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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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047
颗粒名称: 三、地方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
页码: 629
摘要: 民国33年(1944),江西省政府制定《优待抗战军人家属公约》,抚州各县政府成立出征抗日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对抗日军人家属减免各种临时税款和劳役,抗日军人家属遇有困难、灾患可获帮助、救济,社会福利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百姓尊敬抗日军人家属。各县政府为出征抗日军人造册,为家属颁发证明书,按赤贫、自给和小康3个等级,优待谷物及救济费;阵亡或受重伤退役者家属凭证享受更大优待。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域内苏区群众为红军家属代耕土地,苏维埃地方政府免征或少征其税物和劳役。新中国成立后,优待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退伍老红军及长年生病、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关键词: 地方优待 退伍军人 义务兵

内容

民国33年(1944),江西省政府制定《优待抗战军人家属公约》,抚州各县政府成立出征抗日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对抗日军人家属减免各种临时税款和劳役,抗日军人家属遇有困难、灾患可获帮助、救济,社会福利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百姓尊敬抗日军人家属。各县政府为出征抗日军人造册,为家属颁发证明书,按赤贫、自给和小康3个等级,优待谷物及救济费;阵亡或受重伤退役者家属凭证享受更大优待。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域内苏区群众为红军家属代耕土地,苏维埃地方政府免征或少征其税物和劳役。
   新中国成立后,优待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退伍老红军及长年生病、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1950年—1956年对其实行代耕制,代耕方式有包耕包产大包耕、只包耕不包产小包耕、临时帮工助耕和发工票等,保证优待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1957年—1980年,实行优待劳动日或劳动工分,每户一年优待1000工分~1400工分或100个劳动日。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改发优待金,每户年发优待金300元~550元。对义务兵家属不论劳动力多少,均以户为单位,普遍优待。1985年,全区乡(镇)全部实行优待金统筹,优待金根据服役年限和在部队表现区别对待,对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均按等级和年限增发优待金,年初评定,发证到户,当年兑现,通知部队。1996年,优待金由乡(镇)统筹改为以县为单位社会统筹。
   2000年起对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发优待金1300元~1355元。2002年农村按上年农民人均收入70%发放优待金,各县标准1266元~1440元不等,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每户300元。2004年,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优待金全部由县、乡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困难地区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加以解决。2008年全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每户不低于2800元,南丰县350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不低于1000元。2010年、2011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确定。2011年,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南城县发放标准为2000元、南丰县为1200元,其他县(区)发放标准5000元~6000元不等,全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3000元~6000元不等,应届本科生入伍时增加30%,应届专科生入伍时增加20%,进藏、进疆义务兵各发放3倍、2倍的义务兵优待金,乐安县、广昌县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不低于5000元,其他县(区)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各级政府把解决农村“两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及其遗属的住房问题作为优抚工作的重点,各级财政逐年增加投入。2011年底全面完成农村“两红”人员及其遗属危房改造。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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