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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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033
颗粒名称: 卷七 政务
分类号: D63
页数: 172
页码: 623-794
摘要: 1949年域内建立人民政权机构,理财治民,恢复生产,治理战争创伤,整顿社会秩序,救济贫困百姓,安置灾民、难民,建立农村街道基层组织,巩固新生政权。政府在城乡兴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收养老、残、幼、婴。对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拨款进行扶贫、扶持。60年代后,域内开始接收、安置水库移民,并进行扶持。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域内安置近7万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80年代安置6.9万多名回城知青。9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域内大量下岗人员劳务输出。2000年后,全市招商引资力度加大,促进经济大发展,一大批人员实现在家门口就业。
关键词: 人民政府 政务

内容

1949年域内建立人民政权机构,理财治民,恢复生产,治理战争创伤,整顿社会秩序,救济贫困百姓,安置灾民、难民,建立农村街道基层组织,巩固新生政权。政府在城乡兴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收养老、残、幼、婴。对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拨款进行扶贫、扶持。60年代后,域内开始接收、安置水库移民,并进行扶持。
   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域内安置近7万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80年代安置6.9万多名回城知青。9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域内大量下岗人员劳务输出。2000年后,全市招商引资力度加大,促进经济大发展,一大批人员实现在家门口就业。
   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后,域内落实侨务政策和台属政策;人事部门对机构、人员编制、专业人才统一管理,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土地管理部门对域内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做好地籍调查、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各级机关建立档案馆室,重视档案开发利用;党政外事活动增多,与外国进行公务、经济、技术、学术、旅游交流,往来频繁。
   2000年后,全市各级政务部门以人为本,以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对民生投入逐年增加,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较快,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
   第一章 民政 宋代,府、县建立平仓、义仓、社仓用以备荒赈济。明代,临川、广昌等县创办“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无家可归者。清乾隆年间,部分乡村始设预备仓以救灾度荒。民国17年(1928年),江西省第七区行政公署(抚州)及各县政府均以第一科掌管地方自治、警政、户政以及赈恤救济等民政事务。社会人士办有慈善机构,收养孤老残幼。政府每年募捐,举办冬令救济,施粥施衣,但由于国民党政府腐败,百姓受惠甚微。抗日战争期间,抚州各县成立抗敌后援会,征募支前物资,慰劳抗日将士,并贯彻《褒扬抗战忠烈条例》,建立忠烈祠;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抚州工作队亦到各地赈民。解放前夕,物价飞涨,民生凋敝,抚州城镇的灾民、难民近4000人,乡村乞丐随处可见。
   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内民政部门承担政权建设,支前,救济,遣送难民,改造安置娼妓、游民等工作,在医治战争创伤、稳定社会秩序、建立和巩固人民政权中发挥重要作用。1954年—1965年,民政工作重点开展普选、优待抚恤、移民安置、救灾、救济、行政区划、户籍、社团登记、宗教民族事务、婚姻登记等,同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创办敬老院、福利院、麻风病防治所、精神病院,对农村无依靠孤老残幼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以下简称五保)。“文化大革命”中,民政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只有救灾救济、拥军优属、退伍军人安置等开展比较正常。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政工作步入正轨。地区和县(市)民政部门主要承担基层政权建设、优待抚恤、离退役军人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勘界等工作。
   2000年后,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民政工作,各级财政对民政投入逐年增加,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类多、投资额大、推进速度快。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各项民生工程指标全面完成;减灾救助机制不断完善,灾害应急救助快速有效;优抚安置政策全面落实,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村民自治和城乡社区建设稳步推进,殡葬、婚姻、儿童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及社会组织管理更趋规范,福利彩票筹集的公益金逐年上升,慈善事业蓬勃发展。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府设民政官员,县由知县统管民政事务。
   民国时期,行政公署及各县政府设立第一科代省政府管理当地民政事务。
   苏维埃时期,县、区苏维埃政府设内务部管理民政事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抚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置民政科。1955年4月,抚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民政科改为抚州专员公署民政处。1957年12月撤销民政处,1958年10月设置民政福利处。1960年11月精简机构,撤销民政福利处,设民政办公室。1961年10月,撤销民政办公室,改设民政劳动处。1964年10月恢复民政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由专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内务组负责全区民政工作。1973年8月,成立抚州地区民政局。1979年8月,地区民政局兼管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980年1月—1984年2月,代管侨务办公室。1989年8月,地区民政局组建社会福利生产服务所,负责全区福利企业的管理协调工作。1990年3月,地区民政局代管残疾工作办公室。1991年11月,抚州退伍军人接待站改为江西省抚州军供站,为地区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1993年11月,地区民政局接管计划委员会管理的移民工作,并设立抚州地区移民办公室。1996年,增设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1997年抚州地区移民办公室更名为地区民政局移民办公室。1997年设立地区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为地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抚州地区民政局更名为抚州市民政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人事秘书科、优抚科(对外挂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和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牌子)、社会救济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基层政权建设科(对外挂区划、地名办公室牌子)、社会事务科(挂社团管理办公室牌子)、移民办公室、老建办秘书科、老建办财务计划科(挂经济协作科牌子)。2001年3月,市民政局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为市民政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2008年8月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2001年7月,临川收容遣送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殡葬管理所、烈士陵园管理处、社会福利院上划至市民政局管理,均为正科级。2002年9月,市革命老根据地贫困地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能移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9月,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并入市民政局作为内设科室,更名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9月,市民政局有8个职能科(室):人事秘书科、优抚科(另挂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和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牌子)、救灾救济福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另挂市地名办公室和市行政区域边界线管理办公室牌子)、社会事务科(另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牌子)、移民办公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2004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市收容遣送站更名为市救助管理站(2008年10月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2008年6月,成立市殡葬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和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均为市民政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8年12月,市民政局内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8月,市民政局成立减灾备灾中心,为市民政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0年8月,市民政局承担的移民管理职能职责划归市扶贫和移民局;并将福利和救灾职责分开。
   2011年底,市民政局内设人事秘书科、优抚科(另挂抚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抚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抚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救灾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另挂抚州市地名办公室、抚州市行政区域边界线管理办公室牌子)、社会福利科、社会事务科(救助管理科与之合署办公,另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老龄工作科(抚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办事机构)7个职能科室,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救助管理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殡葬管理处、殡葬综合管理执法大队、烈士陵园管理处、社会福利中心、慈善总会办公室、减灾备灾中心、军供站、社会福利生产服务所、福利彩票发行中心12个下属单位。另设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各县人民政府均在新中国成立后设立民政科,1956年各县民政科改为民政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县(市)民政局受到冲击被撤销。1972年—1973年,各县恢复设立民政局。2011年底,各县(区)民政局行政编制共110个,下属单位事业编制共102个。
   20世纪90年代初,乡(镇)设立民政所,由县(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民政所人员编制全部由乡(镇)政府管理,县(区)民政局只对其负责业务指导。2011年,全市乡(镇)民政所实有人员322名。
   第二节 基层政权建设 一、清末及民国时期基层组织 清末,农村基层组织形式为保甲制。百户为一甲,千户为一保。甲设甲长,保设保长。甲长由士民推选老实、老成、有身家者担任。保长由士民公举诚实、识字、有身家者,并上报县官考察批准。保、甲长主要负责地方治安(捕防盗贼、逃人、奸宄和掌握百姓情况),收税(抽丁银,催收钱粮和办理公事),管理户籍(掌握人口情况)。清末城市基层组织与乡村基层组织大致相同,城中设坊,近城设厢,均设立长官。坊厢以下设甲,百户为一甲,设甲长,主要负责稽查户口、收税及社会治安。
   民国19年(1930),国民政府颁布《组织法》,县下设区,区下设乡(镇),乡村以100户以上设乡,街市以100户以上设镇。区设区长,乡(镇)设乡(镇)长。23年,国民政府为对工农红军“围剿”,推行保甲制,以10户为甲,设甲长,以10甲为保,设保长,由数保组成联合办事处(简称联保),设主任1人、文书1人。保、甲长由区、县政府委任,联保主任从保长中推选兼任,办理各保共同事务。保、甲长负责清查户口、教诫住户“安分守己”,帮助政府派丁缴粮,摊派催缴各项捐税,各乡、保设有乡丁、保丁,组成所谓“铲共义勇队”,对违反乡规保约者进行处罚,且实行连坐,1人通共,9家连坐。27年,江西省政府颁发《改善乡镇组织方案》和《划分乡镇办法》,废除联保办事处,设立乡(镇)公所。民国时期部分年份第七行政专署各县基层组织变更情况详见本志卷一第二章第二节。
   二、新中国成立后基层政权 (一)乡级基层政权 1949年,全区各县人民政府相继成立。1950年,撤销旧基层建制,建立基层人民政权。县以下设区人民政府,为县派出机关。区以下设乡(镇)人民政府,为基层政权组织,下设行政村。城镇设街道办事处,下设居民委员会。区设区长、副区长及委员,乡设正、副乡长及民政、生产、公安武装、文教、卫生、合作、财粮等委员。全区辖临川、南城、南丰、黎川、资溪、金溪、崇仁、宜黄、乐安9个县,共设66个区、707个乡(镇)。
   1954年,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乡(镇)长和政治委员,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委员会。1956年,撤区并乡,全区9个县1个市共设乡人民政府361个、街道办事处4个。1958年,全区撤销乡(镇)建制,建立人民公社120个,实行农村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政场合一”。人民公社权力机关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管理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内务、农田水利电力、工业交通、林业园艺、畜牧水产、文化卫生、福利服务、政财商业、劳动调配、武装保卫等科(室)。人民公社下设生产大队,大队之下设生产小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8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1978年,恢复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全地区设农村人民公社186个、城镇人民公社15个。1983年,根据中央《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全区开始恢复乡(镇)建制。1984年3月,地区在南丰试点;7月,全面改革原来政社合一的体制,乡(镇)政府全面建立,共建成166个乡、43个镇。乡(镇)人民政府设生产、乡镇企业、司法、民政、计划生育、文教、土地管理等办公室。
   1997年8月18日,南城新丰街撤乡并镇。2000年5月8日,南城县麻姑山乡撤销,并入万坊乡。2000年6月后域内乡(镇)区划情况详见本志卷一第二章第四节。
   (二)村级基层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农村设村民委员会,城镇设居民委员会,分别为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 1950年废除保甲制,全区组建1692个行政村,行政村设行政委员会。1951年并村建乡,行政村不再作为一级基层政权,全区建立631个乡级政权。1958年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村级组织为生产大队,下设生产小队。1978年,全区有生产大队1989个、生产小队18346个。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按村居民居住状况建立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全区将生产大队改建成村委会,将生产小队改建成村民小组。1987年,国家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全区的村委会进行全面整顿,充实村级领导班子。村委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委员4名~6名,负责组织群众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依靠群众管理全村公益事项。
   1988年,地区以南丰县为试点,撤销村委会,组建村公所,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将村民小组改为村委会。随后,黎川、金溪、崇仁等县和抚州市全面开展,临川、东乡、资溪、乐安等县分别选择1个~2个乡(镇)试点。全区有699个村委会组建成村公所,有5386个村民小组改为村委会。1993年,根据民主自治的要求,撤销村公所,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恢复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村委会班子。1996年后,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每3年举行1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当选者由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联合颁发当选证书。至2000年底,全区有村委会1926个、村民小组16634个。
   2002年11月全市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果表明,新一届村委会班子成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6937名村委会成员中,党员4849人,占成员总数69.9%,比1999年第四届提高17个百分点;年龄结构趋于合理,31岁~50岁的有5616名,占村委会成员总数80.96%,平均年龄38.8岁;文化程度普遍提高,高中以上2147名,占村委会成员总数30.95%,其中有40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316名村主任兼任村支部书记,其中南丰县有125名村委会主任兼任村党支部书记,占该县村委会主任总数的71.02%。村委会成员中有致富特长的5799名,占村委会成员总数的83.65%。中国—欧盟村务管理项目江西省培训班学员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到抚州市现场观摩考察,评价“组织严谨、秩序井然、秩序到位、气氛深厚、情绪高涨、经验成功”。
   2011年10月17日,全市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开始,选举严把“七关”:财务清理关、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关、选民登记关、候选人提名关、资格审查关、投票选举关、总结验收关。至年底,选举仍在进行中。
   居民委员会 1954年12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全区对居民委员会进行整顿,由群众选举思想觉悟高、办事公正的正、副主任和委员。全区共有41个居委会,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宣传政策法令,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文化大革命”期间,居委会工作瘫痪。1978年恢复城镇居民委员会工作,全区设居委会110个。80年代后,居委会换届选举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时进行。1999年,全区218个居委会选出居委会成员726人,其中主任184人、副主任102人、委员440人。2011年,全市有居民委员会223个,居民小组1281个,选出居委会成员859人,其中主任195人、副主任133人、委员531人。
   村民自治 1990年,国家民政部发出《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和《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地区在南城县万坊乡万年桥村进行村民自治试点,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和村委会,讨论制定村规民约、工作制度和村委会3年任期目标等。随后,全区各县(市)选择1个村进行试点。1995年,地委、行署下发《关于加强村委会建设的意见》和《抚州地区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五年规划实施方案》,全区建立191个村民自治示范村。是年,南城县建昌光塔村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1997年崇仁县被省民政厅命名为村民自治模范县。1998年,各县(市)制定村民自治示范三年规划和实施方案。1999年崇仁县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2000年,全区1926个村委会普遍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评选出村民自治模范乡(镇)47个、村民自治合格乡(镇)15个、村民自治模范村600个。2010年,经省、市、县、乡各级检查验收,全市评出2个村民自治模范县、880个村民自治模范村,崇仁县、黎川县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
   全市村民自治活动围绕“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落实民主选举制度,由村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自1999年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起,普遍推行“海选”方式,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项会议进行部署,下发《关于全面依法开展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民主决策制度,村里的大事由大多数村民说了算。全市各村普遍建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村务都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各村召开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县、乡指导小组检查会议的决定、决议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是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在不违背上述原则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会议的决定、决议,对于应该提交而未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出现失误的,要追究责任人,尤其是主要决策者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予以处罚。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村民行为由村民自我规范。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经济管理6个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动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印发到户,让村民对照章程自觉规范行为,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落实民主监督制度,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地委、行署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重点公开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和村委会选举情况。各村都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并授予必要的监督权和评审权,村村设立公开栏,户户持有明白卡。金溪县乡村设立“意见箱”“回音墙”,通过村务公开和意见反馈,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
   第三节 优抚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抚州人民自发或在苏区政府组织领导下,积极筹资募物慰问在抚州作战和路过的革命将士,当向导,抬担架,参军参战,优待军人家属,支援前线。新中国成立后,区内民政部门按“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方针开展优抚工作。优抚对象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含武装、消防武警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军队退役人员、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2011年,全市有革命烈士9627名,烈属2838户、562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16户、61人,病故军人家属110户、76人,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96人,革命伤残人员1498人,在乡老复员军人2389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4人、解放战争入伍和参加抗美援朝战争1057人、新中国成立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1328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578人,部分参战退役军人及部分参试涉核人员3157名(其中部分参战军队退役人员3029人、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128人),农村籍老年士兵6248人,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539人,铀矿开采人员102人。
   —、劳军支前 民国15年(1926)10月15日,国民革命军(北伐军)第十四军一师二团由崇仁县秋溪进抵临川,城内工人、商人、近郊农民扛长梯、送稻草、抬担架支援北伐军攻城,20日攻下县城,全县工、农、商、学各界人士纷纷慰问北伐军。16年8月上、中旬,“八一”起义军南下途经临川、宜黄、广昌等地,沿途各界人士筹集物资慰问。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军队多次对苏区进行“围剿”,苏区群众支援工农红军开展反“围剿”斗争。广昌、乐安、南丰、黎川、资溪、宜黄等县苏维埃政府组织担架队、运输队、向导队、救护队、洗衣队、宣传队、慰劳队等支援红军。广大群众募钱捐物、送粮草、抬担架、护伤员,妇女打草鞋、做军鞋送给红军,并帮助护理伤病员,热血青年踊跃参加红军,老百姓纷纷送儿送郎当红军,送鸡、鱼、肉、蛋、花生、烟、果品等物资慰劳红军将士。南城、金溪、崇仁、东乡、临川等县游击区群众为红军送情报、送物资,积极支援前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域内各县成立抗敌后援会,负责征募支前物资,广大群众捐款献物,慰劳抗日将士。
   1951年,抚州各县成立抗美援朝分会,广大青年积极报名参加志愿军,人民群众捐款捐物,支援人民志愿军。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捐款81.76亿元(旧币)购买飞机、大炮,捐献布鞋4418双,毛巾、鞋袜底、肥皂等5870件和金银贵重物品;给志愿军送慰问袋587个,写慰问信5251封。
   二、双拥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开展拥军优属、军队拥政爱民活动(简称双拥)。1950年,区、县(市)组织文艺队,带慰问品、慰问信慰问驻军和伤病员,召开军民联欢会,向部队赠送锦旗。1951年8月,抚州专署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从是年起,每年“八一”节、元旦、春节期间召开军人、军烈属联欢会,并组织健康慰问小组,对烈军属进行健康检查和医疗,发动群众捐募钱物慰问驻军和军烈属。1954年—1966年每年春节期间,专区及各县(市)机关干部、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学校、工厂等组织秧歌队、腰鼓队,向驻军、军烈属拜年、送慰问信,请他们看电影、看戏,召开军烈属、荣誉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1967年—1981年每年春节和“八一”节期间召开座谈会、表彰会,表彰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1982年,对拥军优属活动进行改革,春节期间,地、县、公社组织走访组,深入部队、军烈属家中走访,征求意见,着重解决实际困难。1983年,全区组织走访组250个,参加走访人员5744人,其中地、县级党政军领导109人,走访63个部队单位、1764户烈属、11695户军属、4633名复员退伍军人,征求意见659条,及时处理解决问题368个,帮助优抚对象做好事1237件,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费9.27万元。此后,每年均开展类似活动。1988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评比,临川县东馆乡受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民政部表彰。1993年,全区组织871个常年优抚服务队,为9万多名优抚对象提供各种服务,同时还组织部分优抚对象到庐山疗养。1994年,行署和军分区把8月定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月。1996年,地、县两级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资金34.9万元,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和临时困难、奖励现役军人立功者、扶助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是年,崇仁、广昌两县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双拥模范县。1997年,地区财政拨专款100余万元为部队更新设备和维修营房,各有关单位帮助解决随军家属落户,分配住房,安排家属子女就业入学。
   2000年春节、“八一”期间,全市向部队和优抚对象赠送慰问金120.22万元、大米5000千克、衣被4万余件。年内安排随军家属落户9人、随军家属就业14人、调换工种班次13人、子女入学入托10人,解决住房11户,支援部队经费112.2万元。省命名表彰区内模范县3个、模范单位6个、模范个人7名,地区命名表彰模范县5个,地区及县(市)命名表彰模范单位34个、模范个人50名、先进单位96个、先进个人125名。临川、黎川、崇仁被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命名为“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县(市)”。2007年,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下发《关于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城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意见》《抚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文件,双拥工作每年经费由20万元增至50万元。市委、市政府在新区无偿划拨土地3.33公顷,支持抚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指挥中心暨军分区新营院建设;划拨土地1.5公顷,支持市武警支队解决教导队训练用地。宜黄6个县划拨土地1公顷、投资500多万元为县消防大队修建营房、购置消防车;金溪县征用土地560公顷,支持第31集团军建设打靶场;广昌、资溪、南城、南丰和黎川分别划拨土地支持县人武部新营房建设,改善驻军战备和工作生活设施,市、县两级仅土地投入就超过2亿元。2009年,临川区教育局被评为全国国防教育先进单位。2010年,抚州市首次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城,金溪、崇仁、黎川、乐安、资溪、宜黄6个县荣获全省双拥模范县称号。2011年,金溪县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县称号,全市先后有20个单位、25名个人被评为全省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金溪县、临川区建设局、资溪县面包行业协会获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称号。
   抚州2008年冰雪灾害期间,抚州军供站为支援抚州抗灾的部队提供后勤保障25天,保障人数38757人次。2010年6月21日—7月3日,抚州军供站为支援抚州抗击洪灾的南京军区官兵、驻省武警部队和公安干警等××××余人提供后勤保障×××××人次。2011年春节,市四套领导班子成员组成15个走访慰问组,分别对省军区、驻抚部队、军队离退休干部、重点优抚对象、光荣院、省荣军医院的伤残军人进行走访慰问,为他们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共100余万元。“八一”前夕,市四套班子领导分4组走访慰问抚州军分区、武警抚州支队、抚州消防支队、73866部队、抚州军分区干休所、抚州市军休所,送慰问金25万元;8月1日,市、县(区)四套班子领导参加“军事日”活动。2011年,全市各县(区)调查核实烈属、军属数量和家庭等情况,颁发“光荣烈属”牌匾3054块、“光荣军属”牌匾6627块。
   三、地方优待 民国33年(1944),江西省政府制定《优待抗战军人家属公约》,抚州各县政府成立出征抗日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对抗日军人家属减免各种临时税款和劳役,抗日军人家属遇有困难、灾患可获帮助、救济,社会福利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百姓尊敬抗日军人家属。各县政府为出征抗日军人造册,为家属颁发证明书,按赤贫、自给和小康3个等级,优待谷物及救济费;阵亡或受重伤退役者家属凭证享受更大优待。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域内苏区群众为红军家属代耕土地,苏维埃地方政府免征或少征其税物和劳役。
   新中国成立后,优待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退伍老红军及长年生病、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1950年—1956年对其实行代耕制,代耕方式有包耕包产大包耕、只包耕不包产小包耕、临时帮工助耕和发工票等,保证优待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1957年—1980年,实行优待劳动日或劳动工分,每户一年优待1000工分~1400工分或100个劳动日。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改发优待金,每户年发优待金300元~550元。对义务兵家属不论劳动力多少,均以户为单位,普遍优待。1985年,全区乡(镇)全部实行优待金统筹,优待金根据服役年限和在部队表现区别对待,对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均按等级和年限增发优待金,年初评定,发证到户,当年兑现,通知部队。1996年,优待金由乡(镇)统筹改为以县为单位社会统筹。
   2000年起对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发优待金1300元~1355元。2002年农村按上年农民人均收入70%发放优待金,各县标准1266元~1440元不等,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每户300元。2004年,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优待金全部由县、乡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困难地区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加以解决。2008年全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每户不低于2800元,南丰县350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不低于1000元。2010年、2011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确定。2011年,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南城县发放标准为2000元、南丰县为1200元,其他县(区)发放标准5000元~6000元不等,全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3000元~6000元不等,应届本科生入伍时增加30%,应届专科生入伍时增加20%,进藏、进疆义务兵各发放3倍、2倍的义务兵优待金,乐安县、广昌县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不低于5000元,其他县(区)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各级政府把解决农村“两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及其遗属的住房问题作为优抚工作的重点,各级财政逐年增加投入。2011年底全面完成农村“两红”人员及其遗属危房改造。
   四、国家优待抚恤 民国时期,出征抗日军人阵亡或重伤致残者,政府给予抚恤金外,还对其家属酌予金钱、物品或其他救济,直至其子女成年、配偶去世止。民国政府虽然制定抗战军人家属优待补助方法,但很少真正实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优抚对象享受地方优待后生活仍有困难者,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每年给予现金或实物补助。1954年,全区优待3150户、16380人,为烈士、军人子女2763人发放入学补助款。1959年全区对优抚对象176户、229人定期定量补助,并临时补助184785元、棉被1500床、棉衣750套、单衣750件。此后,国家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三属”抚恤 1985年起,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称定期抚恤。“三属”抚恤金标准按属别及户籍的不同有所区别,每月20元~35元,之后不断调整,至2011年10月,每月调高至459元~873元,全市抚恤“三属”699人,其中烈士家属562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61人、病故军人家属76人。
   老复员退伍军人补贴 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且参加抗美援朝战争、新中国成立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区别确定,之后经多次调整,至2011年10月提高到500元~580元,全市补助老复员退伍军人2395人。
   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 1980年,对全区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12元、副食品补助5元。之后逐年提高,2002年130元,2003年150元。2011年,全市红军失散人员有96人。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2005年为50元,2006年60元,2007年100元,2008年145元,2011年10月起对全市2578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发330元生活补助。
   老党员补贴 2006年1月起,对全市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生活补贴,按入党时间先后划不同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150元。之后每年调整补贴标准,2011年10月调高到每人每月280元~420元。2006年—2011年,对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发补贴600元。2011年7月1日,庆祝建党90周年,对全市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每人2000元。
   “两参”人员补助 2007年,建军80周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部分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十四类参战对象)和参加涉核试验退役人员(以下分别简称参战人员、参试人员,统称“两参”人员)纳入国家抚恤补助范围,每月发生活补助100元。之后每年调高,2011年10月后所有“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月330元,补助全市“两参”人员3160人。
   2011年8月起,对试行义务兵役制(1954年11月1日)后至实施《退伍士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期间入伍的6248名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月发给生活补助,每月补助标准按服义务兵役每年10元计算。
   伤残抚恤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全区开展对革命残废军人检评、登记、发证工作,按伤残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4等6级。1952年全区各等级革命伤残军人有320人。2000年全市有革命伤残军人1259人。2004年修改伤残等级划分评定标准,调整为因战1级~10级、因公1级~10级、因病1级~10级。2005年,全市按新划分的标准对伤残军人进行套级换证。人民政府对革命伤残人员实行终身抚恤。1950年—1952年,抚恤以粮计发,1953年起改发抚恤金,90年代起先后增发伤残保健费、高等级伤残军人护理费。后抚恤金、保健费、护理费逐年提高。
   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对象为病故或牺牲的革命军人、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参战民兵民工和批准为烈士的人员。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团县处级以上)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认定,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抚恤金(粮)。1953年前发给抚恤粮的标准按级而定,最高为600千克,最低为300千克。1953年后改为抚恤金,标准为180元~650元。1985年,重新规定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抚恤标准,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额计发;将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烈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家居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每户每月抚恤30元~35元,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25元。1986年7月1日,调高因公牺牲的病故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的按其生前20个月工资额计发,病故的按其生前10个月工资额计发。1989年1月,再次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
   2001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改为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2004年贯彻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和程序作出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推进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别由40个月、20个月、10个月调整为80个月、40个月、20个月。为对接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2007年5月调整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其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其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02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补助260元,在乡三等伤残军人每人每年240元,包干使用。2004年,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优待金全部由县、乡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困难地区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加以解决。2005年一至六级自谋职业的残疾军人享受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七至十级享受原在乡三等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2006年全市将“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每人每年260元增加至450元,包干使用。2007年部分县(区)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对六类参战退役人员(抗美援越、抗美援朝、珍宝岛保卫战、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及7月份扩增的八类参战人员(南沙群岛自卫反击战,解放江山岛作战,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炮击金门作战,“8·6”海战,崇武以东海战,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全市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优抚对象医疗配套资金为市级财政168万元、县(区)级财政422.6万元。2010年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650.23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30万元,县(区)级配套资金320.23万元。参保人数9475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706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1477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292人),全市各县(区)都实行住院补助由县定点医院先垫支的“一站式”医疗服务。
   五、优抚基地 新中国成立后,为使优抚对象病有所医、孤老寡幼有所养,地区创办疗养院,县、乡创办敬老院作为优抚基地。
   荣军疗养院 1959年,抚州专署创办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至1964年,共接收复员军人、烈属、荣誉军人、退伍军人538人,其中康复184人。1969年11月兴建复员军人疗养院,有医务人员25人,病床100张,专门接收全区复员军人中的慢性病人和精神病人疗养。后移交地区卫生部门管理。2011年抚州市在樟树临江荣军疗养院有床位49个,入住37名精神病残疾军人。
   光荣敬老院 1958年,全区创办7所光荣敬老院,1979年发展为10所。1995年有15所,其中,县办2所、乡办13所,共有床位361张,工作人员53名。光荣敬老院主要接收优抚对象入院安度晚年,由国家和集体补助生活等所需费用。黎川县光荣敬老院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文明光荣敬老院”。1997年,全区光荣敬老院改造和维修经费共29万元,庭院经营创收23.52万元,均用于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入院人数276人,人均年生活费1300元、医疗费120元。
   2011年,全市有光荣敬老院15所,其中县办敬老院6所,床位450张,职工60人,在院老人146人;乡办敬老院为9所,床位635张,职工28人,在院老人194人。敬老院改造和维修经费123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350万元,上级补助资金680万元。人均生活费2400元。不同类别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照《江西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执行,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等医疗待遇。
   六、褒扬抚恤 建立纪念建筑物 民国27年—29年(1938—1940),国民政府先后发布修建忠烈祠训令,域内各县均建立忠烈祠,以纪念抗日烈士,每年举行祭典,或在祠庙开会纪念。
   新中国成立后,抚州人民为纪念革命先烈,1951年—1999年,县级以上单位所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共29处。
   开展吊唁活动 民国时期,为纪念抗日烈士,每年在忠烈祠举行祭典。新中国成立后,每年清明节,全区各地组织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学校师生和群众前往革命烈士纪念碑、塔、亭、园、墓敬献花圈、扫墓、植树、瞻仰,缅怀革命先烈,进行革命传统教育。2005年,市烈士陵园陈列馆对外开放。
   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 1981年,全区各县(市)对革命烈士进行查对核实,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2011年统计,全市有革命烈士9627名,其中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1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8986名、抗日战争时期28名、解放战争时期70名、新中国成立后532名。
   第四节 离退役军人安置 民国初期所征之兵均为职业兵,退役官兵回乡后或耕田自食,或游手好闲,或乞讨为生,个别强悍者则横行乡里,危害百姓,官府视而不见。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颁布《军兵佐退役俸率及给予规则》,24年又颁布《陆军佐退役俸率及赡养金给予规则》,各县成立协助退役军人就业辅导委员会,帮助退役官兵就业。但这些办法大都有名无实,许多官兵退役回籍之后苦无生计,流离失所。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颁布一系列条例,人民政府对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妥善安置,对军、地两用人才进行开发使用。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9月,抚州专区复员委员会成立,随之各县(市)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复员军人接待、转运和安置事务。1951年,抚州专区复员委员会改为抚州专区转业建设委员会。1958年,专区转业建设委员会撤销,复员军人管理、教育、生产和生活安排由民政处和军分区兵役科负责;复员军人劳动就业和技术人员安置由劳动部门负责;复员军人疾病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对复员军人“热情欢迎,妥善安置”,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方针,对回乡复员军人指导生产和协助成家,对无家可归或从事农业生产有困难或有特殊情况不宜回乡的,根据情况分配工作或介绍就业。1956年全区补助复员军人款额43647元,同时帮助安置在农村的复员军人解决生产、住房、婚姻、生活等困难。至1958年,全区接受安置复员军人39430人,其中,安置到城镇工作4771人、特殊情况安置59人、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34600人。1958年起,劳动部门负责办理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热情欢迎,亲切接待,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原则进行安置。1958年—1960年,全区共接受安置退伍义务兵1694人、复员军人12人。1969年,成立抚州专区革命委员会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73年对全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换证。至1973年,全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总数为51224人,其中,复员军人9367人、转业军人302人、退伍军人41555人。1975年,成立抚州地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地区民政局为主,每年从军分区、计划组、卫生局、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安置工作。1976年接收一批军队转业干部,妥善安置在党政机关、工交邮电、财贸、文教、卫生、农林水、县属机关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担任领导职务。1983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抚州地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城镇青年、下放知识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在职入伍及在部队伤残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统一分配工作。对荣立战功人员,根据其意愿,均安置到工商、税务、银行、物资、文化等单位。农村退伍军人一般安置回乡,在资金、技术、产供销等方面有计划、有步骤给予重点扶持,一批退伍军人成为勤劳致富典型户。对单身孤儿和服役8年以上的退伍军人给予照顾。1986年全区帮助在农村安置的274名退伍军人修房148间,购置用具429件,帮助成家13人。
   80年代末,按照《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江西省退役义务兵安置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方针。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或靠集体帮助有困难的,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钱款;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安排工作。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部门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由各接收单位妥善安排。90年代中期,江西省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开始进行调整,1999年提出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2002年,市政府发文规定,服现役2年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年6000元,每超1年增发500元。2008年,对荣立二等功以上、荣立三等战功以上、三级以上转业士官,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鼓励自谋职业;对城镇复员士官、退役士兵(含女兵)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政府不作统一分配方案,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城镇退役士兵系中央、省条管部门职工子女的,原则上自谋职业,若上级主管单位有指定安置计划指标的,在部门内安置。服现役2年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含士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万元,中央省属单位职工子女2.3万元,每增加1年兵龄递增1000元,发放待安期间8个月生活费1200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010年冬季,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免费教育培训等办法接收退役士兵,全市接收退役士兵1757人,其中城镇退役士兵653人(含三级士官64人)。2011年,全市大力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6月7日,市政府、抚州军分区下发《抚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成立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市民政局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年,全市培训退役士兵264人,安置退役士兵576人,其中岗位安置157人、自谋职业419人。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民政部门主要接收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安置、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职工(部队机械修理厂工人)。至1979年,全区共接收安置36名离休干部和6名退休干部。1980年,中央发出《关于妥善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1983年—2000年,全区共接收安置4批、31户军队离退休干部和2批无军籍退休职工。政府为其拨款建房、安排生活。1986年,地区成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配备管理人员和车辆,添置活动设施和医疗器械,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保障。1994年抚州军休所被民政部、总政治部评为“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先进单位”。1994年、1996年、1998年、2000年,抚州军休所连续4次被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评为“全省先进休养所”。2001年—2011年全市共接受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9人。每年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活动,落实各项待遇。2011年对全市军队离退休人员发放购房补贴108.4万元。
   三、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 为使军人退伍后能更好地安置就业,80年代初,部队开始举办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班。1985年,地区成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市)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各乡(镇)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站,对农村退伍军人进行普查,按个人技术分类,登记造册,建立人才档案。并对各企业、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安置使用退伍军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用人单位和退伍军人牵线搭桥,促进人才流通。军、地两用人才多被推荐担任基层干部或到企业担任技术骨干,有的创办经济实体,有的发展种养业等。1987年11月资溪县军人张协旺退伍回乡后,利用在部队里学到的面包制作技术,在鹰潭开起资溪人的第一家面包店,第二年就赢利3万多元。张协旺积极带领乡亲致富,2001年,张协旺等人发起建立资溪面包行业协会,会长张协旺先后在南京、大连等地建立30个分会,发展会员19860人,使资溪县成为闻名全国的“面包之乡”。2002年,资溪县成立面包培训中心。2003年,张协旺促成资溪面包协会党委成立,在全国设立22个党支部、40个党小组。2009年,张协旺被评为全国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第五节 社会救济 自宋至清,府、县和乡设储备仓库,每年募集积谷,用于赈济灾民。每遇灾荒饥歉,官府办厂施粥。平常年间,县办有救济院和道生堂,对孤寡老弱病残和弃婴给予救济。一些乡村自办施茶会、渡船会、桥路会等民间互救组织,开展简单的社会救济。抗日战争期间,域内各县成立难民救济支会(隶属江西省难民救济分会)收容难民,分发上级下拨的救济款物,组织疏散难民。1946年,江西省政府成立善后救济总署分署,抚州成立第七善后救济工作队,各县成立工作站或查放站,负责接收救济物资,办理救济事务,帮助百姓恢复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救济工作。20世纪50年代初,执行“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方针。1958年人民公社化,救济方针改为:“依靠群众、集体,生产自救为主,群众互助,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1978年改为:“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1983年又改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救济种类主要有自然灾害救济、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精减退职职工救济和盲流难民救济等。
   一、自然灾害救济 自宋至清,抚州、建昌建立“三仓(平仓、义仓、社仓)制”,丰年积谷,用以备荒。民国时期,县、乡设义仓积谷,也有宗族祠堂义仓积谷,在灾荒之年用于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抚州专区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由专署领导担任主任,民政、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领导任委员,县(市)也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救灾度荒,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每当灾情发生,全区各级领导即到第一线指挥抗灾救灾工作。1951年,全区相继发生雪灾、水灾、旱灾。专区党政领导深入灾区指挥救灾,了解灾情,发放救灾款401600万元(旧币)、救灾粮4474.25吨,解决群众吃、穿问题。1952年,专署指示各县(市)举办义仓积谷防荒,由丰收地区群众节约储粮,捐献粮食积于义仓,以备荒年。是年,区内出现雪灾、水灾、旱灾,全区安置灾民10181户、5.6万人,政府先后3次共发放救灾款27987万元(旧币),发放救济粮1751吨。1961年6月,全区连降暴雨,洪水泛滥,专署组织4个工作组分赴临川、崇仁、宜黄、乐安4个县重灾区救灾和慰问,发放救灾款135.5万元,单衣1350件,棉衣2070套,棉被6000床,棉布31000尺。1968年6月,区内多次降大雨和暴雨,山洪暴发,河水猛涨,临川县李渡圩堤溃决,灾情最为严重。省拨经费30万元、水泥2000吨、钢材200吨,用于修复圩堤决口和水利工程。
   1978年,全区遭受历史上罕见干旱。地区组织160多个工作组抗旱,拦河筑坝2500多处,挖泉打井2000多眼,人工降雨130多次,财政部门减免农业税收73万元,补助抗旱经费406万元,金融部门发放639.3万元贷款扶助抗旱,工业部门抽调4000多名技术工人,组成408个农机修配小组支援抗旱。省民政厅拨付春夏荒救济款670万元,救济灾民187654户、938271人。1982年6月中旬,抚州遭受特大洪水灾害,临川县华溪公社王家渡抚河圩堤溃决230多米,周围5个公社被淹。省政府从南昌向灾区群众运送或空投干粮共17.5吨,行署指示城市机关每天将10吨面粉加工成馒头送往灾区,并发放救灾款163.5万元、衣物3.5万套、木材8000立方米,进行紧急救援。灾后,临川县成立生产救灾指挥部,从县直机关抽调300名干部到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业生产和修复圩堤工程,将受灾严重无家可归的灾民临时安置在周围生产队仓库和社员腾出的房屋居住。并调集100多名防疫、医务人员赴灾区防病治病。县财政拨付20万元、县农业银行无息贷款20万元;省、地拨款181万元,拨粮8280吨、食油889吨、木材4067立方米、种子450吨,支援灾区度荒,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临川县调集万名劳动力,解放军派出部队,军民共同修复圩堤决口和水毁渠道等工程。在重灾区华溪重建新村,兴建机关、学校、医院、工厂、商店和民房52栋,总面积8400平方米。1991年冬和1992年春,区内出现有史以来极端低温(最低温度零下13.6摄氏度),给越冬经济作物特别是柑桔造成毁灭性灾害。地委、行署紧急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全区下拨救灾款562.7万元,救济灾民81818名。南丰县财政筹集10万元,县农行贷款500万元,县计划委员会和供销社供应平价化肥200吨,县粮食局和财政局筹集50万千克粮食赈灾。1994年,区内发生风雹灾、水灾,损失严重。地区下拨救济款714万元、棉被5080床,发放港、澳、台胞捐赠款337万元,规划兴建灾民新村6个、福利院6个、敬老院23个,救助零散倒房户369户,房屋倒塌灾民在春节前全部迁入新居。1997年全区发生多次风灾、水灾、雹灾,造成严重损失。地区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同时在全区范围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将每年10月定为“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月”。结合突发性灾情,开展临时性救灾捐赠活动。是年,地委、行署及地直104个单位的干部职工捐款17.5万元、衣物2590件,送往灾区。全区共接受各界群众捐赠救灾款437.1万元、衣物6.34万件,解决灾民吃饭、穿衣问题。1998年6月中旬,全区出现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各级政府紧急划拨救灾专款400余万元,派出救灾工作组2650个,转移安置灾民27万人。共发放救灾款物5073万元,其中救济灾民65.71万元、口粮5580吨;为7353户倒房户修建房屋21460间;救济伤病灾民9800人。全区97.49万灾民都得到政府救济,吃、穿、住、医得到保障。社会各界积极献爱心,全区共收到捐赠款487.853万元,及时送到灾区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和重建家园。
   2002年6月中旬,全市普降暴雨,广昌、南丰、南城、金溪、乐安、临川等县(区)灾情超过1998年特大洪灾。全市组织78.3万人抗洪救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8.03万人,搭建救灾帐篷500顶,下拨救灾款420万元,大米1800吨,衣被6.5万件(床)。2005年6月中下旬,全市发生特大洪灾,因灾死亡8人,倒损房屋3.5万余间。全市筹集救灾资金1278万元发放给灾民。2008年1月,全市发生有气象资料记录以来持续时间最长、波及范围最广、危害程度最重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公路封闭,70%供电线路倒杆、断线,各县(区)停水停电6天~9天,果树林业遭重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吴仪分赴临川区和东乡县视察灾情,指导抗冰救灾工作。全市民政系统组织40多个救灾工作组,紧急向灾区群众送棉被、大米、食品等生活急需物资。是年7月和9月,遭受“凤凰”和“蔷薇”台风灾害,因灾死亡2人。2010年6月中下旬,全市11个县(区)遭遇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黎川、资溪、南城等县暴发山洪,临川、资溪、东乡等地城区被淹,资溪顿成“水中孤城”。21日18时30分,抚河唱凯大堤灵山段决口347米,临川区罗针、唱凯、罗湖和云山4个镇、56个村、358个村小组13.7万名群众紧急转移,5.2万名灾民集中安置在市体育中心等20个临时安置点。6月25日灾民又全部转移到东华理工等17所寄宿制大中学校安置。全市转移安置灾民55万余人,集中安置6.9万人。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对抚州灾情启动Ⅳ级和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总书记胡锦涛指示南京军区派兵支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临抚州视察灾情。省委、省政府领导坐镇抚州指挥。民政部门昼夜不停调运和分发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社会各界纷纷奉献爱心。是年,抚州市建立过渡性生活救助制度,并大幅提高灾后重建补助标准,在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特困户和一般户各增加1万元和0.5万元,补助标准达到特困户3万元、一般户2万元。全市新建灾民住房7059栋,新建灾民新村66个,黎川县德胜镇茅店灾民新村占地17公顷,新建灾民住房397栋。
   二、城镇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区内民政部门对城镇孤老残幼和长期困难户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对因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致困的家庭给予临时救济,发给一定数量钱和物,以维持生活。5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城镇社会救济与安定城镇秩序相结合,安置贫民、失业工人和知识分子就业。对国民党军队溃逃散兵游勇和因战争或因灾荒流浪的农民动员、遣送回原籍,或投亲靠友;对娼妓、赌徒、懒汉及社会闲散游民、乞丐则集中收养,教育改造,使其参加生产,自食其力。1958年,贯彻“生产自救,群众互助”救济方针,发展城镇福利事业,办起小型加工厂。全区组建各种生产单位155个,参加生产人数700多人,生产总值200多万元,使全区城镇贫困户数由50年代初的1万多人下降为1700余人。1949年—1959年,全区共发放城镇社会救济款32.6269万元,救济69266户贫困市民。1978年以后,民政部门改革传统城镇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1998年,区内开始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2000年,全区全部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低保对象有9812人,占全区非农业人口1.3%,其中,在职职工207人、下岗职工2018人、离退休人员171人、失业人员3125人、“三无”(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对象1443人、其他人员2848人。是年,全区共发放保障金420.8万元,其中上级财政补助212.8万元、地方财政列支195.4万元、上年结转12.6万元。
   2001年7月,抚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成立,各县(区)低保机构相继成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2002年6月底之前城市低保实现应保尽保的要求,全市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的救助力度,保障对象从2001年的16847人增加至2002年12月底的129878人,全市各级财政共列支专项经费750.8万元,如期实现应保尽保目标。2003年7月,《抚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出台,对低保对象清理整顿、规范管理和提标提补,全市保障人数降至39584户、90342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2004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城市低保采取低保对象社区管、低保资金银行发放的形式。2005年,市政府出台《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县(区)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帮助低保对象就业、减免开支等。临川区和资溪县在全市率先成立城乡社会救助局(副科级)。2009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市民政局下发《抚州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方案》,7月中旬至9月中旬,对全市低保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清理整顿。2010年,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三级调查、三级评议和三榜公示等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现象。全市累计上户核查低保对象81543人,清理城乡低保对象25643人,清退人情保、关系保人数895人。2011年,为帮助低收入群体应对物价上涨带来的压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市民政部门向23.8万名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998.5万元。同时,全市开始逐步建立城乡低保三级联审制度,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进行核对,按听证程序进行联审,当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确定救助金额。三级联审制度的实施,缩短低保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低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农村社会救济 (一)农村贫困户救济与低保制度 抚州解放初期,由于连年战乱和灾荒,大批农民流离失所,贫困交加。1950年域内农村贫困户占农户总数20%。人民政府开展大规模救济,全区发放救济粮110吨、救济款10万元。此后,对贫困户救济工作常抓不懈。1955年,发放临时救济款16.94万元,救济46957名贫困农民。1957年发放临时救济款18.72万元,救济71347人。1959年—1961年,共下拨救济款176.5万元、棉被1620床、棉衣7400套、单衣8146套,救济70833户、17.09万人。1962年,农村社会救济改为定期定量救济为主,克服临时救济的随意性。是年全区有36181户、56959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下发救济款52.7万元。1963年下发救济款39万元、棉被6000床、棉衣2070套、单衣1350件、棉布31000尺。1964年下发救济款9.72万元、棉被1000床、棉衣5000套、单衣1500套,救济7736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救济工作一度中断,至1973年恢复农村定期定量救济工作。1979年,全区农村贫困户共有50699户、256495人,其中严重困难户有28166户、140830人,当年下发补助和救济款62.59万元。
   80年代,地区民政部门对困难户进行普查登记,补助和救济及时准确发放。对特别困难户开展扶贫,财政、金融部门给予减税免税、支农资金和低息贷款。1980年,国家下拨救济款54.42万元,集体补助5.54万元,救济和补助19310户、96550人。1981年,国家下发救济和集体补助共64.02万元,救济和补助贫困户19971户、109731人。1983年,农村扶贫工作全面铺开,全区86个公社、522个大队为重点扶贫单位,共扶助1279户、7760人,其中744户、4519人脱离贫困线。1985年,地区实行扶贫扶优政策,克服单纯救济缺点,扶持有脱贫能力和有脱贫潜力的贫困户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从资金、物质、技术、信息、供销、劳动等方面进行综合扶持,全区筹集资金550万元,办各种经济实体,共扶持10089户发展生产,其中,4846户摆脱贫困,894户成为生产专业户。1986年,全区扶贫工作发展迅速,8个县(市)成立扶贫领导机构,125个乡、520个村成立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抽调扶贫干部3544人,筹集资金560余万元,扶助27771户贫困户发展生产。当年有7895户脱贫,占扶持总户数的28.43%。这种扶贫助困、发展生产的做法延续到1996年。
   1997年,地区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县(市)农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县(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至2000年底,全市共落实农村低保对象22235人,占农业人口0.8%。发放保障金269.3万元,其中,县(市)财政投入101.7万元、乡村集体投入167.6万元。2004年,省政府出台《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将农村特困救助列入全市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当年全市救助对象49287户、82617人,占农业人口比例2.92%。其中:常年救助对象20094户、31440人,年救助金额527.65万元,人年均救助标准167.8元;临时救助对象29193户、51177人,年救助金额306.35万元,人年均救助标准60元。2006年8月,全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市政府出台《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县(区)出台实施和收入评估办法,对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和家庭收入核定等方面作全面、详细规定,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五保户供养 1956年,全区各县(市)对农村中缺乏劳力又无依靠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制度,经费从集体公益金中解决,采取分散和集体供养两种办法,每人每年供给稻谷225千克~300千克、食油2千克、人民币50元。1958年,全区建立敬老院447所,收养五保户8056人。1960年收养五保户5656户、8216人,国家发给供养费7.02万元。1962年以后,大部分敬老院被解散,五保户回村由生产队供养。1980年,全区农村集体办敬老院46所,集中供养五保人员762名(其中,孤老702名、孤儿37人、其他23名),国家救济11.06万元,集体供给3.58万元;全区分散供养五保户15899户、20203人,国家救济3.34万元,集体供给94.95万元。1983年,地区对五保户进行普查登记,全区有五保户10273人,占农业人口4%0。同时落实五保供给方式,提高供给标准。1991年,全区投资100多万元,改造敬老院危房11899平方米,改善集体供养五保户生活条件。分散五保户供养资金由乡(镇)统筹。是年,全区180个乡(镇)实现五保资金统筹,建立155个五保服务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界定五保供养对象,增加五保供养范围,提高供养标准,加大对五保供养对象的救济力度,主要实行乡(镇)统筹。1995年,全区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开展第二次五保普查工作,解决应保而未保问题,落实供养标准。1997年民政部出台《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后,规范农村敬老院的建设、管理和供养服务。2002年,全市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849人,其中分散在家的五保供养对象有6727人、集中在乡(镇)敬老院供养2122人。此前,五保户供养全部由乡、村两级负担,村组负责给每个五保对象提供350千克~400千克稻谷,乡(镇)负责给每个五保对象发放300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平均727元。2002年,由全市财政转移支付五保供养资金598万元,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平均675元。
   2003年按照税费改革的要求,全市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885人,其中在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3020人,集中供养率达34%,比2002年提高10个百分。税费改革后五保对象人年均供养标准923元,五保供养标准达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2004年5月,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全面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全市五保供养对象达10257人,其中,集中在院供养人数达到4532人,集中供养率达到44.2%。全市共下拨五保供养资金873万元,比2003年增加275万元。2005年,各县(区)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集中供养的五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拨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的五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拨到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按五保对象名册直接发放到户,或通过银行实现社会化发放。全市共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1829人,其中集中供养7168人,集中供养率为61%;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8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025万元。2006年,市政府出台《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农村五保工作操作程序。全市共保障五保对象18317人,其中新增6478人,凭证供养,基本实现应保尽保。7月份,提高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1200元/人/年提高到1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800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年/人(含200元住房维修基金)。2007年,全市新建、改(扩)建敬老院,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全市共落实五保供养对象18317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14654人,五保集中供养率达80%。2009年,全市集中供养标准1860元/年/人,分散供养标准1260元/年/人。乐安县和东乡县的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2160和1960元/年/人。各地对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费用还采取实报实销的救助政策。2010年,全市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1920元和1320元,其中黎川县集中供养标准最高,达到每人2940元。全市共保障农村五保对象18317人,集中供养率达80%。2011年,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再次提高到每人1560元,其中黎川县集中供养标准最高,达3120元。
   四、精减退职职工救济 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精减一批职工,其中部分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无依无靠的职工存在生活困难。1964年,政府对其给予适当救济,发出救济款3.6万元。196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职职工,按其原标准工资40%每年发给救济款,并给予2/3医疗费补助。对不符合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退职职工,民政部门酌情每年给予定期救济或临时救济。“文化大革命”期间,对精减退职职工救济工作停止。1979年,恢复对精减退职职工的救济,全区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050人,其中118人享受原工资40%救济,36人享受一般救济,共发给救济款和医疗费2.4万元。1983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2年《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全区对248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办手续;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而生活确实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全区有3032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每年发放救济费33.79万元,由省财政负担70%,县(市)财政负担30%。1994年,为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偏低、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的问题,保障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社会救济对象救济标准的通知》,将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调整后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为:城镇的每人每月57元,农村的每人每月31元。
   2005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不论在城镇安置还是回农村安置,均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城镇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月115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81元。2009年开始,全市各级政府在实施民生工程,将精减老职工救济工作纳入考评体系,逐年提高城乡救济标准。2009年城镇、农村救济标准分别为200元和160元,2010年分别为225元和185元,2011年分别为245元和205元。至2011年底,全市共有城乡60年代精减老职工4350人,其中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人数424人、享受城市精减退职职工救济人数2946人、享受农村精减退职职工救济人数980人,共发放救济款1231.86万元。
   五、收容遣送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党军队溃逃的散兵游勇和难民、灾民、游民流落城镇街头,区内各级政府设立临时收容所,进行遣送和安置。至1950年6月,全区遣送和安置外省籍灾民难民3665人。其中,无家可归的2500人,分别安置在黎川、南丰、乐安、临川等地,参加生产劳动,自食其力;遣送回原籍1165人,为其买好车、船票,并发给途中生活费。1961年,抚州市、东乡县设立收容资助遣送站,对流入区内的外籍人员,按其原籍方向发给到邻县车站的车票和所需膳食费,逐站遣回原籍。是年全区共遣返外流人员1000余人。1963年5月15日起,区内对长期流浪人员开始收容,不再遣送。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配合,严格审查,分别处理。对无依无靠、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的老弱病残,分别由县养老院和福利院收容安置。1965年,全区收容安置、遣送外流人员1686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外流人员激增,收容遣送工作一度停顿。1971年—1976年,国家先后拨款在区内兴建收容人员住房10间。1979年,全区收容遣送外流人员698人次,1981年收容遣送2253人次。1982年,全区收容遣送1870人次,其中110人由公安部门处理。
   90年代,进行社会救济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盲流人员逐渐减少。1995年,全区收容遣送483人次,财政拨款3万元解决其生活、医疗等困难。2000年临川市新建2600平方米收容遣送站综合大楼。是年全区收容遣送外地盲流人员1208人次,其中“三无”(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人员120人次;办理国内收养36人。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实施21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办法》。2004年4月,市收容遣送站更名为市救助管理站,其职责也由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受助人员的人格得到进一步尊重,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流浪乞讨人员不再强制收容,对自愿求助、经救助站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无偿提供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还加大对受助人员食、住、医等方面的救助力度。2004年4月,东乡、资溪、南城、南丰、广昌县成立救助管理站,定编2名~3名;崇仁、宜黄、乐安、黎川、金溪5个县不设站,配置2名编制人员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临川区救助工作由市收容遣送站负责。2009年,兴建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和施工,总造价2800万元,综合建筑面积12800平方米,有成人救助床位5张、未成年人救助床位60张,室外活动场地1500平方米。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设有接待厅、保安室、值班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等。2011年12月,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竣工投入使用。2010年8月,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城管局、建设局联合下发《抚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意见》。2011年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公安、残联、人保、交通、城管、教育、卫生、财政等9个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12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救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和经费保障渠道,进一步规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参与救助工作的方式,全市救助管理工作实现部门一体化联动。
   六、城乡医疗救助 2004年6月,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转发《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在南丰县、金溪县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年底,市财政、民政部门下拨96万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对农村部分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2005年,南城县、临川区进行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试点,出台《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确定救助病种、救助标准及救助范围。7月,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和特困户中的重点户,救助病种主要是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病、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等重大疾病,个人救助年封顶线标准一般控制在4000元以内,并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年全市共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325.5万元,其中:城市医疗救助27万元,救助对象92人;农村医疗救助298.5万元,救助对象27211人,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3912人。2006年,市、县(区)都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医疗保险为先、看病及时介入、住院主动救助、病后一次核算”运行和管理机制。全年累计救助57600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866.27万元。其中:城市21673人次,救助资金876.4万元;农村35927人次,救助资金989.87万元。从2007年起,全市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取消救助病种及起付线的限制。是年救助城市医疗对象106311人次(含资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救助资金使用率为80.1%;救助农村医疗对象110968人次(含资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率为80.2%。2008年,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在抚州市实施爱心医疗救助行动,对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患先天性心脏病实施免费手术治疗。是年,将重点优抚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14类参战退役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市城市医疗救助34837人次,救助资金3030.9万元;农村医疗救助75278人次,救助资金3043.58万元。2009年,全省“光明·微笑”工程在抚州市免费施行白内障手术1166例、唇腭裂手术12例。为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制度的衔接,金溪、东乡县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试点;总结推广临川区、东乡县为低保对象中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开展专项救助的方法。2010年,全市11个县(区)全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机制,使困难群众接受治疗后能及时在医院直接结算,简化程序和手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比例,最高为50%,救助封顶线最高为8万元。
   2011年,东乡县启动医疗救助网络同步结算试点。临川区大力创新医疗救助方式,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白血病和尿毒症患者开展专项救助,救助比例由此前自付部分的30%提高到按其住院治疗总费用的40%进行救助,年封顶线为8万元。
   七、临时救助 从200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市政府出台《抚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2010年,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相应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相继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全市共配套临时救助资金129万元,其中,市本级配套43万元,县(区)配套86万元。共救助1423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242.4万元。2011年,全市救助对象3210人,发放救助金480.9万元。其中市本级直接救助对象85人,发放救助金32.6万元。
   第六节 社会福利 明洪武三年至民国时期,域内各县设有多种慈善救济机构,举办供养、施衣、给居、赊粮等善事。明洪武三年(1370),广昌县设惠民药局,对县内军民贫病者给以医药。弘治元年(1488)创建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者。清嘉庆二十年(1815),崇仁县富商谢廷恩建义仓和育婴堂,捐银2000两,推选地方公正士绅为管事,雇请乳母和工作人员,收养被遗弃婴儿和父母双亡孤儿。临川、南城等县都有类似官办和民办慈善救济机构。
   民国时期,域内共有9所孤老救济院,收容270余人。救济院有保育所、养老院和残疾所,分别收养弃婴、孤老、残疾。天主教办老人堂专收养教徒孤老。南丰县救济院设养老、育婴、孤儿、残废、施药5所,宜黄县办有育婴所。民间组织慈善会设有施医、施粮、代葬等社会救济团体。民国34年(1945),崇仁县登记有孤儿100余名,年终发放救济补助费每人100枚铜元(可购稻谷10千克)。次年,广昌县育婴堂、安老所、施医所及私立善堂获省社会救济金4160万元(法币)。
   新中国成立后,“三无”人员(无法定赡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固定住所)、残疾人和孤儿的供养、养护、康复条件不断改善,养老服务不断发展,社会福利从补缺型逐步向普惠型转型。
   一、福利机构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政部门清理整顿民国时期遗留的福利机构,先后创办城市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麻风病院、精神病疗养院、儿童福利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加大投入,分期分批对福利机构新建、扩建和改造。积极实施“星光计划”“爱心护理工程”“霞光计划”“蓝天计划”“三院建设”项目,实现每个乡(镇)均有1所较大规模、起点较高的敬老院,每个县(区)有1所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中心。
   (一)社会福利院 20世纪50年代,全区建立3个残老教养院,收容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残疾老人243名。1949年—1959年,政府拨给经费150885元。1962年,残老教养院改为社会养老院,并增加到5所,收容158人,年支经费5.3万元。1978年,社会养老院改为社会福利院,减至4所,配职工23人,收容老人111人、残疾27人、儿童147人,年支经费9.92万元。1986年,全区社会福利院增加到9所。2001年—2004年,民政部老年福利项目扶持、省配套资金新建扩建市、县(区)社会福利院11个,共投入资金6339万元,新建和改造建筑面积47969平方米。
   撤地设市后,市社会福利中心搬迁重建,市政府先后两次划拨给土地共5.56公顷,减免各种费用332万元。2001年5月,第一期工程基本结束,投资额774万元;2004年底,第二期工程完成,投资额726万元。2003年,金溪县社会福利中心完成搬迁重建,占地2.67公顷,总建筑面积2700平方米,投资总额235万元。至2011年,东乡县、南城县、金溪县、广昌县福利院都进行整体新建,投资总额3360万元,总建筑面积6747平方米;总投资720万元的临川区福利院新建项目启动。
   (二)农村敬老院 1956年,区内开始兴办敬老院。1959年,全区有敬老院302所,入院孤老4723人。60年代初,经费紧缺,1962年只有88所敬老院,收养孤老1300人,国家补助2.93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多数敬老院被迫停办。70年代后期,农村敬老院逐渐恢复。1977年,全区有41所敬老院,71名职工,收容814人。其中,县办敬老院7所、社办32所、队办2所。1995年起,实施敬老院示范工程,每个县(市)建设1个示范性敬老院。
   2002年,全市有农村敬老院165所,占地面积209公顷,建筑面积83125平方米,床位3156张,集中收养老人2122人。是年,全市农村敬老院办经济收入513万元,院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2003年,利用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对基础设施差的敬老院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规范敬老院建设,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大力发展敬老院经济,努力提高院民生活质量,实施“八个一”工程(一片绿地,一个果园,一口鱼塘,一块菜地,一栏猪,一笼鸡,一个活动室,一支服务队伍)。2004年,全市实施敬老工程,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2月和10月,市民政局先后两次在资溪县嵩市镇、广昌县塘坊乡召开敬老院建设现场会。全市利用乡镇合并后的空闲房屋,通过无偿划拨、转让、置换等方式,改建、扩建敬老院,实现低成本增加敬老院床位数量,提高五保集中供养能力。2005年,全市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新建和改造农村敬老院36所,建筑面积33430平方米,投资总额1409万元,新增床位1630张,新增收养对象1293人。至2007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73所,总投入2亿多元,每个乡(镇)都建有1所敬老院,新建敬老院均达到“八个一”标准。敬老院工作人员实施公开招聘,加大对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实行资格认定、持证上岗。2008年制定《关于开展农村“星级敬老院”评比的通知》,将敬老院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列入年终民政工作考评。2009年,全市评比星级敬老院,敬老院外部环境和管理水平较大提高,评选出资溪县嵩市敬老院、临川区上顿渡敬老院、南城县株良敬老院等星级敬老院。2010年,资溪县嵩市镇敬老院被民政部评为全国模范敬老院,临川区展坪乡敬老院院长被评为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
   (三)麻风病院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麻风病患者采取“积极治疗,控制传染”方针。1958年全区开展麻风病普查工作,创办麻风病院,收容152人隔离治疗。政府配备医护人员,供给病人生活费,划给山地,组织患者参加一些生产活动,做到医疗和锻炼身体相结合。1981年,全区有麻风病院(后改名为皮肤病院)8所,共有病床471张,实有病人328名。政府拨给病人月生活费18元,全区年拨经费5.4万元,治愈出院14人。2000年全区有皮肤病院8所,共收容病人1135人,政府拨给病人月生活费由18元增加为75元,全区年拨经费20.21万元。春节期间,民政、卫生等部门领导均到皮肤医院慰问,给病人送去党和政府关怀。
   (四)精神病收容所 1958年,抚州专区办精神病收容所2个,收容社会上无人照料的精神病患者。1959年收容精神病人8名,政府供给病人生活费,对其免费治疗。1966年始,精神病收容所划归地区卫生局管理,对社会开放,有偿收治精神病患者。
   二、孤儿福利保障 1997年农村低保制度建立后,政府将孤儿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全额救助。进入21世纪后,全市集中供养“三无”人员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2004年平均90元,2005年达到140元,至2011年达到350元,其中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三无”特困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370元/月,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全部列入财政预算。部分县(区)还落实医疗费、福利费、公杂费、房屋维修等费用。2011年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57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00元,散居残疾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是年,全市有城镇“三无”特困对象3650人,其中,市本级408人、各县(区)3142人;全市孤儿3677名,其中机构供养884人、城市散居孤儿1213人、农村散居孤儿1580人。散居孤儿中,城市残疾孤儿643人、农村残疾孤儿615人。是年7月,中央、省下拨专项资金3011万元。
   2004年,启动孤儿康复“明天计划”,对集中供养孤残儿童进行康复手术。2009年使78名孤残儿得到康复。2006年启动“重生行动”,至2011年,成功对63名困难家庭唇腭裂儿童实施手术。2007年6月,市社会福利中心“蓝天计划”兴建的儿童福利院竣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总投资600万元,软硬件设施在全省一流,设孤残儿童床位200多张,具备养护、康复、特教功能。至2011年,各县(区)福利院都建有依附于福利院的儿童部,总投入1860万元,总床位476张。
   三、养老服务 进入21世纪后,市内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2004年启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临川区为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县(区),市福利中心为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点。2009年,市政府无偿划拨原抚州纺织机械厂闲置食堂及周边2100平方米土地建设市中心城区爱心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2010年7月,市福利中心“康乐寿”老年公寓正式对外营业,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新增200张床位。10月,市政府出台《抚州市十二五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市政府无偿划拨3500平方米土地,将市中心城区老年公寓建设项目列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规划床位2000张,总投资8000万元。2011年5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量化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扶持措施。
   至2011年,全市有公办城市社会福利中心12家,有偿收养老人372人;民办养老机构9家,其中,市本级、临川区和东乡各2家,崇仁、金溪、南城各1家,建筑面积1.37万平方米,床位994张,有偿收养老人865人。成立于2002年的市区河滨花苑老年公寓,是市中心城区创办最早、规模最大的民办福利机构,占地面积1.4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床位201张,开设特护、临终关怀等多项特色服务,受到社会欢迎。东乡县幸福老年院是私营老板吕黄建2006年投资兴建的民办福利机构,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700平方米,投资400余万元,园林式设计,活动室、医疗室等设施齐全,是全市县一级创办最早、档次最高的民办福利机构,有床位200张,2011年收养老人184人。
   四、福利企业 新中国成立后,民政部门兴办福利工厂,为一批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提供劳动机会,既为社会提供服务和创造财富,又体现其人生价值。50年代初期,区内民政部门在城镇组织烈士家属、贫困居民和残疾人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全区共创办福利企业169个,参加生产人员5666人,年总产值40.53万元。由于福利企业基础差,在60年代一度中落。70年代,全区福利企业再度兴起。至1979年,全区有县办、街道办、社队办福利厂29个,职工624人,其中,盲、聋、哑残人员87人,优抚救济对象217人。1981年,全区福利厂发展到35个,职工819人,其中,聋哑45人、其他残疾129人、救济对象231人,年产值178.49万元,年利润16.54万元。1985年,地区拨给社会福利企业21万元,作为扶持周转资金。至1990年,全区共划拨215万元扶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90年代初,地区、各县(市)成立社会福利生产服务所,管理协调和扶持各县(市)福利生产。1994年,全区福利生产销售收入5773.38万元,为1993年2.28倍。
   2007年,福利企业政策调整,范围扩大到社会各种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根据安置的残疾人人数进行税收减免。每年3月份,市民政局对全市福利企业进行年审。2008年加强福利企业运营服务和监督,取消9家福利企业资格。2011年,全市福利企业24家,职工人数1882人,其中残疾职工747人。
   五、慈善事业 2009年10月前,全市社会慈善捐赠款物由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接收。2009年10月,抚州市慈善总会成立,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个人及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社会救助为宗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市编委批准设立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安排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是年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担任市慈善总会名誉会长,分管民政的副市长担任会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会长,各行业成功人士分别担任副会长。市慈善总会开展一系列慈善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相继开展救灾捐助、贫困大学生资助、儿童大病救助、慈善阳光班、慈善爱心超市等10多个慈善项目。2006年—2011年,全市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资金6475.28万元,20余万困难群众直接受益,为促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福利彩票发行 1989年,抚州地区有奖募捐委员会(简称募委会)成立,为群众性社会福利团体,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办公,统一管理全区社会募捐事项。各级民政工作人员于“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在城镇繁华地段设点销售有奖彩票,为社会福利事业筹集资金。2000年,市民政局成立福彩发行中心(自收自支,正科级),各县设1名专职福彩管理员。2001年建有福彩站点109个;电脑彩票开始上市,销量3404万元;销售即开型“刮刮乐”彩票3.38万元。2006年5月,抚州“中福在线大厅”开业,当年销售150万元。2006年全市电脑彩票投注站增加到203个。2010年全市福利彩票销售量突破亿元大关,增幅居全省第一。2011年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点217个,专营率91.4%。福利彩票销售收入按一定比例(彩票销售收入除去成本后的50%)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中上缴一部分,本级按一定比例留存一部分,用于本级建设社区老年文体项目、“三院”项目、流浪少年儿童保护中心项目和资助困难大学新生等福利事业,以实现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
   第七节 婚姻管理 清代以前,域内男婚女嫁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联姻讲求门当户对,男子有钱有势者可以娶妻纳妾,甚至几房姨太;还可以休妻弃妻。女子则遵循“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父母之命不可违,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等封建伦理道德,为替男子生儿育女、延续世系工具。男女结合方式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指腹为婚、交换婚姻。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提倡新式婚姻,实行“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禁止“买卖婚姻”。民国19年(1930)颁布《民法》,规定男18岁、女16岁为结婚年龄,有主婚、证婚、介绍人,可举行婚礼;夫妻自愿离婚者,准许自行离婚。20年,国民政府发布保护妇女儿童的训令,严禁蓄婢养妾、虐待童养媳,提倡自由恋爱、一夫一妻。32年,国民政府《户政法》规定,结婚需申请登记,并签发准许证。但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根深蒂固,其提倡和法令未得认真实施,旧习婚姻状况未能改变。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制度和管理均发生巨大变化。
   一、婚姻制度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再婚自由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男性年满2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方可结婚。1953年,专区和各县(市)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设有办公室,宣传《婚姻法》,提高广大妇女思想觉悟,同时打击不法封建买卖婚姻,破除封建婚姻思想禁锢。1980年,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婚姻法,规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方可登记结婚。1994年民政部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2003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将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前提条件,取消强制性婚检;启用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二、婚姻登记 1950年《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区内执行结婚登记制度,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3程序。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内婚姻登记业务属县(市)民政科(局)管理。1958年开始,结婚需由生产大队或居民委员会开出介绍信,到人民公社或镇婚姻管理委员会登记,领取结婚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婚姻登记工作受到干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农村结婚不登记现象增多。1980年全国修改婚姻法后,区内婚姻登记工作逐步规范。1984年起,婚姻登记工作由乡(镇)政府民政助理员承办。地区民政局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合格者发给证书。1985年,司法、妇联、共青团、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对婚姻登记工作进行清理。1981年—1984年底,全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59883对,占总数89.72%;未办登记6857对,占总数10.28%,依法补办登记1878对,撤销违法登记167对,动员分居137对。1986年,全区统一使用婚姻状况证明书、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贴夫妻双方照片,乡(镇)统一刻制启用婚姻登记专用章。1989年,县(市)民政局建立县、乡两级婚姻管理档案,婚姻证件规范齐全;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清查处理违法婚姻,查处违法婚姻460起,罚款8.4万元。1991年,城镇结婚登记率为100%,农村为90%。2000年,城镇结婚登记率为100%,农村为97%,登记合格率为100%。到2011年,全市城镇登记率、农村结婚登记率、登记合格率均为100%。
   2003年,全市乡(镇)婚姻登记权限上收,由各县(区)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办理。2008年,为方便农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办理婚姻登记,根据省政府、省纪委文件精神,婚姻登记再次下放至各乡(镇)民政所办理,但县级婚姻登记处仍保留,结婚对象可自由选择办理地点。
   涉外婚姻 20世纪70年代以前,区内涉外婚姻很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放,中外通婚增多。1983年,国家公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国内(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对于中外通婚要“放宽、快办”,只要男女双方符合中国婚姻法和关于中外通婚规定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干涉。1991年—2000年,全区共办理涉外婚姻登记383对,其中,抚州籍男性2人、女性381人,涉外婚姻对象中港澳台同胞占绝大多数;申请离婚准予登记3对。2003年,涉外婚姻登记上收至省婚姻登记处统一办理。
   第八节 殡葬管理 封建社会殡葬管理有等级之分,皇家陵墓设有专门管理机构。官员和老百姓殡葬事宜由礼部和户部管理,礼部负责丧葬礼仪,户部负责划定墓地墓位大小、高低等。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民政部管理风俗教化、婚丧事宜。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设置内政部礼俗司管理丧葬礼俗。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殡丧事宜由地方民政部门管理。1969年4月,抚州市成立殡葬管理所,有干部、职工14人。1981年,进贤县建成殡仪馆,有干部、职工8人。198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殡葬管理进入法制阶段,地区行署和抚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殡葬管理领导小组,颁发《抚州市殡葬改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抚州市及临川、东乡、崇仁、金溪、南城5个县逝者必须火葬。1997年行署批转地区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意见》。
   一、推广火葬 1969年抚州市殡葬管理所火葬场建立后,政府有关部门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同时加强殡仪馆建设。1981年全区有殡仪馆2所、火葬场2所,装备有火化炉3台、推尸机2台、殡仪车3辆。1984年,抚州市殡葬管理所添置柴油火化炉1台、冷藏箱1台,兴建骨灰堂1所、吊唁厅1幢,办公室、接待休息厅1幢,对殡仪馆进行整修,使殡仪馆实现初步美化、绿化、净化。2000年7月,抚州市殡仪馆停用,新建临川市殡仪馆,占地3.33公顷,总建筑面积4600平方米,分为吊唁区、火化区、综合服务台等,工程投资800万元。同期宜黄、南丰、东乡殡仪馆相继建成,崇仁、黎川、南城殡仪馆筹建。70年代,火化率较低,1971年全区火化尸体89具,1977年火化尸体664具,1978年720具,1980年844具。80年代起,殡仪馆由行政性单位改为经营服务性单位,殡仪馆开展接运尸体、停尸冷冻、整容、换衣、火化等一条龙服务项目。抚州市政府颁发《抚州市殡葬改革实施办法》和《关于移风易俗、推行火葬的布告》,划定区内推行火葬区范围,规定范围内不准棺殓土葬,不准制作、出售棺材和迷信品,不准为棺殓土葬者买卖、转让、租赁墓穴,不准丧葬“做道场、看风水”、吹吹打打、抬棺游丧,不准为棺殓土葬者家属发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作、出售棺木、迷信品行业予以罚款和取缔;计划、物资、商业、木材部门不予批拨制作棺木、丧杠用材;财政、审计、银行部门把口堵口,对棺殓土葬者实行经济制裁;商业、交通和车辆监理部门对棺殓土葬派车派工单位和司机实行扣车、吊销执照等处罚;城管大队、交通民警对抬棺游丧队伍进行阻止;工会、青年团、妇联、文明办公室等部门协同做好殡葬改革工作。至90年代,抚州街上披麻戴孝、抬棺游丧现象基本绝迹。1999年,宜黄县率先试行股份合作兴建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2000年,随着广昌县殡仪馆的建成,全市各县(区)都建有殡仪馆,各殡仪馆布局规划科学,功能齐全,集火化、殡仪服务、公墓安放为一体。是年全市火化尸体2023具。2004年,全市统一开展殡葬改革“零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整治丧葬市场,杜绝土葬、二次棺葬;在全省率先成立市殡葬管理集团,对经营不善的殡仪服务机构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管理,研究探索殡葬管理新模式。2008年,经市政府批准,民政、公安、城管联合成立市殡葬改革综合管理执法大队,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台《抚州市殡葬改革执法暂行规定》,禁止市城区内乱设灵堂、游街、沿街撒纸钱等丧葬陋习,制止农村二次棺葬。2009年,全市实行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政策,对“三无”人员、五保户、低保户、特困群体火化费用全免,临川区实行对农村群众遗体死亡火化费280元/具包干的惠民政策,资溪县在全市率先实行全民遗体免费火化。2010年4月,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在临川区东馆镇动工兴建市殡仪馆新馆,按照国家一级殡仪馆建设,布局合理科学,园林化设计,以进一步提升抚州殡仪服务水平。
   二、建立公墓 20世纪80年代,全区推行集体公墓园,改革土葬,不留坟头,平地深埋。1995年,临川市划拨200公顷山地开辟回归园公墓陵园,1999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东乡、崇仁、南丰、广昌、宜黄、资溪、黎川等县相继建立墓园。至2011年,全市各县(区)都建有公墓,园林化设计,分高中低档墓类,供丧葬家属选择。启动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农村死亡人口家属可以选择埋葬在村委会核定的公益性墓地内,减轻村民丧葬负担。
   第九节 地名管理 一、机构 1981年2月成立抚州地区地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初为行署办公室内设机构,1989年划归地区民政局,保留地区地名办公室名义,为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地名工作方针、政策、法规,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审批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监督、推广使用标准地名,组织检查和更新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地名档案资料,编辑出版地名书刊和地名资料。1998年成立抚州地区地名委员会,行署分管副专员任主任委员,行署办公室、地区民政局、文明办、科委、建设局、林业局、水电局、教育局、公安局、赣东报社、档案局、党史办(地方志办)、文化局等部门领导任委员。2000年撤地设市后,成立市地名工作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协调全市地名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交通局、旅游局、公安局、质监局、城管局、法制办、国土局、工商局、邮政局、党史办(地方志办)、文联、社联等单位主要领导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地名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由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地名管理工作。
   二、地名普查 1981年3月—1983年4月,全区开展第一次地名普查。全区组织581人,走访调查和开座谈会15万余人次,搜集和考证县志、府志、村史、家谱、墓志铭、古对联和近千册文史资料中1220多万字的地名文字资料,部分地名资料考证追溯到春秋战国时代。全区建地名卡24330条,其中,行政区划名称2395条,自然村名称15999条,专业部门(含企事业单位)名称1010条,街、巷名称423条,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名103条,人工建筑名称987条,自然地理实体和其他名称3402条。普查发现《1958年版抚州地区1:1.5万地形图》标注的21742条地名中,有2078条或错或漏、重名乡(镇)22个、重名村民委员会198个,以及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方言字、生僻字、怪异字等现象,均作修正、增注和规范化处理。1991年—1993年,全区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对第一次普查中遗漏、公社改乡、生产大队改村以及后来乡建镇、新建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不断出现和新增地名进行补查与资料更新。全区补查和更新地名1542条、资料26757条,重新建立地名档案。
   三、地名变更 1980年,省政府《江西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名变更须报呈省政府批准。1983年—1984年,全区有22个乡(镇)更名。
   2001年,全市撤乡并镇,部分乡镇名称有变更,详见本志卷一《政区》。
   四、地名标志 1993年4月,市城区赣东大道、荆公路、若士路等大街小巷路口制设90厘米×50厘米反光铝合金标牌。崇仁、广昌、乐安、南城、黎川等县在县城和乡(镇)设置搪瓷或水泥制品地名标志牌。1996年,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国道两侧村、镇竖立名称标志。区内206、316、320国道两侧500米内乡(镇)、自然村有221个,均在国道旁竖立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统一制作,高1.2米、宽1米,搪瓷烧制,白底红字,主体部分以汉字正楷书写标准地名,汉字下方书写汉语拼音,四周为粗细双框线,造型美观大方,字迹醒目清楚。
   2001年后,对未命名的街路巷进行命名,更换不规范的地名标牌,完成县政府及乡(镇)政府驻地的街、路、巷标志设置,标牌符合国家标准,便于群众辨认,全市城乡共设置地名标牌2406块。其中,市政府驻地615块、县(区)政府驻地1187块、乡(镇)驻地604块;公安部门对门牌号码进行编制、设置;建立地名标志管理制度,城镇地名标志在城市建设、招商引资、旅游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每年年底,市民政、城建、公安、规划、房管等部门联合对地名设标和门牌设置进行专项治理检查。2007年6月,市和各县(区)运用民政部地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完成地名属性资料录入,建立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居民点等数据库共2.6万余条;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办法,补录、更新和录入建筑物、单位、道路等10多项主要类别地名,并上报省民政厅。2009年运用区划地名服务管理系统,开展以地名网站、地名热线(电话或手机短信问路)、新版《抚州行政区划图》《抚州市标准地名图》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准确的地名信息。
   五、编写地名志 1983年1月,全省地(市)地名工作会议决定编写《县(市)地名志略》(后改称《地名志》)。5月中旬,行署召开全区地名工作会议,部署编写县(市)《地名志》,要求以志为主,辅之以录,以文、图、表等形式,介绍地名历史和现状,为各地、各部门提供较确定的地名信息。1985年,全区12个县(市)完成《地名志》编纂,共录地名2.4万余条,复制古地图20多幅,印制县、公社(乡、镇、场)地名图200多幅、照片350余幅,按行政区划·居民区,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工建筑,自然地理实体,名胜古迹、纪念地分门类编印成册,合计约560余万字。临川、南城、东乡、金溪获全省地名志二等奖,资溪、南丰、黎川县获三等奖。1995年10月,地区组织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江西卷抚州地区条目。依照采词规定和各类词目释文要素,逐条落实词目,全区收录词目522条。
   第十节 老龄事务 一、机构 1986年11月,成立抚州地区老龄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正科级),归口地委老干部局,1989年10月划归地区劳动局。1990年4月,老龄问题委员会改称老龄工作委员会(简称老龄委)。1991年12月地区老龄委单列,列入政府系列管理,正处级,下设办公室,定编6人。1995年11月,地区老龄委更名为地区老龄工作办公室,并入地区劳动局,为劳动局内设科级机构,职责是:对全区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及其老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承担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管理地区老年基金会和老年经济实体;开展与老龄问题有关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社会活动。2000年10月,抚州撤地建市,地区老龄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市老龄工作办公室。2002年机构改革中,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划归市民政局,更名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编制2个、事业编制1个。2004年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老龄工作科。2006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配备1名专职副主任(副处级)。
   各县(市)老龄委于1991年8月成立,下设办公室,定编1人~3人。1996年,县(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并入劳动人事局,为内设机构。2002年,各县(区)老龄委办公室划归县(区)民政局管理。
   二、主要活动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敬老日、老人节),老龄委组织老人欢度节日,举行敬老茶话会、“老有所为”座谈会、“十佳”老人表彰会、“金秋杯”老年人歌舞演唱会、金婚银婚庆典及敬老游园游宫活动。开展“老有所为精英奖”“敬老好儿女金榜奖”等评比表彰活动,激励老年人老有所为、年轻人敬老爱老,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1990年在东乡县组建农村老年人协会。1991年地区老龄委出台《抚州地区老年人协会章程》,并在全区推广东乡县经验。1992年底,全区有165个乡(镇)成立老龄委,1376个村成立老年人协会。老年人协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人办好事,办实事;为村建设出谋献策;教育后代;开展老有所为活动。1989年,黄履、熊兆璜荣获全国老有所为精英奖,姚贵生、梁满成荣获全国敬老好儿女金榜奖。1994年,地区退(离)休科技工作者协会荣获全省开拓老龄事业先进集体称号,临川县罗针镇胡家村荣获全省开拓老龄事业先进集体称号。1997年,地区老龄委荣获全省老龄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孙青山、徐达元、傅良臣荣获全国老有所为奉献奖,高润海、胡宝昌、江永革、邱闽西荣获“全国敬老好儿女金榜”奖,雷鸣、熊四仂荣获“全国重视老龄工作功勋”奖。2007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荣获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优秀组织者奖。2010年,临川区嵩湖乡敬老院院长黄花娇荣获全省十大敬老模范称号,资溪县陈坊林场营林股股长陈国富荣获全省十大孝子称号。2011年资溪县鹤城镇大觉山村荣获全省十大敬老模范村,南丰县琴城镇建设路社区荣获全省十大敬老模范社区称号。
   第十一节 勘界 1995年以前,抚州行政区域界线从未正式勘定过。除个别地段在解决纠纷或区划调整时政府有明确界定外,大都是沿袭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形成的历史习惯线。因界线不清,边界纠纷时有发生。省界中以闽赣线中段争议较多,主要有黎川县厚村乡里源村与福建省光泽县有1000多亩山林纠纷;资溪县与光泽县有矿产等资源纠纷。少数县界也存在较多的争议,以森林资源纠纷居多,其中以临(川)东(乡)线最为突出,1985年临川县云山镇与东乡县詹圩乡因山林纠纷引发双方群众械斗事件。至1995年底,抚州地区辖1个市、10个县。省界1条(段),长约372千米;县界36条,总长约1818.6千米;三县交会点27个。其中设区市之间的县界17条,总长约723.6千米;三县交会点16个。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1996年6月,区内开始勘界工作,2001年全面完成。
   1996年6月,行署第23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抚州地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任组长,行署秘书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地区财政、公安、民政、矿产、水利、林业、农牧、土管、建设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民政局内,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初相继成立,由分管副县(市)长任组长。8月,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同意安排8万元勘界经费,并购置1辆切诺基越野车为勘界工作专用车,勘界工作经费从1997年起列入财政预算,由地区财政局核准后下拨。1997年3月,全区勘界工作全面铺开。4月,举办全区勘界业务培训班。
   全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除双方县(市、区)自行协调贯通的以外,由行署协调处理的有2段和1个边界线交会点:临(川)东(乡)线梅山岭段全长1.78千米,因山林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对界线走向主张难以统一。1998年6月4日,经行署协调确定,梅山岭段按照1998年省测绘局经省政府批准出版的《江西省地图集》上标绘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金(溪)东(乡)线沙坪洲段,根据《江西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有关规定和抚行办字〔1997〕63号文件第3节第3款,沙坪洲段边界线的划定只作为行政区域界线,不作为资源权属界线,行政区域界线西北侧的110亩土地权属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在未确定资源权属界线之前,原有的经营管理形式不变、维持现状。通过协调,两段争议线双方无异议,实现全线贯通;南(城)金(溪)资(溪)交会点,位于资溪老山附近254.2米高地的山林中,勘界时,南城、金溪两县要求将交会点定在海拔264米,而资溪县要求定在里木村水沟上,两主张点间涉及山林面积约1亩。1998年12月28日,三县联合向地区勘界办报告要求裁定。1998年12月10日,地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南(城)金(溪)资(溪)边界线交会点。根据《江西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和抚行办发〔1997〕63号文件精神,地区勘界领导小组确定以《江西地图集》所标三县边界线交会点为准。
   历时5年多,域内有史以来第一次按照国家勘界政策和统一技术规定,全面、准确地勘定域内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使以前的争议线、习惯线成为法定线。全市共勘定省界1条(段),界线长度为372千米;县界36条,界线总长为1818.6千米,其中,设区市间县级界线17条、总长723.6千米;三县交会点27个,其中县级界线在省界上起止点5个;埋设界桩145个,其中边界线交会点界桩29个;共形成边界线协议书36份、269页,标绘边界线协议书附图324张。界线勘定后,省、县边界地区都较稳定,边界两侧群众和睦相处,安定团结。
   第二章 老建 扶贫 移民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抚州大部是苏区或游击区,是反“围剿”重要战场,抚州人民为革命胜利付出过巨大代价。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革命老苏区、游击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无偿扶持革命老区县、特困乡(镇)、特困村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扶贫开发,改善老区贫困群众的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民国以前,人口迁移,政府不干预,基本属自由放任状态。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各地加快兴修水利,发展水利水电事业,域内先后建成一批大、中型水库。先后安置水库移民141万人,其中根据上级政府统一安排,接收安置浙江省新安江水库移民55616人、湖南省湘潭地区水库移民4750人、重庆市三峡水库移民828人;域内洪门水库移民31323人、廖坊水利枢纽工程水库移民17406人、32座中型水库移民30487人。域内成立移民专门机构,管理移民安置工作。国家关心水库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下拨专款予以扶持。
   第一节 机构 一、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79年10月成立抚州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建委),领导管理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地委书记或行署专员兼主任委员,地委、行署分管领导兼副主任,地区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电局、交通局、民政局、文教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单位领导为委员。老建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老建办),与地区民政局合署办公。各县(市)成立相应机构。1986年1月起,地区老建办和地区民政局分开办公,直属行署领导。1986年7月升格为正处级单位,经费单列,内设秘书科、计划财务科,定编8名。1990年5月,地区老建办归口地区民政局管理,降格为副处级单位,经费仍保持单列。1994年增设经济协作科。县(市)老建办变化与地区相类似。老建办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老区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安排和管理老区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援老区建设;总结推广老区建设典型和经验;定期向老建委报告工作。
   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0年10月撤地设市后,成立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为主管全市扶贫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与市老建办合署办公,并从民政局分离出来,仍为副处级单位。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2002年9月,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明确市扶贫办为正处级单位,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统计监测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老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扶贫资金的分配和扶贫项目的管理,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和管理全市老区、贫困地区科技扶贫的培训、示范、推广工作;指导全市老区、贫困地区开展有关扶贫方面的横向经济协作、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开展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工作;协助贫困地区开展对外联络,并争取按规定接受境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援助,负责外资扶贫款项的引进、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移民办公室 1958年,区内兴建洪门水库,库区移民工作由洪门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按国家统一安排,转迁到抚州安置的浙江省新安江水库移民和湖南省水府庙水库、韶山灌区迁抚移民由地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接收安置。1989年,为解决国家直属老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地区计划委员会内设移民办公室,全区移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1993年,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改为地区移民办公室,归口地区民政局管理,1997年更名为地区民政局移民办公室。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地区民政局移民办公室更名为市民政局移民办公室。2002年域内兴建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由专门成立的廖坊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2006年,移民安置工作基本结束后,廖坊库区移民工作移交至市民政局移民办公室统一管理。
   四、扶贫和移民局 2010年8月,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组建市扶贫和移民局(另挂市老建办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级别为正处级。原市扶贫办、市民政局移民办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扶贫和移民局。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移民搬迁、后期扶持、安置区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统计监测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框架内拟订全市老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移民安置区移民经济发展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编制全市小型水库移民解困规划,按权限审核全市深山区移民、灾后移民、工程移民和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移民等各种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全市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移民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移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全市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扶贫资金分配、审计、监督管理;负责老区、贫困地区科技扶贫的培训、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移民的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老区、贫困地区开展有关扶贫方面的横向经济协作、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开展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工作;争取并按规定接受境外政府和非政府的援助,负责外资扶贫款项的引进、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1年底,市扶贫和移民局内设人秘科、计财科(扶贫项目管理科)、移民项目管理科、外资项目管理中心,行政、事业编18名,实有工作人员15人。南丰、南城、宜黄、乐安、广昌等县设扶贫和移民局,东乡、黎川县设扶贫和移民办公室,金溪县设水库移民管理局,资溪、崇仁县设移民开发局,临川区设移民办公室。
   第二节 老区建设与扶贫 一、老区分布 1952年,党中央、国务院派谢觉哉率慰问团赴江西老区慰问,并对江西苏区、游击区(在新中国成立后称老区)进行调查核实,老区划分标准为:1934年前成立苏维埃政权并达半年以上、苏维埃政权管辖区域达总面积70%以上、苏维埃政权管辖范围人口达总人口70%以上。1979年,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免征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确定划分老区的标准为:曾经有党的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群众进行打土豪分田地、分粮食、分牲畜等运动,主要是建立工农政权,并进行了武装斗争、坚持半年以上。1990年8月2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核定全省革命老根据地乡、镇、场的通知》,明确抚州地区革命老根据地的乡(镇、场)为130个,占全区总面积41.9%;人口1379153人,占全区总人口45.6%。
   二、支援老区建设与扶持贫困县、乡(镇)、村 1980年—1985年,对老区实行无偿扶持,用于交通、电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大力扶持老区个体种植业为主,集体专业承包为辅,发展投资少、见效快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种养业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即“一种二养三加工”,解决老区特困户“衣不御寒、食不果腹、住不避雨”的困难,扭转“吃粮靠返销、用钱靠贷款、生活靠救济”局面,减免老区特困乡农户农业税、屠宰税、企业所得税、产品税、经营税、增值税。1985年,共对全区39970户老区特困户减免农业税稻谷8970吨,价值270.2万元;林业税233.8万元。对人均口粮不足205千克的老区特困生产队,免除征购粮任务。核销老区特困农民1978年前银行贷款18.925万元。
   1986年—1993年,对老区扶持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变“输血”为“增强造血功能”。在扶持资金投放上重点使用、相对集中,不撒“胡椒面”。结合各地实际,区别对待,扶持老区发展生产。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扶持发展以茶果为主的种植业,发展以养牛、猪、禽为主的养殖业,发展以种养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大力发展庭院经济,多种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发展村级集体经济。1986年,全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等社会各界有钱捐钱、有物献物、有力出力,为老区人民捐献棉被3901床、棉衣10977件、绒衣1860件、蚊帐133床、单衣54971件、布匹38729尺、粮票面额8.32万千克。
   1994年—2000年,扶持工作由经济救济型向经济开发型转变,由解决温饱转入脱贫致富。根据各老区乡(镇)资源实际,加快与支柱产业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基地建设。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模经营,逐步朝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服务一条龙方向发展。重点支持以南丰蜜桔为主的果业开发,香菇、茶薪菇为主的食用菌种开发,养猪为龙头的养殖业开发,“黑老虎”烟叶种植开发,毛竹林垦复开发,中药材种植开发,使各地特色农业生产形成规模,提高特色产品竞争力。
   1986年,国家统一规定以1985年统计部门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元的县(对革命做出巨大贡献的老区可适当放宽)可确定为贫困县。抚州地区重点对广昌、乐安两县调查摸底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广昌县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1994年,省政府批准乐安县为扶贫贷款扩大使用县。
   1980年,将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足50元、人均年口粮不足225千克的老区乡(镇)列为特困乡(镇),进行重点扶持,全区有特困乡(镇)16个。198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调整为不足150元,全区有特困乡(镇)34个。199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又调整为530元以下,全区有特困乡(镇)41个。
   2002年,中央改变扶贫攻坚做法,将面上分散扶持改为对农村贫困村重点扶持。2002年—2005年,全市有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92个。2006年—2010年有217个。2011年有253个。
   2004年起,对居住在深山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的山村实施整体移民搬迁,至2011年,整体搬迁1.2万户、5.18万人,并做好搬迁后续扶持,做到“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培训农村青壮年劳动力22053人,转移就业21626人。扶持开发广昌、乐安、黎川县扶贫开发重点村的烟叶、白莲、食用菌、药材等产业,资溪、宜黄县扶贫开发重点村的毛竹、木耳产业,崇仁的麻鸡产业,东乡的生猪养殖产业,促进扶贫开发重点村“一村一品”的形成。
   三、定点挂钩支援老区扶贫 1985年后,省、地、县各级直属单位分别在老区定点挂钩,支援老区建设,帮助脱贫致富。1985年—1990年,省卫生厅挂钩乐安县,省军区抚州军分区和省农业银行挂钩广昌县大株乡,省经贸委挂钩黎川县,省广播电视厅和团省委挂钩宜黄县南源乡,省司法厅挂钩资溪县,省纺织公司挂钩南丰县。1985年,地直40个单位分别挂钩乐安、广昌、黎川、南丰、宜黄、资溪6个老区县。1986年,地委、行署发出《关于地直部门、单位与特困乡定点挂钩和选拔干部支援老区建设的通知》,动员社会力量为老区发展服务,地直81个单位分别挂钩6个老区县的34个特困乡(镇)。“十五”期间,全市安排92个市直单位定点帮扶92个扶贫开发重点村。
   2011年,33个省直单位和省属企业在抚州市贫困村开展新一轮定点扶贫工作。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党旗引领致富路,携手共建新农村”定点包扶贫困村工作,安排市直单位、驻抚州部队、条管驻抚州单位等75个与75个贫困村“一对一”结对帮扶。省、市、县各级定点挂钩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深入挂钩扶贫点,访贫问苦,调查研究,同老区干部群众共商治穷致富大计,制订发展规划,选准开发项目,传授科学知识,帮助解决老区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四、搬迁扶贫 2004年,在国家重点扶贫县乐安、广昌的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实施移民扶贫搬迁工程,2008年扩大到南丰、黎川、宜黄、资溪等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2011年覆盖除东乡县外的全市10个县(区)。在移民扶贫搬迁工程中,2004年—2010年,给予每人3500元的建房补助款,2011年提高到4000元,其中3500元直补到搬迁户,500元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搬迁户建房补助款实行“一卡通”管理,直接发放到户;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实行报账制。至2011年底,全市累计投入移民搬迁扶贫资金1.82亿元。地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十分恶劣的1.2万户、5.1万贫困人口或告别大山,或走出库区,或规避地质灾害,异地重建家园,生存和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三节 移民安置与扶持 一、移民安置 新中国成立后至201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全市接收安置浙江省新安江水库、湖南省水府庙水库和韶山灌区、三峡水库等地移民;域内洪门水库、廖坊水库以及28座中型水库移民分别在水库所在县(区)安置。
   (一)洪门水库移民安置 1958年,区内兴建洪门水库大型水利工程,库区原住民进行规模性迁移5978户、26905人。其中,南城县迁移3882户、18582人,黎川县迁移2096户、8323人。1960年,国家经济困难致工程停工,部分移民留恋故土返回库区。1964年,工程复工,返回库区的移民再次迁出。之后因为水库防洪蓄水位未达到设计高度,部分移民又返回库区。1983年,水库大坝增高加固,库区移民第三次迁出。至此,洪门水库移民6718户、31323人,淹没9个乡(镇)、144个自然村、80692亩耕地、37316间房屋。其中,南城县迁移4183户、20180人,淹没乡(镇)4个、自然村79个、房屋27503间、耕地48324亩;黎川县迁移2535户、11143人,淹没乡(镇)5个、自然村65个、房屋9813间、耕地32368亩。两县库区移民主要分散“插花”到各自然村,个别回祖籍或投亲靠友迁往外地。1958年—1983年,地区先后拨给搬迁经费927.16万元。
   (二)接收安置浙江省新安江水库转迁移民 20世纪50年代中期,国家在浙江省新安江上兴建大型水力发电站,新安江水力发电站水库主要淹没区淳遂盆地的淳安、遂安两县(1958年合并为淳安县)49个公社、1377个自然村的289951人和浙江建德县部分农民,服从国家统一安排,于1956年—1960年间先后在淳安县内迁移或往县外迁移。为确保新安江水电站提前蓄水发电,1958年—1960年掀起移民高潮,时称“移民大跃进”,风行“少带旧家具、多带新思想”口号,手提肩挑主要农具、床铺、碗筷徒步行军,日夜兼程尽快离开故土赶赴安置地。
  “赶鸭子”式移民虽然保证了新安江水力发电站提前20个月于1960年4月发电,为上海、浙江、江苏、皖南等地工业起步增添动力,推进华东工业提速,但给新安江水库移民安置地遗留下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因为移民安置地人口与资源的矛盾日趋突出、生活水平大幅下降,浙江省人民委员会致电国务院要求中央帮助解决新安江水库移民外迁安置问题。淳安县从1961年开始着手对县内不具备安置条件和安置密度过大的安置地移民进行有计划地向江西、安徽等地转迁(俗称“计划转迁”)。1966年—1971年,抚州地区接收浙江省新安江水库转迁移民12299户、55616人,采取建队(移民单独新建生产队)与插队(移民分散“插花”到当地原有生产队)两种形式,主要安置在金溪、资溪、宜黄、南丰、崇仁、黎川6个县,广昌、乐安、南城也先后接收安置了个别计划外自流转迁的新安江水库移民。据2011年,底调查统计,新安江水库移民分布在72个乡(镇、场)的876个村民小组,其中建队434个,插队442个。
   移民动迁前,是建队的,由移民迁出地先安排劳力到安置点搭建茅棚,供移民搬迁后暂时居住。安置点所在大队组织劳力协助,在周边山上砍伐松树架棚,以附近田里禾秆或山上茅草盖棚;是插队的,安置点所在生产队腾出所有空置的住房或厨房、猪栏、牛栏、仓库,统一安排好移民临时住处。
   每批移民动迁时,迁出地所在公社安排领导护送到安置地,并向安置县移民机构移交移民档案:移民人口登记表、集体财产登记表、建造新房面积评定表、干部登记表、专政对象登记表。搬迁途中,专门安排部分移民男劳力负责押运物资。安置地地区和县民政局负责安置移民的工作人员常驻抚州北站(火车站),负责接待移民,调度安排车辆,将移民及物资从北站运到各安置点。移民到达安置地后,所在公社、大队组织敲锣打鼓迎接,并免费为移民提供3天伙食。移民搬迁经费由国家统一安排拨付,其中拨付给移民个人建房费人均264元。
   金溪县 1967年—1970年间,接收新安江水库计划转迁移民2709户、13922人,分布在10个乡镇的136个村民小组,建队93个、插队43个。其中,黄通乡建队7个、插队10个,何源镇建队14个、插队11个,对桥镇建队9个、插队4个,陆坊乡建队9个、插队4个,双塘镇建队10个、插队6个,合市镇建队17个、插队7个,琅琚镇建队6个,石门乡建队2个,左坊镇建队11个,秀谷镇建队8个、插队1个。陆坊乡陆坊村的黄家、左坊镇后东村的五队、九队系由浙江省建德县转迁安置,其他均由淳安县转迁到金溪安置。
   资溪县 1969年—1970年,接收新安江水库转迁移民2881户、13578人,分布在7个乡镇、2个林场的222个村民小组,建队138个、插队84个。其中高田乡建队38个、插队9个,乌石镇建队27个、插队19个,高阜镇建队20个、插队19个,鹤城镇建队16个、插队22个,嵩市镇建队13个、插队5个,马头山乡建队12个、插队9个,石峡乡建队5个、插队8个,株溪林场建队5个,高阜林场建队2个、插队2个。乌石镇关刀山村的红建一队、红建二队,高阜镇初居村的新建队,鹤城镇泸声村的新红队系由浙江省淳安县转迁,其他均由建德县转迁。
   宜黄县 1969年—1970年,接收浙江省淳安县水库转迁移民2283户、11061人,分布在11个乡镇、2个场的110个村民小组,建队92个、插队18个,其中凤冈镇建队19个、插队10个,二都镇建队7个、插队4个,黄陂镇建队7个,中港镇建队9个、插队1个,东陂镇建队9个,新丰乡建队4个,神岗乡插队1个,圳口乡建队5个,棠阴镇建队6个,梨溪镇建队13个,桃陂镇建队11个、插队2个,黄柏岭垦殖场、沙桥林场各插队1个。
   南丰县 1969年12月21日至1971年1月5日,南丰县先后接收淳安县新安江水库计划转迁移民19批,共1849户、9275人。其中,原淳安县地域1064户、5250人,原遂安县地域785户、4025人。分布在10个乡镇的111个村民小组,建队71个、插队40个。其中桑田镇建队3个,市山镇建队3个,莱溪乡建队2个、插队2个,太源乡建队4个、插队2个,白舍镇建队11个,东坪乡建队5个,琴城镇建队1个,傅坊乡建队7个、插队4个,太和镇建队9个、插队28个,紫霄镇建队26个、插队4个。
   崇仁县 1969年—1970年,接收安置新安江水库转迁移民1952户、5437人,均为淳安县人,祖居地均为原遂安县城及城郊。分布在11个乡镇的55个村委会的241个村民小组,建队19个、插队222个。其中,六家桥乡73户、178人,建队2个、插队1个;石庄乡195户、505人,建队1个、插队31个;相山镇128户、310人,建队1个、插队9个;礼陂镇125户、335人,建队2个、插队10个;巴山镇236户、681人,建队1个、插队29个;桃源乡123户、362人,建队2个、插队8个;郭圩乡413户、1169人,建队9个、插队31个;河上镇165户、479人,插队41个;三山乡38户、68人,插队8个;马安镇384户、1124人,建队1个、插队38个;许坊乡72户、226人,插队16个。
   黎川县 分别于1966年11月、12月及1968年6月接收安置淳安县转迁移民。1966年12月搬迁到德胜关垦殖场的移民,到达安置的分场后,嫌地理环境和生产条件太差,大部连移民物资也没搬进住处,几个月堆放在露天。1967年春,有的转迁到德兴、乐平,有的倒流到淳安县水库周边山上开荒度日。3批移民在黎川落户的共有345户、1530人,分布在4个乡镇、2个场的27个村民小组,建队21个、插队6个。其中,厚村乡建队1个,荷源乡建队2个、樟溪乡插队5个,龙安镇建队12个,德胜关垦殖场建队4个,共大建队1个,畜牧场插队1个。
   广昌县、乐安县、南城县 广昌、乐安、南城3个县接收安置的新安江移民属计划外自流转迁移民,数量不多,安置分散,都是插队安置。其中,广昌县旴江镇、翠雷山垦殖场4个生产队插队安置145户、430人;1967年—1970年间,乐安县湖溪乡、公溪镇、山砀镇、戴坊镇、万崇镇、湖坪乡的17个村民小组插队安置109户、324人;南城县沙洲镇、浔溪乡、里塔镇、建昌镇、上唐镇的8个村委会插队安置26户、59人,上唐镇黄家村百子亭1户9人为1958年迁入,其他均为1968年—1970年间迁入。
   (三)接收安置湖南省移民 1968年下半年至1970年,接收湖南省湘潭地区韶山灌区、水府庙库区的湘乡县、双丰县、华容县移民1080户、4750人,安置在乐安县城关镇、石陂公社、增田公社、招携公社、南村公社、谷岗公社、龚坊公社、戴坊公社、公溪公社、牛田公社、万坊公社、湖坪公社、敖溪公社。另崇仁县、南城县、宜黄县也有零散湖南迁赣移民。
   (四)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 2002年10月28日,位于抚州干流中游的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动工兴建,2005年8月31日水库截流蓄水。水库淹没范围涉及南城县、金溪县、临川区的7个乡(镇)36个村(居)委会125个村(居)小组和74个行政、企事业单位,淹没主要公路10.19千米、乡村公路57.7千米、机耕道51.45千米、桥梁76座、通讯线路213.47千米、输变电线路159.3千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心系移民利益,将移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移民动迁安置工作作出周密部署,以受淹地所在县(区)就地安置为主,对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南城县、金溪县、临川区实行移民任务和资金“双包干”。成立市廖坊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抽调干部组成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各县(区)移民工作。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最大可能地顾及移民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移民损失。移民安置工作从2002年底正式启动至2006年结束。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和移民工作部门始终坚持“四结合”(依法搬迁移民与依法维护移民正当权益相结合、政府统一规划与大多数移民意愿相结合、做移民思想教育工作与真心实意为移民办实事相结合、加强移民动迁安置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各项工作相结合)、“四到位”(宣传发动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帮贫扶困到位、协调服务到位),顺利将库区3956户、17534人分别迁至3个受淹县(区)11个乡(镇)范围内的101个安置点,确保水利枢纽工程按期竣工运营。(五)市内28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兴修水利工程,新建水力发电站,逐步解决农田灌溉及人民生产生活用电问题。1957年—2006年,共建成中型水库28座,动迁移民6892户、30487人,由水库所在地县政府统一组织移民搬迁,县内就地安置,极个别投亲靠友迁往县外异地安置。
   (六)接收安置三峡移民 2004年,接收三峡库区重庆市奉节县移民167户、828人,全部安置在崇仁县5个乡(镇)的14个村,分散插队在15个村小组(场)。
   二、后期扶持移民 (一)项目扶持 洪门水库移民及外省大型水库移民迁至抚州安置后,鉴于安置地条件相对较差,移民背井离乡到陌生地重建家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较大,国家对移民安置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开发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以尽快改善移民的生活、生产条件。
   (二)直补扶持 2006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意见》及《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全市各县(区)对所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开展调查,将2006年6月30日户籍在市内各县(区)的原迁农村移民(不含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及繁衍人口(含合法收养的人口)、娶入和入赘到移民户的非移民人口、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原迁移民本人,以及上述人口中现役义务兵、接受国民教育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列入扶持范围,造册登记,核定全市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对象269114人,其中,洪门水库移民51305人、新安江水库移民113047人、湖南移民14395人、廖坊水库移民17905人、三峡移民895人、市内28座中型水库移民63986人、市外其他水库零散移民7581人,每人每年由国家补助60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
   第二章 劳动 民国时期,域内无劳动管理机构,劳动就业难,职工生产无安全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一系列劳动就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方针政策,抚州专(地)区及所辖县(市)成立劳动管理机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工作逐步发展,较好地解决“大跃进”时期劳动力“大进大出”和“文化大革命”造成的严重失业问题。多次进行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提高职工工资。建立社会保险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使职工生育、疾病、伤残、养老、死亡等方面有所保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部门工作内容和管理范围扩大,形成互为关联整体,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力管理、劳动计划、职工工资、职工福利与保险、技术培训、职业开发、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安全监察等职能。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用工、工资、社会保险三大制度改革,企业拥有劳动用工自主权,企业招聘工人,工人选择应聘企业。2011年,全市35.31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10.91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劳务输出由90年代初的30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61万人。
   第一节 机构 民国以前,域内无专门劳动管理机构。苏区时期,南丰、广昌、资溪等县苏维埃政府设劳动部。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2月,抚州专员公署设劳动科,与民政科合署办公,1961年10月改为专员公署民政劳动处,1965年7月改为专员公署劳动处。“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工作由抚州地区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统管。1978年1月,设置抚州地区劳动局。
   1973年,成立抚州地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83年3月撤销,其工作由地区劳动局接管。1983年10月,地区劳动局、人事局合并,成立抚州地区劳动人事局。1984年,成立抚州地区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地区劳动人事局。1987年2月,成立抚州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为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地区劳动人事局,各县(市)成立相应机构。1990年1月,地区劳动人事局撤销,分设人事局和劳动局。1990年4月,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更名为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区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均隶属地区劳动局。1996年,地区老龄工作办公室并入劳动局,为局内设机构,对外保留老龄工作办公室名称;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被核定为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2名(正科级)、副科级职数4名,内设办公室、就业培训科、企业管理科、职工失业保险科。
   2000年,地区劳动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人事秘书科、计划工资福利科、劳动关系与监察科、职业培训科、就业培训科、老龄工作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另设纪检组(监察室)。人员编制42名(行政编27名、事业编15名)。地区劳动局直属事业单位10个,其中,副处级单位3个: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技工学校;科级7个: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就业培训中心、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检验中心、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地区劳动局改称市劳动局。2001年7月,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处成立,市卫生局内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整体划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处,正科级,归口市劳动局管理。2003年成立抚州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为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副科级职数1名,2007年升格为正科级,增加事业编制2名。2008年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处更名为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升格为副处级,列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2008年10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列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2010年4月,撤销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整合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办公室、信访科、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公务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人力资源市场科、外国专家科、军官转业安置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科、工资福利科、养老保险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监察室18个科室,下辖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就业服务局、医疗保险管理局、市人才服务中心4个副处级直属事业单位,就业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劳动监察支队、公务员培训中心、人事考试中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创业服务指导中心10个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165人。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统筹建立和组织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本规则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一村一品”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措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贯彻实施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抚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国(境)外人员来抚就业管理服务;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和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
   2011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定编22个,设正职1名(副处级)、副职3名(正科级)、副科级职数8名,内设办公室、综合科、基金管理科、信息管理科、养老保险科、稽核科、社会化管理服务科、业务处理中心,在编人员22名(含工勤编2名)。2011年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定编21个,设正职1名(副处级)、副职2名(正科级)、副科级职数7名,内设办公室、财务科、信息科、基金征缴科、医疗监督科、工伤生育管理科、城镇居民管理科7个科室。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核定编制19个,在编人员17名。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核定编制2个,在编人员2名。
   第二节 劳动就业 清代以前,政府不管劳动就业,百姓自谋职业。民国时期,江西省第七区行政督察员曾在域内一些地方设新生活运动试验区,提出“人人有工做,个个有饭吃”“一日动则一日强”等口号,对劳动就业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但因工业贫乏落后,社会失业现象仍然非常严重。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开办工矿企业招收工人;90年代后开始组织劳务输出,并大力招商引资扩大就业;进入21世纪后,政府还通过购买公益岗位等途径广开就业门路,较好地解决就业问题。
   一、就业培训 1949年—1952年,为安置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工人和无业游民等,举办多种类型转业训练班,有用人单位自办、劳动部门办、劳动部门与用人单位合办、委托工厂代培艺徒等形式。1953年—1958年,培训技术工人形式包括短期技术员工训练班,自费学徒、委托代训,以师带徒、现场培训。1959年—1966年,采取先就业后培训办法,普通工人参加集中培训,技术工人拜师学艺,1个师傅带2个~3个徒弟。“文化大革命”期间,就业培训遭到干扰,学技术受批判,强调学政治。
   1978年,区内工矿企业抓产品质量,开展技术竞赛活动,一些工人意识到无技术难立足,纷纷自学或拜师提高技艺。1980年,根据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关于“企业单位增人应以经过职业培训的毕业生为重点”和“先培训、后就业”原则,培训方式有:单位需用量不大的专业由劳动服务公司自办培训班;技术性强、社会急需的专业由劳动部门与其他单位联办;利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优势委托代培;请外地师傅到抚州传授技艺,或者挑选有事业心的青年去外地学习;根据教育结构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需要,将一些普通中学改为职业学校,培养专门人才。培训时间为两年、一年、半年、几个月不等。培训内容根据社会需要拾遗补缺,使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以提高培训效率。1980年—2000年,全区劳动部门创办就业训练中心13个,民办培训班25个。
   2001年—2005年,全市就业培训体系基本形成,有就业训练中心13个,民办培训机构68所。其中,技工学校实施学制教育与中短期技能培训相结合,强化校企合作培训模式,突出技能训练特色,培养和输送一批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掌握熟练技能的劳动者。2006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解决农民工问题等方针政策,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金蓝领工程),对农村劳动者进行非农技能培训。
   二、就业安置 抚州解放初期,全区城镇有大量失业人员,人民政府动员流入城市的农民回乡生产;对无家可归的游民和失业工人,介绍到各县从事农业生产,帮助解决耕地、农具等问题;或组织他们参加专业训练,进行生产自救;或动员他们到矿山、工厂做工。解放初期,全区流入人口12421人,绝大部分来自浙江、安徽、江苏、河南几省,共安置9896人。1953年,全区按照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两扇门”就业方针,开始控制从农村招工,单位用人须报经行署掌握分配,重点解决城镇待业人员就业问题,取消“使用临时工3个~6个月后转正”规定,放宽使用临时工政策,扩大就业门路。临川县在全区率先设立劳动管理机构,当年登记待业人员1800人,安置就业640人。其他县相继设立劳动管理机构。至1957年,全区共安置36454人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
   1958年,因“大跃进”大办工业,厂矿出现劳动力紧缺,农村大搞兴修水利、积肥、深耕、细作等,也呈现劳动力不足现象。政府动员妇女参加劳动,区内妇女首次大规模进工厂、下田地参加生产劳动,就业自立。1959年—1963年,全区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精减职工,出现劳动力多余、待业,安排10368名待业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1964年,以“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为方针,从城乡两方面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动员一部分社会闲散劳动力下乡上山参加农业生产,安置到新建的农、林、牧、副、渔场队,少量到农村人民公社插队落户;对不能下乡上山的,在城镇开辟多种渠道安置就业。1964年—1965年,共安置就业6157人,其中,安置到集体、全民、企事业单位2333人,上山下乡3022人,就学680人,参军107人,其他15人。1966年起,大批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劳动年龄;“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一度停课、学制缩短,一批未到劳动年龄的中学毕业生提前进入社会;高等院校停止直接从高中毕业生中招生;部分工厂停工停产,4年没有招收新工人;劳动管理机构瘫痪,就业秩序被打乱,就业矛盾日趋尖锐。1968年,毛泽东主席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全区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高潮,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作为解决城镇人员劳动就业的主要门路。1969年—1971年全区安置就业37718人。1972年—1978年安置19819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
   1978年起,大批下乡知识青年要求回城安置,给城镇就业造成压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以及“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方针,全区劳动就业工作出现途径广、形式多、政策活局面。1979年安排1400余名城镇待业人员就业。1980年安置待业人员23366人,其中,全民单位9280人、集体单位7900人、群众自办企业68人、知青场队314人、劳动服务企业17人、临时安置3786人、自谋职业2001人。1982年安置在全民单位570人、城镇个体工商企业1869人。1983年—2000年,劳动就业迅猛发展,全区安置33万人就业。1996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比1978年的11.57万人翻了一番。1996年国有企业开始改革,至2000年,全区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有190024人。
   2000年撤地设市后,市委、市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二、三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就业空间日趋宽广。同时,各级政府将新增就业人数列入目标管理,城镇就业人数逐渐增加。2005年后每年新增城镇就业人数都在4万人以上。
   三、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56年始,区内城镇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简称知青下乡)作为劳动就业一种方式,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1963年,抚州专署成立精简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知青上山下乡的动员安置工作。1973年,成立抚州地区革命委员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各县(市)及部分厂矿、公社(镇、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知青下乡工作。至80年代初,知青下乡工作结束。
   (一)宣传动员 20世纪50年代,全区各级劳动部门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厂矿、学校等运用墙报、黑板报、动员会等宣传中共中央《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及党和政府关于中小学毕业生安置政策,动员年满18周岁的城镇中小学毕业生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60年代,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和毛泽东主席指示(时称最高指示),每一批知青去农村时,街道、机关、学校都组织宣传队、拉拉队欢送,给下乡知青戴红花,锣鼓喧天,口号阵阵,下乡知青及家属感到光荣。大批历届(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响应号召,踊跃报名下乡。1973年起,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厂矿、机关宣传政府有关知青下乡政策,让群众掌握政策,用政策尺码衡量该下乡还是该留城。
   (二)下乡安置 1967年底,全区有下乡知青1879人。1968年,毛泽东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掀起知青下乡热潮。1968年—1972年,抚州地区自身和接收省外的共59115名知青到区内农村插队落户,其中上海知青11887人。5年中,下乡知青有159人入党,4438人入团,817人参加县、社、队三级领导班子,2977人分别从事会计、保管、赤脚医生、教师职业。知青下乡主要是插入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公社、大队农林综合场、水土保持专业队、国营农林垦殖场或回原籍农村投亲靠友。
   1973年,抚州地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根据国家政策,对动员知青下乡范围和对象作出具体规定: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3个行业不再列入上山下乡范围。病残不能参加农业劳动者;独生子女、孤儿、多子女但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双亡或年老多病、弟妹年幼生活不能自理,依靠他人照顾的;台湾、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不动员下乡。除此以外,凡当年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中途退学学生和社会青年,都要动员上山下乡。是年,全区共动员和接收上山下乡知青8519人,其中上海知青4500人。同年,各县部分公社、大队开始建立以安置知青为主的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厂)。为加强对下乡知青管理,1974年起,有关单位抽调干部到知青场(厂)带队。带队干部按原职务级别兼任县、公社职务,与公社、大队干部和知青代表组成三结合领导小组。贫下中农、带队干部和知青代表组成再教育小组,负责知青的学习、生产、生活等方面工作。至1979年底,全区有知青场(厂)228个,其中独立核算场(厂)158个。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部分知青考上大学或回到城市父母身边复习迎考,知青场人员减少。经过撤并,至1980年底全区尚保留知青场(厂)51个,其中独立核算49个;筹建县农工商联合公司4个。全区知青场和农工商联合公司拥有耕地103.4公顷,固定资产268.57万元,流动资金56.3万元,年产粮555.7吨,农、工、副业总产值222.35万元,总收入165.3万元。1978年12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凡驻市单位、部门内能安排就业的,不再动员下乡,知青下乡人数大量减少。1979年,全区有7名下乡知青分别被评为全国、全省新长征突击手和“三八”红旗手。1980年,有1个知青队被评为全省先进集体,2名知青被授予全省劳模称号。
   (三)回城安置 1963年起,根据“国家关心、负责到底”原则,区内对下乡知青进行回城安置。在招工考核时,对知青适当降低分数线和放宽年龄,适当扩大招收女青年比例;对有一技之长,由本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业经营;对知青与城镇厂矿、企事业和国营农林水等单位职工结婚,由配偶所在单位安置;因公致残的,由民政部门安置;非因公致残的,由所在县、公社(镇)或下乡前所在城镇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已婚知青子女,只要一方是知青的,其子女均可转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对下乡知青中失足者,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根据“给出路”政策,未婚的回下乡前所在的城镇安置。至1981年,区内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安置人数共69044名。
   (四)经费使用 知青经费是国家安置城镇知青下乡的专项拨款,分为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和业务费,用于补助下乡知青生活、重点扶持独立核算的知青场(厂)发展生产、辅助知青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安置费标准开始为到国营农场知青每人210元。1964年起,知青下乡安置费到国营农场每人400元,到新建小型农场每人700元,到水土保持专业队每人1327元,插入农村生产队每人185元。1968年起,到国营农林垦殖场和集体到农村人民公社插队每人220元,回乡每人30元~50元。1973年起,知青下乡回原籍农村落户,到农村插队和建立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厂)每人480元;到国营农、林、牧、渔场每人400元。1979年起,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和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基地每人400元,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厂)和知青点每人580元。1968年—1980年,国家先后拨给抚州地区知青经费2510余万元。
   四、劳务市场 自1988年开始,区内待业人员自找就业门路,外出打工,劳动管理部门因势利导,组织劳务输出。全区每年有20万~40万人到全国发达地区或境外就业。为解决富余劳动力就业,政府采取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等措施,建立劳务市场。1993年9月成立抚州地区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县(市)亦成立相应机构,收集、整理、发布劳动力供求和培训信息,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办理择业求职登记,介绍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组织劳务输出与人才引进活动,指导督查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0世纪末,劳动部门加大劳务市场建设,积极与沿海发达地区开展劳务协作,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民工有组织地外出务工,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逐步形成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
   进入21世纪,建立起就业、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劳务输出工作模式,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重、市内培训与市内外就业并举”的方针,形成资溪面包、临川建筑、广昌物流、黎川绘画等一批特色劳务输出品牌,劳务输出人数逐年增多,2011年达61万人。
   五、再就业工程 1996年,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下岗职工日益增多。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行署于1997年7月下发《关于在全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成立抚州地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由地委副书记或行署常务副专员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区劳动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成立相应机构。1998年7月,地委、行署成立抚州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增加2名副专员担任副组长,18家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行领导分工、部门负责制。全区584个企业(行业)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是年,地委、行署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地区劳动局制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下岗职工证发放管理办法》,编辑《全区再就业典型集锦》手册,抚州电视台、抚州日报社开辟再就业专栏,宣传有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全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社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转岗训练,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再就业,1998年—2000年免费培训下岗职工近3万人次。
   各级政府拓展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搞活国有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有效开工率;鼓励有志下岗职工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场地安排、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发展第三产业和综合性农业,使部分下岗职工改行就业或到农村从事农业开发;发展个体私有经济和非公有制企业,鼓励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在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设点布站,建立信息网络,组织下岗人员外出务工。1998年,全区国有企业下岗工人有16113人,其中,13712人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协议,10113人领取基本生活费。1999年,全区有4500多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开始步入良性循环局面。2000年,全区有15436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10161人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003年—2011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出台《抚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下岗再就业实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职业技术培训,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失业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促进再就业政策体系。至2011年底,全市累计设立担保基金9777万元,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11264.5万元,发放小额贷款22.19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贷款16.2亿元、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8.2亿元。扶持创业人数38196人,带动就业人数197747人。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社保补贴4721.28万元、岗位补贴3581.54万元。
   第三节 劳动力管理 一、计划管理 国家将职工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对劳动力实行计划安排,使职工人数增长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内通过登记待业人员、转业训练,有计划地安置旧社会遗留的无业人员就业。1954年,专区劳动部门开始对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管理,统一调配,平衡调剂企业间余缺人员,招收新工人,适应企业生产需要。1958年—1960年,劳动计划失去宏观控制,职工队伍迅速膨胀,超过企业承受能力,农村劳动力出现不足。1963年后,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全区工业、基建、交通企业清理和调整劳动力,劳动计划走上正轨。县以上集体企业年度增人计划需经省计划委员会、省劳动局下达指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计划管理工作遭到破坏。1969年—1972年,又一次大幅度从农村招收工人,职工人数超过企业生产发展幅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劳动计划加强,逐步下放一些行业劳动计划管理权限,强调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手段调节职工人数、工资和奖金增长,开始实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分别同生产建设及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1979年—1984年,全区清理计划外用工,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984年后,县以上集体企业年度增人计划需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1985年—1992年,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每年招工由省下达指令性计划。1993年取消指令性劳动计划,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指导性用工计划。1994年起,实行弹性劳动工资计划。1995年—2000年,地区劳动部门每年编制年度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每5年编制全区5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和近期劳动管理计划。2001年起取消企业招工备案,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人调配 (一)一般性调配 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内工人自行流动。1954年,劳动部门开始建立工人调配制度,县(市)内调动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办理,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1958年8月,全区各县(市)成立劳动局,有组织有计划地调配工人,开展生产定额定员、节约用人工作。1960年,区内调配1700名技术工人支援省新建、扩建的44个重点企业。1961年—1963年,专、县(市)劳动部门协助精简领导小组调剂一批职工到国营垦殖场和农场工作。1963年7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平衡调剂的意见》,要求贯彻统筹安排、以余补缺、保证重点、有利生产原则;集体所有制职工一般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林、牧、渔生产单位多余工人在农业生产单位之间调剂,原则上不得调往非农业生产单位或城镇;调配手续由调出、调入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劳动力调配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劳动力管理混乱。1972年,国家计委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充分挖掘现有劳动力潜力的通知》,劳动调配制度开始恢复正常。抚州地区对非生产人员和脱产工人进行压缩,恢复劳动定员定额制度,对新建、扩建企业的劳动力进行余缺调剂。1977年,职工由农业单位调入非农业单位须报省劳动局批准。1982年,国家调整不合理工业结构和企业结构,域内部分企业关、停、并、转,劳动部门将企业调整出现的多余职工调配到新建、扩建企业和因生产需要、根据劳动计划需增加劳动力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允许增人单位公开招收在职职工。1983年,区内开展技术工人交流和建立企业内部劳务市场,开始出现工人选企业、企业聘工人的竞争趋势。1984年,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在企业之间调动工人(包括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以及部门之间调动),由调出、调入单位直接办理;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调到集体企业(含乡镇企业)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工作,调转手续由调出、调入单位自行办理,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1990年,对停工待工企业富余职工进行调剂,全区调配结构性劳动力1000余人。1991年,地区劳动部门对纺织、机械、建筑三大行业开展劳动力结构调查,指导企业搞好职工余缺调剂。调剂方式有正式调动、临时使用,对从全民企业调到集体、乡镇企业的职工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和户口粮油关系,是年调剂劳动力1100人次。1992年,地区劳动局下发《关于简化企业工人流动手续的通知》,下放职工调配权限。企业可直接联系并办理同一县(市)范围内相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调动手续;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入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双方企业直接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调入全民所有制,从严控制,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全民所有制农、林、牧、渔场属城镇户粮关系的农业工人调往集体所有制非农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1993年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工人流动比较频繁,调动手续简化,大多数工人流动时以劳动合同进行规范。
   (二)照顾性调动 1955年,劳动部门采取单调、对调等办法,解决部分工人夫妻两地分居困难。“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停办,“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得以恢复。1978年,劳动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原则,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进行妥善安置。1980年,外省、外地区照顾性调入抚州地区320人,区内照顾性调出120人。1983年,照顾随军、随干和中级以上职称知识分子家属、子女及其他特殊情况调动160人。1986年—1997年,全区平均每年照顾夫妻关系调动60余人。1998年—2000年,有50名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入区内安排工作。2001年—2011年,对46人进行政策性安置,其中,军转干部家属12人、随军家属31人、优秀退役运动员1人、因工死亡家属2人。
   三、用工制度 域内用工形式以固定工为主,兼有临时工和合同工。
   (一)固定工制度 解放初期,国营、私营企业招收的大批工人是区内最早的固定工。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和中南军政委员会下发《关于统一调配劳动力的暂行规定》,企业解雇工人须经劳动部门批准,逐渐形成由国家和企业统包、能进不能出的固定工制度。1955年开始,“统包统配”政策范围扩大,复员军人、归口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工人,都成为固定职工。至1962年底,全区有固定职工4万余人。由于固定工长期固定不动,出现生产发展不平衡、人员多余无法处理的现象,造成劳动力浪费。1964年,严格控制招用固定工。1973年3500余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9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招收固定工,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1980年将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85年底全区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14万人,1997年底22.71万余人。1997年,区内国有企业改革,长期亏损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至2000年底,全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90024人。2001年起,随着国有企业转轨改制启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不断减少。
   (二)临时工制度 1953年,抚州专署执行国家用工政策,规定单位雇用临时工须向劳动部门申请,雇佣双方必须协商订立短期劳动契约。1957年规定对工作超过1年、工作性质属长期性的临时工,如无适当安置,不能随意辞退。雇用工人须先提出计划,由劳动部门调配。60年代初,专署针对“大跃进”招工失控、固定工膨胀的情况,要求企业多用临时工,亦工亦农,能进能出,统一调配。“文化大革命”期间,临时工制度遭到否定,用工制度回到固定工单一化形式。1981年,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全区清理压缩计划外临时工1000余人。1992年,省政府颁发《江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全区清理临时工。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临时工”的概念便消失。
   (三)合同工制度 1982年,改革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招收的工人必须与劳动部门、录用单位签订合同。是年,抚州第二棉纺织厂招收250名合同制工人。1983年,按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内安置接收退伍军人和技校毕业生实行固定工制度,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1988年,分配技工学校毕业生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97年底,全区全民合同制工人达149560人,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62.8%。1998年起,全区所有用工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至2000年底,全市城镇企业2281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人数162020人;签订集体合同684户,涉及职工281458人。至2011年底,全市城镇企业17976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人数99208人,签订率98.3%;签订集体合同2074户,涉及职工24195人,签订率11.3%。
   四、劳动争议仲裁 新中国成立初期,旧的劳资关系被打破,新的劳资关系尚未建立,劳资关系比较混乱,纠纷不断发生。区内劳动部门设立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职工劳动条件(如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职工任用、解雇、奖罚,劳动保险,企业内部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契约及其他劳动争议事项,按照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企业性质和劳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劳动争议主要由企业行政和基层工会协商解决,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1957年,区内撤销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转由区内各级信访部门处理。
   1988年—1989年,全区各县(市)相继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工会、经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区编印《劳动争议处理手册》《劳动争议处理图片》,举办仲裁干部培训班、劳动争议处理知识竞赛和仲裁典型案例讲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劳动仲裁管理内容由履行劳动合同和因除名、辞退、开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扩大到工资、保险福利、社会养老、待业保险等方面。至1997年底,全区共有劳动仲裁员92名,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1179个;共处理劳动仲裁案件39起,涉及职工291人,结案率100%。1998年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呈上升趋势。
   2000年—2003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05件,涉案劳动者420人,结案率100%,调解率70%。2004年,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组建的劳动仲裁和监察科,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当年立案处理劳动争议189件,涉案劳动者230人,结案率100%,调解率67%。2005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共226件,其中,劳动工资30件、社会保险86件、福利待遇7件、解除劳动关系73件、培训争议25件,其他5件。结案219件,结案率96.9%,这些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123件,裁决方式结案72件,其他31件,案外调解129件。2006年1月,市编委批准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成立,核定事业编2名,科、院合署办公。当年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23件,涉案劳动者247人,其中,结案率98.9%,调解率69%。
   2007年—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继颁布实施。2007年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276件,涉案331人。2008年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647件,涉案761人。2009年全市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632件,涉案802人。2010年,劳动、人事机构整合,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是年全市立案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25件,其中,涉及劳动报酬争议231件,社会保险待遇争议240件,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争议103件,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争议68件以及其他争议6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543件、裁决方式结案182件。2011年,全市立案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758件,其中,涉及劳动报酬争议145件,社会保险待遇争议310件,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争议125件,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争议146件以及其他争议3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581件、裁决方式结案119件。
   五、精简职工 1958年—1960年,职工增加过猛,1960年全区全民所有制职工75574人,比1957年净增47849人,翻了一番,超过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负担能力。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专区成立职工精简领导小组。1961年—1964年,全区共精简职工34109人,占1960年职工总数45.13%。精简的职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到国营垦殖场,年老体弱的职工中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不符合退休条件作退职处理。1971年,全区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猛增,比1970年增加12151人,增长12.89%。1973年1月—9月,全区开展第二次精简职工,将计划外招收的家属工、临时工、未经省批准的集体转全民职工清退,共精简5500人。
   第四节 职工技术培训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的工人培训主要是徒工培训,1个师傅同时带1个~3个徒弟,学徒3年~4年。徒工出师(学徒期满)后,师傅另招徒弟。师傅给弟子传授技术,同时也教给一些封建社会的行规和做人的道理。由于封建行规制度及保守风俗,一般徒工很难学到好技术,主要靠自己悟、练。师傅独特技艺(看家本领)一般是传给儿子或掌门弟子。新中国成立后,创办专门培养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政府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为在职工人举办多种形式专业技术进修班、培训班,帮助工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工人持证上岗,按岗取酬,实行职工技术与报酬挂钩。
   一、职业技能培训 (一)技工学校培训 域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始于清末,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创办抚郡医学堂、东乡蚕桑学社,随后创办抚州府立初级师范学堂、东乡习艺所、东乡师范传习所、崇仁师范传习所等,但办学规模都很小。民国时期,农业、林业、制麻等公、私立职业学校陆续开办,并设有专门女子职业学校。新中国成立后,师范、卫生、经贸、农业、文艺、体育、技工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稳步发展,职业中学大量涌现。1958年,创办抚州工业技术学校,设置车工、钳工、化验、机器制造、电机制造、棉纺等专业,有教员职工26人,招收学员437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区内技工学校发展较快,至1997年,先后办起江西重型机床厂技工学校、东乡食品技工学校、抚州地区技工学校,是区内培训技术工人的重要基地,培训专业有簿记、微机应用、铸工、电工、电焊工、钳工、车工、机械加工、泥瓦工、抹灰工、商品经营、化工工艺、纺织工艺、服装、食品加工、酿酒、美术装潢、保安、烹饪、管道工、粮油加工等。临川、南丰、黎川、东乡等县(市)也设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00年后,受学生学历层次需求提高、分配就业等因素影响,市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进入调整阶段,学校数和学生数逐年减少。撤地设市后,抚州地区技工学校更名抚州市技工学校,是市劳动部门指定的为工业园区培训技术工人的重点培训机构。江西重型机床厂技工学校2001年更名江西机械电子技工学校,2002年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2002年后成为全省10所骨干技校之一、全省再就业培训基地、全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培训基地。2003年6月,以抚州经贸学校、抚州文艺学校、抚州农业学校、抚州技工学校、江西机械电子技工学为基础组建抚州职业技术学院。至2011年,域内技工学校还有临川现代教育学校、创新学校等。
   (二)徒工培训 新中国成立前,以师带徒是培养熟练技术工人主要途径。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取缔残存的各种封建陈规陋习,开展尊师爱徒活动,禁止使用童工,不准打骂虐待学徒,签订师徒合同,包教包会。为安置旧社会遗留的大批城镇失业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举办一些短期训练班,使失业人员在短时间内学得一技之长,找到就业门路。60年代初,精简职工,停止招收新工人,徒工培训工作停止。“文化大革命”期间,新工人进厂上岗未接受正规培训,文化、技术水平很低。1977年起,工厂恢复学徒培训制度,对未经专业技术训练、需要上技术岗位的工人进行文化补课,文化考试及格、体检合格的,安排学徒培训,学徒期满,进行考核,技术合格的,办理转正上岗手续,不合格的,继续学徒或调离技术岗位。80年代,区内徒工培训有缝纫、木匠、石匠、油漆等行业。90年代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徒工培训只散见于一些美容美发、车工铣工等门店及机械制造、采矿等私营企业。
   (三)在职工人培训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区内各级工会、厂矿企业等会同教育部门举办识字班、扫盲班、工人夜校、业余学校等,帮助在职工人学习文化,提高阶级觉悟。1958年,全区选派23名工人到上海学习榨油、酿酒技术。1959年开始举办技工训练班,培训在职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在职工人培训大多停顿,江西汽车底盘厂等少数工厂办起“七·二一”工人大学,培训在职工人技术骨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职工培训制度得以恢复。1981年,地区职工教育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区职工教育工作,是年有26980名在职工人参加培训进修。
   1982年—1985年,国家职业教育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抓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通过补课考核,全区青壮年职工文化合格率达73.47%,技术合格率达80.97%,均达到国家“六五”期间职工双补合格率60%~80%的要求。1986年全区开展在职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对班组长和生产(业务)技术骨干以及在精密、大型、稀有设备和关键岗位上操作的工人进行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1986年—1990年,全区参加中级技术培训在职工人2000多人次。1992年,地、县(市)职工教育委员会工作移交同级劳动部门管理,地区劳动局设立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全区职工教育工作,开展岗位、职业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及班组长、岗位技能工人培训,开始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以技能训练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1993年,地区劳动局要求各企业加强职工在职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2000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工人在职培训多由企业自行组织进行。
   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0世纪80年代,区内成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开始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逐步实行职工技能水平与工资挂钩。
   (一)技师评聘 1989年,成立抚州地区技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全区企、事业单位技师评聘工作。1991年4月,成立抚州地区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委员会,开始对全区申报技师人员进行摸底测算、组织培训、技术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高级技师通过地区考评合格后报省批准;技师由所在单位在劳动部门下达的限额内进行聘任,签订聘约,规定期限,明确权利和义务。企、事业单位每年对技师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确立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根据考核确定等次,给予奖惩。
   (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 1985年5月,地区劳动人事局发出《关于颁布〈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1986年,粮食部门举行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实行考核发证制度。1990年7月,地区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由劳动局、经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领导为委员会成员,负责全区工人考核统筹规划、考核评审工作。1993年,地区劳动局转发《江西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工人经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工人凭证上岗、任职和取得相应工资(津贴)待遇。开始建立经常性企业职工考核晋级制度。
   1994年,成立抚州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区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11个,其中,高级站4个,中级站5个,初级站2个,共有考评员43名。指导中心建立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题库,每年对全区18个行业、100个工种的技术工人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证书。2000年,全区共有初、中、高级技术工人3819人。2001年—2011年,全市共有初级工人131987人、中级工人50094人、高级技术工人8038人。
   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毕(结)业生进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1994年—2000年,全区3所技工学校、21所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就业训练中心共有8305名毕(结)业生参加技术等级考核鉴定,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2001年—2011年,共有50084人获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五节 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重视劳动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为劳动者提供各种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健 劳保用品 20世纪50年代初,区内无统一的劳保用品发放制度。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区内国营企业开始按职业工种定期发给职工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同时采取“以旧换新”办法换发劳保用品。60年代初,执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实行“定期发放,节约归己”原则,按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发给相应劳保用品,主要有工作服、背带裤、围裙、手套、绝缘手套、长筒靴、高温鞋、雨衣、护腿、口罩、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1972年,调整发放标准,实行“物尽其用,以废换新”,集体企业也参照执行。80年代,劳保用品按年度、季度发放,取消“以废换新”做法。90年代,部分企业除统一发放工作服外,其他劳保用品按行业工种需要发放至车间、班组,工人上班时按需领用。
   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劳保用品实行计划供应,由企业自行管理,各级劳动部门和商业部门负责检查。劳保用品必须向国家定点生产厂家或专门经销劳保用品商店购买。90年代后,取消计划供应,劳保用品由企业直接向生产厂家或商店订购,受劳动安全生产部门监察。
   保健食品 20世纪50年代,企业给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或专门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工人补助一定的营养食品,职工凭营养券到本企业营养食堂就餐。1963年10月,区内保健食品供应分甲、乙、丙3个等级,甲等每人每月发给猪肉1.5千克、植物油0.5千克、糖0.5千克,乙等每人每月发给猪肉1千克、植物油0.25千克、糖0.5千克,丙等每人每月发给猪肉0.5千克、植物油0.25千克、糖0.25千克。经费由企业列入生产成本开支,食品指标由商业和粮食部门解决。1987年,地区劳动局发文规定,保健食品按市场价格折算为现金发放。2000年后,特殊行业保健食品由各企业自行发放现金补助。
   防暑降温 地区劳动部门在每年暑期到来之前,发文要求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并进行检查,使企业添置和维修安装好降温设备,安装风扇和洒水喷雾等调温设施,改造厂房,尽量利用自然通风;调整作息时间,早上班、晚下班、延长午休时间、勤倒班、缩短连续作业时间、控制加班加点;加强浴室、冷饮室、高温工人午休室建设,供应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品;采取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具和工艺流程,尽量以机械化、自动化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入暑前对高温作业工人进行体检,将不宜进行高温作业者调换岗位;组织医务人员深入车间、工地巡察;为高温作业工人配制适宜的工作服和防护眼镜。1987年起,区内按国家《高温分级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Ⅳ级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0.9元,Ⅲ级0.75元,Ⅱ级0.6元,Ⅰ级0.45元,每年发放时间为7月、8月、9月,如遇35℃以上高温天气,防暑降温费加倍计发。2006年8月,全市执行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定为7月、8月、9月。企业防暑降温费用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部分企业和单位每年冬季还发放3个月的烤火费,标准与防暑降温费相同。
   女工保护 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区内于1958年开始实行女工“四期”(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制度,企业从工种、体力强度和工作时间等方面给予女工适当照顾。1988年后,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域内劳动、工会、妇联、卫生等部门组织宣传,对企业女工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抚州3个棉纺织厂及其他厂矿均建有女工淋浴室、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妇幼保健设施,部分工厂还建起母子楼供哺乳期女工居住。部分单位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1次免费体检,建立女工健康档案。
   二、安全生产管理 1954年,专区工业办公室设立劳动民政科,配专职干部负责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1983年,地区劳动局设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科,县(市)劳动局设立相应机构,行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察职责。1985年,地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各县(市)也相继成立类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生产、交通、防火等安全工作。2002年8月市、县(区)分别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劳动、生产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安全教育 1978年开始,对新入厂职工、换工种职工进行入厂、进车间、上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至1988年,区内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此项制度。1982年—2000年,地区先后举办矿山安全、劳动保护专职干部、厂矿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等各种安全教育培训班,参加培训累计1914人次。1985年,国家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区内对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井下瓦斯检验、建筑高级架设、爆破、制冷机操作7个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上岗,至2000年底,全区有10866人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1991年后,将每年5月定为“安全生产宣传月”,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工会、公安、保险公司等部门联合组织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知识竞赛,举办安全生产图片展览等宣传活动,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
   安全技术措施 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1980年—2000年,国务院、省政府共拨付专项经费62.3万元,扶助抚州地区安全生产技术建设项目8个。
   安全检查 1978年始,通过企业自查、企业主管部门检查、劳动部门专项检查、安全生产委员全区大检查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983年推广应用“安全检查表”,规定检查项目、分数,对被检单位打分排队。1994年,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清理整顿乡(镇)个体煤矿,会同地区煤炭局对崇仁、乐安、东乡3个县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执法大检查。1995年,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局、工会对抚州港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11家“三资”企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联合检查。1996年,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关于抓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几条意见》,对赣东化工厂等48个危险性较大企业进行安全监察;临川市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城镇、化工、煤炭、渡口、道路、交通6个检查组,共检查11个县(市)的42个生产经营单位、14个娱乐场所,查封宜黄县5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花炮厂,关闭乐安县7处乱采乱挖的非法矿井。临川市七里岗花炮厂按照检查组意见,自筹8万元资金,添置消防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安全隐患企业要求整改或查封关闭。是年,地区劳动局被评为“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先进单位,地区劳动局干部陈叔伦被评为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先进个人。
   事故处理 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区内开始建立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和职工工伤认可制度。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根据事故大小,逐级上报,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作出妥善处理,予以通报,吸取教训。“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工伤认可制度停止。1984年,省政府批转劳动人事厅《关于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审批程序的报告》,规定地区劳动部门负责伤亡事故调查结案和处理。在事故调查清楚后填写调查报告书,经审核批复返回事故单位,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后签发事故结案书。1986年恢复职工工伤认可制度。至2000年底,全区共核发工伤认可证530份、职工因工死亡证182份。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20世纪60年代初,专署劳动处由1名干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1980年地区劳动局设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配备4名专职干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由一般行政管理转为严格执法监察。1984年10月成立抚州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80年代后,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经地区劳动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发给资格许可证。东乡化肥厂持有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东乡化肥厂和江西第二气体压缩机厂(南城)持有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抚州市锅炉安装检修队、抚州印染厂、江西磷肥厂、东乡化肥厂、抚州造纸厂5个单位持有锅炉安装修理许可证。
   1980年,对全区12个县(市)使用中的453台锅炉进行登记、建档和检查,对其中技术资料齐全、安全状况良好的246台发“使用登记证”,对存在问题的锅炉限期整改,对无修理改造价值的锅炉办理报废手续。此后每5年进行1次检查,换发锅炉使用登记证。1984年10月开始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锅炉每年进行1次停炉检验,每6年进行1次水试验;压力容器每年进行1次外部检查,每3年进行1次内部检验,每6年进行1次全面检验;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1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1次。1987年,全区对压力容器进行普查登记,开展整顿和治理工作,首先在压力容器使用较多、类型较全的东乡县试点,然后在全区开展,对压力容器进行注册、检验、登记、发证。全区829台压力容器中有608台获得安全使用证,190台监控使用,31台报废。1988年贯彻执行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同时,地区劳动局制订《抚州地区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细则》,1990年相继下发《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和《关于开展安全合格锅炉房达标活动的通知》,并召开全区锅炉治理试点现场工作会议。1991年地区劳动局组织检查组对全区各县(市)锅炉房进行检查,实行锅炉房安全合格牌照制度,是年核发锅炉房安全合格牌照209个。
   1994年制订《抚州地区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细则》,全区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步入规范化。至2000年,全区有4人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28人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证,8人取得无损检测员证。先后举办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学习班11期,416人次参加学习;司炉培训班52期,3620人参加培训,其中3350人取得司炉操作证;压力容器操作培训班13期,469人参加培训,其中465人获得证书;水处理化验培训班6期,205人参加培训;焊电工培训2期,34人参加培训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
   2002年8月市、县(区)分别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六节 社会保险 一、劳动保险 1953年,域内开始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员工实行劳动保险,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养老等。1982年,区内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岗工作期间,其物价补贴、交通补贴、困难补贴、住房、工伤、疗养、探亲假、婚丧假、女工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抚恤等待遇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退休后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
   (一)工伤(职业病)、工残保险待遇 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由单位全额负担,住院膳费单位负担2/3;医疗完毕时,需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等费用由单位负担,医疗期间标准工资照发。工残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工作者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护理者,每月享受原工资的90%退休费并发51元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护理的,每月享受原工资的80%退休费,最低为60元。矽肺病休养生活费:脱产,第一年工资照发,1年后发90%工资;回乡,一期矽肺病发60%工资,一期矽肺代偿机能乙、丙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和二、三期矽肺办理退休,最低月生活费为60元,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退休直至死亡。
   1991年,东乡县、乐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职工因工(公)负伤评残试行标准》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其后,其他各县也陆续开展此项工作。1994年,行署下发《关于抚州地区国有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域内国有企业(除铁路、电力、邮电部门外)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参加享受工伤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学徒工、见习人员、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地区劳动局是全区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监督实施。
   2005年,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国家规定,工伤职工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六级伤残人员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40个月、六级34个月、七级28个月、八级22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死亡,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6个月工资发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比例每月发抚恤金,配偶按工亡职工工资的40%发放,其他亲属每人发放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二)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女员工生育,20世纪50年代—70年代,休产假56天,工资照发,单位对女员工或男员工之妻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80年代至2000年,女员工正产休假90天,小产4个月以下孕期休15天~30天,4个月以上孕期休42天,难产加休15天,双生以上,每多1婴加休15天;晚育(女方24岁以后生育)加休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保胎期间或产假期满不能正常工作的享受病假待遇。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基本奖金和调资。企业女工怀孕的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负担,行政、事业单位女工享受公费医疗。女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不在此列,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
   2002年1月,全市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11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从怀孕至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均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同时,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分别为:取宫内节育器为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为3天;结扎输精管7天;结扎输卵管21天;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15天;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或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为42天;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为90天。在按上述国家规定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基础上,难产或剖宫产的另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2011年底,抚州市起草《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报市政府研究审议。
   (三)死亡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死亡,由国家或企业付给一定的丧葬费、抚恤费、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世纪80年代,企业职工因工(公)死亡的,单位发给丧葬费400元、抚恤费600元,给予其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5元~30元;因病和非因工(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300元、抚恤费400元,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5元~20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40元,抚恤费为其20个月工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4元~31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40元,抚恤费为其10个月工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1元~28元。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政府提高标准。1990年6月,离、退休及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300元,一次性抚恤费400元。1999年1月提高为丧葬费600元、一次性抚恤费1200元。1999年7月1日起,离、退休及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提高为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2000元。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病故,一次性抚恤费为其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其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其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0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发给丧葬费提高为3200元。2007年10月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月220元先后提高为320元、44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月175元、160元提高为255元、375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生活补助由原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提高为180元、270元,不分城镇农村;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生活补助由原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提高为170元、270元,不分城镇农村;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008年1月,企业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后,丧葬费也提高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调整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四)退休、退职待遇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干部职工退休退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男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从事特别繁重劳动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可办理退休。退休费按工龄长短分别为本人工资80%、75%、70%、60%几种情况发放,同时按工龄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易地安家在城市的补助150元、易地安家在农村的补助300元。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医院证明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可办理退职,发给本人工资40%生活费。1999年1月后,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且连续工龄或参加养老保险满15年,可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二、职工福利 1954年,区内福利费预算标准为:专署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分工资分,县(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分工资分。1956年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1984年按每人每月2元提取。1954年一1979年,国营企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的提取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相同,1980年起,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提取。
   福利费主要用于补助工作人员生活困难,慰问患病住院的工作人员,解决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开支,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新中国成立后至1958年,机关和事业单位福利费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企业一般由企业行政掌握使用。1959年1月起,福利费改为拨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1980年以前,区内职工福利补贴项目单一,金额很少,80年代—90年代,福利补贴主要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干部职工物价、猪肉、交通、洗理、粮油补贴、困难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科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书报费等。2000年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福利费有通讯费、下乡费、交通费、午餐费、洗理费、过节费等,福利项目和标准不一。
   域内干部、职工享受假期及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先后有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等。1995年5月1日开始实行双休日制度。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20世纪50年代至2001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享受公费医疗,企业单位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医疗。企业单位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企业行政负担,连续停止工作医疗6个月以内的病、伤职工,假期工资按其工龄不同支付:连续工龄1年~5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6年~10年的发75%,11年~15年的发80%,16年~20年的发85%,21年~25年的发90%,26年~30年的发95%,31年以上的发100%。连续停止工作医疗6个月以上的病、伤职工不发工资,按其工龄按月发给救济费:1年~5年工龄的病、伤职工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5%,6年~10年为60%,11年~15年为65%,16年~20年为70%,21年~25年为75%,26年以上为80%。救济费领到能工作或被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如其领取的救济费低于该企业工人平均工资的40%,则按该企业工人平均工资的40%领取,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由于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和费用控制机制,导致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以单位自我保障为主,职工医疗费缺乏统筹互济,许多经济不发达地方和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引发大量社会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02年1月1日起,抚州正式启动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6年开始在乐安县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7年抚州市成为全国首批试点的79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在全省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12月,市政府下发《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全市范围内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4个档次,一档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为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三档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档为政府补助的原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一档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退休人员根据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分别可报销95%、93%和90%,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人员分别可报销95%、90%和85%。二档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可报销85%、80%和75%。三、四档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可报销90%、75%和60%。一档、四档人员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二档为7万元,三档为6万元。
   四、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现代失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1993年、1999年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市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工作,以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障并轨,促进国有企业改制。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至2011年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9.8万人,覆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结余失业保险基金1.65亿元。
   五、职工退休养老保险 (一)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1987年,地区、县(市)成立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筹职工退休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资助,单位多出,个人少出”原则筹集,由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纳。单位缴纳数额为单位参加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18%,个人按月工资3%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全部在册中国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总额25%缴纳。1990年起,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余额上缴,缺额下拨,地区、县(市)社保机构按月差额收付。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退休金。1995年10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正式实行,逐步形成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部分积累的模式,全省统一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纳。1995年—2011年,全省统一筹集职工养老保险金比例由工资额的26%提高至28%,单位与个人分别缴纳的比例也有调整变化。
   (二)养老保险待遇 1949年—1987年,抚州地区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按国家规定享受同样养老保险待遇。1987年后,企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退休养老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职员离退休后在原单位享受离退休待遇。1995年10月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快速增长,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2005年—2011年,连续7年调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养老金由438元增加至1104元。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老农保 1996年,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精神,地区、县(市)民政局成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简称老农保),管理养老保险基金。199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区内民政部门停止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至2011年底,全市老农保基金滚存参保人数68385人,领取养老金人数7717人。
   (二)新农保 200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江西省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乐安县于2009年11月,宜黄、黎川县于2010年10月,崇仁、广昌、东乡、资溪县于2011年7月先后列入新农保试点县,试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国家对基础养老保险全额补贴,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参保者年满60周岁后,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个人缴费标准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农民自愿选择。政府每档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乐安县财政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和五保户全额代缴每年100元保费,农村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对象由县、乡财政分别代缴每年25元保费。黎川县财政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全额代缴100元保费,并出台高龄补贴和丧葬补贴。宜黄县财政为农村现役军人及退役人员每年代缴50元保费。
   实施新农保制度后,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费用全部由政府支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支付终生。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地方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适当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原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且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账户,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至2011年年底,各县(区)均成立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负责经办与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全市新农保参保人数近百万人,其中近30万名符合条件的农民领取养老金;为近5万名特困人群代缴保费近500万元;累计收缴保费近2亿元,发放养老金近2亿元。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11年7月,乐安、黎川、宜黄、崇仁、广昌、东乡、资溪7个新农保试点县同步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一档,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规定、管理部门均与新农保相同。
   黎川县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中,率先制定出台城乡高龄补贴和死亡抚恤制度,给城乡80岁~90岁居民每人每年发高龄补贴366元,90岁~99岁732元,100岁以上3660元;城乡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财政补贴)可依法继承,并按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数发给10个月的死亡抚恤金。
   第四章 人事 域内自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设临川郡至清末,人事受朝廷控制。清代,知府一级官员由皇帝下诰任命,其他官吏多由吏部选任。民国时期,实行省、县两级制,官员选任采取保荐制。民国18年(1929)10月起,实行公务员制度,国家一般公职人员符合相应年资、政历、政绩、学历等条件,经铨叙部审查合格,即可成为公务员。公务员达到相应条件,经主管长官保荐,可派为简任、荐任、委任制公务员。
  21年首创行政分区制度,区长官由资深县长兼任,区署设专职主任秘书1人,其他职员多由区署所驻县政府职员兼任。后改设专员公署,长官称行政督察专员。专员、县长须由两名以上较高职位官员保荐。
   新中国成立后,人事制度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大量选拔任用工人、农民中优秀分子,坚持党管干部,实行委任制与选举制相结合。地、县建立专门人事机构,负责干部任免、考核奖惩、行政监察、录用培训、调配、部队转业干部安置、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全区过渡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对人事进行科学分类管理。1996年8月,行署印发《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2006年全市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管理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第一节 机构 域内自有府(郡、州、军、县)建置直至清朝,均由府(郡、州、军、县)署的吏官管理人事。民国27年(1938),第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置民政科兼管人事事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内人事工作由同级民政部门兼管。1951年12月,专署设立人事科,各县(市)设立相应机构。1956年,专署人事科撤销,人事工作纳入专署秘书室管理。县(市)人事科并入县(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1957年专署复设人事科,不久改名人事处;县(市)设立人事局。1963年,专署人事处与监察处合并,成立人事监察处,县(市)相应成立人事监察局。1964年,人事与监察机构分设,专署、县(市)成立人事局。1967年,专署人事局、县(市)人事局撤销,人事工作由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负责。1981年,行署和所辖县(市)恢复设立人事局。1983年,地区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1984年,县(市)劳动局和人事局也合并为劳动人事局。1990年,行署分设地区劳动局、地区人事局,县(市)仍为劳动人事局。2000年10月撤地设市,地区人事局改称市人事局,临川市劳动人事局改称临川区劳动人事局,其他县不变。2010年4月,市人事局、劳动局撤销,合并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节 机构编制管理 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组织法作出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编制委员会管理机构编制。1950年成立抚州专员公署编制委员会(简称编委),未设办事机构。1955年重新设立抚州专区编制委员会,编制工作由专署人事科承担,1960年改由专署民政办公室承担,1961年由专署人事监察处承担,1964年由专署人事处承担。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编制工作陷于停顿。1968年编制工作由专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代管,1977年由地委组织部人事科负责,1980年划归地区人事局管理。1981年3月恢复设立抚州地区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编委办公室,设在地区人事局内)负责处理日常事务。1988年3月地区编制委员会更名为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1988年7月地委明确编委办公室为副处级单位。1991年6月编委办公室内设业务科,副科级。1995年11月,地委、行署明确地区编委列为地委、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序列。1996年8月明确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既是地委机构,又是行署机构,内设秘书科(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科)、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科。1997年3月,编委办公室下设事业单位登记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更名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0年4月市委、市政府明确编委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系列,为市委工作部门,仍为市编委办事机构。2011年,编委办公室内设综合科、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科、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科、监督检查科。1950年—2011年,历任地区(市)编委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一、机构管理 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公益服务职能或其他管理、服务职能的办事单位,分行政、事业和企业3种性质。机构编制部门主要对行政、事业机构进行管理。
   行政机构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党政群机构通称行政机构,一般依据宪法、组织法、章程规定或机构改革方案、上级要求设置。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均需报请上一级批准。1951年、1954年、1958年、1962年的机构调整或精简,均执行省里根据中央精神制订的方案,方案对地(市)、县(市、区)、乡(镇)机构设置都有明确规定。1984年、1995年的机构改革,2002年的党政机构改革,2010年的政府机构改革等重大机构改革,地(市)委、行署(市政府)都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制定抚州机构改革方案,对各级党政群机构设置作具体安排。从1996年党政机构改革开始,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本级行政机构制定“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各部门及内设机构职责、人员结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并进行控制和管理。从2001年开始,省里对市、县(区)、乡(镇)机构设置只作限额规定,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和上下对口的原则设置机构。
   事业机构管理 事业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85年地直、县(市)事业单位比照行政机关定级别。1987年7月前,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由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管理。1987年7月省编委《关于加强全省各级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几点意见》规定,地区正处级事业机构设置由地区编委审核,经地委、行署讨论后报省编委审批。县(市)正科级事业单位设置报地区编委审批。2000年,全区事业单位有4000多个,其中,地直173个(副厅级1个,正处级12个,副处级32个,正科级115个,副科级8个,股级1个,未明确级格4个)。地区编委可直接审批科级及科级以下事业机构,改革方案所涉及内设机构及较重要机构编制调整需报地委、行署审批。2007年,省委、省政府规定,各地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和名称,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县(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和名称,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一般由同级编委审批,市直科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事业单位职能确定与调整、机构撤并、改变名称、内设机构变动等由同级编委管理。从1997年开始,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至2011年底,全市事业单位共5542个,其中,市直事业单位350个(副厅级1个,正处级22个,副处级37个,正科级231个、副科级16个,股级30个,未明确级格13个)。
   二、编制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行政机关与事业、企业单位编制没有明确划分。1963年7月《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国家编制分为行政、事业、企业3种。1981年5月江西省制定《机构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将企业编制从编委管理范围中划出,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
   行政编制管理 全国各级行政编制员额由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审定,逐级下达。专(地)区根据省分配的总额再下达到各县(市),同时将本级行政编制分配到地直各单位。县(市)、乡(镇)行政编制数根据人口、面积、经济等因素进行确定和分配。各级行政编制经上级审定下达后,由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分配到每个单位,由同级编委办公室管理。政法系统行政编制单列,专项使用,也由编委办公室管理和监督。银行、气象、邮电等条管单位,地、县(市)编委(办)不管理其人员编制。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行政编制管理主要是根据行政编制总额,下达下级机关行政编制总数,分配本级行政编制到各具体行政单位,建立管理台账。若有情况变化,提出调整方案,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同层级间行政编制的调整需报中央编办批准。
   专(地)区编委审定各行政单位编制人员总数,控制人员数不得超过编制数。1956年撤区并乡,区机关干部大都安排到县直机关工作,造成县直机关超编。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82年,机关未定编,人员失控。1983年后,人员编制管理逐步完善,擅自超编问题初步得到遏制。1985年以后强调机关职工不能“以工代干”。1995年全区机构改革,同时对机关在职干部进行培训,向公务员过渡,规定机关进人都要经过公开考试和选拔。1996年,由于分流不畅,机关工作人员过多,地区编委对一些单位下达超编控制数或单列事业编制。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行政编制精简20%,致使人员超编问题又很严重。2007年,为解决公务员登记所需的编制问题,中央编委给地方各级下达部分行政编制,同时规定各地原自定用于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编制一律撤销,不得继续使用。至此,除行政编制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外,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其他编制全部撤销。80年代末至90年代,区内领导职数配置超限较普遍,中央规定各县设副县长2名~4名,实际却达5名~7名甚至更多,有的还配备县长助理;地直工作部门副职超限也较常见,科级干部就更多。1996年地直机关机构改革后,1000名行政编制人员中,科级以上人员为666名,占66.6%。
   域内党委、政府历来重视编制管理工作,制定控制人员编制的规定。1960年实行《抚州专区机构编制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行署批转地区编委《关于对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管理册〉办法的请示》,1994年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抚州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2011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机关进人严格审批手续,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把关。至2011年底,全市行政机关行政编制与实有人员数基本持平,市直机关行政编制有少量空余,乡(镇)由于机构改革实行总量控制,机关行政编制空余1048名,县(区)直机关与全省其他县(市、区)一样,由于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年龄较轻和乡(镇)换届、科级干部进城安置等原因,超编问题严重,引起中央和省里高度重视。
   事业编制管理 事业编制一般由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审定。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有关标准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定编定员,实行编委“一支笔”审批。
   20世纪80年代域内开始建立和健全编制管理制度。1984年地区编委在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编制卡片》管理。1986年全区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管理册》管理办法。1987年行署根据省编委文件,规定各有关单位定编、定岗、定员标准。1991年9月,全区在实行人员编制管理册办法的同时,着重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结构管理。1994年,全区机构编制部门开始实行核编单制度,有的县还实行过节编有奖、超编受罚的管理办法,有的县采取经济手段,对超编进人单位罚款上缴财政等办法,有效遏制机关和事业单位超编进人问题。1997年实行用编证管理办法,将编制落实到人。2000年,地、县(市)编委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制度,严把三关:严格控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增长关;实行核编制度,严格控制单位进人关;控制业务人员与非业务人员比例和单位领导职数,严格把好单位人员结构关。2004年市政府规定事业单位进入人员“逢进必考”。2007年全省对乡(镇)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规定乡(镇)机关和事业站所机构设置个数和编制数。2011年底全市开始实行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制管理,做到实有机构、人员与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相对应。
   1965年全区事业单位人员为16500名,1982年为32600名;地直事业单位人员1965年为1076名,1982年为2636名,1998年为5175名。2000年底全市事业单位人员有80435人,其中由财政供养人数67083名。2011年底全市事业单位人员有76836名,其中由财政供养人数68136名。
   三、精简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机构编制 抚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后增设公安处、粮食局、税务分局、工商科、法院、检察署等机构;地委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和政策研究室。1950年,全国整编委员会下发《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抚州为乙等专署,党政群机关编制员额为176名,设工作机构19个,其中地委5个,专署10个,群众团体4个;县设工作机构17个~18个,党政群机关编制员额92名~118名。1951年,省编委对专署党政群机构进行调整,抚州专署设工作机构22个,编制员额195名;地委工作机构5个,编制员额68名;群众团体设6个机构,编制员额30名。编制员额共计293名。
   1954年精简整编 原则和方法是:紧缩行政机关和经济工作部门的领导机关,充实厂矿和学校,合并重叠机构,取消可有可无的机构,成立急需的机构,减少机关内部层次,精简区级编制,加强县级领导,妥善安置编余人员。抚州仍为乙等专署,设机构20个,党群团体设机构7个,人员编制共338名。
   1956年撤区并乡 全区撤销各县69个区级建制,同时将837个乡撤并为415个,每乡定编6名脱产干部,镇按大小配7名~15名干部。原区机关干部充实到县直工作部门或派到农业社任职。
   1957年—1958年机构编制精简 1957年专区机关(按统计口径含部分企事业编制人员)实有人数1563名,比1954年的338名增加3.6倍多,县级机构和人员编制也增加很多。撤区并乡后,大批干部向上转移,出现机关人浮于事、机构重叠现象,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地委、专署批转《抚州专区一九五七年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方案》和《关于在专区党政群机关和各种事业、企业部门继续精简机构,加强劳动战线的意见》。至1958年1月,全区精简人员2384名,一部分充实到基层生产单位,一部分退休或退职回家疗养,一部分上学深造,大部分到国营林业基地、养殖场、农场、农业社参加生产劳动。精简后,地委设工作机构9个,其中工交部、财贸部分别与专署工交办、财粮贸办合署,专署设工作机构9个,团地委、妇联的内部职能机构和专署税务局撤销,地直党政群系统编制精简到305名。县(市)委、人民委员会部分机构也撤并,人员按原有编制数的12%精简,全区9个县1个市行政编制由5275名精简至4642名。全区各种事业、企业部门的人员编制9016名,按20%精简人员1800名。
   1960年—1962年人员编制精简 地委、专署批转专区编委《地直党政群机构与人员精简方案》。精简后,地委设工作部门5个,行政人员编制71名;专署设工作部门16个,行政人员编制225名;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25名,团地委、妇联人员编制16名。预备人员编制16名,合计行政编制350名。
   1983年—1984年机构改革 为调整和加强各级领导核心,精简庞大臃肿机构,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轮训在职干部,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能,全区实施机构改革。改革后,地委设工作部门7个,行署设工作部门25个;各县(市)委设工作部门6个,政府设工作部门24个。
   1995年—1996年机构改革 1983年—1984年机构改革后,行政机构增加很快,被精简机构或转为事业、企业机构后又纷纷恢复,并成立新的行政机构。地直经过1984年机构改革只有42个机构,到1990年增加至79个。1984年—1988年全区地、县(市)两级行政机构增加185个,1982年—1992年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由32600多名增加至61000多名。1995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抚州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地委、行署印发《关于实施抚州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对地、县(市)机构改革和编制作出具体规定。地区编委对地直单位下达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
   县级机构改革,根据经济、人口、面积等因素测算,分为4类。东乡县为二类,广昌、资溪县为四类,其他县(市)为三类。二类县设党政机构36个(县委5个,县政府31个),三、四类县设党政机构32个(县委5个,县政府27个)。临川市(临川县、抚州市合并过渡阶段)为三类市,设党政机构60个。
   乡镇机构改革,根据经济、人口和面积等因素测算,全区205个乡(镇),一类乡镇13个,二类乡(镇)186个,三类乡(镇)6个,省下达行政编制6192名,比1987年乡(镇)定编多1352名,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得到加强。一类乡(镇)行政编制为35名~36名,二类为30名,三类为25名。
   2002年—2003年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 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和《关于抚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全市从2002年至2003年进行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机构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构改革后,市委设置工作部门8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归口管理的机构2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1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派出机构6个。县(区)党委设置工作部门5个,临川区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2个,东乡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3个,崇仁等其他9个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19个,县(区)可以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5个。乡(镇)党政机关设置综合性办公室5个。
   全市行政编制按总数的20%精简,政法专项编制按总数的10%精简。全市行政编制12574名,精简20%后为10059名;政法专项编制3744名,精简10%后为3471名(其中公安1853名,司法411名,法院693名,检察院514名)。市和市辖区行政编制1861名,精简12.02%后为1638名;县级机关行政编制4521名,精简17%后为3752名;乡(镇)机关行政编制6192名,精简24.6%后为4669名。
   2005年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原则是:精简统一效能,突出重点,上下基本对应,权责明确和不增加机构编制。调整的内容是:市、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设机构),县(区)政府不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明确责任主体。
   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全市政府机构改革从4月初开始,至7月底基本结束。此次政府机构改革没有精简人员编制的任务,重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对政府机构设置作出限额规定。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原则是:坚持“四个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积极稳妥。主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机构改革后,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3个,维持不变的机构1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副处级内设机构1个,比改革前减少5个正处级机构。临川区政府和东乡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5个,其他9个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3个。另外,县(区)政府可设置5个副科级内设机构。
   第三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来源和去向 干部来源清代及以前,地方官吏来源渠道以科举为主,辅之以捐纳。民国时期,官吏多由官员保荐。
   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主要来源为:上级派遣和随解放军南下工作人员;录用旧政府职员;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吸收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在政治运动中表现突出,能识字,有培养前途的工人;录用失学青年、失业知识分子、农村积极分子和高、初中毕业生。1956年后,干部主要来源为: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社会优秀人才。1960年专区直属单位从工人中录用43名国家干部。1964年吸收一批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积极分子、复员军人、高中和初中毕业生为临时人员,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组织上对其进行考察合格后转为国家干部,充实到基层工作;区内银行部门直接吸收录用30名知识青年为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录干工作中止,实行“以工代干”办法。
   1982年,区内大批“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1990年后,代课教师、民办教师大部分转为公办教师,政法、税务部门分别在“以工代警”“以工代干”人员中录用人民警察和公务员。1998年—2000年,全区聘用11人为乡(镇)人民武装专职干部,230人为乡(镇)农技、畜牧、农经、农机、水产站专职干部,录用282名民办教师为公办教师,接收安置201名军队转业干部,选调137名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担任干部。
   2003年开始,市、县(区)、乡(镇)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1次~2次,至2011年,全市共招考录用公务员3553名。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抚州市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全市进行公务员登记。2008年,全市完成公务员审批、登记,对部分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等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干部的称谓、涵义、分类发生变化。
   干部减少原因和去向民国及其以前,官员减少主要原因为告老还乡、罢免、革职和死亡。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减少主要原因和去向为:离休、退休、退职、精简、调出、自然减员、成建制划转、清除等。1950年—2000年,全区累计减少干部52704名,其中离休1276名,退休21111名,退职150名,清退28名,精简下放16873名。2000年,全区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安全部门全部人员成建制划归省垂直管理。
   2000年全市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实行公务员“能进能出”,干部减少原因和去向为:离休、退休、辞职、精简、调出、自然减员、成建制划转、开除等。2000年—2011年,全市先后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等全部人员成建制划归省垂直管理。
   二、干部任免 民国初期,《江西暂行地方管制(草案)》规定,府、县知事由政事部选定,呈请都督委任;府、县各课课长及佐治人员由府、县知事从本地“公道正义”、拥护政府的绅士中选拔任用,各地部分清朝旧吏由知事慎重考选。民国22年(1933),宣布实施《公务员任用法》,甄别审查合格者任公务员。甄别审查分资格和成绩两类,审查成绩分甲、乙、丙、丁4等,乙等以上为合格,丙等降级,丁等不合格。合格者发给证书按原职任用,丙等者降职降级任用,丁等者免职。35年,国民政府规定专员、县长须由省政府2名以上委员联名保荐,经审查合格由行政院任命。县政府行政人员由县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
   新中国成立后,行署正、副专员和县(市)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命。1954年区内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政府正、副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1949年11月颁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干部任免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科长、区长以上行政干部,县以上中学校长、教育馆长、图书馆长暂由省人民政府主席任免。1952年5月颁布《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免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专署所属局、处、科、所、队正副职行政领导和秘书、股长;工矿、企业、公司副科长、副股长以上行政干部和正副工程师;县立中学校长、专区医院正副院长、县(市)人民政府秘书和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和经理、合作社主任、银行行长均报省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1956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授权专署专员批准任免专署办公室副主任以下行政干部和县(市)人民委员会局长级干部。1957年,科级干部由专署或县人民委员会自行任免。1987年5月颁行《江西省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授权行署、县(市)政府任免其各部门工作人员,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任免手续。1992年地区人事局下发《关于地直机关事业单位提任科级干部应事先报审职数的通知》,规定地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任科级干部应事先报地区人事局审核职数,经同意后方可任命,地直机关原则上4人以下的科(室)设科长1名,5人~10人的科(室)设1正、1副,11人以上的科(室)正、副职不超过3名。
   1996年8月,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行署印发《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规定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2。行署任免正处、副处级,行署工作部门任免正科、副科级均须报地区人事局审核职数;县(市)政府任免正科、副科级均须报县(市)人事局审核职数。2008年2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规范公务员任职、免职、职务晋升、降职。同年6月,市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的意见》,市党群部门和市直单位正科、副科级任免须报市人事局审核职数,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考核奖惩 清朝对各级官员每3年考核1次,根据考察结果奖惩,奖赏方式有升官、晋级、加俸、入旗、赏赐、封赠上代、荫及子孙、赐匾、赐字、建专祠等。官吏失职、贪污、枉法等要受惩罚,贪污白银10两以上即处死刑,但执行不严谨,尤其晚清,官场腐败。
   民国时期,颁布《公务员考绩法施行条例》,有年考、总考两种,年考分平时考绩与年终考绩,总考每两年举行1次。考绩内容有工作、操行、学知3个方面。工作包括请假、质量、进度、准确、负责、条理、自动、合作、领导、推进、数量、守时;操行包括奉公、守法、廉洁、勤俭、信守;学知包括学力、才能、言词、进修、识见。考绩结果分甲、乙、丙、丁、戊、已、庚7等。甲等升用,乙等晋级或加薪,丙等记功或嘉奖,丁等不奖不罚,戊等训诫或记过,已等减薪或降级,庚等停职或免职。
   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考核干部多由本单位检查各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1984年始,实施机关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和年终总评,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奖励面控制为机关人员总数25%。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考核作法令性规定。1994年,人事部制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分日常和年度考核两种,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3等。抚州地区在称职和不称职间增设基本称职。公务员必须参加考核并确定等级,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可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者增加1级工资,连续5年为优秀者再增加1级工资。1997年地区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家公务员考核内容按德、能、勤、绩量化,得分59分以下为不称职,70分以上为称职,60分~69分为基本称职,优秀人数为各单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10%,从高分到低分确定。1995年—1997年全区连续3年评为优秀5021人。2000年12月,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规定,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公示1周,对优秀、称职人员给予奖励或晋升工资、职务。基本称职人员视同称职晋升工资和级别,但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称职人员降职、降工资,连续两年不称职的辞退。2007年1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以评选劳动模范为主。1957年10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分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惩戒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1959年9月,专区监察处撤销,其职能划入人事处;专署制定《关于对直属单位今后干部奖惩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家行政工作人员6种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并用,8种惩戒只能单独使用。对专署所任正、副处长,正、副局长,公司正、副经理,厂矿正、副厂矿长,银行正、副行长,养路段正、副段长,大学、专科学校、中学校长和副校长,医院正、副院长和相当于上述职务人员的奖励处分,由专署审批或由专署审核后上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对专署所任处、局、行、公司、院校的中层负责干部如正、副科(股)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的奖惩,由单位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专署批准执行;其他一般行政干部,凡升级以上奖励和降级以上处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专署批准执行。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和记大过以下处分,由本单位研究执行报专署备案。1987年12月,人事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监察职能划归监察部门。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2008年1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2009年,东乡县瑶圩乡党委书记胡林高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四、干部培训 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组织干部参加劳动或到工厂、农村基层工作,接受锻炼。1958年,专署规定,每位干部5年内须下基层锻炼1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下派锻炼的干部每年劳动时间不得少于60天。另一方面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思想文化和技术水平,进党校轮训,并动员干部参加业余文化学校和文化补习班。培训标准为“又红又专”,即有工人阶级立场观点,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干劲、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心国家大事,关心群众利益,懂得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工作艰苦深入,能联系群众等。干部每年至少受训1期(15天~30天)。1959年10月,专署组织25名干部参观九江地区干部工作展览会,学习经验。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全区干部培训制度化,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培训。1995年,全区有10719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地区人事局下发《抚州地区1996—2000年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意见》《抚州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依法管理、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培训网络。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培训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公共课科目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公务员行为规范、计算机应用技术、宏观经济管理、创造性思维与创造性开发。专业课科目根据相关业务工作需要设置。选修课科目有领导科学、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公文写作、外语等。1997年成立地区人事局公务员培训中心,负责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科级职务任职培训、地直单位国家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方式有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电视教学、学术活动、出国考察、函授、面授等。培训教育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县(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县(市)人事劳动局组织实施。1997年,全区参加新任职培训221人,知识更新(计算机)培训352人,其他培训100人,继续教育培训1.5万余人。1998年,全区培训卫生、工程、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6000余人,举办公务员培训班10期,地直单位221名科级干部学会操作计算机。1999年培训7000余人。2000年10月,地区人事局公务员培训中心更名为市人事局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2001年公务员培训课程有知识经济与技术创新、行政领导学、公共政策分析、政府组织行为、新世纪科技发展知识、公共管理原理、国际化竞争——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知识产权与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创新能力培养与运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领导科学、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公文写作、计算机运用能力、外语等。
   2001年—2010年,全市先后举办计算机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行政许可法培训、公共管理硕士(MPA)培训、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每年培训万余人。2010年4月,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后,市人事局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更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培训中心。县(区)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培训中心组织实施,或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2010年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232人;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班52期,累计培训学员19794人;公务员证书累计发放、登记、验证16328人。2011年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234人;在全市公务员队伍中举办职业道德师资培训班,培训师资100余人,共有15546人参加全省统考;举办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42期,累计培训6945人。2011年底,全市人事人才培训师资人数为63人。
   五、干部调配 调配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照顾家庭困难等要求进行调动,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一般由拟调入部门先发出商调函,调出部门如同意干部调出,则根据商调函要求,传递干部档案材料和干部调动登记表,如实地向接受单位介绍该干部情况,经调入地区或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工作岗位后,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干部正式调动时,需转干部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等。调往异地工作的,凭人事部门行政介绍信,由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
   1958年,干部调动频繁,全区共调整调配干部1769名,其中,地级干部3名、处级干部16名、科级134名、一般干部741名、技术人员15名。1959年,调配1082名。1960年—1966年,干部相对稳定,调动较少,仅单位领导班子调整时和干部提拔作一些调动。“文化大革命”期间,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靠边站”,被夺权、等候安排,一般干部调动极少。1977年—1989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靠边站”的领导干部安排工作,同时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一些干部作照顾性调动。1990年,地区通过考试考核公开选调地直机关一般干部31人,全区调动干部1684名,为1958年以后调动干部最多的年份。1992年地区人事局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规定》,对聘用制干部调动原则、条件、审批权限作具体规定。1997年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全区各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实行考试录用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起,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不能直接分配进机关工作,要在基层工作3年以上,才能报考公务员。2003年,市政府下发《抚州市市直政府系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选调(调配)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市直政府系列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选聘和实行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2006年开始实施公务员法,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实行“逢进必考”。2007年4月,市人事局印发《抚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及特殊岗位外,逢进必考。2008年2月,中组部、人事部出台《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企事业单位只有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才能调入公务员队伍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
   六、干部计划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至1986年,干部计划包含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内。1987年地区开始在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计划中单列增加干部计划,对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干部自然减员的补充、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因特殊需要从其他方面少量录用或聘用干部均纳入增加干部计划。1990年,地区下发《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规定增人增资计划指标控制数。1996年地区对全民单位开始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严格执行干部计划法规,控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数增长。2003年开始,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
   七、干部聘用制度 1984年始,江西省乡(镇)机关和各级事业单位相继实行干部聘用制,补充一大批聘用制干部。1992年,省人事厅下发《关于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乡镇机关聘用干部的通知》,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下(少数基层领导和优秀业务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才可聘用。1996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加强乡镇机关和各级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子女,必须控制在编制定员和省下达的年度增干计划之内,没有省下达的聘干计划,各地不得自行开展,而且严格履行聘用干部报批程序和手续;县(市、区)以下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审查、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地区(市)属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地区(市)人事局审批。2002年,全市乡(镇)机关和各级事业单位共有5813名聘用干部。2003年,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停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4年起全市不再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2007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发《关于规范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意见》,贯彻执行省人事厅对聘用制干部“新的不批,老的不续,待遇保留,逐步消化”的精神,对全市聘用制干部管理作出规定。
   八、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工作岗位上的在职人员中选拔,推荐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入选前须公示。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原则上应是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由国务院审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由省政府审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由市政府审批。入选者分别由各级人事部门发给证书,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分别由各级财政安排。
   1990年,国家开始评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两年评选1次,1995年以前入选者,政府特殊津贴按月发放,每人每月100元,2009年1月1日起增加为每月600元;1995年以后入选者,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发放,每人2万元。1992年,全省开始评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两年评选1次,1990年—1994年评选的每人每月50元,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为每月300元,1994年后获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津贴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每人1万元。
   抚州将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纳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拔尖人才)选拔范围:职业技能在省内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省技术能手”称号;多次在省、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带富一方;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在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为国家纳税方面有显著贡献;从事的专业和发明创造,其成果得到市以上有关单位和部门承认,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同行中堪称典范;在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等方面有较高造诣,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或奖励。
   域内自1988年开始评选地区管理的拔尖人才,除在住房、工作用车、医疗保健享受高级知识分子(处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外,每月还享受专业技术津贴费30元,实行任期4年滚动式动态管理。1996年,地区人事局设立专家管理科,负责对全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考核等有关事务。2002年,市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2004年后每3年评选1次,每人一次性发放市政府特殊津贴4000元。至2011年底,全市获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67人、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42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拔尖人才)109人。
   1988年—2011年全区(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详见本志卷二十三第一章第一节。
   九、人才管理 1984年8月,成立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地区劳动人事局内设科级事业单位,1990年2月隶属于地区人事局。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责是调查了解全区人才资源和余缺情况,进行人才预测,及时收集和提供人才信息,建立人才库,为人才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1996年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调动人才积极性,搞活人才流动若干规定》,对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各类人才,可以破格晋升、晋级、提拔或聘干,解决其家属、子女农转非,优先安排其子女就业。1998年地区人事局制定《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人才人事服务的若干规定》,凡以调动或辞职形式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人事及档案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保留原有档案身份,以后若再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聘用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执行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有关政策,贡献突出者可破格晋升职务,并可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选。1999年,地区人事局会同乡镇企业管理局从地直单位选拔5名优秀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对其实行原有工资和在企业应得劳动报酬“双薪制”。2000年地区人事局发文选拔全国农村优秀人才,金溪县选拔农村优秀人才工作被人事部记一等功。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首次明确引进高素质人才为硕士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并明确引进程序和方法;市人事局下发《抚州市引进人才重建个人工作档案办法(试行)》,对到抚州市创业的特殊人才、急需人才,可凭相关资料在抚州市建立人事档案,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2005年,经省人事厅批准,抚州设立省级人才市场——江西赣东人才市场,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另设立市人力资源开发咨询中心,负责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才招聘、人才流动、职业指导及流动人才中中共党员的党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各类社会化考试培训等,建有抚州人才网站。人事代理指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单项委托,将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2007年10月,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更名为市人才服务中心,并升格为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差额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综合管理部和市场业务部。至2011年底,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库保管的人事档案为7685份。
   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管理 1949年—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由劳动部门管理。1994年后改由人事部门管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十一、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管理 清代,官吏退休年龄为60岁,年老生病情况由本人自陈。多数往往贪图禄位,需朝廷勒令才退休。政府视自愿退休或勒令退休及功勋、政绩情况分别给予全俸、半俸、半俸之半、无俸等待遇,退休人员多数还乡安家。民国时期,公务员任职15年以上、年满60岁或任职25年以上成绩昭著者可申请退休。公务员年龄65岁以上或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难以胜任职务的,命令退休。公务员退休可发给退休金。公务员任职5年以上申请退休给予6个月月俸退休金,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退休金。任职15年~20年申请退休,退休金为退休时月俸合成年俸额的45%;任职20年~25年申请退休的,年退休金为原俸额的50%;任职25年~30年申请退休,退休金为55%;任职30年以上申请退休,年退休金为60%。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先后实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制度。干部、职工退休、退职后,就地安置的,由单位人事或工会管理;易地安置的,一般由迁入地的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管理。1984年起,地区、县(市)分别成立老干部管理机构,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
   离休 1982年以前,离职休养有职务、级别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界限规定。1982年4月,离休条件放宽到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离休。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基本相同;生活待遇从优,工资照发。对1945年9月3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分别增发1个~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生活福利与在职干部相同,另外享受困难补助和特需经费,公费医疗从优照顾。2011年底,全市有离休干部1110人。
   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年,可以退休。退休人员政治待遇基本保持不变,按工龄、职务、职称等情况每月享受退休费,生活福利同在职人员,公费医疗从优照顾。2011年底,全市有退休干部26472人。
   退职 根据国家政策或身体情况办理退职的人员,享受一次性退职金。1978年起,退职费由一次性发给改为按月发给,按本人原基本工资40%计发。至2011年底,全市累计退职干部78人。
   第四节 职称评定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所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承认。1954年10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各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标准(草案)》,区内开展工程、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职称确定与晋升工作。至1965年,全区有专业技术人员2664人。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运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停止。1979年,成立地区科技干部局,恢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3年地区劳动人事局接管科技干部局职称评审业务。1984年职称改革评审职能划归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1987年7月,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各主管部门成立工程、农业技术及农业科研、中小学教师、档案技术、会计、统计、新闻、出版、教练员、经济、文博和图书资料、技校教师、社会科学研究、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简称职评会),1988年增加律师、公证员、审计等中级专业技术职评会;地直单位组建初级职评会。
   1990年地区人事局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接替承办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并专门成立地区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对科技人员进行技术职称考核评定。1992年1月,地区印发《企事业单位经常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主要政策》,规范职称评审工作,评聘范围对象为编制、人事、工资关系在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的人员;考核制度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4个方面,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1994年全区申报高级职称实行“打擂台”(定限额人数)办法筛选。1996年、1997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医生职称评定先后实行量比评分,排队推荐。2000年,全区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61928名,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869人。
   2002年,全省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职称评聘制度。“个人申报”即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规定的评审条件,就可不受单位聘任职数限制,自主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社会评价”即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吸收不同部门的同专业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社会化评审;“单位聘任”即用人单位可以自主设岗,择优聘任。2008年,省人事厅规定,全省职称评审控制通过率,“多中选好、好中选优”,高级职称通过率不超过70%,中级通过率不超过65%。2011年,评审通过率下调10%,高级通过率不超过60%,中级通过率不超过55%。
   第五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0年—1955年,区内军队转业干部营级以上由省委组织部分配,连级由地委组织部分配,排级、班级(当时班级列入干部系列)由县委组织部分配。1957年—1959年接收转业干部实行包干方法,排级干部一般回原籍县安置。1962年—1965年间3批转业干部均安置到商业部门,以安置到供销社居多。1975年—1983年间,军队转业干部均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由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直接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至地区。1985年开始实行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但执行中仍以计划分配安置为主。1987年开始,营级以下干部和计划分配至驻抚州中央部属、省属单位的转业干部,均由地区按省统一下达的计划进行派遣,其余转业干部安置到原籍。2001年开始,军队干部转业实行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副营以上且军龄满20周年的军转干部可选择自主择业,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退役金。
   第五章 工薪 元代,域内地方官俸禄优厚。明代稍薄。清朝,尤其是中晚期,官吏收入丰厚,有正俸、养廉银、公费。民国时期,中下层人士工薪极低。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多次进行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改善公职人员生活待遇。
   第一节 工资制度 一、元朝 元代官吏俸禄有俸银、俸钞、俸米、职田,俸银按品级而定,同品职官又根据职事大小享受不同俸禄档次。据清光绪二年(1876)《抚州府志》载,元代抚州路官吏职田、俸钞、俸米为:达鲁花赤(蒙古人担任),四品,职田8顷,月俸钞80两;总管俸银与达鲁花赤同;治中,五品,职田3顷,月俸钞40两;府判,从六品,职田2顷,月俸钞20两;推官,职田2顷,月俸钞18两;经历,八品,职田2顷,月俸钞17两;知事,九品,职田1顷,月俸钞17两;司狱司司狱,职田1顷,月俸钞13两;禄事司达鲁花赤(蒙古人担任),职田1顷50亩,月俸钞15两;禄事,秩俸与达鲁花赤同;禄判,职田1顷,月俸钞12两;典史,月俸钞40两,月俸米8斗;阴阳教授司教授,月俸钞38两5钱;儒学教授,月俸米5石,钞25两;学正,月俸米3石,钞15两;学禄,月俸米2石,钞10两;蒙古字学教授,月俸钞1锭10两;学正,俸钞1锭。
   二、明朝 明代官吏禄米最薄。据清光绪二年(1876年)《抚州府志》载,明代抚州官吏俸米为:知府,正四品,月俸米24石;同知,正五品,月俸米16石;通判,正六品,月俸米10石;推官,正七品,月俸米7石5斗;经历,正八品,月俸米6石5斗;知事,正九品,月俸米5石5斗;照磨,从九品,月俸米5石;司狱,从九品,月俸米5石;税课司大使,从九品,月俸米5石;儒学教授,从九品,月俸米5石;儒学训导,月俸米仅3石。
   三、清朝 清初官吏只有正俸,即俸银。雍正二年(1724年)起,外官(地方官)有养廉银。晚清时,外官还有公费。
   正俸 正、从四品岁给银105两,正、从五品80两,正、从六品60两,正、从七品45两,正、从八品40两,正、九品33两1钱1分,从九品31两5钱,其他未入流者俸银与从九品同。
   养廉银 官府征收赋税时,在赋税正额外以补充损耗之名义再加征一部分,为“耗羡”。清初,“耗羡”弥补正常损耗外,剩余均被私吞。雍正二年(1724年)规定“耗羡”归公,将弥补实际损耗的剩余以“养廉银”名义发给地方官,实际上使“耗羡”剩余变私吞为“公领”。养廉银标准各地不同,据1993年版《江西省志·人事志》载:“江西的最高行政官员江西巡抚,每年实际支领的正俸银为145两7钱,而养廉银高达每年6392两,遇闰照加”,“江西其他各官养廉银数额资料不详,据黑龙江省标准,知府2000两,同知、通判1600两,知县1200两,即按此低于江西的标准,都各在正俸20倍以上。” 公费 晚清政府将“外官到任、节、寿,查灾查保甲等征费陋规裁革,酌定公费,以资办公”,实际上以“公费”名义保证地方官不减少收入,将“私受”变为“公领”。据《皇朝续文献通考·职官考三十·禄秩》载,知府每年公费3600两~4000两。
   四、民国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官员官俸实行4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37级。官等最高的是特任官(省、部长),月薪800银元(后折币),简任官(各部司长、各省厅长)分8个级别,荐任官(中央科处长、县长)分12个级别,委任官(科员以下)分16个级别。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各县政府薪俸均按统一标准执行。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不断上涨,抚州各县政府按物价涨幅发给职员一定生活津贴。30年9月起,各级职员月薪50元(法币)以下者,发津贴40元;50元~100元者,发津贴30元;101元~200元者,发津贴20元;200元以上者不发津贴。店员年薪30元~50元;长工年薪,男30元~80元,女3元~15元;轿夫日工资0.5元。37年8月,国民政府改革币制,发行金圆券(法币300万元折合金圆券1元),各地通货膨胀,物价暴涨,公务人员工资收入无法维持生活,其薪俸改金圆券为按月发给稻谷、布匹等实物;一般职员和中小学教员月发稻谷2石~5石。
   五、新中国成立前后 1949年5月—1955年6月,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分别实行供给制、工薪制,企业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度。1950年成立抚州分区工薪委员会,各单位成立工薪研究管理小组,专门负责工资管理。
   供给制 1949年5月,抚州域内的南下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部分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供给制分大灶、中灶、小灶3个级别,区级以下干部和勤杂人员享受大灶待遇;区直机关正、副科长,正、副县长及相当此职务者享受中灶待遇;地委正、副书记,正、副专员及其他同级人员享受小灶待遇。1949年7月,大灶每人每日粗菜1斤、食油3钱、食盐5钱、猪肉4钱、煤1.4斤或松柴2斤;中灶为大灶的2.5倍;小灶为大灶的3.7倍。粮食每人每日1.5斤,另每人每月津贴猪肉1斤、肥皂2/3块、牙刷1/6把、毛巾1/6条、理发2次,专员以上每人每月纸烟15盒、县长级干部10盒、县级以下干部及勤杂人员8盒。
   1950年3月起,区内供给制人员伙食费、个人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柴火、津贴、洗澡、理发、被子、鞋袜、日用品、炊事员工资、伙食运费、轻病号补助共12项)折米包干供给,即“小包干”。大灶待遇,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13斤米,一般干部115斤米;中灶待遇165斤米;小灶待遇215斤米。每人每月发大米45斤外,余则折款发给。1951年9月,供给制人员生活供给部分改米为分(称工资分),每分抵粮0.8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以当地每月市场价格折款发给。大灶待遇,每人每月65分,中灶103分,小灶135分。每人每月发给粮食45斤,并扣除包干费17分,其余折款发给。1952年7月,执行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1954年6月起,废除供给制大中小灶待遇规定,将工作人员伙食费、津贴费和服装费3项合并包干,也叫“大包干”。国家制定统一包干费标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分1级~29级。区内正、副专员最高为10级,包干费430分;最低14级,包干费175分。一般干部最低为29级,包干费89分。
   工薪制 旧政府职员留任工作和新参加革命工作家庭负担较重人员,实行工薪制。公营企、事业单位留用旧职人员的工薪,原则上以其在解放前3个月平均实得工薪为标准核发,但最低工薪不低于100斤米,最高不超过1000斤米。1949年12月起改米为分,每分值为早米1.5斤、细布0.4尺、盐0.5斤、麻油0.5斤、松柴3斤。1951年4月,其分值所抵实物与供给制分值相同。
   行政人员工薪,科长月薪90分以上,科员70分以下,办事员55分以下。1952年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实行工薪制,根据政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按工作人员职务、工作能力评定工资级别。
   企业工人工薪,抚州专区于1952年12月开始建立企业工人八级工资制及企业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按省规定的各区分值折合人民币支付,抚州专区1工资分合人民币(旧币)2024元。1953年2月,全区工人月平均工资分增加17分左右,技术人员为265分,普通工人154.7分,技术工人196.39分,管理人员176.6分,勤什人员126.29分,学徒人员88.8分。
   1955年7月,全区取消大包干形式的供给制和以工资分计分工资的工薪制,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全国划为11类工资区,抚州属二类工资区。1963年抚州调整为三类工资区,1979年调整为四类工资区,1985年调整为五类工资区,1986年调整为六类工资区。月工资标准随工资区类别调整以及多次工资改革、调整而不断提高。至2011年,全市均按工资区类别和级别标准按月支付货币工资。
   第二节 工资调整与改革 1955年7月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后至2011年,域内先后进行过多次工资调整和工资改革。
   工资调整1959年,调整统一新、老工人工资标准,对1958年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调资升级,对工资自然增长人员进行调整定级。是年全区有职工58223人,调资升级5977人,增加工资7421人,自然增资3154人。1963年,给部分职工工资晋级,简化工资标准,全区职工36353人中,调资30696人,增资29622人,简化工资标准9601人,人均月增工资4.03元,平均工资水平比1962年增长18%。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同的工作人员,均提升1级工资;对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提升2级工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调资参照全民所有制规定办理;机关工作人员按相似工人工资级别进行调资。全区调升工资31620人,占职工总数28%,月增工资170485万元,人均月增5.4元。
   1974年4月,对全区国营农场、林场、水产养殖场中1748名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占其职工总数26.5%;为国营农场自然增长的职工家属、分配安置的知识青年及其他固定工人3111人办理转正定级。增加的工资从1971年7月1日起补发,全区共补发工资119.61万元。1977年,调整工作多年但工资偏低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工资等级相似一级工、二级工的其他人员,均提升1级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和矿山、井下工人按40%调整面调整。1979年10月,全区调资34597人,占全区职工总数40.2%。
   1983年,打破平均主义,工资调整与企业效益、个人劳动绩效挂钩,对符合调资条件、考核合格的职工提升1级工资;对起骨干作用的中级知识分子和大中专学校毕业干部,调升2级工资。全区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企业有944家、职工62760人。其中,升1级工资42306人,升2级工资1127人,月增资总额30余万元,人均月增资6.9元。1987年10月,提高中专、技校、中小学教师工资10%,即增加基础、职务工资之和的10%,元以下尾数入元计算。1988年10月,提高护士工资10%。
   1994年,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人工资问题,全区企业干部和工人统一执行江西省调整的企业工资标准,有企业干部、工人133235人参加工资调整,人均月增资55元。同时,区内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依据省劳动厅所定国营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效益与职工工资直接挂钩,全区有35%的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度。1999年7月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180元,级别工资由15级~1级每人每月55元~470元提至85元~720元。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人和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也进行调整,执行新工资标准。
   1999年还调整提高企业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和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晋档工资标准,将执行等级工资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过渡到新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调资后,企业职工人均月增资90元。
   工资改革1956年8月20日—10月15日,企业工人工资等级制度改革,拉大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与非熟练劳动、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的差距。抚州专署根据江西省统一工业系统工资标准,于9月24日制定区内地方工业工资标准等级及各厂工资等级标准,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改革奖励、津贴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增发技术津贴;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度。全区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工改18604人。
   1985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区内分别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原基本工资、副食品补贴、奖金与工改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基础工资以维持基本生活为准,抚州为六类工资区,40元;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能力大小而定,每职设几个等级,随职务变动而变动;工龄津贴按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1年每月加0.5元,增资最多不超过20元;奖励工资也称奖金,从行政经费中列支,1985年规定年人均奖金120元,从1988年1月起改为人均每月15元。
   1993年,执行国务院、人事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全区建立职务级别工资制度。职务级别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构成。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工资主体;各级职务人员的基础工资均为每月90元(1997年调整为11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确定,每增1年工龄每月增1元工资,至离休、退休止。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级工资标准。1993年起,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机关单位工人实施正常晋升工资制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称职以上的,在相应职务内晋升1个职务工资档次;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或连续5年考核为称职的,晋升1个工资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称职以上的,晋升1个职务工资档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根据单位自身特点和经费来源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3种不同类型。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工资中固定部分占70%,浮动部分占30%,在核定编制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工资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差额拨款单位按国家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工资中固定部分占60%,浮动部分占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建议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各占50%。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根据技术工作不同,分别执行技术工人工资制度和普通工人工资制度。
   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理顺分配关系,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规范分配秩序,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机制,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2006年7月1日起,全市公务员执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职级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类,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只有岗位工资一项。完善和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晋升职务增加工资、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及级别工资档次、定期调整工资标准等正常增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4项,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江西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年终一次性奖金取消,将1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计入计算退休费基数。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8%,但不计入退休费基数。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林、牧、渔第一线科技人员工资浮动1级,满8年离开后可以保留工资级别。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公务员的退休费按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第三节 津补贴与奖金 一、津贴 1956年工资改革后,域内实行津贴制度,有井下津贴、野外津贴、高温津贴、夜班津贴、技术人员津贴。其中技术人员津贴有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等。
   1958年域内开始发放井下津贴。井下采掘工人1级~4级月津贴9元,5级~8级12元;井下非采掘工人1级~4级月津贴6元,5级~8级9元。1986年10月矿山井下津贴调整为甲等日津贴1.2元,乙等0.8元,丙等0.6元。1993年调整为甲等日津贴3元,乙等2.5元,丙等2元。
   1959年域内开始发放野外津贴。对高等、中等地质院校毕业实习生发放踏勘津贴每日0.25元,勘探每日0.2元;正式职工踏勘津贴每日0.5元,勘探每日0.4元。1979年提高标准,地质踏勘日津贴为0.5元,勘探0.4元。
   同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始发放晚班津贴,标准不同,每个晚班津贴0.15元~0.2元。1979年11月提高至0.3元~0.5元。1994年7月调整为每个中晚班津贴2元、深晚班3元。
   1977年域内开始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夏季气温高低和劳动繁重程度分别按月津贴5元、4元、3元。1986年10月,津贴标准改为甲等日津贴0.6元,乙等0.4元,丙等0.3元。1992年1月调整为甲等日津贴1.7元,乙等1.3元,丙等1元。1992年10月起,高温津贴纳入岗位工资,不再另发。
   1980年开始,域内中小学班主任教师享受班主任津贴。每班学生19人以下,小学、中学班主任每月津贴分别为1.5元、2元;每班学生20人~35人,班主任每月津贴4元;每班学生36人~50人,小学、中学班主任每月津贴分别为4元、5元;每班学生51人以上,小学、中学班主任每月津贴分别为5元、6元。同年,医疗卫生津贴分为每人每月4元~6元、7元~9元、10元~12元、13元~15元4个级别;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分每人每月6元、9元、12元、15元4个级别。
   1985年域内开始实行教、护龄津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2000年后,市内各种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作相应提高,并先后增加政法干警津贴、档案津贴等种类。2006年1月1日,根据国家关于津补贴的规定,全市统一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二、补贴 1966年起区内对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发粮食补贴0.8元。1979年对工资级别在行政14级以下的职工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元。1978年起对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发交通费补贴1.5元,1989年提高为5元。1979年起对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发副食品补贴5元。1988年对地区直属单位和抚州市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发生活补贴8元,对各县每位干部、职工发生活补贴6元。1989年起发洗理费,男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元,女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5元(含卫生费),1985年7月提高为男4元、女5元。1989年开始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每人每月2元。以上各项补贴除女职工卫生费外,在1994年纳入到工资标准(基础工资)之内,每人每月补贴25元。
   1999年起,针对消费增长速度较快与干部职工工资水平较低的矛盾,对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菜篮子”补贴)。
   三、奖金 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区内企业发放奖金主要形式有跃进奖、综合奖、附加工资、节约奖等。1959年1月,专署发文规定:1958年跃进奖标准为4个等级,一级为本企业1958年12月份平均工资的45%,二级为35%,三级为20%,四级为10%。是年获跃进奖职工占全区职工总数82.8%。1960年初发放1959年度跃进奖,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按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50%、40%、30%3个等级发放,生产工人以外其他职工按40元、30元、25元、17元、12元5个等级发放。跃进奖金来源于工资基金结余、企业利润留成、工资基金追加等。1959年全区发放跃进奖金270699元,1960年为596959.8元。此后未设跃进奖。综合奖有月度、季度、半年、全年4种形式。1960年,实行月度奖单位,综合奖奖金为月标准工资7%;实行季度奖的单位,奖金为月标准工资20%;实行年终一次性奖的单位,奖金为月标准工资总额30%。获奖面为职工总数60%~75%。1964年综合奖范围扩大,获奖面为90%。1965年后综合奖取消。附加工资是在1966年前后停止计件工资和取消奖金制度情况下,为不降低职工实际收入而采取的措施,在1979年以后多次工资调整中逐步被冲销。1962年开始实行节约燃料、原材料奖励制度,1963年全区颁发节约奖金5096元。1980年开始按节约燃料、原材料价值1%~15%计发,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中实行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1980年对奖金实行封顶,综合奖控制在两个月工资以内。1984年,取消奖金封顶制度。1990年后,国营企业普遍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奖金按核定包干基数实行包干使用。
   2000年后,行政机关单位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获奖情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奖、精神文明奖、综治达标奖等,年终奖、精神文明奖、综治奖标准分别为各人1个月的工资,在年初预算中列支。获得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的单位,上级部门发放招商引资奖,在招商引资专项奖金中列支,一部分拨付给获奖单位,弥补其工作经费,一部分奖给有功个人。各单位按照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人数比例,对本单位年度考评为优秀的工作人员发给工作目标考核奖,标准为1000元。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奖金项目和标准。
   四、统一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2006年1月1日,全市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阳光津贴”),实施范围与对象为党政群机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含工人),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老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退休前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干部、老职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在职人员分为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全市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为年人均15000元;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为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的100%,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为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的80%。2010年10月1日,全市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年人均18600元,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为同职级在职人员的95%,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为同职级在职人员的75%。2011年7月1日,经省政府批准,抚州市直机关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标准调至年人均25800元,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仍分别为在职人员的95%、75%。各县(区)根据本级财力,相应制定、调整本县(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
   五、统一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 按照省政府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走的统一部署,抚州市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2009年10月1日起、其他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根据义务教育制学校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总要求,市直义务教育制学校在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参照市直机关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执行,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市区单位工作人员年人均1.6万元,县(区)单位工作人员年人均1.3万元。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给予生活补助。
   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以前,区内各单位人员变动随意性大,工资基金管理未建立正规制度,一般由单位填报人员增减表、职工花名册、工资表按月报劳动部门审批。1959年,开始正式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发《关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工资计划,制订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单位月度工资基金超过5%或季度工资超过1%以上,须经劳动部门同意,银行方可支付。各单位工资基金均按年结清,余额上缴财政,欠额由财政补齐。1961年,工资基金实行分项计划、考核和控制总额的管理办法,单位核实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仍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1973年,地区计划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新的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由主管部门核定,劳动部门颁发《劳动工资管理册》,开户银行按各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册》支付工资。
   1981年起,各单位工资基金计划报劳动部门审批,开户银行按劳动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管理册》支付工资。1983年机构改革以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由地区编委审核,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由开户银行具体管理支付、劳动部门实行宏观控制。1985年9月起,区内执行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地区劳动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地区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年度分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企业使用由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1993年起,区内普遍按照省政府《江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实行弹性工资计划,不再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经济效益实际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对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核定时扣除奖金部分。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地区劳动、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等部门组成企业工资收入监督检查机构,每年检查1次,使企业工资逐步走上“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同年,建立由地区人事局会同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及各开户银行组织开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检查制度,保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有效控制盲目增加人员和工资基金增长。
   2000年后,全市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年初预算,由财政部门汇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核;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事项,各级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监督部门予以监督。
   第六章 土地管理 域内自有府(郡、州)建置直至清代,没有专门土地管理机构,但府署设有农官兼管土地。三国、晋时为典农校尉,唐为司田参军,宋为通判,元为达鲁花赤,明清为通判兼管。民国时期,由专员公署第四科或第二科兼管。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52年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1958年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后,土地法规日臻完善,土地管理法制化,区内开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分等定级、土地征用等事项。
   第一节 机构 新中国成立至1984年,区内土地由民政部门管理,1984年改为农业部门管理。1986年12月成立地区土地管理局,为副处级机构,隶属于地区农牧渔业局,土地管理局内设土地管理科。1989年3月,地区土地管理局更名为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局,仍隶属于地区农牧渔业局,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4名,干部职工共有12人,内设综合、用地、地籍3科。11月,成立地区地质矿产管理局,正处级,与市经贸委合署办公,行使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地质环境管理职能。1992年—1995年,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局先后成立地产公司、勘测规划队、土地估价所,为局下属企、事业机构,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1996年8月,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局升格为正处级单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干部6名,内设人事秘书科、地籍管理科、建设用地科、法规监察科、纪检组、监察室。
   2001年1月,地区土地管理局更名为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市土管局直属分局和市土地交易中心,均为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成立市土地执法监察支队,与法规监察科合署办公;增设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与建设用地管理科合署办公。7月,明确市土地执法监察支队和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为正科级;成立市土地储备中心,正科级。2002年3月,撤销统一征地办公室。9月,根据《抚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市地质矿产管理局与市土地管理局合并,组建市国土资源局,行使原市土地管理局、原市地矿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增加测绘职能,土地价格评估职能交给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市国土资源局为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人事秘书科、计划财务科、法规监察科、用地管理科、地籍管理科、地质矿产科、纪检组(监察室)等7个科室,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后勤事业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9名(正科不超过7名)。2003年12月,市土地执法监察支队更名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2004年12月,成立市规划测绘办公室,为市国土资源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005年10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改革全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干部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管理为主,所在地方党委协助管理;调整行政管理体制,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稳定财政管理体制,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分局、事业单位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006年1月,明确市土地勘测规划队为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7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人事秘书科改为办公室,地质矿产科改为矿产开发管理科;增设人事教育科、地质环境管理科;成立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市国土资源信息服务中心,均为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010年8月,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土地登记代理人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相关行业协会;市国土资源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控、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职责。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规科、财务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管理科8个科室,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
   2011年2月,市国土资源局增设行政审批科。年底,局机关行政科室11个,即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行政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地籍管理科、建设用地管理科、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环境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行政监察室。行政编制21名、工勤事业编制3名,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局领导10人、科室负责人11人)、工勤人员5名、借用人员17名(含驾驶员7名);直属事业单位8个,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参照公务员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市规划测绘办、市土地勘测规划队、市国土资源信息服务中心、市地质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4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名,实有人员87名、借用人员6名;下辖派出机构3个,即直属分局、临川分局、金巢分局,均为正科级机构。
   新中国成立至1984年,县(市)有关土地事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县(市)民政局办理。1985年,各县(市)成立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站),隶属于县(市)农牧渔业局。1987年,县(市)设置土地管理局,隶属于县(市)政府。1988年,区内部分乡(镇)设置土地管理员,1992年—2011年,域内各乡(镇)先后成立土地管理所(2002年底统一改称国土资源所),负责农村土地管理事项。
   第二节 地籍管理 一、地籍调查 明朝时,大规模清查土地,丈量画图、写清东南西北四至丈尺及主人姓名,分类编册,称“鱼鳞图册”。弘治十四年(1501),建昌府有官田、地、山、塘750顷21亩9分,民田、地、山、塘13474顷38亩8分;抚州府有官田、地、山、塘6532顷7亩5分,民田、地、山、塘39338顷10亩1分。清同治十一年(1872),建昌府有官民田、地、山、塘17035顷27亩2分。光绪二年(1876),抚州府有官民田、地、山、塘49851顷14亩4分。
   民国时期,农地含水田、旱田、园田、荒地、池塘5种。24年—32年(1935—1943)测量抚州各县农地和市地,东乡、临川、金溪3县为航空测量。因抗日战争爆发,崇仁、宜黄、乐安等县由测量队用导线或三角测出。
   新中国成立后,开展土地改革,1950年—1952年进行土地丈量、划界、定桩。全区(临川、南城、黎川、南丰、崇仁、乐安、宜黄、金溪、资溪9个县)测得耕地面积为4060960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土地管理部门为全面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进行土地登记、统计,建立地籍。1986年10月至1994年底,全区各县(市)与大专院校、地质勘探队等专业部门合作,按照国家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对全区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中央、省、地区、县(市)共投入调查资金200余万元,以村为单位进行各种土地利用分类,查清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编制调查报告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此后,全区土管部门每年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填表上报。
   1989年4月至1997年年底,全区对县(市)城镇所在地进行地籍调查。根据《江西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实施细则》规定,城镇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测调),查清每一宗土地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2007年年初,全市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至2008年底,农村土地调查外业全面结束,至2009年底,城镇土地调查外业全面结束。至2011年年底,农村土地调查全面结束,城镇土地调查也接近尾声,市级预检完成,待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二、土地登记发证 明代以前,土地登记附在户籍里。明代开始编制土地登记总簿,称鱼鳞图册,分总图和分册,府、县、都、里、甲分别有区域内田地总图,分图以每一小块土地为单位,绘成简单地形图状、面积、四至,并注明土质、等级、地名和官府统一编号、业主姓名及所在都、里、甲等,一式4份,分别存于户部、布政司、府、县。土地所有权转移须变更登记,土地买卖过户须缴纳地价3%税契费,换发新地契。清代土地登记发证沿用明制。
   民国时期,土地权属登记内容为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权等。土地权属转移亦须进行变更登记。民国20年(1931)始,土地由地政局造册登记,以乡(镇)为单位编造土地清册及地税户册。土地清册记载各丘地之地号、地目、地积、地价及业主姓名、住址,由县政府地政科保管。农地之水田、旱田、园圃、荒地、池塘无论公有私有,均须申请登记,进行审查,由区土地登记处在地图各丘地内填列业主姓名,制图公告,如两个月期限内无异议,发给土地所有权状,附粘丘地图交由业主收执,作为管业凭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为个体农民所有,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颁发证书。1958年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1988年—2000年,全区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0万余册、集体土地证48万册。
   2000年—2011年,全市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01407本、集体土地证152918本。
   三、土地分等定级 明代将官田、地、山、塘分为十几个甚至几十个等级。清代将田、地、山、塘分为若干则,临川县田分5则,地分1则,山分1则,塘分2则。明清均按土地等级征粮纳税。
   民国时期,土地分等定级以耕地为主,土地价格以货币形式反映。第七行政督察区地价为每亩水田:上等54.5元、中等28元、下等13.5元;每亩旱地:上等28.5元、中等13.4元、下等5.8元。
   新中国成立后,查田定产,将耕地按产量高低划分为若干等级。1980年以后,土地分等定级主要是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定级估价。1994年—1997年,先后完成广昌、东乡、乐安、宜黄、崇仁5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土地定级估价。1998年起,其他各县(市、区)均进行土地分等定级;制定市、县(区)城区基准地价,并每2年~3年更新。
   第三节 土地征用 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大兴水利占用的民田,朝廷采取易地、偿值两策,“以官田计其顷亩拨还田户,如无田可拨,即计田给值”。此办法延续到民国初期。
   民国19年(1930)颁布《土地法》,25年施行,凡国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卫生、教育事业,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慈善事业、国营事业及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及其他事业需要,可依法征收私有土地。征收土地根据征地部门和被征地权属情况分别由省政府或行政院核准。生疏土地地价补偿费及迁移费由当地县土地管理机关规定,由征用土地者缴交当地县土地管理机关,再转发给被征地者。据《赣政十年》载,民国25年金溪县征用土地9059.16亩用于交通事业。26年施行《江西省征收土地补充章程》,凡征用已登记的土地,按土地所有地状所载地价补偿,土地未经依法登记者,由主管机关(地政科)派员估定地价,征用单位照价补偿。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按照国家先后颁布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依法征收域内土地并予以补偿安置,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实施耕地保护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建设用地报批 1953年后,区内执行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需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本着节约用地原则,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依法征用。
   1987年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抚州城近郊蔬菜保护区菜地、精养鱼塘和名优特优农产品基地耕地以及风景名胜区土地,由行署(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县城近郊土地的,报行署(市政府)批准,面积超过3亩的报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亩以下,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批;征用耕地、园地3亩~5亩,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10亩,其他土地10亩~15亩,由县政府审核,报行署(市政府)批准。国营农场、垦殖场、林场、牧场、渔场等生产单位进行基本建设,需要征用本场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使用非耕地须经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同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使用耕地须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无房或缺房农业户建房,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控制在130平方米~180平方米;占用耕地,控制在100平方米~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可适当放宽。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园地建房,按年产值2倍~5倍向集体交纳土地补偿费。乡(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占用非耕地建房,每户控制在70平方米~90平方米;占用耕地不得超过70平方米。回乡落户的离休干部,回乡定居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华人等建房需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报省政府批准。
   建设工程占用农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批准的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地的,由省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相邻耕地超过525亩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1050亩的,也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由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2001年—2011年底,全市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主要有福银高速(京福高速)抚州段、廖坊水库坝址、浙赣电气化改造(东乡段)、鹰瑞高速、抚州市500千瓦输变电工程(临川)、向莆铁路抚州段、沪昆铁路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东乡段)、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东乡段)、抚吉高速等项目共61831.56亩(其中耕地22156.72亩)。报省政府批准的为132649.94亩。
   2009年后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农民建房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是年市政府批准农民建房用地5批次、面积131亩(含耕地41亩)。2010年批准15批次、面积1332.42亩(含耕地1040.982亩),其中,属灾后重建的7批次、面积1076.907亩(含耕地983.538亩)。2011年批准23批次、面积2861.824亩(含耕地1498.409亩),其中,属灾后重建的16批次、面积2119.329亩(含耕地1237.5225亩)。
   二、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土地征收 土地报批前制定土地征收方案,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被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补偿安置 国家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新中国成立后至1986年,一般土地以征用前3年~5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酌情处理,如另有公用地可以调剂,也须发给农民调剂土地的迁移补助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及农作物,均根据当地政府、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或推选出代表)会同勘定,按公平合理价予以补偿。征用公有土地及城市郊区国有土地的,对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依其生活情况予以适当补助。1949年—1958年,全区征用土地82450亩,补偿金额共计207391元。
   1987年后,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含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10倍计算;征收设区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9倍计算,征收县(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7倍计算;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6倍计算;征收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5倍计算;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3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4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耕地的,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倍~5倍计算;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平均年产值5倍~7倍计算;人均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倍~9倍计算;人均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倍~10倍计算;人均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倍~5倍计算,征收精养鱼塘按6倍~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10倍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或另行修建和栽种。征用菜地、精养鱼塘的,由征用单位向当地交纳开发基金,临川县(市)为每亩交纳5000元~8000元,其他县为3000元~5000元。
   以南城县为例,1997年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征地实际费用:付给农民综合补偿费60元/平方米(每亩约4万元),付给乡(镇)政府管理费15元/平方米(含耕地占用税),付给村委会管理费5元/平方米,付给县土管局管理费14元/平方米,报省批付给地区土管局管理费2.4元/平方米,付给省土管局管理费2.4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20元/平方米,防洪保安资金1.5元/平方米,勘丈费0.20元/平方米,征地总费用每亩约8万元。在乡(镇)征用耕地费用每亩2万元,其中,付给农民耕地补偿费1.8万元/亩,村委会500元/亩,乡(镇)政府1500元/亩(含耕地占用税)。
   2001年8月市政府发布《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2010年12月省政府公布更新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先后调整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对原实际补偿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实际补偿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执行新标准。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根据2008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2010年6月,抚州市制定出台《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暂行办法》《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11年,南丰县、南城县、乐安县、金溪县、临川区政府先后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妥善解决其养老、医疗、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6月修订《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操作办法》。2011年全市落实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22524人。
   三、土地利用 土地供应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7月1日起施行。全市执行国土资源部令,7月1日起对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实行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制度。2007年1月1日,对工业用地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积极发挥土地利用导向作用,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科学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并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调控。优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和重大支撑产业用地、民生工程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应保尽保,鼓励高新产业、资金密集型产业用地,限制污染严重和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落后产业用地。2001年—2011年,全市土地供应面积累计127862.39亩,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19344.57亩,工矿仓储用地33750.28亩,住房用地23932.67亩,其他用地50834.87亩;出让用地面积累计84430.69亩,成交价款207.55亿元。
   闲置土地清理 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加土地资产收益,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发展,2006年4月—10月,市委、市政府对自2000年1月1日起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划拨、出让及置换工程的经营性土地进行清理整顿,共清理土地303宗,总面积10954.2亩,依法收回闲置未开发土地56宗,面积4513.9亩。2010年10月11日—22日,全省闲置建设用地交叉检查组(宜春检查组)查出抚州市自2003年起土地供应后闲置土地66宗,面积4176.12亩,其中:闲置1年的有22宗,面积1905.75亩;闲置两年10宗,面积473.2亩;闲置两年以上的34宗,面积1797.17亩。全市进行整改,处置闲置土地58宗,面积3746.86亩,其中:收取闲置费6宗、面积294.55亩,收取闲置费349.269万元;无偿收回15宗、面积897.08亩;有偿收回14宗、面积1028.51亩;督促开工建设和加快开发进度23宗、面积1526.72亩。
   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 2008年11月—2009年9月,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加强园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推进园区扩区升级,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持园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市10个省级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巩固开发(园)区治理整顿成效,提高用地效率;完善准入条件,规范开发(园)区的用地管理;加强用地评估与跟踪监管,提高开发(园)区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2009年8月19日—25日,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组对抚州市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2006年—2008年单宗供地300亩以上项目、批而未供3项工作进行查验,通过验收。
   节约集约用地 2010年7月,全市开展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区)活动,年底通过考核评比,东乡县获2010年度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称号,获得12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宜黄县获2011年度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称号。各地鼓励企业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和未利用地,鼓励企业利用空中和地下空间。金巢经济开发区设立节约集约用地奖,工业企业建设期满并经审核,将其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折算成用地面积,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给予奖励。宜黄县出台《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鼓励企业兴建标准化多层厂房,对两层以上的楼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广昌县在工业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南丰、东乡县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集约节约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清理规范工业项目用地的实施方案》,形成以制度管地、从源头上控制闲置土地以及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机制。
   四、耕地保护 政策措施 自2001年起,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进一步优化耕地、基本农田布局。对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进行土地规划审查,再予以批准立项,防止项目建设乱占耕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基本农田)占补方案,严格控制用地指标,报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占用,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抚州市的年度用地计划,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原则,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至2011年,抚州市连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目标考核 2007年,市政府出台《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列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明确规定县(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国土、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每年第一季度,市政府对县(区)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自2008年起,市、县(区)、乡(镇)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年1月市政府下发《关于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意见》,2011年1月下发《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2011年8月,抚州市2006年—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组成的核查组考核。崇仁县被评为2009年度全省耕地保护先进县、金溪县被评为2010年度全省耕地保护先进县。
   土地整理 2004年—2011年,全市实施土地整理项目18个,完工验收11个、116209.8亩。投资11374.44万元,新增耕地6662.1亩。
   土地开发复垦 2007年开始,各县(区)先后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至2011年,全市实施土地复垦项目276个、54093.39亩,新增耕地49415.47亩(含水田17276.03亩),保障全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保增长保红线 2009年5月,市“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国土资源局印发《抚州市“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在确保经济增长的同时,保耕地红线。2010年、2011年,均下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行动方案》,将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抚州市被评为全国“保增长保红线行动”2011年行动先进单位。
   农用地分等定级 2004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启动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南丰县作为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试点县。2006年8月,南丰县试点工作通过国土资源部专家组验收。全市其他县(区)于2006年9月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2007年3月,全市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汇总,全市481.77万亩耕地中,高等地有70.43万亩,中等地411.11万亩,低等地0.23万亩。
   第四节 土地监察 封建社会历朝都颁布土地法规,清代以前由县以上行政长官掌理土地执法。民国时期土地法律法规较前完备,由法院行使土地执法权,但因外国列强入侵,战争频繁,土地执法效果甚微。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颁布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执法机构。
   1986年,国务院下发《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区内开展土地清查,着重清查1982年—1986年间强占、买卖、租赁、违章占用土地的行为。清查结果表明,至1986年底,全区国家、集体、个人建设用地为147660.57亩,其中,非耕地138536.9亩,耕地9124.48亩。违法占地面积12090.91亩,其中,耕地1491.95亩,非耕地10598.96亩。违法占地中,买卖土地38.27亩,租赁2.46亩,任意侵占2853.86亩,其他9196.32亩。全区处理违法占地面积11330.19亩,罚款金额458715.98元,收回土地198.36亩,其中退耕面积184.36亩。行政处分3人。处理历史遗留土地纠纷1511起,对宅基地发证,全区共发证551998份,其中,国家建设用地发证3230份,集体用地发证13279份,个人用地发证535489份。1989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必须坚决制止城乡建设中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地、县(市)土地管理局开展非农业征(占)用耕地自查自改工作,1987年—1989年,全区非农业建设征(占)耕地4261.12亩,其中违法占用耕地487.2亩。全区违法占用耕地案件1125件,其中,强行占用518起,面积149.32亩;未批先用397起、面积169.05亩;越权审批112起,面积94.07亩;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其他形式违法占用耕地98起。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作退耕、补办手续、罚款处理。1994年行署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管理的决定》,全区共查出土地隐形交易3289宗,面积31万平方米。其中,违法转让438宗,12万平方米;违法出租2600宗,16.5万平方米;其他251宗,2.5万平方米。责令补交出让金。1997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全区对1991年1月至1997年间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全区非农建设用地共23786亩(含耕地6217亩)。查出土地违法案件10283宗,面积3071亩(含耕地664亩),处理7187宗,面积1156.14亩。对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违法用地处5元/平方米罚款,补办用地手续;对越权批地违法用地,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处5元/平方米罚款,重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非法交易违法用地、买卖或转让土地,判协议无效,对双方处以转让额20%的罚款,补办用地手续。
   2000年后,全市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查处非法批地、非法用地、未批先用、闲置土地、土地隐形市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国有土地违法建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非法占地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并与公安、检察、审判、监察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机制。2009年8月,开通“12336”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2000年—2011年间,全市累计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3052件,涉及土地面积12273.3亩,拆除违法构建物132622平方米,没收违法构建物34745平方米,收回土地640.35亩,罚没款2573.18万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5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第五节 地质灾害防治 一、地质灾害分布特点 域内东、南、西三面环山,中部丘陵与河谷盆地相间,地貌以丘陵为主,山地、岗地和河谷、平原次之。海拔500米以上的山地占总面积30%,海拔100米~500米的丘陵占50%,海拔低于100米的岗地和河谷平原占20%。由于域内以丘陵山地为主,花岗岩、变质岩广泛出露,大部分地方风化破碎强烈,是全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之一。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040余处,点多面广,覆盖全市大部分地区,威胁人数2.94万人,威胁房屋2.82万间,威胁财产4.15亿元;以小型为主,发生频繁,危害较大;崩塌、滑坡、泥石流多分布于中低山与丘陵地区,因傍山切坡建房、修路采石、坡地耕作等,容易引发地质灾害;时间多发生在汛期,与降雨量有直接关系,当短时间强降雨达50毫米或日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时,容易诱发山体崩滑。
   二、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2001年后,全市几乎每年都有地质灾害发生,其中2002年和2010年发生较多地质灾害,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1年—2011年间,共发生地质灾害11481处,其中滑坡10863处、崩塌416处、泥石流196处、地面塌陷6处,共造成28人死亡、10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873.1万元。
   三、地质灾害防治 市政府每年印发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阐述地质灾害分布特点、防治重点、汛期气象条件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行动方案和保障措施,公布速报制度、全市重要隐患点及防治责任人。
  2004年市政府出台《抚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2005年开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由国土、财政、公安、建设、交通、气象等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内,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县(区)、乡(镇)都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2007年,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组建地质环境科,专职工作人员2名。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监测记录、巡查记录、应急调查记录、值班记录、村级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范本和各项防灾制度。2009年—2011年,全市共争取到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2171万元,用于10个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项目,其中2011年争取到全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4个、资金580万元,用于搬迁移民点51个、4247人。5月17日,乐安县南村乡炉桐村稠溪滑坡危险点整体搬迁工程正式开工建设。该工程总投资约640万元(其中省项目资金500万元),一次性搬迁安置移民237户、1155人,是全省投资规模最大、一次性搬迁人口最多的地质灾害点移民搬迁项目。炉桐村位于南村乡东南部8公里的群山之中,山高坡陡,表层土质风化松脆,是重大浅层滑坡群,被列为省级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该村曾在1925年、1954年、1972年、1998年发生多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2010年,稠溪滑坡危险点整体搬迁项目获省里批准,并争取到项目资金500万元。该县一方面聘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专家科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当地村民意愿,本着“搬得出,留得住,富得起”的原则,在靠近县城和公路沿线、交通便利的鳌溪镇鳌溪村征用7.8公顷山地作为移民搬迁安置地。该工程于2011年底竣工。
   第六节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2003年—2011年,全市先后完成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和1:50万地质灾害调查,临川、东乡、金溪、宜黄及广昌等县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全市发现矿产50种,矿产地211处,其中探明资源储量41处。被列入《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矿种有26种、矿产地92处。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影响的45种主要矿产中,抚州市有29种,其中保有资源储量居全省首位的矿产有铀、硅藻土、珍珠岩、石墨、硅质石英、饰面辉绿岩6种。争取省地质勘探基金和社会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至2011年底,全市取得商业性矿产勘查探矿权证209处,涉及矿种有铀、金、银、铜、铅锌、铁等,探明一批矿产资源储量。
   2007年,全市开采主要固体矿石(不含铀矿)总量累计551.68万吨。其中原煤11.64万吨、钨矿石1.32万吨、铁矿石29.1万吨、铜矿石19.4万吨、铅锌矿石4.2万吨、金矿石1.36万吨、萤石矿石5.02万吨、高岭土(瓷土)1.2万吨、水泥灰岩10万吨、饰面花岗岩1.96万立方米、饰面辉绿岩0.38万立方米、建筑石料283.1万立方米、砖瓦黏土184.74万立方米、优质矿泉水0.72万吨。2011年底,全市有证矿山企业467家。其中,甲类矿产89个,乙类矿产375个;矿山从业人员6762人。
   进入21世纪后,市内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2006年在临川区荣山镇与宜黄县梨溪镇交界处出现非法群采岩金和临川区罗针河段出现非法群采沙金现象,市、县(区)政府组织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整治,驱逐非法采金人员,收缴、捣毁采矿设备,行政拘留无证采矿人员。严格采矿权准入制度,凡新设采矿权及探矿权转采矿权必须达到规划最低开采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保证5年以上的开采期,必须有环评报告和安全预评价;严格矿权有效期限制度,凡在规定时间不按时提交延续申请,一律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不予以办理矿权审批;严格矿权审查审批制度,要求矿权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合法合规,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规划、矿权无重叠无纠纷,审查审批程序到位;建立矿权审批会审制度,公开公正审批矿权项目;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所有新设采矿权都实行招拍挂有偿公开出让,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时,也要交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经过确认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计征依据;规范新设采矿权出让程序、挂牌资料、挂牌方案和采矿权出让合同。对勘查期满6个月的探矿权进行年检,规范勘查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经常开展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抽查、督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权不予审批、年检,直至关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采矿权年检。国土资源部门未进行采矿权年检的,安监部门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依法持证开采。
   第七章 档案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前,域内无专门档案机构,档案由府、县官员管理,留存档案极少。
   新中国成立后,专(地、市)、县两级设立档案局(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为抚州发展服务。
   第一节 机构 隋、唐时,抚州州署设令史、录事参军,县署设县丞、主簿掌管文簿档案。宋、元时,州、县架阁库由知州、县令及县丞、主簿掌管。明、清时,府署设照磨所,置照磨1人~2人负责文簿档案工作;县则由县丞、主簿掌管文簿档案。府、县建有架阁库、黄州库。民国时期,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县政府由秘书室设秘书1人掌管文簿档案。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960年,区内各级政府秘书室(科)或办公室管理档案。1961年1月成立专区档案馆,1970年更名为专区革命委员会档案馆,1978年改为地区档案馆。1980年10月成立地区档案局,与地区档案馆两块牌子、一套人员。1983年地区档案局撤销,保留地区档案馆。1985年恢复地区档案局,局馆继续合署办公。1997年,明确地区档案局为地委、行署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与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内设办公室、业务科、保管利用科,人员17名。2000年7月,地区档案局增设教育法制科。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地区档案局更名为市档案局,级格、人员、编制、职能不变。2007年,市档案局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2010年7月,市档案局增设档案保护编研科,增加事业编制2个、科级职数1个。2011年,市档案局内设有办公室、业务指导科、保管利用科、教育法制科、保护编研科,事业编制19个,在职在编14名。
   1954年—1956年,抚州镇,临川、金溪、乐安、资溪、宜黄、崇仁6个县建立机关档案室。1958年11月30日,临川县档案馆建立。至1959年,全区12个县(市)均建立档案馆。1980年9月25日,乐安县档案局成立,此后,各县(市)档案局相继成立,局、馆合署办公。1984年,12个县(市)档案局撤销,保留档案馆。1985年各县(市)恢复档案局。1993年3月,省机构改革试点县东乡县撤销档案局,保留档案馆(正科级事业单位),并将县委党史办、县志办并入县档案馆。1996年8月8日,东乡县档案局恢复,局、馆合署办公,县委党史办、县志办从档案馆划出。1995年10月30日,抚州市档案局与临川县档案局合并为临川市档案局,抚州市档案馆改为临川市政府档案馆,临川县档案馆改为中共临川市委档案馆。1998年,临川市政府档案馆改为临川市档案馆第一分馆,临川市委档案馆改为临川市档案馆第二分馆。2000年10月,撤地设市,临川市改为临川区,临川市档案局更名为临川区档案局,临川市档案馆第一分馆、第二分馆分别更名为临川区档案馆第一分馆、第二分馆。
   档案室是新中国成立后各单位统一收集、管理档案的内部机构,有的单位称其为档案股、档案科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档案室按其保存档案的范围、种类不同,分为联合档案室、音像档案室、照片档案室等。至1982年6月,地、县(市)各直属机关、公社(场)基本上建立档案室。1995年,抚州市城建档案室改建为临川市城建档案馆。至2000年年底,全区有档案局12个、综合档案馆13个、专业档案馆1个;地、县(市)直属1019个机关有765个建有档案室、171个有建档工作,228个乡、镇(场)有215个建有档案室、13个有建档工作,60%的街道、村建立档案工作,厂矿、企事业单位均建有档案室;有专职档案干部366名(含综合档案局、档案馆干部98名),其中139人获档案专业技术职称;兼职档案人员1186人。2011年全市有1281个市、县(区)直属机关建有档案室,163个乡(镇、场)建有档案室,90%以上的街道、行政村建立档案工作,事业单位、大型厂矿、企业均建有档案室,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档案工作网络。
   1981年10月,地区档案学会筹备小组成立。1982年1月,地区档案学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次档案学术讨论会召开。至2011年,市档案学会有团体会员11个、个人会员110人,其中,3人为中国档案学会会员,46人为省档案学会会员。
   第二节 库房建设与馆藏 一、库房建设 1961年初,专区档案馆有库房5间。1964年初,全区11个县(市)档案馆有库房36间,面积639.5平方米。同年7月兴建专区档案馆,翌年春竣工并交付使用。1965年,省档案局拨款在乐安县建立抚州专区第一档案战备仓库。1967年,省档案局又拨款2.8万元在宜黄县建立抚州专区第二档案战备仓库。全区各县(市)兴建档案馆均得到上级拨款帮助。南丰县档案馆库房楼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图纸辑入《全国部分档案馆建筑图纸汇编》。2000年,东乡县新建档案库房600平方米,乐安县将财政局办公大楼调整给档案局作库房使用。至2000年底,全市13个档案馆建筑面积共9356.97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4767.43平方米。库房均为钢混结构,设有环形走廊,内墙宽厚有隔热层,楼顶和地面设有隔热、通风层,具有较好的防潮、隔热、保温性能。
   2006年,市档案馆新馆大楼在市行政中心落成,总投资1680万元,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使用面积4470平方米,库区面积3500平方米,设置展览大厅、培训中心、信息中心、档案接收、消毒、抢救、缩微处理等多种功能用房,具备档案安全保管、爱国主义教育、文件利用、档案信息服务“四位一体”的功能要求。2007年—2011年,全市争取到国家、省档案馆库建设项目资金1549万元。各县(区)加大档案馆建设力度,严格按《档案馆建设标准》设计,掀起档案馆库建设高潮。至2011年年底,全市11个县(区)建有新档案馆8个,在建1个,规划立项1个。全市综合档案馆库建筑面积26522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13932平方米。
   二、馆藏 域内各级档案馆馆藏多门类、多载体。至2000年底,全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有864个全宗,档案291314卷,排架长度3985.49米,图书资料211321册。其中,新中国成立前的档案全宗77个、21692卷,内容包括1921年—1949年域内社会各方面档案和中共组织在域内活动情况;新中国成立后的档案全宗787个,包括文书档案255133卷、科技档案628卷、底图1459张、专业档案13779卷(袋)。文书档案为1949年—2000年域内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档案及中央、省驻抚各部门文件材料。科技档案包括科学技术试验研究档案,工、农业生产技术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以及地质、测绘、水文、气象、地震、医药卫生、环境保护等专门档案,由相关部门档案室保存。专业档案包括人事档案、会计档案、教学档案、艺术档案、诉讼档案、审计档案、统计档案、户籍档案、人口普查档案、地名档案、土地证档案、林业“三定”档案、声像档案等。统计档案、人口普查档案、土地证档案、林业“三定”档案及部分人事档案在档案馆保存,其他专业档案在相应机关档案室保存。2000年,地区档案馆藏有全宗99个,档案50939卷,声像档案5盒,照片档案6561张,图章206枚,单位牌子4块(中国共产党抚州地区委员会、江西省抚州地区行署、江西省人大常务会抚州地区工作委员会、江西省政协抚州地区工作委员会),图书资料34859册。其中有清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年间官契3卷、100余件。
   至2011年年底,全市档案馆馆藏有1257个全宗,档案580160卷(册)、244683件,图书资料132186册,底图2556张,声像档案244盒,照片11374张,VCD光盘286张等。其中,市档案馆馆藏有全宗208个,档案152912卷(册)、13307件,图书资料26800册,科技档案468卷,专业档案5177卷(袋),声像档案26盒,照片档案10486张,光盘104张,图章539枚。
   第三节 档案体系建设 一、档案资源体系建设 档案收集 抚州解放初期,域内各县委、县政府接管国民党遗留档案。至1958年,全区收集文件300万余件。1961年1月—1964年6月,专区档案馆收集现行机关档案7190卷、革命历史档案40卷、民国档案120卷、各种技术档案180套、资料6500余册。1983年11月,收集行署公安处移交的民国档案6021卷、资料3202册;收集地直撤并机构印鉴206枚。1994年9月,地委办公室批转地区档案局《关于抚州地区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要求地、县(市)档案馆扩大接收范围,档案接收进馆形成制度,县(市)机关档案在本机关档案室保留5年、地直机关档案在本机关档案室保留10年即应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1994年—2000年,档案馆在接收档案资料同时,还采取接受捐赠、寄存、征收、征购等形式,广泛征集流散在社会上或个人手中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馆,收集到《抚州府志》《建昌府志》《新城县志》《王氏族谱》《乐氏十三修宗谱》,汤显祖《暖红室汇刻粲花斋》,王安石年谱、文集、诗文、评传及临川籍北宋诗人谢逸,清代文学家李来泰、汤储番、李绂,现代波谱学家丁渝等有关资料;《二晏研究论集》《宜黄县名寺曹山寺》《千年古村流坑揽胜》《千年古迹话南城》,荣获广电部“乌金奖”的电视剧《我们开采爱情》(上、下集)录像带、剧本及《新天新地》《拦灵车的人》电视、电影剧本,南丰傩舞录像带,中央领导王震、李铁映等视察抚州的照片和舒同文稿、国内外知名人士为南城麻姑山碑文题词手迹298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银币、铜币5枚,闽赣省党史资料、1933年中华苏维埃文件,曾巩档案21卷,旴江索桥档案12卷,宝岩塔档案6卷,广昌《恐龙化石》《追捕二王》档案,南城地震台科技档案240卷,1998年抗洪抢险、重建家园档案资料363卷等。
   2000年后,按照档案法规定,接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到期档案进馆。2004年,市档案馆接收市委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1979年—2001年机关财务档案22箱、1520卷,对馆藏党群系统的档案和离(退)休干部的人事档案2万余卷进行清理核对和规范编号。2005年,市档案馆接收市纪检、市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统计局等单位档案资料1273卷(册)、699件。2006年,接收民政、审计、重点工程等专业、专门档案3000卷、1.8万件。2007年,接收市直32个单位和抚州第一棉纺厂等9家改制企业档案41763卷(册)。2008年,市档案局下发《关于市直有关单位档案移交的通知》。2009年,接收15个市直单位和破产的抚州城市信用社档案。
   2003年,开展《上海知青在抚州》专题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其中5件实物和26张照片被选中在上海及江西政府网展出;收集防治“非典”相关档案资料576卷(册)。2004年,宜黄县档案馆收集《欧阳竟无先生内外学》《夏布业与棠阴村落变迁》等资料111册(本),广昌县档案馆收集到“天书”资料和恐龙化石资料,南城县档案馆收集“江西浙江路桥商贸开业庆典暨江西·南城经贸洽谈会”资料5100件。2005年,临川区档案馆接收临川文塔建设工程档案30卷、临川一中50周年校庆活动相关资料,南丰县档案馆收集江西国际傩文化艺术周和南丰国际蜜桔节照片、视频资料及《江西南丰傩文化》书籍,宜黄县档案馆收集《乐史》《虎乡情》等资料88册。2007年,乐安县档案馆将中央统战部副部长胡德平到祖居地乐安县龚坊乡浯塘村访问的照片收集进馆,黎川县档案馆将朱熹家谱4卷全部复制进馆,临川区档案馆接收婚姻档案10700对、纪检惩戒档案6500卷、区粮食局人事档案1800份。2008年,市、县(区)两级档案部门将抗冰救灾档案资料全部收集进馆。2009年,市档案馆征集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型图片展照片136张,临川区档案馆征集总理温家宝视察临川冰灾的影像资料,南丰县档案馆征集2009南丰国际蜜桔文化节的照片、影视资料,金溪县档案馆征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照片60张,宜黄县档案馆征集到民国时期的毕业证、律师证、甄别证、土地证30余份,黎川县档案馆征集《千年沧桑话黎川》《黎河》书籍30册,乐安县档案馆征集政协风采录、罗氏家谱、王氏宗祠记事等资料,东乡县档案馆征集清代名人吴嵩梁撰辑的石刻印本14卷。2010年,市档案馆征集《奇迹》《血脉》《赶超发展新跨越——抚州建市十周年》及反映临川文化的系列丛书。乐安县档案馆征集《可爱的家乡——乐安》摄影集,广昌县档案馆征集《广昌物流志》,黎川县档案馆征集《瓷耀黎川》《古屋疑云》《王刚讲故事——船屋探秘》等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料进馆。抚州抗洪救灾取得阶段性胜利后,市档案局下发《关于做好抗洪救灾档案工作的通知》,召开全市抗洪救灾档案资料收集移交工作会,接收55个市直单位有关抗洪救灾文件859件、照片2946张、光盘5盘、实物12件,是域内有史以来收录最完整的抗洪救灾档案资料。东乡县档案馆接收沪昆铁路东乡段火车脱轨抢险影像资料。2011年,在抚州抗洪救灾一周年之际,市档案馆接收省委党校课题组编写的《抚州市“6·21”唱凯决堤抗洪抢险救灾应对策略与主要经验》、省应急办应急管理专家组编写的《江西省2010年罕见持续性特大暴雨洪灾应急处置典型案例调研评析报告》等抗洪救灾课题材料;接收2009年—2011年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声像档案。广昌县档案馆将县电视台记录2000年后广昌政治经济及城乡变化的101盒珍贵声像档案征集进馆,还聘请县委宣传部摄影专业人士为档案馆照片档案收集员,将其每年拍摄的全县重大活动照片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金溪县委办、政府办下发《关于向县档案馆移交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的通知》,接收一批印章、奖牌等实物档案。南丰县档案馆大力做好红色档案征集工作。同年,市档案局还派5名干部到省图书馆征集到新中国成立前的抚州历史概况、抗日战争、抗美援朝等方面的文字资料、照片148篇(幅)。2001年,全市各级档案部门贯彻全国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该年,临川区档案局向金巢开发区移交城西乡、钟岭乡的6个村委会有关档案。2004年,按照《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东乡、广昌、乐安、崇仁等县档案馆将农村税费改革档案收集进馆。2003年,广昌县政府下发《广昌县农村劳动力档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头陂镇、旴江镇和赤水镇枫岭村进行建档试点工作,至2004年,该县建档农民工6000余人。2005年,农民工档案建档工作开始在全市推广。2008年,广昌县档案局与县委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档案工作的通知》,召开村级建档流动现场会,全部完成村级建档工作。金溪县档案局与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联合下发《金溪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全市在16个乡(镇)开展新农村建设建档试点工作。2010年在全市1807个行政村全面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档案管理示范村380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21%。
   档案整理档案馆对收集到的档案按照来源、时间、问题、形式等历史联系,进行分类、组合、立卷、排列、编目、上架编号。对符合进馆质量标准的案卷,按全宗进行分类排列上架;对零散文件则划分全宗、分类、组卷、编目,进行整理。
   1955年10月,根据省委指示,专区、县(市)成立工作组,清理敌伪政治档案和资料。1957年,在“大整大训”“既快且好”要求下,专署整理1949年后的80箱积存文件;南城、南丰、崇仁、宜黄4个县共整理积存文件50万余件,整理率为70%以上。1956年起,全区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1979年,对“文化大革命”中散存、散失、积存的零散文件进行大清理,各县(市)606个单位共抽调1076人,整理档案22235卷;地直28个局指定55名专职人员,整理档案2985卷;江西师范学院抚州分院整理1949年—1979年的积存文件11.5万余件(张),组卷265卷。1982年,进贤县(时属抚州地区管辖)档案局对54个全宗、12710卷积存零散文件档案进行整理、鉴定。2007年4月,市档案馆对馆藏57117卷档案重新进行分类、编目、装盒、排列和上架,划分全宗168个。2008年,市档案馆对馆藏资料按照图书分类法重新进行分类整理,对各门类档案进行清点核实,编写馆藏档案全宗介绍。
   档案馆对馆藏档案资料成分、数量和整理、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以便综合分析,作出决策。20世纪70年代以前,缺乏系统、准确统计,不能科学地管理档案。1984年2月,国家档案局制定《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此后至2011年,域内各级档案部门每年将库房面积、经费、设备、人员素质状况、馆藏量、整理编目和利用、编研工作、档案抢救、开放情况等统计上报,制定《档案统计制度》,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作为局(馆)内部统计,以利掌握情况,提高管理水平。
   二、档案安全体系建设 档案保管与保护对档案馆库房、档案箱柜、档案架统一编号。档案以全宗为单位排列,分别将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案卷编号、装箱,分库保管。资料按图书分类法编号、入库、上架。编制《档案存放指南》《全宗一览表》,以掌握档案资料存放情况,提高查找速度。档案用品装具规范、标准化。保持库房内外清洁,做到“十防”(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盗、防光、防鼠、防霉、防高温、防污染)。
   1987年11月,全国档案装具会议在抚州召开,研究档案装具标准化问题。1990年5月,地区档案馆采用闭馆“磷化铝片熏蒸法”对库房消毒杀菌灭虫。箱、柜内常年放置逐虫防霉药剂,每月测记库房内、外温湿度,用空调机、去湿机、电扇控制和调节库房温湿度(档案保存最佳温度为14摄氏度~24摄氏度、相对湿度为45%~60%)。建立和健全保管、保密、保护、借阅和值班制度,库房重地安装红外线报警器。对破损、褪变档案进行抢救修裱。抄写誊清新中国成立初期原件褪色、字迹模糊的核心档案。对主要全宗建立两套制。1995年全区使用无酸纸制卷皮卷盒。至2000年,全区13个档案馆购置密集架10列、铁制资料厨30只、铁质档案箱(柜)3600只、木质档案箱(柜)3699只。至2011年底,全市各级档案馆购置密集架1111列、铁制资料厨424只、铁质档案箱(柜)3003只、木质档案箱(柜)3554只。
   2001年—2003年,全市各级档案馆通过分类、编目、装订、标引、消毒、电脑录入等多道工序,抢救档案360余万字。2006年,市档案馆对全市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调查统计,全市各级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涵盖明清档案、革命历史档案、民国档案、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档案4个方面,共2.2万余卷(册);完成全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上报工作。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工作列入国家“十一五”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规划,中央财政先期拨款6万元用于市档案馆和临川区档案馆部分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与保护工作。2007年,全市档案馆完成清代契约档案、民国档案数据采集工作。2010年,市档案馆开展明清档案、民国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抢救工作,将国家重点档案分期分批进行抢救。“6·21”特大洪灾期间,全市档案部门注重档案抢救工作。2011年,中央财政拨款抚州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6万元,市财政配套安排10万元。受临川“5·26”爆炸案影响,临川区档案馆2万多卷(册)档案资料不同程度受损,区档案馆进行抢运、清理、杀菌消毒,受损档案得到全面清理和有效修复,重新排列上架。
   档案鉴定 档案馆对所收档案进行鉴定,按规定标准和方法定期甄别和判定档案价值,确定档案永久保存(50年以上)、长期保存(16年~50年)和短期保存(15年以下)等不同保管期限,将不需保存的档案剔除、销毁。
   1957年,全区清理鉴定机关积存档案。1965年开展以档案战备工作为中心的清档运动,全区245个人民公社有216个开展档案清理、鉴定工作,专区、县(市)直396个单位有376个开展档案清理、鉴定工作,全区清理鉴定档案31115卷,占档案总数51%。1976年,地区档案馆重新鉴定、清理1949年—1959年地委全宗档案材料。1998年,对专署财政科、财委会1949年—1953年档案进行鉴定、整理。1977年,全区13个档案馆对案卷进行质量鉴定。1979年全区13个档案馆整理、鉴定档案165个全宗、共37510卷,其中地区档案馆整理鉴定14个全宗、3725卷。
   三、档案利用体系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各界对利用档案的需求日益增加。1987年9月档案法颁布,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区内档案馆制定开放档案方案,对满30年的档案进行鉴定、复制、整理、编制目录。档案馆为查档者提供原件、复制件查询服务,开具档案证明。为查档方便,档案馆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1988年3月,地区档案馆向社会开放1927年—1949年有关文教卫生、邮电交通、财贸金融、盐务、气象档案525卷。至2000年,地区档案馆共6批向社会开放档案计6200卷(册)。全区各县(市)档案馆共向社会开放档案26499卷(册)、档案目录71061条。1984年—2000年,全区档案馆共接待查档人员145937人次,提供档案资料查询364086卷(册),复印档案122034件(页)。
   2000年后,全市各级档案馆积极做好日常档案提供利用服务工作,依法依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档案资料对外开放工作,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满30年的档案进行鉴定、复制、整理、编制目录。市档案馆对1969年—2000年的档案编有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干部档案索引、任免干部人名目录、组织机构专题目录、全区特大洪水专题目录、各种照片专题目录、民国档案目录、敌伪人员卡片、人名索引、档案存放索引、全宗一览表、开放档案目录、地区革委会全宗介绍14种检索工具,共有目录844本、卡片42934张。至2000年,全区各县(市)共编制案卷目录1236本、簿式专题目录546本、卡片式目录69004张、簿式重要文件目录21本、卡片式重要文件目录1556张。优先对民生档案建档归档、整理篇目、数字化,建立健全民生档案数据库,以供查阅利用。各级档案馆均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档案信息查阅中心、国务院公报阅览点,设置阅览室,配备查询电脑。制定《公文处理制度》《网站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安全保密制度》等制度,在查阅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举报电话。2004年,全市各级档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加大对已公开现行文件收集力度,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2009年,全市各级档案馆对外公开353个全宗、76432卷档案,其中市档案馆将1978年前的53个全宗、14810卷档案在抚州档案信息网上公开。至2011年年底,市档案馆编有电子目录、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干部档案索引、任免干部人名目录、组织机构专题目录、全区特大洪水专题目录、各种照片专题目录、民国档案目录、敌伪人员卡片、人名索引、档案存放索引、全宗一览表、开放档案目录、地区革委会全宗介绍等多种检索目录2037本,卡片42934张。全市各级档案馆共编制案卷目录3974本、簿式专题目录43160本、卡片式目录49885张、簿式重要文件目录6951本、卡片式重要文件目录19563张;共向社会开放档案647个全宗、77463卷(册),其中市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136个全宗、37413卷(册)。2000年—2011年,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共接待社会各界查阅利用者97944人次,提供档案资料查询203971卷(册),复印档案10159件(页),解决各种实际问题29383个。
   1965年,省委决定在崇仁县建设“三线”厂,因崇仁黄洲桥桥面狭窄,不能适应运输需要,而新建大桥需3年~5年,会影响“三线”建设速度。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派员到崇仁县档案馆查阅有关黄洲桥资料,经省公路局二中队鉴定,黄洲桥结构坚固,可以加宽桥面。结果仅用半年时间,投资7.8万元加宽桥面完毕,坚固耐用,为国家节约资金百余万元(经测算,当时若建新桥,需投资120万元)。1971年起,崇仁县三山公社塘坪大队与丰城县罗山公社小溪大队为“官地里”山场所有权问题争执不休,1976年2月发生械斗(伤13人,非法捆绑关押5人),双方地、县、公社领导多次调解未果。省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后在崇仁县档案馆查到土地证存根,证明“官地里”山权属塘坪大队所有,双方在原始档案凭证面前积怨冰释。1982年6月,黎川县气象局利用《历年早晨连降气压》及降雨档案资料,准确及时地预报黎川县将有一次洪水暴发,全县及时部署,做好抗洪准备,减少经济损失100多万元。1983年春,洪门水库因水库补强和加固,造成水位升高,水面扩大,给黎川县带来洪水灾害。黎川县政府与洪门水库管理局查阅1958年《洪门水库黎川县境水淹区移民资料》,查出水位提高具体数据,为救灾、移民安置提供依据。黎川县自明代后期就盛产黄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产量逐渐下降。1984年,黎川县档案馆提供明、清《新城县志》,民国时期《历年农业基础数据统计》《江西地方农产志》《江西年鉴》《黎川统计》等有关黄烟产量、产地、种植面积、种类、加工等档案资料,县政府决定开发黄烟传统产品。1989年,黎川县统战部落实“赣闽边区人民游击队”(解放前夕黎川地方武装)人员政策,根据黎川县档案馆大量档案资料,认定230人享受政策待遇。宜黄县吴锦云原为小学公办教师,1958年因丈夫判刑导致她被单位清退,后她多次要求恢复公职、落实政策,1990年县文教局派员到县档案馆查阅1958年干部退职花名册,证实吴锦云是正式教师下放,据此纠正30多年的错案。1991年6月,东乡铜矿利用1962年的征地协议书和图纸资料,证实矿尾砂坝公路239亩土地属铜矿已征用土地,不必再征购,顺利解决此纠纷,节约16.73万元。同年,东乡铜矿坑口工程技术人员查阅大量档案资料,分析研究得出裂隙型冒顶是该铜矿常发冒顶类型,成功预测两起冒顶事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1992年,该矿查阅1959年5月征用119亩农田的协议书和征地款项及图表等,解决与附近村民的权属争议,节约238万元;1995年,该矿利用档案资料收回赔偿费4400元,收回村民占用的土地5.17亩。1996年,南丰作者吴昀利用档案资料创作出《傩神》(上、下集)电视剧,由南丰县委宣传部与江西省电视台联合拍摄上映。1997年7月,临川市廖坊水库筹建工程处需征用山地2000亩,山地附近几个村村民均主张山权,索要征山费,市档案馆及时提供山权归属信息,工程处按有关规定确定以档案馆馆藏的1981年山权证为惟一合法依据,7天就办妥征用手续。宜黄县雷泽民于1971年在县公路段被开除公职后,多次上访,却因证据不足未得落实,县档案馆查明其被开除公职原因是参加“抚州104队反革命组织”(即“反共救国军”),1997年8月,县信访办组织专案组调查认定“反共救国军”属假案,县公安局据此对牵涉该案的156人进行平反,恢复雷泽民公职。
   2004年,南城县档案馆利用档案资料帮助解决沙洲镇黄狮村车田小组与资溪县欧溪乡脊木村关于牛形山归属问题。2007年,黎川县档案馆接待中央电视台“走遍中国”“东方时空”栏目组查阅《新城县志》;广昌县档案馆利用农民工档案帮助该县客商企业招收民工200名。2010年5月—7月,临川、南城、资溪、金溪、东乡、黎川、广昌等县(区)档案馆为60年代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提供档案查阅服务。2011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全市各级档案馆为市内小集体企业职工提供“查档、咨询、复印、证明”一站式服务。
   2007年,市档案馆被确定为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聘请专业设计公司设计教育基地陈列室。2008年,宜黄、南丰、广昌3个县档案馆被确定为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至2011年年底,全市各级档案馆共建立9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发挥资政育人作用。2008年,市档案馆举办“瞬间的记忆——抗冰救灾、抗震救灾纪实图片展”和“历史的画卷——全市古建筑精品图片展”;广昌县档案馆开展改革开放30周年档案工作图片展。2009年国庆期间,市档案馆举办“赶超·跨越·发展”大型图片展。2011年,为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市档案馆会同市委组织部举办“强基固本党旗红”专题展,市委将该项展览工作列入全市纪念建党90周年10项重大活动之一;广昌县档案馆与有关部门联合,利用馆藏的196种、386份报纸举办“光辉历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党报展。
   域内各级档案馆为各地各单位编写单位志、组织史、县(市、区)志、市志提供大量翔实史料。同时,档案部门从档案资料中选取有一定史料价值的档案文献,编辑大事记、地区概况、机关组织沿革、各种基础数字汇编。2002年,黎川县档案馆根据馆藏《李觏专卷》,撰写学术论文《“李觏无子孙”质疑》,参加全国首届李觏思想学术研讨会。2005年,市档案馆编写《抚州市名优土特产品介绍》,宜黄县档案馆编写《石巩寺资料汇编》,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围绕粮食、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编研相关资料集12种共19.5万字。2010年,宜黄县档案馆编写《宜黄县乡镇机构名称演变及有关情况介绍》,南城县档案馆对干部任免进行专题编研,南丰县档案馆对民生档案进行专题编研。2010年11月始,《抚州日报》开设“兰台天地”档案宣传专栏。2011年,市档案局出版发行150余万字的书籍《兰台见证历程——档案再现抚州九十年》,南丰县档案馆编写《县委、县政府蜜桔产业发展文件汇编》《南丰县新安江水库移民安置基本情况》。
   第四节 档案规范化与信息化建设 全市各级档案部门贯彻实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执法检查,促进全市档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2007年5月,市政府颁发《抚州市档案管理办法》,6月14日起施行。2007年,“档案法”列入全市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范围。2009年,全市开展第二次档案登记工作,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进行登记。全市应登记单位1441个,登记1281个,占应登记数的89%。其中,市本级应登记单位154个,登记152个,占应登记数的98.7%。至2010年年底,市本级及广昌、宜黄、金溪、东乡4个县全面完成《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审定工作。2011年,出台《抚州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开展第三次档案登记工作,全市应登记单位1410个,登记单位1281个,占应登记数的91%,市本级143个应登记单位全部登记。
   2007年11月20日,全省现场评估会在抚州召开,经省档案局预检和实地评估,抚州市档案馆晋升为省一级馆;市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审计局4个单位的档案室在全省率先申报省特级档案室,并全部通过评估验收。2008年9月25日,市档案馆通过省档案局的测评验收,晋升为国家二级馆;广昌县档案馆晋升为省一级馆;南城、南丰、黎川、金溪、崇仁5个县档案馆晋升为省二级馆;东乡、资溪2个县档案馆晋升为省三级馆。2010年,南城县档案馆通过省档案局评估,晋升为国家二级馆,实现抚州市县级档案馆晋升国家级档案馆零的突破。2011年,乐安县档案馆、金溪县档案馆晋升为国家二级馆。至2011年年底,全市12个国家综合档案馆中,有国家二级馆4个、省一级馆3个(其中市档案馆既是国家二级馆,也是省一级馆)、省二级馆4个、省三级馆2个。全市共有241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达省三级以上标准,其中,省特级9个、省一级55个、省二级52个、省三级125个。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名列全省第一。8月17日,在南城县召开全市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现场会。2011年,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南城县12个乡(镇)、5个涉农部门的档案工作均达省三级档案规范化要求,150个行政村建档,村级档案管理达市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通过上级部门验收,成为全国首批、全省首个全国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
   1979年3月,地区档案馆创办《情况简报》,为16开不定期内部油印刊物,1988年3月改名为《档案信息》,1993年12月改名为《抚州档案》。2005年,全市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全面启动,市财政拨款2万元用于市档案馆信息化建设,购买电脑、扫描仪等信息化设备,全市所有档案馆均配置电脑1台以上,市档案局,广昌、南丰、金溪3个县档案局开始档案目录输录工作。2006年4月,市档案局在广昌县召开全市档案目录输录工作现场会,并举办局域网电脑操作培训班,对全市30多名计算机软件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配发全省统一的“科易”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市、县(区)档案局全部开展档案目录输录工作。2007年,市档案局斥资7万元建设抚州市档案网、局域网,并与政府信息中心链接。将馆藏的部分照片、录像带、重要档案数字化,刻录光盘,初步建立重要纸质档案全文数据库、声像档案多媒体数据库。2008年10月,11个县(区)档案信息网站全部开通。市档案网站开通在线咨询等栏目,并将已公开现行文件目录、开放档案目录、馆藏资料目录上传网站,供社会各界和群众查询。市档案馆扫描档案全文影像213973画幅,南城县档案馆制定馆藏档案全文数字化方案,分步骤有序推动馆藏档案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在全市县级档案馆中率先进行全文影像扫描工作。2011年,市档案网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实现无缝对接,市档案网站访问量逾130万人次;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部建立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数据库,文件级电子目录总量达到馆藏数量100%。全部的中央、省驻抚州单位,75%的市直单位开展档案案卷级目录、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 外事 侨务 接待 20世纪70年代以前,抚州地区外事活动很少。改革开放后,外国人到抚州、抚州派员出国(境)往来频繁,参观考察,学术交流,经贸合作,建立友好城市,有力促进抚州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1978年后,区内开展侨情普查,落实侨务政策,安置归侨和侨眷,扶助侨务对象脱贫致富,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接受办理侨务捐赠。2000年后,加强出国(境)管理,开展友好城市交往,拓展海外联谊。
   新中国成立初,由地委接待科负责公务接待工作。1959年,专区成立交际处(后改名为招待所、宾馆),负责公务来往生活接待。2002年,成立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后改名为接待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工作。2009年汝水宾馆公务接待基地建成营业。
   第一节 外事 1949年—1984年,全区对外事务由中共抚州地委接待科承办。1984年行署办公室内设外事侨务科,负责联络接待外国友人、友好活动、经济技术合作。1986年5月成立行署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均为副处级格,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归口行署办公室管理。全区各县(市)也成立相应机构,归口县(市)政府办公室。
   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合并,更名为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仍为副处级格、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人员编制5个。县(区)侨务部门与外事部门分列,外事办公室放在政府系列,为县(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侨务办公室放在党委系列,与县(区)委统战部合署办公。2005年6月,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升格为正处级。2007年12月,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改为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各县(区)外事办公室和侨务办公室合并为县(区)外事侨务办公室,与县(区)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2010年8月机构改革,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改为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副处级机构,是全市主管外事和侨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也是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增加领事事务和涉港涉澳工作职能。内设2个职能科室,编制6名,实有6人。
   一、外宾活动 外宾到抚州区域活动主要有参观访问、地质矿业考察、经济与科技合作等,为抚州参与国际交流提供机会。1989年—2011年,域内联络、接待外宾1000余人次。
   1982年10月—11月,两批共50多名印尼共产党员参观团到临川县高坪公社和三桥公社塘头大队参观走访农户,了解以大包干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地委和临川县委领导接待并介绍有关情况。1990年5月,应核工业总公司邀请出席在北京召开的亚太地区铀矿技术委员会议代表团(17个国家、34名代表)到华东地勘局261队、国营721矿、华东地质学院考察。1998年3月24日,卡塔尔国务大臣哈马德一行4人到抚州与富奇汽车厂商讨经贸合作事宜。1998年11月4日,日本横滨中日友好协会副会长井上节子一行4人到抚州参观王安石、汤显祖纪念馆和乐安流坑等名胜古迹。2000年6月29日,澳大利亚驻沪总领事安道卫和副总领事毕马克,在省政府秘书长王飚及省外事办公室、省卫生厅、省残联等部门领导人陪同下到抚州考察霍洛基金会白内障复明手术培训项目(澳大利亚设在中国的一个基金会项目,计划在抚州东乡、南城、崇仁建立3个营地,培养10名眼科医生和护士,无偿提供晶体,做400例~500例白内障复明手术)。
   2004年11月,日本驻华使馆经济部一秘远滕和也到乐安县流坑村考察日本政府“利民工程”无偿捐建的流坑医院项目(项目总金额1000万日元)。2007年8月,日本政府“利民工程”向金溪县无偿捐赠750万日元兴建琅琚镇陈源小学;2009年3月20日,向崇仁县无偿捐赠1000万日元兴建河上镇陈村小学项目。2009年6月11日,美国大休斯敦合作委员会会长毛士利一行在中国驻休斯敦总领馆商务参赞尧文良陪同下,访问抚州市福利院。2010年4月,新加坡驻厦门总领馆总领事郑美乐、中国新加坡商会(江西)会长张裕民一行率新加坡商务代表团到抚州考察,市委书记甘良淼接见。5月,几内亚驻华特命全权大使马马迪·迪亚雷博士到东乡县非正式访问。2011年7月25日—26日,新加坡、美国、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墨西哥六国驻厦门、武汉、广州等地的总领事、外交官员共13人到广昌参加“总领事江西广昌白莲行”活动。
   二、友好城市交往 抚州对外友城工作坚持“讲友好、讲互利、讲实效”原则,不断开拓友城交往渠道。1993年2月7日—18日,应新西兰纳皮尔市市长爱纶·迪克邀请,抚州行署秘书长、抚州市市长、中国银行抚州分行行长、抚州针织内衣厂厂长等组成考察团赴纳皮尔市访问,就兴办境外企业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举行磋商。次年5月,应抚州行署邀请,纳皮尔市市长爱伦·迪克率代表团一行5人到抚州进行为期3天的友好访问,地委、行署主要领导接见代表团成员,进行会谈,就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和发展两地经贸合作达成协议,签署备忘录。1995年1月8日,应纳皮尔市政府邀请,行署专员徐俊如率11人代表团前往新西兰进行为期10天的友好访问。1993年5月14日,日本岐阜县穗积町友好访问团一行10人访问抚州市,双方签署建立友好城市备忘录。次年4月,抚州市市长陈九如率代表团一行5人赴日本岐阜县穗积町回访,就进一步加强双方友好关系签署备忘录。1997年,双方签订建立友好城市协议。1998年7月21日,日本岐阜县友好访问团一行13人应江西省政府邀请,在南昌参加庆祝江西——岐阜两省县友好关系缔结10周年活动后,到临川市访问。
   2005年9月,市长谢亦森率团参加省政府在日本东京和韩国首尔举办的招商引资推介会,谢亦森访问瑞穗市市政府,商讨两市友城交往事宜。2006年11月,应韩国蔚山广域市商工会所和G.S.T公司邀请,市委书记钟利贵率团25人赴韩国招商考察,与广域市市长朴孟雨签订《蔚山——抚州经济协助业务协议书》。2007年4月30日—5月2日,美国新泽西州24城市市长协会会长、欧文顿市市长史密斯率代表团一行20人访问抚州市,抚州市政府与欧文顿市签订友好城市意向书。9月25日,全国友好城市协会批复抚州市与欧文顿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抚州市友城工作实现零的突破。2008年1月上旬,市政府副市长陈日武率团出访巴西期间,与巴西圣保罗州圣楷塔诺市签订两市建立友好城市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备忘录。
   三、因公出国(境)管理 1997年,根据《江西省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抚州地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制度,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严格审批程序。不论党政机关干部还是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出访,必须是执行公务,有具体任务、实质内容,经地区外事办公室审核备案。2002年7月,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实施办法》。2005年6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申报程序的通知》。2007年9月,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外事工作的意见》。2008年9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2009年8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2011年12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理顺外事管理体制,规范因公出国(境)工作。
   1989年—2011年,全区(市)共办理因公出国(境)2050人次。其中,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占72.4%,学习、培训占8.5%,技术考察、友好访问等占19.1%。
   第二节 侨务 1978年前,侨务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1978年成立行署侨务办公室,由地区民政局代管,负责侨务工作。1984年撤销行署侨务办公室,在行署办公室内设外事侨务科,负责侨务工作。1986年5月行署成立侨务办公室,为副处级格,与行署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归口行署办公室管理。全区各县(市)也成立相应机构,归口县(市)政府办公室。2000年10月,抚州撤地建市,地区外事办公室与侨务办公室合并,更名为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仍为副处级格、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县(区)侨务部门与外事部门分列,外事办公室放在政府系列,为县(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2005年6月,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升格为正处级。2007年12月,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改为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各县(区)外事办公室和侨务办公室合并为县(区)外事侨务办公室,与县(区)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2010年8月机构改革,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改为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副处级机构,是全市主管外事和侨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抚州属内陆地区,侨居海外华侨、华人较少。1991年抚州侨居海外的华侨、华人有1015户、5246人;归国华侨、港归人员、华侨眷属、外籍华人眷属共989户、4796人。抚州在境外的华侨、华人主要分布在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巴西、日本、西班牙、菲律宾、比利时、毛里求斯、印度、荷兰、维也纳、瑞士、丹麦、哥伦比亚、朝鲜等33个国家和地区。
   1966年,区内侨务工作对象有2000余户、10010人。“文化大革命”后,区内对侨胞、港澳同胞及眷属“拨乱反正”、落实政策。2000年后,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一、落实侨务政策 “文化大革命”中,把有海外关系者视为历史不清白,部分侨胞及眷属受到不公正对待,有的因配偶有海外关系被牵连而受降级处分,有的归侨被诬为特务分子被抄家,清理回原籍农村劳动改造,或被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监督劳动或被判刑等等。“拨乱反正”期间,党和政府落实侨务政策,对归侨、侨眷档案中不该保留的材料进行清理,如对涉及海外关系所加“特嫌”“里通外国”“可能提供经济情报的嫌疑”等不实之词及相关材料彻底销毁。1978年,地区侨办对华侨、侨眷冤假错案进行平反,涉及归侨、侨眷95人,恢复名誉、党籍、公职,重新安排工作,恢复待遇,补发工资,退回被抄财物或发给赔偿费。
   在平反归侨、侨眷冤假错案同时,落实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政策。1978年后,他们以有海外关系为荣,其中一批优秀人才被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一批科技人员得到重用。2000年后,全区归侨、侨眷中知识分子都评有技术职称,其中有300多人加入中共组织,有5人被提拔为县处级干部,33人当选为省、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知识分子住房、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就业等问题都予以解决。2000年—2011年,全市归侨侨眷当选市人大代表5人次、县(区)人大代表41人次,市政协委员13人次、县(区)政协委员82人次。
   1969年至70年代,区内共安排4批、42名归侨学生就读,第一批14名缅甸归侨学生被安排在抚州市第三中学就读,第二、三批共19名缅甸侨生被安排在抚州市第一中学就读,第四批9名缅甸侨生被安排在南城共大就读。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安置回国定居的归难侨设立华侨农场,为国有农业企业,金溪县秀谷华侨农场是江西省3个安置印支归难侨的华侨农场之一,也是抚州域内归侨居住相对集中地。1981年,金溪县秀谷华侨农场接收从泰国难民营回归的39名印支难侨定居,1982年又接收从广东、广西到抚州的印支难侨有103人,其他归侨、侨眷19人。1983年组建秀谷华侨农场归侨分场,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扶持。2000年,秀谷华侨农场归侨分场共有印支难民和其他归侨、侨眷36户、137人,2011年有归难侨及眷属40户、126人。针对华侨农场住房条件较差的情况,2003年,在省外侨办支持下,市、县两级侨务部门积极协助华侨农场向上争资金、争政策,帮助归难侨改善居住条件,通过“省里给一点,县里给一点,自己筹一点”的办法,开展两期侨居工程建设。第一期侨居工程建设2栋、24套住房、5套单家独院,第二期侨居工程建设2栋、36套住房。2005年1月1日,为全市归侨侨眷办理“医疗保健优诊卡”,归侨侨眷在市第一医院就医时优先安排专家门诊,如遇急重症优先安排就诊,同时减免部分医疗费用:门诊免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2010年7月1日,工龄满30年以上的男性、满25年以上的女性归侨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由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并由之前原单位解决改为省财政统一安排,通过侨务部门发放。至2011年,全市共有31名归侨符合发放生活补贴条件,其中,金溪县13人、黎川县2人、资溪县2人、临川区2人、南丰县1人、东乡县5人、广昌县2人、市直4人。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对华侨私房处理不善,1986年,行署按照中央办公厅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落实农村华侨私房政策。对于土改时被分或被占用的,政府出资赎回还给本人,如被拆毁或无原房的,作价赔偿。全区有8户农村华侨私房,总面积4082.55平方米,全部按政策一一落实,省、地、县共拨专款179240元作为补助,送到华侨房主手中。1978年—1989年共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123户、夫妻分居两地7对、子女就业142人、冤假错案34件、历史旧案57件、农转非107人,其他权益问题5件。1998年8月,广昌县归侨罗宏遗孀刘秀英上访反映,罗宏系马来西亚归侨,1949年回国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2年转业,1964年因广昌化工厂解散被下放到广昌县高虎脑乡庄下村,1983年落实政策,全家恢复商品粮,但罗宏去世后,家属生活极其困难。行署领导批示,地区侨办负责人到广昌县督促解决,并为刘秀英老人送去1000元慰问金。广昌县常务副县长召集县公安局、教委、民政局、侨办及高虎脑乡政府等单位负责人开会,专门处理此事,罗宏遗属的户口、耕地、住房、小孩上学、生活补助等问题全部解决,刘秀英表示非常满意,感谢党和政府。2000年—2011年,全市共受理海外侨华人、归侨侨眷来信来访172件次。临川区缅甸归侨许志玲、吴彩霞由于其所在的抚州针织内衣厂破产,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分别欠缴养老保险金6000多元、1万多元,经市、区侨办多方协调,社保局作为特殊情况对其予以减免。
   二、侨务扶贫 1985年—1986年,国务院侨办、省侨办拨给抚州地区侨民一次性困难救济款8260元。地区侨办做好归侨、侨眷特困户调查,将救济款分送到罗宏等16户归侨手中。1987年地区发给王建宣等7户归侨救济款1200元。政府除发放救济款外,重点扶持他们发展生产,给予贷款,供应平价化肥,帮助建厂办企业等等。至1997年,他们全部摆脱贫困,步入小康。侨眷彭少辉,1965年流落南丰县,生计难以维持,至90年代其私有资产超过百万元。1998年,抚州遭受特大洪涝灾害,部分归侨和侨眷不同程度受到损失,地区侨办寻求多方支援,争取到4.6万元帮其解决困难,恢复生产。1998年—2000年,上级政府拨给抚州归侨侨眷困难户10余万元扶贫款。2000年后,政府免费培训下岗归侨侨眷,帮助其再就业。2008年1月中旬至2月初,抚州市遭遇低温、雨雪和冰冻灾害,市外侨办争取到海外侨胞捐赠资金18万元、羊毛衫2500件、棉夹克1000件,全部发放到受灾归侨侨眷和孤寡老人手中。
   三、侨汇 1949年—1981年,抚州侨汇工作由人民银行抚州支行代理,1981年后由中国银行抚州支行接办。侨汇工作坚持“谁款谁收,为侨汇户保密,保护侨汇所有者所有权”的原则,做到随到随解,迅速、准确,保证侨汇户利益。1987年—1991年,全区共办理侨汇收入779.6万美元。
   四、侨务捐赠 广大海外华侨华人发扬爱国爱乡热情,捐款捐物支持家乡经济社会建设。1992年,美籍华人杨耕经为继承其父杨明斋生前重视教育事业遗志,捐资20万元在临川县建立杨明斋奖学基金,每年以利息奖励临川籍家境贫寒、刻苦求学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生。2002年,美籍华人乐必信在乐安一中捐资30万元,设立乐必信奖学金。2010年7月,美国晨光基金会捐建宜黄县梨溪镇官坪村小学教学楼(20万元)。
   五、侨务交流 2005年5月—10月,全市开展海外华侨、华人重点人士调查,建立侨情档案702人,其中欧洲86人、美洲315人、亚洲133人、非洲10人、大洋洲22人。广泛联谊,开拓海外侨务工作,市侨务部门和纽约江西协进会、全美江西同乡会、加拿大福建商会、奥地利华人商会、巴西江西同乡会、智利华人商会等20多个海外侨团建立友好联系。2002年10月,市外侨办从南丰县选派3名青年教师赴泰国华文学校任教,其中1名男教师在曼谷任教1年、2名女教师在普吉任教2年,填补抚州市海外华文教育的空白。2009年5月,从临川区选派2名教师赴泰国华文学校任教,扩大抚州市教育品牌对外影响。2004年1月,抚州组织侨务考察团赴美国访问,促成全美抚州同乡会成立,联络在美抚州籍人士。
   第三节 接待 1959年10月成立地区交际处,为地委、专署公务接待部门。1965年4月改名为赣东饭店二部,1966年1月改为专区招待所。1967年8月改为地区革命委员会招待所,1977年8月改为地区招待所,1984年5月定为副处级事业单位。各县(市)也成立招待所,与县(市)宾馆合一,为副科级事业单位。1985年8月地区招待所改为抚州宾馆,仍为副处级事业单位。2002年3月成立市委、市政府接待处,正处级事业单位,承担公务接待任务,内设办公室、接待科2个科室。各县(区)也成立县(区)委接待处,正科级事业单位。2006年9月市委、市政府接待处更名为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接待办),各县(区)接待处也更名为接待办。2007年接待办被确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至2011年底,市接待办内设综合科、接待一科、接待二科、接待服务中心,编制22名,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12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人,实有22人。
   一、接待设施 1960年,专区交际处接待基地设在赣东大道抚州宾馆,有客房和办公楼各1栋,床位60张,为接待内宾和会议之用。1977年抚州宾馆兴建一号楼、三号楼和餐厅,此后又陆续添置设施。至1985年,地区招待所(抚州宾馆)有办公楼1栋,客房4栋、158间,餐厅2个,可容400人膳宿;会议室6间;货车、面包车和吉普车各1辆,以及锅炉、洗衣机、烫平机、冷藏箱、空调等设备。
   1985年抚州宾馆正式挂牌对内、对外营业后,设施不断更新、完善。至2000年,主要设施有客房5栋,其中一、二号楼房达二星级宾馆标准,五号楼房达三星级标准。共有160套客房,包括总统套间、豪华套间、套间、标准间、单人间、一般客房。有7个餐厅,包括宴会厅、自助餐厅、KTV包厢,可同时接待1000人用膳。有办公楼1栋、多功能会议厅1个、会议室7个、舞厅1个、健身房1间。配有变压器、锅炉、中央空调机组、程控电话交换机、洗衣机、烫平机、烘干机、热水交换器、冷藏箱、恒温箱、红外线烤箱、桑塔纳小轿车、货车等。
   2005年7月,因抚州宾馆装修,市公务接待基地由抚州宾馆迁至文昌大道金莎度假村。2006年6月,抚州宾馆装修完毕,市公务接待基地迁回抚州宾馆,抚州宾馆定为市接待办管理。2009年5月,坐落在市文昌大道1560号汝水森林公园内的抚州汝水森林宾馆建成,市接待办及接待基地迁入,抚州宾馆整体拍卖。汝水宾馆由国内著名设计院规划设计,整体建筑风格体现中国古典风格及抚州文化元素,成为展现抚州历史文化底蕴和新时期城市建设形象的标志性建筑。汝水宾馆由一、二、三号楼及综合楼、附属楼等建筑群组成,总占地面积43560平方米,建筑面积近40000平方米,总投资1亿多元。其中一、三号楼达五星级标准,二号楼达四星级标准。共有客房183间,包括总统套间、豪华套间、套间、标准间、单人间。有餐厅43个,包括多功能厅、中餐厅、宴会厅、西餐厅、自助餐厅、KTV包厢,可容1500人膳宿。配有中央空调设备、柴油发电机组、锅炉、电梯、程控电话交换机、冷库及轿车等。
   2009年7月,市接待办接管市行政中心小食堂。8月,福银高速公路抚州出口处迎宾亭由市接待办管理。
   三、接待工作与经营 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地(专)区交际处(招待所)设备简陋,经营项目单一,主要是接待内宾和会议之用,每年营业额不足10万元。80年代,经营规模扩大,营业收入有所增加。1984年,接待宾客79841人次,营业收入26.84万元。1985年8月抚州宾馆正式挂牌营业后,经营范围扩大,经营方式创新,经济效益逐年上升。90年代,抚州宾馆被定为江西省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和国家二星级宾馆,并发展为集住宿、餐饮、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宾馆。1997年资产评估达5376万元,营业收入从1990年75.92万元增至2000年1360.6万元。2009年汝水宾馆建成后,接待设施更加齐全,接待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经营效益增长迅速。
   抚州宾馆先后接待董必武(1960年7月)、朱德(1962年3月)、柯庆施(1963年6月)、王震(1969年10月)、李井泉(1971年、1974年、1983年)、邓小平(1972年12月)、陈永贵(1974年)、李铁映(1991年7月)、毛致用(1998年9月)、张震(1999年4月)、汪东兴(1999年8月)、吴仪(2008年2月)等党和国家领导人。2010年6月汝水宾馆接待到抚州唱凯堤视察指导抗洪救灾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2—2011年,全市接待各方宾客70万人次,其中,省部级以上领导495人次、地厅级领导3698人次。
   第九章 涉台事务 明末清初,抚州与台湾始有民间往来。民国期间,乐安县龚坊、戴坊、山砀等地乡民经常到台湾做药材生意。1949年抚州解放前夕,有一批人员随国民党军去台湾。
   1960年7月中共抚州地委成立对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军分区政治部、地委宣传部、统战部、公安处等部门领导组成,地委主要领导任组长。1973年1月中共抚州地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抚州地区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抚州军分区对台工作领导小组。1978年2月恢复为中共抚州地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1987年10月,地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名为地委对台工作办公室,正处级;并成立抚州行政公署台湾事务办公室(简称地区对台办或地区台办),与地委对台工作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内设秘书科、宣传联络科、经贸科。区内各县(市)成立相应机构。2000年10月,地委对台工作办公室、行署台湾事务办公室分别改称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2005年,明确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为归口市委办公室管理的正处级机构,行政编制8名、工勤事业编制1名,2011年实有9人。
   1949年—1966年,区内组写对台宣传稿件,广播家信,开展去台人员社会调查。1971年—1979年,区内组写宣传稿、家信,开展抚州在台人员及在抚州台属调查,开始落实台属政策。1979年—1987年,区内全面落实台属政策,组织台属境外会亲,接待回乡探亲的台胞,为台属排忧解难,帮助台属扶贫致富。1987年—2000年,接待回乡探亲、旅游、观光的台胞,宣传“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政策;组织台属赴台探病奔丧;安置返乡台胞定居;积极联络交友,引进台资。2001年—2011年,抚州、台湾两地人员往来以及在文化、学术、体育、卫生、经济各领域的交流更加频繁。至2011年底,在台湾有抚州籍同胞22240人,在抚州有台属63198人;市内有台资企业41家,总投资4.5亿元。
   第一节 去台人员普查 1956年—2011年,根据省委《对国民党军政人员的家属亲友进行调查登记的通知》,全区(市)先后10次对在台湾居住的抚州籍人员及域内台属进行调查(普查)登记。
   1956年,进行第一次普查,登记在台陆军尉官、海军战士、空军驾驶员及台湾当局相当于专员以上人员的家庭和亲友情况。1960年第二次普查登记在台陆军校级、现职海空军尉级以上军官、空军驾驶员、台湾当局相当于县级以上人员,及与其有关系者。1971年第三次普查,编录《在台军政人员、爱国人士、起义、投诚、被俘人员、台籍同胞重点对象花名册》。1972年第四次普查,对台湾国民党军队人员中重点对象进行调查,编录《全区重点对象和解放后有通讯联系人员花名册》和《调查对象花名册》。1973年第五次普查登记在台国民党军政人员,在大陆起义、投诚、被俘的国民党军政人员、爱国人士、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台湾省籍同胞及爱国华侨。1978年第六次普查主要是对第五次普查漏登的进行复查补登。1980年第七次普查主要是对地直和在抚州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其亲友去台人员情况。通过多次普查,1982年,全区汇编在册的去台国民党军政人员有8333人,其中国民党党军政县团级以上374人,在大陆起义、投诚、被俘原国民党军政人员75人,爱国人士41人;区内有台湾省籍同胞88户、364人。2006年、2008年、2010年先后对抚州籍在台人数、市内台属人数、市内台籍人数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节 对台宣传 对台宣传贯穿于对台联络、接待、交流、经贸等各个方面。随着两岸形势发展,不同时期对台宣传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
   20世纪50年代对台宣传主要是动员台属写家信,通过电台广播或经港澳、海外转寄台湾。60年代,对台宣传着重于广播家信和关于去台军政要人家乡情况的稿件,传递亲属和家乡信息,触发其思乡之情;同时揭露美国在台侵略活动,呼唤对岸国民党军政人员团结起来反美爱国。全区编写专稿25篇,组写家信49封、图片4组、录音稿2篇。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对台工作机构瘫痪,对台宣传中止。
   1972年,区内恢复对台宣传工作,地、县(市)配备专职干部开展对台宣传。宣传对象由台湾中上层人士扩大到下级军官和广大士兵,宣传内容由单一的家信增加新闻专稿、图片和地方戏曲;改变以前约请台属写家信叙家常的宣传方式,着重宣传祖国大好形势、建设成就,报道家乡消息等;宣传手法由单一广播稿发展到录音讲话和录音报道;拓宽对台宣传渠道,由中央台和福建前线台增加福建台、云南台、国际台、厦门有线广播站。1973年—1979年,全区组写稿件878篇,被电台、报刊等采用246篇,图片16组、34张。
   80年代,区内对台宣传稿件数量和质量大幅度增加和提高。稿件题材广泛,有反映家乡新貌、名优土特产品和建设成就,有反映台籍同胞和去台人员亲属子女在大陆成长进步,有反映祖国大陆民主自由和人与人之间亲密关系,有反映祖国大陆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有反映两岸同胞盼统一、思团聚,有反映关于去台人员家乡的私房政策等等。稿件形式活泼多样,有文字稿、图片稿、文艺稿等。1980年2月,福建前线台播出宜黄传统戏《八仙飘海》,激起台胞思乡之情,反响很大。写稿和评稿相结合,稿件质量显著提高。许多稿件不仅内地台社采用,而且被境外报社电台转载转播,如《情思万里牵,四代盼团圆》《愿普天下离散的骨肉亲人都早日团聚》《祖国今更美,故人何时归》《农民旅游》等被香港《文汇报》《晶报》《大公报》采用。1980年—1990年,全区撰写对台宣传稿件2973篇。1986年,地区台办举办大型对台工作展览。
   90年代,主要宣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对台方针政策,改革开放、祖国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家乡经济建设情况,做好为台湾各阶层人士解疑释惑工作,对“台独”舆论进行斗争,批驳台湾当局“一国两府”“一国两地区”“两国论”等错误主张,宣传引进利用台资、外资的广泛前景、潜力和优势,号召台胞为振兴家乡经济献计出力。1994年除夕之夜,中央电视台播出《老区资溪在江西率先实现电话程控化》,展现资溪县台属吴树生与台湾亲人通话的镜头,体现台属台胞骨肉亲情。1996年2月—3月,地区台办与台湾桃园书法协会、抚州旅台同乡会在抚州联合举办“江西抚州、台湾桃园书画联展”,收到两地300余名书画作者600余幅作品。同年,抚州参加全省首次开展的两岸文化双向交流。1991年—2000年,全区各级台办在台湾新闻媒体《赣风》《江西文献》《抚州文献》《司法警民报》等发表介绍家乡的稿件130余篇,宣传抚州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以及抚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办法。
   2000年—2003年,全市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台播部、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人民日报》(海外版)、《团结报》《华声报》等主流对台媒体供稿1263篇。2004年以后,对台宣传方式继纸介媒体、电波媒体、视频媒体后,又出现网络媒体。2011年,全市台办有8名网络宣传人员每天将抚州的最新资讯上传到网站,反映抚州各方面成就、台资企业在抚州、抚州投资环境的稿件受到抚州籍台胞的欢迎。至2011年,全市在国台办华夏经纬网、“你好,台湾”“中国台湾网”网站上稿8658篇;制作涉台教育电视专题片17个、音像制品23个、画册42本入台。2005年、2006年台湾中天电视台“脚逛大陆”摄制组先后两次到抚州采风,对抚州的风土人情、流坑古村、畲族风情进行专题报道。2007年8月13日—14日,赣台(南昌)经贸合作研讨会期间,中国新闻社、《江西日报》、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江西电视台、中国新闻网、香港《文汇报》、香港《大公报》《香港商报》等8家媒体到乐安、黎川采访台资企业。2008年12月27日—29日,在汤显祖《牡丹亭》问世410周年之际,市台办、市文化局邀请台湾原国民党高级将领白崇禧之子白先勇担任总制作、总监,由江苏苏州昆剧院在汤显祖大剧院演绎青春版《牡丹亭》3天义演活动。2009年7月21日—23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广昌国际莲花节组委会共同举办“魅力莲乡——大陆及台港澳媒体记者走进莲乡”采风活动,台湾《中国时报》《联合报》记者拍摄广昌万亩莲海、明清古建筑群、佛教圣地龙凤岩、孟戏、客家民俗表演等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2010年3月22日—26日,市台办与抚州电视台联合在台资企业抚州珍展鞋业有限公司、江西嘉盛精密纺织有限公司拍摄“对接海西,力促赶超”电视专题片。2010年11月19日—24日,福建海峡卫视与台湾中天电视台合作的“闽台旺旺游江西—福建”采访团7人到金溪拍摄“天价米粉”制作,南城麻姑米粉制作,资溪面包培训学校裱花、烘培、揉制过程,制作《千丝万缕粉线情》《面包之乡的裱花能手》两个专题片在台湾岛内播出。2011年2月22日,市台办创办的“才子之乡魅力抚州”网站与华夏经纬网正式链接,以“加强抚台交流,促进和平统—”为宗旨,及时报道抚州、台湾两地交流合作信息。
   第三节 涉台交往 一、通信 1987年以前,台湾当局对两岸通信实行控制,查禁甚严。为沟通两岸联系,区内对台工作部门鼓励、指导台胞亲属与在台亲人通信,谈家常,报平安,叙别情,捎夹生活照片,附寄讲话录音,解释台胞来信涉及的疑虑。在两岸敌对状态时期,家书抵万金,台属、台胞倍感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1950年—1960年,区内有743人与港、台、海外保持通信联系。1960年—1965年,海峡两岸局势紧张,区内与港台通信人员降至114人。1966年—1970年,因“文化大革命”,全区对台及海外通信人员只有48人。1971年以后,对台交往逐步恢复。1980年,全区与台湾、港澳、海外亲人通信、通汇者有387人,799名台属为台湾亲人写信2077封空飘台湾。1983年,全区有1191户台属同台湾亲人沟通联系。1985年,有1795名去台人员通过境外迂回渠道同家乡1774户亲属通信4267封。1986年全区有2074户台属与台湾亲人通信,通信方式经中国香港、美国、日本等地转寄。
   1987年以后,海峡两岸关系出现新局面,台胞可以回乡探亲,两岸人员交往、通讯频繁,指导通信工作停止。2000年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抚、台利用互联网通讯越来越便捷。
   二、探亲接待、境外会亲 探亲接待 1977年5月,全区接待的第一个去台回乡探亲者是原国民党空军少校值勤官吴健(金溪县人)。福州军区、江西省军区、抚州军分区、地委、金溪县委参与接待。此后,去台人员陆续回乡探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来去自由、既往不咎、以礼相待”原则,热情接待。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地委、行署召开会议,要求公安、卫生、民政、交通、财政、劳动、人事、邮电、报社、车站、宾馆、红十字会等部门配合做好台胞接待工作,地区、县(市)成立台胞台属联谊会,聘请198名台属联系员,帮助寻找亲人、转信转汇、协助和配合台办做好台胞接待工作。是年,去台回乡探亲100人。1988年达1720人,1990年为1367人。
   1989年1月,宜黄县去台人员吴方吉的妻子邓慧娟和儿子吴为铣赴台探亲,为江西省首批赴台探亲者。1990年后,台胞、台属互往探亲、旅游逐渐增多,台胞返乡探亲接待工作逐步社会化,一般由其亲属自行接待。2001年—2011年间,抚州接待台湾团体交流活动3790人次,其中,经贸团89个、1178人次,文体卫生活动260人次,其他活动950人次;抚州赴台人员增多,达1026人次,其中,应邀从事各项交流活动团58个、469人次,通过旅行社赴台旅游266人。
   境外会亲 1987年以前,由于台湾当局不允许大陆同胞赴台探亲,也严禁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因此,两岸亲人只好相约在香港、澳门或国外会面,称为“境外会亲”。台属、台胞出境会亲,与亲人团聚,地、县(市)对台办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1980年—1986年,全区共有42批、84人次赴香港同台湾亲人会面,畅叙骨肉之情。1987年—1990年全区有67批、139人次赴香港与抚州籍台胞会亲。
   三、台胞定居 1979年以后,台胞陆续要求回乡定居,政府持欢迎态度,给予妥善安置。1982年8月台胞詹和季绕道日本回到家乡抚州,被安排在抚州地区盐业公司定居,次年出席全国台联会。1983年1月台胞艾炉女经菲律宾、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辗转回到抚州,被安排在家乡东乡县长林乡大田村定居,上城镇居民户口,供应商品粮,享受公费医疗,发给一次性安家费500元和每月生活费30元,还被选为东乡县政协常委。至1986年,全区有8位台胞回乡定居。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台胞到大陆探亲、旅游,亲眼看到家乡变化,了解政府对台政策,尤其是孤老台胞纷纷回大陆要求定居,与家乡亲人团聚。各级台办按照“从严掌握,妥善安置”原则,对要求定居的台胞进行解释,如实分析家乡现有生活条件、定居后生活上可能遇到困难及可能遇到的家庭纠纷,劝说其如期返台;对于家乡有直系亲属、能解决住房、生活能自理、坚决要求定居而无法劝返的台胞,则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定居手续。至2011年,全区(市)共安置定居台胞386人(期间亡故258人),临川最多,为88人,资溪最少,为3人。省、地(市)、县(市、区)台办派人定期走访、节日慰问、邀请其参加有关座谈会,参观游览,及时帮助解决困难。
   四、落实对台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至“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多次政治运动中,由于“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不少台属因“台湾关系”致升学、参军、就业受不同程度株连和歧视,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79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对去台人员在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1981年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纠正冤假错案,坚持对台属一视同仁的方针。全区按照中央精神,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对全区台胞台属进行调查,该平反的平反,该退赔的退赔,查实一件落实一件,落实台胞台属政策共计1470人次,省、地、县(市)财政拨款支付落实政策经费169548.72元,其中纠正历史错案30件,平反225人,抚恤28人、1.51万元;231户得到财物退赔款83068.38元;80户得到退回房屋362间;141户、476人恢复商品粮;84人得到补发工资71380.39元。至1987年,涉及台胞、台属的冤假错案全部平反纠正。
   1987年后,台属在升学、就业、参军、提拔使用等方面受到优惠政策,如台湾省籍青年在大陆参加高考可获5分加分优惠政策。台属担任各级党政、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被评定高、中级技术职称,被推荐为全国、全省先进人物,均不在少数。2011年,全市台属中,担任副厅级以上职务1人、处级6人、科级123人,中共党员1861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79人。
   五、对台经贸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后,区内对台工作部门积极协助台属利用台胞赠予的资金兴办企业。1990年7月,行署成立引进外(台)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要求全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台资,兴办台资企业。地、县(市)举办经贸会、座谈会、招商会,宣传介绍抚州区域特色,为企业牵线搭桥。同年10月,经省政府批准,台胞苏茂与南丰贡桔饮料厂合资,成立江西南弘饮料有限公司,为区内第一家台资合资企业。
   1995年,赣台经贸洽谈会暨台资企业产品展销会上,抚州组织14个展位、620多种产品参展,签约项目19个,投资总额2664万美元。1997年11月,区内举办南丰蜜桔节暨招商大会,邀请25名台商到会,签订项目8个,引进台资1906.7万元。1998年11月,地委、行署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江西抚州产权转让暨招商引资新闻发布会,地区台办邀请32名台商参加。1999年4月,行署组团参加第三届厦门对台出口商品交易会,推出招商引资项目87个、重点项目20个,70多种名优新产品参展,与台(外)商签订项目10个,签约台(外)资56500万元。2000年7月,“抚州—福州经济技术恳谈会”在福州举行。11月,抚州各县(市)台办邀请20多名台商参加2000年江西(南昌)招商引资洽谈会。
   台商在抚州投资发展趋势良好,投资地域扩大。投资区域最初主要集中在环境条件较好的临川、南城、崇仁、东乡等县(区),后逐步向较为偏远的黎川、资溪、乐安等县发展。投资项目多样化、项目技术层次提高。对台转口贸易日益活跃,抚州出产的松香、瓷土、筷子、凉席、罐头、丝瓜络、牛皮卡纸、活性炭、杉木板等商品销往台湾。2000年,全区共有台资企业33家,总投资3451.35万美元,其中台资2514.62万美元。2003年—2011年,抚州市连续9年组团参加省政府每年8月—9月间举办的大型赣台经贸合作研讨会,加强与台商的交流沟通,积极推进抚台经贸合作。至2011年,市内台商独资企业发展到41家,总投资4.5亿元。
   六、抚台联姻 1987年—1997年,全区涉台婚姻共290对。1998年—2008年,抚州台湾联姻达到高峰。至2011年,全市涉台婚姻1531对。抚州台湾联姻中,1997年前男女年龄相差较为悬殊,最大相差41岁。之后“老夫少妻型”现象逐渐减少,双方年龄多半相差15岁~3岁,其中台湾男性占绝大多数。
   七、捐资兴学 2004年,世界500强企业台湾台塑集团董事长王永庆在大陆开始捐资兴学,为贫困地区捐资援建小学校舍,统一命名为“明德小学”。2005年—2010年,抚州市获其捐助资金995万元,建成“明德小学”23所,每所小学获捐40万~45万元不等。
   第十章 对外经济合作与招商引资 20世纪80年代后,区内积极扩大与沿海发达地区横向经济联合,参与协作区网络活动。90年代后,域内开始大规模招商引资活动,助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第一节 机构 1984年8月,成立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正处级行政单位,定编17名。同年12月更名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能为:在地委、行署领导下,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方针,开展同省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互通有无,发展贸易。1990年12月,成立行署利用外资办公室。1992年8月,成立地区招商局,与行署利用外资办公室合署办公,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组织、管理外来投资企业。随后,区内各县(市)成立相应机构。1993年4月,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与地区招商局合署办公,实行四块牌子(地区招商局、行署利用外资办公室、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金巢工业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套人马。1995年11月,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改为行署直属事业单位;撤销招商局,成立招商引资中心,与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合署办公。
  内设人事秘书科、利用外资科、利用内资科、企业管理科、综合科、经济贸易科、宣传信息科,人员编制32名。主要职能为:编制全区横向经济联合协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行署拟订全区经济联合协作政策、办法;负责区域间横向经济联合协作,进行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协作;开展内联外引、对口支援和边贸工作,协调解决跨地区联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全区有关企业需要在区外设立机构的审批及对区外有关单位派驻抚州机构和区外客户在抚州区域办企业、设窗口的审批工作;建立和发展经济技术协作网络,组织参与国家、省、地举行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征集、发布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建立外商投资客户库,正确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审查及“三资”企业管理等。1998年1月,金巢开发区成立股份制公司,因地区招商引资中心未投股,金巢开发区管委会与地区招商引资中心脱钩。2005年8月30日,市招商引资中心更名为市招商局。
   2010年8月,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抚州市招商局(抚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利用外资科、利用内资科、综合科、企业服务科、区域经济合作科、宣传信息科,定编35名。2011年底实有27人。
   第二节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协作网络 20世纪80年代,全区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积极扩大与沿海发达地区横向经济联合,参与协作区网络活动。1986年,抚州加入闽浙赣皖四省九地市(福建省南平,浙江省金华、衢州、丽水,江西省上饶、抚州、鹰潭、景德镇,安徽省黄山)经济协作区,于1991年11月成功举办第一届五次联席会议暨抚州地区商品交易会,商品成交额达2亿元。1986年—1994年,抚州地区与协作区共签订经济技术协作项目456项,引进资金2760万元。同期,抚州地区撤销41个不规范的检查关卡。1985年—1994年,抚州地区与黑龙江绥化地区、天津市和平区、上海市泸湾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南省海口市、福建省漳州市等地市缔结友好协议,结为友好地市,开展多边合作交流活动。1994年9月,抚州地区加入由闽粤赣3个省13个地市(福建省厦门、三明、龙岩、漳州、泉州,广东省汕头、揭阳、梅州、汕尾、潮州,江西省赣州、抚州、鹰潭)组成的“闽西南、粤东、赣东南”经济协作区。1996年,加入闽浙赣皖福州经济协作区,与4个省14个地市(福建省福州、莆田、南平、三明、宁德,浙江省温州,江西省九江、南昌、抚州、景德镇、上饶、鹰潭,安徽省黄山、安庆)建立长期经济协作关系。1997年抚州地区与各协作区兄弟地市开展协作项目245个,投资总额7.1亿元,到位资金3.7亿元。此后至2011年间,协作区地市轮流每年召开1次例会,洽谈经贸协作项目。
   二、人才技术协作 1994年11月,行署召开金秋临川文化暨抚州(临川)科工联姻洽谈会,发布3000余项科技项目信息,签订技术协作项目406个,其中,正式合同项目98个、协议项目49个。1997年5月,行署颁布《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奖励办法》,全区各级有关协作部门开展“借脑攀亲”活动,引进各类管理和技术人才。1984年—2000年,全区共引进各类人才1450人次。
   2000年后,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人才竞争激烈,引进人才逐渐成为企业与人才之间的自主行为。
   第三节 招商引资 一、境外招商 1986年,区内引进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联晖塑料厂。1994年5月,行署专员刘德旺率代表团赴新加坡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对外贸易暨招商引资洽谈会,签订合资、合作项目14个,引进外资3873万美元,到抚州投资的有日本、泰国客商。同年10月,行署副专员彭春荣率代表团赴美国纽约参加省政府在世贸中心举办的中国江西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会,推介抚州12个重点招商项目,就赣东化工厂钛白粉精深加工项目与美国一家公司达成合作意向。至2000年,全区共审批、引进外国客商投资企业337项,总投资55657.3万美元,注册资本44178.6万美元,合同外资28925.4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7054万美元,有120家企业开工,占总数47%。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商来自马来西亚、泰国、印尼、新加坡、韩国、英国、日本、菲律宾、缅甸、美国、奥地利、瑞典、加拿大等国家。
   二、境内招商 1989年5月,地区派招商团出席在天津召开的全国经济技术协作会,与天津市和平区达成建立双边经济技术协作友好关系意向。同年12月,行署副专员黄昕明率团与天津市和平区签订区域合作协议书,正式结为友好地区。同时,在天津举办为期两天半的抚州名优特产展销会,签订合同成交49.58万元,达成意向协议1000多万元。1997年3月,在北京举办振兴抚州经济恳谈会暨招商引资洽谈会,向中央有关部委以及北京经济界、金融界、科技界220多名宾客介绍抚州地区基本情况和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发布重点招商项目,洽谈落实16个。地委书记陈梅芳率代表团成员分别走访国家计委、农业部、内贸部、林业部、水电部、财政部、交通部、文化部、广电部、中科院,就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广泛地接触各方人士,争取支持。同年6月,行署专员徐俊如率代表团赴杭州参加江西省政府举办的江西省横向经济联合协作(浙江)项目洽谈会,签订合同项目32个,签约总投资47540万元,引进区外资金42490万元。同年8月,行署副专员彭春荣率代表团参加省政府在香港举行的江西对外贸易暨招商引资洽谈会,抚州地区出口成交额142万美元;签订项目27个,引进外资金额2080万美元。1986年—1997年,区外客商在抚州创办企业2456家,其中,农业项目1254个,工业项目937个,其他项目265个。投资客商中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客商占90%以上,以独资为主,占84%。1998年5月,行署专员徐俊如率区内部分县(市)领导及招商部门、企业负责人60多人参加省政府在上海举办的江西横向经济联合项目洽谈会,与上海、浙江方面达成协作项目36个,其中合同项目35个,共投资31202万元,引进区外资金300万元。东乡县与上海展望企业集团、南城县与浙江建德塑料化工有限公司、金溪县与浙江大华实业集团签约。1999年,地区行署先后组团参加省政府组织的江西招商引资(深圳)新闻发布会、第三届中国(厦门)投资贸易洽谈会和江西横向经济联合协作(温州)项目洽谈会。抚州地区引进区外资金4.69亿元。
   2000年5月,行署专员刘礼祖率全区县(市)长、部分乡(镇)长和地区工商、税务、土管、工行、农行等部门负责人及50余家企业厂长、经理,参加抚州地区在浙江温州首次举办的“抚州—温州经济技术合作大型恳谈会”,签约项目35个,签约资金5.2亿元。7月,地委书记罗筱玉率全区县(市)委书记和地直有关部门领导、部分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及招商引资工作人员赴福州参加“抚州—福州经济技术合作大型恳谈会”,签订合同项目85个,合同金额9.8亿元。1998年—2000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抚州招商引资工作发展较快,共引进区外资金24.28亿元,为147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盘活解困,安排39500人就业,其中有7000名下岗工人实现再就业,内、外资企业共缴税金2.48亿元。2004年7月,市长谢亦森率招商团参加在广州市举办的首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9月26日,市长谢亦森率团参加在东莞市举办的抚州(东莞)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会,签约项目58个,签约金额3500万元。2005年9月12日,在第三届赣台经贸合作研讨会上,抚州签约项目6个,签约资金1605万美元。2005年,在抚州(泉州)经济合作项目推介会上,抚州签约项目37个,合同资金11.27亿元。2006年4月,副市长陈日武率团参加抚州(东莞)经济合作项目推介会。同年6月,第三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在昆明举行,抚州签约项目11个,签约资金5.13亿元。同月,副市长陈日武率团参加在香港举行的2006'江西(香港)招商引资暨经贸合作活动周,签约项目21个,签约资金4.34亿美元;9月,抚州组团参加在长沙举办的首届中国中部贸易投资博览会。2007年4月,抚州参加在郑州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签约项目3个,签约资金1.5亿元;5月,市长甘良淼率团参加在香港举行的2007'江西(香港)招商引资活动周,签约项目9个,签约资金6.9亿美元;9月,副市长黄牡香率团参加在厦门举行的第十一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2008年4月,副市长周小平率团参加在武汉举办的第三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5月,市长甘良淼率团参加抚州(杭州)重大产业招商推介会,签约项目20个,签约资金26.72亿元;同月,市长甘良淼率团参加在香港举办的2008'江西(香港)招商引资活动周,签约项目4个,签约资金1.05亿美元;6月,副市长周小平率团参加在南宁举办的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集体签约项目2个,签约资金32亿元;8月,市长甘良淼率团参加抚州(厦门)重大产业招商推介会,签约项目17个,签约资金17.72亿元。2008年5月11日—14日,市长甘良淼率团参加在香港举办的2008'江西(香港)招商引资活动周,签约项目4个,签约资金1.05亿美元。2009年3月,市长张勇率团参加江西—北京重点产业项目对接会,签约项目4个,签约资金6.9亿元;5月18日,市长张勇率团参加江西(香港)招商引资活动周,签约项目5个,签约资金2.3亿美元。6月,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在南宁举行,抚州签约项目8个,签约资金14.4亿元;7月,市长张勇率团参加抚州(厦门)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推介会,签约项目20个,签约资金30.8亿元;9月,副市长黄牡香率团参加在厦门举行的第十三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10月,副市长黄牡香率团参加在成都举办的第十届西部国际博览会,签约项目3个,签约资金3.21亿元;11月,市长张勇率团参加在南昌举办的世界低碳与生态经济大会暨技术博览会。是年赣台经贸会上,抚州签约项目4个,签约资金1.46亿美元。
   2010年5月24日—26日,市委书记甘良淼率团参江西(香港)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推介会,签约项目10个,签约资金8.31亿美元。8月,市长张勇率团参加抚州(杭州)生物医药产业招商推介会,签约项目14个,签约资金11.3亿元;抚州参加在福州举办的第六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经贸洽谈会,集体签约项目1个,签约资金1亿元;9月,市长张勇率团参加在南昌市举办的第五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签约项目12个,签约资金45.8亿元;10月,副市长周小平率团参加2010年江西(樟树)第41届药交会招商引资洽谈会,签约项目4个,签约资金3.8亿元;11月,抚州参加在深圳举行的第十二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签约项目1个,签约资金2亿元。2011年6月,市长张勇率团参加抚州(深圳)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对接会,签约项目16个,签约资金17.5亿元;9月,副市长周小平率团参加在南昌举办的第七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经贸洽谈会,签约项目9个,签约资金31.8亿元;11月,副市长周小平率团参加第二届世界低碳大会,签约项目18个,签约资金94亿元。2011年9月,第七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在南昌举行,市长张和平率团参加,抚州市签约9个项目,合同资金31.8亿元,其中重大项目两个:广州华其电子有限公司在南丰县投资10亿元电子科技产业园项目,福建豪普电子有限公司在南城县投资10亿元高档涂层织物项目;12月,市委书记龚建华率团赴福建招商引资,与重点企业客商开展项目对接活动,走访三盛集团、恒安集团、永春宏泰实业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客商,考察湄洲湾莆头作业区在建工程、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秀屿国家级进口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和东吴港在建工程、中升集团等,率团到广西南宁走访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进广银铝业与临川区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赴深圳市出席抚州商会成立大会,深圳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张思平等领导参加。2011'赣台(南昌)经贸合作研讨会开幕式结束后,8月27日晚,抚台经贸合作项目洽谈会在抚州汝水森林宾馆举行。市委书记龚建华出席,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和平致辞。中华江西省旅台同乡会总会会长黄玠率领台商考察团一行40多人参加洽谈会。
   三、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 2002年初,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整治和优化招商引资软环境的意见》《抚州市各县区招商引资工作考评办法》,号召全市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铁下心来、铁面无私、用铁的纪律、铁的手腕整治投资环境,全力以赴招商引资,坚定不移主攻工业,推进抚州超常规发展。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制、项目责任制、项目督查制、考核评比制,把招商引资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年终进行分类考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先进单位予以重奖。之后,市委、市政府逐年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健全招商引资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形成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十日一跟踪、一月一通报、每季一调度、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的督查调度机制,最大限度地借助外力,努力使抚州步入经济发展快车道。2011年,全市引进5000万元以上开工工业项目398个,实际进资348.1亿元。其中,亿元以上项目206个,5亿元以上项目21个。
   第四节 驻外机构 自1984年起,为扩大外引内联,开展招商引资,推销地方产品,行署先后在北京、上海、南昌、厦门、深圳、海口、温州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称为抚州地区行政公署驻某地办事处或联络处。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驻外机构改称为抚州市人民政府驻某地办事处或联络处。至2011年底,市政府共有2个驻外联络处、4个驻外办事处,均参照公务员管理。各处工作人员3名~8名。
   办事处或联络处是抚州派驻外地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行署(市政府)在驻地的重大政务、经济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加强抚州与驻地及周边地区的联系,广泛宣传抚州,积极为抚州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为发展抚州与驻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和政府间的公共关系牵线搭桥,并提供服务;建立信息网络,接受抚州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信息调查和咨询服务;同所驻市区及周边地区、国外和境外机构进行业务联系,加强与外商、台胞、侨胞的联系和接触,团结和联络抚州籍人士、曾在抚州工作过的人士及有关人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帮助抚州建设,努力促成所驻市区及周边地区务工的抚州籍人员回乡创办企业;协调与驻地有关方面关系,共同做好所驻市区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负责为抚州公务人员赴驻地进行公务活动提供服务;承办行署(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和驻地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
   办事处或联络处内设2个职能科室。综合科(办公室)负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领导抓好机关自身建设和行政管理、起草文件,负责文件收发、档案、文印、保密、保卫、财务会计、财产管理和来信处理、来访接待以及后勤服务工作,为地(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到驻地活动提供便利。业务科负责与驻地相关经济部门联系与交往,促进两地之间经济、技术、人才和物资合作与交流;负责招商引资,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名录及项目库;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驻地及周边地区政治、经济、科技信息,捕捉经济热点,建立信息资料库,宣传抚州,扩大抚州知名度。
   驻北京联络处,正处级,1991年5月设立时驻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帽胡同11号。2011年在丰台区青塔西路购置4284平方米办公楼。2011年在编人员8名。与国家部委保持长期联系,配合抚州跑项目、争资金。先后为唱凯堤加固、鹰汕铁路、抚州发电厂、廖坊水库灌区等工程项目做好服务工作;做好接访维稳工作。
   驻上海联络处,正处级,设于1986年4月,驻上海市石二路186弄。2000年迁至志丹路260号新泉大厦,2006年6月迁至闵行区古美西路86弄158号。2011年在编人员8名。先后引进江苏大亚集团在抚州投资5亿元成立抚州大亚木业公司,上海彩巍集团投资3000万元在金溪成立彩虹公司,上海盛怡集团在南城投资5000万元成立江西德莱奥兰机械有限公司等。
   驻南昌办事处,正处级,设于1984年10月,成立初驻南昌市东湖区下沙窝社区。1994年抚州行署在南昌市孺子路37号兴建的抚州大厦落成后,驻抚州大厦。办事处下设招待所。
   驻福建办事处,1984年10月设立时为驻厦门办事处,副处级,驻厦门市槟榔东里42~46号。2007年升格为正处级,更名为抚州市政府驻福建办事处,驻地不变。定编6名。
   驻广东办事处,1984年成立,副处级。1988年9月驻海口办事处成立,驻海口市龙昆北路24号;1991年2月驻深圳办事处成立,驻深圳市福祥街。2002年驻海口办事处合并至驻深圳办事处。2007年6月驻深圳办事处更名为驻广东办事处,升格为正处级,住址仍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祥街,2011年迁至宝安区。2011年在编人员4名。
   驻浙江办事处,2000年8月成立时为驻温州办事处,副处级,驻温州市温州大道国光大厦904室。2007年6月升格为正处级机构,更名为驻浙江办事处,驻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288号东冠创业大厦,工作范围扩至浙江全省。定编6名。
   第十一章 无线电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为便于军政通讯,民国31年(1942),抚州设无线电讯区队,各县设分队。新中国成立后,区内一度未设无线电管理机构。1971年9月后,区内开始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从事无线电管理工作。域内自成立无线电管理机构后,无线电管理为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一节 机构 民国28年(1939)4月成立江西省无线电讯大队(31年3月改称省无线电讯总队,35年12月改称省电务局),下设10个区队,抚州为第七区队。队部驻南城县城北门外刘家大楼,下辖南城、南丰、临川、东乡、宜黄、崇仁、金溪、光泽、资溪9个分队。36年,区队改为区台,县无线电讯分队改为县分台(或支台)。解放时,区台及县分台(支台)或为人民政府接管划入电信局,或撤销。
   新中国成立后,区内一度未设无线电管理机构。1971年9月,成立抚州地区无线电管理小组,归地区革委会、军分区领导,以军分区为主,下设办公室(驻专区电信局),编制2名。1973年1月,地区无线电管理小组办公室从地区电信局迁入军分区通讯科,从地区革委会、公安局、军分区各抽调1人办公。1975年,全区各县(市)无线电管理小组相继成立,由县(市)革委会办公室1名秘书兼管无线电管理工作。1977年,地区无线电管理小组改为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区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审查批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检查、监督无线电台、站的使用;审查、监督无线电设备的生产、销售和购置使用;划分和指配无线电频率;检查非法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有害电磁辐射,责成使用单位消除有害干扰;检查、指导无线电通讯保密工作;协调、处理与相邻地区有关无线电事宜。1979年,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地区革委会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军分区副司令和参谋长及地区公安局、邮电局、广播站、气象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1984年,省以下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由军队通讯部门划为政府工作部门,抚州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行署工作部门。1986年7月,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为行署职能部门,主任由行署副专员兼任,下设办公室,属科级机构,由行署办公室代管,行政编制2名。同年11月,成立地区无线电监测计算站(后改称监测站),为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内设业务机构。是年,全区各县(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下设办公室,归口县(市)政府办公室。1996年8月,江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管抚州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年11月,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撤销,成立江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抚州地区管理处,为副处级单位,定编8名,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垂直管理,接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抚州行署双重领导,行署1名副专员兼任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员,分管地区无线电管理工作。
   2000年8月,省政府机构改革,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再保留,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省信息产业厅,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处由省信息产业厅垂直管理。是年12月,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抚州地区管理处更名为省信息产业厅抚州市无线电管理处,仍为副处级单位。2002年9月,市无线电管理处升格为正处级,2005年改称市无线电管理局,隶属关系和机构级别不变。2007年7月各县(区)政府成立无线电协管办,与市无线电管理局均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2009年2月,省政府机构改革,组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接管各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受省工信委和市政府双重领导。2010年1月,市无线电管理局迁至市行政中心2号楼9楼办公。同年6月,加入江西预备役电磁频谱管理大队,隶属机动监测三队抚州分站。2011年底,市无线电管理局编制8个,实有8人。
   第二节 主要工作 一、无线电台站普查 1972年12月—1973年5月,区内进行无线电台(站)普查登记,全区有84部无线电设备,其中,发信机31部,收集机24部,其他设备29部。1985年8月—1986年12月,开展无线电频率、台(站)和设备普查,全区有各类电台379部,其中广播电视差转台162部。1993年6月—12月,开展无线台(站)普查,全区共有电台2710部,专用无线电设备(BP机)2000部。1999年6月10日—10月30日,全国开展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抚州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将广播电视、微波、寻呼台站列为核查重点,派出工作组深入全区各县(市)、29个地直设台单位进行核查,对销售、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单位和个人,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含移动电话)单位进行清查整顿,对审核无误的无线电台站在数据库中予以确认。经核查,全区有设台用户66个,有固定无线电发射设备372部,其中,寻呼发射设备108部、微波39部、广播11部、地球站5座,其他超短波电台183部,核发电台执照372个。是年,全区无线移动电话有12万余部(含模拟无线移动电话)。
   2006年8月—11月,对全市所有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使用情况开展清理整顿,核查单位94家、基站1439个、用户10万户,审核台站资料表3000余份,补办电台执照25个,封存设备33台。2008年,进行为期3个月的台站清理,台站数据库质量大幅度提升。2011年底,全市共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基站4758个,其中,移动2088个、联通826个、电信1454个、广电12个,其他台站378个;无线移动电话约有80万余台(含小灵通、GSM、CDMA手机)。至2011年底,市无线电管理局配置移动监测车1辆,配置频谱仪、综合测试仪、EB200测向接收机、电视场强仪等11套监测设备,机房使用面积160余平方米;在市城区建设无线电固定监测站2个,其中,中辉国际小区1个、创业嘉园小区1个,全天24小时对全市无线电信号进行监测。
   二、专项检查 域内对非法生产和违章设台情况进行经常性各种形式的专项检查。1987年上半年,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家、销售店进行全面调查、整顿、核发准销证,将无线电设备产、销、用纳入正常管理轨道。1989年5月—7月,按照上级布置,抚州重点调查市区、东乡、崇仁等地的非电信设备干扰源分布,规定任何单位购置产生电磁波辐射的设备必须报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基建工程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须经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能使用。1991年1月,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与公安、工商部门组建无线电设备稽查办公室,对违章销售、违章设台进行不定期稽查,整治乱销售、乱设台、乱占频率“三乱”现象。1992年1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邮电部下令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立联合办公室,重点检查短波电台、超短波电台、电视(差转)台站,查处违章设台、乱占频率、滥用呼号、私自联络、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况。共检查98个设台单位、1112部电台,核准35个单位、36部电台使用,报废50部,补发电台使用执照132个、车载台行驶证10个,电台频率封固41台,协调排除干扰1起。1995年上半年,全国开展无线电管理执法大检查,抚州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检查,清理违章设台单位7家,未发现非法私设电台现象和利用电台走私、偷渡等违法行为。1995年12月—1996年5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地区成立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公安、工商、法院参加的无线电检查小组,对拖欠频率占用费的向法院起诉,收缴大功率无绳电话7部、天线4幅、对讲机4台,拆除大功率无绳电话62部,停止销售商店2家,补办设台手续30余个、执照60余个。1997年7月—9月,按照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无线寻呼台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邮电局组织人员深入11个县(市)检查,全区有寻呼台(站)13个,寻呼发射机34部,BP机53245户,基本消除干扰、违章设台、设备不合格现象。1998年9月—12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开展卫星地球站专项检查,核实卫星站设置情况,清理非法设站。区内共有4座地球站,用户为地区人民银行、地区烟草专卖管理局、地区气象局、地区证券公司,均符合国家要求。1999年5月14日—6月30日,全省开展国信寻呼台检查,检查内容为批准设备文件、无线电台执照、台站技术参数,消除江西国信抚州寻呼公司存在的干扰隐患。1999年8月—2000年5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彻底消除无线寻呼频率和台站对航空导航和水上通信的干扰,改善电磁环境,整顿经营秩序,开展检查,要求无线寻呼台站重新申报、审查、登记,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对江西国信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分公司、江西抚州海华通信有限公司、深圳润迅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的无线寻呼频率和文件资料进行初审,转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合格,批准换发执照。
   2000年10月—2001年3月,全省开展900兆赫兹数字公众蜂窝移动通信基站核查工作,核查内容为设台单位、台站地址、地理坐标,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天线距地面高度、地面海拔高度、设备型号、生产厂家、设备出厂号等,经核查,全市共有GSM基站102座。2009年,市无线电管理局对全市各县(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含手持对讲机、车载台、基地台)进行执法检查、登记工作,登记对讲机使用用户65家、对讲机527部,复核56家、481台,颁发电台执照11份、临时使用证28份。
   三、无线电管理费征收 域内自1987年开始按省政府《关于征收无线电业务管理费、频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向设台单位收取管理费。1987年—2002年间,征收手机频率占用费约2000余万元。2002年下半年,信息产业部规定手机频率占用费由工信部门直接向运营商收缴,不再向手机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无线电管理局只收取其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市无线电管理局分别征收其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5.43万元、4.63万元、6.22万元、8.8万元、10.22万元。
   四、无线电保障 抚州区域无机场,但有一条从上海到广州的航线从域内上空经过,该航线在南丰县设有导航台,每天过境航班300多架次。每年区内无线电管理部门均制定导航台监测计划,定期在导航台进行电磁环境测试,排查干扰信号,确保民航通信安全。2000年1月,省无线电监测站接到省民航管理局投诉反映,南丰航线频率受到干扰,地空通讯不能正常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地区无线电管理处派出技术人员开展排查,根据干扰信号是广播声的特点,对干扰信号源逐一进行监听测向,测出干扰源在距南丰46千米的南城县麻姑山王仙峰708台,查出该台调频广播发射机杂散发射过大,以致对南丰航线上的民航频率产生干扰。3月,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对问题进行处理,排除干扰。2011年,完成抚州机场预选址电磁环境测试。
   2007年4月28日,市无线电管理局用频谱仪检测电磁环境,排除非法设置的卫星台站干扰群众收看电视。同年7月至2008年3月,市无线电管理局先后派员参加北京奥运会、“好运北京”世界武术锦标赛、水球公开赛、现代五项世界杯总决赛中284场赛事的场馆无线电保障任务。2011年7月,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青少年组举重比赛(抚州赛区)在市体育馆举行,市无线电管理局全力以赴做好无线电保障工作,分固定保障组和移动保障组,提前7天对赛区周边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形成电磁环境测试分析报告,绘制简易地图,确保一旦出现干扰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对信号源方向进行查找定位。赛事期间,市无线电管理局共出动人员35人次、行程400多千米、监听监测26个小时,圆满完成任务。
   2010年,为在抚州进行的各类考试进行无线电监考工作,启用技术设备57台套,监测考点21个,监测考场数量878场,查获作弊信号17次,实施无线电阻断6次;查获作弊案件6起、涉案人员11人,查获涉案设备2套。2011年,在各类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中,对考试作弊行政处罚3起、行政罚款1.4万元。
   第三节 无线电台(站) 1940年2月18日,国民政府江西省第七区行政专员公署(抚州)令各县设置无线电收发报机,各县政府配备1部5瓦功率的收发报机,1部15瓦的手摇发电机,主要是无偿收发政府来往政务电报,提供各地新闻和报告标准时间,间或有偿接收银行、粮食等部门业务电报。至全区解放前夕,这批收发报设备全部封存。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无线电台(站)长期实行“少设严管”政策。至1979年,全区有电台382部,其中发信机331部、收信机51部。1986年,无线电业务开始广泛应用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各领域,业务种类从单一无线电通讯发展为无线电通信、广播电视、微波、寻呼、遥控遥测、自动控制、科学研究等十几种。至1997年,全区有电台15310部,其中移动通信12505部,占82%。至2000年,全区有GSM基站156座、移动电话14万部、寻呼台4个,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450余部。
   2011年底全市无线电台(站)有4758个(不含移动台),其中,广播电台11个、高频电台1个、甚高频固定电台43个。三大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蜂窝移动通信GSM基站2452个、移动台145万余个,其中3G业务的电信CDMA基站276个、移动台6万余个,移动TD—SCDMA基站288个、移动台6.2万余个,联通WCDMA基站174个、移动台5.2万个;无线接入固定台10个,无线市话基站1178个,移动台3000个,无线数据电台15个,其他党、政超短波电台及民用电台台站2251个。
   一、超短波通信网络 1991年,崇仁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建区内第一个党政机关无线电通信公用网。至1997年底,全区各县(市)和地直烟草、水电、税务、气象、金融、法院、工商、森林防火等10多个部门组建短波通信网。1999年8月,地区电信局在全区设立无线电话接入系统,基本实现村村通电话。此后,随着移动电话的发展,党政机关无线电通信公用网停止使用,域内超短波通信网只有林业、公安、气象、金融、供电、水文等部门继续使用。
   2008年年底全市无线电超短波台站共99个,其中,广播电台28个(声音台10个、电视2个、差转16个)高频电台63个(固定陆地电台1个、移动电台62个),甚高频固定电台8个。2010年底全市无线电超短波台站63个,其中,广播电台12个(声音台10个、电视1个、差转1个),高频电台(固定陆地电台)2个,甚高频固定电台49个。2011年底全市无线电超短波台站共90个,其中,广播电台11个(声音台10个、电视1个),高频电台(固定陆地电台)1个,甚高频固定电台43个,移动电台35个。
   二、无线寻呼系统 1991年12月,地区邮电局开通话音型无线寻呼台。1993年10月,全区各县(市)全部开通无线寻呼业务。1995年10月,区内无线寻呼与全省联网。1996年,无线寻呼实现全国联网。2000年后,由于移动电话资费降低,覆盖面扩大、普及率提高,寻呼业务逐年减少。2006年年底,全市无线寻呼系统停止使用。
   三、移动通信网络 1993年,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各部门150兆赫兹和450兆赫兹频率使用规划,全区各县(市)于1994年全部组建450兆赫兹无线集群电话系统。1994年4月,地区邮电局建成开通公用900兆赫兹模拟蜂窝式移动通信基站。1995年,地区公众模拟移动通信网建成,覆盖全区。1996年,开通“全球通”数字移动电话网。1999年,组建江西移动通信抚州分公司,接管抚州电信的移动通信网络及业务,至2000年底,拥有覆盖全市各县(区)及主要乡(镇)的模拟和数字移动电话网络,有基站120座,用户12万户。2000年9月,中国联通进驻抚州,成立抚州分公司,在抚州市区及各县(市)设立900兆赫兹GSM移动通信系统基站36座,开通“130”GSM移动通信网络,是年,发展用户2万户。2000年后,移动、联通发展迅速,至2011年底,其通信网络覆盖全市,移动基站达2240个,联通基站823个,移动、联通用户达145万户。
   四、教育电视网络 1989年,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地区教育局《关于全区教育电视网规划的报告》。1992年,建成赣东教育电视台和临川、宜黄、黎川、金溪教育电视台、差转台。至1995年,全区有10个县建成教育电视分台,21个边远乡(镇)建成教育电视差转台,覆盖率为90%。2011年,赣东教育电视台向市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办理台站撤销手续,停止使用。
   五、卫星地球站 1995年,地区气象局建立卫星地球站台站1个,只接收信号,不发射信号。2011年,市气象局向市无线电管理局申请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频率,市无线电管理局对其进行频率预指配,开始建设。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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