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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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06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社会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10
页码: 639-648
摘要: 自宋至清,府、县和乡设储备仓库,每年募集积谷,用于赈济灾民。每遇灾荒饥歉,官府办厂施粥。平常年间,县办有救济院和道生堂,对孤寡老弱病残和弃婴给予救济。一些乡村自办施茶会、渡船会、桥路会等民间互救组织,开展简单的社会救济。抗日战争期间,域内各县成立难民救济支会(隶属江西省难民救济分会)收容难民,分发上级下拨的救济款物,组织疏散难民。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救济工作。20世纪50年代初,执行“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方针。
关键词: 社会救济 自然灾害

内容

自宋至清,府、县和乡设储备仓库,每年募集积谷,用于赈济灾民。每遇灾荒饥歉,官府办厂施粥。平常年间,县办有救济院和道生堂,对孤寡老弱病残和弃婴给予救济。一些乡村自办施茶会、渡船会、桥路会等民间互救组织,开展简单的社会救济。抗日战争期间,域内各县成立难民救济支会(隶属江西省难民救济分会)收容难民,分发上级下拨的救济款物,组织疏散难民。1946年,江西省政府成立善后救济总署分署,抚州成立第七善后救济工作队,各县成立工作站或查放站,负责接收救济物资,办理救济事务,帮助百姓恢复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救济工作。20世纪50年代初,执行“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方针。1958年人民公社化,救济方针改为:“依靠群众、集体,生产自救为主,群众互助,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1978年改为:“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1983年又改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救济种类主要有自然灾害救济、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精减退职职工救济和盲流难民救济等。
   一、自然灾害救济 自宋至清,抚州、建昌建立“三仓(平仓、义仓、社仓)制”,丰年积谷,用以备荒。民国时期,县、乡设义仓积谷,也有宗族祠堂义仓积谷,在灾荒之年用于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抚州专区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由专署领导担任主任,民政、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领导任委员,县(市)也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救灾度荒,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每当灾情发生,全区各级领导即到第一线指挥抗灾救灾工作。1951年,全区相继发生雪灾、水灾、旱灾。专区党政领导深入灾区指挥救灾,了解灾情,发放救灾款401600万元(旧币)、救灾粮4474.25吨,解决群众吃、穿问题。1952年,专署指示各县(市)举办义仓积谷防荒,由丰收地区群众节约储粮,捐献粮食积于义仓,以备荒年。是年,区内出现雪灾、水灾、旱灾,全区安置灾民10181户、5.6万人,政府先后3次共发放救灾款27987万元(旧币),发放救济粮1751吨。1961年6月,全区连降暴雨,洪水泛滥,专署组织4个工作组分赴临川、崇仁、宜黄、乐安4个县重灾区救灾和慰问,发放救灾款135.5万元,单衣1350件,棉衣2070套,棉被6000床,棉布31000尺。1968年6月,区内多次降大雨和暴雨,山洪暴发,河水猛涨,临川县李渡圩堤溃决,灾情最为严重。省拨经费30万元、水泥2000吨、钢材200吨,用于修复圩堤决口和水利工程。
   1978年,全区遭受历史上罕见干旱。地区组织160多个工作组抗旱,拦河筑坝2500多处,挖泉打井2000多眼,人工降雨130多次,财政部门减免农业税收73万元,补助抗旱经费406万元,金融部门发放639.3万元贷款扶助抗旱,工业部门抽调4000多名技术工人,组成408个农机修配小组支援抗旱。省民政厅拨付春夏荒救济款670万元,救济灾民187654户、938271人。1982年6月中旬,抚州遭受特大洪水灾害,临川县华溪公社王家渡抚河圩堤溃决230多米,周围5个公社被淹。省政府从南昌向灾区群众运送或空投干粮共17.5吨,行署指示城市机关每天将10吨面粉加工成馒头送往灾区,并发放救灾款163.5万元、衣物3.5万套、木材8000立方米,进行紧急救援。灾后,临川县成立生产救灾指挥部,从县直机关抽调300名干部到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业生产和修复圩堤工程,将受灾严重无家可归的灾民临时安置在周围生产队仓库和社员腾出的房屋居住。并调集100多名防疫、医务人员赴灾区防病治病。县财政拨付20万元、县农业银行无息贷款20万元;省、地拨款181万元,拨粮8280吨、食油889吨、木材4067立方米、种子450吨,支援灾区度荒,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临川县调集万名劳动力,解放军派出部队,军民共同修复圩堤决口和水毁渠道等工程。在重灾区华溪重建新村,兴建机关、学校、医院、工厂、商店和民房52栋,总面积8400平方米。1991年冬和1992年春,区内出现有史以来极端低温(最低温度零下13.6摄氏度),给越冬经济作物特别是柑桔造成毁灭性灾害。地委、行署紧急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全区下拨救灾款562.7万元,救济灾民81818名。南丰县财政筹集10万元,县农行贷款500万元,县计划委员会和供销社供应平价化肥200吨,县粮食局和财政局筹集50万千克粮食赈灾。1994年,区内发生风雹灾、水灾,损失严重。地区下拨救济款714万元、棉被5080床,发放港、澳、台胞捐赠款337万元,规划兴建灾民新村6个、福利院6个、敬老院23个,救助零散倒房户369户,房屋倒塌灾民在春节前全部迁入新居。1997年全区发生多次风灾、水灾、雹灾,造成严重损失。地区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同时在全区范围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将每年10月定为“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月”。结合突发性灾情,开展临时性救灾捐赠活动。是年,地委、行署及地直104个单位的干部职工捐款17.5万元、衣物2590件,送往灾区。全区共接受各界群众捐赠救灾款437.1万元、衣物6.34万件,解决灾民吃饭、穿衣问题。1998年6月中旬,全区出现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各级政府紧急划拨救灾专款400余万元,派出救灾工作组2650个,转移安置灾民27万人。共发放救灾款物5073万元,其中救济灾民65.71万元、口粮5580吨;为7353户倒房户修建房屋21460间;救济伤病灾民9800人。全区97.49万灾民都得到政府救济,吃、穿、住、医得到保障。社会各界积极献爱心,全区共收到捐赠款487.853万元,及时送到灾区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和重建家园。
   2002年6月中旬,全市普降暴雨,广昌、南丰、南城、金溪、乐安、临川等县(区)灾情超过1998年特大洪灾。全市组织78.3万人抗洪救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8.03万人,搭建救灾帐篷500顶,下拨救灾款420万元,大米1800吨,衣被6.5万件(床)。2005年6月中下旬,全市发生特大洪灾,因灾死亡8人,倒损房屋3.5万余间。全市筹集救灾资金1278万元发放给灾民。2008年1月,全市发生有气象资料记录以来持续时间最长、波及范围最广、危害程度最重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公路封闭,70%供电线路倒杆、断线,各县(区)停水停电6天~9天,果树林业遭重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吴仪分赴临川区和东乡县视察灾情,指导抗冰救灾工作。全市民政系统组织40多个救灾工作组,紧急向灾区群众送棉被、大米、食品等生活急需物资。是年7月和9月,遭受“凤凰”和“蔷薇”台风灾害,因灾死亡2人。2010年6月中下旬,全市11个县(区)遭遇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黎川、资溪、南城等县暴发山洪,临川、资溪、东乡等地城区被淹,资溪顿成“水中孤城”。21日18时30分,抚河唱凯大堤灵山段决口347米,临川区罗针、唱凯、罗湖和云山4个镇、56个村、358个村小组13.7万名群众紧急转移,5.2万名灾民集中安置在市体育中心等20个临时安置点。6月25日灾民又全部转移到东华理工等17所寄宿制大中学校安置。全市转移安置灾民55万余人,集中安置6.9万人。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对抚州灾情启动Ⅳ级和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总书记胡锦涛指示南京军区派兵支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临抚州视察灾情。省委、省政府领导坐镇抚州指挥。民政部门昼夜不停调运和分发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社会各界纷纷奉献爱心。是年,抚州市建立过渡性生活救助制度,并大幅提高灾后重建补助标准,在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特困户和一般户各增加1万元和0.5万元,补助标准达到特困户3万元、一般户2万元。全市新建灾民住房7059栋,新建灾民新村66个,黎川县德胜镇茅店灾民新村占地17公顷,新建灾民住房397栋。
   二、城镇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区内民政部门对城镇孤老残幼和长期困难户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对因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致困的家庭给予临时救济,发给一定数量钱和物,以维持生活。5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城镇社会救济与安定城镇秩序相结合,安置贫民、失业工人和知识分子就业。对国民党军队溃逃散兵游勇和因战争或因灾荒流浪的农民动员、遣送回原籍,或投亲靠友;对娼妓、赌徒、懒汉及社会闲散游民、乞丐则集中收养,教育改造,使其参加生产,自食其力。1958年,贯彻“生产自救,群众互助”救济方针,发展城镇福利事业,办起小型加工厂。全区组建各种生产单位155个,参加生产人数700多人,生产总值200多万元,使全区城镇贫困户数由50年代初的1万多人下降为1700余人。1949年—1959年,全区共发放城镇社会救济款32.6269万元,救济69266户贫困市民。1978年以后,民政部门改革传统城镇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1998年,区内开始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2000年,全区全部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低保对象有9812人,占全区非农业人口1.3%,其中,在职职工207人、下岗职工2018人、离退休人员171人、失业人员3125人、“三无”(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对象1443人、其他人员2848人。是年,全区共发放保障金420.8万元,其中上级财政补助212.8万元、地方财政列支195.4万元、上年结转12.6万元。
   2001年7月,抚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成立,各县(区)低保机构相继成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2002年6月底之前城市低保实现应保尽保的要求,全市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的救助力度,保障对象从2001年的16847人增加至2002年12月底的129878人,全市各级财政共列支专项经费750.8万元,如期实现应保尽保目标。2003年7月,《抚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出台,对低保对象清理整顿、规范管理和提标提补,全市保障人数降至39584户、90342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2004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城市低保采取低保对象社区管、低保资金银行发放的形式。2005年,市政府出台《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县(区)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帮助低保对象就业、减免开支等。临川区和资溪县在全市率先成立城乡社会救助局(副科级)。2009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市民政局下发《抚州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方案》,7月中旬至9月中旬,对全市低保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清理整顿。2010年,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三级调查、三级评议和三榜公示等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现象。全市累计上户核查低保对象81543人,清理城乡低保对象25643人,清退人情保、关系保人数895人。2011年,为帮助低收入群体应对物价上涨带来的压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市民政部门向23.8万名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998.5万元。同时,全市开始逐步建立城乡低保三级联审制度,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进行核对,按听证程序进行联审,当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确定救助金额。三级联审制度的实施,缩短低保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低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农村社会救济 (一)农村贫困户救济与低保制度 抚州解放初期,由于连年战乱和灾荒,大批农民流离失所,贫困交加。1950年域内农村贫困户占农户总数20%。人民政府开展大规模救济,全区发放救济粮110吨、救济款10万元。此后,对贫困户救济工作常抓不懈。1955年,发放临时救济款16.94万元,救济46957名贫困农民。1957年发放临时救济款18.72万元,救济71347人。1959年—1961年,共下拨救济款176.5万元、棉被1620床、棉衣7400套、单衣8146套,救济70833户、17.09万人。1962年,农村社会救济改为定期定量救济为主,克服临时救济的随意性。是年全区有36181户、56959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下发救济款52.7万元。1963年下发救济款39万元、棉被6000床、棉衣2070套、单衣1350件、棉布31000尺。1964年下发救济款9.72万元、棉被1000床、棉衣5000套、单衣1500套,救济7736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救济工作一度中断,至1973年恢复农村定期定量救济工作。1979年,全区农村贫困户共有50699户、256495人,其中严重困难户有28166户、140830人,当年下发补助和救济款62.59万元。
   80年代,地区民政部门对困难户进行普查登记,补助和救济及时准确发放。对特别困难户开展扶贫,财政、金融部门给予减税免税、支农资金和低息贷款。1980年,国家下拨救济款54.42万元,集体补助5.54万元,救济和补助19310户、96550人。1981年,国家下发救济和集体补助共64.02万元,救济和补助贫困户19971户、109731人。1983年,农村扶贫工作全面铺开,全区86个公社、522个大队为重点扶贫单位,共扶助1279户、7760人,其中744户、4519人脱离贫困线。1985年,地区实行扶贫扶优政策,克服单纯救济缺点,扶持有脱贫能力和有脱贫潜力的贫困户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从资金、物质、技术、信息、供销、劳动等方面进行综合扶持,全区筹集资金550万元,办各种经济实体,共扶持10089户发展生产,其中,4846户摆脱贫困,894户成为生产专业户。1986年,全区扶贫工作发展迅速,8个县(市)成立扶贫领导机构,125个乡、520个村成立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抽调扶贫干部3544人,筹集资金560余万元,扶助27771户贫困户发展生产。当年有7895户脱贫,占扶持总户数的28.43%。这种扶贫助困、发展生产的做法延续到1996年。
   1997年,地区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县(市)农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县(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至2000年底,全市共落实农村低保对象22235人,占农业人口0.8%。发放保障金269.3万元,其中,县(市)财政投入101.7万元、乡村集体投入167.6万元。2004年,省政府出台《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将农村特困救助列入全市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当年全市救助对象49287户、82617人,占农业人口比例2.92%。其中:常年救助对象20094户、31440人,年救助金额527.65万元,人年均救助标准167.8元;临时救助对象29193户、51177人,年救助金额306.35万元,人年均救助标准60元。2006年8月,全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市政府出台《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县(区)出台实施和收入评估办法,对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和家庭收入核定等方面作全面、详细规定,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五保户供养 1956年,全区各县(市)对农村中缺乏劳力又无依靠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制度,经费从集体公益金中解决,采取分散和集体供养两种办法,每人每年供给稻谷225千克~300千克、食油2千克、人民币50元。1958年,全区建立敬老院447所,收养五保户8056人。1960年收养五保户5656户、8216人,国家发给供养费7.02万元。1962年以后,大部分敬老院被解散,五保户回村由生产队供养。1980年,全区农村集体办敬老院46所,集中供养五保人员762名(其中,孤老702名、孤儿37人、其他23名),国家救济11.06万元,集体供给3.58万元;全区分散供养五保户15899户、20203人,国家救济3.34万元,集体供给94.95万元。1983年,地区对五保户进行普查登记,全区有五保户10273人,占农业人口4%0。同时落实五保供给方式,提高供给标准。1991年,全区投资100多万元,改造敬老院危房11899平方米,改善集体供养五保户生活条件。分散五保户供养资金由乡(镇)统筹。是年,全区180个乡(镇)实现五保资金统筹,建立155个五保服务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界定五保供养对象,增加五保供养范围,提高供养标准,加大对五保供养对象的救济力度,主要实行乡(镇)统筹。1995年,全区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开展第二次五保普查工作,解决应保而未保问题,落实供养标准。1997年民政部出台《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后,规范农村敬老院的建设、管理和供养服务。2002年,全市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849人,其中分散在家的五保供养对象有6727人、集中在乡(镇)敬老院供养2122人。此前,五保户供养全部由乡、村两级负担,村组负责给每个五保对象提供350千克~400千克稻谷,乡(镇)负责给每个五保对象发放300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平均727元。2002年,由全市财政转移支付五保供养资金598万元,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平均675元。
   2003年按照税费改革的要求,全市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885人,其中在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3020人,集中供养率达34%,比2002年提高10个百分。税费改革后五保对象人年均供养标准923元,五保供养标准达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2004年5月,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全面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全市五保供养对象达10257人,其中,集中在院供养人数达到4532人,集中供养率达到44.2%。全市共下拨五保供养资金873万元,比2003年增加275万元。2005年,各县(区)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集中供养的五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拨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的五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拨到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按五保对象名册直接发放到户,或通过银行实现社会化发放。全市共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1829人,其中集中供养7168人,集中供养率为61%;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8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025万元。2006年,市政府出台《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农村五保工作操作程序。全市共保障五保对象18317人,其中新增6478人,凭证供养,基本实现应保尽保。7月份,提高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1200元/人/年提高到1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800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年/人(含200元住房维修基金)。2007年,全市新建、改(扩)建敬老院,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全市共落实五保供养对象18317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14654人,五保集中供养率达80%。2009年,全市集中供养标准1860元/年/人,分散供养标准1260元/年/人。乐安县和东乡县的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2160和1960元/年/人。各地对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费用还采取实报实销的救助政策。2010年,全市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1920元和1320元,其中黎川县集中供养标准最高,达到每人2940元。全市共保障农村五保对象18317人,集中供养率达80%。2011年,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再次提高到每人1560元,其中黎川县集中供养标准最高,达3120元。
   四、精减退职职工救济 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精减一批职工,其中部分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无依无靠的职工存在生活困难。1964年,政府对其给予适当救济,发出救济款3.6万元。196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职职工,按其原标准工资40%每年发给救济款,并给予2/3医疗费补助。对不符合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退职职工,民政部门酌情每年给予定期救济或临时救济。“文化大革命”期间,对精减退职职工救济工作停止。1979年,恢复对精减退职职工的救济,全区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050人,其中118人享受原工资40%救济,36人享受一般救济,共发给救济款和医疗费2.4万元。1983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2年《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全区对248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办手续;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而生活确实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全区有3032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每年发放救济费33.79万元,由省财政负担70%,县(市)财政负担30%。1994年,为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偏低、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的问题,保障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社会救济对象救济标准的通知》,将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调整后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为:城镇的每人每月57元,农村的每人每月31元。
   2005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不论在城镇安置还是回农村安置,均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城镇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月115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81元。2009年开始,全市各级政府在实施民生工程,将精减老职工救济工作纳入考评体系,逐年提高城乡救济标准。2009年城镇、农村救济标准分别为200元和160元,2010年分别为225元和185元,2011年分别为245元和205元。至2011年底,全市共有城乡60年代精减老职工4350人,其中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人数424人、享受城市精减退职职工救济人数2946人、享受农村精减退职职工救济人数980人,共发放救济款1231.86万元。
   五、收容遣送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党军队溃逃的散兵游勇和难民、灾民、游民流落城镇街头,区内各级政府设立临时收容所,进行遣送和安置。至1950年6月,全区遣送和安置外省籍灾民难民3665人。其中,无家可归的2500人,分别安置在黎川、南丰、乐安、临川等地,参加生产劳动,自食其力;遣送回原籍1165人,为其买好车、船票,并发给途中生活费。1961年,抚州市、东乡县设立收容资助遣送站,对流入区内的外籍人员,按其原籍方向发给到邻县车站的车票和所需膳食费,逐站遣回原籍。是年全区共遣返外流人员1000余人。1963年5月15日起,区内对长期流浪人员开始收容,不再遣送。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配合,严格审查,分别处理。对无依无靠、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的老弱病残,分别由县养老院和福利院收容安置。1965年,全区收容安置、遣送外流人员1686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外流人员激增,收容遣送工作一度停顿。1971年—1976年,国家先后拨款在区内兴建收容人员住房10间。1979年,全区收容遣送外流人员698人次,1981年收容遣送2253人次。1982年,全区收容遣送1870人次,其中110人由公安部门处理。
   90年代,进行社会救济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盲流人员逐渐减少。1995年,全区收容遣送483人次,财政拨款3万元解决其生活、医疗等困难。2000年临川市新建2600平方米收容遣送站综合大楼。是年全区收容遣送外地盲流人员1208人次,其中“三无”(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人员120人次;办理国内收养36人。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实施21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办法》。2004年4月,市收容遣送站更名为市救助管理站,其职责也由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受助人员的人格得到进一步尊重,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流浪乞讨人员不再强制收容,对自愿求助、经救助站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无偿提供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还加大对受助人员食、住、医等方面的救助力度。2004年4月,东乡、资溪、南城、南丰、广昌县成立救助管理站,定编2名~3名;崇仁、宜黄、乐安、黎川、金溪5个县不设站,配置2名编制人员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临川区救助工作由市收容遣送站负责。2009年,兴建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和施工,总造价2800万元,综合建筑面积12800平方米,有成人救助床位5张、未成年人救助床位60张,室外活动场地1500平方米。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设有接待厅、保安室、值班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等。2011年12月,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竣工投入使用。2010年8月,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城管局、建设局联合下发《抚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意见》。2011年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公安、残联、人保、交通、城管、教育、卫生、财政等9个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12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救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和经费保障渠道,进一步规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参与救助工作的方式,全市救助管理工作实现部门一体化联动。
   六、城乡医疗救助 2004年6月,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转发《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在南丰县、金溪县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年底,市财政、民政部门下拨96万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对农村部分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2005年,南城县、临川区进行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试点,出台《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确定救助病种、救助标准及救助范围。7月,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和特困户中的重点户,救助病种主要是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病、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等重大疾病,个人救助年封顶线标准一般控制在4000元以内,并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年全市共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325.5万元,其中:城市医疗救助27万元,救助对象92人;农村医疗救助298.5万元,救助对象27211人,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3912人。2006年,市、县(区)都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医疗保险为先、看病及时介入、住院主动救助、病后一次核算”运行和管理机制。全年累计救助57600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866.27万元。其中:城市21673人次,救助资金876.4万元;农村35927人次,救助资金989.87万元。从2007年起,全市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取消救助病种及起付线的限制。是年救助城市医疗对象106311人次(含资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救助资金使用率为80.1%;救助农村医疗对象110968人次(含资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率为80.2%。2008年,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在抚州市实施爱心医疗救助行动,对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患先天性心脏病实施免费手术治疗。是年,将重点优抚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14类参战退役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市城市医疗救助34837人次,救助资金3030.9万元;农村医疗救助75278人次,救助资金3043.58万元。2009年,全省“光明·微笑”工程在抚州市免费施行白内障手术1166例、唇腭裂手术12例。为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制度的衔接,金溪、东乡县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试点;总结推广临川区、东乡县为低保对象中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开展专项救助的方法。2010年,全市11个县(区)全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机制,使困难群众接受治疗后能及时在医院直接结算,简化程序和手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比例,最高为50%,救助封顶线最高为8万元。
   2011年,东乡县启动医疗救助网络同步结算试点。临川区大力创新医疗救助方式,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白血病和尿毒症患者开展专项救助,救助比例由此前自付部分的30%提高到按其住院治疗总费用的40%进行救助,年封顶线为8万元。
   七、临时救助 从200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市政府出台《抚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2010年,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相应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相继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全市共配套临时救助资金129万元,其中,市本级配套43万元,县(区)配套86万元。共救助1423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242.4万元。2011年,全市救助对象3210人,发放救助金480.9万元。其中市本级直接救助对象85人,发放救助金32.6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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