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及民国时期基层组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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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037
颗粒名称: 一、清末及民国时期基层组织
分类号: D693.2
页数: 1
页码: 625
摘要: 清末,农村基层组织形式为保甲制。百户为一甲,千户为一保。甲设甲长,保设保长。甲长由士民推选老实、老成、有身家者担任。保长由士民公举诚实、识字、有身家者,并上报县官考察批准。保、甲长主要负责地方治安(捕防盗贼、逃人、奸宄和掌握百姓情况),收税(抽丁银,催收钱粮和办理公事),管理户籍(掌握人口情况)。清末城市基层组织与乡村基层组织大致相同,城中设坊,近城设厢,均设立长官。坊厢以下设甲,百户为一甲,设甲长,主要负责稽查户口、收税及社会治安。 民国19年(1930),国民政府颁布《组织法》,县下设区,区下设乡(镇),乡村以100户以上设乡,街市以100户以上设镇。区设区长,乡(镇)设乡(镇)长。23年,国民政府为对工农红军“围剿”,推行保甲制,以10户为甲,设甲长,以10甲为保,设保长,由数保组成联合办事处(简称联保),设主任1人、文书1人。保、甲长由区、县政府委任,联保主任从保长中推选兼任,办理各保共同事务。保、甲长负责清查户口、教诫住户“安分守己”,帮助政府派丁缴粮,摊派催缴各项捐税,各乡、保设有乡丁、保丁,组成所谓“铲共义勇队”,对违反乡规保约者进行处罚,且实行连坐,1人通共,9家连坐。27年,江西省政府颁发《改善乡镇组织方案》和《划分乡镇办法》,废除联保办事处,设立乡(镇)公所。民国时期部分年份第七行政专署各县基层组织变更情况详见本志卷一第二章第二节。
关键词: 清末 民国时期 基层组织

内容

清末,农村基层组织形式为保甲制。百户为一甲,千户为一保。甲设甲长,保设保长。甲长由士民推选老实、老成、有身家者担任。保长由士民公举诚实、识字、有身家者,并上报县官考察批准。保、甲长主要负责地方治安(捕防盗贼、逃人、奸宄和掌握百姓情况),收税(抽丁银,催收钱粮和办理公事),管理户籍(掌握人口情况)。清末城市基层组织与乡村基层组织大致相同,城中设坊,近城设厢,均设立长官。坊厢以下设甲,百户为一甲,设甲长,主要负责稽查户口、收税及社会治安。
   民国19年(1930),国民政府颁布《组织法》,县下设区,区下设乡(镇),乡村以100户以上设乡,街市以100户以上设镇。区设区长,乡(镇)设乡(镇)长。23年,国民政府为对工农红军“围剿”,推行保甲制,以10户为甲,设甲长,以10甲为保,设保长,由数保组成联合办事处(简称联保),设主任1人、文书1人。保、甲长由区、县政府委任,联保主任从保长中推选兼任,办理各保共同事务。保、甲长负责清查户口、教诫住户“安分守己”,帮助政府派丁缴粮,摊派催缴各项捐税,各乡、保设有乡丁、保丁,组成所谓“铲共义勇队”,对违反乡规保约者进行处罚,且实行连坐,1人通共,9家连坐。27年,江西省政府颁发《改善乡镇组织方案》和《划分乡镇办法》,废除联保办事处,设立乡(镇)公所。民国时期部分年份第七行政专署各县基层组织变更情况详见本志卷一第二章第二节。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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