩)建敬老院,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全市共落实五保供养对象18317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14654人,五保集中供养率达80%。2009年,全市集中供养标准1860元/年/人,分散供养标准1260元/年/人。乐安县和东乡县的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2160和1960元/年/人。各地对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费用还采取实报实销的救助政策。2010年,全市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1920元和1320元,其中黎川县集中供养标准最高,达到每人2940元。全市共保障农村五保对象18317人,集中供养率达80%。2011年,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再次提高到每人1560元,其中黎川县集中供养标准最高,达3120元。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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