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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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085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 D624
页数: 4
页码: 526-529
摘要: 各县(市)成立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普选工作办公室,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区,以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凡符合选民条件的发给选民证,并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人口比例分配。县(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县(市)、乡镇党委邀请各界人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和选民小组酝酿协商提出,交选民小组讨论,反复协商确定,并张榜公布,间接选举产生。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实行等额选举,以举手方式表决。每2年换届1次。
关键词: 选举 人大代表

内容

一、选举代表及召开大会 1953年下半年,域内首次开展普选工作。各县(市)成立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普选工作办公室,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区,以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凡符合选民条件的发给选民证,并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人口比例分配。县(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县(市)、乡镇党委邀请各界人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和选民小组酝酿协商提出,交选民小组讨论,反复协商确定,并张榜公布,间接选举产生。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实行等额选举,以举手方式表决。每2年换届1次。
   1954年,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原则规定为:人口20万以下选代表100名~200名,人口在20万以上选代表200名~350名;各乡(镇)选举出席县(市)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2000人以下选代表1名,人口2000人~3000人选代表2名,超过6000人选代表3名;县辖城镇和县域内重要工矿区,按人口每500人选代表1名,人口不足500人但满250人以上的亦选代表1名;县人民武装部选代表1名~5名。县(市)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人口在20万以下选代表2名~4名,人口超过60万选代表3名~5名。
   1953年8月至1954年4月,各县先后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普遍建立。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各级人大组织停止活动。1968年,各县(市)成立革命委员会。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又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届而推,区内各县(市)革命委员会算作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1978年以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恢复走上正轨。
   1980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确定为:人口不足20万为45名~150名;人口超过20万不足50万为150名~245名;人口超过50万为255名~455名。在上述幅度内,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按照农村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为4:1的原则分配,在具体分配代表名额时,适当照顾革命老根据地、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1倍。
   1983年12月,第六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县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100为基数,按总人口计算,每5000人加1名代表,如果确实需要超过上述规定代表限额的,应报省选举委员会核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4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县、乡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1984年12月,人民公社改为乡镇,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县、乡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3年;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应不少于选票的1/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9年10月,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140为基数,再按总人口数计算,每5000人增加代表名额1名。总人口数20万以上不满50万,另增加代表名额40名;50万以上不满80万,另增加代表名额50名;80万以上,另增加代表名额70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规定代表名额的,应报省人大常委会核定。1983年至1995年,各县(市)依法确定的代表名额为170名~430名。
   1995年后,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5年,县(市)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各县(市、区)人大代表名额为140名~310名。
   2010年3月,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规定,县、乡人大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各县(区)人大代表名额为140名~302名。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有10项权利或职权:出席大会权,即代表应当出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权,即代表要审议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提议案权,即代表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选举权,即代表参加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询问权,即代表审议时可以向同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质询权,即代表可以提出质询案;罢免权,即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表决权,即代表参加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表决;建议权,即代表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闭会期间有8项权利或职权:即有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权;参加视察活动的视察权;约见同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约见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临时召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权;可以应邀列席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同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人大常委会;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
   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分宣传发动、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选民登记并张榜公布、确定代表候选人、选民直接选举5个阶段进行。
   1953年至1995年,临川县、抚州市各召开12届人民代表大会,1995年4月两县、市合并为临川市,至2000年10月,临川市召开2届市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10月临川市改为临川区,至2011年,临川区召开4届区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至2011年,南城、南丰、宜黄、黎川、资溪、乐安、崇仁、金溪、东乡9个县各召开16届人民代表大会,广昌县召开17届人民代表大会。各县(市、区)均把“文化大革命”期间革命委员会成立大会作为一届人大计算。
   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要活动 自1980年7月临川、南城成立县人大常委会,至1981年3月,域内各县(市)都相继成立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17人~21人。常委会组成成员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
   县(市)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始为1室3组,即办公室、法制组、经济组、文教卫生科技组。1984年改设1室3科,即办公室、政法科、财政经济科、教科文卫科。1987年又改设4室,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政法办公室、教科文卫办公室。1989年增设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1995年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又合并为4个办公室。2005年后,县(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统一更名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增设农业和环保工作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科、室、工委均属正科级单位,其负责人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主要活动有:围绕不同时期中心任务,对关乎县(市、区)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作出有关决议决定;依法任免“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组成人员;围绕县(市、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汇报或专项工作报告,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对县(市、区)部分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和“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述职评议,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2006年监督法出台后,该项工作不再开展;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及时向“一府两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代表工作,强化代表培训,发挥代表作用,督促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落实;深入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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