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067 |
颗粒名称: | 二、城镇救济 |
分类号: | D632.1 |
页数: | 3 |
页码: | 641-643 |
摘要: | 新中国成立后,区内民政部门对城镇孤老残幼和长期困难户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对因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致困的家庭给予临时救济,发给一定数量钱和物,以维持生活。5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城镇社会救济与安定城镇秩序相结合,安置贫民、失业工人和知识分子就业。1998年,区内开始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2000年,全区全部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年,全区共发放保障金420.8万元,其中上级财政补助212.8万元、地方财政列支195.4万元、上年结转12.6万元。2001年7月,抚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成立,各县(区)低保机构相继成立。 |
关键词: | 城镇救济 民政部门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